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威海天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本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及威海天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潍坊天润曲轴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潍坊天润曲轴有限公司2023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威海天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号)文件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本公司及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2022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潍坊天润曲轴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潍坊天润曲轴有限公司2022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威海天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号)文件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本公司及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2021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本公司及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2020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潍坊天润曲轴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潍坊天润曲轴有限公司2019年-2021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威海天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和威海天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本公司及文登恒
润锻造有限公司2019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7-2019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7-2019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4-2016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4-2016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山东省2014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科函字〔2014〕136号)和《关于山东省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49号),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科高字〔2012〕19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2014年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15%或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5%、17% |
2013-12-31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科高字〔2012〕19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5%、17% |
2013-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科高字〔2012〕19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科高字〔2012〕19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7%、15% |
2012-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科高字〔2012〕19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5%-17%。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科高字〔2012〕19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
2.根据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文国税函〔2007〕5号文《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和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2011年度为减半征收第3年,按12.5%的税率计缴。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7%。 |
201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2008-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2011年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根据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文国税函〔2007〕5号文《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和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2011年度为减半征收第3年,按12.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13%、17%;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7%。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根据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文国税函〔2007〕5号文《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和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第2年,按12.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3 |
|
2010-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08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201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3 |
|
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根据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文国税函〔2007〕5号文《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和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为减半征收第1 年,按12.5%的税率计缴。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9-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税负减免:
(1)本公司原系设立在沿海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15号文件规定,山东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免缴地方所得税。
(2)本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3)根据文登市国家税务局文国税函(2007)5号文《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控股子公司文登恒润锻造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按17%的税优选法计缴。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17%.
税负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1号)公司铸锻件产品的增值税先按规定计缴,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享受增值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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