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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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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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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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2017年11月13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子公司巨石集团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GR20173300127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2017年11月13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子公司巨石集团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GR20173300127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2017年2月24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GR20163600038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3月17日批复同意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为15%。
4.2016年11月30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发《关于浙江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49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GR20163300021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2017年11月13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子公司巨石集团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GR20173300127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2017年2月24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GR20163600038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3月17日批复同意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为15%。
4.2016年11月30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发《关于浙江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49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GR20163300021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2014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公示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1087家和2家复审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高企认[2014]05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集团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2017年2月24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GR20163600038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3月17日批复同意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为15%。
4.2016年11月30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发《关于浙江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49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GR20163300021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2014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公示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1087家和2家复审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高企认[2014]05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集团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13年11月13日,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13]11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3月17日批复同意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为15%。
2013年12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浙江亚通金属陶瓷有限公司等491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294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GF20133300016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设立的子公司按照注册地的法律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利得税。
(1)2014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公示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1087家和2家复审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高企认[2014]05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集团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2013年11月13日,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13]11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3月17日批复同意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为15%。
(4)2013年12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浙江亚通金属陶瓷有限公司等491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294号),本公司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GF20133300016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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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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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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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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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13]11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14年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九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08年5月22日与子公司巨石集团签订《关于巨石集团在九江经济开发区兴建30万吨无碱池窑拉丝项目的补充合同书》的约定,为支持企业的发展,对子公司巨石集团投资的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中地方享有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从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地方享有部分全部由地方返还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地方享有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条件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同时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2012]476号)的批文,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的鼓励类产业,因此2014年仍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浙江亚通金属陶瓷有限公司等491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294号),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3年1月1日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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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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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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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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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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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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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子公司巨石集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2013年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11]1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13日,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13]11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在该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04)69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中,由地方享有部分的50%由地方返还给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条件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同时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2012]4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国内销售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收入等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公司出口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与出口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比例转出至当期损益。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按应税收入的5%或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除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的装修劳务适用3%的税率外,其他均适用5%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按照应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7%或1%的税率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巨石集团九江矿业有限公司适用于1%的税率,其他公司适用于7%的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浙江倍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巨石九江钙业有限公司、桐乡金石贵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湖北红嘉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桐乡巨石进出口有限公司、德安县林大石灰石采石场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巨石集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2013年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13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04)69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享有部分的50%由地方返还给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2012]476号)的批文,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的鼓励类产业,因此2013年仍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报告期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已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子公司巨石集团南非华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巨石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巨石韩国公司、巨石印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巨石意大利公司、巨石集团香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巨石集团南非华夏实业有限公司、巨石西班牙公司、巨石新加坡公司、巨石法国公司、巨石集团里程香港有限公司、巨石日本公司、信富企业有限公司、巨石美国公司、巨石国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巨石埃及玻璃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注册设立,上述企业计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注册地的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利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个人所得税 |
|
|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公司出口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与出口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比例转出至当期损益。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按应税收入的5%或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除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的装修劳务适用3%的税率外,其他均适用5%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按照应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7%或1%的税率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巨石集团九江矿业有限公司适用1%的税率外,其他公司均适用7%的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本公司、子公司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浙江倍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巨石九江钙业有限公司、桐乡金石贵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湖北红嘉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桐乡巨石进出口有限公司、德安县林大石灰石采石场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11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子公司巨石集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2012年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11]1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12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04)69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中,由地方享有部分的50%由地方返还给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5)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浙桐国税外[2006]154号文的批复,同意该子公司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据此,该子公司自2008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子公司2012年适用12.5%的企业所得税率。
(6)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上述企业200 |
房产税 |
1.2 |
1.2 |
|
个人所得税 |
|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国内销售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收入等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公司出口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与出口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比例转出至当期损益。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按应税收入的5%或3%的税率计缴。除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的装修劳务适用3%的税率外,其他均适用5%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按照应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7%或1%的税率计缴。其中:巨石集团九江矿业有限公司适用于1%的税率,其他公司适用于7%的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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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公司本部、北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桐乡巨石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浙江倍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恒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号),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2年巨石集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通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2012年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11]1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12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04)69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09-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中,由地方享有部分的50%返还给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5)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截至本报告报出日国家尚未发布《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但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同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2012年仍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浙桐国税外【2006】154号文的批复,同意该子公司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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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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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按应税收入的5%或3%的税率计缴。除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的装修劳务适用3%的税率外,其他均适用5%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按照应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7%或1%的税率计缴。其中:巨石集团九江矿业有限公司适用于1%的税率,其他公司适用于7%的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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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国内销售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收入等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公司出口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与出口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比例转出至当期损益。 |
房产税 |
1.2 |
1.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公司本部、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和浙江倍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2年巨石集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通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2011年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1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子公司巨石集团九
江有限公司2009-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中,由地方享有部分的50%返还给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5)自2011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截至本报告报出日国家尚未发布《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但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同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2011年仍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浙桐国税外【2006】154号文的批复,同意该子公司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据此,该子公司自2008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子公司2011年适用12.5%的企业的所得税率。
(7)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上述企业2008年按18%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20%、22%、24%,到2012年全部过渡
(8)子公司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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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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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公司出口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与出口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比例转出至当期损益。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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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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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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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
和浙江倍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04)69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09-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中,由地方享有部分的50%返还给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恒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号),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的精神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2011年度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子公司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浙桐国税外【2006】154号文的批复,同意该子公司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据此,该子公司自2008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子公司2011年适用12.5%的企业的所得税率。
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上述企业2008年按18%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20%、22%、24%,到2012年全部过渡为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子公司巨石集团南非华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巨石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巨石韩国公司、巨石印度复合材料有限公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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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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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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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除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的装修劳务适用于3%的税率外,其他均适用5%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巨石集团九江矿业有限公司适用于1%的税率,其他公司适用于7%的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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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公司本部、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和浙江倍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04)69 号),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2009-2013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中,由地方享有部分的50%返还给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恒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 家企业为2008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 号),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有限公司2010 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于2000 年10 月26 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 号”)的精神和国务院于2007 年12 月26 日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子公司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2010 年度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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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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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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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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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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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公司本部、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北京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 年12 月11 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恒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 家企业为2008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 号),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 年。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有限公司2009 年、2010 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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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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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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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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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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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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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 年12 月11 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恒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 家企业为2008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 号),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 年。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均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奇百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尚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系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上述企业2008 年按18%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 年至2011 年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20%、22%、24%,到2012 年全部过渡为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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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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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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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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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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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企业所得税
(1)公司本部、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按照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并经江西省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3月5日下发的《抵减免企业所得税核准书》核准,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一期技改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抵免2007年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 月11 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恒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 家企业为2008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 号),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 年。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的精神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2009年度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5)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均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2家子公司系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上述企业2008年按18%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20%、22%、24%,到2012年全部过渡为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7)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巨石集团南非华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巨石韩国有限公司、巨石印度有限公司、巨石意大利有限公司和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加拿大有限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企业,上述企业计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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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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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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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国内销售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收入等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公司出口实现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与出口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比例转出至当期损益。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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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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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均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2家子公司系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上述企业2008年按18%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20%、22%、24%,到2012年全部过渡为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系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巨石集团南非华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巨石韩国有限公司、巨石印度有限公司、巨石意大利有限公司和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巨石加拿大有限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企业,上述企业计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利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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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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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30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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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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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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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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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25 |
公司本部 25%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20.01%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15%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25%
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18%
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均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18%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集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以嘉国税外[2005]289 号文件以及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浙桐国税外[2007]98 号文件规定本期实际所得税税率为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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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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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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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1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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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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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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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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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公司名称 税率
公司本部 15%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14.94%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科技”) 15%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成都”) 15%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九江”) 33%
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裕实业”) 15%
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均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安水泥”) 15%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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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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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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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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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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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实际享有所得税税率为15%。
(2)巨石集团2006年适用26.4%税率。2003年,巨石集团注册资本由2,995.16万美元增加到4695.16万美元,增资部分已全部到位,2005年7月2日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以嘉国税外[2005]289号文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批复巨石集团追加投资享受定期减免优惠。2007年,巨石集团实际税率为24.36%。
(3)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府厅抄字[2004]69号抄告单,巨石九江新扩生产线所得税在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从2004年起至2008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巨石九江;2009年至201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巨石九江。 |
2006-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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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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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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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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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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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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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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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5 |
15 |
所属企业属地计缴,其中:深圳宝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裕实业”)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适用的征收所得率为10%,所得税率为15% |
2005-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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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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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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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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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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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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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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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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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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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实际享有所得税税率为15%。
(2)巨石集团自2001 年7 月1 日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4 年为第二年减半征收年度,减半后实际享有所得税税负为13.2%。
(3)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府厅抄字[2004]69 号抄告单,本公司子公司巨石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九江”)新扩生产线所得税在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从2004 年起至2008 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巨石九江;2009 年至2013 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巨石九江。 |
200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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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实际享有所得税税率
为15%。
(2)巨石集团自2001 年7 月1 日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4 年为第二年减半征收年度,减半后实际享有所得税税负为13.2%。
(3)巨石集团之子公司嘉兴巨石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04 年不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享有所得税税负为26.4%。 |
200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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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所属企业属地计缴,其中:宝裕实业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适用的征收所得率为10%,所得税率为15%。 |
2003-06-30 |
增值税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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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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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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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0 |
15 |
根据本公司与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于2000 年11 月26 日签订的关于本公司承债式收购九江玻璃纤维厂资产协议规定,巨石九江自2001 年开始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3 年为免税年度。
巨石集团自2001 年7 月1 日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3 第一年减半征收年度,减半后实际享有所得税率为13.2%。
巨石集团之子公司嘉兴巨石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合材料”)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减半后实际享有所得税率为13.2%,2003 年为减半缴纳优惠期最后一年。 |
2002-12-31 |
增值税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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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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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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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0 |
15 |
根据本公司与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于2000 年11 月26 日签订的关于本公
司承债式收购九江玻璃纤维厂资产协议规定,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自2001 年开始
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自2001 年7 月1 日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02-06-30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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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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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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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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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31 |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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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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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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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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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30 |
增值税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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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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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其他单位按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税额的7%计缴。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经宁地税发[1999]197 号文批准,南京金榜佰业贸易有限公司2001 年1-6 月免缴企业所得税。 |
2000-12-31 |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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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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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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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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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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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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