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的关于广东省2020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1〕22 号)《广东省2020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4005095,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2020 年12 月9 日至2023 年12 月09 日。本公司2022 年度按15.0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的关于广东省2020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
科火字〔2021〕22 号)《广东省2020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4005095,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2020 年至2022 年。本公司2021 年度按15.0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20年度可按15.0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无锡易事通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州易事特新能源汽车充电技术有限公司、康尔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已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
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008357),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已取得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
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61000190),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已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44006556),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已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4001287),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9
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子公司广东欧易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信先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易事通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均符合小
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子公司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认定为软件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2019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子公司嘉峪关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民勤县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金昌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从事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前述三家子公司均可双重享受上述优惠,并已办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为GR201744008357),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已取得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61000190),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已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为GR201844006556),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广东欧易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子公司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认定为软件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201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子公司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201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辉润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曹县中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事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广州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尚恒粤能电力有限公司、佛山市耀燚煌光伏项目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嘉峪关荣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润邦新能源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008357),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7—2019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子公司易事特新能源濉溪有限公司、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子公司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曹县中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易事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国润(察右前旗)发电有限公司、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辉润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嘉峪关荣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润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泽县天恒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以上子公司已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子公司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认定为软件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001348,有效期三年, 2016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
2、子公司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曹县中
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以上子公司已办理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201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001348,有效期三年,2015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于2008年12月29日首次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001385,有效期三年,2011年公司申请并通过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144000770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2日,2014年5月本公司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根据粤科公示【2014】15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2014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公示》文件,拟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按15%。 |
2014-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于2008年12月29日首次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001385,有效期三年,2011年公司申请并通过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144000770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2日,2014年5月本公司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司2014年1-6月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或外购商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国内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售UPS电源、其他电源、电池等销项税率为17%。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等所支付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取得的运输费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的政策通知视具体情况按7%、11%作为进项税抵扣项。
本公司出口电池销售收入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除电池外的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涉及的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本期公司产品适用出口退税率主要为17%,公司出口产品包装物退税率为13%,出口产品配件退税率为5%。
广东欧易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易美)、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贝克),深圳市格里贝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里贝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系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中相关规定该公司租赁业务从2012年12月开始缴纳增值税。
江苏易事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易事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 |
营业税 |
5 |
5 |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或外购商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国内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售UPS 电源、其他电源、电池等销项税率为17%。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等所支付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取得的运输费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文)、财税(2013)37 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的政策通知视具体情况按7%、11%作为进项税抵扣项。
本公司出口电池销售收入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除电池外的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涉及的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本期公司产品适用出口退税率主要为17% ,公司出口产品包装物退税率为13% ,出口产品配件退税率为5%。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易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易美)2011 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电力)、北京易事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源)、广东爱迪贝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贝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里贝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里贝尔)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系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1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文)中相关规定该公司租赁业务从2012 年12 月开始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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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于2008 年12 月29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001385,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985 号文的规定,本公司2008 至2010 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1 年公司申请并通过了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144000770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1 年至2013 年继续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于2008年12月29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44001385,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985号文的规定,本公司2008至2010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1年10月13日,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144000770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1年至2013年继续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2、易事特电力系统原为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易事特电力系统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生产经营所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易事特电力系统2007年和2008年为免税年度,2009年至201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于2008年12月29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44001385,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985号文的规定,本公司2008至2010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1年10月13日,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144000770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1年至2013年继续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2、易事特电力系统原为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易事特电力系统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生产经营所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易事特电力系统2007年和2008年为免税年度,2009年至201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于2008年12月29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44001385,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985号文的规定,本公司2008至2010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1年10月13日,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144000770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1年至2013年继续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2、易事特电力系统原为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易事特电力系统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生产经营所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易事特电力系统2007年和2008年为免税年度,2009年至201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于2008年12月29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44001385,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985号文的规定,本公司2008至2010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1年10月13日,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编号为GF201144000770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1年至2013年继续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2、易事特电力系统原为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易事特电力系统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生产经营所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易事特电力系统2007年和2008年为免税年度,2009年至201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