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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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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本公司隶属厦门经济特区,实行所得税按15%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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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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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经费 应纳流转税额 1%
本公司隶属厦门经济特区,实行所得税按15%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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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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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本公司隶属厦门经济特区,实行所得税按15%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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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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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的销项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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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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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权投资收益 34,144,854.50 -16,412,158.49 债权投资收益 6,261.50 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 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额(+-) 其他 合计 34,144,854.50 -16,405,8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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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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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 种 税 基 税 率营业税 营业额 5%、3% 增值税* 增值额 17%、13%、0%
    注:本公司鱼骨粉销售收入的增值税销项适用税率为0%, 鱼浆销售收入的增 值税销项适用税率为13%,其他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适用税率为17%。     附加税费: (1)基础设施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3.5% 应交营业税额×3.5%(1-9月份) (2)社会事业发展费 应交增值税额×3% 应交营业税额×4%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额×7% 应交营业税额×7% (4)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3% 应交营业税额×3%
    注:基础设施费附加从本年9月份开始停止征收。     706.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母公司及设立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税率计征所 得税。无锡华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率33%,并从获利的年度开始享受“免二 减三”的伏惠政策,本年度该公司尚未进入获利年度。     706.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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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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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主要税项     1增值税: 按商品销售收入的17%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实际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和3%缴纳。     3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实际应缴纳流转税额的3%、4%缴纳。     4营业税: 按营业额的5%、3%缴纳。     5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立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 %优惠 税率。     2.税负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规定,远 洋渔业捕劳业务免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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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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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类 别 本期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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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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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1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期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和3%计缴。     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3%缴纳。     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立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优惠税 率。     税负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规定,远洋 渔业捕捞业务免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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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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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a)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1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 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b)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3%缴纳。     c)流转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税 额的7%和3%缴纳;基础设施附加费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3.5%缴纳, 社会发展费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及实际缴营业税的4%缴纳。     d)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营特区15 %的优 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精神, 远洋渔业捕 捞业务免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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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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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a)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13%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 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     b)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3%缴纳。     c)流转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 税额的7%和3%缴纳;基础设施附加费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3.5%缴纳, 社会发展 费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及实际缴营业税的4%缴纳。     e)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及设在厦门地区的子公司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 %优 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精神, 远洋渔业捕 捞业务免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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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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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A.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交纳;     B.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计征;     C.企业所得税:享受厦门经济特区15%之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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