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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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富水电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7年至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四川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华都核设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9年至2021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富临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7年至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浙富资本公司、西藏源沣公司及浙江雨能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富水电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7年至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总名单的通知》,华都核设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6年至2018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富临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7年至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西藏源沣公司、西藏源合公司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富水电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7年至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总名单的通知》,华都核设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6年至2018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浙富临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7年至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文件,浙富水电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4年至2016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总名单的通知》,华都核设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6年至2018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西安格睿公司属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于2016年5月成税收优惠备案,本期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0号文件,全资子公司西安格睿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期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
5.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西藏源沣公司、西藏源合公司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文件,浙富水电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4年至2016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川高企认﹝2013﹞7号文件,华都核设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3年至2015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0号文件,西安格睿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期企业所得税免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文件,浙富水电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4年至2016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2﹞311号文件,浙富临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2年至2014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川高企认﹝2013﹞7号文件,华都核设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3年至2015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2﹞311号文,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浙富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自2012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的规定,对设该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吉隆瑞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隆瑞信公司)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期3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2﹞311号文,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浙富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自2012年至2014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的规定,对设该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退税率为17%。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期3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2﹞311号文,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浙富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自2012年至2014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期3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2﹞311号)文,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浙富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自2012年至2014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期3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退税率为17%、15%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期3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8﹞250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三年,税收优惠享受年度自2008年至2010年。本期暂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正在组织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复评工作,复评材料已经递交,如复评通过,则本期可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出口退税率为17%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8﹞250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三年,自2008年至2010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8﹞250 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三年,自2008年至2010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8﹞250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三年,自2008年至2010年。本期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经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国税所﹝2007﹞1518号文批准并经浙江省桐庐县国家税务局核定,2009年度享受的国产设备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为3,767,787.24 元。 |
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7.企业所得税
(1) 按15%的税率计缴。
(2) 本期所得税税率的变化、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浙科发高﹝2008﹞250 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08-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7-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