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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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20
标题关于对陈智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9月7日,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芝股份”)时任董事陈智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松芝股份全部股份1,463,600股,减持金额合计13,465,120元。陈智颖作为松芝股份时任董事,未按照规定申报境外个人信息并申请锁定股份,导致减持股份数量超过本年度可转让的法定额度,超比例减持金额合计10,098,840元。
批复内容对陈智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1-19
标题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福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芝股份”)时任董事长陈福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陈福泉作为松芝股份时任董事长,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松芝股份股票28,120,334股,累计卖出松芝股份股票24,733,473股,所得收益合计3,736.49万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对陈福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0
标题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福泉)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5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福泉短线交易松芝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我会认为,陈福泉作为松芝股份董事长,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松芝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对于陈福泉2016年2月24日至6月15日期间的交易行为,鉴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刑事判决,我会不再对此时间段的交易行为所同时构成的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福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2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福泉)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3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福泉内幕交易松芝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福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松芝股份筹划非公开发行募集人民币15.8亿元流动资金的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6日,松芝股份董事长陈福泉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福泉指使李某贤、张某玲使用“林某锳”“赵某雯”“陈某妃”“陈某莲”“黄某发”“李某宏”“赵某涛”“杨某彬”等8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松芝股份”467万余股,交易金额6,481万余元,并于复牌后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466万余元。 2018年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陈福泉在2016年2月24日至6月6日松芝股份筹划非公开发行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松芝股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陈福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违法所得1,466万余元,并处罚金5,0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证券开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鉴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陈福泉构成内幕交易罪,陈福泉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福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7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9号
批复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9号)。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5
标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福泉陈福泉下达《刑事判决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认定陈福泉在2016年2月24日至6月6日松芝股份筹划非公开发行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松芝股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罪。
批复内容依法判处陈福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违法所得1,466万余元,并处罚金5,000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3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18号
批复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18号)。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6-15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被刑事拘留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长陈福泉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董事长陈福泉先生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刑事拘留,案件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处理人上海市公安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2016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61号
批复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61号)。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0-22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专调查字2016642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董事长陈福泉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41号
批复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41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于7月9日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7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7月15日。你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4.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6年7月21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对监管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4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7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福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陈福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合竞价方式累计减持“松芝股份”23,887,582股,减持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5.91%,其中,2015年5月22日,陈福成减持“松芝股份”461.51万股后,其累计减持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松芝股份总股本的比例由4.77%变动为5.91%。陈福成当日减持达到松芝股份总股本的5%后,继续违规减持372.17万股,违规减持金额8,072.02万元。陈福成于当日将减持情况通知松芝股份。 陈福成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松芝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陈福成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陈福成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松芝股份”的行为予以警告。 3、对陈福成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陈福成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陈福成合计处以2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7
标题证监会依法对7宗大股东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对“陈福成违法减持案”当事人陈福成处以罚款24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问询函》 问题1:你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又推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且第二期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第一期完全一致,请说明你公司连续推出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问题2:2015年9月10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履行上述程序。请说明原因及你公司关于推进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进程安排; 问题3: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你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26元,请核实该价格是否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问题4: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你公司确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15、2016和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2012年-2014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45%和65%,该净利润指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规定,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请说明你公司设定的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问询函中的问题逐条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5
标题松芝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5-3-2号
批复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芝股份”)控股股东陈福成于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23,887,582股,占“松芝股份”总股本的5.91%。在卖出“松芝股份”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松芝股份”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陈福成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2015-3-2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6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内容如下: 问题1、你公司在年度报告“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之“六、投资状况分析”之“2、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中披露的本报告期委托理财收益为311.28万元,而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部分投资收益中披露的本期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为1,734.16万元。请解释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金额在两处存在差异的原因。 问题2、你公司轨道车空调本期毛利率为-5.43%,上年同期为19.40%,请解释该类产品毛利率本期变动幅度大的原因。 问题3、你公司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6.64亿元,该部分应收帐款期末坏账准备金额为1.13亿元,而你公司未披露该等应收账款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理由。请你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计提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问题4、你公司重要在建工程项目中“厦门松芝——厂房”项目期初余额为109.9万元,期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为2.4%,本期该项目投入金额为0。请详细说明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进展处于停滞状态的原因以及是否出现影响公司经营计划的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问题5、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本期新增对山东通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资款6,500万元,但是年度报告“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之“六、投资状况分析”中对外股权投资部分以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八、合并范围的变更”部分均未披露此项对外投资情况。请补充披露此项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确认对外投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及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问询函中的问题逐条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17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85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17日,深交所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85号”监管函,该函指出,公司董事陈福成于公司业绩快报前十日内卖出股票,且卖出股票前未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3条、第3.8.16条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详细调查,将该事项的经过向深交所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公司大股东陈福成先生主动将其减持股票成交额的10%上缴上市公司,以弥补因其不规范操作给公司带来的潜在的声誉上的损失,并向董事会做出深刻检讨。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管理层成员进一步加强学习证券法以及深交所的交易制度,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09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0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9日,深交所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0号”监管函,该函指出,公司披露的2013年度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11.3.7条规定。
批复内容对上述《监管函》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于2014年4月8日公告了《2013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及处罚;同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对深交所各项规则深入学习;加强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及子公司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的建设,保证信息传导的及时、准确;财务部门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复核,确保披露内容及时、准确。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2-03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69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3日,深交所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69号”监管函,该函指出,公司控股股东陈福成在累计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章制度,重点强化对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程序、短线交易禁止、禁止交易窗口期等规定的认识,强化个人的自律意识及责任意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10-26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第77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部分事项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近期,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第77号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2013年半年报问询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部分事项做了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5-29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年度报告第六部分投资状况分析-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一节中,公司未披露控股、参股子公司201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业绩情况,请予补充披露; 2、公司201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10,361.16万元,较2011年2,386.86万元增加7,974.30万元,增长334.09%。公司解释为2012年度公司采用“集团授信”模式进行资金运作,但对“集团授信”的模式并未进一步予以说明,请解释并予以补充披露; 3、请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公司重大的在手订单情况”情况的原因。如遗漏,请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近期,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对公司2012年度报告中部分事项做了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2-28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9号
批复原因2013年2月28日,深交所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9号”监管函,该函指出,公司在2013年2月底之前未及时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导致于当年2月28日开市时无法获知公司年度业绩信息,影响了信息披露事务的正常处理流程。
批复内容对《监管函》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宣教,并责任到人。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和个人都有明确的分工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准确认识;同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制定详细的年度信息披露计划;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人员将积极参加交易所和相关信息披露机构组织的后续培训,并及时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各项规章制度的熟知程度,增强业务能力,保持和各个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机构的沟通,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序进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29
标题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1]240号
批复原因1、公司未有效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符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建立完整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档案,未对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座谈沟通调研的内容进行记录。不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目前,已经展开对一些涉及重大内幕事项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目前,在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的工作中,除了继续做好做好来公司调研的单位和人员的登记工作之外,还进行了与调研者签订承诺书、做好现场回答问题的记录工作等。此外,保持接听电话的畅通工作也已完成,相关人员的手机与座机实现了呼叫转移。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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