|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3-28 |
| 标题 |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屈先富、黄琼、唐亚波、陈志刚、王皓东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5]251号 |
| 批复原因 | 一、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
| 批复内容 | 一、对屈先富、黄琼、唐亚波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3月26日至2028年3月25日期间,不受理屈先富、黄琼、唐亚波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陈志刚、王皓东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3月26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不受理陈志刚、王皓东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三、对屈先富、黄琼、唐亚波、陈志刚、王皓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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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5-03-24 |
| 标题 | 奇信3: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一款;《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5条、第6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90条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第24号 |
| 批复原因 | 因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2012年至2019年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存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后披露的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在2020年公告的“20奇信01”债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违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你们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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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15 |
| 标题 | 奇信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九十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94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张翠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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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14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948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规行为,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奇信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张翠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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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12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214号 |
| 批复原因 | 在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
| 批复内容 | 对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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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14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09号 |
| 批复原因 | 一、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
| 批复内容 | 对黄琼、唐亚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屈先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王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屈先富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黄琼、唐亚波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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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22 |
| 标题 |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693号 |
| 批复原因 | 一、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
| 批复内容 | 一、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二、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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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7 |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相关法规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叶家豪在作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行为。叶洪孝在作为奇信股份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罗卫民在作为奇信股份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叶家豪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叶洪孝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罗卫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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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7 |
| 标题 | 奇信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645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二、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一、对奇信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董事长叶家豪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张翠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奇信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奇信退时任董事、董事长及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张翠兰,时任副总裁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财务部工作人员刘松、伍小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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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5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职国际)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8号 |
| 批复原因 | 一、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
| 批复内容 |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处以23,396,226.40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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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8 |
| 标题 | 奇信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行政强制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催告书[2024]27号 |
| 批复原因 | 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2号)决定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000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罚没款。 |
| 批复内容 |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没款,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证监会处罚委备案(传真:010-88061632)。逾期不缴,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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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0 |
| 标题 | 奇信3: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5号 |
| 批复原因 | 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
经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于2012年至2019年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存在《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上市后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在上述期间内,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分别作为奇信股份时任副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独立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奇信股份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19 |
| 标题 | 关于对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于2012年至2019年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存在《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上市后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3 |
| 标题 | 关于对刘俐骅、张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4]4号 |
| 批复原因 | 刘俐骅、张玲玲:
一、针对奇信股份项目
一是计算错误。
二是可比资产论证分析过程不充分。
三是未分析房产税不采用从价计征的原因。
四是底稿中现场勘察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底稿未进行说明。
五是约定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底稿未进行分析说明。
六是评估报告披露的布吉厂房、宿舍租赁期与实际租赁期不一致。
七是《布吉厂房、宿舍访谈记录》中访谈对象未签字。 |
| 批复内容 | 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3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4]5号 |
| 批复原因 |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及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
| 批复内容 | 我办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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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6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蒋一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176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主承销商兼受托管理人,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不规范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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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6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青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177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保荐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
| 标题 | 奇信3:关于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3]第125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二、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你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及原实控人叶家豪,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财务部工作人员刘松、伍小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你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及原实控人叶家豪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你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你公司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张翠兰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4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燕、黄文表、张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10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在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中,你们存在未对重要客户及其项目进行访谈或走访,未对重大业务合同及抽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验证,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等问题。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燕、黄文表、张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07 |
| 标题 | 奇信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62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5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奇信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62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5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叶家豪、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25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参与实施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2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4号 |
| 批复原因 |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6,800万元至-9,600万元,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2,000万元至亏损3,500万元。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7,301万元,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1,326万元。你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4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15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对此,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与退市有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0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3]1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奇信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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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6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3]8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西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叶家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9月8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们持有的*ST奇信股票进行了司法冻结,合计冻结数量26,843,255股,占奇信股份总股本的11.93%。你们未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2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逾期违约,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11日,新余智大投资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的*ST奇信股票被强制平仓。截至2022年11月11日,新余智大投资所持*ST奇信股票累计被强制平仓减持674.16万股,占*ST奇信总股本的2.9963%,成交金额4,288.85万元。新余智大投资的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ST奇信被立案调查期间。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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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5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叶家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西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为持有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奇信或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1年9月8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们持有的*ST奇信股票进行了司法冻结,合计冻结数量26,843,255股,占奇信股份总股本的11.93%。你们未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1年10月20日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二、2022年4月1日,*ST奇信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逾期违约,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11日,新余智大投资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的*ST奇信股票被强制平仓。截至2022年11月11日,新余智大投资所持*ST奇信股票累计被强制平仓减持674.16万股,占*ST奇信总股本的2.9963%,成交金额4,288.85万元。新余智大投资的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ST奇信被立案调查期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余智大投资、叶家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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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3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31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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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2-02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60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4月1日,*ST奇信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逾期违约,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11日,智大投资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的*ST奇信股票被强制平仓。截至2022年11月11日,智大投资所持*ST奇信股票累计被强制平仓减持674.16万股,占*ST奇信总股本的2.9963%,成交金额4,288.85万元。智大投资的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ST奇信被立案调查期间。 |
| 批复内容 | 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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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6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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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1-05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720223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叶家豪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叶家豪先生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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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29 |
| 标题 | *ST奇信:天职业字[2022]48038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天职业字[2022]4803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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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4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46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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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8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余城撤罚决字[2022]第100号 |
| 批复原因 |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2年7月26日对奇信建工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肆佰玖拾伍万肆仟肆佰圆整(¥4,954,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罚决字[2022]第100号)。现因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意见书》(余府复意字[2022]3号)中指出“本案中的工程合同价款的‘工程’应为‘单位工程’,应为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室’,而非反山棚改项目的全部建筑物和构筑物”。 |
| 批复内容 |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撤销余城罚字[2022]第10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处理人 |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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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8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001号) |
| 相关法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文件批号 | 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001号 |
| 批复原因 | 反山棚改项目地下工程合同价款为2,118.70万元,奇信建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对奇信建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柒佰叁拾玖圆整(¥423,739.00元)。 |
| 处理人 |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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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28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三季报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2]第1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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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7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浪平、刘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2]17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1月29日,*ST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000万元至-135,000万元。2022年4月26日,*ST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46,820.58万元至-209,432.25万元,同时新增预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28,651.36万元至-20,055.96万元。2022年4月30 日,*ST 奇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74,786.41万元,经审计净资产为-23,229.98 万元。*ST奇信未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测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ST奇信及张浪平、刘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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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22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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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9-21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937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奇信”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月29日,*ST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000万元至-135,000万元。2022年4月26日,*ST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46,820.58万元至-209,432.25万元,同时新增预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28,651.36万元至-20,055.96万元。2022年4月30日,*ST奇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74,786.41万元,经审计净资产为-23,229.98万元。*ST奇信未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测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ST奇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第5.1.3条的规定。*ST奇信董事长张浪平、时任财务总监刘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浪平、时任财务总监刘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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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20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文件批号 | 深税四稽罚[2022]869号 |
| 批复原因 | 1、你公司向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2016年至2020年少缴增值税3,234,52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416.90元、教育费附加97,035.83元、地方教育附加64,690.54元。
2、你公司2017年1月、3月收讫设计费合计1,000,000元,应于2017年1月、3月申报缴纳增值税56,603.77元、城建税3,962.26元及附加税费2,830.19元,你公司迟延至2017年11月申报缴纳上述税费,已造成税款滞纳。
3、你公司结算工程款和设计费合计40,022,881.61元,经本次检查确认,该工程应交增值税合计3,291,130.99元,则应结转不含税收入合计36,731,750.62元。你公司2017年结转收入20,484,700.85元,2018年结转收入3,288,551.89元,2019年结转收入12,682,203.42元,合计36,455,456.16元,少结转收入276,294.4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76,294.46元。对于你公司上述查补的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6,142.26元、教育费附加45,489.55元、地方教育附加30,326.36元,合计181,958.17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在2019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1,958.17元。你公司2019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37,828,444.48元,经上述纳税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7,922,780.77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688,417.1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674,266.6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150.45元。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至2020年少缴增值税3,234,52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416.9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付款1,730,472.06元。以上应缴款共计1,730,472.0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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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3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1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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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29 |
| 标题 | *ST奇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文件批号 | 余城罚决字[2022]第100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1月21日新余市城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对新余市白竹路以南,五一南路以东“反山棚改项目”监督抽查时,发现奇信建工在“反山棚改项目”地下室底板混凝土结构钢筋工程施工时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该项目合同价格24,772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奇信建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佰玖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4,954,400元)。 |
| 处理人 |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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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3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2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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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0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2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2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0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1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9号 |
| 批复原因 | 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你公司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5,846,633股存在因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2022年4月2日,奇信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5日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2,249,900股,占奇信股份总股本的1%。你公司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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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4-01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1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4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0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9 |
| 标题 | 关于对叶家豪、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69号 |
| 批复原因 | 叶家豪、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你们为持有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叶家豪控制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9月8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们持有的奇信股份股票进行了司法冻结,合计冻结数量26,843,255股,占奇信股份总股本的11.93%。你们未及时通知奇信股份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1年10月20日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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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7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0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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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16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0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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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4 |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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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4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2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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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 标题 | 奇信股份收到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项目投标过程中隐瞒了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事实 |
| 批复内容 | 罚款37,102.63元。 |
| 处理人 |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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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 标题 | 奇信股份收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吊顶龙骨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 |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元。 |
| 处理人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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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 标题 | 奇信股份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批复内容 | 罚款25,000元。 |
| 处理人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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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 标题 | 奇信股份收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使用不合规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罚款3,360,926元。 |
| 处理人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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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 标题 | 奇信股份收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0元。 |
| 处理人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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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 标题 | 奇信股份收到六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控不严;监督制止不力。 |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0元。 |
| 处理人 | 六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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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 标题 | 奇信股份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现场搅拌砂浆 |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 处理人 |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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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6 |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2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28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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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3 |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34号 |
| 批复原因 | 2020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和《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2019年前三季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增2,700.96万元,对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增3,372.12万元。你公司未能准确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且更正前后净利润变动幅度均超过30%。 |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条、2.1条、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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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6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24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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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7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25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中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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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8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89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终止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提出了相关问题。 |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问询函所述问题,经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相关问题及回复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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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2 |
| 标题 | 奇信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文件批号 | 市建罚字[2017]092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铁”)与公司签订了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施工合同书》。
2015年4月13日,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西安地铁工程一处及三号线各安装装饰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召开了关于乙供关键材料审查专题会议,确定了电线电缆项目材料由包括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凯”)在内的七家电缆生产厂家供货。公司根据名录内七家厂家的供货周期、供货单价、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条件的综合判断,选定陕西奥凯作为电线电缆的供应商并报业主方和监理方备案。
2017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就西安地铁三号线使用的陕西奥凯“问题电缆”事件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要求、后续监管要求等事项予以通报。
经查,你单位在承建的西安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市建委于2017年7月28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建告字[2017]第92号),依据你单位的申请,市建委于2017年8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经合议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处罚叁佰叁拾陆万零玖佰贰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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