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根据《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乳制品符合国家鼓励类范围的通知》(吉工信食品〔2014〕90号)的规定,子公司吉林贝因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一类“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第32款“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的规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设在西部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执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贝因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根据《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乳制品符合国家鼓励类范围的通知》(吉工信食品〔2014〕90号)的规定,子公司吉林贝因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一类“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第32款“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的规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设在西部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执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贝因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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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20 年按照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乳制品符合国家鼓励类范围的通知》(吉工信食品〔2014〕90 号)的规定,子公司吉林贝因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第一类“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第 32 款“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的规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设在西部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执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贝因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按照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贝因美(杭州)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缴。4. 子公司安达奶业、现代牧业和敦化市利健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子公司北海贝因美2019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乳制品符合国家鼓励类范围的通知》(吉工信食品〔2014〕90号)的规定,子公司吉林贝因美(原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一类“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第32款“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的规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设在西部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执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贝因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安达奶业、现代牧业和敦化市利健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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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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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子公司北海贝因美2017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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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乳制品符合国家鼓励类范围的通知》(吉工信食品〔2014〕90号)的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原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贝因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一类“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第32款“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的规定范围,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贝因美(安达)奶业有限公司和孙公司黑龙江贝因美现代牧业有限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贝每特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黑龙江贝因美现代牧业有限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本公司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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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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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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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15%税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2号),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食品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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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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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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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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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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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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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2号),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食品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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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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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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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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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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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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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2号),本公司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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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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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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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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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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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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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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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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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2号),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食品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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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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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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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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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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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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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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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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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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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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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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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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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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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2号),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食品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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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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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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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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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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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1.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2.黑龙江贝因美公司、北海食品公司、宜昌科技公司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1%、1.5%计缴,其余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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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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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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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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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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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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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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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08年1月变更为外资比例小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2008年度不再继续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所得税实际适用税率调整为25%。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号),本公司被认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公司2008年度至201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