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华平股份: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203100296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华平股份: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203100296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华平股份: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203100296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华平股份:本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173100122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智慧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智慧深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度开始为获利年度,本期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率12.5%。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华平南昌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注1:本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173100122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智慧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智慧深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度开始为获利年度,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华平南昌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度开始为获利年度,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云帧(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所得税税率为20%。
本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2017年所得税税率为25%。
注2:根据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公司于2014年9月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143100027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智慧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智慧深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度开始为获利年度,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云帧(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所得税税率为20%。
本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2016年所得税税率为25%。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4年9月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143100027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本公司于2014年9月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F20143100027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发改高技[2013]2458号文件我公司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为2013-2014年度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本期按照10%计提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25%。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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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发改高技[2013]2458号文件,本公司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为2013-2014年度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本期所得税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及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2013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南昌)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赣R-2011-0025),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期华平南昌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华平智慧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期所得税税率为25%。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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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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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本公司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改高技[2013]2458号文件,本公司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为2013-2014年度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本期所得税税率为10%。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软件)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十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沪R-2009-0003),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7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结果通知单》(编号:杨税09T[2009]1号)审核同意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期所得税税率为25%。 |
2013-06-30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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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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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F20113100112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软件)本期按照25%计提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电子)2012年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计算包括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南昌)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赣R-2011-0025),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期华平南昌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本公司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2012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本公司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2012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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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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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本公司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本期所得税税率为10%。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软件)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十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沪R-2009-0003),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7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结果通知单》(编号:杨税09T[2009]1号)审核同意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电子)2012年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计算包括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南昌)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赣R-2011-0025),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据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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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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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F20113100112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软件)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十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沪R-2009-0003),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7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结果通知单》(编号:杨税09T[2009]1号)审核同意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电子)2012年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计算包括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南昌)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赣R-2011-0025),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期华平南昌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F20113100112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本期按照15%计提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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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及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公司即征即退
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故本公司2011年可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00 九年二月十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 年7 月24 日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结果通知单》(编号:杨税09T[2009]1号)审核同意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09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 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税发〔2008〕28 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计算包括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税率为25%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0]2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6 月24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财税[2008]9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务院2011 年1 月28 日国发[2011] 4 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本公司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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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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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根据财税[2000]2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
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财税[2008]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200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公司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 年3 月16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本公司于2008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故本公司2010年可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国税发[2008]116 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2010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十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沪R-2009-0003),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点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 年7 月24 日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结果通知单》(编号:杨税09T[2009]1号)审核同意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09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 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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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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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税[2000]2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
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财税[2008]9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200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公司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 年3 月16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本公司于2008 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故本公司2010 年可执行的税率为15%。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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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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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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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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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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