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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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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外地公司按国家
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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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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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外地公司按国家
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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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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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外地公司按国
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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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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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 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外地公司按国
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 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2%
;
6、 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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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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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 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外地公司按国
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 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12%
;
6、 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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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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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外地公司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 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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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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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外地公司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 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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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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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托管资产 部分实现的经营利润按托管地所得税率33%计提所得税,外地公司按国家有关税法 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 12%;     6、其它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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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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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外地公司按 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 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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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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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其他投资收益(权益法)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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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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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率;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外地公司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 为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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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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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债券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成本法)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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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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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未交税金     未交税金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7.12.31 1996.12.31
    未交税金本年变动异常的原因是:本年铜川鑫光铝 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项共计 44 ,922,945.02元,主要是铝锭销售的进项税额未予抵扣而 预缴的税金。     (2)其他未交款     其他未交款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7.12.31 199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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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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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A:流转税 税项 税目 税率
    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水按增值税额及营业税额的7%计缴。     B: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一九九四年一月日起按33 %计征,另根据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铜政函字(1996)8号文件批复, 在一九九 六年至一九九七年两年内公司所得税实现额内上交部分由铜川市财政局返还20%     C: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0)40号文件,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按 销售额的1‰征收。     D:农业发展基金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府发[1990]39号文件,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税 后利润的5‰计缴农业发展基金。     E:房产税     房产税系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 税率为 12%。     F:土地使用费     系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缴,计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     G:职工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代为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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