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根据2022年1月24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喜临门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酒店家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至2023年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绍兴维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喜临门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绍兴润程物流有限公司和浙江舒眠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根据2022年1月24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喜临门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酒店家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至2023年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绍兴维肯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喜临门家居销售有限公司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 2021年1月15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浙江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 2020〕251号)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继续被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20年 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优惠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根据2017年11月1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7年-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示浙江省2018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酒店家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至2020年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财税〔2017〕112号文件,霍尔果斯晟喜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归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为霍尔果斯晟喜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免税期第三年。
4.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绍兴维肯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适用 □不适用
1. 根据2017年11月1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7年-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示浙江省2018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酒店家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度起3年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财税〔2017〕112号文件,霍尔果斯晟喜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归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为公司免税期第二年。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根据2017年11月1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7年-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财税〔2017〕112号文件,霍尔果斯晟喜作为《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企业类型,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7年度为公司免税期第一年。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5年2月6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的通知》(浙高企认办〔2015〕2号),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4年-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2015年2月6日,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浙高企认办〔2015〕2号《转发〈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的通知》,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4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5年2月6日,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浙高企认办〔2015〕2号《转发〈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的通知》,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4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按规定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四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核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放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有效期为3年,2014年1-6月母公司所得税暂按15%进行预缴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1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复发布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确认,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1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1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复发布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确认,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1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2008年度按5%;2009年度及以后按7%。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12月16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批复(浙科发高[2008]336号文)确认,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01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批复(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确认,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自2011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0-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2009年度及以后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12月16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浙科发高[2008]336号文)确认,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母公司三年按15%,子公司三年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12月16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浙科发高[2008]336号文)确认,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母公司三年按15%,子公司三年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2009年度及以后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