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3]147号、[2013]149号、[2013]297号、[2014]360号等)文件,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3001194),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九格慧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251100609),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公司之子公司成都视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251004656),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3001055),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
31 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3]147号、[2013]149号、[2013]297号、[2014]360号等)文件,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300105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300105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300662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44203263),自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视达科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1100545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200005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视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新疆视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九格慧科技有限公司本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视达科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视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新疆视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九格慧科技有限公司本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00067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000527),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44203263),自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视达科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1100545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2003624),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视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有关规定,并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本公司子公司杭州天卓网络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00067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300006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300055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44201329),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视达科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511000840),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视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2016年度为首次获利年度,本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300006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博科思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300055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子公司博瑞得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44201329),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300006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子公司博科思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300055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4-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房产税 |
1.2 |
1.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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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3]147号、149号、297号等)文件,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沃云科技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3]26号)文件,子公司沃云科技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3300074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子公司博科思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33000630),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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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房产税 |
1.2 |
1.2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3]147号、149号、297号等)文件,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沃云科技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3]26号)文件,子公司沃云科技公司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2013-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房产税 |
1.2 |
1.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3300074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2]281号)文件,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2012-12-31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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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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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3300074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2]281号)文件,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1]129号)文件,子公司初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灵软件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2012-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3300074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子公司初灵软件公司2009年6月18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浙R-2009-00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及杭国税滨软免备告字[2009]第(019)号文件,初灵软件公司2009年、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年至201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初灵软件公司2012年度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2.5%。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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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1]129号)文件,子公司初灵软件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3300074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子公司初灵软件公司2009年6月18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浙R-2009-00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及杭国税滨软免备告字[2009]第(019)号文件,初灵软件公司2009年、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年至201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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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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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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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有关规定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杭州初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批复》(杭国税滨[2011]129 号)文件,子公司初灵软件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报告期内,初灵股份和凯贝数字根据销售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
初灵软件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时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
务局核发的《关于认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242 家企业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250 号),初灵股份
新技术企业,自2008 年起享受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以及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杭国税滨软免备告字[2009]第(019)
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初灵软件自2009 年度起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