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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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2006年3月8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就欠其贷款5,000万元及其利息 签定《协议书》,约定:1、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在确保不丧失向法院的执行请求权或 不影响其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在2007年3月8日以前暂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贷款抵押物 ,本公司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将申请法院执行的时效予以保留。2、中国农业银行 三亚分行在不丧失诉讼时效的前提下,在2007年3月8日以前暂不通过司法途径向本公司 追索。 8.22006年3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琼执字第6号裁定对中 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与本公司借款3,000万元本息合同纠纷一案的原(1996)琼经初字第 3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8.32006年3月28日,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海口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将在本公司的 未来债务重组及业务重组中给予资金及管理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包括如本公司与中国信达 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达成重组意向,并向本公司提供不少于1,200万的资金支持及按照公 司的股改方案收购本公司的债务并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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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重大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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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重大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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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重大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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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重大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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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重要事项 8.1、受托管理股权 2002年8月8日本公司与洋浦海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股权托管协议》,受托企业 与公司同属旅游行业,2003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发生亦发生经营亏损,本公司未取得 托管费,按有关规定该项交易对本期损益无影响。 8.2、债务重组事项 8.2.1、本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贷款5,000万元及其利息 2002年4月3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就欠其贷款5,000万元及其利息签 定《协议书》,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在2003年7月1日以前暂不通过司法途径向 本公司追索。目前本公司正与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协商债务重组事宜。 8.2.2、本公司欠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贷款2,100万元及其利息 2002年9月12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就欠其贷款2,100万元及其利息签定 《债务重组意向书》,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对本公司欠其贷款600万元及其利息暂作挂账 处理;对欠其1,500万元贷款本金暂缓执行至2003年7月30日;欠其1,500万元贷款的欠 息部分暂缓执行至2003年6月30日。目前本公司正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协商债务重组事 宜。 8.3、本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2001年9月1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海口食品有限公司在海口市达成的《股 权转让协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9,632.7万股(占本 公司的总股本的26.46%)分二次转让给海口食品有限公司, 其中:第一次股权转让的数 额为6,000万股,(占本公司的总股本的16.48%),第二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为3,632.7股, 转让时间为2005年12月底前。 2002年10月18日,经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430号文批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将其所持本公司的6,0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海口食品有限公司,股份性质变为法人股,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 2003年2月5日,海口食品有限公司受让的上述股份中的2,000万股质押给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质押期限:从2003年2月5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 8.4、持续经营事项 本公司因历史原因,累计经营亏损达41,155万元,营运资金为负15,043万元,已 逾期和一年内到期的债务达16,260万元,主要经营资产已抵押或被法院查封,诉讼案 件多。 为此,本公司正在采取措施,如获得主要债权人谅解和支持,短期内不要求偿还 和强制执行,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等。直至财务报告批准日,本公司和主要债 权人还未达至正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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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3年1月3日本公司支付海南创业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2,050,000.00元用以偿 还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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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重要事项 8.1 本公司股权托管和转让事项 根据2001 年12 月5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海口食品有限公司在海口市达成的 《股份托管协议》,海口食品有限公司托管2001 年9 月19 日双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 议》中所述的“第一次股权转让的6000 万股”大东海公司国家股所包含的除处置权以 外的全部权利。托管后,海口食品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潜在的第一大股东。 2001 年9 月19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海口食品有限公司在海口市达成的《 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9,632.7 万股(占 本公司的总股本的26.46%)转让给海口食品有限公司, 其中第一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为6,0 00 万股,(占本公司的总股本的16.48%),第二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为3,632.7《股该股权转 让协议》尚需财政部批准。 8.2 债权人之债权转让事项 2002 年6 月25 日关闭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协商,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之债权本金RMB11,492,613.24 元和美元88,800.00 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海口办事处取代原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本公司新的债权人。 8.3 新增附属全资子公司 2002 年6 月,经董事会批准,本公司新成立的附属全资子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三亚经营分公司投入运营。 8.4 持续经营事项 本公司因历史原因,截止2002 年6 月30 日,营运资金为负数,已逾期和一年内到 期的债务达8,897 万元,主要资产已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累计经营性亏损达40,423 万 元,诉讼案件多。 为此,本公司正在采取措施,以获得主要债权人谅解和支持,现已取得部分主要债 权人之延期偿还协议,同意有关债务延期至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偿还。再者,本公 司亦和其余债权银行及贷款人商讨债务重组,但直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本公司和这些 银行及贷款人还未达至正式协议。 尽管如此,董事相信本公司能够取得银行及贷款人的支持及完成以上提及之债务重 组,以使本公司以持续经营。根据此原则,董事相信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原则编制是 合适的。本财务报表并未包括就不能完成债务重组产生之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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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预计负债

    项   目                             年末数         年初数

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9,555,192.50 18,923,392.50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17,804,840.00 16,271,840.00

合 计 37,360,032.50 35,195,232.50

    注: 预计负债系依据(2000)高经终字第20号和(2000)琼高院执字第119-1 号裁定书而预计的因对外担保等原因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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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重大事项

    1.2000年三亚市政府整治拆迁大东海海湾,修建海滨广场, 本公司下属游乐公 司的游乐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皆已被拆除,游乐公司已停业,受影响土地面积约为30亩, 由于土地权属不变,本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仍按50年期摊销;

    2. 近期本公司正积极进行经营重整,但本公司报告期内营运资金出现负数,且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帐面固定资产已悉数被法院查封 ,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 累计经营性亏损的数额巨大,本公司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3.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于1998年12月25日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9, 632.70万股,以每股1.41元的价格折价抵偿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的部分债务.中国 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将上述股份委托其全资下属企业—海南三亚银农实业开发总公司 持有.股权划转手续已于1999年1月6日办理.股权划转后,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 有限公司不再是本公司股东.三亚银行农实业开发总公司由原持有本公司股权2. 72 %上升到29.1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总额为10,622.70万股.2000年12 月 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银农公司三方签订《股权过 户协议书》。截止2001年6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9,632万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46%。

    4. 2001年4月30日,本公司、三亚农行和海口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截止2001年4月30日本公司欠贷款本金5000 万元及利息转移由海口食品有限公司承 担,相应贷款抵押物不变,原本公司所欠贷款本金利息作为应付海口食品有限公司 款项。但由于有关该协议的抵押物被重复抵押,目前本公司与法院及其他债权人的 协调尚未取得结果。

    5. 2001年5月31日,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 议》,置换标的658万元,本次资产置换属关联交易,有关置换程序正在办理。

    6.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与海口食品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意向协议,具体 相关条款正在商谈,该股权的转让需报财政部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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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重大事项

    1. 2000年三亚市政府整治拆迁大东海海湾,修建海滨广场, 本公司下属游乐公 司的游乐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皆已被拆除,游乐公司已停业,受影响土地面积约为30亩, 由于土地权属不变,本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仍按50年期摊销;

    2.本公司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帐面固定资产已悉数被法院查 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累计经营性亏损的数额巨大, 近期内本公司还没有 措施可以扭转此状况.本公司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3.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以前年度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本公司对 1993年度至1997年度虚增的资产以及部分诉讼事项进行了帐务调整:1将虚增利润挂 帐应收款项科目的213,076,627.18元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并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2 将虚增利润挂帐其他应收款科目的10,870,000.00元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并冲减年初 未分配利润,(该项为本公司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3 将虚 增利润挂帐应收款项科目的3,750,000.00元冲销, 并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994年 12月30日, 本公司原最大股东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代本公司购买“港 澳信托”股票500万股,价款12,500,000.00元,其中包含应收股利3,750,000. 00元. 本公司把12,500,000.00元全部作为“长期投资”入账,又将应收股利3,750,000.00 元转作投资收益);4将虚增利润挂帐应收款项科目的8,250,000.00元冲销,并冲减年 初未分配利润.(1996年12月31日虚列投资收益8,250,000.00元;)5将违规炒B股获利 19,310,000.00元冲销,并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诉讼调账).6由于上述的帐项调整, 同时调整相应的盈余公积金及税金7注释八、 注释九中诉讼并经法院裁定的事项已 调整入帐,并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4.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于1998年12月25日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9, 632.70万股,以每股1.41元的价格折价抵偿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的部分债务.中国 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将上述股份委托其全资下属企业--海南三亚银农实业开发总公 司持有.股权划转手续已于1999年1月6日办理.股权划转后,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 团有限公司不再是本公司股东 .三亚银行农实业开发总公司由原持有本公司股权2 .72%上升到29.1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总额为10,622.70万股.2000年12 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银农公司三方签订《股权 过户协议书》。将股权转让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9,632万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46%,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截止2000年12月31 日股权过户 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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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0年三亚市政府下达三府[2000〗37 号文关于大东海规划建设和整治拆迁有 关问题的通知,本公司的部分海边建筑及土地属于拆迁整治之列,本公司的经营将受 上述政府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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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重要事项

    6.1、本公司1998年度报告已披露的海南省审计厅对本公司1993年度至1997 年 度财务收支审计意见关于虚挂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单位消费款, 虚列营业收入虚增利润22,838.34万元的问题,因有关调查核实和与有关方面协调工 作尚未结束,故尚未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

    6.2、本公司1998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公司重组分立前于1995年10月18 日以“ 海景大酒店”建设用地作抵押向三亚农行借入期限为一年的借款3,000万元,因公司 分立时连同“海景大酒店”一并剥离至海南大东海旅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承诺如果 海南大东海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由本公司承担。1999年6月29日双方达成 协议:1、共同确认至1999年6月10日止 ,本公司共结欠“三亚农行”本金人民币3 ,000万元,利息人民币9,305,250.00元。此后的利息按(1996)琼经初字第38 号民 事判决书规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注:0.4‰/天),继续计算至“三亚农行”收到全 部款项之日止;2、 因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而同意以本公司南 中国大酒店主楼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所欠该贷款本金3,000 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的抵 押物(已于1999年6月30日在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3、上述债 务分期分批予以还清,其中:1999年8月31日,1999年10月30日,1999年12 月 31 日 ,2000年6月30日,2000年12月30日前分别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80万元,120万元, 800 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任一条款,不按时履行本协议约 定的还款计划中任一期, ”三亚农行”有权随时申请强制执行追回所有上述借款本 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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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重要事项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于1998年12月25日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9 ,632.70万股,以每股1.41元的价格折价抵偿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的部分债务。中 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将上述股份委托其全资下属企业——海南三亚银农实业开发总 公司持有。股权划转手续已于1999年1月6日办理。股权划转后,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 心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是本公司股东。三亚银农实业开发总公司由原持有本公司股权 2.72%上升到29.1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名额为10,622.7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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