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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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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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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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 1、2003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绿裕”)、麦科特集团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特纺织”)与本公司签订 《偿债合同》,麦科特纺织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麦科特纺织汉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汉川公司”)的相当于深圳绿裕欠本公司债务金额3294万元的部分股权 作为代替深圳绿裕偿还本公司债务的标的。各方同意以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偿债和定价依据。 2003年7月15日,经三方协商同意,将麦科特纺织用于偿还深圳绿裕欠本公司债务 的子公司股权,由汉川公司改变为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麦科特纺织持有麦科特 纺织南京有限公司95%的股权。 截止报告日, 经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麦科特纺织南京有 限公司净资产3,919万元,股权过户手续正在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尚未完 成。 2、2003年8月19日,河源市普富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富达”)、徐武 分别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裕实业”)的 两个股东:深圳市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绿裕实业95.6%股份,以下简称“东 方财富”)及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绿裕实业4.4%股份,以下 简称“绿裕工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普富达以450万元的价格受东方财富持 有的深圳绿裕90%股份,徐武以28万元的价格受让东方财富持有的深圳绿裕5.6%股份, 以22万元的价格受让绿裕工会持有的深圳绿裕4.4%股份。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由当事 人双方另行约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尚需相关政府部门及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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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 2003 年2 月26 日本公司与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绿裕)、广州 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银建)三方签署了《偿债合同》,三方合同约定 :将广州银建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后形成的项目权益经由认可的具有证券评 估资格的评估事务所所评估的价值为定价依据,按总价款32,943,584.87 元转让相应的 项目权益给本公司。上述土地位于广州市东山区东华东路1006 1044 号《旧门牌》、百 子东一、二巷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由香港锐进公司按协议负责建设资金,开发总面积为 24,127 平方米的东华东房地产项目,并设立项目公司进行上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建 设。合同还约定,如果广州银建及香港锐进公司未能根据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约定内容成 立项目公司,或香港锐进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出资,则由本公司与 广州银建按比例分割项目资产,具体以经评估的广州银建已依约提供合作条件的总价值 与本协议转让总价款之间的比例确定双方应分比例。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本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项目权益即根据广州银建与香港锐 进公司的开发协议,广州银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条件以及在随后设立的项目 公司所享有的收益、分配的权益,为项目总收益35%。 广州银建与香港锐进公司已于此 前签署了》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但上述项目公司尚未设立。 关于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三方同意深圳绿裕在人民币32,943,584.87 元的范围内 代本公司向广州银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因深圳绿裕持有本公司29%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尚须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要求大股东为本公司上述权益提供第三方担保 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三方签署《偿债合同》,四位关联董事放弃了在本次董事会上的表 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深圳市海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上述合同项下本公司32,943,584 .87元的权益提供保证担保。 关于生效条件,三方约定:合同经各方签字并经本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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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2002 年7 月8 日:在深圳中院执行庭主持下:本公司与深圳交行、海通证券 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建设)、虔东稀土签订了《 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公司持有的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46%股权 中的21%作价2100 万元转让给中色建设:款项由中色建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用以清偿本公司所欠深圳交行的债务;另25%股权转让给虔 东稀土:由于虔东稀土年初已支付给本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 万元:另根据江西省赣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赣中经法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承担200 万元的 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诉前保全等费用134010 元。若中国有色进出口广东公司对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本公司与虔东稀土在原订《股 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另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办理转让手续前:虔东稀土应当将 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65 万元转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中:法院用以清偿本公司所 欠深圳交行的贷款本金:虔东稀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股权受让款1265 万元之 后:有权获得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25%股权。 上述协议签订之前:中色建设持有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中国有色金 属进出口广东公司持有3%股权:该协议签订后:深圳中院将向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的 股东之一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发出是否对其中25%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征 询。本公司欠深圳交行贷款利息4,080,768.33 元(暂计至2002 年6 月21 日止,但全部 利息应计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等:诉讼保全费为382,510.00 元:执行费和评估费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计算。在本公司、深圳交行、海通证券三方一致同意以下列方式清偿利息及借款费用: (1) 继续查封并处置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盐田港的土地面积28,156.30 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权; (2) 继续查封并处置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澳门富豪花园11 楼A、 C、 D、 F 房的 房产所有权; (3) 查封本公司拥有的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该协议经上述五 方签订:并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所拥有的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的股 权后或查封经深圳交行和海通证券认可的本公司其他资产后生效。 2、2002年7月31日:本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通过关于六、5、 (5) 中 的《关于签署债务转移协议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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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其他须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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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短期借款”项下欠付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USD1,659,299.59元,根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经字第1124号调解书,本公司应于 1999年7 月1日归还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USD829,650.00元、另于1999 年 11 月 1 日归还 USD829,649.59元,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计付 罚息(相应利息我司已按期预提计入财务费用)。本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未能按期支 付上述款项,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此已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2日签订对本 本公司39.09%股权的转让协议。2000年6月26日,获财政部财企[2000]16号文“关 于转让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有效期三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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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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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或有负债

    截止1999年6月30日, 公司不存在可以预见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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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或有负债

    截止199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可以预见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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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或有负债

    截止至199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可预见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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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在审计日止,本公司未有法律诉讼、税务纠纷等引起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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