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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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A、本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为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动 力支行的贷款2,000万元提供借款担保,借款期限为2003年6月12至2004年6月11日,保证 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2005年5月23日诉哈尔滨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要求 其偿还截止2005年3月20日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利息161.4万元人民币及2005年3月21日 起至偿清日止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05年7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哈民三初字第158号民 事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哈尔滨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 元;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利息1,614,285元(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及2005年3月 21日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被告 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81.43元、财产保全费108,591. 43元由哈尔滨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上述判决,公司本期确认担保损失22,08 2,207.41元。2005年8月26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和本公 司签订了多方协议,协议约定从即日起解除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B、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诉本公司贷款纠纷案,截至起诉日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利息 177.31万元人民币及2005年3月21日起至偿清日止利息;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及李秀峰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05年7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哈民三初字第159号民 事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本公司立即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支付利息1,773,190元(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及2005年3月21日至生效判决确认的 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被告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及李 秀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875.95元、财产保全费109,385.95 元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本期已确认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共计2,206,169.14元。 C、2005年5月23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诉庆安哈慈食品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截至 起诉日本金1700万元人民币,利息150.72万元人民币及2005年3月21日起至偿清日止利息 ;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05年7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哈民三初字第160号民 事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 ;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利息1,507,211.50元(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及2005年3 月21日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被 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46.06元、财产保全费93,056 .06元由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由于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其已确认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42,751.50元。因而,本 公司不再重复确认该项担保损失。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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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A、2004 年8 月19 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双鸭山制药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以实物资 产出资900 万元,占90%,许滨以现金出资100 万元,占10% 2005 年2 月16 日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发给的药品GMP 证书,并正式经营。 B、2004 年8 月27 日本公司子公司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南京哈慈天环食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4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转让给江苏省建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90 万元,双方约定股权变更手续的办理时间为2005 年1 月 31 日。 C、子公司南京泰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于2003 年设立 的子公司,本公司投资占注册资本的82.1%,因国家政策等多种原因,土地使用权无法从本公司过户至南 京泰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致使该子公司无法经营,因此申请注销,至审计报告日,该公司正 处于清算中。截止2004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369 万元(未经审计以下同),其中土地 使用权1,997 万元;所有者权益2,369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500 万元,未分配利润-131 万元;管 理费用69.7 万元,其中无形资产摊销41 万元,净利润-69.7 万元。 D、2005 年4 月28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为保证资产真实,真正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将至目前收 回可能性极小的关联方应收账款173,319,536.90 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事项需报经公司2004 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若股东大会否决此项决议,则该事项需按股东大会决议追溯调整。 E、2005 年5 月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决议内容为:我公司的应收款项数 额较大,其中主要为应收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业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 限公司的款项。根据监管部门最近要求制定《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整改方案》的紧急通 知精神,公司届时与上述单位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商洽,并在本月下旬获取了上述单位经中介审计后 的2004 年会计报表,除按监管部门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上报以外,我们对其真正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 行分析上述单位财务状况表现为:1、连续几年(包括2004 年度)重大亏损;2、有的单位业务基本 停滞,没有主营收入;3、现金流入严重不足;4、有的公司总资产略大于负债,若剔除合并我公司会 计报表外已资不抵债。因此上述单位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偿还欠我公司全部款项。虽然整改方案承诺了 尽其所能地偿还欠我公司部分款项,但在可预见的近期内难以全额还款。为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真实、 合理,资产完整,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持稳定局面,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稳健和谨慎 原则及公司现有会计政策在2004 年增加对上述单位应收款项在正常计提的基础上进行个别坏帐准备 的计提,合计比例按50%提取有关减值准备金。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规定做出公告更正。 根据董事会决议,对应收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业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 业有限公司的款项,采取个别认定法,按5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应提坏账准备221,690,559.7 元。 该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F、(1)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诉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截至起诉日本金2000 万元人民 币,利息177.3 万元人民币。本案定于2005 年7 月6 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诉哈尔滨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截至起诉日本金2000 万 元人民币,利息161.4 万元人民币。哈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定于2005 年7 月6 日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诉庆安哈慈食品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截至起诉日本金1700 万元人民 币,利息489.4 万元人民币。哈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定于2005 年7 月6 日在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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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截止报告日,短期借款中有23,340万元已逾期尚未归还,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哈 尔滨市道里支行借款3,9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借款19,44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借款3,600万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借款17,190万元逾期情况详见注释五.13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借款2,550万元逾期情况如下: 借款单位 借款金额 借款类别 借款到期日 中国工商银行 8,000,000.00 担保 2004.7.02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3,000,000.00 抵押 2004.7.05 哈尔滨市道里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14,500,000.00 担保 2004.7.14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借款单位 借款月利率‰ 贷款用途 未偿还原因 中国工商银行 4.8675 购材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4.8675 购材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道里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5.0325 购材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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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本公司于2002 年6 月27 日为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 行6,000 万元短期借款提供借款担保,担保期限为2002 年6 月28 日至2003年6 月28 日。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已偿还本金600 万元及部分贷款利息。20036 月27 日为上 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5,400 万元短期借款提供借款担保 (展期),展期期限为2003 年6 月27 日至2004 年2 月20 日。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分 期付款期限及还款金额。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在偿还本金400 万元后,其余借款本金 及利息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原告)已于200 3 年12 月11 日提出起诉,本公司为第二被告。 2004 年2 月25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 第341 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截止2004 年2 月20 日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本息合计51,180,883.35元, 该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还 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原告同意两被告按 以下方式还款:由第二被告以其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路的土地使用权拍卖 所得价款偿付,若拍卖后价款仍不足清偿债权的、或在2004 年5月20 日前拍卖未成功 ,则原告可执行第二被告其他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诉讼费用等共计522,509 .00 元。 截止本报告日,已将本案涉及的担保损失51,703,392.35 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二)、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截止报告日,短期借款中有18,100 万元已逾期尚未归还,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哈尔 滨市道里支行借款3,600 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借款14,500 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借款3,600 万元逾期情况详见注释五.13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借款14,500 万元逾期情况如下: 借款单位 借款金额 借款类别 借款到期日 中国工商银行 17,500,000.00 担保 2004.1.22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20,000,000.00 担保 2004.1.26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37,500,000.00 担保 2004.2.16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30,000,000.00 担保 2004.3.16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40,000,000.00 担保 2004.3.23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借款单位 借款月利率‰ 贷款用途 未偿还原因 中国工商银行 4.8675 购材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4.8675 购材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5.0325 购材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5.0325 购材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5.0325 购原料 资金紧张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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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未发生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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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天业环保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上海天业水务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出资3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哈尔滨天业环保有限公司出 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 2、本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为哈尔滨志阳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哈尔滨开发区支行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2003年3月19至2008年3月18日, 哈尔滨志阳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产进行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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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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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第二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于1999年3月22 日决议通过一九九八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199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5%法定公益金后, 本 年度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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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其它事项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并经临时股东会讨论审议通过九五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2.5股与九六年分配方案一并实施。

    2、经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讨论决定:

    ①九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1996年度公司纯利润为6019万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 601.9万元,5%法定公益金300.9万元,15%的任意公积金902.9万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 259.9万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73.2万元,九六年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5股红股,共计送出2273.8万元,尚余2199.4万元,未分配和润结转下次分配。

    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截止96年底,公司资本公积金总额12512.5万元,拟提取 4547.5万元按10:5转增股本,余额7965万元。

    ③上述九六年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需报证券主管部门审核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如96年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5、96两年合 计以利润每10股送5股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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