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雷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8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5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申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3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之物业租赁给对方使用,租赁期限10年,合同总租金1.28亿元(含税),炬申股份迟至10月27日才对上述交易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
雷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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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5 |
标题 | 炬申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5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申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3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之物业租赁给对方使用,租赁期限10年,合同总租金1.28亿元(含税),炬申股份迟至10月27日才对上述交易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
雷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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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24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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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9 |
标题 | 雷琦、雷高潮分别受到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处罚(佛禅工商处字[2013]381、22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佛禅工商处字[2013]381、229号 |
批复原因 | 012年8月,雷琦、雷高潮分别将上述出资480.00万元、320.0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出。 |
批复内容 | 对雷琦、雷高潮分别予以罚款24.00万元、16.00万元。 |
处理人 | 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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