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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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线企业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基数全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6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继“十五”享受三线企业增值税超基数退税政策后将继续享受该政策。本公司属于“十五”项目的三线企业,在“十一五”期间增值税超基数部分按一定的比例退税,增值税退税基数不变;年退税限额5,000万元,年应退税额超过年退税限额的税款不再退还;该退税款专门用于企业调迁、改造等;该退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自2004年度开始至2010年止,可逐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向四川省自贡市国税局申报、并经其审核确认后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2005年1月1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5]0015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的批准,同意该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7年为减半征收的第二个年度。
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成都东方凯特瑞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尚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暂按照3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