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0 |
标题 | 必康3: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4]75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
批复内容 | 1.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李宗松处以1,000万元罚款;
3.对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4.对李京昆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香兴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对董文、陈俊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7.对邓青、何宇东、岳红波、王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8.对黄辉、杜杰、党长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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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8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3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邵新军、方曦: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资金占用偿还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违规担保解除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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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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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15 |
标题 | *ST必康: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92023002号、证监立案字0092023003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同时于2023年4月14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3号),因李宗松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进行立案。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进行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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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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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3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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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2 |
标题 |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田阡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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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7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
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田阡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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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3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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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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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05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3年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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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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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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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12-24 |
标题 |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监管询问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函[2022]5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上市公司询问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就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收到本函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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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9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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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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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关于对郭伟、郑晓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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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9-27 |
标题 | *ST必康: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967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三、业绩预告违规 |
批复内容 |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韩文雄、董事兼总裁邵新军,董事王成、权新学、崔清维,独立董事党长水、张佰拴、田阡,时任董事长、总裁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谷晓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亮、唐诺、杨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邓思伟、康新长、殷大杰,财务总监方曦,时任财务总监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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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09 |
标题 |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西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3月26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2022年3月31日变更至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综上,延安必康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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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31 |
标题 | *ST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处罚字[2022]2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韩文雄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方曦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及时有效推进延安必康2021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工作,是对延安必康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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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陶志军、代莎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2]3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行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考虑主要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停工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未对停工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进行充分披露,不利于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在了解分析在建工程停工原因、未来规划等因素基础上,分析续建的可能性,判断是否需要扣除可能存在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对主要评估依据工程预算书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也未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实施充分的核查验证,且对工程进度与账面价值是否相符按审计结果确认,未对施工单位履行询问、函证等复核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建筑物租赁权益的评估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未考虑及披露诉讼判决产生的负债和重大资产转让相关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志军、代莎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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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9 |
标题 | 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跃辉、应海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2]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所在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及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审计中,对在建工程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结论不恰当;对在建工程实施的检查、分析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中前后判断矛盾,也未保持职业怀疑,对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银行函证回函检查及其他应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函证信息与其他外部证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对大额其他应付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未对期初余额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也未说明原因。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徐跃辉、应海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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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8 |
标题 | *ST必康: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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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06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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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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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2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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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5-14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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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0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2]8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亿元至10亿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80亿元至8.80亿元,业绩快报相关指标为亏损8.79亿元,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你公司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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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0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陕证监措施字[2022]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2]9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邵新军、方曦: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我局决定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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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4-27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21年3月,延安必康与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控制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与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2起民事诉讼金额合计13.11亿元,延安必康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6月17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
延安必康将“18必康0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2.16亿元、1亿元、0.4亿元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7日、5月8日通过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账户转入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账户,未用于约定用途。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谷晓嘉、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董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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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4-27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及的重大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谷晓嘉,财务负责人方曦,时任财务负责人骆书鼎、李京昆、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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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8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1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将停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利息等记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额分别为2785.34万元、1246.41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36%、0.22%;2020年,你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涉及金额2439.77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44%;2020年,你公司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涉及金额为1014.86万元,占当期存货的比例为1.3%。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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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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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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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31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1]41号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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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1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1]42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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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2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郭伟、郑晓)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西证监局[2021]2号 |
批复原因 | 一、瑞华所出具的延安必康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瑞华所在延安必康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60万元,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伟、郑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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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0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会计差错更正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业绩预告违规 |
批复内容 |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谷晓嘉,时任董事长周新基,时任总裁香兴福,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伍安军、王兆宇、屈江浩、蒋筱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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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0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会计差错更正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业绩预告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李京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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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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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0]赣09民初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因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批复内容 |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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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
标题 |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收到《限制消费令》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2020]沪74执384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4号】。 |
处理人 | 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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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
标题 | 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2020]沪74执381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 |
处理人 | 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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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0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4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1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4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截至2020年12月8日,你公司才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0.41亿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5.16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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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0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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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06 |
标题 |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文件批号 | 陕西证监局[2020]30号 |
批复原因 |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
经查,2019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5,345.71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2019年度多记利润总额5,345.71万元。你所作为延安必康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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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03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0]29号、陕证监措施字[2020]31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29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1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董文:
经查,2019年,你公司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5,345.71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2019年度多记利润总额5,345.71万元。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29号)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二、《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1号)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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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16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处罚字[2020]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 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 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 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 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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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3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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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8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
款;
二、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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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8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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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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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2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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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3-26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调查字2020001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01号)。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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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5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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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2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0]6号、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问题:
(一)2020年2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但未披露尚不存在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经督促,公司于2月6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
(二)2020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但公司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经督促,公司于2月11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
批复内容 | 陕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及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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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08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6日晚间,延安必康直通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肺纤维化治疗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并表示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延安必康在《合作公告》中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地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直至我所发函问询,延安必康才于2月11日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谷晓嘉、总经理香兴福、董事会秘书苏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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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18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7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晚间,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但你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尚不存在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在我部督促下,你公司才于2月6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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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7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2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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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1-03 |
标题 | 关于对李宗松等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谷晓嘉、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萃竹”)、周新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李宗松、陕西北度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作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分别被质权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3,93446万股、556.2万股、
2,47241万股,金额分别为703亿元、0.95亿元、481亿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沂必康作出的自20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同时,李宗松作为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的配偶,其上述部分股份减持行为发生在延安必康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或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新沂必康作为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其上述部分股份减持发生在延安必康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或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其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此外,新沂必康在首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
的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上海萃竹、周新基作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同时周新基作为延安必康董事,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分别被质权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2.620.63万股、
2,55750万股,金额分别为493亿元、448亿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海萃竹、周新基作出的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同时,上海萃竹、周新基在首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未按照
《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对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新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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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0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陶志军、郭欢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9]34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二、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商誉对应资产组认定核验工作不到位
四、评估参数选取不准确
五、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资产评估师陶志军、郭欢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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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6 |
标题 | 延安必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7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贵部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7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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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06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94号 |
批复原因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谷晓嘉、董事兼总经理香兴福、财务总监董文:
2018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3亿元至10.71亿元。2019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4.30亿元。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04亿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数据差异较大,且未在2019年1月底前修正业绩预告,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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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4 |
标题 |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0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0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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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22 |
标题 | 关于对周新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周新基:
经查,你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9年3月18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3月20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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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22 |
标题 | 关于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9]9号 |
批复原因 |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控股股东,自2019年2月14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2月19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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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2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9]1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中心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9年3月19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3月21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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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18 |
标题 | 延安必康:收到《关于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9号)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9]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自2019年2月14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2月19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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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18 |
标题 | 延安必康:收到《关于对周新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1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9年3月18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3月20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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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18 |
标题 | 延安必康:收到《关于对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1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9]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中心作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9年3月19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3月21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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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30 |
标题 | 必康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5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分析,并逐一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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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5 |
标题 | 必康股份:关于下属孙公司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跟踪检查通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药品生产质量规范(201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CNGZ20180009 |
批复原因 | 五景药业存在违规返工问题,色甘酸钠滴眼液(批号17010403)成品货位卡上用铅笔记录“生产部2017年5月23日拖走返工”。五景药业对重新自检时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的2批色甘酸钠滴眼液(16120406、17010403)进行了返工,涉及开盒、撕签、灯检、包装工序,未充分调查可见异物不合格原因,未充分评估返工过程对产品质量产生的影响,仅记录重新灯检、包装工序,但无产品出库、开盒、撕签记录。 |
批复内容 | 五景药业色甘酸钠滴眼液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五景药业色甘酸钠滴眼液药品GMP证书,并对五景药业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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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4 |
标题 | 必康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27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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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16 |
标题 | 必康股份: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健鼎科技临时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滨沿管发[2018]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滨沿管发【2018】9号文件精神要求,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2017年度、2018年第一季度未按削减任务要求完成积存危险废物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因此造成健鼎科技本次临时停产。 |
批复内容 | 健鼎科技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统筹安排和检查,与此同时,健鼎科技将积极采取措施,利用此次停产时间,开展全面的自查整改工作,同时进行系统自动化升级改造,以确保本次临时停产结束后,恢复生产时能够充分高效地满足各项生产要求。健鼎科技将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储存危险废物。目前健鼎科技已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了合同,后续将根据相关要求尽快妥善转移和处理危险废物,及时完成整改。 |
处理人 |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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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9 |
标题 | 必康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就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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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必康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2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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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5 |
标题 | 必康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9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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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20 |
标题 |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1]249号 |
批复原因 | 1、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2、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其他方面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对自身规范运作和治理状况有了更为清晰的整体认知,在公司自查和江苏证监局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公司治理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使得公司在明确整改方向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了全面切实的整改,公司治理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有效改善和提高。
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良好开端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着力加强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探索创新治理新举措,努力建立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运作机制,将该活动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以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确保公司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社会和股东。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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