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3100100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20年-2022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3100100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20年-2022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子公司江苏超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8年-2020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子公司威富通2020年度实际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子公司跨境通和威富通香港2020年度实际按照8.25%的利得税税率计缴。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053),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7年-2019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2018年11月30日子公司江苏超纤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7500),认定子公司江苏超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8年-2020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3、根据“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19年度实际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053),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7年-2019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2018年11月30日子公司江苏华峰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7500),认定子公司江苏华峰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3、根据“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威富通2018年度实际按照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2016年11月21日子公司威富通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64420113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子公司威富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5、子公司购购通和联银通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智付通和智易信息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缴。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053),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7年-2019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1000649),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4年-2016年,本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1000649),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4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1000649),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4 年-2016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128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1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按税务规定,上述税收优惠已经到期,目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25%执行,公司已进行申报优惠税率工作,如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获批,公司2014年全年将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128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1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2、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上海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认定名单的通知》(沪经信节(2013)225号有关规定,公司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所得税抵免的税收优惠。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128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1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128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1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
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128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有效期为2011年、2012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128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1 年-2013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31000642),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08年、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2011年上半年正在复审过程中。本公司申报期间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5%。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31000642),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08年、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注1: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 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0631028JS050),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07 年。公司2007 年度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注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31000642),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08 年、2009 年、2010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