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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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本公司隶属厦门经济特区,实行所得税按15%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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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经费 应纳流转税额 1% 本公司隶属厦门经济特区,实行所得税按15%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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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本公司隶属厦门经济特区,实行所得税按15%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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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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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权投资收益 34,144,854.50 -16,412,158.49

债权投资收益 6,261.50

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

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额(+-)

其他

合计 34,144,854.50 -16,405,8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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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 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 种 税 基 税 率

营业税 营业额 5%、3%

增值税* 增值额 17%、13%、0%

    注:本公司鱼骨粉销售收入的增值税销项适用税率为0%, 鱼浆销售收入的增 值税销项适用税率为13%,其他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适用税率为17%。

    附加税费:

(1)基础设施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3.5% 应交营业税额×3.5%

(1-9月份)

(2)社会事业发展费 应交增值税额×3% 应交营业税额×4%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额×7% 应交营业税额×7%

(4)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3% 应交营业税额×3%

    注:基础设施费附加从本年9月份开始停止征收。

    706.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母公司及设立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税率计征所 得税。无锡华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率33%,并从获利的年度开始享受“免二 减三”的伏惠政策,本年度该公司尚未进入获利年度。

    706.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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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主要税项

    1增值税: 按商品销售收入的17%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实际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和3%缴纳。

    3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实际应缴纳流转税额的3%、4%缴纳。

    4营业税: 按营业额的5%、3%缴纳。

    5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立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 %优惠 税率。

    2.税负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规定,远 洋渔业捕劳业务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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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收益

      类    别                             本期发生额

股票投资收益 3,480.70

债权投资收益 77,885.15

基金投资收益 657,443.44

其它投资收益 96,450.28

合 计 835,2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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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1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期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和3%计缴。

    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3%缴纳。

    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立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优惠税 率。

    税负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规定,远洋 渔业捕捞业务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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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主要税项

    a)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1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 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b)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3%缴纳。

    c)流转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税 额的7%和3%缴纳;基础设施附加费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3.5%缴纳, 社会发展费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及实际缴营业税的4%缴纳。

    d)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营特区15 %的优 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精神, 远洋渔业捕 捞业务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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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主要税项

    a)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1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 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b)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3%缴纳。

    c)流转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 税额的7%和3%缴纳;基础设施附加费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3.5%缴纳, 社会发展 费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及实际缴营业税的4%缴纳。

    e)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 %优 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精神, 远洋渔业捕 捞业务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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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主要税项:

    A.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交纳;

    B.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计征;

    C.企业所得税: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之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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