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罗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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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罗顿酒店公司的小卖部为小规模 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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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油品、网络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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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5% 管理咨询收入 5% 装饰工程收入 3% 商品销售收入 4% *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17%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罗顿酒店公司的小卖部为小规 模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5)农业特产税 根据《海南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问题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罗顿酒店公司定期定额缴纳收购海、淡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于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颁布的省政府令第173号《海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规定,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罗 顿酒店公司不再缴纳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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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罗顿酒店公司的小卖部为小规 模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会计期间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为负数,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3)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本公司的子公司——罗顿酒店公司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 每平方米4.00人民币元的年税额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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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 流转税 税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罗顿酒店公司的小卖部为小规 模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负 数,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3)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5)农业特产税 根据《海南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 体问 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罗顿酒店公司定期定额缴纳收购海、淡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本公司的子公司——罗顿酒店公司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 每平方米4.00人民币元的年税额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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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 流转税 税 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 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本会计期间的五、六月份酒店客 房及餐饮营业税减半征收。 **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罗顿酒店公司的小卖部为小 规模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 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本会计期间的五、六月份酒店房产税减半征 收。 (4)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5)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 [1995]12号文《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1%计缴。 (6) 农业特产税 根据《海南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问 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罗顿酒店公司定期定额缴纳收购海、淡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本公司的子公司---罗顿酒店公司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 每平方米4.00人民币元的年税额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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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 流转税 税 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罗顿酒店公司的小卖部为小 规模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5)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 [1995]12号文《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1%计缴。 (6) 农业特产税 根据《海南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问 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罗顿酒店公司定期定额缴纳收购海、淡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本公司的子公司---罗顿酒店公司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 每平方米4.00人民币元的年税额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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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1) 流转税 税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油品、网络设备和通讯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收入 *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核定,酒店公司的小卖部为小规模纳 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4)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5)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12 号文《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1%计缴。 (6) 农业特产税 根据《海南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问题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酒店公司定期定额缴纳收购海、淡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本公司的子公司---酒店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4.00 人民币元的年税额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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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及其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及其他列示如下:

    A、 流转税

税 项 税率

酒店客房、餐饮收入 营业税 5%

管理咨询收入 营业税 5%

装饰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4% *

油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 1996年5月30日,本公司的附属机构--罗顿大酒店的小卖部经海口市国家税务 局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缴。

    B、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C、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D、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扣代缴。

    E、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 〖1995〗12 号文《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应交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 的1%计缴。

    F、 农业特产税

    根据《海南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的附属机构---罗顿大酒店定期定额缴纳收购海、 淡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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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应付税款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计征。 其他各税按照国 家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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