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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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 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 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给予税收优惠。本公司复合水泥涉税优惠已经山西省经贸委、国税 局和地税局等部门认定通过。经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批准,决定对本公司生 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从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免征水泥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本公司于2005年度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404,142. 22元。经大同市地税局同地税税二发(2004)25号文批准,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实现 的所得税给予5年的免征优惠照顾,免税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计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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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散装基金*** 税 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33 增值税* 17 增值税 17 城建税 7 车船使用税 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 0.3‰,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 总额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3 价格调控基金**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根据省国税局晋国税函[2003]7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原市狮头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等12户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问题的退还》的文件精神,本公司生产销售 的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晋财法(2002)1号和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经大同市国税征收二分局免字(2003)第001号给予免征的增值税(即 征即退)。 经大同市地税局同地税税二发(2004)25号文批准,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实现的 所得税给予5年的免征优惠照顾,免税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计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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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散装基金*** 税 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33 增值税* 17 增值税 17 城建税 7 车船使用税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3 价格调控基金**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给予税收优惠。公司复合水泥涉税优惠已经山西省经贸委、国 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认定通过。经大同市国税局批准,决定对本公司生产的32.5#复合 硅酸盐水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水泥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优惠政策。本公司于2004年收到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426,9 16.78元。经大同市地税局同地税税二发(2004)25号文批准,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 实现的所得税给予5年的免征优惠照顾,免税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本年度复合水泥免征所得税160,920.36元。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 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 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 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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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价格调控基金 ** 应纳增值税 散装基金 ***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33 增值税 * 17 增值税 17 城建税 7 车船使用税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3 价格调控基金 ** 1.5 散装基金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 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 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山西省经贸委、国税局等部门认定、经 大同市国税局批准,决定对本公司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 年12月31日免征水泥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本公司于2003年 12月30日收到2003年1—10月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669,100.69元。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 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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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 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 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 元计缴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 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 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 号“山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 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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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 据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 簿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金额的0.3, 账簿每本5 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水泥散装基金 销售袋装水泥 2元/吨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 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水泥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1999)81 号“水泥生产企业销 售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缴纳2 元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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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 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 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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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房 产 税 房产原值30%的扣除率 1.2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

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

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

额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 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 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控基金以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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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 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 % 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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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 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 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 % 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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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帐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帐簿每本5元,资本金帐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 步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服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 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 1.5 %计征”。

    *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 ) 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超过15%的部分返还企业。股份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 应付税款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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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栽货汽车

按吨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帐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

定额的0.3‰,帐簿每本5元,

资本金帐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 步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服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 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 1.5 %计征”。

    *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 第35 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超过15%的部分返还企业。 股份公司所得税会计采 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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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

按吨位计交。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帐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

定额的0.3‰,帐簿每本5元,

资本金帐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控基金 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第35 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超过15%的部分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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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税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车辆计交

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帐薄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

按签约定额的0.3‰

帐薄每本5元,资本

金帐薄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服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 控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 %计征”。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 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 第 3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 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工字(1998)14 号文件“关于返还大同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将超过15 %的部分拨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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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帐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额

0.3‰,帐簿每本5元,资本金帐

薄按资本总额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注:“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 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 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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