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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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2006年4月3日,本公司第5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 及其摘要,并作出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于2005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前,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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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及本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2005年中报发生亏损4,796,389.84元,2005年6月30日所有者权益为-47930. 08万元,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47,600.35万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主营业务严重萎缩 ,处于停滞状态,银行借款均已到期且未获展期,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 缺且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催收债务,查封、冻结及拍卖本公司 及主要控股子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受到重大影响 。为缓解持续经营风险,渡过难关,本公司已经或将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可预见的将来,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情形是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 组,包括债务重组、业务重组和优质资产的注入能否获得成功,本公司正在通过各种可 能的方式稳定债权人,并希望得到债权人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以便于尽早进行债务、 业务和资产重组。 (2)由于银行贷款已全部逾期且已无力偿还债务,对外担保已全部逾期,借款单位 无力偿还逾期债务,债权银行通过司法途径诉讼、查封和拍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 。因此,本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重组的关键在于债权银行免息、挂账停息或作出其他形 式的让步,本公司正在努力与债权银行进行沟通,目前尚未协商一致。 (3)本公司正在寻求当地政府支持解决公司重组中的各种障碍,以便能够尽快地进 行债务、业务和资产重组。 2、对本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特别说明 (1)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 资产、清偿债务。 (2)本公司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 。 3、债权人要求支付欠款的诉讼及财产查封、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12月,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初字第 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控股的海南英豪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03年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经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英豪教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 行清偿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复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2003年6月,本公司和英豪教育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公证处(2003)粤公证函 字第134号和135号函件,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向其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 :(2002)粤公证经字第04812号《借款合同》的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与实现债权的有关 费用,(2002)粤公证经字第89207号《延期还款协议书》的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与实现 债权的有关费用。 (4)2003年7月和8月,本公司和英豪教育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民法院( 2003)穗中法执字第783、784号、00751号和0089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和英豪教 育公司在2003年8月28日之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公证处作出的(2003)粤公证 内字第13827、13828号、粤证内字第1026607号公证书和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3)穗 证内经字第1041605号公证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5)2003年10月,经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执行,本公司和英豪教育公司收到广州 市中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7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英豪教育公司持有的 从府国用(1999)字第00872、00874、00919号证书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粤房地证字第 1356282等39个房产证下的房产。 (6)2003年10月,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执行,本公司和英豪教育公司 分别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012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 司和英豪教育公司在2003年10月31日之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公证处作出的( 2003)粤公证内字第34970号执行证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7)2003年4月,经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申请执行,本公司和英豪教育 公司收到广州市中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26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公 司持有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75%的权益、四川英豪药业有限公司10%的权益、广汉市广 华旅游开有限公司99%的权益、持有德阳市商业银行有限公司8.98%的权益;英豪教育公 司持有四川英豪药业有限公司5%的权益、位于温泉镇共29,4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8)2003年4月,经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申请执行,本公司收到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26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公司广汉分公司 位于广汉市雒城镇南昌路1-32幢全部共42,346.8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及面积147,218.8 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4年8月28日,本公司、四川省广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订 《资产转让协议书》,对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上述有产权证的42,346.86平方米 的房产、所有无产权证的房产及在建工程147,218.89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扣除在 建工程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部分,广汉市国土局测绘中心测量为96,512.52平方 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产权先行转让给四川省广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转让价 格1,213.37万元人民币,其中1,013.37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由广汉市土地开发整 理中心自行向广汉市国土局缴纳),200万元用于归还英豪教育公司所欠招商银行广州分 行的部分贷款;协议生效后,由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上述先 行转让的资产裁定给广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广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诺在收到广 州市中院的裁定书同时,将200万元转让款支付给招商银行广州分行。2004年9月13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260号-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广汉分 公司位于广汉市雒城南昌路(宗地编号DJ0909001号)面积117,734.12平方米用地,剔除 (宗地编号DJ0811005号)后面积为96,512.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所盖房屋产 权转让至买受人四川省广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名下;该转让中所需过户、办证等相关 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9)2004年1月,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3)广汉执字第255号民事 裁定,裁定本公司将所有的日本帝人纺丝卷绕生产机器一套、德国空调设备一台等以拍 卖成交价180万元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林绥,拍卖所得款项归还本公司在建行广汉市支行的 贷款1,424,050.00元。 (10)2004年4月,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4)广汉执字第106号民 事裁定,裁定本公司将所有的财产POY-DTY生产线设备作价239万元的价格拍卖给四川广 汉三兴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贷款2,178,820.00元。 (11)因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诉本公司一案,2004年7月28日,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260-34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03)穗让内经字第1006394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查封本公司持有的英豪药业公司 的全部股权及权益。 (12)因本公司和英豪教育公司为深圳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国 贸支行贷款1,600万元提供担保,深圳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深 圳国贸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9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 金1,600万元及截止至2004年4月20日的利息1,516,886.58元,本公司和英豪教育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13)因中国工商银行广汉支行诉本公司广汉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英豪花卉公司 一案,广汉市人民法院委托德阳市诚实拍卖行于2004年11月29日对英豪花卉基地土地使 用权(英豪花卉所有)和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及其它设备设施(广汉分公司所有)进行 了拍卖,拍卖成交价格740万元。 本次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因债权人要求支付欠款的诉讼及财产查封、拍卖 具体情况如下: (1)2000年5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英豪花卉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本公司从2000年5月19日至2002年5月18日在该行的最高借款余 额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03年12月,本公司收到德阳仲裁委员会(2003)德仲 裁字第97、98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 银行广汉市支行借款本金4,408万元及利息1,245,545.60元。2004年2月,本公司、本公 司广汉分公司和英豪花卉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4)广法执行字第105、1 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拥有的广汉花卉温室50,000平方米、办公操作房1,183平 方米、锅炉房336平方米、配电房72平方米、广汉分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位于四川广汉 市雒城镇中山路广华1号楼的房屋3,638平方米和英豪花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69,067.28平 方米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02)字第4279号]及广汉分公司所有的该土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以及温室栽植的全部设备、供电与应急自备发电设备、天然气输送设备、锅炉系 统、冷冻设备、电瓶车等财产。广汉市人民法院委托德阳市诚实拍卖行于2004年11月29 日进行拍卖并经广汉市人民法院[(2004)广汉执字第105、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广汉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以740万元购得上述财产。 (2)因控股子公司广汉市广华旅游有限公司用广华宾馆房产和设施为本公司广汉分 公司在工行广汉支行借款作抵押,2004年11月29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委托德阳市诚实拍 卖行将位于广汉市雒城镇中山路1号楼的广华宾馆综合楼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宾 馆内的设备、设施)作价350万元变卖给阮永贵。 (3)成都四维泰丰通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英豪建筑公司一 案,2004年10月13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德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四川英豪建筑公司支付成都四维泰丰通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7,221.44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0元。 (4)四川广汉市耐火保温材料厂诉四川英豪建筑公司一案,2004年9月30日,广汉 市人民法院这[(2004)广汉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英豪建筑公司支付 四川省广汉市耐火保温材料厂工程款36,317.80元。 5、2004年9月15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天骥控股有限公司同深圳市城银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书》,将其持有本公司全部社会法人股35,200,000股转让给深圳市城银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转让价格2,393.60万元人民币,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深圳市德诺投 资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的5,0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次股份转让完 成后,深圳市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7.9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 东。上述股份转让的四方于2004年9月15日向深圳市公证处申请公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 了[(2004)深证内参字第16214号]公证书。截至本报告期末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6、职工安置 根据本公司2004年6月8日召开的第4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议案,本公司决定解除广汉 地区所有在册职工的劳动合同,按国家政策和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由于无力支付 解除广汉地区职工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决定向广汉市政府借款,用于支付本公司解除广 汉地区职工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根据2004年12月7日出台的广英科投广分司(2004)字第 010号《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本公司制定了 在职职工安置办法、退休职工安置办法及其它事项的处理办法。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 ,本公司陆续自广汉市经济贸易局改制办借入15,052,546.92元,已实际支付15,052,54 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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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股东从化市英豪博大有限公司一 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委托广州景鑫拍卖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进行公开拍 卖,电子港科技有限公司以6,563,979.2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2005年1月12日,中国光 大银行广州分行五羊支行、广州发展银行、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广州天 河支行办理了全部解除对从化市英豪博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的股权质 押手续,同时,电子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受让从化市英豪博大实业有限公司持 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31,279,584股的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电子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9.77%的股份。 (2)2004年12月13日,本公司召开的第五届四次董事会和2005年1月15日召开的2 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英豪教育公司股权的议案。2005年1月15日, 本公司与广州英豪学校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本公司将全部35,730万元股权转 让给广州英豪学校,转让金为1,000.00万元;英豪学校与英豪学校工会委员会签订《股 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广州英豪学校将其1,980万元股权转让给广州英豪学校工会委员 会,转让金为1元人民币。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变为:广州英豪学校占95%,英豪学校 工会委员会占5%,英豪教育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办 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公司与湖南株洲湘龙芙蓉服装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株洲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以货币资金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湖南株洲湘龙 芙蓉服装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2005年1月28日在株洲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01004811(1-1),注册资本:人 民币300万元,住所:株洲市芦松区董家段,法定代表人:杨美超,经营范围:皮革制 品、纺织、服装、日用品、矿产品、五金交电、陶瓷产品、机电产品、橡塑制品、办公 用品、有色金属、家具、百货批零兼营。2005年2月25日,株洲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在 湖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处进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05年3月1日,取 得株洲市海关[株洲关字第4302963059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自2005年3月1日起, 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4)经2005年1月15日第5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3月29日,广东英 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4400001009926, 住所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22楼2205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如深 ,经营范围变更详见附注一“本公司简介”。 (5)2004年12月24日,本公司召开的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 本公司决定向控股子公司英豪教育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提供9,000.00万元额度的担保。2 005年3月31日,由本公司和英豪学校共同担保,英豪教育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越秀 支行贷款8,9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其中5,000.00万 元用于英豪教育公司偿还由本公司担保的该银行逾期贷款,3,900.00万元用于本公司偿 还该银行的逾期贷款。 (6)郑小斌等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英豪建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一案,2005年 1月13日,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仲裁字(2005)第002号]仲裁裁决书,裁 决四川英豪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申诉人郑小斌等民工工资82,779.34元。四川英豪医药有 限公司、广汉分公司和四川英豪建筑公司签订《转债协议》,由四川英豪医药有限公司 代广汉分公司偿还其所欠四川英豪建筑公司款项83,579.34元,四川英豪建筑公司用于 偿还民工工资及诉讼费。 (7)四川省化工建筑总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英豪药业公司、四川英豪建筑公 司一案,2004年12月1日,广汉市人民法院[(2005)广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英豪药业公司支付四川英豪建筑公司工程款352,730.00元及利息44,001.30元, 四川英豪建筑公司支付四川省化工建筑总公司上述相同款项。2005年3月16日,英豪药 业公司和四川省化工建筑总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查封的 锅炉等5台套生产设备设备低偿,英豪药业与其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 (8)2005年4月25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4年度 财务报告及其摘要,并作出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于2004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1,035,742,724.97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之前,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9)2005年4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资产核销的议案 A、由于本公司投资的四川广嘉化纤有限公司资产已被债权人拍卖,绍兴羊毛衫厂 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本公司拟对上述两家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额予以核销即1,534,4 95.52元和500,000.00元,2004年度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B、由于本公司投资的福建英豪高科技海底工程有限公司因长期未经营已于2004年 11月10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公司拟对该公司的长期投资1,335,878.14元予以核 销,2004年度长期投资已冲减至零元。 C、本公司拟核销运输类固定资产1,075,506.50元,因已过使用期限,本公司拟全 额予以核销,本次核销不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D、由于本公司子公司四川英豪药业资产因拖欠胡佑光和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一 案,该公司资产已被出售抵债和以资抵债,该公司资产已为负数,因此,本公司拟核销 对该公司应收款178,870.86元。因公司以前年度已对该公司债权计提资产减值,本次核 销不会给公司造成账面损失。 E、由于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申请广汉市人民法院执行(2003)德仲裁字第97 号裁决书,本公司子公司广汉市广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资产已被拍卖,因此,本公 司拟核销对该公司应收款763,659.76元,2004年度已全额计提了坏账。 F、由于本公司子公司海南英豪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该公司以前年度 出现亏损形成负净资产公司已计提损失,本年度考虑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合并会计报表 ,现拟对其债权54,602,671.16元全额核销,2004年度已全额计提了坏账。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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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2004年1月,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3)广汉执字第255号民事 裁定,裁定本公司将所有的日本帝人纺丝卷绕生产机器一套、德国空调设备一台等拍卖 成交价180万元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林绥,截止资产负债日,这些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59 4.88万元,已提折旧1,930.22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457.69万元,账面价值 为206.97万元。 (2)2004年4月,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4)广汉执字第106号民事 裁定,裁定本公司将所有的财产POY-DTY生产线设备作价239万元的价格拍卖给四川广汉 三兴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资产负债日,这些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2,622.15万元,已 提折旧10,524.26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64.05万元,账面价值为133.84万 元。 (3)2004年2月,本公司、本公司广汉分公司和广汉英豪花卉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 市人民法院(2004)广法执行字第105、106号民事裁定书,为执行德阳市仲裁委员会已生 效的(2003)德仲裁字第97、98号裁决书(详附注十二),查封了本公司拥有的广汉花卉温 室50,000平方米、办公操作房1,183平方米、锅炉房336平方米、配电房72平方米、广汉 分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位于四川广汉市雒城镇中山路广华1号楼的房屋3,638平方米和 广汉英豪花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69,067.28平方米。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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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2004年1月,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3)广汉执字第255号民事 裁定,裁定本公司将所有的日本帝人纺丝卷绕生产机器一套、德国空调设备一台等拍卖 成交价180万元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林绥,截止资产负债日,这些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59 4.88万元,已提折旧1,930.22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457.69万元,账面价值 为206.97万元。 (2) 2004年4月,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04)广汉执字第106号民事 裁定,裁定本公司将所有的财产POY-DTY生产线设备作价239万元的价格拍卖给四川广汉 三兴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资产负债日,这些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2,622.15万元,已 提折旧10,524.26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64.05万元,账面价值为133.84万 元。 (3)2004年2月,本公司、本公司广汉分公司和广汉英豪花卉公司收到四川省广汉 市人民法院(2004)广法执行字第105、106号民事裁定书,为执行德阳市仲裁委员会已生 效的(2003)德仲裁字第97、98号裁决书(详附注十二),查封了本公司拥有的广汉花卉温 室50,000平方米、办公操作房1,183平方米、锅炉房336平方米、配电房72平方米、广汉 分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位于四川广汉市雒城镇中山路广华1号楼的房屋3,638平方米和 广汉英豪花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69,067.28平方米。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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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2003年3月17日,应中国民生银行广州东城支行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英豪教育部分固定资产。 (2)2003年8月23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发展银行(原告)诉 英豪教育、英豪博大和本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英豪教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复息;英豪教育不履行判决第1项 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英豪博大持有并为本案设定质押的3300万股本公司法 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英豪教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合同》中尚欠的利息304,132.51元及该款利息;本公司对判决 第1、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47,820元由英豪教育、英豪博大和本 公司共同担负。公司对该判决无异意,但无力支付原告借款本息。 (3)2003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穗中法执字第260- 14号向英豪教育和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裁定查封本公司持有广汉英豪花卉75%的权 益、四川英豪药业10%权益、广化旅游99%权益、德阳商业银行8.98%权益(另扣划银行 账户现金36,500.00元)。查封英豪教育公司持有的四川英豪药业5%权益,位于温泉镇 共294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广州大禹重离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03年1月13 日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英豪教育公司在该行的3,000万 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03年1月14至2003年4月14日,到期后英豪教 育公司未归还。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将英豪教育公司、本公司和广州大禹 重离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列第一、二、三被告。 (4)2003年2月25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五羊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广 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的750万元1年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 2003年2月25日至2006年2月25日。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起另加二年,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2003年2月25日至2004年2月25日。 (5)2003年7月8日,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 裁定书,查封英豪教育土地使用权等部分资产。 (6)本公司2003年8月1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商业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本公司一案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 被告本公司控股公司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诺”)应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第一被告逾期不还款,将 第二被告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圳发展中 心1栋10层的房产依法处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第一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不足部 分原告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第二被告代偿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本案受理费用人 民币5001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 (7)因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天河支行”)诉本公司一案, 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的社会法人股130,630,000股已于2003年8月14日被予以冻结。目 前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股份中的99.51%已被冻结,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9.62%。 (8)2003年6月6日、6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公司 英豪教育、英豪农业与浦发行广州分行借款纠纷一案下达了(20032003)穂中法执字 第560561-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英豪教育持有深圳市德诺投资 有限公司90%股权;查封英豪农业持有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查封英 豪教育持有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5%股权;查封、扣押英豪教育所有的位于从化 市英豪学校内工厂仓库的电源、电源产成品一批,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转移, 并由英豪教育负责保管。 (9)2003年5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诉本 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及广汉分公司银行存款1023万元或 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03年8月27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公 司于8月29日到该院履行。 (10)2003年6月16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德阳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市商行”)诉本公司一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归还市商行借款1300万元 及利息(计至2003年5月27日538,434元,其后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至 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本案件受理费76,460元,财产保全费66,9 70元,其他诉讼费34,400元,合计177,830元,由本公司承担。 (11)2003年8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原 告)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英豪教育的银行存款10,325,325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1年12月26日,英豪教育与原告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民 生银行广州分行东城支行向英豪教育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英豪博大以其持有本公 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到期后,原告又和英豪教育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半 年至2003年6月27日,到期后英豪教育无力还本付息。2003年8月19日,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英豪教育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325,325元,判令原告对 英豪博大提供质押财产即其持有本公司的1400万股法人股及其孳息享有有限受偿权。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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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根据本公司2002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03年 1月3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英豪农业公司、英豪教育公司与广州博浦集团有限公 司、徐劲等五个自然人签订《股权置换协议》,海南英豪农业公司将其持有的英豪生 物60%的股权以及英豪农业对英豪生物的债权和其拥有的奇树及奇树种子等资产,置换 广州博浦集团有限公司、徐劲等四个自然人持有的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 权;英豪教育将其持有的英豪生物10%的股权,与林小兵持有的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 公司5%的股权进行置换。本次置换完成后,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英豪农业占90%,英豪教育占5%,徐劲占5%。英豪农业和英豪教育公司均不再持有英 豪生物的股权,同时,有关“英豪奇树”注册商标的全部权益,培育、生产、加工、 经营奇树及其相关产品所涉及的知识、技术、管理等所有知识产权均随之转移。 换入的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02年12月31日,经深圳岳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出具深岳专审字[2003]第398号审计报告后的资产负债情况为:总资产66,06 9,332.00元,总负债11,069,332.00元,净资产55,000,000.00元。 (2)2003年1月13日,本公司第2大股东深圳市天骥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 行车公庙支行签订了追加担保的协议,将该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520万股质押 给该行,为深圳德诺公司在该行的5000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担保,质押期限为2003年 1月15日至2004年1月13日,占该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的100.00%,占本公司股本 总额的7.98%。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 记手续。 (3)2003年3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 ]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广东发展银行诉请本公司为英豪教育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 的2700万元借款及561,930.85元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案将于2003年5月28日开庭。2001年 6月18日,本公司为英豪教育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借款7,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20 01年6月18日至2002年6月18日,到期后英豪教育公司尚欠27,410,109.43元未归还。2 002年11月,英豪教育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又签订了2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 借新还旧,期限为2002年11月8日至2003年2月8日,从化博大与广东发展银行签定股权 质押协议,将其所持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300万股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为英豪教育 公司在该行的27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质押,质押期限为2002年11月11日至2003年2月 11日,同时由本公司担保。2003年2月广东发展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英豪教育公司列为第一被告,从化博大列为第二被告,本公司列为第三被告,诉请 本公司为英豪教育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的2,700万元借款及561,930.85元利息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2003年4月10日,德阳市商业银行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本公司立即归所欠借款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89,159.00元。2003年4月11日,四 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德民初字第4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广汉 分行在德阳市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3,289,1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司 分别于2002年8月14日、2002年9月4日与德阳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各650万元为期1年的借 款合同,期限分别为2002年8月14日至2003年8月13日和2002年9月4日至2003年9月3日 ,上述借款尚未到期。 (5)2003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穗中法执字第260- 14号向英豪教育和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裁定查封本公司持有广汉英豪花卉75%的权益 、四川英豪药业10%权益、广化旅游99%权益、德阳商业银行8.98%权益(另扣划银行账 户现金36,500.00元)。查封英豪教育公司持有的四川英豪药业5%权益,位于温泉镇共 294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广州大禹重离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03年1月13日 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英豪教育公司在该行的3,000万元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03年1月14至2003年4月14日,到期后英豪教育 公司未归还。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将英豪教育公司、本公司和广州大禹重 离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列第一、二、三被告。 (6)2003年2月25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五羊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广 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的750万元1年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 2003年2月25日至2006年2月25日。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起另加二年,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2003年2月25日至2004年2月25日。 (7)本公司2003年3月26日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3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英豪教育公司在该行的3000万元1年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003年3 月26日至2006年3月26日,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另加 二年,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26日至2004年3月26日。 (8)根据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2002年度亏损374,179,342.61元,本次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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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止2002 年6 月30 日,英豪博大共计将其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97,630,000 股 进行了质押,占该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的74.36%,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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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1999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决议,199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42,328,430.82元,提取10% 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24,232,843.08元,提取5%公益金12,116,421.54元,加上已按本年度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作追溯调整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76,311,559.42元,扣除1999年4 月送红股已分配 的利润82,683,180.00元后,1999年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99,607,545.63元, 以 1999年末股本27,561.06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6股,共计分配利润165,366,360 .00元,剩余利润34,241,185.63元,转作下年分配。

    2、本公司2000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 ,投资1 ,050万元人民币收购第一大股东从化市博大实业有限公司(“从化博大”)持有的 从化市博大国际互联网有限公司(“博大互联网”)50%股权。 博大互联网注册资 金300万元人民币,由从化博大和英豪教育共同投资组建,从化博大占80%股份, 英豪 教育占20%股份。博大互联网是中国第一家成立的、 也是目前最大的互联网系统服 务提供商(website service provider,简称WSP)和专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专项 ICP)。该公司成立以来,陆续开发了基于WSP的系列系统,建设了两个专项ICP站点 ,还开发了博大精深User系列软件、 电子商务系列软件和教育系列软件等十几个系 统,其中博大邮件列表系统、博大调查引擎系统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第一位,博大 域名转向系统处于国内第二位。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持有博大互联网68%的股份。 2000年1月24日本公司与从化博大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从化博大持有的博 大互联网50%的股权,并已办理完毕有关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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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期后事项

    截止1998年3月3日,本公司未发生可能影响1997年度会计报表真实性、合法性 的经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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