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乐科技

- 60026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快速通道:
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 -- 营业税 工程收入 3% 城建税 应缴纳的流转税 5%或7% 企业所得税 33% 2、其他说明: 其它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缴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营业税按工程收入的3%,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 的流转税计征5%,教育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 控股子公司坦萨-凯乐土工合成材料(武汉)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城市建设维护税 和教育费附加暂时免征。   2、所得税 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控股子公司坦萨-凯乐土工合成材料(武汉)有限公司系 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15%征收企业所得 税。地方所得税3%十年免征。2004年为本公司的获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免 征。 3、其它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缴。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营业税按工程收入 的3%,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的流转税计征5%,教育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 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控股子公司坦萨-凯乐土工合成材料(武汉)有限公司 系中外合资企业,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暂时免征。 2、所得税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控股子公司坦萨-凯乐土工合成材料(武汉) 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15% 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3%十年免征。2004年为本公司的获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和 地方所得税免征。 3、其它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缴。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4-06-30
`主要税项 1、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的流转税计征5%,教育 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 坦萨—凯乐土工合成材料(武汉)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 育费附加暂时免征。 2、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3、其它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缴。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3-12-31
`主要税项 1、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的流转税计征5%,教育 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 坦萨—凯乐土工合成材料(武汉)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 育费附加暂时免征。 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2、其它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缴。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3-06-30
`主要税项 (1)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的流转税计征5%,教育 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 (2)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12-31
`主要税项 1、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的流转税计征5%,教育 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 2、所得税 根据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公政函[1996] 16 号批复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 [1999]115 号文件,公司所得税先按33%征收,由县财政局返还18%给企业,实际所得税 税负为15%。上述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到2001 年12 月31 日。2002 年度公司所 得税税率为33%。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的流转税计征5%,教育 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 2、所得税 公司从2002 年1 月1 日起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3、其他税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依据有关税法计征 。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1)增值税及其附税

    公司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城市建设维护税依应缴纳的流转税计征5%, 教育费附加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3%,堤防费依应缴的流转税计征2%。

    (2)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 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00]99号〈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 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鄂财税发 [ 2000 ]1373 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 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和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公政函[1996 ] 16 号批复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1999]115号文件,公司所得税先按 33 %征收,由县财政局返还18%给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5%。上述所得税先征后 返政策,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

    (3)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均依据国家税收法 规及地方有关税收政策计征。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