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态

- 60070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快速通道:
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公司无需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公司无需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1、2002 年7 月,公司与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惠泽智业投资有限 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1,950 万元的价款向北京 惠泽智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沈阳蓝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交易款项 用于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转让手续正在办理 中。 2、2002 年7 月,公司北京惠泽智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房地产转让协议,公司以980 万元的价款向北京惠泽智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子公 司-沈阳蓝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交易款项用于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借款,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3、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 年7 月28 日分别与 湖北洪福水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以每股1.05 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的83,639,254股法人股转让给郑州 信托投资公司,另将其持有的公司的5,110,746 股法人股转让给湖北洪福水产股份有限 公司。该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9,318.75 万元,受让方将该款项直接用于偿还公司欠付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截至审计报告日,股权过户手续已经完成。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1-12-31
` 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至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经批准报出日2002年4月26日,公司涉及 诉讼事项如下:

    1、公司于2002年2月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法院 受理中国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诉中国蓝田总公司、公司及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 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司作为中国蓝田总公司 第一被告 5000万元逾期借款的担保 方而被列为第二被告, 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其所持有 的公司5000万股法人股的质押担保,而被列为第三被告。2002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对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6.14万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目 前尚未上诉。

    2、公司于2002年2月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法院 受理民生银行诉公司、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司因提供 虚假财务信息、危及借款安全而被诉为第一被告, 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因以其持有的公司3740万股法人股为该借款10,000 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为 2001 .1129-2003.1.29 提供质押担保,而被列为第二被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997万元 和利息148.50万元,同时承担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费共计126.02 万 元,公司目前尚未上诉。

    3、公司于2002年2月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法院 受理民生银行诉公司、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司因提供 虚假财务信息、危及借款安全而被诉为第一被告, 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因以其持有的公司3740万股法人股为该借款10,000万元借款 ( 借款期限为 2001 .1129-2003.1.29)提供质押担保,而被列为第二被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997万元 和利息148.50万元,同时承担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费共计126.02 万 元。公司目前尚未上诉

    4、公司于2002年2月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法院 受理民生银行诉公司、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司因提供 虚假财务信息、危及借款安全而被诉为第一被告, 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因为该借款10,0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为2001.6.29-2002.6.29 提供了担保,而被列 为第二被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的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997万元和利息137.83万元,同时承担原告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费共计126.02万元。公司目前尚未上诉。

    5、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三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公司因未偿还借款而被列为第一被告 , 中国蓝田总公司因分别为借款本金为 2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而被列为第二被告。2002年2 月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500 万 元和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公司目前尚未上诉

    6、湖北华祥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 公司欠371.81万元货款一案,已于2002年2月由洪湖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判决。

    7、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欠 234.60万元货款一案,已于2002年3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判决。

    8、中国建设银行洪湖市支行诉公司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未偿还逾期借款275万元一案,已于2002年3月由洪湖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判决。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