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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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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
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
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给予税收优惠。本公司复合水泥涉税优惠已经山西省经贸委、国税
局和地税局等部门认定通过。经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批准,决定对本公司生
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从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免征水泥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本公司于2005年度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404,142.
22元。经大同市地税局同地税税二发(2004)25号文批准,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实现
的所得税给予5年的免征优惠照顾,免税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计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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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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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散装基金***
税 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33
增值税* 17
增值税 17
城建税 7
车船使用税 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
0.3‰,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
总额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3
价格调控基金**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根据省国税局晋国税函[2003]7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原市狮头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等12户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问题的退还》的文件精神,本公司生产销售
的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晋财法(2002)1号和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经大同市国税征收二分局免字(2003)第001号给予免征的增值税(即
征即退)。
经大同市地税局同地税税二发(2004)25号文批准,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实现的
所得税给予5年的免征优惠照顾,免税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计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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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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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散装基金***
税 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33
增值税* 17
增值税 17
城建税 7
车船使用税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3
价格调控基金**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给予税收优惠。公司复合水泥涉税优惠已经山西省经贸委、国
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认定通过。经大同市国税局批准,决定对本公司生产的32.5#复合
硅酸盐水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水泥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优惠政策。本公司于2004年收到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426,9
16.78元。经大同市地税局同地税税二发(2004)25号文批准,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
实现的所得税给予5年的免征优惠照顾,免税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本年度复合水泥免征所得税160,920.36元。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
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
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
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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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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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 产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价格调控基金 ** 应纳增值税
散装基金 ***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元计缴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33
增值税 * 17
增值税 17
城建税 7
车船使用税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3
价格调控基金 ** 1.5
散装基金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
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
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山西省经贸委、国税局等部门认定、经
大同市国税局批准,决定对本公司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
年12月31日免征水泥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本公司于2003年
12月30日收到2003年1—10月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669,100.69元。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
,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增
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号“山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
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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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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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 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
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散装基金 按照袋装水泥每吨2 元计缴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
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
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缴”。
**“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1999)87 号“山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
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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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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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 据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缴,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缴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 簿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金额的0.3,
账簿每本5 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水泥散装基金 销售袋装水泥 2元/吨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价
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
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水泥散装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1999)81 号“水泥生产企业销
售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缴纳2 元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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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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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花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 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 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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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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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房 产 税 房产原值30%的扣除率 1.2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 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 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 额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 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 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控基金以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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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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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它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载货汽车按吨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账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定额的0.3‰, 账簿每本5元,资本金账簿按资本总额0.5‰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 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 % 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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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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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 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 % 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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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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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 步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服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 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 1.5 %计征”。     *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 ) 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超过15%的部分返还企业。股份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 应付税款法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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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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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所 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增 值 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增 值 税 其他业务收入 17 城 建 税 应纳增值税 7 车船使用税 客货车辆 乘人汽车按辆计交,栽货汽车 按吨位计交。 印 花 税 经济合同及帐簿 购销及建筑安装合同按签约 定额的0.3‰,帐簿每本5元, 资本金帐簿按资本总额0.5‰ 贴花。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 价格调控基金 应纳增值税 1.5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 步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服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 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 1.5 %计征”。     *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 第35 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超过15%的部分返还企业。 股份公司所得税会计采 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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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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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 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控基金 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第35 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超过15%的部分返还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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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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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 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服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 控基金以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 %计征”。     *所得税执行税率33%,实际税负为15%, 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 第 3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 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工字(1998)14 号文件“关于返还大同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将超过15 %的部分拨付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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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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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注:“价格调控基金”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 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 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价格调控基金以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征集比例,按税前“三税”额的1.5%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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