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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06-01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不超过 14,70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
发行股数
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6.43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6 月 2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35,810,898 股

1、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其
定股份的承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2、公司股东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红
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凯雷复星(上海)股权投资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
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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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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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
意向。
公司股东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凯雷复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
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
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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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采用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
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期分红。
3、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可供分配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确定。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
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5、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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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
分配政策”。


三、国有股转持事宜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0]210 号)
批准,在本公司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
数量为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


四、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五、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
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
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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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
未能实现,或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十
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直至股价稳
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内容参
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安排”有关内容。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其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其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建宁集团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减持股票所
得将归本公司所有。若建宁集团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
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2、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 5%时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 8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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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减持股份数超过上述额度,承诺人减持超过额度的所得将归绿城水务所有。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
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
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3、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
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
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七、关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历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均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
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
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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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要求公司参与发售的股东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
(3)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
2、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
(1)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绿城水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建宁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通过绿城水务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诺人将积极促成绿城水务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2)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建宁集团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绿城水务本次发行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如下:
(1)保荐机构承诺函
保荐机构承诺,由于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但承诺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2)律师承诺函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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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承诺函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①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审
字第 60646608_H01 号)。
②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5)专字第 60646608_H02 号)。
③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标准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
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 60646608_H03 号)。
④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标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
字第 60646608_H05 号。


八、特别风险提示

(一)供水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本公司的供水价格须经政府核定,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8]181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2011]108
号)等有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
负担”的原则,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但由于水价调整受社会物价
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价格调整受限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扩大再
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协
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水价
格的申请。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当地政府应及时同意启动调价程序,
如满足水价调整条件,但未能实现调价、调价幅度不足或调价迟延时,当地政府
应在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贴。
上述水费定价原则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为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盈利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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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但考虑到价格的调整及补贴的申请需经过价格监审部门的成本监审并需要
履行一系列程序,故此,价格调整或补贴的不足或滞后,可能导致供水业务收入
无法完全匹配成本费用的变化,从而对供水业务的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报告期内,由于管理效率相对较高,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超过价格核定时的预期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
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和《南宁市城市供水
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水价的调整一般由供水企业根据成本上升
情况提出申请,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当地政府调低供水价格;且与广西和全国其他
主要城市相比,南宁市供水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公司面临供水价格向下调整
的风险较小。但考虑到供水价格最终由政府核定,如当地政府在特殊时期特殊情
况下下调供水价格,不排除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净资产收益
率大幅下降的可能性。

(二)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带来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绿城水务与南
宁市政府及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分别签署
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向用户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
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

(1)公司与当地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进行结算,
保持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未发生变化。

(2)结算方式调整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与污水处理量直接挂钩,
未来随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投产运营,公司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污水处理
业务收入也将稳步增长,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盈利能力。
(3)2014 年度,公司实现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43,747.46 万元,其中约 90%来
源于南宁市城区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南宁市城区首期(201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污水处理服务
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测算本次调整前后南宁市城区 2014 年度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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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的差异情况如下:
结算方式调整前 结算方式调整后
售水量(万立方米) 33,603 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 22,716
污水处理费价格(元/立方米) 1.17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元/立方米) 1.78
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万元) 39,352.66(注) 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万元) 40,433.91
注: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独家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因此部分用户未使用本公司供水,但缴纳了污水
处理费,因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与售水量×污水处理费价格略有差异。

综上所述,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不会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
入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但结算方式调整后,可能在以下方面给公司带
来风险:
1、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调整受限的风险
根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须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财务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协商确定,价格标准
的确定应遵循覆盖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
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每个调整周
期届满前,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调价申请。如因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调
整、服务范围扩大等原因,需要公司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新建、
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及社会价格因素,导致公司成本
大幅上升,公司可在价格调整周期内向当地政府提出临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
格标准的申请。
虽然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调整最终由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但如
果公司提出调价申请,却未能与当地政府及时达成一致,可能对公司污水处理业
务的收入和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下调的风险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确定南宁市中心城区首期(201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下同)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宾阳、横县、马山、上林和武鸣县
(及东盟经开区)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分别为 2.3 元/立方米、2.49 元/
立方米、3.63 元/立方米、5.29 元/立方米和 2.16 元/立方米。

根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调整周期为三年,同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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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周期内,如因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厂实际经
营成本相应下降,当地政府将不会基于此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但特许
经营期内,如因污水处理行业重大技术突破,导致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大幅下降,
当地政府在保障公司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适时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
准。

如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下调,将可能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和利润
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不排除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可能。

3、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
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
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公司
应于每月初前 2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污水处理服务
费的确认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通知财政部门
付款,财政部门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考虑到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确认和支付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如确认或付款环节
存在延迟,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增加。

(三)政府临时价格调控暂时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风险
临时价格调控系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基于地区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状
况等因素,政府可能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角度考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
一些行业(比如水务行业)的价格采取临时价格措施,包括临时下调水价、减免
水费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
因稳定物价等原因,当地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减少或免除公司依法应收取的水
费时,政府应代受益用户向公司支付水费差额(按月核定,及时支付),补足公
司因此减收的水费,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政府支付差额水费可能存在滞后,政府对供水价格的临时调控措施
可能暂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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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建工程陆续投产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暂时性下滑的风


公司所处水务行业属于公用事业,具有阶段性投资大、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
的特点。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供水及污水处理市场,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随着
南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公司陆续投资建设了部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
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建工程的账面金额为 164,446.70 万元,占公
司资产总额的 27.94%。基于现有在建工程及预计转固进度测算,与 2014 年相比,
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折旧费用将分别增加约 657 万元和 2,134 万元,运营成本将
增加约 326 万元和 1,049 万元,财务费用(不含汇兑损益)将增加约 278 万元和
1,074 万元,上述成本费用合计增加额约为 1,261 万元和 4,257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4 年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合计额的 1.71%和 5.78%。
报告期内,随着南宁市地区经济的较快增长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南宁城市
用水需求及公司售水量均保持稳步增长,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度,公司售
水量同比增速分别达 5.31%、6.27%和 6.75%;预计未来公司售水量仍可保持持续
增长,从而带动公司供水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同时,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
司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服务
费,因而污水处理设施投产运营后,能够直接为公司带来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增
长。但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在建工程转固和运营带来的成本费用增加。
根据公司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的定价原则和价格调整机制,若公司因供水或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价格调整条件时,公司可申请调整供水价
格或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但在价格调整到位前,公司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
补在建工程陆续投产转固后增加的成本费用,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出现暂
时性下滑,产生业绩波动。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相对较长的风险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根据管网预计使用寿命,公司供
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为 35 年和 40 年,上述折旧政策符合会计准则有
关规定。与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管网折旧年限在合理范围内,但取值
相对较高,折旧成本相对较低。若未来会计准则对管网折旧年限出台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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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管网折旧年限缩短,则可能对公司财务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014 年度,公司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计提折旧金额分别为 3,340.00 万元和
1,454.72 万元,假设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缩短 5 年、10 年,则对 2014
年应计提折旧金额分别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折旧年限缩短 5 年 折旧年限缩短 10 年
实际计提数
应计提金额 影响金额 应计提金额 影响金额
供水管网折旧 3,340.00 3,896.67 556.67 4,676.00 1,336.00
污水管网折旧 1,454.72 1,662.54 207.82 1,939.63 484.91
合计 4,794.72 5,559.20 764.48 6,615.63 1,820.91

注:为简化测算,折旧应计提金额=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根据测算,折旧年限缩短 5 年和 10 年,对当年应计提折旧的影响分别为 764.48
万元和 1,820.91 万元,分别占 2014 年营业成本的 1.48%和 3.52%。

(六)汇率风险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度,外币借款因汇率变动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分
别为 4,218.43 万元、9,484.32 万元和 3,292.68 万元,扣除汇兑损益资本化金额后计
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分别为 2,379.33 万元、5,353.35 万元和 1,603.04 万元。2012
年及 2013 年外币借款导致公司汇兑收益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日元及美元兑人
民币汇率自 2012 年四季度至 2013 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下跌。2014 年度,日元及美元
兑人民币汇率先上升后下跌,下跌幅度较往年减小,导致公司 2014 年度的汇兑
收益金额较往年减小。
2014 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7,812.92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16.73%;若扣除计
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则公司 2014 年利润总额为 26,209.89 万元,较 2013 年扣
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后的利润总额增长 41.88%。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仍有 7,334.08 万美元、143.94 万欧元以及
536,987.72 万日元的外币借款(折合人民币 73,551.58 万元)。如果人民币兑上述
外币的汇率变动较大,将产生较大的汇兑损益,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发生较大波动。
经测算,假设人民币汇率波动 1%和 5%,公司将分别产生约 735 万元和 3,677
万元汇兑损益(包含资本化金额)。

(七)流动性风险与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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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从事的水务行业具有固定资产投入大、流动资产占比较低的特点,供
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入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债务融资方
式是水务行业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筹集渠道。近年来随着业务发展,公司投资项
目较多,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自身积累、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其中除
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他投资资金以债务融资为主。2012 年末、2013 年末及 2014 年
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5.39%、75.02%和 74.26%,流动比率分别为
0.34、0.71 和 0.52,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相对较低,存在一定的偿债
压力。
公司债务融资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该部分借款
的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对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压力相对较小。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 73,551.58 万元,占公司带息
负债余额的 21.18%,主要包括: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余额合计 536,987.72 万日
元(折合人民币 27,585.60 万元),贷款年利率为 0.75%、1.70%,还款期限分别截
至 2043 年和 2030 年;世界银行贷款余额 7,334.0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4,877.26
万元),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0.58%-1.05%,还款期限主要为截至 2035 年。若扣
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报表资产
负债率为 61.77%。
水务行业经营情况通常较为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可获得较为稳定且持续的经
营性现金流流入,公司也已通过制定年度资金收支预算、优化银行债务的期限结
构、拓宽融资渠道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偿债保障能力。

(八)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的风险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分别为 16.55%、16.26%和 16.53%,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3030 元/股、0.3418 元
/股和 0.3992 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大幅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仍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公
司短期内可能面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通过如下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基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公司一方面将通过水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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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扩大市场,提高服务能力,增加售水规模;另一方面,公司未来将积极利用收
购兼并等手段扩大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实现规模化发展和跨区域经营,提升经营
优势。
3、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成本控制力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提升公司利润率。

(九)利润空间相对固定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水务行业管理体制下,供水价格由政府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价
格由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确定的总体原则
是“合理收益”。虽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能够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艺等手
段降低经营成本,从而获得相对更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同时,随着公司经营
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可能获得相对更高的利润规模。但长期来看,预计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不会大幅偏离“合理收益”的水平。因此,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存
在利润空间相对固定的风险。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已在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15 年一季度的主要财
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本公司 2015 年 1-3 月财务
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 1-3 月财务报表,保
证该等财务报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9.16%,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46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9.98%。收入和净利
润实现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的稳步增长。2015 年 1-4 月,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同比仍存在稳步增长的趋势。污水处理业务
结算方式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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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进行了相应调整,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业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价格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保持平
稳,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的调整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未出现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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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24

第二节 概览 .................................................................................................. 28

一、发行人简介 ................................................................................................................28
二、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简介......................................................................................29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29
四、本次发行情况 ...........................................................................................................31
五、募集资金主要用途...................................................................................................31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32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2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33
三、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权益关系 .............................................................................35
四、预计发行时间表 .......................................................................................................35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36

一、经营风险 ....................................................................................................................36
二、行业风险 ....................................................................................................................42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44
四、财务风险 ....................................................................................................................44
五、税收政策风险 ...........................................................................................................47
六、地区经济波动的风险 ..............................................................................................48
七、大股东控制风险 .......................................................................................................49
八、自然条件风险 ...........................................................................................................49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0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50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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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历次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60
四、股东出资、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及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79
五、发行人的组织结构...................................................................................................81
六、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情况 .............................................................................84
七、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91
八、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 113
九、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 115
十、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 115
十一、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118
十二、主要股东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121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 125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125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125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51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157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192
六、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情况....................................................................................201
七、主要业务技术情况.................................................................................................201
八、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202
九、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205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209

一、同业竞争 ..................................................................................................................209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10
三、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及其执行情况 ....................................217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220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2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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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227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227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情况 ..............................................................227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228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情况 .......................228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协议情况 ........................................229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229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29

第九节 公司治理 ....................................................................................... 232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232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建立
及运行情况 ......................................................................................................................233
三、公司违法违规情况.................................................................................................250
四、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情
况 ........................................................................................................................................250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50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252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252
二、财务会计报表 .........................................................................................................253
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259
四、税项 ...........................................................................................................................283
五、分部信息 ..................................................................................................................285
六、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及其影响.......................................................................287
七、最近一期末主要资产的情况 ...............................................................................288
八、最近一期末主要债项 ............................................................................................290
九、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295
十、现金流量情况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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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296
十二、主要财务指标 .....................................................................................................297
十三、资产评估情况 .....................................................................................................300
十四、验资情况 ..............................................................................................................305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07

一、财务状况分析 .........................................................................................................307
二、盈利能力分析 .........................................................................................................328
三、现金流量分析 .........................................................................................................346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347
五、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348
六、股东未来分红回报分析 ........................................................................................349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353

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 356

一、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356
二、拟订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和面临的主要困难 ....................................358
三、上述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关系 ...........................................................................358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实现上述目标的作用 .....................................................359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 360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36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分析 ..............................................................362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366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70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 372

一、公司现行股利分配政策 ........................................................................................372
二、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372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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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375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76

一、信息披露相关情况.................................................................................................376
二、重要商务合同 .........................................................................................................376
三、对外担保情况 .........................................................................................................387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387

第十六节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声明..................................................... 388

一、发行人声明 ..............................................................................................................38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390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392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393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394
六、验资机构声明 .........................................................................................................400
七、土地评估机构声明.................................................................................................402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 403

一、备查文件 ..................................................................................................................403
二、查阅地点 ..................................................................................................................403
三、查阅时间 ..................................................................................................................403
四、查阅网址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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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本公司、发
指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绿城水务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南宁
建宁集团 指 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2 月改为现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实
南宁市国资委 指
际控制人

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神亚
上海神亚 指
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原股东

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
温州信德 指


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股
无锡红福 指


北京红石 指 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

凯雷复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凯雷复星 指
为公司股东

复星高新 指 上海复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

东盟分公司 指 南宁东盟经济园区分公司,为公司下属分公司

生源供水 指 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南宁水建 指 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南宁排水 指 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建宁集团的子公司

金水建设 指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建宁集团的子公司

凉元帅工贸 指 南宁市凉元帅工贸有限公司,为建宁集团的子公司

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宁集团的子
南宁仪表 指
公司

三好物业 指 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建宁集团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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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旅游 指 南宁水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建宁集团的子公司

开通塑管 指 南宁开通塑管有限公司,为建宁集团的合营公司

北京德信 指 德信丰益(北京)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德力西集团 指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德力西控股 指 中国德力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水科技 指 南宁市自来水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PPN 指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 年 3 月,国务院机构
建设部 指
改革,将原建设部的职能并入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盟经开区 指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原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

公司与南宁市政府和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
委会)签署的《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
补充协议(二)》、《宾阳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补充协议(二)》、《横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补充协议(二) 指
议补充协议(二)》、《马山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二)》、《上林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武鸣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补充协议(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 年 3 月,国务院机构改革,
环保总局 指
将原环保总局的职能并入环保部

环保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质检总局 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3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卫生部 指
在原卫生部基础上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 年,国务
国家计委 指 院机构改革,在原国家计委的基础上改组成立了国家
发改委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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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西、广西自治区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国资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市政府 指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发改委 指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承销商、保荐机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安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永华明

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4,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本次发行 指 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章程》 指 当时有效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草
指 相关要求的章程,该章程待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案)》
上市完成,并经工商局登记备案后实施

2006 年 6 月 21 日,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签订《广西绿
《发起人协议》 指
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元 指 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A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并拟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报告期 指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自来水生产及供应、城市污水收集及污水处理(不包
供排水 指
括雨水排放)

自来水厂、供水管网、供水加压站、污水管网(不包
供排水设施 指
括雨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等设施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 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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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提升泵站、污
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等相关设施

原水、源水 指 从自然水体中汲取的未经过净化处理的水

南宁市下辖的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
五县 指


公司投资建设的武鸣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横县污
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宾阳县污水处理工程(近期工
五县污水处理项目 指
程)、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上林县污水处理
厂一期工程

A2/O 工艺 指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

改良型 SBR 工艺 指 改良型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CAST 工艺 指 周期循环式活性污泥法

化学需氧量,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
COD 指 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它是表示水中还原
性物质多少的一个指标

生化需氧量,指水体中好气性(又称需氧性)微生物
BOD 指 分解有机物的过程中消耗水中溶解氧的量,是水体受
有机物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浊度单位,自来水的浊度越低,表示水中杂质含量越
NTU 指
低,水质越好

本招股说明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关于数字相加与合计数不等的情况
皆因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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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简介

本公司系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
发起成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31 号),
由建宁集团和上海神亚于 2006 年 9 月 14 日共同发起设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
为 58,881.09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法定代表人为黄东海。
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及污水处理业务,在特许经营区
域范围内负责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不包括雨水排放设施)、运营管
理及维护。
根据公司与相关地方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公司现拥有南宁市中心城区
(包括各城区、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青秀
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1及中国-东盟经济园区2)的供水、污水处
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起 30 年;并拥有南宁市下辖
五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县城建成区域的污水处理特许
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 30 年。
目前,公司下属 8 个自来水生产单位,分别为陈村水厂、三津水厂、河南水
厂、中尧水厂、西郊水厂、凌铁水厂、邕宁水厂、东盟分公司,设计供水能力
131 万立方米/日;下属 7 个污水处理单位,分别为南宁污水处理分公司下设的江
南污水处理厂和琅东污水处理厂以及宾阳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横县污水处理分公
司、马山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上林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武鸣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合计为 88.2 万立方米/日。




1
已并入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
2
现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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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简介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8,881.09 万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44,160.82 75.00
2 温州信德 7,277.44 12.36
3 无锡红福 4,341.65 7.37
4 凯雷复星 2,828.13 4.80
5 复星高新 149.00 0.25
6 北京红石 124.05 0.21
合计 58,881.09 100.00

公司控股股东为建宁集团,持有公司 75%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宁市
国资委。
建宁集团成立于 2004 年 8 月 29 日,系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宁
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南府发[2004]75 号),在原南宁市自来水公
司、原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含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组建的国
有独资公司,由南宁市国资委代表南宁市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对其实行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2008 年 12 月 3 日,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南
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宁集团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住所为广
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 17 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第 3 层,法定代表人为韦敏宏,
经营范围为资产整合收购;国有资产管理;内河整治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投资、建
设和管理;水务仪表检测和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土
地、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 60646608_H01
号),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资产总计 588,511.80 532,922.05 472,376.40
负债总计 437,056.05 399,804.02 356,146.33
股本 58,881.09 58,881.09 58,8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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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51,455.75 131,667.99 114,780.82
股东权益 151,455.75 133,118.03 116,230.07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98,551.85 91,466.05 85,244.09
营业利润 24,377.83 22,921.88 20,605.45
利润总额 27,812.92 23,826.78 21,189.52
净利润 23,548.39 20,183.77 17,898.6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504.36 20,125.63 17,840.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0,606.91 19,388.15 17,355.13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555.53 41,627.72 42,421.8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4,165.07 -51,153.74 -37,377.9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94.84 35,221.68 876.1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4.00 -34.19 -2.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899.63 25,661.48 5,917.30


(四)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流动比率 0.52 0.71 0.34
速动比率 0.49 0.66 0.3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3.66% 74.48% 74.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 2.57 2.24 1.95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0.04% 0.05% 0.11%
财务指标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1.91 12.34 11.32
存货周转率(次/年) 12.47 10.71 9.0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7,206.69 53,205.53 44,497.95
利息保障倍数(倍) 2.34 2.22 2.07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元) 0.88 0.71 0.7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7 0.44 0.10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992 0.3418 0.3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3500 0.3293 0.294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53 16.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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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不超过 14,7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
发行数量
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
发行方式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最终发行方式授权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确定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交所开设 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
发行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五、募集资金主要用途

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
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投资项目 投资概算总额
已投入金额 入金额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 37,075.05 22.24 37,052.81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23,965.30 5,953.90 18,011.40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 5,036.63 - 5,036.63
偿还银行借款 27,000.00 - 27,000.00
合计 93,076.98 5,976.14 87,100.84

上述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为 93,076.98 万元,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已使用自
筹资金投入 5,976.14 万元,余下部分将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入。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和投资计划安排,继续以银行借
款或自有资金先行投资建设,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首先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并用于项目后续投资。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
所需,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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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不超过 14,700 万股,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98%。本
发行数量 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发行价格 6.43 元/股

2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
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
发行市盈率
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数按本
次发行 14,700 万股计算为 73,581.09 万股)。

2.57 元(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股本计算)

3.24 元(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98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交所开设 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
发行对象 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
发行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最终发行方式授
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确定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94,521.00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87,089.66 万元

本次股票发行费用合计 7,431.34 万元

其中:承销佣金 6,521.95 万元

保荐费 61.57 万元

审计费 245.48 万元

律师费 82.3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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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本次发行的
400 万元
信息披露费

股份登记费、上市
初费、材料印刷费及摇号 120 万元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东海

住所 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

电话 0771-4851348

传真 0771-4852458

联系人 许雪菁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蒋杰、金利成

项目协办人 董益盈

项目经办人 张兴明、王懿

3、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小辉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经办律师 史振凯、刘冬、雷俊

4、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 吴港平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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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58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谢枫、廖文佳

5、验资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 吴港平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58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谢枫、廖文佳

6、资产评估机构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公勤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北里 27 号楼一层

电话 010-64410537

传真 010-64418970

经办评估师 李丹宁、朱定生、黄朝明、刘曾雯、黄玉芳、邝君

7、土地评估机构 广西无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朝明

住所 南宁市东葛路 26 号桂房大厦三楼

电话 0771-5877618

传真 0771-5865529

经办评估师 李业新、覃俊

8、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电话 021-58708888

传真 021-58899400

9、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电话 021-68808888

传真 021-68804868

10、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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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200 号

电话 021-63181818

传真 021-63855041


三、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权益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和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或与本公司有其他权益关系。


四、预计发行时间表

询价推介时间: 2015 年 5 月 27 日-2015 年 5 月 28 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15 年 6 月 1 日

网下申购及缴款日期: 2015 年 6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2 日

网上申购及缴款日期: 2015 年 6 月 2 日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日期: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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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估发行人此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应特别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一)供水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本公司的供水价格须经政府核定,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8]181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2011]108 号)
等有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
的原则,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但由于水价调整受社会物价水平等
因素的影响,存在价格调整受限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风
险。
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扩大再
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协
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水价
格或污水处理费价格的申请。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当地政府应及时同
意启动调价程序,如满足水价调整条件,但未能实现调价、调价幅度不足或调价
迟延时,当地政府应在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贴。
上述水费定价原则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为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盈利提供了
保障。但考虑到价格的调整及补贴的申请需经过价格监审部门的成本监审并需要
履行一系列程序,故此,价格调整或补贴到位的不足或滞后,可能导致供水业务
收入无法完全匹配公司成本费用的变化,从而对供水业务的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
响。
另外,报告期内,由于管理效率相对较高,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超过价格核定时的预期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
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和《南宁市城市供水
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水价的调整一般由供水企业根据成本上升
情况提出申请,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当地政府调低供水价格;且与广西和全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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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城市相比,南宁市供水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公司面临供水价格向下调整
的风险较小。但考虑到供水价格最终由政府核定,如当地政府在特殊时期特殊情
况下下调供水价格,不排除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净资产收益
率大幅下降的可能性。

(二)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带来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绿城水务与南
宁市政府及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分别签署
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向用户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
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

(1)公司与当地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进行结算,
保持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未发生变化。

(2)结算方式调整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与污水处理量直接挂钩,
未来随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投产运营,公司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污水处理
业务收入也将稳步增长,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盈利能力。
(3)2014 年度,公司实现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43,747.46 万元,其中约 90%来
源于南宁市城区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南宁市城区首期(201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污水处理服务
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测算本次调整前后南宁市城区 2014 年度污水处理
业务收入的差异情况如下:
结算方式调整前 结算方式调整后
售水量(万立方米) 33,603 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 22,716
污水处理费价格(元/立方米) 1.17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元/立方米) 1.78
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万元) 39,352.66(注) 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万元) 40,433.91
注: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独家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因此部分用户未使用本公司供水,但缴纳了污水
处理费,因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与售水量×污水处理费价格略有差异。

综上所述,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不会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
入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但结算方式调整后,可能在以下方面给公司带
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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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调整受限的风险
根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须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财务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协商确定,价格标准
的确定应遵循覆盖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
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每个调整周
期届满前,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调价申请。如因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调
整、服务范围扩大等原因,需要公司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新建、
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及社会价格因素,导致公司成本
大幅上升,公司可在价格调整周期内向当地政府提出临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
格标准的申请。
虽然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调整最终由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但如
果公司提出调价申请,却未能与当地政府及时达成一致,可能对公司污水处理业
务的收入和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下调的风险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确定南宁市中心城区首期(201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下同)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宾阳、横县、马山、上林和武鸣县
(及东盟经开区)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分别为 2.3 元/立方米、2.49 元/
立方米、3.63 元/立方米、5.29 元/立方米和 2.16 元/立方米。

根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调整周期为三年,同一调
整周期内,如因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厂实际经
营成本相应下降,当地政府将不会基于此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但特许
经营期内,如因污水处理行业重大技术突破,导致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大幅下降,
当地政府在保障公司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适时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
准。

如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下调,将可能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和利润
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不排除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可能。

3、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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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
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
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公司
应于每月初前 2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污水处理服务
费的确认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通知财政部门
付款,财政部门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考虑到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确认和支付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如确认或付款环节
存在延迟,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增加。

(三)政府临时价格调控暂时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风险
临时价格调控系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基于地区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状
况等因素,政府可能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角度考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
一些行业(比如水务行业)的价格采取临时价格措施,包括临时下调水价、减免
水费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
因稳定物价等原因,当地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减少或免除公司依法应收取的水
费时,政府应代受益用户向公司支付水费差额(按月核定,及时支付),补足公
司因此减收的水费,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政府支付差额水费可能存在滞后,政府对供水价格的临时调控措施
可能暂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在建工程陆续投产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暂时性下滑的风


公司所处水务行业属于公用事业,具有阶段性投资大、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
的特点。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供水及污水处理市场,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随着
南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公司陆续投资建设了部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
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建工程的账面金额为 164,446.70 万元,占公
司资产总额的 27.94%。基于现有在建工程测算,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折旧摊
销费用将分别增加约 657 万元和 2,134 万元,运营成本将增加约 326 万元和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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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财务费用(不含汇兑损益)将增加约 278 万元和 1,074 万元,合计增加额
约为 1,261 万元和 4,257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4 年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合计额的
1.71%和 5.78%。
报告期内,随着南宁市地区经济的较快增长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南宁城市
用水需求及公司售水量均保持稳步增长,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度,公司售
水量同比增速分别达 5.31%、6.27%和 6.75%;预计未来公司售水量仍可保持持续
增长,从而带动公司供水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同时,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
司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服务
费,因而污水处理设施投产运营后,能够直接为公司带来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增
长。但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在建工程转固和运营带来的成本费用增加。
根据公司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的定价原则和价格调整机制,若公司因供水或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价格调整条件时,公司可申请调整供水价
格或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但在价格调整到位前,公司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
补在建工程陆续投产转固后增加的成本费用,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出现暂
时性下滑,产生业绩波动。

(五)原水的供应风险
公司从事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自来水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原水。公司下属
自来水厂生产所需原水主要来自邕江。邕江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郁江干流,上
起左、右江汇合点,下至南宁市辖邕宁区与横县交界处,自西向东穿过南宁市城
区,邕江全长 133.8 公里,年均流量 1,292 立方米/秒,水量充沛。根据南宁市环
境保护局发布的《南宁市 2013 年环境状况公告》,2013 年,作为南宁市区集中式
饮用水源地的邕江地表水源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指标达标率为 100%。邕江水质
和水位的变化可能对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和取水成本产生影响。若邕江上游水体
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将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主要以邕江水为原水的自来水生
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电力供应及其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从事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需要电力供应,获得及时稳定的电力供应是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之一。一方面,公司大部分供水厂、污水处理厂采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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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路”供电方式,以两路供电电源保证生产用电;另一方面,由于供水及污水处
理关系国计民生,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也将公司作为重点电力保障对象之
一。但公司仍然存在由于电力供应中断或不充足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
险。
报告期内,电费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在 25%以上。电价变动将影响公
司自来水生产的成本和污水处理业务成本,若不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因
素,电价上涨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下降。

(七)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关系到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的用水安全,自来水质
量与人们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将影响人们的
生活质量,甚至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公司一直非常重视自来水供水水质
和污水处理排水水质的质量控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自
来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均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公司仍可能因突发事
故或恶意破坏等原因而面临供水水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排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B 及以上标准,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但若污水处理
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仍可能使公司面临污水处理排
水水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风险。

(八)公司水务设施运行风险
公司定期对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适时对相关设施进行更
新改造,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可能发生供水管道爆裂、污水管道破损等水务设
施故障,继而可能影响当地部分居民用水,或使第三方受到重大损失而导致公司
需承担相关责任。

(九)适当超前建设水务设施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根据水务行业特点,供排水设施需根据区域的供排水需求适度超前建设,以
满足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经营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并在南宁市
下辖五县县城经营污水处理业务,为了紧随城市发展节奏并扩大供水和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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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需要,在当地城市发展进程中,公司需根据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规划以及
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度超前投资建设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适当超前建设将有
可能增加公司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短期内出现下降。

(十)可能无法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公司拥有南宁市政府授予的南宁市城区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
营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2006 年 9 月 14 日)起 30 年;并拥有南宁市下辖五县
(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授予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期限均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2009 年 5 月 21 日)起 30 年。根据公
司与相关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等相关文件,特许经营期满
一年以前,公司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应优先与公司续签
特许经营协议。但若水务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革,公司将可能面临上述特许经营
期限届满时不能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风险。


二、行业风险

(一)行业管理体制与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从水务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水
务行业将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的水务行
业运行机制。目前,我国水务行业正处于产业化、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相关法
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建立和完善。因此,行业管理体制与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可能给
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行业标准调整的风险
目前,公司供水水质执行国家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将可能逐步提高自来水质量标
准。尽管目前公司各自来水水厂供水水质均达到国家标准,但如果国家提高自来
水水质标准,一方面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可能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需要增加投资进行自来水生产工艺的技术改造。
我国乃至全球的水资源日益稀缺,水资源保护已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高度
重视,水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也将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目前公司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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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排放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B 及以上标准,如果国家提高污水处理排放的水质标准,一方面公司污水处理成
本可能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需要增加投资进行
污水处理工艺的技术改造。


(三)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
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出具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
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392 号),广西自治区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工业取用水 0.03 元/立方米,生活取用水和其它取用
水 0.04 元/立方米。
2013 年 1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 号),提出: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
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
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
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在
2015 年底(“十二五”)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
整到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其中,广西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
分别应达到 0.1 元/立方米和 0.2 元/立方米以上。
2013 年 12 月 3 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出具了《关于调整
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23 号),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
广西自治区一般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工业取用水 0.045 元/立方
米,生活取用水和其它取用水 0.06 元/立方米。
按照南宁市现行价格政策,水资源费由公司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
定的征收标准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征收,并由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若公
司缴纳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持续上调,但水价联动不及时,将可能导致公司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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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成本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南宁市五
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和偿还银行借款。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认为项目
切实可行、投资回报良好,并已为该等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历史、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环
境等因素作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因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
或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事项发生,项目工程进度将可能出现拖延。如果项目
建设条件如工程地质、水文等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大幅增加,
使项目建设的实际支出与工程概算总投资出现偏差。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
长,如未来宏观及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无
法达到预期水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相对较长的风险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根据管网预计使用寿命,公司供
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为 35 年和 40 年,上述折旧政策符合会计准则有
关规定。与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管网折旧年限在合理范围内,但取值
相对较高,折旧成本相对较低。若未来会计准则对管网折旧年限出台新的规定,
导致公司管网折旧年限缩短,则可能对公司财务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014 年度,公司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计提折旧金额分别为 3,340.00 万元和
1,454.72 万元,假设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缩短 5 年、10 年,则对 2014
年应计提折旧金额分别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折旧年限缩短 5 年 折旧年限缩短 10 年
实际计提数
应计提金额 影响金额 应计提金额 影响金额
供水管网折旧 3,340.00 3,896.67 556.67 4,676.00 1,336.00
污水管网折旧 1,454.72 1,662.54 207.82 1,939.63 4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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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794.72 5,559.20 764.48 6,615.63 1,820.91

注:为简化测算,折旧应计提金额=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根据测算,折旧年限缩短 5 年和 10 年,对当年应计提折旧的影响分别为 764.48
万元和 1,820.91 万元,分别占 2014 年营业成本的 1.48%和 3.52%。

(二)汇率风险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外币借款因汇率变动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分别
为 4,218.43 万元、9,484.32 万元和 3,292.68 万元,扣除汇兑损益资本化金额后计入
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分别为 2,379.33 万元、5,353.35 万元和 1,603.04 万元。2012 年
及 2013 年外币借款导致公司汇兑收益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日元及美元兑人民
币汇率自 2012 年四季度至 2013 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下跌。2014 年,日元及美元兑人
民币汇率先上升后下跌,下跌幅度较往年减小,导致公司 2014 年度的汇兑收益
金额较往年减小。
2014 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7,812.92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16.73%;若扣除计
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则公司 2014 年利润总额为 26,209.89 万元,较 2013 年扣
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后的利润总额增长 41.88%。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仍有 7,334.08 万美元、143.94 万欧元以及
536,987.72 万日元的外币借款(折合人民币 73,551.58 万元)。如果人民币兑上述
外币的汇率变动较大,将产生较大的汇兑损益,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发生较大波动。
经测算,假设人民币汇率波动 1%和 5%,公司将分别产生约 735 万元和 3,677
万元汇兑损益(包含资本化金额)。

(三)流动性风险与偿债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水务行业具有固定资产投入大、流动资产占比较低的特点,供
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入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债务融资方
式是水务行业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筹集渠道。近年来随着业务发展,公司投资项
目较多,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自身积累、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其中除
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他投资资金以债务融资为主。2012 年末、2013 年末及 2014 年
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5.39%、75.02%和 74.26%,流动比率分别为
0.34、0.71 和 0.52,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相对较低,存在一定的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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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
公司债务融资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该部分借款
的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对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压力相对较小。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 73,551.58 万元,占公司带息负
债余额的 21.18%,主要包括: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余额合计 536,987.72 万日元
(折合人民币 27,585.60 万元),贷款年利率为 0.75%、1.70%,还款期限分别截至
2043 年和 2030 年;世界银行贷款余额 7,334.0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4,877.26 万
元),报告期内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0.58%-1.05%,还款期限主要为截至 2035 年。
若扣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报表
资产负债率为 61.77%。
水务行业经营情况通常较为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可获得较为稳定且持续的经
营性现金流流入,公司也已通过制定年度资金收支预算、优化银行债务的期限结
构、拓宽融资渠道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偿债保障能力。

(四)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的风险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分别为 16.55%、16.26%和 16.53%,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3030 元/股、0.3418 元
/股和 0.3992 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大幅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仍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公
司短期内可能面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通过如下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基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公司一方面将通过水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巩固
和扩大市场,提高服务能力,增加售水规模;另一方面,公司未来将积极利用收
购兼并等手段扩大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实现规模化发展和跨区域经营,提升经营
优势。
3、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成本控制力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提升公司利润率。


(五)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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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短期借款为 33,000.00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
期借款为 47,279.62 万元,长期借款为 197,025.39 万元。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部分借款采用固定利率外,公司大部分银行借款利息均
受基准利率变化的影响。随着我国物价涨幅的持续回落,中国人民银行已于 2014
年 11 月和 2015 年 3 月连续两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了利率
浮动区间,有利于降低公司的利息支出。但若国家调整货币政策导向,上调贷款
基准利率,则公司利息支出可能增加,进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

(六)利润空间相对固定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水务行业管理体制下,供水价格由政府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价
格由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确定的总体原则
是“合理收益”。虽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能够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艺等手
段降低经营成本,从而获得相对更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同时,随着公司经营
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可能获得相对更高的利润规模。但长期来看,预计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不会大幅偏离“合理收益”的水平。因此,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存
在利润空间相对固定的风险。


五、税收政策风险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
录(2008 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 15%税率
缴纳。
根据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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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税收优惠审批决定书》,公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根
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审核确认通知书》和《税
收优惠事项确认通知书》,生源供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报告
期内,绿城水务和生源供水均按 15%税率缴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均已出具了
依法纳税的证明。
但若国家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范围,导致公
司或生源供水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或者上述优惠政策发生不利于公司或生源供
水的变化,将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二)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9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56 号),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文件,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
“依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即公司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征收
率由按照 6%税率征收调整为按照 3%税率征收。
若未来国家对于供水或污水处理业务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给公司的
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地区经济波动的风险

水是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从长期看,水务行业对经济周期波动
的敏感性较低,其市场需求主要与人口规模密切相关。但经济波动仍会对用水需
求量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当前阶
段,经济波动将会影响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进而影响水务行业的发展;(2)若
地区经济出现严重衰退,则非居民用户用水量需求可能下降;(3)若地区经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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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严重衰退,则不利于该地区的人口集聚,居民用水需求量也可能下降。因此,
从短期看,如果宏观经济或南宁地区经济出现严重衰退,南宁市城市化发展进程
将放缓,并且不利于南宁地区的人口集聚,进而影响当地用水需求量,这将给公
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七、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建宁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75%。本
次发行后,建宁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规范运作,未出现
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但不排除未来控股股东
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
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八、自然条件风险

客观自然条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财产及收益存在因自然条
件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地震等重大地质灾害可能破坏水务设施,造成公司财
产损失,并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旱灾、冰灾或洪灾等严重异常气象灾害可
能会对公司制水成本或售水量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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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xi Nanning Waterworks Co.,Ltd.

注册资本: 58,881.0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东海

成立日期: 2006 年 9 月 14 日

住 所: 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

经营范围: 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生活污水
处理,给排水电气自动化和信息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水质检测(仅供监测站使用)、
管道听漏、检漏、修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 530031

电 话: 0771-4851348

传 真: 0771-4852458

互联网地址: www.gxlcwater.com

电子信箱: crystal@gxlcwater.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2 月更名为“南宁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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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3 月 22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参与发起成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批复》(南国资批
[2006]31 号),同意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建宁集团出资来
源为其持有的现金、自来水生产和销售、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及相关
负债,上海神亚以现金出资。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0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建宁集团拟投入资
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组建股份有限
公司(名称待定)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通桂评报字(2006)第 005 号),
建宁集团投入公司的总资产评估值为 142,384.59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35,601.85
万元。2006 年 2 月 27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
国资评核[2006]1 号),对建宁集团投入公司资产的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2005 年 10 月 12 日,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
委员会出具《关于将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自来水厂全部产权
无偿划转给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函》(南侨区政函[2005]28 号),将南宁华侨投
资区自来水厂全部产权无偿划转至建宁集团下属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南宁华侨投
资区自来水厂的资产及负债相应纳入建宁集团拟投入本公司的资产范围。中通诚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
了《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组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而涉
及的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通桂评报字(2006)
第 018 号),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的总资产评估值为 691.81 万元,净资产评
估值为 560.68 万元。
2006 年 4 月 30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将供水、污水处理相关资产作为发起设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66 号),同意建宁集团以其供水、污水处理相关资产
出资,出资金额为 3.56 亿元人民币。
2012 年 6 月 21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确认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国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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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9 号),对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纳入建宁集团出资范围及其资产评估
结果进行了确认,并确认建宁集团对本公司合计出资金额为 35,600 万元,符合南
国资批[2006]66 号批文内容。
2006 年 6 月 21 日,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签订《发起人协议》,建宁集团以
上述经评估的净资产认购 35,600 万股公司股份,上海神亚以货币资金 5,400 万元
认购 5,400 万股公司股份。建宁集团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投入认缴的出资,上海神
亚分两次投入认缴的出资。
2006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
华桂验字[2006]58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实缴出
资 36,680 万元,其中:建宁集团以净资产缴纳出资 35,600 万元,上海神亚以货币
资金缴纳出资 1,080 万元。
发起人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方式
建宁集团 35,600 35,600 净资产
上海神亚 5,400 1,080 货币资金
合计 41,000 36,680 -

200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450000100187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41,000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
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法定代表人为谭良良。2008 年 4 月 14 日,根据《工
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编制规则》的规定,企业注册号由 13 位升至 15 位,
公司工商注册号变更为 450000000006005。
2008 年 8 月 6 日,上海神亚缴纳了第二期出资 4,320.00 万元,上海东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8]78 号)对上海神亚第二
期出资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200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
理了实收资本的变更手续。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5]60 号)中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
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
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
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公司改制设立前,虽然对发起
人选定未通过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遴选,但建宁集团在经南宁市国资委同意
的情况下,曾先后与多批国内外的水务投资者进行意向洽谈,经过筛选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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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出于对投资者参股比例、参与经营程度、资本运作经验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并经南宁市国资委认可后,选择上海神亚参与发起设立本公司。
2011 年 3 月 30 日,南宁市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南宁市人民
政府关于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合
规性予以确认的请示》,南宁市政府认为绿城水务的设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国
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手续,产权清
晰、程序合法合规。2011 年 5 月 10 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同意
对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合规性予以确认的批复》(桂政函
[2011]139 号),该文件对绿城水务设立及股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确认,认为绿城
水务设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产权清晰,程序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时选定上海神亚作为投资者不违反《关于进一步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及国资管理的有
关规定;建宁集团的出资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以及国资审批程序,并根据建
宁集团出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度和股份比例;发行人的设
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已获得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
府的确认,因此,发行人的设立及选定上海神亚作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南宁市国资委的批准,建宁集团和上海神亚依法共同
发起设立发行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另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发起设立和选择上海神亚作为发起人
的背景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绿城水务发起设立的背景和选择投资者的条件
2004 年,建宁集团开始筹划设立绿城水务并拟在 H 股上市。2005 年 3 月,
南宁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根据该会议做出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2005]4 号),同意南宁市国资委提交的《南宁市建宁水务集团公司组建水务股
份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在组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绝对控股设置国有股权
并同意增加非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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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及上市工作的顺利推进,南宁市国资委和建
宁集团在遴选引进外部投资者过程中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关于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上市有关问题工作会
会议纪要》([2005]44 号)的精神,投资者持股比例应不超过 35%;
(2)投资者只进行财务投资,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投资者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应的资本运作经验,能够为绿城水务 H
股上市提供帮助。
2、选择上海神亚的理由及其相关条件满足和实现情况
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面,南宁市国资委和建宁集团,曾先后与多批国内外的
水务投资者进行意向洽谈和筛选。但由于当时公司的目标是在 H 股上市,发起人
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流通存在一定障碍,且要求外部投资者不能控股,因此部分
投资者的参与意愿不是很强。经过反复沟通和谈判,并经南宁市国资委认可,最
终选择上海神亚参与发行人的发起设立。
2006 年 3 月,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发起成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31
号),正式批准了绿城水务的发起设立方案,确定了上海神亚作为发起人股东的
身份。
上海神亚参与对相关条件的满足和实现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立时,上海神亚认缴出资比例为 13.17%;2009 年,上海神亚
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资后股权比例为 25%。
(2)上海神亚参与发行人发起设立后,仅在董事会中提名一位董事,并没
有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3)发行人设立时,上海神亚大股东华风茂任职于法国里昂证券,上海神
亚及股东利用其资本运作经营积极协助发行人筹备上市工作,包括推荐上市中介
机构、协助策划上市方案、规范公司治理等。
综上所述,上海神亚在入股发行人时符合南宁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其入股
行为已取得南宁市国资委等主管机关的认可,入股后的实际情况亦满足当时入股
的相关条件。
另外,根据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对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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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合规性予以确认的批复》(桂政函
[2011]139 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行人设立及股权变动相关事宜进行了确
认。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国有法人股 35,600.00 86.83
2 上海神亚 一般法人股 5,400.00 13.17
合计 - 41,000.00 100.00


(三)发起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

从事的主要业务
建宁集团是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的通知》(南府发[2004]75 号),在原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原南宁市排水有限责
任公司(含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本公司成立前,建宁集团主要从事水务行业(包括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
水和污水设施的新建及应用、给排水设备安装及其他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资、
经营;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在本公司成立之前,建宁集团拥有的资产主要为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
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发起成立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31 号)和《关
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供水、污水处理相关资产作为发起设立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66 号),建宁集团将
其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股权投入本公司,包括:
1、原水、制水、供水资产,包括:
(1)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40%的股权;
(2)各水厂、加压站经营性资产,包括凌铁水厂、河南水厂、西郊水厂、
中尧水厂、陈村水厂、邕宁供水公司、虎丘加压站、琅东加压站等;
(3)管网所及供水管道资产;
(4)与原水、制水、供水相关的在建工程及其它资产,具体包括三津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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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工程及在建管道工程等;
(5)与上述资产相关的债务。
2、污水处理的经营性资产(含配套的污水管道)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琅
东污水处理厂,以及在建的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以及配套污水管网等。
本公司成立后,建宁集团保留了除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外的其他资产,从事
内河整治项目的投资。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建宁集团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南宁建
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发起成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
批复》(南国资批[2006]31 号)和《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
供水、污水处理相关资产作为发起设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批复》
(南国资批[2006]66 号)投入公司的资产以及各发起人投入的货币资金,主要从
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相关业务。

(五)重组前原企业、重组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及相互关系
公司设立时,建宁集团将其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资产出资投入
本公司;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业务;重组前后业务流程未
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

系及演变情况
本公司设立以来,与主要发起人建宁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间存在工程
施工服务、房屋土地租赁、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已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公司与建宁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
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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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建宁集团出资的资产中,有部分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
产权变更手续:
1、根据《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供水、污水处理相关
资产作为发起设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66
号)、《发起人协议》,建宁集团出资资产包括邕宁供水公司 100%权益。在资
产交付过程中,对于该部分资产的出资,建宁集团没有采取权益过户的方式进行,
而是将邕宁供水公司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全部业务和人员直接移转
给本公司。
2010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取得了南宁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南宁建宁水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邕宁供水公司资产出资事项的确认函》:“我委已对广西绿城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06]1 号),邕宁供水公司权益评估采用的方法是‘根据
评估基准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评估值’,评估的
邕宁供水公司 100%权益价值与其净资产价值相同。因此我委确认:建宁水务集
团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在资产交付过程中改变交付方式的行为没有导致出资不到
位的情形,不影响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也不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
无实质性差异,对此无异议”。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上海神亚出具《关于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邕宁供水公司资产出资事项的确认函》:“南宁市国资委已对广西绿城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
(南国资评核[2006]1 号)。我公司认为,邕宁供水公司权益评估采用的方法是‘根
据评估基准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评估值’,评估
的邕宁供水公司 100%权益价值与其净资产价值相同。因此我公司确认,建宁集
团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在资产交付过程中改变交付方式的行为没有导致出资不到
位的情形,无实质性差异,不影响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也不影响
我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我公司对此无异议。”
保荐机构认为:建宁集团在资产交付过程中将出资资产中的邕宁供水公司
100%权益改为直接移交邕宁供水公司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负债,该资产交付
方式的变化未改变出资资产价值,并已得到上海神亚和南宁市国资委的确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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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建宁集团出资不到位;同时,由于邕宁供水公司的全部债务和全体员工已随
资产交付全部转至或进入发行人,该资产交付方式的变化未对邕宁供水公司的债
权人和员工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建宁集团改变邕宁供水公司 100%权益的资产
交付方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设立过程中邕宁供水公司 100%权益出资的方
式与评估、验资情况不一致,但邕宁供水公司相关业务、资产、人员仍完整的全
部投入了发行人;基于同样的评估方法,并经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邕宁供水公司相关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并入发行人的方式并未影响建宁集团
的出资义务履行和出资资产价值。因此,邕宁供水公司法人产权未过户至发行人
名下而采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整体并入发行人的方式未影响发行人注册资
本的充足性以及资产的独立完整性,不会使发行人与建宁集团遗留同业竞争情
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整体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发起人建宁集团的出资资产中,有 9 辆清污车和 1 处房产无法办理产权
变更手续,经公司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建宁集团以现金方式置换
了上述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资产出资。具体情况见本节“三、发行人的股本
形成及历次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变化”
之“4、建宁集团置换部分出资”。
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
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由于公司设立时建宁集
团未将作为出资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资产,故公司设立后建
宁集团出资资产中有部分房产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10、2011 年公司向
建宁集团购入了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西乡塘区鲁班路 2 号等 18 宗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并相应办理了相关房产的产权证。
4、本公司设立后,发起人建宁集团出资资产中包括的 3 宗土地使用权未及
时办理产权变更,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完成了该 3 宗土地的产权变更手续,
并取得了南宁国用(2010)第 548712 号、南宁国用(2010)第 548713 号、南宁
国用(2010)第 54871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公司拥有的房产和土地的详细
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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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5、本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建宁集团移交的资产中有 2 辆机动车(机动车登
记编号分别为桂 ALC902 和桂 ALC105)未及时办理车辆行驶证的变更,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取得了权属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
除上述情形外,发起人建宁集团投入发行人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股权均已
办理资产交接和权属变更手续,发起人上海神亚的现金出资均已全部足额缴付。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资产的产权明晰。

(八)发行人独立运营情况
本公司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逐步建立
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各方面与公司股
东严格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具有独立的
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1、业务独立
本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具有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的权
利,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业务的能力,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经营
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本公司从事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本公司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本公
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等重要职能完全由本公司组织实施,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业务上的依赖关系,与建宁集团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建宁集团已向本公司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与本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2、资产完整
本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资产与
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况。截至本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担保情形,
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对所有资产拥有
控制权和支配权。
3、人员独立
本公司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体系及独立的员工队伍,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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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员工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工资发放、福利支出与股东及其关联人严格分
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
产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领薪,
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情况。
4、机构独立
本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公司分权管
理与监督职能,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公司建立
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机构职能,定员定岗,并制定了相应
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均独立履行其职能,
不受控股股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应的职能
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情形。
5、财务独立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开设了独立的银行
账户,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订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作为独
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均未在股
东单位及股东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经
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和经营资质,拥有独立的人员、机构和财务体系,法人治理和
内部控制结构完整,经营和运转不依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具有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历次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变化
1、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情况
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发起成立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31 号),公司
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41,000 万股,其中建宁集团持有 35,6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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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3%,上海神亚持有 5,4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3.17%。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35,600.00 86.83
2 上海神亚 5,400.00 13.17
合计 41,000.00 100.00

根据《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分两期缴足。经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6]58 号)
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各股东缴纳的第一期出资 36,680.00 万元,
其中:建宁集团缴纳 35,600.00 万元,上海神亚缴纳 1,080.00 万元。200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8 年 8 月 6 日,上海神亚缴纳了第二期出资 4,320.00 万元,上海东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8]78 号)对上海神亚第二
期出资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200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
理了实收资本的变更手续。
上海神亚缴纳的上述出资的资金来源为: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资金来源 备注
第一期出资 资本金 2006 年 6 月 7 日,该公司设立投入 400 万元。
1,080
2006 年 6 月 借款 2006 年 6 月 28 日,股东华风茂借给该公司 700 万元。
第二期出资 现金分红、股 2008 年 8 月 5 日,收到温州信德股权转让款 4,320 万
4,320
2008 年 8 月 权转让款 元。

根据《发起人协议》,上海神亚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时间为:“在建宁集团聘
请的境外审计机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就股份公司 2003 年度、2004
年度、2005 年度模拟财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及 2006 年度、2007 年度盈利预
测意见(口头或书面)后两个月全部到位,但最迟不超过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
年内缴足”。由于建宁集团未完成《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审计工作,因此上海神
亚至 2008 年 8 月 6 日才缴纳第二期出资。上海神亚第二期出资符合《发起人协
议》的规定。
建宁集团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出具《确认函》:“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第二期出资于 2008 年 8 月缴纳符合双方签订的出资合同中关于出资条款之规
定。对于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历次出资行
为,本公司无异议,亦不存在任何因出资行为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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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亚第二期出资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公司全体发起人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的规定。
上海神亚第一期出资 1,080 万元,来源于上海神亚自有资金和华风茂借款,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海神亚详细情况和上述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1)上海神亚最新工商资料
公司名称 上海神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474 室

法定代表人 曹胜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商务咨询、企业投资管理及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
经营范围 理、市场信息咨询和调查、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以上咨询除经纪)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9 日

(2)上海神亚历史沿革
①上海神亚设立(2006 年 6 月设立)
2006 年 6 月 6 日,上海神亚发起人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神亚注册
资本 2,000 万元,华风茂出资 1,600 万元,曹胜出资 400 万元。
同日,曹胜、华风茂签署《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华风茂
以货币方式分两期出资共计 1,600 万元;曹胜以货币方式分两期出资共计 400 万
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7 日上海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编号为华夏会验(2006)第 334 号),截至 2006 年 6 月 7 日,上海神亚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00 万元,其中华风茂以货币出资
320 万元,曹胜以货币出资 80 万元。
②第一次变更(2008 年 5 月减少注册资本至 400 万元)
2008 年 5 月 20 日,上海神亚全体股东签署《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
程修正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00 万元。
2008 年 7 月 16 日,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海神亚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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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为沪惠报验字(2008)1271 号),验证截至 2008
年 7 月 14 日,上海神亚已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 1,600 万元,其中减少华风茂出资
1,280 万元,减少曹胜出资 320 万元。
③第二次变更(2013 年 11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11 月 18 日,曹胜与华风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风茂将其所持
有上海神亚 80%股权全部转让给曹胜。
2013 年 11 月 21 日,上海神亚完成工商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后,上海神亚变
更为曹胜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上海神亚发起人股东主要工作履历
根据确认,曹胜和华风茂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姓名 主要工作履历
2002 年-2003 年,香港南华融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3 年-2005 年,香港汇盈融资有限公司联席董事;
曹胜 2005 年-2006 年,上海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0年-2014年,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1999 年-2003 年,嘉诚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2003 年-2006 年,法国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华欧国际证券投
资银行部执行董事;

华风茂 2006 年-2008 年,中国金融策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8 年-2014 年,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交银国际(亚洲)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4 年至今,中国金融策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4)出资来源
根据曹胜、华风茂的确认及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海神亚 2006 年 6 月
设立 400 万元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为华风茂和曹胜的自有资金,华风茂借给上海
神亚 7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5)上海神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的其他利益安排
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行人在上市前,上海神
亚有权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以增资时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确定,增资比例以其在
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增至 35%或双方同意的比例为限,且该项增资权利只能行使一
次。
除上述情形外,上海神亚 2006 年投资发行人时,各方没有对后期利益安排、
股权变动、代持股份等事项进行约定;上海神亚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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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代持股份等约
定。
2、2009 年 9 月第一次增资
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在上市前,上海神亚
有权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以增资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确定,增资比例以其
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增至 35%或双方同意的比例为限,且该项增资权利只能行使一
次。
2009 年 9 月,经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西
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批复》(南国资批[2009]162 号)批准,并
经公司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海神亚行使了《发起人协议》
中规定的增资权利,将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增至 25%。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41,000.00
万元增至 47,466.67 万元,增资部分全部由上海神亚以现金缴纳,每股认购价格
为 1.1945 元。
本次增资价格系以 2009 年 7 月 31 日公司评估净资产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来参见“5、2010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和 200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利润为依据。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
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09)第
015 号),并经南宁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09]2
号)核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9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75,664.26 万元,
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21,402.04 万元和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
利润 5,288.52 万元后的净资产为 48,973.70 万元,扣除后的每股净资产为 1.1945 元,
因此本次增资的认股价格确定为每股 1.1945 元。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35,600.00 86.83 35,600.00 75.00
2 上海神亚 5,400.00 13.17 11,866.67 25.00
合计 41,000.00 100.00 47,466.67 100.00

根据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9]50 号),
截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上海神亚已缴纳上述新增注册资本。2009 年 9 月 29 日,
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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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亚缴纳的本次认缴增资的资金来源为:2009 年 9 月 15 日,收到温州
信德股权转让款 1,600 万元,收到无锡红福股权转让款 6,300 万元。
3、股份转让
(1)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温州信德之股份转让
2008 年 7 月 19 日,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神亚
将其拟持有的 3,000 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北京德信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转让
价款为 5,400 万元。2008 年 7 月 19 日,双方还另行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约
定由上海神亚代北京德信持有 3,000 万股本公司股份,该协议于受让方成为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本公司上述代持股份持有人之日或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之日起终止。
2009 年 9 月 10 日,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神亚
将其拟持有的 2,866.67 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北京德信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让价款为 5,160 万元。2009 年 9 月 10 日,双方还另行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
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备案完成前,由上海神亚代北京德信或其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本次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中的 8,888,888 股(连同 2008 年 7 月签订《股份代
持协议》约定代持 3,000 万股合计代持 38,888,888 股股份),该协议于受让方成
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本公司的章程予以记载、或《公司法》及《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合法登记之本公司上述代持股份持有人之日或者股份转让协
议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009 年 11 月 15 日,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温州信德签订《三方协议》,确
定上述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于 2008 年 7 月 19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 2009
年 9 月 10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股份受让人为温州信德。
为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需要,2009 年 11 月 16 日,上海神亚与温州信德再次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神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58,666,667 股股份转
让给温州信德。
北京德信委托上海神亚代持股份的原因:两次股份转让均要求北京德信在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即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而当时上海神亚均尚有部分股
份属于即将取得但毕竟尚未取得的情形,北京德信为了避免付款后履约风险,与
上海神亚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在北京德信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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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转让股份过户登记至北京德信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名下
之日止期间,转让股份先由上海神亚代受让方持有。为此,在前述两次股份转让
的《股份转让协议》签订的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就“上海神
亚代北京德信持有转让股份”的相关事宜予以明确和细化。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
之间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对转让股份过户至北京德信之前的过渡期安排,属
于风险防范措施的范畴。
北京德信与温州信德之间关系如下:①北京德信是温州信德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温州信德 2.23%的合伙份额;②德力西集团通过其控股子
公司德力西控股持有北京德信 95.25%的合伙份额,德力西控股为北京德信的第一
大合伙人;③德力西集团直接持有温州信德 27.93%的合伙份额,为温州信德的第
一大合伙人。因此,北京德信与温州信德为关联合伙企业。
(2)上海神亚与无锡红福之股份转让
2009 年 5 月 25 日,上海神亚与无锡红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
神亚将其拟持有的 3,500 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无锡红福,转让价款 6,300 万元。
双方还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备案完成前,由上海神亚代无
锡红福持有本次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代持行为于无锡红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日起终止。
为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需要,2009 年 11 月 16 日,上海神亚与无锡红福再次
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神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3,500 万股股份
转让给无锡红福。
(3)上海神亚与北京红石之股份转让
2009 年 6 月及 2009 年 11 月,上海神亚与北京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 100 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北京红石,转让价款为 180 万元。
上述受让股份股东,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海神亚、北京德信、温州
信德、无锡红福、北京红石也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已经
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以及潜在的纠纷;温州信德、无锡红福、北京红石分别受
让的本公司股份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代持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委托
其他方代持股份之情形。
针对上述股份转让,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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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股份变动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将公司章程修正案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过户前 过户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35,600.00 75.00 35,600.00 75.00
2 上海神亚 11,866.67 25.00 2,400.00 5.06
3 温州信德 0 0 5,866.67 12.36
4 无锡红福 0 0 3,500.00 7.37
5 北京红石 0 0 100.00 0.21
合计 47,466.67 100.00 47,466.67 100.00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股份代持,是对转让股份过户至受让人之前的过渡期安
排,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代持情况已解除;上海神亚、北京德信、温州信德、
无锡红福、北京红石已分别出具《确认函》,对上述股份转让过程和结果进行了
确认,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以及潜在的纠纷。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代持情况解除,上海神亚、温州信
德、无锡红福和北京红石所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再存在代持的情形,上述
各方对股份代持及其解除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另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上海神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外转让的
原因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发行人设立时,上海神亚自有资金不足以一次性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因此约
定分期进行出资。其中,首期出资 1,080 万元(2006 年 6 月实际缴纳),第二期
出资 4,320 万元(2008 年 8 月实际缴纳)。同时,上海神亚还在《发起人协议》
中约定了一次单方面增资的权利。
上海神亚本拟通过在上海神亚层面引入投资者对其进行增资以补充资金,满
足第二期出资和后续增资的需要,因此与外部机构进行了接洽。但由于 2008 年
后发行人已决定放弃 H 股上市,转为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外部投资机构更愿
意直接投资发行人而不是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因此,上海神亚将其已经持有
及拟通过增资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协议转让给温州信德、无锡红福和北京红
石。
经核查相关资料,并经有关各方确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海神
亚及其股东与发行人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之间不曾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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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上海神亚 2009 年对公司增资的价格为每股 1.1945 元,该价格系根据《发起
人协议》约定,并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确定,增资行为和增资价格已经南宁市国资
委审批和核准。而上海神亚 2009 年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让予温州信德、
无锡红福和北京红石的价格为每股 1.8 元,该价格系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两次交易价格的差异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后
认为:(1)上海神亚 2009 年对发行人的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增资价格
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核准,增资
行为合法有效;(2)上海神亚与温州信德、无锡红福、北京红石间的股权转让
交易双方均非国有控股单位,所转让发行人股份非国有产权,不存在需要国有资
产主管部门审批或确认的事项,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3)上述增资和转让交易均系合理商业行为,不存在规避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
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国有股东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此外,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对广西绿
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合规性予以确认的批复》(桂政函[2011]139
号),该文件对绿城水务设立及股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确认,认为绿城水务历次
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产权清晰,程序合法合规。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温州信德、无锡红福、北京红石入股后,与
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以及就未来股权变动、退出等方面的特殊协议或安
排。
4、建宁集团置换部分出资
公司设立时,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拟出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待定)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通桂评报字[2006]第 005 号),建宁集团拟出资投入绿城水务的净资产的评估值
为 35,601.85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经南宁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
(南国资评核[2006]1 号)的核准。2006 年 4 月 30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了《关
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供水、污水处理相关资产作为发起设立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66 号),同意建宁集
团出资金额为 35,600 万元。2006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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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6]58 号)对公司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证。
2006 年 9 月 14 日,公司领取了广西自治区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50000100187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出资过程中,建宁集团存在以不拥有所有权的 9 辆清污车以及无法办理产
权过户手续的 1 处房产出资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9 辆清污车
2004 年,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购买了 12 辆清污车,
将其列入“在建工程”核算。根据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南宁市污水处理系统维护
设备分配方案的批复》(南建复[2004]4 号),南宁市建设局将 12 辆清污车中的
9 辆划拨给南宁市市政局工程管理处管理和使用。2005 年 5 月 12 日,南宁市排
水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移交了以上 9 辆清污车,其后南宁市市
政工程管理处办理了车辆行驶证,但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上述 9 辆清污车依然通过“在建工程——污水系统维护设备”核算。根据《南
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南府发[2004]75
号),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将包括“在建工程——污水系统维护设备”在内
的部分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至建宁集团,公司设立时,建宁集团将上述资产作为
出资投入本公司。由于建宁集团在将上述 9 辆清污车作为出资投入本公司时,实
际并不拥有其所有权,因此公司设立后一直未能办理该等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2)琅东污水处理厂综合楼
公司设立时,琅东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座落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建宁集团未将
该土地作为对本公司的出资资产,由于该房产与其座落的土地权属不一致,无法
单独过户,因此公司设立后一直未能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06]
第 005 号)及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
[2006]58 号),上述 9 辆清污车和琅东污水处理厂综合楼的价值合计为 953.18 万
元。2009 年 9 月,经公司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建宁集团调整其对
公司的部分出资方式,将上述作价 953.18 万元的资产出资变更为等价的货币资金
出资,变更后,建宁集团的股权比例不变。2010 年 8 月 2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
《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对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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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资产的批复》(南国资批[2010]180 号)同意了本次调整方案。2010 年 8
月 30 日,建宁集团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了人民币 953.18 万元。2010
年 9 月 2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形式变更进行了验证,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10]28 号)。201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广
西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上述置换完成后,发行人未使用琅东污水处理厂综合楼,该综合楼目前为建
宁集团下属子公司南宁排水和水城旅游使用。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建宁集团出资的部分实物资产未能办理
过户,但鉴于:①建宁集团已经以现金方式置换了该部分实物资产出资;②建宁
集团本次置换部分出资已经发行人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③本次出资置换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④建宁集团承诺“愿意承担本次调整出资的一切法律后果”。因此,上述情
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虽有部分实物资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但出
资方已用等值现金对该等资产予以出资置换,该部分资产对应的出资义务已补充
履行完毕,该部分资产的未过户情况及出资调整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注册资本充足
性、整体资产状况和实际经营状况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及其股东
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2010年9月第二次增资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东权益中 21,402.04 万元为国有独享资本公
积。为解决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问题,2010 年 9 月,经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广
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以解决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问题的批复》
(南国资批[2010]227 号)批准,并经公司 201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公司注册资本由 47,466.67 万元增至 58,881.09 万元。本次增资新增加股份 11,414.42
万股,由公司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其中建宁集团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21,402.04 万元转增 8,560.82 万股;温州信德以现金 3,526.93 万元认购 1,410.77 万股;
无锡红福以现金 2,104.13 万元认购 841.65 万股;上海神亚以现金 1,442.83 万元认
购 577.13 万股;北京红石以现金 60.12 万元认购 24.05 万股。其中上海神亚出资
来源为公司的历次现金分红及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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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绿城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价格问题的批复》(南国资批[2010]235 号)确认,本次增
资完成后,建宁集团享有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高于增资股份数额的部分以及其他
股东增资额高于增资股份数额的溢价部分,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公司全体
股东共同享有。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35,600.00 75.00 44,160.82 75.00
2 温州信德 5,866.67 12.36 7,277.44 12.36
3 无锡红福 3,500.00 7.37 4,341.65 7.37
4 上海神亚 2,400.00 5.06 2,977.13 5.06
5 北京红石 100.00 0.21 124.05 0.21
合计 47,466.67 100.00 58,881.09 100.00

根据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10]32 号),
截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全部新增注册资本。201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1)增资价格
本次增资价格系以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后的净资产
为基础确定。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拟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0]第 024 号),并经南宁市国资
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10]2 号)核准,公司于评估基准
日(2010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值为 90,260.27 万元。扣除建宁集团享有的国有
独享资本公积 21,402.04 万元后,按公司总股本 47,466.67 万股计算,每股净资产
为 1.45 元,经各股东间协商并考虑一定溢价,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每股 2.50 元。
(2)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形成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及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部分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
的建设资金来源中除企业自筹外,还有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和地方
财政拨款等投资补助。
公司主要从事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由于投资较大,公司除通过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等渠道外,还利用政府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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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资金。截至 2008 年底,公司共收到各类投资补助合计 21,617.19 万元,详
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到的中央投资 收到的地方财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合计
补助资金 政拨款
1 南宁市三津水厂一期工程 2,000.00 - 2,000.00
2 南宁市邕宁县城给水扩建工程 1,090.00 49.11 1,139.11
南宁市朝阳溪综合整治工程(江南污水处
3 10,238.02 1,710.04 11,948.06
理厂等污水处理部分)
南宁市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琅东污
4 3,985.61 130.00 4,115.61
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南宁市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江北片
5 1,913.01 - 1,913.01
污水管网工程)
6 水环境综合 - 293.14 293.14
7 筹建处综合 - 208.26 208.26
合计 19,226.64 2,390.55 21,617.19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 号)第十四条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
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①对非经营性
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②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
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
其规定”。2008 年末,根据南宁市财政局与南宁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增加南宁
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债[2008]76 号),
从 2008 年 12 月 30 日起,将政府历年各项投资所形成的建宁集团专项应付款转
增为建宁集团的国有资本金;如建宁集团将上述政府投资的资产划入所属子公
司,应同时增加相应子公司的国有资本金。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变更南宁市三津水厂一期工程等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批复》
(桂发改投资[2007]934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于 2008 年度办理了财务关系划转手续,将中央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补助和地方财政拨款等政府资金 21,617.19 万元全部转为资本公积,作为国有独
享资本公积进行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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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
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并
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中,19,226.64 万元中央国债等投资补
助属于不征税收入,2,390.55 万元地方财政拨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2009
年公司为收到的 2,390.55 万元地方财政拨款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合计 215.15 万元,
冲减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215.15 万元,冲减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余额为 21,402.04
万元。
6、上海神亚与凯雷复星、复星高新之股份转让
2012 年 3 月 13 日,上海神亚与凯雷复星、复星高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
其持有的 2,828.1338 万股和 149 万股发行人股份分别转让给凯雷复星和复星高新,
转让价格为 2.70 元/股。
就本次股份转让,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股份变动记载于《公司章程》。
凯雷复星系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其受让公司股份事项已经广西自治区商务厅
批准,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获得了广西自治区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公司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小于 25%)。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将公司章程修正案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并换发了营业执照。
凯雷复星和复星高新的具体信息详见本节“七 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基本情况”部分相关内容。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过户前 过户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44,160.82 75.00 44,160.82 75.00
2 温州信德 7,277.44 12.36 7,277.44 12.36
3 无锡红福 4,341.65 7.37 4,341.65 7.37
4 凯雷复星 - - 2,828.13 4.80
5 复星高新 - - 149.00 0.25
6 北京红石 124.05 0.21 124.05 0.21
7 上海神亚 2,977.13 5.06 - -
合计 58,881.09 100.00 58,881.09 100.00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核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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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发行人前次 IPO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未获批准。由
于上海神亚投资发行人的时间已经较长,且发行人上市进程受阻,同时发行人 IPO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后,对曹胜和华风茂个人也形成了一定压力。因此,曹胜、华
风茂最终决定将上海神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外转让。另外,凯雷复星和复星
高新投资团队对发行人前景比较看好,因此最终达成转让交易。
经核查,上海神亚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发行人对分红的约定和实际分红情
况如下:
根据建宁集团、上海神亚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共同签署的《广西绿城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存
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形下,发行人红利的分配以现金形式发放,分红比例不低于当
年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金额的 65%,但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对当年分红另行作出决定的除外。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历年分红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建宁集团与上海
神亚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上海神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全部对外转让
前,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比例均达到当期实现可分配净利润的
65%以上,发行人历次对上海神亚的分红情况如下:
上海神亚加权平均 分红总金额 上海神亚获得分红 上海神亚实际分红
分红年度
实缴出资比例(%) (万元) 金额(万元) 比例(%)
2006 年度 2.94 1,926.97 56.74 2.94
2007 年度 2.94 7,449.71 219.35 2.94
2008 年度 7.48 1,803.73 135.00 7.48
2009 年 1-7 月 13.17 5,288.52 696.54 13.17
2009 年 8-12 月 5.06 4,984.00 252.00 5.06
2010 年 1-6 月 5.06 6,075.73 307.20 5.06

注:经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发行人未对 2010 年下半年利润进行分红。

经核查,自设立以来,发行人按股东当期加权平均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上海神亚退出前,其获得分红的比例与加权平均实缴出资比例一致;发行人历次
对上海神亚的分红资金均实际支付给了上海神亚。
上海神亚目前系持股平台公司,未实际经营具体业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均为 1,509.64 万元,2014 年度净利润为-302.77 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上海神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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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股东没有通过其他形式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持股、委托持股或者享有权益的情
形。
7、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情况
2010 年 8 月 28 日,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0]146 号),对公司设立起至
第二次增资之前国有股权设置情况进行了确认。
2010 年 11 月 26 日,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后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0]209 号),对公司 2010
年 9 月增资后的国有股权设置情况进行了确认。
2012 年 7 月 25 日,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股东变更后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91 号),
对 2012 年上海神亚转让股权后的国有股权设置进行了确认:“2012 年 5 月 30 日,
绿城水务公司经自治区商务厅以《关于同意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的批复》(桂商资函[2012]68 号)批复同意其部分股东变更后,总股本为 58,881.0898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 44,160.8173 万股,由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股东,标注‘SS’)持有,占总股本的 75%。”
8、国有股转持的批复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0]210
号),同意建宁集团在公司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
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建宁集团承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
批复》(桂国资复[2010]210 号),我公司承诺在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将持有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9、绿城水务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规性的确认
2011 年 3 月 30 日,南宁市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南宁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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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合
规性予以确认的请示》,南宁市政府认为绿城水务的设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国
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手续,产权清
晰、程序合法合规。
2011 年 5 月 10 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同意对广西绿城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合规性予以确认的批复》(桂政函[2011]139 号),
该文件对绿城水务设立及股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确认,认为绿城水务设立程序合
法合规,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
续,产权清晰,程序合法合规。

(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交易金额超过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 50%以上
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股权收购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收购生源供水 20%股权
生源供水原为公司的合营企业,2011 年 5 月,公司收购了生源供水 20%股权,
持股比例由 40%增至 60%,使其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收购生源供水 20%股
权的具体程序如下:
(1)201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收购南宁市自来水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20%
股权的议案》。
(2)2011 年 3 月 24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南宁市自来水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20%
股权的意见》(南国资批[2011]33 号),同意公司收购生源供水 20%股权。中通
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收购的生源供水 2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
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1]第 008 号),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生源供水 20%股权的评估值为 743.33 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南宁市国资委备
案。
(3)2011 年 3 月 28 日,公司与南水科技签署了《关于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书》,南水科技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生源供水 20%股权,股
权转让价款为 743.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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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源供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
东均声明放弃上述生源供水 20%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5)生源供水针对上述股权变动于 2011 年 6 月 7 日取得了更换后的中外合
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股权收购使生源供水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1)
生源供水主营业务为原水供应,其生产的原水全部供应给本公司,此次股权收购
将完善公司业务的产业链,增强业务的完整性;(2)生源供水于 2011 年 5 月 1
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减少公司的对外关联交易,并且生源供水总资产及
净资产规模较小,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生源供水于收购日(2011 年 5 月 1 日)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 3,896.10 万
元,归属于本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2,079.08 万元,其 2011 年 5-12 月、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以收购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
后)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5-12 月
营业收入 1,485.00 1,481.97 1,460.82 1,005.09
净利润 175.82 145.36 145.57 170.69
注:以上财务数据除2014年度数据外,均经安永华明审计。


2、发行人收购南宁水建 100%股权
2011 年 9 月,公司收购了建宁集团持有的南宁水建 100%股权,使其成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此次股权收购程序如下:
(1)2011 年 5 月 23 日,建宁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出让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2)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宁市水建
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1 年 8 月 12 日,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南宁市水
建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1]109 号),同意建宁
集团将其持有的南宁水建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4)2011 年 8 月 25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南宁水建净资产进行了
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1]第 026 号),在评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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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南宁水建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6,432.93 万元,评估价值
为 6,580.47 万元,增值 147.54 万元,增值率为 2.29%。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广西自
治区国资委《关于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
复[2011]128 号)核准。
(5)2011 年 9 月 20 日,公司与建宁集团签订了《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的合同书》,建宁集团将其持有南宁水建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转让价款为 6,580.47 万元,评估基准日至收购日之间南宁水建的净利润 125.50 万
元由建宁集团享有。
(6)2011 年 9 月 23 日,南宁水建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收购使南宁水建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如下:(1)
南宁水建主营业务为水务工程项目的施工,其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公司投资建设的
水务工程项目,此次股权收购将增强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2)公司对
南宁水建的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自报告期期初将南宁水建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
3、发行人收购生源供水 40%股权
生源供水原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4 年 8 月,公司收购了生源供水 40%股
权,持股比例将由 60%增至 100%,使其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收购生源供
水 40%股权的具体程序如下:
(1)2013 年 9 月 12 日,生源供水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30%股权的
议案》和《关于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10%股权的议案》。
(2)2013 年 9 月 16 日和 2014 年 2 月 27 日,南宁市国资委分别出具《关于
同意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10%股权的批复》
(南国资批[2013]109 号)和《关于同意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南宁市生源供
水有限公司 30%股权的批复》(南国资批[2014]19 号),同意南宁产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及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生源供水股权,并按有关规定进场公开交
易。
(3)2014 年 4 月 10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生源供水股东拟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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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股东拟转让 40%股权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4]第 107 号),生源供水 40%股权的评估
值为 1,427.20 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南宁市国资委核准。
(4)2014 年 8 月 6 日,公司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价获得生源供水 40%
股权标的,并收到报价结果通知单,成交价款 1,428 万元。
(5)2014 年 8 月 15 日,公司分别与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南宁产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成交价款合计 1,428 万元。
(6)2014 年 9 月 26 日,生源供水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四、股东出资、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及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

量属性

公司自成立以来共进行了五次验资和一次验资复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设立时第一期验资情况
根据《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
为 41,000 万元,由建宁集团认缴 35,600 万元,上海神亚认缴 5,400 万元。以上出
资分两期缴足,第一期出资为建宁集团投入的资产及上海神亚认缴出资的 20%,
第二期出资为上海神亚认缴出资的 80%。
2006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公司设立的第一期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
字[2006]58 号)。经审验,截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各股东缴纳的第一
期出资 36,680.00 万元,其中:建宁集团以实物和货币缴纳出资 35,600.00 万元,
上海神亚以货币缴纳出资 1,080.00 万元。

(二)第二期出资验资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08 年 8
月 6 日公司设立的第二期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
[2008]78 号)。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8 月 6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神亚缴纳的第二
期出资 4,320.00 万元,公司股东两期累计缴纳注册资本 41,000.00 万元,其中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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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缴纳出资 35,600.00 万元,上海神亚缴纳出资 5,400.00 万元,公司股东已足额
缴付全部注册资本。

(三)第一次增资扩股时的验资情况
2009 年 9 月 22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
[2009]50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神亚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466.67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7,466.67 万元。

(四)部分出资置换的验资情况
2010 年 9 月 2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建宁集团调整出资资产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
桂验字[2010]28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建宁集团缴
纳的替换出资人民币 953.18 万元,出资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及各股东持股比例不
变。

(五)第二次增资扩股时的验资情况
2010 年 9 月 30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
[2010]32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 11,414.42 万元,其中:建宁集团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增 8,560.82 万元,
上海神亚以现金缴纳 577.13 万元,温州信德以现金缴纳 1,410.77 万元,无锡红福
以现金缴纳 841.65 万元,北京红石以现金缴纳 24.05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58,881.09 万元。

(六)验资复核情况
根据《关于收回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券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财
办会[2013]20 号),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向财政部、证监会提出
终止其证券业务,其证券资格许可证已于 2013 年 6 月被收回。为此,本公司委
托安永华明对公司设立及最近一次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未发现公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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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 2010 年增资涉及实收资本状况与东华桂验字[2006]58 号、东华桂验字[2008]78
号和东华桂验字[2010]32 号验资报告结论在重大方面存在不相符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南宁市国资委

100%


温 无 建 凯 复 北
州 锡 宁 雷 星 京
信 红 集 复 高 红
德 福 团 星 新 石

12.36% 7.37% 75.00% 4.80% 0.25% 0.21%



绿城水务


100% 100%

南宁水建 生源供水




建宁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南宁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七、公司主要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能部门设置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设立组织机构,公司设有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的内部组织
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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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塘污水处理厂和五象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投产。

公司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确保了公司对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如下:
1、职能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兼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以及公司上市、
证券法律、发展战略、投资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与投资者、
监管机构及各中介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等事务。
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估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外部检查和审计,
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班子日常工作以及行政后勤、房屋资产管理、公
司党务、宣传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教育、培训、薪酬、聘用、调配、解聘等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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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算、决算方案,并实施和跟踪管理,统筹调配财务资源,为生产经营服务。
管理信息部:负责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给排水生产技术、给排水规划、用水报建审核、质量管理、
企业标准化等工作。
设备管理部:负责机械、电气、计量、能耗、设备采购、设备更新改造、设
备类的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
材料供应部:负责物资采购、物资管理、仓库管理等工作。
基建工程部:负责基建技改工程前期工作以及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预
结算等工作。
中心调度室:负责供水生产调度管理、供水生产运行分析、水务热线管理等
工作。
中心化验室:负责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水质分析等工作。
污水项目办公室:负责污水处理厂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日常设备的招投标除
外)。
2、基层单位(含分公司)
水厂(凌铁水厂、西郊水厂、河南水厂、中尧水厂、陈村水厂、三津水厂、
邕宁水厂):负责本厂安全生产以及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卫生管理、综合治理
等工作。
营业处:负责供水营销、水表及表位管理、抄表收费、用水报装管理及本处
的设备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综治等工作。
管网管理处:负责公司市区管网资产管理、管网维护抢修、新装管道测量、
水务监察及本处的设备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综治等工作。
南宁污水处理分公司:下设琅东污水处理厂、江南污水处理厂、三塘污水处
理厂和五象污水处理厂,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网维护抢修、基建技改
以及本单位的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卫生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
南宁东盟经济园区分公司:负责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的安全供水、供水营销、
管网维护抢修、基建技改以及本单位的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卫生管理、综合治
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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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维修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的大修,及机电设备事故的应
急处理。
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污水处理分公司:负责本县内污水
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与核算,以及生产中的安全生产、管网维护抢修、
基建技改以及本单位的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卫生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


六、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生源供水、南宁水建两家子公司,无参
股公司。

(一)生源供水
1、基本情况
生源供水成立于 1999 年 9 月 30 日,注册资金为 349.225 万美元,住所为南
宁市星光大道 17 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 17 楼 E 座,法定代表人为梁雪松,注册号
为 450100400004689,企业经营范围为:自来水源水的生产(取水许可证一有效期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取水许可证二有效期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销售。
2、历史沿革
(1)设立情况
1999 年 9 月 24 日,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设
立合资经营企业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的批复》(南联审复[1998]020 号),同
意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南水科技、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光达国际发展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生源供水,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168.00 万美元,其中:南
宁市自来水公司以实物资产认缴 67.2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40%;南水科技以
现金认缴 33.6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20%;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以现
金认缴 16.8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10%;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认
缴 50.4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30%。
1999 年 9 月 30 日,生源供水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
注册号为企合桂南总字第 00068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设立时股权结构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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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67.20 40.00
2 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50.40 30.00
3 南水科技 33.60 20.00
4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 16.80 10.00
合计 168.00 100.00

1999 年 11 月 23 日,南宁东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东方验字(99)
01 号《验资报告》,对生源供水的设立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 1999 年 11 月
3 日,生源供水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2)2003 年增资
2003 年 10 月,经生源供水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生源供水注册资
本由 168 万美元增加至 349.225 万美元,增资部分由股东按持股比例以货币资金
认缴,其中南宁市自来水公司认缴 72.49 万美元,南水科技认缴 36.245 万美元,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认缴 18.1225 万美元,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认缴
54.3675 万美元。
增资完成后,生源供水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139.69 40.00
2 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04.7675 30.00
3 南水科技 69.845 20.00
4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 34.9225 10.00
合计 349.225 100.00

2003 年 8 月 22 日及 2003 年 9 月 26 日,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对本次增资的两期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东广验字(2003)第 117
号《验资报告》和东广验字(2003)第 13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3 年 9 月
26 日,生源供水股东均已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
(3)2006 年股权变更
2006 年 4 月 13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将全资下属企业的供水、污水处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集团公司的批复》
(南国资批[2006]65 号),同意将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所属的原水、制水、供水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建宁集团,2006 年 4 月 18 日,南宁自来水公司与建宁集团
签订《国有产权划转协议》,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将其持有的生源供水 40%股权等
资产无偿划转给建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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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供水、污水
处理相关资产作为发起设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批复》(南国资批
[2006]66 号),本公司设立时,建宁集团将其持有的生源供水 40%股权作为出资
的一部分投入至本公司,公司成为生源供水股东。
生源供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了上述股权的变更行为,其他股东
均声明放弃对该 40%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生源供水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绿城水务 139.69 40.00
2 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04.7675 30.00
3 南水科技 69.845 20.00
4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 34.9225 10.00
合计 349.225 100.00

(4)2010 年股权划转
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持有的广西
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等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国资委[2009]92 号),
2010 年 4 月 9 日,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与南宁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生源
供水 10%股权无偿划转至南宁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生源供水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了上述股权划转行为,其他股东均声
明放弃该 10%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生源供水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绿城水务 139.69 40.00
2 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04.7675 30.00
3 南水科技 69.845 20.00
4 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9225 10.00
合计 349.225 100.00

(5)2011 年股权转让
201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
南宁市自来水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20%股权
的议案》。2011 年 3 月 24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南宁市自来水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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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股权的意见》(南国资批[2011]33 号),同意本公司收购生源供水 20%股权。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拟收购的生源供水 2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1]第 008 号),生源供水 20%股权的评估值
为 743.33 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南宁市国资委备案。2011 年 3 月 28 日,公司与
南水科技签署了《关于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书》,南水科技
向本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生源供水 2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 743.33 万元。
生源供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东均声
明放弃该 20%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生源供水针对上述股权变动 2011 年 7 月 22 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目
前,本公司持有生源供水 60%股权,为生源供水的控股股东,生源供水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绿城水务 209.535 60.00
2 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04.7675 30.00
3 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9225 10.00
合计 349.225 100.00

(6)2014 年股权转让
2013 年 9 月 12 日,生源供水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30%股权的议案》
和《关于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10%股
权的议案》。
2013 年 9 月 16 日和 2014 年 2 月 27 日,南宁市国资委分别出具《关于同意
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10%股权的批复》(南
国资批[2013]109 号)和《关于同意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南宁市生源供水有
限公司 30%股权的批复》(南国资批[2014]19 号),同意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及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生源供水股权,并按有关规定进场公开交易。
2014 年 4 月 10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生源供水股东拟转让的 40%
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股东拟转让 40%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4]第 107 号),生源供水 40%股权的评估值为
1,427.20 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南宁市国资委核准。
2014 年 8 月 6 日,绿城水务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价获得生源供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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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标的,并收到报价结果通知单,成交价款 1,428 万元。2014 年 8 月 15 日,公
司分别与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
同》。
2014 年 9 月 26 日,生源供水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生源供水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主营业务
生源供水主营业务为原水供应。报告期内,生源供水生产的原水全部供应给
本公司,为公司下属河南水厂和凌铁水厂提供原水。
4、财务情况
生源供水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
总资产 3,826.51
净资产 3,604.05
净利润 187.61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安永华明审计。


(二)南宁水建
1、基本情况
南宁水建成立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亭
洪路 72 号,法定代表人为周柏建,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
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资质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销售:给排
水设备、水电器材、水管和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给排水材料加工;
水池清洗消毒。
2、历史沿革
(1)设立情况
南宁水建由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和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其中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以货币资金和实
物资产出资 1,1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5.83%,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以货币资
金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17%。其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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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1,150.00 95.83
2 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 50.00 4.17
合计 1,200.00 100.00

2000 年 9 月 1 日,南宁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南广会验字(2000)
第 145 号《验资报告》,对南宁水建的设立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2002 年增资
2002 年 3 月 12 日,南宁水建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南宁水建的注册资本由 1,200
万元增加至 2,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南宁市自来水公司认缴。
本次增资完成后,南宁水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2,450.00 98.00
2 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 50.00 2.00
合计 2,500.00 100.00

2002 年 3 月 29 日,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东广验字
(2002)第 024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3)2006 年股权划转
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将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持有的相关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至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69 号),
2006 年 5 月 10 日,南宁自来水公司与建宁集团签订《国有产权划转协议》,将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持有的南宁水建 98%股权、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 100%产权
全部无偿划转至建宁集团。
2006 年 5 月 20 日,南宁水建股东会同意了上述股权划转行为,南宁市银水
综合服务部声明放弃该 98%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南宁水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建宁集团 2,450.00 98.00
2 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 50.00 2.00
合计 2,500.00 100.00

(4)2009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09 年 6 月 15 日,建宁集团与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将其持有的南宁水建 2%股权转让给建宁集团,转让价款
为 50 万元。2009 年 6 月 15 日,南宁水建股东会同意南宁市银水综合服务部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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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南宁水建 2%股权转让给建宁集团。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南宁水建成为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
(5)2009 年 8 月增资
2009 年 7 月 28 日,建宁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建宁集团增资 3,500 万元,使
南宁水建注册资本增至 6,000 万元。2009 年 8 月 12 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
同意增加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南国资批[2009]157 号)。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东华桂验字[2009]41 号)。
(6)2011 年股权转让
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
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1 年 8 月 12 日,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协议转让南宁市水建工
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1]109 号),同意建宁集团
将其持有的南宁水建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2011 年 8 月 25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南宁水建净资产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1]第 026 号),在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南宁水建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6,432.93 万元,评估价值为 6,580.47
万元,增值 147.54 万元,增值率为 2.29%。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广西自治区国资委
核准。
2011 年 9 月 20 日,公司与建宁集团签订了《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的合同书》,建宁集团将其持有的南宁水建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转让价款为 6,580.47 万元,评估基准日至收购日之间南宁水建的净利润由建宁集
团享有。
2011 年 9 月 23 日,南宁水建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南宁水建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主营业务
南宁水建主营业务为水务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报告期内,南宁水建在广西
开展水务工程的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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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情况
南宁水建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14,922.21
净资产 6,616.21
净利润 414.55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安永华明审计。


七、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公司的主要法人股东为建宁集团、温州信德、无锡
红福、凯雷复星和复星高新,具体情况如下:
1、建宁集团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建宁集团持有公司 75%的股份。
建宁集团成立于 2004 年 8 月 29 日,系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宁
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南府发[2004]75 号),在原南宁市自来水
公司、原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含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组建的
国有独资公司,由南宁市国资委代表南宁市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对其实行国
有资产授权经营。2008 年 12 月 3 日,建宁集团更名为“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建宁集团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住所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 17 号南
宁国际经贸大厦第 3 层,法定代表人为韦敏宏,经营范围为:资产整合收购;国
有资产管理;内河整治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水务仪表检测和技
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服
务。
建宁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1,427,067.09
净资产 347,645.10
净利润 22,431.31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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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温州信德持有公司 7,277.44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12.36%。
温州信德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 35,800 万元,住
所为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 388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德信(委派代表:
陈狄奇),经营范围为:资本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
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
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温州信德的合伙期限为
10 年。
温州信德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16,951.81
净资产 16,644.89
净利润 443.89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温州信德的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德力西集团 10,000.00 27.93% 有限
2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13.97% 有限
3 陈维国 5,000.00 13.97% 有限
4 刘岳孟 5,000.00 13.97% 有限
5 支绍环 5,000.00 13.97% 有限
6 黄正生 5,000.00 13.97% 有限
7 北京德信 800.00 2.23% 普通
合计 35,800.00 100.00% -

经核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温州信德收到实缴出资 15,170 万元。其
中,德力西集团实缴出资额为 3,900 万元,东盟电气、陈维国、刘岳孟、支绍环、
黄正生实缴出资额为 2,250 万元,北京德信实缴出资金额为 20 万元。自然人合伙
人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姓名 主要工作履历
1971 年 11 月-1980 年 12 月,乐清县农械实验厂车工;
1981 年 1 月-1988 年 6 月,柳市通用设备厂、乐清县华康贸易商行、乐清县红光电器厂经理;
陈维国 1988 年 6 月-2001 年 11 月,乐清柳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总经理;
2001 年 12 月-2004 年 6 月,中信实业银行乐清支行行长;
2004 年 7 月-2008 年 9 月,浙江华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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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至今,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2002 年 4 月至今,四川绵阳黄河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
刘岳孟 2002 年 9 月至今,德力西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
2006 年至今,中山市黄科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1980 年 3 月-1985 年 9 月,乐清县永久器械厂厂长;
1985 年 10 月-1992 年 7 月,深圳市建设工贸公司经理;
1992 年 8 月-1993 年 6 月,乐清县东海电器厂副厂长;
支绍环
1993 年 7 月至今,乐清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2 年 3 月至今,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0 年 5 月至今,青岛深港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1982 年 1 月-1989 年,德力西电子元件厂厂长;
黄正生 1989 年 2 月-2010 年,浙江德力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 年 3 月至今,上海德美现代国际采购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根据确认,温州信德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年均利润率
达到或超过 10%时,则可分配利润中的 20%归普通合伙人,80%归该项目出资的
合伙人,并按照各合伙人在该等权益性投资项目的认缴出资额占权益性投资项目
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年均利润率未达到 10%时,普通合伙人不参
与该笔分配,相关利润直接按照各合伙人在该等权益性投资的认缴出资额占权益
性投资项目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温州信德收益分配过程中,不存在非
持股形式的受益主体。
温州信德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胡成中等10人 朱赛琴


100% 100%

德力西集团 广东德骏

51% 49%



何建强 陈狄奇、胡煜煌、
何建东 薛兴伟、孙乐农、 德力西控股
胡成云 屠志瑾

4.75% 95.25%
100%

陈维国、刘孟岳
东盟电气 北京德信 支绍环、黄正生

13.97% 27.93% 2.23% 55.87%



温州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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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力西集团
德力西集团对温州信德认缴出资为 10,0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27.93%。德力西
集团成立于 1991 年 6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为胡成中,注册资本为 150,000 万元,
住所为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 1 号(德力西大厦),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低压电器、高压电器、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建筑电器、交通电器、防
爆电器、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通信电器及设备、母线槽、电缆桥架、高速公路
护栏、服装制造、加工、销售;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对房地产投资、对旅游业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电气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德力西集团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胡成中 75,750.00 50.50%
2 胡成国 29,250.00 19.50%
3 包秀杰 13,125.00 8.75%
4 包秀东 7,875.00 5.25%
5 张永 7,500.00 5.00%
6 吴成文 5,400.00 3.60%
7 林少东 3,750.00 2.50%
8 黄胜洲 2,550.00 1.70%
9 黄胜茂 2,550.00 1.70%
10 胡成虎 2,250.00 1.50%
合计 150,000.00 100.00%

(2)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盟电气”)
东盟电气对温州信德认缴出资为 5,0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13.97%。东盟电气
成立于 1999 年 11 月 11 日,注册资本为 10,088 万元,住所为乐清市柳市镇新都
西路 51 号,法定代表人为何建强,经营范围为:不锈钢配电箱、配电屏、箱式
变电站、电缆桥架、分线箱、电站自动化装置、智能控制器、负荷开关、变压器、
水处理设备配件、输配电设备制造、加工、销售。东盟电气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何建强 5,548.40 55.00%
2 何建东 3,530.80 35.00%
3 胡成云 1,008.80 10.00%
合计 10,088.00 100.00%

(3)北京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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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信对温州信德认缴出资为 8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2.23%。北京德信成
立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5,25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
路 89 号 3 幢 2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狄奇、胡煜鐄、孙乐农、薛兴伟和屠志
瑾,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北京德信的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德力西控股 5,000.00 95.25% 有限
2 陈狄奇 50.00 0.95% 普通
3 胡煜鐄 50.00 0.95% 普通
4 孙乐农 50.00 0.95% 普通
5 薛兴伟 50.00 0.95% 普通
6 屠志瑾 50.00 0.95% 普通
合计 5,250.00 100.00% -

经核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北京德信收到实缴出资 270 万元。其中,
德力西控股实缴出资 20 万元,陈狄奇、孙乐农、胡煜鐄、薛兴伟、屠志瑾分别
以劳务实缴出资 50 万元。自然人合伙人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姓名 主要工作履历
2003 年 7 月-2005 年 5 月,三星电子上海公司广告部项目助理;
2005 年 6 月-2006 年 5 月,上海前锐体育品牌咨询公司媒体主管;
陈狄奇
2006 年 6 月-2008 年 5 月,浙江华厦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至今,北京德信执行事务合伙人。
1998 年 8 月-2001 年 9 月,金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门经理;
2001 年 10 月-2004 年 9 月,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乐农
2004 年 10 月-2008 年 5 月,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08 年 5 月至今,北京德信执行事务合伙人。
2008 年 5 月至今,北京德信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2 年 12 月-2013 年 8 月,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胡煜鐄
2013 年 9 月至今,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2012 年 4 月至今,绿城水务董事。
1998 年 7 月-1999 年 5 月,吉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助理;
1999 年 5 月-2002 年 5 月,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江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薛兴伟 2002 年 6 月-2004 年 9 月,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2004 年 10 月-2008 年 4 月,上海炬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至今,北京德信执行事务合伙人。
2000 年 3 月-2003 年 3 月,葡萄牙里斯本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助理;
2003 年 4 月-2005 年 5 月,意大利圣保罗银行上海分行助理行长;
屠志瑾 2005 年 5 月-2007 年 10 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合规经理;
2007 年 10 月-2012 年 12 月,自由职业;
2012 年 4 月至今,北京德信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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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信系温州信德普通合伙人,根据北京德信的确认,除对温州信德进行
投资外,北京德信暂无其他投资记录。北京德信普通合伙人为陈狄奇、孙乐农、
胡煜鐄、薛兴伟、屠志瑾,上述普通合伙人确认其投资记录如下:
姓名 投资记录
2008 年,以劳务入伙北京德信;
陈狄奇
2011 年,以劳务入伙新疆德信丰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2008 年,以劳务入伙北京德信;
胡煜鐄
2011 年,以劳务入伙新疆德信丰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2008 年,以劳务入伙北京德信。
孙乐农
2011 年,以劳务入伙新疆德信丰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2008 年,以劳务入伙北京德信。
薛兴伟
2011 年,以劳务入伙新疆德信丰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2012 年,以劳务入伙北京德信。
屠志瑾
2012 年,以劳务入伙新疆德信丰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确认,北京德信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①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从投资组合基金所获得的分配利润,应全额支付给有限合伙
人;②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从投资组合基金所获得的业绩收益分成,按照有限合伙
企业的对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额占投资组合基金出资总额的比例,支付给普通合
伙人胡煜鐄指定的合伙人;③对于完成上述第①项,第②项收益分配后剩余的剩
余收益,根据投资成本的不同,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北京德信收益分配过程中,
不存在非持股形式的受益主体。
(4)德力西控股
德力西控股对北京德信出资为 5,0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95.25%。德力西控股
成立于 1990 年 8 月 1 日,注册资本为 82,388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
路 1777 号 2809 室,法定代表人为胡成中,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装饰装修,
化工材料(除危险品)的销售,低压电器、高压电器、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建
筑电器、交通电器、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通信电器及设备、母线槽、电缆桥架、
高速公路护栏、服装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德
力西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德力西集团 42,017.88 51%
2 广东德骏投资有限公司 40,370.12 49%
合计 82,388.00 100.00%

(5)广东德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德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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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骏持有德力西控股 40,370.12 万元的出资额,占股本总额的 49%。广东
德骏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1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
市东路 339 号 A 附楼 20D 房,法定代表人为朱赛琴,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专
项审批项目除外);房屋租赁;销售;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
建筑材料,造纸材料及纸,水泥,钢材,矿产品(不含钨、锡、锑),电器设备
及元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劳保用品,农副产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广东德骏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朱赛琴 10,000.00 100%
合计 10,000.00 100.00%

广东德骏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1 年 7 月,德力西集团和杭州德力西集团有
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德力西控股 48%股权和 1%股权转让予广东德骏,交易完
成后,广东德骏持有德力西控股 49%股权。经核查,并根据广东德骏及其股东出
具的确认,广州德骏对德力西控股的出资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股东借款以及向
股东关联企业借款,不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的情形。广东德骏自然人股东主要工
作履历如下:
姓名 主要工作履历
2000 年 5 月至今,吴川市黄坡水泥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3 年 5 月-2013 年 8 月,华德力集团湛江港强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赛琴
2014 年 9 月至今,华德力集团湛江润宝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5 年 1 月至今,广东德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6)持股关系和关联关系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胡煜鐄为温州信德提名的董事,
根据确认,胡煜鐄与德力西集团的董事局主席兼 CEO 胡成中为父子关系;与德
力西集团的股东胡成国为叔侄关系;与德力西集团的执行副总裁胡成虎为叔侄关
系;与东盟电气董事胡成云为叔侄关系。
同时,胡煜鐄为北京德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德信是温州信德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因此,发行人董事胡煜鐄间接享有发行人的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经核查,温州信德各层股东或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建宁集团以及他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
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等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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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等
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对发行人直接、间接持股或者享有权益的情形。
3、无锡红福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无锡红福持有公司 4,341.65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7.37%。
无锡红福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4 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 15,023 万元,住所
为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三路科技创业园 9 号楼 2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红石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宋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
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无锡红福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19,609.46
净资产 14,789.42
净利润 -41.36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无锡红福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990.00 19.90% 有限
2 孙旭峰 1,200.00 7.99% 有限
3 诸培贤 670.00 4.46% 有限
4 沈向峰 670.00 4.46% 有限
5 洪金芳 500.00 3.33% 有限
6 施国卫 500.00 3.33% 有限
7 孙建强(注 1) 500.00 3.33% 有限
8 陈晓明 470.00 3.13% 有限
9 焦艳双 470.00 3.13% 有限
10 龚建芬 470.00 3.13% 有限
11 钱卫红 330.00 2.20% 有限
12 唐庆华 300.00 2.00% 有限
13 陶红 290.00 1.93% 有限
14 严丹柯 270.00 1.80% 有限
15 徐国义 270.00 1.80% 有限
16 唐晓栋 270.00 1.80% 有限
17 史瑞娟(注 2) 270.00 1.80%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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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王胜新 270.00 1.80% 有限
19 杨庆 260.00 1.73% 有限
20 王世峰 240.00 1.60% 有限
21 俞海琳 240.00 1.60% 有限
22 李未 240.00 1.60% 有限
23 何珏 240.00 1.60% 有限
24 朱秋芬 240.00 1.60% 有限
25 唐晓荣 200.00 1.33% 有限
26 华杏英 160.00 1.07% 有限
27 沈忠 160.00 1.07% 有限
28 高克明 160.00 1.07% 有限
29 顾品孝 150.00 1.00% 有限
30 李春江 140.00 0.93% 有限
31 徐锦辰(注 3) 140.00 0.93% 有限
32 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40.00 0.93% 有限
33 高海根 140.00 0.93% 有限
34 单洪青 140.00 0.93% 有限
35 钱霞 140.00 0.93% 有限
36 卫东 140.00 0.93% 有限
37 李建煌 120.00 0.80% 有限
38 吴智跃 110.00 0.73% 有限
39 吴海滨 100.00 0.67% 有限
40 刘志军 100.00 0.67% 有限
41 赵震伟 100.00 0.67% 有限
42 毛良 100.00 0.67% 有限
43 钱峰 100.00 0.67% 有限
44 李建明 100.00 0.67% 有限
45 吴明强 100.00 0.67% 有限
46 无锡禾鼎物资有限公司 100.00 0.67% 有限
47 北京红石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 0.07% 普通
48 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0 0.02% 普通
合计 15,023.00 100.00% -
注 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孙建强与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将其 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 2: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史瑞娟与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将其 27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徐锦辰与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将其 14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无锡红福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
红石”)和北京红石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红石创投”),分
别认缴出资额 3 万元和 10 万元。经确认,北京红石尚未对无锡红福进行实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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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红石创投的实缴出资金额为 1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无锡红福合伙期限届满日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根据无锡红福《合伙协议》的
约定,合伙期限届满后,如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其存续期限。根据无锡红福
出具的说明,无锡红福合伙期限届满后,若有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
可办理延期。
经确认,无锡红福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收益进行分成,有限合伙和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分配比例、分配次序、分配日期等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由相关合伙
人以项目协议方式具体约定,并实行分账管理。无锡红福收益分配过程中,不存
在非持股形式的受益主体。
无锡红福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徐静 赵晨


70.00% 30.00%
宋威

江阴福
徐有才 尹瑞法
奥特
宋岩
满林
41.25% 45.00% 13.75%

35.64%

64.36% 红石 朱根仙 陈华勇 海达
赵巍 王伟
管理 钱霖 徐强 科技

80.00% 20.00% 0.57% 99.43% 45.00% 55.00%
50.00% 100%

北京 红石 红石 无锡 江阴 孙旭峰
红石 创投 投资 禾鼎 科玛 等43人
50.00%

0.02% 0.07% 0.93% 0.67% 19.90% 78.41%



无锡红福


(1)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江阴科玛”)
江阴科玛对无锡红福出资为 2,990 万元,占出资额的 19.90%。江阴科玛成立
于 2005 年 8 月 4 日,注册资本为 47,800 万元,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住所为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环南路),其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品、食
品包装材料、光亮带钢、冲压件、镀锡钢带的制造、加工。江阴科玛的股权结构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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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6,290.00 55.00%
2 陈华勇(台湾居民) 11,950.00 25.00%
3 徐强 9,560.00 20.00%
合计 47,800.00 100.00%

(2)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达科技”)
海达科技对江阴科玛出资为 26,290 万元,持有其 55%股份。海达科技成立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56,000 万元,住所为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 800-1
号,经营范围为铝型材、马口铁、铝塑复合板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国内贸易(以上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禁止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
准后方可经营)。海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徐友才 25,200.00 45.00%
2 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3,100.00 41.25%
3 尹瑞法 7,700.00 13.75%
合计 56,000.00 100.00%

(3)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江阴福奥特”)
江阴福奥特对海达科技出资为 23,100 万元,持有其 41.25%股份。江阴福奥特
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住所为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路
35 号,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建材、五金交电
的销售。江阴福奥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徐静 4,200.00 70.00%
2 赵晨 1,800.00 30.00%
合计 6,000.00 100.00%

(4)无锡禾鼎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无锡禾鼎”)
无锡禾鼎对无锡红福出资为 1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0.67%。无锡禾鼎成立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500 万,住所为无锡市江海西路 990-1205,经营范
围为润滑油、润滑脂、液体石蜡、针纺织品及原料(不含棉花、蚕茧)、汽车配
件、摩托车配件、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
五金交电、建筑用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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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钢支撑、脚手架、建筑用材料
的租赁。无锡禾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朱根仙 300.00 60.00%
2 钱霖 200.00 40.00%
合计 500.00 100.00%

(5)北京红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红石投资”)
红石投资对无锡红福出资 140 万元,占出资额的 0.93%。红石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十八层 9A 室,法定代表人为宋威,经营范围为:项目
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
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
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红石投资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北京红石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00.00 50.00%
2 宋威 2,500.00 50.00%
合计 5,000.00 100.00%

(6)北京红石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红石管理”)
红石管理对红石投资认缴出资 2,500.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50.00%。红石管理
成立于 2011 年 03 月 09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十八层 9B 室,法定代表人为宋威,经营
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顾问。红石
管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宋岩 640.00 64.00%
2 宋威 356.40 35.64%
3 满林 3.60 0.36%
合计 1,000.00 100.00%

(7)红石创投
红石创投对无锡红福出资 10 万元,占出资额的 0.07%,为无锡红福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红石创投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9 日,注册资本为 52,500 万元,住所为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十八层 9C 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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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合伙人为满林,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根据确认,红石创投的投资记录如下:
日期 投资记录
2011 年 以自有资金投资无锡红福。
2011 年 以自有资金投资无锡红实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1 年 以自有资金投资无锡红盛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红石创投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宋岩 32,200.00 61.33% 有限
2 满林 20,000.00 38.10% 普通
3 王伟 300.00 0.57% 有限
合计 52,500.00 100.00% -

经确认,上述合伙人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姓名 主要工作履历
2001 年 9 月-2003 年 7 月,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宋岩 2003 年 8 月-2007 年 4 月,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筹建期总负责人及副总经理;
2008 年 1 月至今,无锡红益国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5 年 8 月-2005 年 6 月,辽宁北方晨报办公室主任;
2007 年 5 月-2007 年 12 月,红石创投负责人(筹建期);
2008 年 1 月至今,红石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
2008 年 1 月至今,无锡红福副总经理;
满林 2008 年 1 月至今,无锡红益国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0 年 1 月至今,无锡红实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
2011 年 1 月-2014 年 8 月,山东临沂绿茵工贸有限公司董事助理;
2011 年 1 月至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助理;
2011 年 1 月至今,湖北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
王伟 自由职业

经确认,红石创投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企业不得将全
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净收益根据出资额按比例向投资人(有限合伙人)进
行分配。收益分配过程中,不存在非持股形式的受益主体。
(8)北京红石
北京红石对无锡红福出资 3 万元(尚未实缴),占出资额的 0.02%,为无锡
红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北京红石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24.05 万股,持股比
例为 0.21%。北京红石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住所为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3607 室,法定代表人为赵巍,经营范围为:
资本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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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认,北京红石投资记录如下:
日期 投资记录
2008 年 12 月 投资无锡红福。
2009 年 12 月 投资无锡红盛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0 年 11 月 投资无锡红实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4 年 8 月 投资民族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红石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巍 800.00 80.00%
2 宋威 200.00 20.00%
合计 1,000.00 100.00%

经确认,上述自然人股东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姓名 主要工作履历
1990 年 9 月-1996 年 9 月,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师;
1996 年 9 月-2006 年 9 月,鞍山梦幻广告艺术中心广告公司总经理;
赵巍
2006 年 9 月-2008 年 6 月,北京溢和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2008 年 6 月至今,北京红石经理。
2007 年 5 月至今,红石创投负责人;
2008 年 1 月-2012 年 4 月,无锡红福负责人;
2008 年月 1 至今,无锡红益国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威 2010 年 1 月至今,无锡红实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1 年 1 月- 2014 年 8 月,山东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董事;
2011 月 1 至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2 年 4 月至今,无锡红福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经确认,北京红石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对收益进行分配,不存在非持股
形式的受益主体。
(9)持股关系和关联关系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无锡红福各层股东或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建宁集团以及他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等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
或信托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干部等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对发行人直接、间接持股或者享有权益的情形。
4、凯雷复星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凯雷复星持有公司 2,828.13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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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雷复星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2 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 10,000.00 万美元,
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600 号 16 幢 8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复星凯雷
(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凯雷”,委派代表:祖文萃),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确认,祖文萃主要工作履历情况如下:
姓名 主要工作履历
1990 年代初期,在 Bellcore(现为 Telcordia)任职;
加入华平投资集团之前,在摩根士丹利和 Lazard Frard 工作;
祖文萃 1998 年开始,任华平投资集团亚洲科技投资负责人;
加入凯雷之前,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现任凯雷集团董事总经理兼亚洲增长基金主管。

凯雷复星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
总资产 7,906.67
净资产 7,906.67
净利润 90.6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凯雷复星的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 认缴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万美元)
1 CARLYLE SILK ROAD INVESTMENT LIMITED 4,995.00 49.95% 有限
(简称“Silk Road”)
2 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4,995.00 49.95% 有限
(简称“复星产投”)
3 复星凯雷 10.00 0.10% 普通
合计 10,000.00 100.00% -

经核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凯雷复星收到实缴出资 7,749.25 万元。
其中,Silk Road 实缴出资额为 3,868.39 万元,复星产投实缴出资额为 3,816.18 万
元,复星凯雷实缴出资额为 64.68 万元。
根据查询工商登记材料、凯雷复星及其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凯雷复星股权
(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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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rlyle Group L.P.
(纳斯达克上市)



复星国际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L.P.
(00656.HK) 有限合伙 (开曼群岛)(GP) 有限合伙
97.75% 0.25% 0.10% 99.90%
100.00%

Carlyle Asia Growth Partners IV CAGP IV Co-Investment L.P.
复星高科
L.P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
91.83% 8.17%
100.00%

复星产投 Carlyle Silk Road Investment Limited
50.00% 50.00%


复星凯雷
49.95% 0.10% 49.95%

凯雷复星

(1)复星凯雷
复星凯雷对凯雷复星认缴出资为 10 万美元,占出资额的 0.1%。复星凯雷成
立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美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
生路 600 号 16 号楼 804 室,法定代表人为丁国其,经营范围为:受股权投资企
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复星凯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美元) 比例
1 CARLYLE SILK ROAD INVESTMENT LIMITED 100.00 50%
2 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50%
合计 200.00 100.00%

(2)Silk Road
根据 CAGP IV General Partner,L.P.(简称“CAGP IV General Partner”)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确认函》及其提供的有关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①Silk Road 系一家于 2007 年 5 月 10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
号码为 1131498 的《公司注册证书》,其法定股本总额为 10,000 元港币,已发行
10,000 股,每股面值 1 港元。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Carlyle Asia Growth Partners
IV,L.P.(简称“Asia Growth”)和 CAGP IV Co-Investment,L.P.(简称“Co-Investment”)
分别持有其 91.83%和 8.17%的股权。CAGP IV General Partner 为 Asia Growth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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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vestment 的普通合伙人,并通过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控制 Silk Road 的
全部股权,而 Silk Road 通过其自身及其持有复星凯雷的股权合计持有凯雷复星总
出资额的 50%。
②Asia Growth 是一家于 2008 年 4 月 4 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号
码为 WK-25244 的《有限合伙注册证书》,Asia Growth 的有限合伙人主要由专业人
士管理的境外大型金融机构组成,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和基金中的基金等投资实
体、非营利机构、养老基金和其他退休基金等。Co-Investment 是一家于 2008 年 5
月 5 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号码为 WK-25951 的《有限合伙注册证
书》,Co-Investment 的有限合伙人主要由凯雷集团的现有及前雇员,以及其他关
联方组成。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为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的普通合伙人。截至《确
认函》出具之日,CAGP IV General Partner 为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唯一享有
管理权的合伙人,其有权以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之名义决定其全部事宜。
③CAGP IV General Partner 是一家于 2008 年 4 月 4 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合伙企业,持有号码为 WK-25245 的《有限合伙注册证书》。截至《确认函》
出具之日,间接控制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实体为 The Carlyle Group L.P(“凯
雷集团”,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有限合
伙人均为凯雷集团内部实体。
④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CAGP IV General Partner 和 Asia Growth 的有限合
伙人中不存在中国境内自然人,而在 Co-Investment 的有限合伙人中,7 名为境内
自然人,该等人士总计向 Co-Investment 出资人民币 46,147 元,占 Co-Investment 全
部注资额的 0.01%。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特此确认前述 7 名境内自然人持有
Co-Investment 的出资不存在代持或信托的情形,并且该 7 名境内自然人与发行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员工、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均不存在亲属、交叉任职或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CAGP IV General Partner 可被视为间接持有凯雷复
星 50%的出资额,其对应的发行人股份的控股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
形。
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凯雷集团可被视为间接持有 CAGP IV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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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100.0%的出资额,且凯雷集团通过各层主体对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持
股和控制均可被视为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⑤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除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及上层投资方间接对
凯雷复星的控制,CAGP IV General Partner、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普通合伙人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的员工、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交叉任职或其他关联关系。
(3)复星产投
复星产投对凯雷复星认缴出资为 4,995.00 万美元,占出资额的 49.95%。复星
产投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22 日,注册资本为 60,000.00 万元,住所为浦东新区康
桥镇康士路 25 号 269 室(康桥),法定代表人为郭广昌,经营范围为:开发和
生产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产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复星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 100.00%
合计 60,000.00 100.00%

(4)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
复星高科对复星产投出资 60,000.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100.00%。复星高科成
立于 2005 年 3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380,000.0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曹杨路 500 号
206 室,法定代表人为郭广昌,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及生产和销售自产产品;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
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它们提供经营决策和管理咨询,财产管
理咨询,采购咨询和质量监控和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服务,产品技术研究和开发
及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及员工培训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复星高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 380,000.00 100.00%
合计 380,000.00 100.00%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656.HK,该公司及
其下属的复星高科和复星产投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昌。
(5)持股关系和关联关系
根据凯雷复星出具的声明和承诺:①凯雷复星与发行人及其其他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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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单
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业务经
办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
②凯雷复星不存在接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代为
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情形;凯雷复星的股东或合伙人均为实际出资人,其股东或
合伙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信托持有凯雷复星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投资权益
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董监高、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凯雷复星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
5、复星高新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复星高新持有公司 149.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0.25%。
复星高新系成立于 1994 年 4 月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9 楼,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信军,经营范围为计
算机软、硬件,高科技复合材料,建材,装潢材料,五金交电,百货,钢材,机
电设备(批发零售),投资咨询(除专项)、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
务咨询(除记账代理)(咨询类均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复星高新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
总资产 26,522.60
净资产 4,633.62
净利润 -163.65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复星高新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郭广昌 580.00 58.00%
2 梁信军 220.00 22.00%
3 汪群斌 100.00 10.00%
4 范伟 100.00 10.00%
合计 1,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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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6 月出具的泾华会师报字
(2007)NY0524 号《验资报告》,复星高新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 1,000 万元。
根据复星高新出具的声明和承诺:(1)复星高新的股东均为实际出资人,
凯雷复星不存在接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代为持
有绿城水务股份的情形;复星高新的股东或合伙人均为实际出资人,其股东或合
伙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信托持有复星高新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投资权益的
情形。(2)复星高新与发行人及其其他直接、间接股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单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业务经办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
投资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董监高、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复星高新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建宁集团,持有公司发行前 75%的股份,控股股东的基本
情况参见本节上述“(一)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建宁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见下图:




1、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排水为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
南宁排水成立于 1998 年 7 月 20 日,注册资本 50,600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滨
湖路 80 号,法定代表人为周坚毅,经营范围为: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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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水管道、雨水排放泵站、河道的综合整治、旅游设施的投资和开发管理。
南宁排水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191,485.90
净资产 114,088.97
净利润 -126.11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

2、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金水建设为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
金水建设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西
乡塘区友爱路 37 号,法定代表人为韦海涛,经营范围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环保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
金水建设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23,486.33
净资产 2,304.50
净利润 11.76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

3、南宁市凉元帅工贸有限公司
凉元帅工贸为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
凉元帅工贸成立于 2000 年 7 月 10 日,注册资本 103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大
学东路 79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军,经营范围为: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
水类(饮用纯净水)】(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
(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6 年 05 月 14 日)。
凉元帅工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100.69
净资产 -26.45
净利润 -42.07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

4、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仪表为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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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仪表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注册资本 30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法定代表人为颜晓冬,经营范围为:水表及流量仪表,自动化仪表的检
定、维修检测认证(凭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经营)和销售;水暖器材及供水
设备的检测、销售;水表、流量仪表及自动化仪表的技术咨询服务。
南宁仪表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59.52
净资产 -181.02
净利润 -49.37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

5、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好物业为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
三好物业成立于 2000 年 4 月 11 日,注册资本 300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亭洪
路 72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权生,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经营);
房屋、商铺及场地租赁;房地产交易居间、行纪、代理;停车场服务;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展览展销策划服务;对建筑业的投资。
三好物业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4,010.39
净资产 3,878.15
净利润 88.74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

6、南宁水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水城旅游为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
水城旅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住所为南宁市
青秀区金浦路 23 号民歌湖 C 区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黄洪莲,经营范围:对旅游
业的投资;旅客运输(客运航线:南湖—竹排江—民歌湖(南湖码头-民歌湖码头))
(凭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6 年 06 月 20 日);物业管理服务(凭
资质证经营);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停车场服务(除国家有专项规
定外);销售:日用百货、农副土特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服装鞋帽、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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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场地租赁;会议会展服务。
水城旅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总资产 996.17
净资产 947.53
净利润 -194.83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审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是经南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南宁
市国资委代表南宁市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宁市国资
委。南宁市国资委根据南宁市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南宁市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南宁
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四)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
有争议的情况。


八、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58,881.09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4,700
万股。按公开发行股份 14,700 万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及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股份性质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建宁集团(SS) 国有法人股 44,160.82 75.00 42,690.82 58.02
温州信德 有限合伙股东 7,277.44 12.36 7,277.44 9.89
无锡红福 有限合伙股东 4,341.65 7.37 4,341.65 5.90
凯雷复星 有限合伙股东 2,828.13 4.80 2,828.13 3.84
复星高新 一般法人股 149.00 0.25 149.00 0.20
北京红石 一般法人股 124.05 0.21 124.05 0.1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 1,470.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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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 - - 14,700.00 19.98
合计 58,881.09 100.00 73,581.09 100.00
注 1:SS 为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指国有股东。
注 2: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要求,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为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


(二)公司前十名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建宁集团 44,160.82 75.00
2 温州信德 7,277.44 12.36
3 无锡红福 4,341.65 7.37
4 凯雷复星 2,828.13 4.80
5 复星高新 149.00 0.25
6 北京红石 124.05 0.21
合计 58,881.09 100.00


(三)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自然人股东。

(四)股东中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战略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前有关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北京红石(持有公司 0.21%股份)为无锡红福(持
有公司 7.37%股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复星高新(持有公司 0.25%股份)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凯雷复星(持
有公司 4.80%股份)50%的合伙份额。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1、公司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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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2、温州信德、无锡红福、凯雷复星、复星高新、北京红石分别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

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形
公司曾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详细情况参见本节“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
历次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截
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
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形。


九、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 14,7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后公司
股份总数的 20%。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十、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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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稳定股价方案的制定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
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
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
未能实现,或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十
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直至股价稳
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的 10%,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
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
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
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绿城水务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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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2,000 万元,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绿城水务的股权分布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绿城水务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绿城水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增持主体上一年度从绿城水务领取薪酬的 30%,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绿城水务的股权分布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
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
时,以不低于年度可分配净利润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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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
后将对其应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4、若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未按承诺约定及时制订稳定股价方案,则公司
有权自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届满后对控股
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执行上述第 2 和 3 项约束
措施,直至稳定股价方案对外公告。
(五)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公司完成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三年届满后终止。如因
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
预案进行调整的,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十一、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一)员工基本情况
截至 2012 年末、2013 年末及 2014 年末,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 1,526 人、1,503
人及 1,619 人,员工数量基本保持稳定。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专业、
受教育程度、年龄及职称划分的员工人数如下表所示:
1、专业结构
专业分工 人数 占员工总数比例
专业技术人员 436 26.93%
管理人员 68 4.20%
财务人员 39 2.41%
销售人员 169 10.44%
其他人员 907 56.02%
合计 1,619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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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 人数 占员工总数比例
硕士及以上 28 1.73%
本科 486 30.02%
大专 473 29.22%
大专以下 632 39.04%
合计 1,619 100.00%


3、年龄分布

年龄区间 人数 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30岁及以下 272 16.80%
31-40岁 668 41.26%
41-50岁 486 30.02%
51岁及以上 193 11.92%
合计 1,619 100.00%


4、职称分布

职称 人数 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高级 40 2.47%
中级 226 13.96%
初级 234 14.45%
其他 1,119 69.12%
合计 1,619 100.00%


(二)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情况
公司与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公司认真贯彻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
续,按规定确立劳动试用期、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劳动保障以及劳动合同的变
更、解除和终止。公司对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
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
1、社保缴存情况
本公司已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报告期内,公司参保人数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社保参保人数 1,620 1,50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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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数 1,619 1,503 1,526
注:2012 年末、2013 年末及 2014 年末,公司社保缴存人数与公司在职员工人数分别差异 2 人、1 人和
1 人,主要原因是根据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参保人员增减须于当月 10 日前办理,若当月 11
日之后公司发生员工离职或招聘新员工,其社保账户开设或变更手续在次月办理。

报告期内,本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如下: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目
个人缴纳 公司缴纳 个人缴纳 公司缴纳 个人缴纳 公司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 8% 20% 8% 20% 8% 20%
失业保险 1% 2% 1% 2% 1% 2%
基本医疗保险 2% 8% 2% 8% 2% 8%
工伤保险 - 0.50% - 0.50% - 0.50%
生育保险 - 0.60%/0.80% - 0.60% - 0.60%
合计 11% 31.10%/31.30% 11% 31.10% 11% 31.10%
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知》(桂人社发[2014]7 号)规定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三个
医疗生育保险文件的通知》(南府发〔2014〕24 号),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比例自 2014 年 12 月上调至 0.8%。

根据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证明,本公司已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保险费用,不存在
欠费的情形。
2、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本公司已为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
存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 1,618 1,504 1,528
在职员工数 1,619 1,503 1,526
注 1: 2012 年末、2013 年末和 2014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公司在职员工人数分别差异 2 人、1
人和 1 人,差异原因为:(1)根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增减须于当月 20
日前办理,若当月 21 日之后公司发生员工离职或招聘新员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变更手续在次月办理;
(2)南宁水建 1 名员工由于个人原因,自愿申请自 2009 年 9 月起放弃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2012 年 8
月起,该员工住房公积金已正常缴纳。

报告期内,本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如下:
缴纳比例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个人 12% 12% 12%
公司 12% 12% 12%
注:2012 年 1 月按 15%缴纳,2012 年 2 月起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 号)
规定下调至 12%。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武鸣县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本公司已按规定
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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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保障生产经营需要、提高管理效率,对部分用工采取劳
务派遣的方式作为公司招募员工的补充。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与南宁市前锦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南宁市前锦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派遣劳
务工 14 人,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人员的招用工手续,并为其办理各项社
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南宁市前锦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具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存
在与劳务公司及派遣员工发生重大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情形。


十二、主要股东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建宁集团出具了《关于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履行了以
上承诺。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见本节“八、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之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本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绿城水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愿意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
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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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其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其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建宁集团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减持股票所
得将归本公司所有。若建宁集团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
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2、温州信德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 5%时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 8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
合计减持股份数超过上述额度,承诺人减持超过额度的所得将归绿城水务所有。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
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
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3、无锡红福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
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
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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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承诺
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
1、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绿城水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建宁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通过绿城水务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诺人将积极促成绿城水务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2、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建宁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

(六)其他重要承诺
控股股东建宁集团出具的国有股转持承诺参见本节“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
及历次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变化”之
“7、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情况”。

(七)承诺主体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建宁集团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另有特别约束措施外,若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绿城水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则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若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承诺人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承诺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即履行承诺事项情况下该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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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获取)的,所得的收入归绿城水务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绿城水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其将向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温州信德、无锡红福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另有特别承诺外,针对承诺人在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作出承诺如下:
(1)若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
诺人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绿城水务所有,
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绿城水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
诺事项给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绿城水务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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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经营范围为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生活污水
处理,给排水电气自动化和信息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水质检测(仅供监测站使用)、管道听漏、检漏、修漏(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自来水生产供应及污水处理业务,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
责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不包括雨水排放设施)、运营管理及维护。
自 2006 年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上述业务。
2011 年 9 月,公司收购了南宁水建 100%股权,南宁水建的主营业务为水务
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与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相比,南宁水建的水务工程施工业
务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贡献占比较低。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为水务行业,水务行业一般指生产和提供水务产品及服务的主
体的集合,公司业务涉及的水务产品及服务主要为向用户提供自来水和污水处理
服务。
水务行业产业链图示

自来水生产 自来水供应
原水供应 (水厂) (供水管网)
自 (原水厂) 用
然 户

排水或回收 污水处理 污水收集
(管网) (污水处理厂) (污水管网)




(一)行业监管
1、监管机构及行业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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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行业,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一直非常重
视水务行业的发展,并对水务行业实行多方面的行业监管。目前我国水务行业的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发改委、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物价管理部门、
水利部门、卫生部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为规范并促进我国水务行业发展,
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的水务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
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当地的水务方面地方法规,且各级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对当地水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具体监管。我国政府部门对水务行业
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产品或服务质量、水价、运行安全、环境保护、
项目资金安排等诸多方面。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
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接受住建
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目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主要在行业自
律、服务和交流等方面发挥促进作用。
2、水务行业相关法规及政策
为规范水务行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水务行业相关政策法
规,这些政策法规涉及资质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建设标准、价格管理等
诸多方面。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水务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如下:
序号 名称 颁布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
3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 国务院
4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 国务院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
6 国务院办公厅
办发[2004]36 号)
7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 国务院
8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 国务院
9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 水利部
10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 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11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2013]2676 号
12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 建设部
1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建设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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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卫生部
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环保总局、质检总局
16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0-2009)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
17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
18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 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 号) 建设部、水利部、环
保总局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
20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号)
《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 国家计委、建设部、
21
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 号)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 国家计委、建设部、
22
[2002]1591 号) 国家环保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
23 国务院办公厅
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 号)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24 《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发改农经[2012]1618 号)
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25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环发[2012]58 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建
26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
城[2012]82 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27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 号
水利局
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法[2013]2
28 国务院办公厅
号)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 政部、国土资源部、
29
源[2014]61 号) 环境保护部、住建部、
农业部、审计署、国
家统计局
3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 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
31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 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32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
住建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33
[2015]119 号 住建部
3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1 号) 住建部

除上述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促进并规范当地水务行业的发展。广西自治区及南宁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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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桂价格
[2008]40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2011]108 号)、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
护条例》等。
在水务行业发展历程中,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具有重大影响或导向性的政
策,以推动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该类政策主要包括:
(1)投资及运营体制改革方面的主要政策
2002 年 3 月,国家计委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禁止外商投资的
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被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2002 年 12 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要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
展为目的,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
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2004 年 3 月,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城市供
水、污水处理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推动了水务行业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内企
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2004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允许社会资
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打破了我国
水务行业国有独资垄断经营的局面,形成了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2010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0]13 号),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
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
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
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2012 年 6 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有关要求,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的实施意见》(建城[2012]89 号),提出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
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逐步完善价格和财政
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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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水价格方面的主要政策
1998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城
市供水价格的分类、构成、制定以及水价的调整与审批。
2002 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
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 号),明确指出:①城市
供水价格改革应同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
来;②各地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
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
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
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 号),明确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提
出要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并将
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
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
201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要积极
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
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
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3)污水处理方面的主要政策
1999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
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
号),提出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
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
原则核定。
2002 年 9 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
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 号),提出要改革价
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
2004 年 8 月,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
城[2004]153 号),指出要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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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
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07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编制的《全国城镇污水
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发改投资[2007]2006 号)指出,要
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力争到 2010 年度,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70%
(其中省会以上城市平均达到 80%以上、地级市平均达到 60%、县级市平均达到
50%);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 70%。
2012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 号),提出:到 2015 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
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5%,
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 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 30%。
2014 年 12 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提出: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
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缴入国库的污水
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2015 年 1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印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指出:2016 年底前,设
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 0.95 元,非居民不低于
1.4 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 0.85 元,非居民不低
于 1.2 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
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
制镇,最迟应于 2015 年底前开征,并在 3 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行业发展概况与行业特点
1、行业发展概况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水务行
业关系国计民生,与人们日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
要地位,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伴随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水务行业已经历了较长的发展过程,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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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和供排水能力不断扩大。1883 年,我国第一座自来水厂上海杨树浦水厂建成投
产。1949 年,我国只有 72 个城市约 900 万人能够使用自来水,日供水能力为 240.6
万立方米;全国只有上海、南京建有 4 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约 4 万立方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务行业实现快速发展。截至 2012 年末,我国城市供水能
力为 2.72 亿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1.37 亿立方米/日3;拥有城市供水管网
59.19 万公里,城市排水管网 43.90 万公里。目前我国水务行业已形成较大的规模。
从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水务行业是从城市供水行业逐步发展起来的。1949
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供水能力不
足及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逐渐显现出来,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十分重
视供水问题,将供水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并且对水务行业进
行产业化和市场化改革,极大促进了供水行业的发展,使我国城市供水能力快速
增加,目前我国供水能力基本上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供水行业相
比,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行业仍相对
滞后。由于我国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
策支持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
力得到快速提高,但与城市供水能力尚不匹配,城市污水处理率仍较低,因此我
国仍需大力发展污水处理行业。
水务行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曾长期处在行政垄断之下,形成了“低价+亏损
+财政补贴”的经营模式,并使其发展过程中存在政企不分、企业缺乏自主权和
积极性、生产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企业亏损等诸多问题。自 20 世纪 70 年代
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对水务行业实行私有化,水务行业由传统的福利性、公益性
部门转化为具有合理商业利益的产业部门。在借鉴发达国家水务行业发展经验基
础上,我国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在各地水务系统试点探索和政府积极推动下进
行。自改革开放尤其是 2002 年以来,我国水务行业的市场化、产业化改革逐步
深入,大量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国家政策明确允许外资、民营资本进入水务
行业,水务行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企业市场化运营
使其经营效率明显提高,经营效益得到改善。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极大促进了我
国水务行业的发展,使我国水务行业改变了以往严重依赖政府补贴的经营局面。


3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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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水价一直实行政府定价。我国水价调整机制初步建立后,尽
管各地方不同程度的上调水价使行业盈利状况明显改善,但目前水价也只能基本
反映资源开发成本,没有完全覆盖对资源耗费的补偿和对环境污染的补偿,更重
要的是没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由于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污
水处理费价格的定价水平仍偏低,并且行业内的一些企业尚未转变经营机制导致
经营管理能力较低,所以目前我国水务行业内仍有很多企业出现亏损。近年来,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水价改革。伴随我国水价定价机制的逐步完善,
我国水务行业的盈利水平将逐步提高。
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水务行业已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我国人口众
多、经济快速发展,水务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同时我国水价较低,水价呈现
长期上涨趋势且上涨空间较大;随着我国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速,使得
我国水务行业的发展前景长期看好。
2、行业特点
从水务行业的发展历程及水务企业运营特点来看,水务行业具有以下特征:
(1)区域垄断性。由于历史上供排水设施的投资建设多为当地政府主导,
且一个城市或地区不可能重复建设多套供排水系统,用户也不能自由选择产品或
服务的提供者,所以水务行业具有区域垄断特征。
(2)地域局限性。自来水不像其他商品可以远距离运输并在各地市场上流
通,水务市场具有区域性,水务企业只能在其供排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提供产品
或服务,所以在某个地区范围内一般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性市场。
(3)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弹性小。自来水是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
因此水务行业的需求是典型的刚性需求。
(4)社会公共性。水务行业为全社会提供最基本普遍的服务,保证居民生
活用水、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用水等,这种社会公共性也决定了政府对水务行业
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三)行业市场供求状况
1、全球及我国水资源状况
自然水资源是水务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人类拥有的水资源量的变化将影响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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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水资源状况
全球水资源总量约为 13.86 亿立方千米,其中咸水占比为 97.47%,淡水占比
为 2.53%。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地下水资源及咸水还不能大规模开发利用,容
易利用的淡水仅占淡水总量的 1%左右,约占全球水资源总量的 0.026%左右。
在全球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自然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自然水
资源的供应则由于污染、地下水的下沉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使人类可利用的自然
水资源量正在萎缩。尽管全球海水资源极其丰富,但目前海水淡化成本较高且技
术也不够成熟,尚未形成规模化生产,若能充分利用海水资源将有效缓解日益萎
缩的水资源状况。
尽管水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受世界人口增长、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等因素影响,水资源供应可能会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重要因素。
(2)我国水资源状况
2000-2013 年我国水资源状况
水资源总量 地表水资源量 地下水资源量 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 人均水资源量
年份
(亿立方米) (亿立方米) (亿立方米) 重复量(亿立方米) (立方米)
2000 27,700.8 26,561.9 8,501.9 7,363.0 2,193.9
2001 26,867.8 25,933.4 8,390.1 7,455.7 2,112.5
2002 28,261.3 27,243.3 8,697.2 7,679.2 2,207.2
2003 27,460.2 26,250.7 8,299.3 7,089.9 2,131.3
2004 24,129.6 23,126.4 7,436.3 6,433.1 1,856.3
2005 28,053.1 26,982.4 8,091.1 7,020.4 2,151.8
2006 25,330.1 24,358.1 7,642.9 6,670.8 1,932.1
2007 25,255.2 24,242.5 7,617.2 6,604.5 1,916.3
2008 27,434.3 26,377.0 8,122.0 7,064.7 2,071.1
2009 24,180.2 23,125.2 7,267.0 6,212.1 1,816.2
2010 30,906.4 29,797.6 8,417.1 7,308.3 2,310.4
2011 23,256.7 22,213.6 7,214.5 6,171.4 1,730.2
2012 29,526.9 28,371.4 8,416.1 7,260.6 2,186.1
2013 27,957.9 26,839.5 8,081.1 6,962.8 2,059.7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约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
一,且 2004 年、2009 年及 2011 年人均水资源量已逼近甚至低于联合国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确定的 1,750 立方米用水紧张线。
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人均水资源量低于 2,000 立方米且大于 1,000 立方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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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缺水,人均水资源量低于 1,000 立方米且大于 500 立方米为重度缺水,人均
水资源量低于 500 立方米为极度缺水。自 2000 年以来,我国人均水资源大体在
2,000 立方米左右,总体来看属于中度缺水。并且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根据 2010
年国家统计局对水资源的统计情况,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
36.5%,其水资源量却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 80%左右。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与人口、土地和经济布局不相匹配。近年来,我国
极端气候频繁发生,地区间水资源分布不均的矛盾加剧。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日
趋突出,水资源短缺已对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2、我国水务行业市场供求状况
(1)全国用水情况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用水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口
规模的不断增长,2000-2013 年全国用水总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2000-2013 年全国用水总量情况

6,400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左轴) 人均用水量(立方米迷,右轴)
6,200
6,000

5,800

5,600

5,400

5,200
5,000

4,800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0-2013 年全国用水结构
单位:亿立方米
年份 用水总量 农业用水 工业用水 生活用水 生态用水 人均用水量(立方米)
2000 5,497.6 3,783.5 1,139.1 574.9 - 435.4
2001 5,567.4 3,825.7 1,141.8 599.9 - 437.7
2002 5,497.3 3,736.2 1,142.4 618.7 - 429.3
2003 5,320.4 3,432.8 1,177.2 630.9 79.5 412.9
2004 5,547.8 3,585.7 1,228.9 651.2 82.0 428.0
2005 5,633.0 3,580.0 1,285.2 675.1 92.7 432.1
2006 5,795.0 3,664.5 1,343.8 693.8 93.0 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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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5,818.7 3,599.5 1,403.0 710.4 105.7 441.5
2008 5,910.0 3,663.5 1,397.1 729.3 120.2 446.2
2009 5,965.2 3,723.1 1,390.9 748.2 103.0 448.0
2010 6,022.0 3,689.1 1,447.3 765.8 119.8 450.2
2011 6,107.2 3,743.6 1,461.8 789.9 111.9 454.4
2012 6,141.8 3,880.3 1,423.9 728.8 108.8 454.7
2013 6,183.5 3,921.52 1,406.4 750.1 105.4 455.5
注: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
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生活用水指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
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 年全国用水总量 6,183.5 亿立方米,其中生活用
水占比 12.13%、工业用水占比 22.74%、农业用水占比 63.42%、生态用水占比 1.70%。
其中,我国居民生活用水量从 2000 年的 574.9 亿立方米增长到 2013 年的 750.1 亿
立方米,年复合增长率为 2.07%,城市化率是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增加的主要动力,
伴随我国人口增长、城市化率和生活水平提高,预计我国居民生活用水需求量在
未来较长时期内仍会不断增长;工业用水量从 2000 年的 1,139.1 亿立方米增长到
2013 年的 1,406.4 亿立方米,年复合增长率为 1.63%,工业发展是拉动用水需求的
动力之一,石化、电力、造纸、钢铁、纺织、煤炭等行业均是工业用水大户,近
年来我国积极倡导节能减排,采取节水措施,促使单位产值耗水量有所降低。
(2)我国城市供水状况
自来水生产供应主要服务于城镇,为满足我国城市自来水用户不断增长的用
水需求,近十年来我国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也稳步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
的数据,截至 2013 年末,我国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 2.84 亿立方米/日,2004
年以来年复合增长率为 1.53%。截至 2013 年末,我国城市供水管道长度为 64.64
万公里,比 2004 年末增长近一倍,年复合增长率为 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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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13 年我国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
单位:万立方米/日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4-2013 年我国城市供水管道长度
单位:公里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随着供水管网的不断建设,我国供水服务的覆盖范围不断提升,根据国家统
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 年末我国城市用水普及率为 97.6%。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
的逐步推进和人口规模的不断增长,预计我国城市水务行业总体需求将保持平稳
增长,这将推动我国水务行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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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状况
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用水规模不断增长,城市污水排放量也随之不断
增加,我国水污染问题和水资源短缺日益严重,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是有效防
治水污染和缓解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主要途径。鉴于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相对滞
后,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污水处理行业,要求城市必须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并在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都明确提出了城市污水处理率
的要求。2012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
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到 2015 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
集中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 70%,建制
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 30%。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步伐不断加快,
使我国污水处理生产能力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
力从 2004 年末的 7,387 万立方米/日增至 2013 年末的 14,653 万立方米/日,年复合
增长率为 7.91%;截至 2013 年末,我国拥有城市排水管道 46.5 万公里。根据《“十
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到 2015 年,城市污水处
理率需达到 85%。
2003-2012 年全国城市污水排放情况
单位:亿立方米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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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2 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处理率
处理能力单位:亿立方米/日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3、南宁市供水及污水处理市场供求状况
(1)南宁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现状
南宁市辖区河系发达,河流众多,水资源比较丰富。流域集水面积在 200 平
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郁江、右江、左江、武鸣河、八尺江等 39 条,其中最大的
河流是郁江,其流过南宁市区段称为邕江。南宁市地下水资源也较丰富,市辖区
多年平均单位面积地下水量约为每平方公里 11.1 万立方米,全市多年平均浅层地
下水资源补给量约为 25 亿立方米。
随着南宁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南宁市供水量总体上保持稳步增长。根据南
宁市统计局发布的《南宁统计年鉴(2013)》,截至 2012 年末,南宁市共有自
来水厂 11 个,水厂综合生产能力 146.5 万吨/日,年末供水管道长度 3,126 公里;
自 2003 年至 2012 年,南宁市全年供水量从 2003 年的 26,351 万立方米增长至 2012
年的 40,215 万立方米,年复合增长率为 4.81%。2012 年全年,南宁市城市生活用
水为 25,715 万立方米,生产用水 7,873 万立方米;截至 2012 年末,南宁市用水普
及率达 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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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2 年南宁市供水情况
单位:万立方米




数据来源:南宁市统计局

随着用水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污水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根据南宁市环保局
和统计局有关数据,2012 年,南宁市废水排放总量 38,311 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
放量 12,496 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 25,815 万吨;截至 2012 年末,全市共有污水
处理厂 9 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3.04%。
(2)南宁市城市的发展将推动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的快速发展
南宁市城市规模的扩大将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人
口规模将影响南宁市的用水需求,同时也将扩展南宁市水务市场空间。
2003-2013 年南宁市生产总值及增速

南宁市GDP(亿元) GDP增速(%)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数据来源:南宁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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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11 年、2012 年及 2013 年南宁市生产总值(GDP)分别为 2,211.51
亿元、2,503.55 亿元和 2,803.54 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GDP 增速分别为 13.5%、
12.3%和 10.3%。2011、2012 年及 2013 年南宁市市区人口规模分别为 272.82 万人、
274.55 万人和 279.73 万人,增长比例分别为 0.77%、0.63%和 1.89%4。南宁市城市
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南宁市的生产用水需求和生活用水需求均稳步增长。
1999 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阶段性发展
目标提前实现,此后南宁市相继修编制定了《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2011 年 10 月 10 日,国务院同意了修
订后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南宁市城市发展的功能定位:
①区域性国际城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加工
制造业基地,以及区域性信息中心、交通中心和金融中心。②泛珠三角经济圈西
部区域性中心城市:珠三角经济向西扩散的枢纽,新兴产业化基地。③西南地区
交通枢纽:承担西南大通道的交通枢纽职能。④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承担政治、
经济、文化与信息中心职能。⑤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核心城市:承担区域现
代服务中心与科技创新基地的职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中国-东盟自由
贸易区的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及西南区域协作的不
断深化,使南宁面临着更大的发展机遇。此外,国务院在对《南宁市城市总体规
划(2011-2020)》的批复中指出:“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
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
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南宁市建设成为
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在可预见的十年内,随着南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规模的不断增长、城
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对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视,南宁市的用水需求将不断增
长,污水处理业务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污水处理的效率将不断提高。

(四)行业竞争格局与市场化程度
我国水务行业正处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目前仍为市场化发展的初级阶段,
市场化程度较低,行业竞争主要表现为对国内水务区域市场的争夺。长期以来,

4
数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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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务行业具有地方垄断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化不足、区域分散等特点,
导致行业集中度较低,近年来争抢水务市场的行业竞争使行业集中度有所提升,
国内一些大型水务公司已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1、国际水务巨头在国内投资情况
国际水务巨头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简称“威立雅水务”)、法国苏伊士环
境集团(简称“苏伊士环境”)、英国泰晤士水务公司(简称“泰晤士水务”)
和柏林水务集团(简称“柏林水务”)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
先后纷纷进入中国水务市场,综合竞争实力较强。
威立雅水务成立于 1853 年,是全球最大的水务集团。威立雅水务自 1997 年
起先后在天津、北京、成都、上海、深圳、昆明、常州、柳州、兰州、海口等地
开展水务运营业务,采用投资建设、收购股权、BOT、合资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
国内水务市场。迄今为止,在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中,威立
雅水务已在其中一半的地区拥有正在运营的项目。(资料来源:威立雅水务中国
网站,www.veoliawater.cn)
苏伊士环境是全球第二大水务公司。该公司在 20 世纪 70 年代进入中国市场,
主要业务为全方位供水服务、饮用水处理、工业水处理和特许经营,目前在国内
超过 20 个城市管理近 30 个水务项目。苏伊士环境和香港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
20 世纪 90 年代合资组建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国多个省市开展水务运
营投资。(资料来源:苏伊士环境中国网站,www.suez-environnement.cn)
泰晤士水务是全球第三大水务公司,其业务主要集中在英国和美国。该公司
于 1989 年进入中国市场,先后在上海、沈阳、绍兴、泰兴等城市开展水务运营
项目。(资料来源:泰晤士水务网站,www.thameswater.co.uk)
柏林水务是德国最大的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企业,于 20 世纪 90 年代进入中国
市场,并成立了柏林水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和柏美水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
开拓中国市场。柏林水务先后在西安、南昌、合肥、吴江、芜湖、天津、盘锦等
城市进行投资及合作。(资料来源:柏林水务网站,www.bwb.de)
从上述公司在国内水务市场的投资布局来看,外资企业在国内争抢水务市场
的投资力度较大,并且已经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以上述四个国际水务巨头为代
表的外资企业具有强大的资本实力、领先的技术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综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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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较强。随着我国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外资企业在国内水务市场上的
竞争地位可能进一步提升。
2、国内水务企业的竞争情况
从我国水务行业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市场格局来看,近年来各地方性国有水
务企业在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下积极进行产权体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并在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在我国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政策支
持下,资本实力较强的民营资本进入水务行业,国内出现了一批民营水务企业,
与地方国有水务企业和外资企业争抢市场份额,但目前民营水务企业的整体规模
仍较小。在国际水务巨头的兼并收购、跨区域经营的示范效应下,国内一些实力
较强的水务企业也开始实施跨区域经营的发展战略,例如首创股份(SH600008)、
深圳水务集团等。
因此,近年来国内水务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仅要参与地区内的
市场竞争,还可能要参与跨地区的市场竞争。

(五)行业的经营模式
1、自主投资运营模式
自主投资运营模式即为企业自筹资金(包括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资金或国外金
融机构援助性贷款)投资建设供排水设施,并运营管理,提供自来水或污水处理
服务。由于水务行业产业化及市场化改革,国内大多数水务企业完成了改制,实
现政企分开,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因此该模式为国内水务企
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并且,水务企业一般与当地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2、BOT 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
门通过特许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
维护。在一定时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设设施的所有权,并被允许向设施使
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特许期届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BOT 模式在我国
水务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应用,例如,成都第六水厂、北京第十水厂等采用
了该模式,并且国内一些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运营也采用了 BOT 模式。
3、TOT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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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运营-移交)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
标方式,出让已建成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资产和特许经营权,中标者在合同期内拥
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同期满后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TOT 模式在我
国水务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应用,例如,法国威望迪水务公司采用了 TOT
模式购买了武汉、天津、上海和大连一些水厂的经营权。

(六)行业利润水平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 号)指出,政府制定供水价
格时,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
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为净资产利润率 8%-10%(其中,主要靠政府投资
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 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
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
润率不得高于 12%)。行业内水务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其实际盈利可能高于或低
于这一水平,目前我国很多水务企业的盈利水平仍较低,甚至较多的水务企业出
现亏损,主要原因包括:(1)长期以来,我国水价偏低,尽管近年来各地方的
水价先后有不同程度的上调,但各地方水价差异较大,并且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
水价调整难以一步到位,导致目前一些地方的水价仍不能保证企业获得合理收
益;(2)一些水务企业未能实行市场化运营,仍沿用以往的经营观念,成本控
制意识淡薄,导致运营管理效率低下。随着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水价调
整机制的完善,我国水务行业的利润水平将逐步得到提升。

(七)行业发展趋势
1、市场化改革将不断深入
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的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较早,
水务行业已由传统的福利性、公益性部门转化为具有合理商业利益的产业部门。
欧美发达国家在水务改革过程中进行了大胆尝试,逐渐形成了所谓的英国模式和
法国模式:(1)英国模式:政府放松管制,取消企业进入水务行业的壁垒,打
破国家资本对水务行业的垄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法国模式:政府部
门将水务行业经营权交给私人机构,允许承租方通过对用户征收费用获取利润,
并对所承租的水务行业进行开发管理。无论是英国模式的民营化,还是法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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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许经营,都是促进竞争的有效手段,这些国家在引入市场机制以后,极大促
进了水务行业的发展,企业在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促进了效率、产品或服
务质量的提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政公用领
域内的水务行业走向开放、走向市场化已成为必然趋势。我国水务行业在国家相
关政策的指导下,近十几年来实行了市场开放,允许社会资本参与供排水设施的
投资、建设和经营,推行运营主体和产权多元化的市场化改革。通过改革,对于
加强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方面,起到了一定
的促进作用。但水务行业特点决定了其市场化改革不能等同于一般行业的改革,
需要来自政策环境、法律保障、产业发展、监管完善、经济支撑等诸多方面的协
同,水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我国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由两大动机推动,一是吸引资金,伴随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水务行业发展所需巨大的投资需求仅靠政府力量难以满足;二是提高水
务企业运营效率,增强服务,实现水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两大动机在不同的
改革阶段有不同侧重。截至目前,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主要在吸引资金方
面,而轻视了对效率的追求。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虽然起因于投资的不足,但引
资不是唯一目标,实际上引入资金只是改革的一个过程和手段,是阶段性目标,
最终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提高效率。
因此,我国仍需深化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
运行管理市场化、政府监管规范化的水务行业运营机制,并充分发挥市场在提升
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先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水务行业投资、建设和运
营中的主体作用。
2、水价将呈现长期上涨趋势
水费支出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是国际上最主要的水价衡量指标之一。从
全球范围来看,家庭水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一般保持在 2%以上。世界银行
曾提出一个发展中国家可承受水价的上限,即家庭水费支出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
5%。与国际水价比较来看,我国水价较低,住建部曾指出我国水费支出占家庭
收入的 2.5%-3%为宜,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仍远低于 2%。
随着我国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通过水价杠杆调节水资源的供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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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水价改革的主要
目的。推动我国水价长期上涨的主要原因包括:(1)水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
必需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价格弹性很小,水资源日益稀缺将促使水价长期上
涨;(2)目前水价较低,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将促使水价逐步反映水资源的价值;
(3)水资源环境保护促进污水处理费价格上涨,进而推动水价总体上涨;(4)
长期以来,我国水价较低,行业盈利状况不佳,水价上涨有利于促进水务行业健
康发展;(5)目前我国水资源浪费情况较严重,水价上涨是促进居民节约用水的
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水价调整方面的政策,目前正在不断完善
水价调整机制。在我国持续推进水价改革过程中,水价上涨也要兼顾社会的承受
能力,所以水价上涨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长期来看,一个城市水价将呈
现阶段性保持稳定但逐步上涨的趋势。
3、收购、兼并将成为行业内公司业务扩张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水务市场,全球水务巨头大部分通过兼并重组来扩大其自身在水务行
业的影响力,实现规模化发展,使行业集中度得到快速提高。
我国水务行业集中度较低,行业内企业较多且规模较小,区域垄断特征也较
明显。在巩固和发展原有市场区域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收购来抢占市场份额已成
为水务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水务市场发展空间广阔,且水价长期上涨的预期强烈,近年来国内
外大型水务企业、外资、民营资本纷纷投资水务行业,争夺国内水务区域市场。
近年来,全球水务巨头频繁涉足国内水务行业的兼并重组,且往往支付较高溢价,
例如,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于 2007 年 1 月收购兰州水务集团 49%股权的竞标价
为 17.1 亿元,该价格超过竞争对手 12.6 亿元。在外资频繁收购兼并的示范效应
下,首创股份(SH600008)、北控水务(HK00371)、深圳水务集团等国内大型水
务公司也加入到收购兼并行列。
在水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趋势下,市场竞争将使原有的区域垄断特征弱化,
并且我国水务企业众多且规模较小,规模小的水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采用收购、兼并等方式,有利于水务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增强竞争优势。因此,
在我国水务行业集中度较低、水务企业区域经营分散的情况下,收购兼并将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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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企业业务扩张的重要手段。
4、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
水务行业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根据全球水务行业发展经验,
完全由政府垄断经营城市供排水业已不能适应我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2002
年,国家先后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进程的意见》,允许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水务行业。
在近年来水务行业投资方面,外资和民营资本纷纷进入水务行业,产权制度
改革推动了水务行业投资主体由过去的国有独资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转变。
我国水务行业巨大的市场需求吸引了全球水务巨头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例如
威立雅水务、苏伊士环境等,全球水务巨头大多为上市公司,广泛吸收了社会资
本,依靠强大的资本实力在全球水务市场投资布局。
国内一些水务企业也纷纷进行公司化改制,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近年来,
我国部分水务企业也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募集社会公众资金,水务行业中涌现了一
批上市公司,包括:武汉控股(SH600168)、首创股份(SH600008)、创业环保
(SH600874)、瀚蓝环境(SH600323)、洪城水业(SH600461)、中山公用(SZ000685)、
国中水务(SH600187)、城投控股(SH600649)、重庆水务(SH601158)、江南水务
(SH601199)等。
在我国水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趋势下,国内水务企业必须大量吸收社会资
本,增强资本实力,不断扩大业务基础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因此,我国水务行业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将更明显。

(八)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国家政策的支持将继续推动水务行业的发展
水务行业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
水务行业发展,从当前的政策环境来看,国家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①2011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指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
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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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②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中央财政设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联合下发了《“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
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 号),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使用和管
理等。③国家大力倡导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产业等政策,这将推动资
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有利于水务行业的发展。2012 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
厅发布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
[2012]24 号),该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
设规划投资将达到 4,300 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 4,271 亿元,包括完善和
新建管网投资 2,443 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 1,040 亿元,升级改造城镇
污水处理厂投资 137 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 347 亿元,以及再生水利
用设施建设投资 304 亿元。
(2)我国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稳定增长以及城市化进程为水务行业提供广
阔的市场空间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仍保持快速发展,多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逐
年增加,GDP 增长速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13 年全年我国 GDP 总额达 568,845
亿元,同比增长 7.7%。
我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自 1949 年以来人口规模一直持续增长。据国
家统计局数据,我国人口规模从 2002 年末的 128,453 万人增至 2013 年末的 136,072
万人,年复合增长率为 0.53%。5
伴随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逐年提高,国家统计
局数据显示,2013 年末,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 53.7%,城镇人口常住达到 7.31
亿人。但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仍落后于工业化的发展,从发展水平上看,与发达
国家城镇化率 85%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水务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
环境,人口规模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将带来用水需求增加,将为水务行业发展提
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3)水价改革有利于水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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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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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 1/4,水
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也很严重。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水价偏低是我国水务行业长期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促
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
国势必要进行水价改革。虽然我国水价在过去几年内已经陆续进行了调整,但无
论从我国水资源的稀缺以及保证水务公司获得合理利润的定价机制来看,还是与
国际水平进行比较,我国目前水价仍具有较大的上涨空间。
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背景下以及行业市场化发展进程中,水
价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也在逐步摆脱“福利水价”模式,水价改革朝着建立“反映
水资源价值、环境成本和生产服务全成本”定价机制方向推进。随着水价改革的
逐步深入,行业内水务企业的经营效益将进一步改善,有利于促进我国水务行业
的持续健康发展。
2、不利因素
我国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虽然政府确定了水务市场化的战略目
标,但对水务市场化改革的路径缺乏系统研究,水务行业的市场化政策体系不完
善,将可能影响水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进程。
水务行业所提供的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关系国计民生,所以水价的制定受到
政府的严格控制,企业没有完全自主定价权。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水价调整机制但
仍有待完善,鉴于各地情况的差异,成本监控核算及水价调整时间与力度具有一
定的不确定性,致使具有投资长期性特征的水务投资面临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水务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水务企业地方性经营特征明显,行业
集中度较低,未能实现规模经营,行业内仍有部分企业亏损,整个水务行业经济
效益较低,不利于水务行业健康发展。

(九)进入水务行业的主要障碍
1、严格的资质准入
2002 年 12 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该
文件明确指出允许外资和民资同时进入、公平竞争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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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此,进入水务行业已不存在政策上
的障碍。但由于水务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和生态安全,国家规定企业进入水务行业
需要符合特定的资质要求,并对水务行业的投资运营进行监管。此外,地方政府
出于对当地水务企业的保护可能对新进入者构成一定障碍。
2、地域障碍
供排水管网具有不可移动性和不可替代性,供排水设施与服务辖区一旦确
定,投资运营商在服务辖区市场上的经营与占有率便具有支配性。供排水设施建
设必须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根据经济性原则和避免产能过剩,作为城市发展的基
础设施不可能重复建设。因此,其他投资者一般通过收购水务公司股权形式进入
某一区域市场,若以投资并运营方式进入某一区域市场则可能存在一定障碍。
3、资金障碍
水务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投资建设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管网等供
排水设施需要前期大规模一次性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收周期较长。因此,较
大的资本需求提高了水务行业的进入门槛。

(十)行业技术水平与特点
1、自来水生产技术
自来水生产技术主要可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微污染水源水,
主要含有微量有机物、农药、氨氮等有害污染物,用常规的净化工艺很难去除掉,
可对微污染水源进行预处理或常规处理后进行深度处理。
常规处理工艺主要是建立在传统的以粘土胶体微粒和致病细菌为主要去除
对象的基础上,该工艺流程包括混合、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目前我国自
来水厂技术工艺以常规处理工艺为主,该工艺在我国得到了较长时期和较大范围
的应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发展了多种适合各地情况的不同形式和性能
的处理构筑物,如快速混合、水力或机械搅拌的絮凝设施,带有不同斜板或斜管
的沉淀、澄清以及气浮构筑物,带有气水反冲洗、均质滤料、多层滤料的过滤设
施等。目前常用的混凝剂主要有铝盐和铁盐等。
目前常见的预处理方法有氧化法和吸附法等。氧化法可分为化学氧化法和生
物氧化法。化学氧化法主要包括氯气预氧化、高锰酸钾预氧化、臭氧预处理等。
生物氧化法主要包括生物滤池、生物塔滤、生物接触氧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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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处理通常是指在常规处理工艺以后,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将常规处理
工艺不能有效去除的污染物或消毒副产物的前体物加以去除,提高和保证饮用水
质。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深度处理技术有: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碳和
膜技术等。
2、污水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技术按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处理法。物理处
理法是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和去除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
膜、油珠)的方法,主要有筛滤法(格栅、筛网)、沉淀法(沉砂池、沉淀池)、
气浮法、过滤法(快滤池、慢滤池等)和反渗透法等。化学处理法是利用化学反
应分离污水中的污染物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中和、电解、氧化还原和电渗析、
气提、吸附、吹脱、萃取等方法。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
中呈溶解性、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的处理方法,主要可
分为两大类:利用好氧微生物作用的好氧氧化法和利用厌氧微生物作用的厌氧还
原法。好氧氧化法广泛用于处理城市污水,主要有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曝气池
等),生物膜法(生物转盘、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法等);厌氧还原法主要有厌氧
塘、污泥的厌氧消化池等方法。
污水处理工艺按处理程度可分为一级处理工艺、二级处理工艺和三级处理工
艺。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工艺采用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如厌氧—缺氧
—好氧活性污泥法(A2/O 工艺)、普通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周期循环式活性污泥
法(CAST 工艺)、奥贝尔氧化沟、改良型氧化沟、改良型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改
良型 SBR 工艺)等。

(十一)行业的特征
1、非周期性
水务行业的周期性特征不明显。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关系到国计民生,属于
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水务行业与电力、煤气等行业类似,都属于公用事
业的范畴,具有防御性行业的特点,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
较小。
2、区域性
水务行业的区域性较为明显。从目前城市供排水业务来看,水务企业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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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供水管网或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一个城市供排水业务发展受
制于该城市城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域。
3、季节性
水务行业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一般而言,夏季的用水需求相对较大,因
此夏季的供排水业务量相对较大,冬季的供排水业务量相对较小。季节性特征可
能使水务公司的经营业绩在不同季节产生小幅波动。

(十二)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公司所处水务行业本身构成了封闭的循环产业链,与其他行业不存在产业方
面的关联性。公司为供水及污水处理一体化运营的水务公司,业务基本上覆盖了
水务行业的完整产业链。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一)公司竞争地位
公司自设立以来,已取得了南宁市政府授予的南宁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
许经营权以及南宁市下辖五县政府授予的五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
武鸣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均为 30 年。根据公司与相关
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及相关文件,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
营区域范围内政府应严格控制审批、避免建设与公司或可能与公司根据特许经营
协议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供水或污水处理项目。
目前,公司在南宁市城区实行供水、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除历史形成的南
宁市及周边部分小型自来水厂,南宁市城区绝大部分城市供水与全部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服务均由本公司提供;此外,公司在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经营污水处理业
务。
公司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在南宁市占有绝对的市场地位,目前,公司设计
供水能力达 131 万立方米/日,设计污水处理能力达 88.2 万立方米/日。
公司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有利于公司保持和巩固在南宁市水务市场的经营优
势和竞争地位,并为公司整合南宁市周边水务资源和开拓异地市场实现跨区域经
营奠定了有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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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外,南宁市及下属县市的其他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包括南宁市大沙田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峙村河水厂、龙潭水厂、天雹水库自来水厂、老虎岭水厂等,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单位 设计能力 主要服务
股东/主管部门 价格
号 名称 (万 m3/日) 区域
南宁良庆 周德礼,北控水
南宁市大沙
供水:10 经济开发 务(广西)集团
1 田供水有限 南宁市供水价格标准
污水:无 区及周边 有限公司,洪振
责任公司
村坡 忠,罗林锋
南宁市天雹 南宁市高
供水:1.2
2 水库自来水 新区周边 南宁市水利局 南宁市供水价格标准
污水:无
厂 村坡
南武城市
大道及安
南宁市峙村 供水:1.5 吉大道沿
3 南宁市水利局 南宁市供水价格标准
河水厂 污水:无 线企事业
单位、学
校和村坡
邕武路沿
南宁市老虎 供水:2.3 线企事业
4 南宁市水利局 南宁市供水价格标准
岭水厂 污水:无 单位、学
校和村坡
南宁火车
南铁水电段 供水:0.57
5 站及周边 南宁铁路供电段 1.55 元/m3
给水所 污水:无
相关区域
居民生活用水:1.20 元/m3;工业用水:
南宁市江南 供水:2.2 沙井镇及 南宁市江南区农 1.25 元/m3;建筑工业用水:2.00 元/m3;
6
区龙潭水厂 污水:无 周边村坡 林水利局 经营服务用水:1.70 元/m3;特种用水:
3.60 元/m3



居民生活用水:1.53-2.30 元/m3;行政
武鸣县城 武鸣县自来水 事业用水:1.53 元/m3;一般工业用水
武鸣县供水 供水:7
7 及周边村 厂、武鸣县水电 1.60 元/m3;建筑工业用水:2.50 元/m3;
有限总公司 污水:无
坡 器材公司 经营服务用水:2.05 元/m3;特种用水:
3.30 元/m3



广西横县东 横县县城 广西横县东泰电 居民生活用水:1.60 元/m3;非居民生
供水:4.5
8 冠自来水有 及周边村 气工程有限责任 活用水:1.85 元/m3;特种用水:3.7
污水:无
限公司 坡 公司 元/m3;

横县六景华 供水:无 六景工业 华鸿水务集团有
9 污水处理费价格:1.2 元/m3
鸿污水处理 污水:2 园区 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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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宾阳县城 居民生活用水:1.8-3.57 元/m3;非居
宾阳县自来 供水:1.8 宾阳县住房和城
10 及周边村 民生活用水:2.15 元/m3;特种用水:
水厂 污水:无 乡规划建设局
坡 4.25 元/m3
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性用水:1.40 元
上林县自来 上林县城 韦明升、上林县
供水:2 /m3;工业用水:1.62 元/m3;经营服
11 水有限责任 及周边村 泉兴矿产有限责
污水:无 务用水:1.62 元/m3;建筑用水:2.00
公司 坡 任公司
元/m3;特种用水:2.70 元/m3
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性用水:1.95 元
马山县供水 供水:3 马山县城 /m3;工业用水:2.20 元/m3;经营服
12 马山县住建局
公司 污水:无 及城郊 务用水:2.60 元/m3;特种用水:3.50
元/m3


居民生活用水:1.9 元-2.85 元/m3;行
隆安达特洁 詹培伟、黄森、
供水:2 隆安县及 政事业性用水:1.9 元/m3;工商业用
13 供水有限公 梁浩、梁慰强、
污水:1.2 周边村坡 水:3.26 元/m3;特种用水:5.26 元/m3;
司 陆天莹
污水处理费价格:0.8 元/m3


南宁市明
广西区水利厅大
广西南宁明 阳工业
供水:5 王滩水库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1.41-2.82 元/m3;非居
14 湖供水有限 区、吴圩
污水:无 处、广西水利供 民用水 1.78 元/m3;特种用水 6.90 元/m3
公司 镇及周边
水有限责任公司
村坡

上述企业主要系历史上满足区域性供水需求形成的小规模水务企业,除横县
六景华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外,
其余企业均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关于供水或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且上述企
业的供水及污水处理规模小,服务范围有限,对公司的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均不
构成直接威胁。
由于部分水厂供水能力有限,公司还与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峙
村河水厂、龙潭水厂等签订了供水合同,由公司向其销售自来水,以满足其服务
范围内的供水需求。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企业的自来水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年度 交易金额(万元)
2012 年度 848.80
1 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度 996.03
2014 年度 1,455.16
2012 年度 579.57
2 南宁市峙村河水厂
2013 年度 6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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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 144.50
2012 年度 243.35
3 南宁市江南区龙潭水厂 2013 年度 316.01
2014 年度 1,191.67

此外,为缓解东盟经开区供水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向武鸣县供水有限总公
司购入自来水,2012 年至 2014 年各年交易金额分别为 41.99 万元、129.82 万元和
243.20 万元。
上述合作关系有利于推动南宁市及周边地区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的良性发
展。公司目前尚无对上述供水或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收购的明确计划,但未来不排
除利用自身资金、管理和经营上的优势,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南宁市周
边水务资源,使公司的水务市场进一步拓展至南宁市周边县镇水务市场,强化城
乡水务一体化经营。

(二)公司经营优势
1、区位优势
公司业务发展主要立足于南宁市。南宁市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2010 年 1 月 1 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南宁作
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核心城市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将建设成为
区域性国际城市。(2)2008 年 1 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南宁作为广西首府,北部湾经济区
的核心城市,正努力建设成为经济区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业
基地和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中心、信息交流中心、金融中心。(3)国家深入实施新
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务院于 2009 年 12 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
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构建及推进“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及“南宁-谅山-河内-
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南宁将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国际区域性交通运输枢纽,
并建设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区、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等。(4)广
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5 月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突出发展南宁超大城市,“十二五”期间南宁市将按
照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定位,加快向五象新区拓展,完善江北,提升江南,成
为广西“首善之区”,力争建成区人口达到 300 万人左右。在上述多重机遇的叠
加推动下,南宁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将会加快,将有利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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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区域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形成良好的城市发展前景。这将有利于公
司在区域水务市场的不断开拓和发展,同时公司也将可能受益于西部大开发和北
部湾经济区的优惠政策。
2、供水与污水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优势
公司在主要经营区域南宁市城区实行供水与污水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经
营。供水与污水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即公司同时运营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
供水业务包括了从水源取水、自来水净化到供水管网输送的完整链条;污水处理
业务包括从污水管网收集污水进行污水处理,并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尾水排入
自然水体的全过程。供水与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使公司具有水务行业完整的产业
链,能够为用户提供供排水循环的一体化完整服务,有助于发挥公司各项业务的
协同效应,实现资源共享,节约经营成本。由于管网相当于销售网络,在一个城
市或地区一般不可能重复建设供水或污水处理管网,因此,厂网一体化使公司在
南宁市水务市场占主导地位;同时,厂网一体化使得公司能够统一协调、调度各
水厂和输配管网的生产运营,达到各水厂及各区域管网生产与输配负荷的优化平
衡,从而实现生产运营效率的最大化,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此外,与厂网分离的
模式相比,厂网一体化取消了水厂与输配管网之间的水量与费用结算过程,使公
司能够直接受益于水价上调。
3、市场化运营的优势
2006 年,建宁集团对南宁市水务资产进行整合,发起设立了本公司,使南宁
市城区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实现了投融资一体化、建设运营一体化,即公司负
责南宁市城区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筹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向用户提供供水
和污水处理服务。这种市场化运营的经营模式强化了公司对成本的约束和提升效
率的要求,多年来公司市场化运营形成的经营理念促进了公司运营和管理效率的
提高,有利于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4、成本优势
公司成本优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在主要经营区域实行供水
与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在生产技术、营业收费、管网
维护、机电设备维修等方面都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规模效应,并在公司本部设置
统一的管理机构,对生产技术、设备采购维修、材料供应、财务核算等实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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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效压缩了公司管理机构和管理成本,有利于发挥集约效应和提高运营效
率,有效地降低了公司整体的运营成本。(2)公司人力成本优势明显,一方面,
公司人员精简,培养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工作效率较高;另一方面,
公司采用扁平化的管理架构,管理层级较短,内部机构设置精简,并且将门卫、
绿化、环卫、污泥处置等服务外包,进一步节约了人力成本。(3)原水的取水成
本低,水质较好。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水主要以邕江为水源,邕江流经南宁市城区,
公司取水便利,并且地表水作为水源使公司取水成本较低;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原
水的取水地点多设置在邕江水质较好河段,2013 年,作为南宁市区集中式饮用水
源地的邕江地表水源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指标达标率为 100%。(4)公司结合自
身实际不断优化工艺流程,通过新技术应用及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有效降
低了生产成本。例如,公司先后完成了凌铁水厂虹吸滤池改造、中尧水厂双阀滤
池改造、三津水厂取水泵技术改造等项目,有效降低了制水成本;公司先后完成
污水处理厂压榨间进口螺旋输送器、曝气沉砂池桥架电缆导向器等技术改造,提
高了生产设备的运行效率;公司逐步淘汰高耗能电气设备,更换为节能高效电气
设备,并采用变频技术,实现恒压供水,达到良好节电效果。
5、管理优势
公司管理团队的专业结构搭配合理,行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丰富,富有开
拓创新精神,整体综合素质较高。公司管理团队的专业结构涵盖了给排水、电气
自动化、企业管理、财务会计等专业,在各自管理领域,公司管理团队均具有深
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司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公司采取
的具有突出优势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1)在质量管理方面,公司已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将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纳入了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控制实现了标准化、科学化管理。(2)在水质检测方面,公司实行中心化验
室、生产单位、运行班三级检测制度。公司被授权设有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
南宁监测站,并先后购置了国内外先进的水质检测设备,公司水质检测指标已达
到 230 项,检测能力处于全国同行业前列。(3)在管网管理方面,公司建立了供
水水压调度“遥测、遥控、遥信”的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实现水厂、测压点和中
心调度室三级实时监控和调度,并通过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了供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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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维护数据化管理。(4)在客户服务方面,公司应用营业收费微机管理系统,采
用掌上型电脑抄表、水费网上缴费,设立了 24 小时“96332”水务服务热线,提
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用户。(5)在提高水费回收率方面,公司建立大用
户水费收取、催收专人管理制度,将欠费用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加强对欠
费户的追缴力度,并通过增加现金交费网点、开办银行代扣、托收、网上缴费及
第三方平台代收等多种缴费方式,满足各层次用户的需求,公司水费回收率常年
保持在 98%以上。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及污水处理业务,在特许经营区
域范围内负责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不包括雨水排放设施)、运营管
理及维护。其中,根据南宁市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公司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包
括各城区、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青秀山风
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及中国-东盟经济园区)提供供水与污水处理
一体化服务,即在从事供水业务的同时也开展污水处理业务;根据南宁市下辖五
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授予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公司在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建成区域开展污水处理业务。
2011 年 9 月,公司收购了南宁水建 100%股权。南宁水建主要在广西开展水
务工程的施工业务,包括为本公司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施工服务。
1、供水业务
公司目前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包括各城区、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及中国-
东盟经济园区)开展供水业务。公司现下属 8 个自来水生产单位,分别为陈村水
厂、三津水厂、河南水厂、中尧水厂、西郊水厂、凌铁水厂、邕宁水厂、东盟分
公司,设计供水能力为 131 万立方米/日。公司生产的自来水通过供水管网输送并
销售予用户,自来水用户包括城市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及其他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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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属自来水生产单位情况
设计生产能力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基本情况
(立方米/日)
始建于 2001 年,2005 年建成投产,以邕江
1 三津水厂 江南区金鸡路 8 号 20 万
为水源,1 套净水工艺。
一期工程始建于 1994 年,1996 年建成投产,
西乡塘区大学东路 二期工程始建于 1999 年,2002 年建成投产,
2 陈村水厂 40 万
79 号 2012 年完成二期工程的扩建,以邕江为水
源,1 套净水工艺。
始建于 1959 年,1964 年建成投产,经过三
3 河南水厂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34 万
次改扩建,以邕江为水源,3 套净水工艺。
西乡塘区中尧路 17-2 始建于 1986 年,1988 年建成投产,经过一
4 中尧水厂 12 万
号 次改扩建,以邕江为水源,2 套净水工艺。
始建于 1961 年,1962 年投产运营,经过四
5 西郊水厂 西乡塘区鲁班路 2 号 10 万
次改扩建,以邕江为水源,2 套净水工艺。
始建于 1933 年,1934 年投产运营,经过四
6 凌铁水厂 青秀区植物路 53 号 8万
次改扩建,以邕江为水源,3 套净水工艺。
1965 年建成投产,以清水泉地下水为水源,
7 邕宁水厂 邕宁区汉林街 3 号 5万
1 套净水工艺。
东盟分公 南宁华侨投资区教 其水厂始建于 1991 年,1992 年建成投产,
8 2万
司 育路 以武鸣河为水源,1 套净水工艺。
注:河南水厂设计生产能力为 34 万立方米/日,其中 10 万立方米/日为低质工业用水。

2、污水处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自来水经用户使用后形
成的城市污水不能直接排放至自然水体中,污水必须经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后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公司通过污水管网收集污水并集中至
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然后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尾水排放至自然水体。
公司目前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包括各城区、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及中国-
东盟经济园区)及南宁市下辖五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
县城建成区域开展污水处理业务,公司现下属 7 个污水处理单位,分别为南宁污
水处理分公司下设的江南污水处理厂和琅东污水处理厂以及宾阳县污水处理分
公司、横县污水处理分公司、马山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上林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武鸣县污水处理分公司,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合计为 88.2 万立方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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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情况
设计处理能力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基本情况
(立方米/日)
南宁市城区
江南污水处 江南区亭 一期工程始建于 2005 年,2007 年投产运行;二期工
1 48 万
理厂 江路 59 号 程始建于 2008 年,2012 年 9 月投产运行。
一期工程始建于 1997 年,2000 年投产运营,二期工
琅东污水处 青秀区滨
2 程始建于 2005 年,2007 年投产运行;三期工程始建 30 万
理厂 湖路 65 号
于 2010 年,2012 年 9 月投产运行。
南宁市下辖五县
宾阳县污水
1 宾阳县 始建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底投产运行。 2万
处理分公司
横县污水处
2 横县 始建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底投产运行。 2万
理分公司
马山县污水
3 马山县 始建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底投产运行。 0.6 万
处理分公司
上林县污水
4 上林县 始建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底投产运行。 0.6 万
处理分公司
武鸣县污水
5 武鸣县 始建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底投产运行。 5万
处理分公司

此外,为满足南宁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公司正在投资建设五象污水处理厂和
三塘污水处理厂,主要服务于五象新区、三塘镇和火车东站片区。南宁市污水处
理厂分布情况如下:


琅东污水处理厂
三塘污水处理厂




江南污水处理厂
五象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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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
根据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披露的 2013 年年报,其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经营
情况与绿城水务 2013 年实际情况对比如下:
供水能力(万吨或万 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或 实际供水量(万吨或 实际污水处理量(万
公司名称
立方米/日) 万立方米/日) 万立方米) 吨或万立方米)
重庆水务 193.30 204.33 - -
武汉控股 130 141 31,962 43,715
首创股份 约 1,500 万吨/日水处理能力 - -
瀚蓝环境 123 60 36,114.40 17,634.68
洪城水业 144 150.3 29,433.82 46,634.44
国中水务 64 79.25 - -
兴蓉投资 - - 58,200.00 57,200.00
桑德环境 53.5 126.5 - -
中山公用 205 50 36,344.43 9,865.38
创业环保 - 370.75 4,252.30 109,011.00
江南水务 106 - 24,364.32 -
锦龙股份 - - 6,373.83 -
中原环保 - 43 - 18,800
国祯环保 - 234.568 - -
绿城水务 129 88.2 31,477 24,954
注:瀚蓝环境、桑德环境、中山公用、中原环保产能数据来自其公司网站;国祯环保产能数据来自其招股
说明书;其他数据均来自各上市公司 2013 年年报。


(二)生产工艺流程
1、供水业务工艺流程图
公司供水工艺流程为公司下属自来水生产单位按照自来水常规处理工艺对
原水进行净化处理,然后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通过输水管网输送到终端
用户的过程。

投絮凝剂



原水管
原水 取水泵房 混合 絮凝 沉淀 过滤




预处理 毒




用户 输水管网 送水泵房 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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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水处理业务工艺流程图
公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为城市污水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收集及污水泵站提升
进入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以及对在污水处理中产生的
污泥进行合理的污泥处理及污泥处置,之后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尾水排放入自
然水体的过程。
公司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主要包括 A2/O 工艺和改良型 SBR 工艺等。
A2/O 工艺的流程示意如下图:

城市污水






剩余污泥
粗格栅、提升泵房 污泥处理 污泥处置




细格栅 旋流沉砂池 初沉池 生化处理 二沉池 消毒 尾水达标排放


改良型 SBR 工艺的流程示意如下图:

城市污水






剩余污泥
粗格栅、提升泵房 污泥处理 污泥处置




细格栅 曝气沉砂池 生化池 消毒 尾水达标排放




(三)经营模式
在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务行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公司依托发
起人股东建宁集团的水务产业基础,进行了产权体制改革和经营模式变革。自公
司设立以来,即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开
展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实现了水务服务产业化、市场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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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模式
(1)南宁市城区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南宁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授予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南府办函[2006]76 号),2006 年 9 月 14
日,南宁市政府授权南宁市国资委、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市政管理局三部
门联合与公司签署《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
特许经营协议》,将南宁市城区(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供水、污水处
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
①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南宁市中心城区(包括各城区、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
区及中国-东盟经济园区)。
②特许经营权范围: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管理
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提供供水和污水处理服
务,依法自主经营并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等。
③特许经营期限: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开始的三十年,即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36 年 9 月 13 日。
④特许经营期内公司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A.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特许经营
区域范围内供水安全;
B.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满足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合理的用水需
求和污水处理要求;
C.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普
遍供水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保证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服
务符合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
D.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保障每日 24 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不得无故停止供
水服务。
⑤供水价格:公司向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水费用于供水设
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等。
⑥污水处理费的定价: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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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收集、输送、处理设施的
运营、维护和管理等。
⑦使用自然水资源的权利:在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水资源利用的前提下,公
司具有依法合理使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⑧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公司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经南宁市政府批准,可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协议。
2012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南宁市政府签订了《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对特许经营
涉及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条件、价格调整审批时限、价格补贴等有关事
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下发了《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根据该办法,公司与南宁市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根
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
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南宁市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
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经
南宁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财务审计后
与公司协商确定。
(2)南宁市下辖五县污水处理业务
根据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分别
与公司签署的《宾阳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横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马山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上林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武鸣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公司被授予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建
成区域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
①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
运营、维护、管理污水处理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权利。
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模式,公司在各县管辖区域范围内新收购和新建的污水处理项
目自动获得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②特许经营期:从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年,即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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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20 日,期满时可根据协议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③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县城建成区
域。
④污水处理收费:各县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全面
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在协议生效后,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收取的全部污水处理费按时足额转付给公司。
为保证公司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污水处理厂投
产运行且污水处理率达到 60%以上后,核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应调整到保本微利
水平。
污水处理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征收范围内的用户自来水用量征收,由各县当地供水企业在每月收取自来水水费
时一并征收。各县政府应协调供水企业确保污水处理费的按时足额征收,并采取
措施保证足额征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
⑤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公司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经相关县政府批准,可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协议。
2012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分
别签订了《宾阳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横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
经营协议补充协议》、《马山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上林县城污
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武鸣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对特许经营涉及的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条件、价格调整审批时限、价格补贴等有
关事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201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分别与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签署了污
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根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
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
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经当地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财务审计后与公司协商确定。
(3)特许经营的排他性和期满后的安排
根据公司与当地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及相关文件,公
司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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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再批准建设与公司或可能与公司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关系的供水或污水处理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范围内,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完成当地政府要求的供水或污水处理项目时除外。
根据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满前一年内,公司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延长特
许经营期限,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应优先与公司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2、生产模式
公司下属各自来水生产单位按其生产工艺进行自来水生产,为保障人们生产
和生活的用水需求,各自来水生产单位均实行 24 小时连续生产。公司下属污水
处理单位均处于不间断运转状态,对收集的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公司中心调度室
通过供水调度系统对管网测压点和下属水厂运行情况进行 24 小时监控,并根据
不同时段的用水需求适时进行生产调度。
3、采购模式
为保障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的生产需要,确保供水与污水处理生产运行的安
全可靠性,公司对供水与污水处理生产的主要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实行统一
采购供应。设备采购由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主要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采购由
公司材料供应部负责。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和仓库管理制度,所有设备、主要生产原材
料、辅助生产材料和工程材料均按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和仓库管理制度进行采购、
保管和发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公司主要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比质比价等方式采购。
4、销售模式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
户、计量收费;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
量计量征收;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交纳水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经实
现供排水一体化的市、县,供排水经营企业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由企业按规
定自收自支,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未实行供排水一体化的市、县,
以及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使用财政票据,
污水处理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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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在南宁市城区及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
存在不同的销售收费模式。
(1)南宁市城区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
公司在南宁市城区一体化运营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公司根据政府核准的供
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一并向用水户收取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收取的供水费
和污水处理费以用户端安装的水表所计量的用户使用自来水量(即公司售水量)
计算。公司抄表人员定期上门抄录水表计量的用户用水量,抄表后公司将水费单
据送至用户,用户按照用水量缴纳水费。




公司收费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收费、转账、银行托收、委托银行代扣、网上
缴费、第三方平台代收等,用户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缴纳水费。从用户缴纳水费
的方式选择来看,2013 年,银行转账、托收、代收和代扣占比约为 85%,公司各
现金收费网点的现金和刷卡收费占比约为 14%。
公司供水业务除直接面向终端用户销售外,还向南宁市周边其他供水企业销
售自来水。目前,公司与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供水合同,供水
价格为双方协商确定;与峙村河水库和龙潭水厂签署了供水合同,供水价格按照
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价格标准收取。总体来看,公司向其他供水企业销售自
来水的规模较小。
(2)南宁市下辖五县污水处理业务
公司在南宁市下辖五县开展污水处理业务,未实行供排水一体化运营。南宁
市下辖五县的污水处理费由各县当地供水企业根据政府核准的污水处理费价格
在向用水户收取供水费时代收。由于公司目前在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内均独家投
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故此,报告期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
定,供水企业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各县财政局足额转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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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的调整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下发了《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明确提出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
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要求污
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征收后全部上缴国库,再由政府与污水处理企业根据污水处
理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该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南宁市
政府和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分别签署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补充协议(二)。约定如下:
①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
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②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经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成本财务审计,由协议双方依据审计结果协商确定。价格标准的确定
应遵循覆盖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的原则。
③公司应收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各污水处
理厂的结算污水处理量。结算污水处理量以各污水处理厂安装的计量装置显示的
量值为依据。如某单个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60%,
则该污水处理厂结算污水处理量按照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60%计算;如某单个污
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60%,则该污水处理厂结算污水
处理量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计算。
④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每个调整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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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期满前,绿城水务应及时确认是否需要调整下一期价格标准,如需调整,则应
于下一个调整周期起始日前 2 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价格标准调整申请报告。同一
调整周期内,如因经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厂实际经营
成本相应下降,主管机关将不会基于此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并不会对
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予以限制。
同时,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公司污水处理费的上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结算
方式、结算流程和参与各方如下:
①污水处理费的上缴:公司在南宁市城区收取水费时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司
向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应于每月 10 日前(若 10 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向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提交上月加盖其法人公章的污水处理费月报表,并于每月 15
日前完成对上月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金额核对工作,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公司
应于上述书面确认文件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污水处理费足额支付给当地
财政局。
②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结算:公司应于每月初前 2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污水处理
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确认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上个月的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
公司并通知财政部门付款,财政部门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支付污水处理
服务费。
公司污水处理厂已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经法定机构检测,主管部门在确
认公司污水处理量的过程中,可联网查看或现场查看相关数据,并根据实际污水
处理量是否达到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60%确认结算污水处理量。
结算方式调整后,公司每月末根据污水处理量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收入
核算方式较此前有所变化。调整前后具体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流程参见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二)营业收入
分析”之“4、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流程”。
成本核算方面,结算方式调整前,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成本中包含污水处理价
格调节基金,而调整后由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需全额上缴国库,公司无需再额
外上缴及承担该污水处理价格调节基金成本。2014 年度,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成本
中的污水处理价格调节基金成本为 1,001 万元。除上述变化外,调整前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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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无重大变化。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当地政府已按照约定按时支付了污水处理服务
费。
(4)结算方式调整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结算方式调整前,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来源于向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
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户使用的自来水量(即公司售水量)收取。即:污水处理业
务收入=污水处理费价格×售水量。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将
通过向政府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方式实现,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
价格标准×公司结算污水处理量。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①《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
管理的统一规范,有利于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有利于
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后,国内污水处理
企业的结算方式将趋同。
②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更加灵活。原有结算方式下,
公司污水处理收入直接来源于污水处理费,而政府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
过程中需统筹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如价格无法及时、足额调整,政府须向公司支
付价格补贴。而本次调整完成后,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将成为两个独立
概念,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而污水处理服务费成为公司污水处理业务
的收入来源,由政府按月进行支付。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中明
确约定了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价格调整方式更加灵活。
且《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
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
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公司而言
更有保障。
③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将得到直接体现。在原有结算方式下,新的污水
处理设施投产运营后,需要通过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污水处理业务收入,而
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次调整完成后,新的污水处理设
施投产运营将会导致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处理量的提升,从而直接体现为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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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费和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提高。
④新的结算方式不会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2014 年度,公
司实现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43,747.46 万元,其中约 90%来源于南宁市城区的污水处
理业务收入。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南宁市城区首期(201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测
算本次调整前后南宁市城区 2014 年度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差异情况如下:
结算方式调整前 结算方式调整后
售水量(万立方米) 33,603 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 22,716
污水处理费价格(元/立方米) 1.17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元/立方米) 1.78
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万元) 39,352.66(注) 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万元) 40,433.91
注: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独家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因此部分用户未使用本公司供水,但缴纳了污水
处理费,因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与售水量×污水处理费价格略有差异。

可见,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不会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和
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未来随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陆续投产运营,公司污水
处理能力逐步提高,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也有望稳步提高。

(四)定价机制及水价情况
1、供水价格
(1)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
我国关于供水价格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等,具体参见本招
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之“(一)
行业监管”有关内容。除上述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制
定了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并规范当地水务行业的发展。广西自治区及南宁市政府制
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
格[2011]108 号)、《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等。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
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并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政府在制定水
价时,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其中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 8-10%(其中,主要靠政
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 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
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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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利润率不得高于 12%),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
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城市供水价
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


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2011]108 号)的规
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
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
按照总体规划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
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国家专门对城镇供水行业的成本和费用有明确规
定的按国家规定核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下述指标核定:①供水成本含生产
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含水资源费)、电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
费、工资及福利费、水质检测及监测费用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②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③供水价格中的税金,指按规定在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及防洪保安费等(不包括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部分);④供水
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收益率或成本费用利润率核定。
我国其他地区关于供水价格的确定也分别制定了地方性规定,如湖南省制订
了《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
办法》,河北省制订了《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体上看,
各地供水价格确定的原则基本类似,体现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的原则。
(2)价格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
议补充协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公司可以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①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成本费用开支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
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后企业仍有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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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国家颁布新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标准、或新的城市供水安全标准,需要
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扩建、重建,投资额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而公
司缺乏投入能力的;
④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⑤公司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两年及以上的;
⑥其他依法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根据《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南宁市政府在收
到公司提出的调价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同意启动调价程序,并将调价申请上报上级物价管理部门。
在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同意供水价格调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南宁市政府应正式
批复公司的调价申请。
供水价格调整程序如下:①由公司向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宁市
价格主管部门向南宁市政府汇报,经南宁市政府同意后进入调价程序;②进入调
价程序后,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广西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广西自治区价格
主管部门将企业调价申请转给广西自治区价格监审部门,广西自治区价格监审部
门对企业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并对监审结果出具成本监审报告;③南宁市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请南宁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广西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④广西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或由广西自治
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⑤广西自治区价格主
管部门审批调价方案。
(3)影响调价的因素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①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②有利于节约用水。
③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
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④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城市供水价格,需统
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按照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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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因此,价格主管机关审批调价申请时,除成本收益因素外,还会考虑社会物
价水平等因素。
(4)价格补贴机制及执行情况
根据《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公司满足供水价格调整
条件时,因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致使公司遇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南宁市政府应在
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贴:①未能实现调价;②调价幅度不足;③调价
迟延。
价格补贴依据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的结果和“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收益标准,按年度向公司
支付。
《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签署以来,公司尚未发生需要
申请价格补贴的情形。
(5)2000 年至今,南宁市供水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自来水
价格及污水处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南价[2000]4 号),自 2000 年 3 月起,
南宁市供水价格上调,调整前后的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标准如下表所示:
用水类别 调整前价格(元/立方米) 调整后价格(元/立方米)
生活用水 0.62 0.72
行政事业用水 0.62 0.72
工业清水 0.65 0.75
经营服务用水 1.01 1.25
建筑用水 1.53 1.70
工业原水 0.46 0.46
注:表中所列价格未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南
价[2003]02 号),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南宁市适当提高供水价格并对居民生活
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调整后的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标准如下表所示:
用水类别 调整后价格(元/立方米)
1、一户一表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2 立方米/户) 0.84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32 立方米/户) 1.25
2、集体表 0.84
二、行政事业用水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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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业用水 0.86
三、工业用水 2、低质工业用水 0.57
3、建筑工业用水 1.72
四、经营服务用水 1.37
五、特种用水 2.53
注:表中所列价格未含污水处理费,含水资源费,工业用水为 0.02 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 0.03 元/立方米。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桂
价格[2005]343 号)、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南价格[2005]194 号),南宁市供水价格上调,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工业用水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南宁市供水价格此次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
下表所示:
用水类别 调整后价格(元/立方米)
1、一户一表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2 立方米/户) 1.08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32 立方米/户) 1.61
2、集体表 1.08
二、行政事业用水 1.17
1、一般工业用水 1.11
三、工业用水 2、低质工业用水 0.57
3、建筑工业用水 2.02
四、经营服务用水 1.67
五、特种用水 3.63
注:表中所列价格未含污水处理费,含水资源费,工业用水为 0.02 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 0.03 元/立方米。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2009]449 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问
题的通知》(南价格[2009]251 号),南宁市简化用水分类,实行工商用水同价,
并调整了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后的南宁市城市供水
价格标准如下表所示:
用水类别 调整后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2 立方米/户) 1.45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阶梯(32 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8 立方米/户) 2.18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8 立方米/户) 2.90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1.49
三、建筑用水 2.20
四、特种用水 4.97
注 1:表中所列价格未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注 2: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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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桂价费[2010]392 号),南宁市适当调整水资源费,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城市供水中工业取用水的水资源费仍为 0.03 元/立方米,生活取用水和其它
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均调整为 0.04 元/立方米。
2013 年 12 月 3 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23 号),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广西自治区一般
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工业取用水 0.045 元/立方米,生活取用水
和其它取用水 0.06 元/立方米。
按照南宁市现行政策,水资源费由公司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
征收标准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征收,并由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6)调价周期、耗时和延后情况
国家关于供水价格的调价周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满足
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方可申请调价。由于供水价格的调整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且调价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听证、公告等程序,因此供水价格调整的耗时和延
后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2000 年以来,南宁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时间节点分别为 2000 年 3 月、2003 年
3 月、2005 年 11 月和 2010 年 1 月。其中,2010 年水价调整发生在本公司设立后,
公司于 2009 年 5 月向南宁市物价局提出调价申请,经过成本监审和听证等程序,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最终于 2009 年 12 月进行了批复。
2、污水处理费价格
2015 年 3 月 1 日前,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并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污水处理业务收
入=污水处理费价格×售水量。
(1)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
的通知》等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采取有偿服务原则,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
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
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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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全国各地区关于污水处理费价格的确定也分别制定了地方性规定,如广西自
治区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制订
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城市污
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河北省制订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
办法》,对污水处理费价格的确定进行了原则规定。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下发了《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
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
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
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
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广西自治区和南宁地区污水处理费价格确定的原则如下:
①污水处理费按“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污
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根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
定,对污水处理率较高的市、县(市 80%以上,县 60%以上),按保本微利的原
则,适时提高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物价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核定,系依据对污水处理企业
的成本监审结果,在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维护成本基础上按成本加成原则确定,即:




②污水处理费根据售水量(即用户用水量)计量征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
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用户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交
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因此,
公司根据售水量(即用户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该做法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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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
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
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
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
湖泊取水),各城市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
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的
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
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
另外,从国内各地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来看,普遍采取了征收水费时按售
水量同步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方式。
综上所述,以售水量为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
定,且符合国内行业惯例。
③污水处理费价格根据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成本及售水量核定
公司目前在南宁市城区及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投资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和特许经营有关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机
制,当地政府及物价主管部门依据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运行维护成本的监审结
果,核定当地污水处理费,所核定的污水处理费总额能够补偿公司污水处理业务
成本。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
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用水量计量征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
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南宁市城区一体化运营供水和污水处理业
务,直接向用户根据其用水量(即售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公司在南宁市下辖
五县运营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由各县当地供水企业在向用水户收取供水费
时根据其用水量代收,并由当地财政局足额转付予公司。南宁市城区及下辖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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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污水处理费均按照用户用水量(售水量)收取。
故此,物价主管部门根据“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并
以售水量为征费计量标准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即:


(2)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审批程序等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8]127 号),
除按规定不必进行听证外,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程序与供水价格的调整程序基
本类似。另外,我国考虑到污水处理业务起步较晚,为支持和鼓励行业发展,当
地政府也可能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进行价格调整。
根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
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扩大再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
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下述任一条件时,公司可以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调整污
水处理费价格的申请:
①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成本费用开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价格
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后企业仍有亏损的;
③需要对原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扩建、重建,投资额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而污水处理企业缺乏投入能力的;
④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⑤污水处理企业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两年及以上的;
⑥其他依法可以申请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条件。
根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南宁市政府
在收到公司提出的调价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启动调价
程序,并将调价申请上报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在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同意污水处理
费价格调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南宁市政府应正式批复公司的调价申请。
根据公司与南宁市下辖五县政府签订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南宁市下辖五县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机制与南宁市城区基本相同。
(3)影响调价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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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城镇污水处理
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建设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
定。
因此,与供水价格的调整类似,价格主管机关审批污水处理费调价申请时,
除成本收益因素外,还会考虑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
(4)价格补贴机制及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与南宁市政府及南宁市下辖五县政府签订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补充协议,公司满足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条件时,因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致使
公司遇到如下情形之一的,相关地方政府应在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
贴:①未能实现调价;②调价幅度不足;③调价迟延。
价格补贴依据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的结果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参照《广
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收益标准,按年度向公司支付。
2012 和 2013 年度,由于五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无法弥补成本,
当地政府根据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的结果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于 2014 年上半
年分别向五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支付 2012 年和 2013 年价格补贴 2,227.90 万元和
1,207.39 万元,合计 3,435.29 万元。2014 年度,由于马山、上林、宾阳和横县四
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无法弥补成本,当地政府于 2015 年 3 月分别向
上述四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支付 2014 年价格补贴,合计 927.86 万元。上述价格补
贴义务已按约定履行。
(5)公司污水处理费价格情况
①南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自来水
价格及污水处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南价[2000]4 号),自 2000 年 3 月起,南
宁市污水处理费由 0.13 元/立方米调整为 0.25 元/立方米。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南宁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桂价
格[2004]52 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南宁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南
价[2004]16 号),自 2004 年 5 月起,南宁市污水处理费价格由 0.25 元/立方米调整
为 0.50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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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问题的批
复》(桂价格[2008]385 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
理费的通知》(南价格[2008]187 号),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南宁市污水处理
费价格由 0.50 元/立方米调整为 0.80 元/立方米。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污水
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格函[2011]428 号)、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
执行第二步调整南宁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1]45 号)以及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设区城市污水处
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2]7 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南宁
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2]9 号),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
南宁市污水处理费价格由 0.80 元/立方米调整至 1.17 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
0.03 元/立方米)。
②南宁市下辖五县污水处理费价格
根据宾阳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开征宾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宾价
格[2008]30 号)、横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开征横县县城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横
价字[2008]53 号)、马山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开征我县污水处理费的通知》(马
价[2008]52 号)、上林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上
价字[2008]18 号)、武鸣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开征武鸣县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
知》(武价字[2008]19 号),南宁市下辖五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
武鸣县)于 2008 年 10 月 1 日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为 0.80 元/立方米。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武鸣等五个县污
水处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3]695 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
于调整武鸣等五个县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3]52 号),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武鸣、宾阳、马山县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1.15 元/立方米,上林、
横县(除六景工业园外)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1.05 元/立方米。
(6)调价周期、耗时和延后情况
企业满足相应条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启动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程
序,但由于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且调价需要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2008 年以前按规定还需听证),因此价格调整的周期、耗时和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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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2000 年以来,南宁市区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的时间节点分别为 2000 年 3 月、
2004 年 5 月、2008 年 9 月和 2012 年 2 月。其中,2008 年 9 月和 2012 年 2 月调价
发生在公司设立后。公司于 2007 年 5 月向南宁市物价局提出调价申请,经过成
本监审等审批程序,最终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于 2008 年 9 月批准调价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南宁市污水处理费价格由 0.5 元/立方米调整为
0.8 元/立方米;第二步,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待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另行确定。2011
年 6 月,公司向南宁市物价局申请污水处理费第二步调整;2012 年 1 月,广西自
治区物价局批准了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1.17 元/立方米。
3、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污水处理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征收后
全部上缴国库,再由政府与污水处理企业根据污水处理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
服务费价格标准×公司结算污水处理量。
(1)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
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
水管网维护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以
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2)价格确定机制
根据公司与南宁市政府和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签署的污水
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经污水处理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财务审计,由协议双方依据前述审计结果
协商确定。价格标准的确定应遵循覆盖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费+合理收
益的原则。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C+(I×R)/(1-所得税率)]/ (1-流转税率)}/Q。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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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C 为污水处理业务运营的合理成本。合理成本的确定标准如下:
a、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各单位定员标准×工资标准× (1+工资性附加
比率)
定员标准: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规定
的定员标准区间内分类逐单位确定。
工资标准:以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公司全体员工人均工资为基础确定(五县
污水处理分公司按各分公司员工人均工资为基础确定)。
b、电费成本:总电费成本=∑各污水处理厂单位电耗×污水处理量×综合
电单价
单位电耗:参照环保部颁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
发[2011]148 号),单位电耗标准在 0.2 度/立方米~0.35 度/立方米的范围内确定。
其中,如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单个污水处理厂实际单位电耗介于 0.2 度/立方米~
0.35 度/立方米之间的,则单位电耗按上年度实际电耗确定;如当次价格调整上年
度单个污水处理厂实际单位电耗低于 0.2 度/立方米的,则单位电耗按 0.2 度/立方
米确定;如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单个污水处理厂实际单位电耗高于 0.35 度/立方
米的,则单位电耗按 0.35 度/立方米确定。
综合电单价:按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各污水处理厂综合电单价确定。如价格
主管部门对电价进行调整,则综合电单价按最新公布的电价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c、药耗成本:药耗成本=∑各污水处理厂单位药耗成本×污水处理量。单
位药耗成本按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各污水处理厂实际单位药耗成本确定。
d、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执行的固定资
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会计政策执行。
e、污泥处理费:污泥处理费=∑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量×污泥处理费单
价。根据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设计,各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综合按 6 吨污泥/
万吨污水处理量确定;污泥处理费单价根据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各污水处理厂实
际处理单价确定。如根据有关法规或合同约定,污泥处理费单价发生变化,则相
应进行调整。
f、设备设施维护修理费及清淤费:设备设施维护修理费按当次价格调整上
年末污水处理业务固定资产原值的 1%确定;清淤费按当次价格调整上年末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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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资产原值的 1%确定。
g、利息费用:按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确定。
h、其他运营费用:包括办公费、租赁费、水费、财产保险费、差旅费、运
输费等不属于以上 7 项的支出。其他运营费用以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污水处理业
务实际发生额确定。
合理成本为以上 1~8 项之和。除非今后涉及以上各项成本标准的国家相关
政策、行业标准另有规定,或企业客观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合理成本标准一
经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②I 为公司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于当次价格调整上年末的污水处理业务净资产
额,污水处理业务净资产额按污水处理业务相关资产总额扣除污水处理业务相关
负债总额确定。
③Q 为污水处理量,按当次价格调整上年度各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确
定。
④R 为净资产收益率,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特许经营期限内,公司从
事污水处理服务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收益率 10%确定。
⑤所得税税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流转税和其他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
行。
(3)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确定南宁市中心城区首期(201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下同)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宾阳、横县、马山、上林和武鸣县
(及东盟经开区)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分别为 2.3 元/立方米、2.49 元/
立方米、3.63 元/立方米、5.29 元/立方米和 2.16 元/立方米。

根据前述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确定依据,南宁市及下辖五县污水处理服
务费价格标准的计算过程如下:
武鸣县(含东
序号 项目 南宁市 宾阳县 横县 马山县 上林县
盟经开区)
1 合理成本(万元) 27,010.09 1,295.35 1,099.23 649.65 711.64 2,009.16
2 合理收益(万元) 13,437.83 126.01 66.92 68.79 115.33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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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 22,715.68 617.06 468.06 197.81 156.36 1,023.58
价格标准(元/立方米)
4 1.78 2.30 2.49 3.63 5.29 2.16
=(1+2)/3

注 1:合理收益均按净资产收益率 10%计算;

注 2:污水处理量以 2014 年度实际污水处理量计算。

可见,南宁市中心城区和下辖五县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差异较大,主要
原因系各地污水处理厂投资规模、运营情况和污水处理量存在较大差异。虽然污
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但公司收益率水平是一致的,均按净资产
收益率 10%进行核定,体现了“合理收益”的原则。
(4)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当地政府采购公司污水处理服
务费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非因特殊情况,每个价格调整
周期期满前,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不得进行调整。每个调整周期期满前,公
司应及时确认是否需要调整下一期价格标准,如需调整,则应于下一个调整周期
起始日前 2 个月向当地政府提交价格标准调整申请报告。当地政府应在收到申请
之日起 2 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价格标准的调整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价格标准调整未能及时完成,财政部门应暂按最近一期执行
的价格标准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价格标准调整一经确定,参照最近一期的执
行价格标准已支付的服务费与按本期确定价格标准应支付的服务费之间的差额,
应于本期结算价格标准确定后 30 日内补齐或扣还。
如因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调整、服务范围扩大等原因,需要公司投入资金对
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新建、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
及社会价格因素,导致公司成本大幅上升,公司可在价格调整周期内向当地政府
提出临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申请。当地政府在收到公司调价申请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的“合理收益”等污水处理服务费定价原则启动相
关程序,当地政府有义务督促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在 90 日之内完成价格标准
的审核工作。
同一调整周期内,如因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导致污水处
理厂实际经营成本相应下降,当地政府将不会基于此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
准,并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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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期内,如因污水处理行业重大技术突破,导致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大
幅下降,当地政府在保障公司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适时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价格标准。
4、水价临时调控情况
临时价格调控系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的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
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
以实现。水务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基于地区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政
府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角度考虑采取临时价格措施,包括下调水价、减
免水费等。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南宁市共实施过两次水价临时调控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1)2011 年 6-12 月,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临时价格调控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降低部分地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桂价格[2011]85 号)及
南宁市物价局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降低南宁市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
用水价格的紧急通知》(南价格[2011]32 号),为遏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广
西自治区对南宁市等 13 个市、县城市供水中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采取临时价格
措施,从 2011 年 6 月 1 日用水量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南宁市城市供水
中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 0.1 元,其他
类别用水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临时价格措施实施期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见下
表:
居民生活用水 2011 年 6-12 月水价(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2 立方米/户) 1.39
第二阶梯(32 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8 立方米/户) 2.12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8 立方米/户) 2.84
注:表中所列价格未含污水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0.04 元/立方米。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临时价格措施已实施完毕。2012 年 1 月 1 日起,
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恢复至采取临时价格措施前的水平。该次临时价格
措施对公司的影响金额约 1,150.38 万元已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由南宁市财政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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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
(2)南宁市城区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临时价格调控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 14 个市居民
生活用水暂免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桂价电[2011]50 号)及南宁市物价局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暂免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南价格
[2011]65 号),为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工作力度,巩固前阶段取得的价格宏观调控
成果,广西自治区对南宁市等 14 个市城区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采取临时
价格措施,从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南宁市城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免
征污水处理费。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临时价格措施已实施完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南宁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已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该次临时价格措施对公
司的影响金额约 2,691.54 万元已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由南宁市财政局代为支付。
(3)价格调节基金的补偿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政府已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发布了《南宁市价格
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已于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南宁市价格调
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南宁市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
价格调节基金,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而受到经济损
失的生产者、经营者,南宁市政府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价格调
节基金通过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和向社会征收等方式筹集。
公司目前在南宁市城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价格(1.17 元/立方米)中已包含了
0.03 元/立方米的价格调节基金。
(4)临时价格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2011 年南宁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的临时调控措施,对公司的影响金
额分别约为 1,150.38 万元和 2,691.54 万元,上述差额均已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由南
宁市财政局代为支付,未对公司业务造成实质影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
因稳定物价等原因,当地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减少或免除公司依法应收取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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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时,政府应代受益用户向公司支付水费差额(按月核定,及时支付),补足公
司因此减收的水费,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来若再发生供水价格临时调控
的情形,政府仍将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弥补差价,临时价格措施不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2015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南宁市政府和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
会)分别签署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
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而公司根据结算污水处理量按月向
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成为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来源。因此,污水处理费价
格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未来政府对污水处理费价格的临时调
控措施不会对发行人构成影响。
5、广西及全国主要城市水价对比情况

单位:元/立方米

广西主要城市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价
城市名称 供水价格 城市名称 供水价格
价格 格
南宁市 1.45 1.17 贵港市 1.76
柳州市 1.21 1.22 防城港市 1.63
桂林市 1.43 1.05 崇左市 1.69
北海市 1.53 1 钦州市 1.86 0.9
梧州市 1.23 1.05 百色市 2.01 1.15
河池市 1.6 1.15 来宾市 1.7 1.08
玉林市 1.36 1.1 贺州市 1.48

全国其他省会城市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价
城市名称 供水价格 城市名称 供水价格
价格 格
北京 2.07 1.36 郑州 1.5 0.65
天津 4 0.9 武汉 1.52 1.1
石家庄 2.5 0.8 长沙 1.51 0.75
太原 2.3 0.5 广州 1.98 0.9
呼和浩特 2.35 0.65 海口 1.75 0.8
沈阳 1.8 0.6 重庆 2.4
长春 3.6 0.4 成都 2.06 0.9
哈尔滨 2.4 0.8 贵阳 2 0.7
上海 1.92 1.53 昆明 2.45
南京 1.42 1.42 拉萨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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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1.9 0.5 西安 2.25 0.65
合肥 1.49 0.76 兰州 1.75 0.8
福州 1.7 0.85 西宁 1.7 0.82
南昌 1.58 0.8 银川 1.7 0.7
济南 2.25 0.9 乌鲁木齐 1.66 0.94

数据来源:wind 资讯,公开渠道收集

注:上述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污水处理费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之污水处理费价格
(广州数据为第一阶梯价格);

如上表所示,与广西其他地区和全国其它省会城市相比,南宁市的供水价格
处于相对较低水平,未来随着供水设施的继续建设和供水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供水价格预计仍有一定调整空间。
南宁市污水处理费价格与广西其他地区和全国其他省会城市的价格水平相
比处于相对较高水平。2015 年 1 月 21 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
设部下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19 号),要求 2016 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
至居民不低于 0.95 元,非居民不低于 1.4 元。鉴于目前南宁市污水处理费结构中
居民与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均为每吨 1.17 元,未来仍存在一定的上调空间。
此外,2015 年 3 月 1 日以后,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将全额上缴国库,
并根据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服务
费。因此,用户污水处理费的价格水平将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
1、售水量及污水处理量
近三年公司售水量及污水处理量
年度 售水量(万立方米) 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
2012 年 29,620 17,056
2013 年 31,477 24,954
2014 年 33,603 25,179
注:公司与南宁市南湖公园签署供水协议,公司从邕江抽取原水向南湖供水,上表中售水量不包括向南湖
补水量。

公司供水客户包括:居民用户、工商企业用户、行政事业单位用户及其他用
户。报告期内,从用水量结构来看,公司向上述各类用户的售水比例总体保持稳
定,2014 年居民用户占比约为 69.0%、工商企业用户占比约为 17.0%、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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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户占比约为 8.2%、其他用户占比约为 5.8%。公司收取供水费时,同时向
用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公司在南宁市城区污水处理业务收费对象基本与供水客
户一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以及公司与南宁市政府及下属五县政府(及东盟经
开区管委会)签署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结算对象将变更为地方政府。
2、报告期内业务收入情况
2012 年以来,公司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由于南宁水建对
外承接施工的工程有所减少,公司的工程施工业务收入及占比有所下降。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目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供水业务收入 51,748.80 52.65% 46,696.55 51.36% 43,036.35 50.77%
污水处理收入 43,747.46 44.51% 39,807.13 43.78% 35,632.24 42.03%
工程施工收入 2,797.99 2.85% 4,412.69 4.85% 6,104.31 7.20%
合计 98,294.25 100.00% 90,916.36 100.00% 84,772.90 100.00%


3、前五名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 广西大学 1,496.24 1.52%
2 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1,455.16 1.48%
3 武鸣县财政局 1,201.06 1.22%
2014 年
4 南宁市江南区龙潭水厂 1,191.67 1.21%
5 宾阳县财政局 864.01 0.88%
合计 6,208.13 6.30%
1 广西大学 1,494.51 1.63%
2 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996.03 1.09%
3 广西百色市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869.56 0.95%
2013 年
4 武鸣县财政局 798.31 0.87%
5 峙村河水厂 614.29 0.67%
合计 4,772.70 5.21%
1 广西大学 1,632.09 1.91%
2 广西百色市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997.98 1.17%
3 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848.80 1.00%
2012 年
4 合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831.98 0.98%
5 武鸣县财政局 645.32 0.76%
合计 4,956.17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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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均不是公司的关联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
持有上述客户的权益。

(六)原水、电力及其他材料供应情况
1、原水及其供应情况
公司自来水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原水。公司原水供应渠道包括:(1)从邕江
抽取;(2)从清水泉地下水抽取(仅邕宁水厂以该地下水为水源);(3)从武鸣
河抽取(仅东盟分公司以武鸣河为水源)。因此公司下属水厂以邕江、清水泉、
武鸣河为水源,且以邕江为主。
邕江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郁江上游河段,上起左、右江汇合点,下至南宁
市辖邕宁区与横县交界处,自西向东穿南宁城而过,邕江在南宁市区内有多条小
支流,北岸有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等,南岸有马
巢河、凤凰江、亭子冲、良凤江、水塘江等。邕江全长 133.8 公里,年均流量 1,292
立方米/秒,水量充沛,具有较强的自净能力,邕江流经的区域地处亚热带北侧
内部边缘,距北部湾海洋较近,受海洋季风影响,接近海洋性气候,年均气温
21.6℃,雨量充足,年平均降雨量为 1,304.2 毫米。作为南宁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
地,邕江地表水源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指标达标率为 100%。邕江水量充足,能
够为公司自来水生产提供原水。公司以邕江作为水源,使公司取水条件好,取水
成本比较经济。
清水泉为地下河系,出口位置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水源补给面积 200
平方公里,流程大于 10 公里。
武鸣河发源于马山县古零乡,由北向南流经武鸣盆地,汇入右江下游。武鸣
河干流全长 198 公里,中段的多年平均流量为 29.4 立方米/秒,下游县境出口点
年均流量为 79.6 立方米/秒。
公司下属河南水厂、凌铁水厂通过子公司生源供水取得原水,公司下属其他
水厂均自行从水源地取水。报告期内,公司向生源供水采购原水情况如下:
年度 采购原水总量(万立方米)
2012 年 12,903.89
2013 年 13,090.76
2014 年 12,9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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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对外采购原水的情形。
2、电力供应情况
公司从事供水、污水处理业务所需能源主要为电力,广西电网公司为公司开
展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供应电力。为保障生产用电的稳定供应,公司大部分自来
水厂、污水处理厂均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以两路供电电源保证生产用电。
随着公司供水、污水处理业务量的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用电量呈现递增的趋
势,公司支付的生产用电电费总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 25%以上。
近年来,南宁市电价总体呈现小幅上涨趋势。一般大工业用电(1-10 千伏)
的基准电价自 2009 年 11 月 20 日上调为 0.595 元/千瓦时(其中丰水期 0.53 元/千
瓦时,枯水期 0.66 元/千瓦时),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上调为 0.6357 元/千瓦时,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调整为 0.5707 元/千瓦时(丰水期价格),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调整为 0.7007 元/千瓦时(枯水期价格);2013 年 1 月起,一般大工业用电(1-10
千伏)的基准电价继续执行 0.6357 元/千瓦时的价格;2013 年 7-12 月,暂时恢复
执行丰水期(7-9 月)0.5707 元/千瓦时和枯水期(10-12 月)0.7007 元/千瓦时的价
格。
此外,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随电费一并征收 0.0556 元/千瓦时的临时
电力价格调节基金;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电力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 0.0189 元
/千瓦时;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电力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 0.01 元/千瓦时。
3、其他材料供应情况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采购化学药剂、管网及表位维护和安装工程所需阀门、
水表、井盖、消火栓、管材等材料。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公司自来水生产所需要
的絮凝剂主要采用聚合氯化铝,消毒剂采用液氯或者二氧化氯;污水处理业务所
需要的主要药剂为聚丙烯酰胺,该等药剂目前在南宁市场均有供应,价格较为平
稳。工程施工业务及公司管道工程和户表安装工程所需主要工程材料包括阀门、
水表、井盖、消火栓、管材等,大宗工程材料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邀标采
购等,主要工程材料能及时供应,价格随市场行情小幅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1 广西电网公司(注) 14,136.56 27.35%
2014 年
2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 1,797.71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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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3 南宁市共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1,369.44 2.65%
4 南宁市凯荣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638.50 1.24%
5 开通塑管 526.10 1.02%
合计 18,468.31 35.73%
1 广西电网公司 13,716.41 27.34%
2 南宁市凯荣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754.75 3.50%
3 广西川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351.87 2.69%
2013 年
4 开通塑管 415.56 0.83%
5 广西联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10.85 0.82%
合计 17,649.44 35.17%
1 广西电网公司 12,789.65 28.16%
2 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 1,343.83 2.96%
3 广西金地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973.01 2.14%
2012 年
4 广西川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63.29 1.02%
5 福州中福水表有限公司 380.50 0.84%
合计 15,950.28 35.12%
注:广西电网公司下属南宁供电局、邕宁供电公司、武鸣供电公司、宾阳供电公司、马山供电公司、上林
供电公司、横县供电公司为公司供应电力。

开通塑管为建宁集团的合营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持有上述供应商的权益。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资产分类 原值(万元) 累计折旧(万元) 净值(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 118,404.99 20,697.31 97,707.68
管网 184,462.17 43,765.26 140,696.91
专用设备 97,830.30 36,475.57 61,354.73
办公设备 4,726.18 3,398.88 1,327.31
运输工具 2,594.91 1,675.54 919.38
合计 408,018.56 106,012.56 302,006.00

1、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1)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生源供水拥有发起人投入或自行建
造、购买的已取得房产权证的房产共计 92 处,建筑面积合计为 56,732.43 平方米。
公司及生源供水拥有房产的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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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建筑面积
房产名称 房产证号 房产位置 使用单位
号 (平方米)
1 机修车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2514 号 246.85 西乡塘区中尧路 17-2 号
2 加矾加氯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49 号 514.99 西乡塘区中尧路 17-2 号
3 排污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35127 号 45.36 西乡塘区中尧路 17-2 号 中尧水厂
4 送水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42011 号 1,108.05 西乡塘区中尧路 17-2 号
5 综合办公楼 邕房权证字第 02048281 号 1,258.00 西乡塘区中尧路 17-2 号
6 加矾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2515 号 1,047.85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7 修理班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46 号 171.62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仓库(机加工
8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47 号 286.20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车间)
9 新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48 号 1,131.97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河南水厂
2#机房(包电
10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55 号 427.12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工)
11 加氯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2516 号 363.03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12 办公楼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52 号 571.07 江南区亭洪路 72 号
13 值班宿舍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51 号 1,291.67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机修间及仓
14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53 号 747.25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15 综合楼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54 号 1,519.67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16 大车库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52 号 352.20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17 小车库 邕房权证字第 02021750 号 175.32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18 污泥脱水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49 号 1,424.44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三津水厂
19 送水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50 号 858.92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20 加药加氯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51 号 750.23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食堂及职工
21 邕房权证字第 02042010 号 1,603.99 江南区金鸡路 28 号
培训楼
江南区乐贤村老村坡 6 队 79
22 取水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42012 号 702.08
号1
23 加矾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43 号 272.69 西乡塘区鲁班路 2 号
机修间及仓
24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44 号 133.11 西乡塘区鲁班路 2 号

25 新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45 号 537.60 西乡塘区鲁班路 2 号 西郊水厂
机修间仓库
26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46 号 268.81 西乡塘区鲁班路 2 号
办公室
27 办公室 邕房权证字第 02024647 号 320.31 西乡塘区鲁班路 2 号
水区分变电
28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73 号 121.68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29 总变电所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74 号 586.98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江南污水
30 砂水分离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75 号 189.63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处理厂
31 仓库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76 号 382.97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32 污泥储运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77 号 2,285.63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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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建筑面积
房产名称 房产证号 房产位置 使用单位
号 (平方米)
33 鼓风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78 号 1,719.50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34 脱水机房附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79 号 211.76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属用房
最终出水变
35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80 号 140.40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电室
36 综合楼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81 号 2,867.67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污泥浓缩脱
37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82 号 2,243.56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水机间
机修车间和
38 邕房权证字第 02035128 号 579.82 江南区亭江路 59 号
焊接棚
39 仓库维修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83 号 1,030.00 西乡塘区大学东路 79 号
陈村水厂
40 综合楼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624 号 2,856.00 西乡塘区大学东路 79 号
41 车库 邕房权证字第 02026484 号 608.64 兴宁区明秀东路 5 号 虎邱加压
42 送水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09 号 599.25 兴宁区明秀东路 5 号 站
43 加矾加氯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0 号 188.22 青秀区植物路 53 号
44 供水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1 号 538.40 青秀区植物路 53 号 凌铁水厂
45 办公楼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2 号 558.72 青秀区植物路 53 号
仓库及药剂
46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3 号 241.90 青秀区滨湖路 80 号

回流污泥泵
47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4 号 201.65 青秀区滨湖路 80 号

48 小鼓风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5 号 115.20 青秀区滨湖路 80 号
脱水机房及
49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6 号 363.60 青秀区滨湖路 80 号
污泥泵房 琅东污水
50 变配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18 号 285.84 青秀区滨湖路 80 号 处理厂
51 预处理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20 号 605.96 青秀区滨湖路 65 号
52 脱水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21 号 403.19 青秀区滨湖路 65 号
53 鼓风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22 号 315.98 青秀区滨湖路 65 号
54 综合楼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23 号 2,996.62 青秀区滨湖路 65 号
55 总变电室 邕房权证字第 02027124 号 507.07 青秀区滨湖路 65 号
56 大鼓风机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28003 号 324.00 青秀区滨湖路 80 号
57 办公用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38684 号 983.33 邕宁区汉林街 3 号 04 栋
58 仓库 邕房权证字第 02038685 号 275.00 邕宁区汉林街 3 号
59 仓库 邕房权证字第 02038686 号 133.23 邕宁区汉林街 3 号 03 栋
邕宁区蒲庙 镇新新村 周屋
60 取水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48283 号 420.01
坡 200 号 邕宁水厂
邕宁区蒲庙 镇新新村 周屋
61 抽水泵房 邕房权证字第 02048284 号 129.66
坡 200 号
邕宁区蒲庙 镇新新村 周屋
62 消毒间 邕房权证字第 02048285 号 280.21
坡 200 号
63 大坑口污水 邕房权证字第 02048282 号 1,441.79 西乡塘区遇安东二里 2 号 大坑口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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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建筑面积
房产名称 房产证号 房产位置 使用单位
号 (平方米)
泵站 站
64 泵房(供水机 武房权证 2007 字第 257.07 武鸣里建南宁华侨投资区 东盟分公
房) 0110619722 号 工业路 2 号 司
武房权证 2007 字第 武鸣里建南 宁华侨投 资区
65 旧办公楼 218.97
0110619723 号 工业路 2 号
武房权证 2007 字第 武鸣里建南 宁华侨投 资区
66 仓库 340.74
0110619724 号 工业路 2 号
武房权证 2007 字第 武鸣里建南 宁华侨投 资区
67 新办公楼 424.11
0110619725 号 工业路 2 号
68 新取水泵房 武房权证 2007 字第 139.16 武鸣里建南 宁华侨投 资区
0110619726 号 民涵农场根涝
加矾加氯间 武房权证 2007 字第 武鸣里建南 宁华侨投 资区
69 207.37
(车间) 0110619727 号 工业路 2 号
武房权证 2007 字第 武鸣里建南 宁华侨投 资区
70 旧取水泵房 106.04
0110619728 号 民涵农场根涝
横房权证横州字第 A29207 横县横州镇 茉莉花大 道东
71 办公综合楼 612.92
号 段
横县污水
变配电间鼓 横房权证横州字第 A29208 横县横州镇 茉莉花大 道东
72 276.36 处理分公
风机房 号 段

污泥脱水机 横房权证横州字第 A29209 横县横州镇 茉莉花大 道东
73 362.66
房 号 段
污泥浓缩脱 上林县大丰 镇塘狂村 快流
74 上房权证字第 2012000249 号 186.84
水机房 庄路口
上林县大丰 镇塘狂村 快流
75 门卫值班室 上房权证字第 2012000250 号 30.60 上林县污
庄路口
水处理分
上林县大丰 镇塘狂村 快流
76 办公综合楼 上房权证字第 2012000251 号 1,126.63 公司
庄路口
鼓风机房、配 上林县大丰 镇塘狂村 快 流
77 上房权证字第 2012000252 号 217.35
电间 庄路口
宾阳县宾州 镇城北仁 爱街
污泥脱水机 宾阳房权证字第 2012000488
78 357.52 北段东面宾 阳县污水 处理
房 号

宾阳县宾州 镇城北仁 爱街
宾阳房权证字第 2012000495
79 门卫室 23.40 北段东面宾 阳县污水 处理
号 宾阳县污

水处理分
宾阳县宾州 镇城北仁 爱街
宾阳房权证字第 2012000498 公司
80 综合楼 605.08 北段东面宾 阳县污水 处理


宾阳县宾州 镇城北仁 爱街
宾阳房权证字第 2012000500
81 提升泵房 92.88 北段东面宾 阳县污水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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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建筑面积
房产名称 房产证号 房产位置 使用单位
号 (平方米)
宾阳县宾州 镇城北仁 爱街
变配电室、鼓 宾阳房权证字第 2012000501
82 273.42 北段东面宾 阳县污水 处理
风机房 号

鼓风机房、配 马山县白山 镇内学岜 朝污
83 马房权证马山字第 05996 号 197.83
电间 水处理厂
污泥浓缩脱 马山县白山 镇内学岜 朝马
84 马房权证马山字第 05997 号 193.74 马山县污
水机房 山县污水处理厂
水处理分
85 30.33 马山县白山 镇内学岜 朝污
门卫室 马房权证马山字第 05998 号 公司
水处理厂
马山县白山 镇内学岜 朝污
86 办公综合楼 马房权证马山字第 05999 号 959.76
水处理厂
污泥浓缩脱 南宁华侨投 资区宁武 农场
87 武房权证字第 2012000087 号 447.32
水机房 辖区内
南宁华侨投 资区宁武 农场
88 总配电间 武房权证字第 2012000089 号 256.8
辖区内
武鸣县污
南宁华侨投 资区宁武 农场
89 办公综合楼 武房权证字第 2012000090 号 2,049 水处理分
辖区内
公司
南宁华侨投 资区宁武 农场
90 值班室 武房权证字第 2012000092 号 25.83
辖区内
南宁华侨投 资区宁武 农场
91 鼓风机房 武房权证字第 2012000093 号 636.48
辖区内
南宁市星光 大道国际 经贸
92 办公室 邕产权证字第 01314811 号 212.75 生源供水
大厦 17 楼 E 座
合计 56,732.43 -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有原值为 8,381.31 万元的房产待办理权证,
主要系公司在武鸣县、马山县新建的污水泵站和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琅东污水
处理厂三期新建的厂房。
(2)主要构筑物情况
基于水务行业生产工艺特点,公司拥有开展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所必需的构
筑物,可分为供水厂构筑物和污水处理厂构筑物,供水厂构筑物主要包括沉淀池、
清水池等,污水处理厂构筑物主要包括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等。目前,公司
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构筑物使用正常,总体成新率约为 82.45%,能够保证公司持
续生产经营需要。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主要构筑物情况如下表所示:
资产分类 资产原值(万元) 资产净值(万元)
供水厂构筑物 27,184.14 19,398.60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 65,947.47 57,395.20
其他构筑物 88.21 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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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3,219.83 76,860.99


2、管网
公司固定资产中包括大量管网资产,管网为公司开展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所
需的重要资产,包括供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包括雨水管道)。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不同口径的供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长度合计约为 2,933.70 公里,
管网资产原值为 184,462.17 万元,净值为 140,696.91 万元,管网资产净值占固定
资产账面值总额的比例约为 46.59%。
3、主要专用设备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专用设备包括动力设备、控制设备、传导设备以及
检测设备等。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的主要专用设备情况如下:
资产类别名称 原值(万元) 净值(万元)
动力设备 79,195.67 51,481.84
控制设备 13,190.25 7,439.04
传导设备 4,466.06 1,987.59
检测设备 966.63 445.30
其他设备 11.69 0.95
合计 97,830.30 61,354.73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生源供水共拥有 34 宗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合计为 904,869.15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使用

土地使用权证号 面积(㎡) 用途 座落 终止日期 权类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南宁国用(2010) 城镇混合 南宁市邕宁区汉林街 3 发起人投
1 1,352.90 2074.11.10 出让 2010.11.4
第 548712 号 住宅用地 号 入
南宁国用(201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发起人投
2 28,901.76 工业用地 2054.11.10 出让 2010.11.4
第 548713 号 新新村周屋坡 入
南宁国用(2010) 南宁市邕宁区那美路 3 发起人投
3 9,166.70 工业用地 2054.11.10 出让 2010.11.4
第 548714 号 号 入
南宁国用(2008) 公共基础 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
4 3,999.98 2057.11.7 出让 2008.3.3 出让取得
第 502353 号 设施用地 西面
武国用(2009) 南宁华侨投资区宁武
5 28,390.16 工业用地 2059.9.24 出让 2009.10.22 出让取得
第 1812443 号 农场
6 横国用(2009) 15,445 公共基础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 2059.9.15 出让 2009.11.26 出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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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土地使用权证号 面积(㎡) 用途 座落 终止日期 权类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第 00010662 号 设施用地 道东段
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
上国用(2010) 公共设施
7 8,957.30 上塘狂经联社澄上线 2059.9.23 出让 2010.7.28 出让取得
第 228 号 用地
公路边
横国用(2010)
8 1,141.5 综合用地 横县横州镇槎江路 2060.6.8 出让 2010.8.10 出让取得
第 00012583 号
公共管理
宾国用(2010) 宾阳县宾州镇北街村
9 17,455.15 与公共服 2060.4.30 出让 2010.8.13 出让取得
第 479 号 委、新宾农业村委地段
务用地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
10 101,499.66 2056.6.30 出让 2010.9.20 转让
第 543014 号 用地 72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
11 9,745.89 2056.8.14 出让 2010.9.30 转让
第 544419 号 用地 路2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
12 12,939.42 2056.6.30 出让 2010.9.30 转让
第 544420 号 用地 路 17-2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
13 14,822.06 2056.8.15 出让 2010.9.30 转让
第 544373 号 用地 路5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
14 1,614.33 2056.6.30 出让 2010.10.18 转让
第 545230 号 用地 72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
15 10,369.47 2056.8.15 出让 2010.10.18 转让
第 545202 号 用地 53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
16 75,179.07 2056.6.30 出让 2010.10.18 转让
第 545193 号 用地 东路 79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17 3,568.94 南宁市遇安东二里 2 号 2056.6.30 出让 2010.10.18 转让
第 545167 号 用地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金鸡路
18 76,133.91 2056.6.30 出让 2010.11.4 转让
第 548716 号 用地 28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
19 4,517.75 2056.6.30 出让 2010.11.4 转让
第 548717 号 用地 道乐贤村 6 队 81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 5
20 1,565.26 2048.12.14 出让 2010.11.22 转让
第 553006 号 用地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21 82,575.55 2056.6.30 出让 2010.11.22 转让
第 553007 号 用地 80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22 56,260.94 2056.6.30 出让 2010.11.22 转让
第 553038 号 用地 65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
23 3,939.77 2056.9.1 出让 2010.12.3 转让
第 555472 号 用地 59 号
南宁国用(2010)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
24 125,844.23 2056.9.1 出让 2010.12.3 转让
第 555473 号 用地 59 号
25 南宁国用(2010) 1,158.56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 2056.9.1 出让 2010.12.3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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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土地使用权证号 面积(㎡) 用途 座落 终止日期 权类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第 555474 号 用地 59 号
马国用(2011) 公共基础 马山县白山镇内学岜
26 11,882.83 2061.3.30 出让 2011.6.29 出让取得
第 0111 号 设施用地 朝
南宁国用(2011)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
27 51,281.60 2056.9.1 出让 2011.9.20 转让
第 579800 号 用地 59 号
南宁国用(2011)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
28 1,637.53 2056.9.1 出让 2011.9.20 转让
第 579799 号 用地 59 号
南宁国用(2011) 公共设施
29 1,206.87 南宁市江南大道北面 - 划拨 2011.12.21 划拨取得
第 584385 号 用地
南宁国用(2012) 公共设施 南宁市青秀区红星奶
30 48,863.09 2061.10.28 出让 2012.1.20 出让取得
第 585688 号 用地 场
武国用(2012) 公共设施 南宁华侨投资区教育
31 26,660.58 2062.6.6 出让 2012.6.27 出让取得
第 1812559 号 用地 路中段南侧

南宁国用(2012) 公共设施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
2,250.05 2062.11.30 出让 2012.12.18 出让取得
32 第 600499 号 用地 路北面


南宁国用(2013) 公共设施 南宁市邕宁区玉洞大
63,899.69 2062.6.21 出让 2013.12.24 出让取得
33 第 620506 号 用地 道南面


马国用(2014) 公共设施 白山镇中学社区南华
641.65 2064.02.06 出让 2014.12.30 出让取得
34 第 0187 号 用地 公司厂区东北面

合计 904,869.15 - - - - - -
注 1:第 1-3 项土地为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建宁集团投入公司,土地使用权利人未及时变更,后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将第 1-3 项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本公司。
注 2:第 10-25 项土地为 2010 年公司向建宁集团购买的 16 宗土地;第 27、28 项土地为 2011 年公司向建宁集
团购买的 2 宗土地。

2、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注册商标如下:
序 他项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 核定服务项目
号 权利
2010.2.28-
1 第 6046038 号 第 40 类 无
2020.2.27
2011.1.14- 第 39 类部分项目(拖运;水
2 第 6046039 号 无
2021.1.13 闸操作管理)
2010.2.28-
3 第 6046060 号 第 40 类 无
2020.2.27
2011.1.14- 第 39 类部分项目(拖运;水
4 第 6046061 号 无
2021.1.13 闸操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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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1-
5 第 6046045 号 第 39 类 无
2020.5.20
第 40 类部分项目(空气净化、
2010.10.14-
6 第 6046044 号 水净化、印刷、能源生产、 无
2020.10.13
空气清新、空气除臭)

2010.6.21-
7 第 6046036 号 第 40 类 无
2020.6.20


2010.7.28- 第 39 类部分项目(拖运;水
8 第 6046037 号 无
2020.7.27 闸操作管理)

2010.8.28-
9 第 6046040 号 第 40 类 无
2020.8.27
2010.8.14-
10 第 6046041 号 第 39 类 无
2020.8.13
2010.6.21-
11 第 6046042 号 第 40 类 无
2020.6.20
2010.8.14-
12 第 6046043 号 第 39 类 无
2020.8.13

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不依赖于上述商标。

(三)租赁房产土地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绿城水务向建宁集团租赁 1 处房产,南宁水建向
建宁集团租赁 1 处房产和场地,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面积(m2) 房屋(场地)坐落 出租方 租赁合同期限
1 绿城水务 7,305.94 体育路 4 号 建宁集团 2012.10.1-2015.9.30
2 南宁水建 5,806.61 亭洪路 72 号 建宁集团 2015.1.1-2015.6.30



公司租用建宁集团位于南宁市体育路 4 号的房产,主要用于办公、水务监测
及水务调度。2011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
建设绿城水务调度检测中心的议案》,计划在南宁市东盟国际商务区建设一栋水
务调度检测中心大楼,调度检测中心大楼建成后,公司将不再向建宁集团租用南
宁市体育路 4 号的建筑。
南宁水建向建宁集团租用房产和场地,主要用于其办公、车间、堆场和员工
住宿等。2011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投资建设良庆供水加压站的议案》,公司决定待良庆供水加压站建成后,将该加
压站的综合楼及部分场地租赁给南宁水建使用,南宁水建将不再向建宁集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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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和场地。


六、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情况

2006 年 5 月 20 日,南宁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将南宁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通
知》(南府办函[2006]76 号),授予公司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南宁
市国资委、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市政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代表南宁市政府与
公司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
2006 年 9 月 14 日,南宁市国资委、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联合与公司签署了《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
特许经营协议》,公司获得了南宁市中心城区(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的供水、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2009 年 5 月 21 日,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分别与公
司签署了《宾阳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横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马山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上林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武鸣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将各县县城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
予公司。
上述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主要条款参见本节“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
“(三)经营模式”之“1、特许经营模式”。


七、主要业务技术情况

自来水生产已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程,其生产技术与工艺相对成熟。公司下
属自来水生产单位所采用的自来水生产工艺是目前国内供水企业普遍采用的工
艺。公司新建水厂采用了较先进的制水工艺,针对经营历史较长的水厂,公司正
逐步进行工艺设施的技术改造。
其中,三津水厂及陈村水厂等建成(或扩建)时间较晚的水厂,其制水工艺
与技术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采用了先进的气水反冲洗滤池,反冲洗效果好;
(2)平流沉淀池与清水池叠合建设,在确保水质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节省了用
地;(3)除了对制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测外,整个工程中的管网全部采用先进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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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铸铁管,其出厂水质达到了国家饮用水标准;(4)采用了先进的 PLC、自动化
检测仪表、自动化执行机构组成的控制系统,实现三级控制(现场手动控制、单
元集中控制和全厂自动控制),实现了无人值守生产,自动化程度较高。
污水处理在我国大规模发展的起步较晚,其生产工艺对技术的要求相对较
高。公司下属的琅东污水处理厂及江南污水处理厂,采用了传统活性污泥处理工
艺(琅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微孔曝气氧化沟工艺(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倒
置 A2/O 处理工艺(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改良型 SBR 工艺(江南污水处理厂二
期、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等国际上通用的、运行可靠的先进污水处理工艺进行
污水生化二级处理,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设备大部分是从国外进口的先进设备。江
南污水处理厂和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三期工程均运用了除臭设备,是拥有除臭
系统的环保型污水处理厂。


八、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

(一)质量控制标准
供排水业务关系到民生和生态保护,国家非常重视供排水的质量监督管理,
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891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及《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等。
自设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质量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公司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尾水排放达到环保要求,保证广大用户用水安全。
公司供水业务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报告期内,公司
自来水水质一直保持稳定,公司供水厂所生产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合格率均为
100%,自来水管网水质综合合格率在 99%以上,自来水管网压力合格率均为 100%,
自来水水质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公司污水处理排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8918-2002)
一级 B 及以上标准,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供水业务未出现产品质量纠纷,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水质标
准而受到重大罚款或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污水处理业务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标
准而受到重大罚款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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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拥有一套完整的水质检测和监测系统,并被授权设有国家城市供水水质
监测网南宁监测站。公司设中心化验室,各生产单位设化验室,运行班设水质检
验员岗位,实行公司、生产单位、运行班三级水质检验体制。
公 司已于 2008 年通 过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2009 年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换版认证。公司结合水务行业的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
况,建立了一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水质检
验管理制度》、《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水质检验管理制度》、《广西绿城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水厂防投毒管理暂行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质量责任制度》等,以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达到规范
内部质量管理和对外提供质量安全保证、实现安全供水的目的。公司制定质量控
制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在每年的年终考核中均将质量控制指标纳入重点考
核范畴,采用流程监控、目标监控等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控制。

(三)公司质量控制措施
1、供水业务方面的质量控制措施
在自来水生产方面,公司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1)生产单位严格按照公
司制定的《制水过程控制程序》进行生产,控制程序包括:水量控制、絮凝沉淀
控制、过滤控制、加氯(消毒)控制、清水的贮存控制、原水、流程水、出厂水
贮存防护控制六个步骤,确保出厂水浑浊度控制在 1NTU 以下,游离余氯符合出
厂水国家标准。(2)生产单位严格进行水质检测,主要检测工作包括:每日对原
水进行一次简项分析;每日对出厂水进行一次简项分析、每日同时对出厂水检测
八项日常指标 6-8 次;每两个小时检测出厂水的游离余氯;每小时检测原水、沉
淀水、滤后水、出厂水的浑浊度,出厂水肉眼可见物等,并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3)公司制定了《生物鱼池观测管理暂行办法》,以提高
公司防投毒反应处理能力。公司已在各水厂建立了生物鱼池,生物鱼池实行每天
24 小时观测,当班班组每 15 分钟观测一次并记录相关情况。
公司在自来水输送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1)定期排放管网末梢水,每
月排放一次,市中心每两月排放一次;(2)凡口径 100mm 以上的新装管道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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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消毒,并经中心化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3)凡口径 100mm 以上的给
水管道上开口接水和切口修漏时,必须及时排除沟槽内的积水,防止沟槽内的积
水渗进管道造成管网水质二次污染;(4)凡口径 100mm 以上的管道停用后重新
启用前,必须进行冲洗消毒,经中心化验室化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5)公司
设有 80 个供水管网监测点,中心化验室每月不定期对供水管网中的七项日常水
质指标检测 2-3 次;(6)中心化验室每月对各水厂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检测其中 29 项水质指标,同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检测其中出厂水、管网水 38 项常规检验项目;(7)中心化验室每半年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共 109 项指标检测一次,同时按《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共 106 项指标检测一次。
公司制定了《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预防措施控制程
序》等制度,对不合格水质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并对潜在的不合格或潜在的
不良情况分析原因,釆取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品的情形。
公司每半个月将公司管网水的水质情况在网络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污水处理业务方面的质量控制措施
为确保污水处理后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公司制定了《污水处理水质监视测量控制程序》,并严格遵照
执行。首先,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所需原材料的采购、验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
管理,以保证原材料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其次,公司水质检测部门会对污水处理
的每一处理阶段进行检测,包括进水检测、中间检测和尾水检测,尾水按《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项目要求、频次及方法开展水
质的检测。如果尾水未达到标准时,则需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分析、调整,并对
调整过程及尾水实施全过程水质监测,以保证尾水达标排放。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接受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卫生防疫站、质量技术监督
局等政府部门对供水和尾水水质的检测和随机抽样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开
展业务进行质量监督,这种外部质量监控能够有效地促进公司不断加强质量管理
工作,完善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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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一)安全生产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最近三年,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出具的证明,最近三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源供水和南宁水建未曾受到南宁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违法处罚。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
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领导、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行政正职,专门设置了安全管
理部门;公司各基层单位专门成立了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设
置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班组设置了班组安全员,建立了公司、基
层单位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司采取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主要如下:
1、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均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了公司、单位(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公司每年均制
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与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单位与班
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班组与员工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安全
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单位、班组和个人,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和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
3、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均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
国家安全生产规定配备了安全防护设施。公司对使用液氯作为消毒剂的河南水
厂、陈村水厂和三津水厂的加氯间进行了封闭改造,安装了先进的自动漏氯吸收
装置,保证了用氯的安全;其他水厂则引进了安全、高效、无毒副产物的第四代
全自动化二氧化氯加氯机,实现了生产工艺革新,进一步提高了加氯过程的安全
性。
4、公司保证并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公司各生产单位在生产区重
点部位和场所均安装了电子监控系统,利用新技术和新设备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
以及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5、公司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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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以及水质事故、氯气泄漏事故、供水管道事故、投毒事故等 9 项专项应
急救援预案,增强了安全事故的反应和处置能力。
6、公司严格按照《南宁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规范生产现场安全定置管理,使安全生产做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
标准化”,公司及其下属 7 家分公司均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7、南宁水建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并专项用
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二)环境保护
1、公司采取的环保措施
自来水生产过程主要可能产生噪音及氯气污染,污水处理过程主要可能产生
臭气、噪音、污泥的污染,针对上述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问题,公司采取以下环
境保护措施:
(1)产生噪音的主要设备为鼓风机及水泵,鼓风机在选型配置时设备自带
隔音罩,在鼓风机房及水泵房周围墙壁安装吸音棉;
(2)在氯库安装漏氯吸收装置及抽风系统,一旦发生泄漏,吸收装置自动
启动抽吸氯气;
(3)在自来水生产工艺中引进废水处理系统,对排泥水及滤池反冲洗水进
行处理;
(4)在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构筑物上加盖,在进水口及污泥处理车间安装
臭气的收集管道,并通过生物土壤对臭气进行处理;
(5)为防止污泥带来污染,公司将污泥承包给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司在供排水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噪音、“三废”等环境污染问
题。公司严格按照地方环保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采取必要措施,加
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在项目竣工后,公司按规定组织项目建设的环保
验收。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
2、环保主管机构对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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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司供水方面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
公司自来水生产所需的水源水进行监测。由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南宁市邕江
和清水泉进行水质监测,监测分为月度监测和年度监测。月度监测项目为《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 64 个检测项目。年度监测项目为《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全部 109 个检测项目。每次的监测结果都在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司污水处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体现在:(1)生
产过程日常生产台帐数据的收集及归档;(2)在线仪表的监测及管理;(3)污泥
处理及去向;(4)抽样检查;(5)出水排放监管;(6)减排量核算;(7)每月现
场检查。
3、环保核查情况
2012 年 6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厅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的函》(桂环函
[2012]996 号),认为公司在 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期间,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
规,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基本符合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条件,同
意通过上市环境保护核查。
2012 年 12 月 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厅关于补充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桂环
函[2012]1989 号),认为公司在 2012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期间,能够遵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没有污染纠纷、投诉以及环保违法不良情况,同意通过环保核查。
2013 年 3 月 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护厅关于补充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桂环函
[2013]272 号),认为公司在 2012 年 10 月-12 月,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
污染纠纷、投诉以及环保违法不良情况,同意通过环保核查。
2013 年 11 月 1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厅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意见的函》(桂环
函[2013]1885 号),认为公司在 2013 年 1 月-10 月,未发生污染纠纷、投诉,没有
环保违法不良记录,同意通过环保核查。
2014 年 1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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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厅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桂环函
[2014]134 号),认为公司在 2013 年 11 月-12 月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污
染纠纷、投诉以及环保违法不良记录,同意通过环保核查。
2014 年 7 月 2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厅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补充核查意见的函》(桂环
函[2014]1070 号),认为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6 月 30 日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没有污染纠纷、投诉以及环保违法不良记录,同意通过环保核查。
自 2014 年 7 月以来,公司陆续收到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限期整改通知,
其中:
(1)因江南污水处理厂及琅东污水处理厂未规范化设置进水口、排污口及
相应的在线监测设备等原因收到“南环监限改[2014]19 号”限期整改通知;
(2)因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及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
设施氨氮比对不合格收到“南环限改字[2014]33 号”限期改正通知;
(3)因琅东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悬浮物超标收到“南环限改字[2014]34 号”限
期改正通知;
(4)因琅东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收到“南环限改字[2014]43 号”
限期改正通知。
接到上述通知后,公司已及时针对相关情况落实了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南宁
市环境保护局上报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监测情况报告。上述情况均未对公
司生产运营及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公示的 2014 年 7
月至 12 月的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表,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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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一)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从事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不含雨水排放)业务。建宁集团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南宁排水、金水建设、凉元帅工贸、南宁仪表、三好物业、水城旅游等
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资产整合收购;国有资产管理;内河整治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1 建宁集团 水务仪表检测和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土地、房屋、机
械设备的租赁服务。
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除外)、雨水排水管道、雨水排放泵站、河道的综合整治、
2 南宁排水
旅游设施的投资和开发管理。
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环保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
3 金水建设
理;房地产开发经营。
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
4 凉元帅工贸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6 年 05 月 14 日)
水表及流量仪表,自动化仪表的检定、维修检测认证(凭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
5 南宁仪表 权经营)和销售;水暖器材及供水设备的检测、销售;水表、流量仪表及自动化
仪表的技术咨询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经营),房屋、商铺及场地租赁;房地产交易居间、行纪、
代理;停车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房地产信息咨询服
6 三好物业
务、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展览展销策划服务;
对建筑业的投资。
对旅游业的投资;旅客运输(客运航线:南湖—竹排江—民歌湖(南湖码头-民歌
湖码头))(凭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6 年 06 月 20 日);物业管理服务
7 水城旅游 (凭资质证经营);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停车场服务(除国家有专项
规定外);销售:日用百货、农副土特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服装鞋帽、工艺
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场地租赁;会议会展服务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建宁集团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构成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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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和经营。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作为绿城水务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
何与绿城水务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自本承诺
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具有对绿城水务控制之日,如绿城水务及其下属子公司
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绿城水务及其下属
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绿城水务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经营相竞争
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绿城水务经营的方式、或者将
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上述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绿城水务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建宁集团 持有本公司 75%股份,为控股股东
2 南宁排水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3 金水建设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4 凉元帅工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5 南宁仪表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6 三好物业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7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2 年 6 月注销
8 邕宁供水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5 年 3 月注销
9 水城旅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注1: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为建宁集团原下属企业,本公司设立后,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全部进入
绿城水务,未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建宁集团于2010年11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议案》。2010年12月31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
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批复》(南国资批[2010]308号)。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注
销登记手续已于2012年6月26日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
注2:邕宁供水公司为建宁集团原下属企业,本公司设立后,邕宁供水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全部进入绿城水务,
未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建宁集团于2010年12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邕宁供水公司的议案》。2010年12月31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注销邕宁供水公司的批复》(南国资批[2010]307号)。目前,邕宁供水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已于2015
年3月20日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

2、发行人控股、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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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生源供水 本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 南宁水建 本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生源供水和南宁水建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
况”之“六、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情况”。
3、其他股东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温州信德 持有本公司 12.36%股权
2 无锡红福 持有本公司 7.37%股权
3 凯雷复星 持有本公司 4.80%股权
4 复星高新 持有本公司 0.25%股权
5 北京红石 持有本公司 0.21%股权

4、关联自然人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本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内容。
5、其他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胡煜鐄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温州信德的
1 北京德信
执行事务合伙人
2 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胡煜鐄担任其总裁
3 开通塑管 建宁集团持有其 32%股权
4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董事彭宾雄报告期内曾担任其董事、总经理
5 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任丽华持有其 55%股权
6 光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曾持有公司子公司生源供水 30%股权
7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曾持有公司子公司生源供水 10%股权
8 上海神亚 曾持有公司 5.06%股权,2012 年 6 月已转让全部持股
9 上海福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 原董事曹胜曾系其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其 8%股份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如下: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关联方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开通塑管 526.10 0.80% 415.56 0.81% 333.59 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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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26.10 0.80% 415.56 0.81% 333.59 0.76%

注:与开通塑管的关联交易占比为交易金额占工程物资采购金额的比例。


开通塑管主要从事工程塑料、通用塑料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本公司及
南宁水建基于工程需要,以市场价格向开通塑管采购自来水管道材料。
(2)向关联方提供施工服务
南宁水建主要从事水务工程项目的施工服务,报告期内,南宁水建向建宁集
团和南宁排水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金额如下: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关联方名称 金额 占营业收入 金额 占营业收入 金额 占营业收入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建宁集团 71.38 0.07% 128.02 0.14% 460.98 0.54%
南宁排水 - - - - 3.13 0.00%
合计 71.38 0.07% 128.02 0.14% 464.11 0.54%


2012 年 6 月以来,南宁水建未继续承接建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绿城水
务及其子公司外)新的工程项目,关联施工服务发生金额系之前承接的工程尚未
完成。其中,报告期各年度在执行的金额 50 万以上的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签署时 合同金 当年结算
年度 工程内容
间 额 金额

水城项目办新建通路、饭堂扩建及新建车棚工程 2011/8/10 75.15 45.84

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连通渠工程
中鼎温馨家园小区道路、围墙、弧形花架、楼梯及广场 2011/9/15 84.79 60.12
路面工程
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连通渠工程
2012
(景观分项)卫生局大院内道路、围墙及生态停车场建 2011/11/28 95.73 57.56
设工程
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汇春桥片石溢流
2011/12/22 - 77.38
坝水位调控机械施工工程

水城项目办新办公区(二期) 2012/4/11 170.95 170.61

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连通渠工程
中鼎温馨家园小区道路、围墙、弧形花架、楼梯及广场 2011/9/15 84.79 41.93
2013 路面工程

水城项目办新办公区(二期) 2012/4/11 170.95 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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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连通渠工程
2014 中鼎温馨家园小区道路、围墙、弧形花架、楼梯及广场 2011/9/15 84.79 26.17
路面工程

(3)向关联方租赁房屋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南宁水建向建宁集团和三好物业租赁房屋,交易金额
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建宁集团 214.87 131.51 121.67
三好物业 - 81.17 85.17

①绿城水务租赁建宁集团房屋
2009 年 10 月,公司与建宁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建宁集团将面积
合计为 8,723.84 平方米的下列房屋出租给公司使用:
序号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m2)
1 南宁市体育路 4 号 6,882.04
2 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 1,594.65
3 南宁市云景路 5 号 247.15
合计 8,723.84

根据协议,以上房屋租期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第一
年月租金价格为 12 元/平方米,此后每年递增 1 元/平方米。
201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建宁集团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不再租用建宁集团位于亭洪路 72 号的房屋,其他两处房
屋公司继续租赁使用,原协议约定的租赁价格保持不变。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建宁集团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二)》,约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本公司停止租赁建宁集团位于云景路 5 号的房屋,公司
向建宁集团租赁房屋的面积变更为 6,882.04 平方米。
2012 年 10 月 1 日,公司与建宁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建
宁集团位于南宁市体育路 4 号的房屋,租用建筑面积为 7,305.94 平方米,租赁期
限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第一年和第二年月租金为 15 元/平方
米,第三年月租金为 16 元/平方米。
本公司租用建宁集团位于南宁市体育路 4 号的建筑,主要用于办公、水务检
测及水务调度。2011 年 6 月 20 日,本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投资建设绿城水务调度检测中心的议案》,计划在南宁市东盟国际商务区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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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水务调度检测中心大楼,调度检测中心大楼建成后,公司将不再向建宁集团租
用南宁市体育路 4 号的建筑。2012 年 5 月 2 日,公司水务调度检测中心大楼建设
项目用地规划经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函复同意;2012 年 11 月 6 日,公司水务调度
检测中心项目取得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南青发改备字[2012]60 号);201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取得了《南宁市环境保护
局关于绿城水务调度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青山建字
[2014]003 号)。
②南宁水建租赁建宁集团(三好物业)房屋
2010 年 1 月,南宁水建与三好物业签署《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场
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三好物业位于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的部分房屋和场地、
亭洪路原南化基地加压站的部分场地,合计面积为 7,006.09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为 97.18 万元/年。
2012 年 1 月,南宁水建与三好物业签署《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场地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三好物业位于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的部分房屋和场地、亭洪
路原南化基地加压站的部分场地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合计面积为 7,006.09 平方
米,2012 年 1-3 月的租金为 24.30 万元;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停止租赁亭洪路
原南化基地加压站场地,继续租赁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的部分房屋和场地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合计面积为 5,806.61 平方米,租金为 81.17 万元/年。
2014 年 4 月 15 日,南宁水建与建宁集团签订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
亭洪路 72 号场地和房屋》,继续租赁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的部分房屋和场地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面积为 5,806.61 平方米,租金为 81.17 万元/年。其中,由于建
宁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由三好物业变更为建宁集团。
2015 年 1 月 6 日,南宁水建与建宁集团签订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亭
洪路 72 号场地和房屋》,继续租赁南宁市亭洪路 72 号的部分房屋和场地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面积为 5,806.61 平方米,租金为 40.59 万元,其中场地租金为 11.00
元/平方米,房屋租金为 13.82 元/平方米。
2011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
建设良庆供水加压站的议案》,该投资项目用以解决仙湖片区、龙岗片区、邕宁
片区供水问题,同时将该加压站的综合楼及部分场地租赁给南宁水建使用。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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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加压站建设完成后,南宁水建将搬迁至该处办公,不再向建宁集团租赁场地
和房屋。
③定价原则及租赁价格对比情况
公司(含南宁水建)与建宁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屋租赁价格的定价
原则为:综合考虑房屋所处区域办公楼平均租金价格与房屋状况,由双方协商确
定。
公司(含南宁水建)向建宁集团租赁的体育路 4 号和亭洪路 72 号两处房产
均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沿线周边区域,根据房屋租赁网站的价格信息,目
前该区域的写字楼等办公场所的租金普遍高于每月 20 元/平方米。公司目前的租
赁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相对偏低,主要原因系公司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较大,
与市场上多数可租赁的办公房屋不具有可比性,且公司租赁合同的首次签约时间
较早,当时的租赁价格水平相对较低,续签合同未对租金进行大幅调整。
(4)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合计分别为 234.69 万元、
213.79 万元和 241.26 万元。
2、非经常性关联交易
(1)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之前,南宁水建由于资金紧张,曾向建宁集团借入资金。南宁水建借
入资金主要发生在 2011 年 9 月前,当时南宁水建系建宁集团全资子公司,为支
持南宁水建业务发展,建宁集团向其提供资金拆借且未计利息。截至 2012 年 9
月 24 日,南宁水建已偿还全部拆借款项。
报告期内,南宁水建自建宁集团借入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拆借对象 金额(万元)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1 建宁集团 500.00 2009 年 7 月 17 日 2012 年 8 月 16 日
2 建宁集团 500.00 2010 年 3 月 22 日 2012 年 9 月 24 日
3 建宁集团 300.00 2010 年 5 月 13 日 2012 年 7 月 26 日
4 建宁集团 25.00 2011 年 1 月 17 日 2012 年 7 月 13 日
5 建宁集团 40.00 2011 年 10 月 28 日 2012 年 7 月 13 日

(2)建宁集团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12 年末、2013 年末及 2014 年末,建宁集团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未履行完
毕金额分别为 1,317.31 万元、1,273.16 万元以及 1,073.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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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南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现为南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琅
东污水处理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签订《关于转贷法国政府混合贷款的转
贷合同》(1997 年转字第 080 号),合同贷款总金额为 2,524.11 万法郎,借款人为
南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实际用款人为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南宁市自来水公
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6 年,由于上述合同各方主体发生变更,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南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
议》(2006 年(债移)001 号),约定将《关于转贷法国政府混合贷款的转贷合同》
(1997 年转字第 080 号)项下债务转移至本公司,建宁集团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
责任担保。截至 2014 年末,上述债务余额为 1,073.15 万元。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及南宁水建以市场价格向关联方开通塑管采购自来水管
道材料,占公司当期工程物资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0.76%、0.81%和 0.80%,该
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2)向关联方提供施工服务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南宁水建为公司关联方建宁集团和南宁排水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2012 年,南宁水建为建宁集团和南宁排水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交易金额为 464.11
万元;2013 年,南宁水建为建宁集团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交易金额为 128.02 万元;
2014 年,南宁水建为建宁集团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交易金额为 71.38 万元;上述
交易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土地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南宁水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公司关联方建宁集团及三好
物业租赁房产、土地,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4)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公司的影响
南宁水建向建宁集团借入资金主要发生在其被本公司收购前,且南宁水建已
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前偿还全部拆借款。
假设公司对向建宁集团拆借的 1,365 万元款项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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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资金占用费,则公司收购南宁水建后,2011 年 9-12 月、2012 年,公司应向
建宁集团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分别约为 29.85 万元和 60.43 万元,占同期公司净利润
比例分别为 0.20%和 0.34%,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5)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建宁集团对公司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提高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有
利于保证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
4、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及关联方 2014 年末 2013 年末 2012 年末
一、应收账款
建宁集团 33.50 35.30 43.34
二、预付款项
开通塑管 13.97 - -
三、其他应收款
建宁集团 52.30 48.95 40.99
四、应付账款
开通塑管 160.02 82.70 456.30
建宁集团 72.86 72.86 72.86
五、其他应付款
建宁集团 61.27 6.68 165.06
三好物业 61.17 81.17 -
六、预收款项
建宁集团 12.95 29.64 24.02


三、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及其执行情况

(一)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1、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
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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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中也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做了类似规定。
2、关联交易的原则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规定:公司关联
交易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根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1)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2)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4)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5)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7)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3、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力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规定,公司关联
交易实施逐级授权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公司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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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4)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关联交易金额达不到上述条款规定的,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决策的执行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广西
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规定的决策程序。
2012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房屋及土地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3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公司收购南宁水建后,已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南宁水建在收购
前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相应列示为公司的对外关联交易。为此,2012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历年关联交易的议
案》,对合并南宁水建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有关交易予以了确认。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保持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审议历年关联交易议案的董事会的召开及决策符合
法律程序,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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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在业务、机构、资产、人员以及财务方面均独立于各关联方,报告期内,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
为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司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2010 年及 2011 年 9 月,公司向建宁集团购买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
使用权,使土地租赁方面的关联交易大幅减少。
(2)2011 年 5 月,公司收购生源供水 20%股权,使生源供水成为控股子公
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减少了对外关联交易。
(3)2011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
设绿城水务调度检测中心的议案》,计划在南宁市东盟国际商务区建设一栋水务
调度检测中心大楼,调度检测中心大楼建成后,公司将整体搬至调度检测中心大
楼办公,不再向建宁集团租用南宁市体育路 4 号的房屋。
(4)2011 年 9 月,公司收购了南宁水建 100%股权,使南宁水建成为全资子
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减少了对外关联交易。
(5)2011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投资建设良庆供水加压站的议案》,该投资项目用于解决仙湖片区、龙岗片区、
邕宁片区供水问题,同时将该加压站的综合楼及部分场地租赁给南宁水建使用。
良庆供水加压站建设完成后,南宁水建将搬迁至该处办公,不再向建宁集团租赁
场地和房屋。
(6)为减少南宁水建与建宁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南
宁水建已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出具书面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南宁水建将不
再承接建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绿城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各类工程项
目。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公司未来关联交易的数量及金额将大幅减少。
公司将以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为基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的有利
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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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关联
方交易》等规定,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允,并对关联交易
予以及时、充分的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建宁集团已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向公司出具了《广西绿城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本企业在商业合理范围内,将尽
最大努力不与绿城水务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或租赁产品
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相互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相互使用人员;如本企业
确需与绿城水务发生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该等关联交易的标的始终以有资质
的独立第三方评估的价值(如无法评估,则采用其他市场公认的公允价格)为作
价依据,确保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本企业与绿城水务拟发生关联交易时,将
严格遵守和充分尊重绿城水务有关关联交易审批的程序,不利用关联关系干扰绿
城水务内部决策程序,侵害绿城水务利益或与绿城水务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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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现任董事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境外居留权 公司任职 任期
黄东海 男 中国 无 董事长 2014.3-2017.3
徐斌元 男 中国 无 董事、总经理 2014.3-2017.3
梁侠津 男 中国 无 董事 2014.3-2017.3
何刚 男 中国 无 董事 2015.3-2017.3
陈瑞有 男 中国 无 董事 2014.3-2017.3
胡煜鐄 男 中国 无 董事 2014.3-2017.3
张志浩 男 中国 无 独立董事 2014.3-2017.3
林仁聪 男 中国 无 独立董事 2014.3-2017.3
任丽华 女 中国 无 独立董事 2014.3-2017.3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黄东海先生,1971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长,
建宁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曾先后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济师、副经理兼总经济师,建宁集团副总经理,生源供水董事,公司总经理。
徐斌元先生,1964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建宁集团董事。曾先后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中尧水厂厂长、技术设备科
副科长、中心调度室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广西南宁化学制药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建宁集团副总经理,生源供水董事长,公司副总经
理。
梁侠津先生,1964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建
宁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先后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基建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副经理,南宁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建宁集团副总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何刚先生,1976 年 9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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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集团副总经理,金水建设董事。曾先后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管网所副所长、
绿城水务管网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金水建设董事长、执行董事。
陈瑞有先生,1958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现任公
司董事,建宁集团顾问、工会主席。曾先后担任广西合浦县珍珠养殖场分场副场
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政府财办主任兼农机站站长,南宁市整治朝阳溪
管理处安置科副科长、代科长,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副主任,南宁市琅东污水
处理厂筹建处副主任,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南宁排水副总经理,建宁
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
胡煜鐄先生,1984 年 1 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北京德信执行事
务合伙人,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于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8 月担任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张志浩先生,1949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宁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先后担
任南宁电子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南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法
制办主任,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 年 6 月,张志浩先生在南宁市法制办退休。
林仁聪先生,1968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广西仁聪律
师事务所主任,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广西司法厅政治部
秘书,广西贸促会法律部律师,广西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丽华女士,1961 年 11 月出生,大专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南宁百货
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长。曾
先后担任南宁市茅桥机械厂财务科科长,南宁市第二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广西信
达友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索芙特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丽华女士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
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资格。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龚思炜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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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监事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境外居留权 职务 任期
蒋俊海 男 中国 无 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部长 2014.3-2017.3
王惠芳 女 中国 无 监事 2014.3-2017.3
龚思炜 男 中国 无 监事、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2014.3-2017.3

公司监事简历如下:
蒋俊海先生,1976 年 10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部长。曾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蒋
俊海先生被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企业文化师专业委员
会委员。
王惠芳女士,1977 年 3 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监事,温州信德综合管
理部经理。曾先后担任德力西集团董事局秘书,德力西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乐清市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龚思炜先生,1978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公司监事、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南宁水建董事。曾先后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企管办干事、经理
办公室秘书,建宁集团企划部干事,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境外居留权 职务 任期
徐斌元 男 中国 无 总经理 2014.3-2017.3
陈大任 男 中国 无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014.3-2017.3
严红兵 男 中国 无 副总经理 2014.3-2017.3
周宏 男 中国 无 副总经理 2014.3-2017.3
贝德光 男 中国 无 总工程师 2014.3-2017.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许雪菁 女 中国 无 2014.3-2017.3
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徐斌元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相关情况详见董事简历。
陈大任先生,1972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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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曾先后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财务科主管会计、总会计师,建宁集团总
会计师。
严红兵先生,1964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设计院设计室主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基建科副
科长,南宁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建宁集团副总工程师,武鸣县污
水处理分公司经理,横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宾阳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上
林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马山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严红兵先生拥有全国注
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周宏先生,1976 年 3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南
宁水建董事。曾先后担任南宁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南宁市自来
水公司基建科副科长,邕宁供水公司经理,邕宁水厂厂长,公司管理信息部部长,
武鸣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横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宾阳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经理,上林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马山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公司基建工程
部部长。周宏先生拥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全国造价工
程师资格。
贝德光先生,1965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总工程师。
曾先后担任中国轻工总会南宁设计院给排水专业主任工程师,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副总工程师,南宁市南水供水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公司中心调度室主任、
生产技术部部长。贝德光先生拥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和
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为“全国给水排水技术信息网核心专家库”
专家、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供水专业委员会净水技术工作部副部长、第八届广
西给水排水学会委员、广西供排水协会科技委副主任、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
分会排水委委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工业分会供水委委员。
许雪菁女士,1978 年 5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南宁水建董事。曾先后担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建宁集团企划发展部副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生源供水
董事。许雪菁女士拥有全国管理咨询师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四)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和选聘情况
1、董事提名和选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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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由公司股东提名和推荐的谭良良、彭宾雄、黄东
海、梁侠津、姚锦聪、曹胜、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12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
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姚锦聪因工作变动原因,辞任公司董事,股东大会选举温
州信德提名的胡煜鐄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1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
事的议案》,因上海神亚已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其提名的曹胜辞任公司董事,股
东大会选举建宁集团提名的陈瑞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14年3月6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黄东海、徐斌元、韦敏宏、梁侠津、陈
瑞有、胡煜鐄、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志
浩、林仁聪、任丽华为独立董事。
2015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
换公司董事的议案》,韦敏宏因工作变动原因,辞任公司董事,股东大会选举建
宁集团提名的何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监事提名和选聘情况
2010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由公司股东提名的葛春、陈狄奇为公司监事。2010
年5月31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龚思炜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012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
换公司监事的议案》,陈狄奇因工作变动原因,辞任公司监事,股东大会选举温
州信德提名的王惠芳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014年3月6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蒋俊海、王惠芳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
事。2014年3月3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龚思炜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
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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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

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胡煜鐄持有北京德信0.95%的出资额,
胡煜鐄父亲胡成中持有德力西集团50.50%的股权,德力西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德
力西控股持有北京德信95.25%的出资额,德力西集团与北京德信分别持有公司股
东温州信德27.93%、2.23%的出资额,温州信德持有公司12.36%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胡煜鐄持有北京德信0.95%出资额,董
事任丽华持有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5%股权。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或利益冲突的对外投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领取收入
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4 年度在发行人领 2014 年度在控股股东
姓名 职务
取的收入(万元) 领取的收入(万元)
黄东海 董事长 34.98 -
徐斌元 董事、总经理 33.38 -
梁侠津 董事 - 35.58
何刚 董事 - 29.14
陈瑞有 董事 - 30.81
胡煜鐄 董事 - -
张志浩 独立董事 5.00 -
林仁聪 独立董事 5.00 -
任丽华 独立董事 5.00 -
蒋俊海 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部长 17.02 -
王惠芳 监事 - -
龚思炜 监事、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14.72 -
陈大任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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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红兵 副总经理 27.31 -
周宏 副总经理 27.31 -
贝德光 总工程师 27.31 -
许雪菁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18.03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兼职企业 兼职职务 关联关系
黄东海 董事长 建宁集团 董事、党委副书记 控股股东
徐斌元 董事、总经理 建宁集团 董事 控股股东
董事、总经理、党
梁侠津 董事 建宁集团 控股股东
委副书记
建宁集团 副总经理 控股股东
何刚 董事
金水建设 董事 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
陈瑞有 董事 建宁集团 顾问、工会主席 控股股东
温州信德的执行事务
北京德信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人
胡煜鐄 董事
德力西集团全资子公
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志浩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南宁仲裁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
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 主任
林仁聪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有
所长 无其他关联关系
任丽华 独立董事 限责任公司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王惠芳 监事 温州信德 综合管理部经理 股东
龚思炜 监事 南宁水建 董事 全资子公司
周宏 副总经理 南宁水建 董事 全资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
许雪菁 会秘书、董事会 南宁水建 董事 全资子公司
办公室主任

除上述人员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其他单位兼
职。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情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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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亲属关系。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协议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董事长黄东海、监事会主席蒋俊海、监事
龚思炜及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公司未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订其他协议。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以及离职后的相应义务,以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在近三年的变化

1、2010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谭良良、彭宾雄、黄
东海、梁侠津、姚锦聪、曹胜、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
事。其中,董事谭良良、彭宾雄、黄东海、梁侠津由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提名,董
事姚锦聪由温州信德提名,董事曹胜由上海神亚提名,董事张志浩、林仁聪、任
丽华为独立董事。
2、2012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姚锦聪因工作
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胡煜鐄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
事胡煜鐄由温州信德提名,代替原由温州信德提名的姚锦聪,系同一股东提名董
事的正常变动。
3、201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鉴于上海神亚已转让所持
公司股份,其提名的曹胜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建宁集团提名的陈瑞
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该次董事变动系与公司股权变动相关。
4、2014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黄东海、
徐斌元、韦敏宏、梁侠津、陈瑞有、胡煜鐄、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为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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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董事黄东海、徐斌元、韦敏宏、梁侠津、陈瑞有由建宁
集团提名,董事胡煜鐄由温州信德提名,董事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为独立董
事。
5、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韦敏宏因工作变动原因,辞任公司董事,股东大
会选举建宁集团提名的何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近三年未发生其他董事变动的情形。上述董事的选聘和
更换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变动的情形不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重大
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监事在近三年的变化
1、2010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葛春、陈狄奇为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2010年5月31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龚思炜为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2012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陈狄奇因工作
变动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温州信德提名的王惠芳为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监事。
3、2014年3月6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蒋俊海、王惠
芳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14年3月3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龚思炜为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的变化
1、2010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东海为公司
总经理,徐斌元、严红兵、周宏为公司副总经理,陈大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
计师,贝德光为公司总工程师,许雪菁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2014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徐斌元为公司
总经理,陈大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严红兵、周宏为公司副总经理,许
雪菁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贝德光为公司总工程师。

综上所述,本公司近三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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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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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

本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努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建立
了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组建了较为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制
定了《公司章程》及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
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完善的主要情况包括:
200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董事长,并确定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2006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
作细则》,并确定了公司财务总监。
2006年10月8日,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6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确定了公司董事会
秘书。
2010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含
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总数的1/3)和监事会成员。
2010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董事长,确
定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
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确定了专门委员会成员,并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其中《独立董事制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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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年3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三届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并于2014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通过以上对公司组织结构、制度的建立健全,公司逐步建立、完善了符合上
市要求、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运行、并使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规范治理制度,
相关制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

(一)股东大会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股东大会规范运作,股东依法履行各种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大会运作情
况如下:
1、股东大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
组成,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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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同时,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主要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
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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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3)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4)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2名股东代表负责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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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②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④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公司年度报告;
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①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②发行公司债券;
③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④公司章程的修改;
⑤回购本公司股票;
⑥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⑦股权激励计划;
⑧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本公司设立以来,股东大会一直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范运作。2012 年以来,公司合计召开 16 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
会召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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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会议名称 出席情况 审议议案
1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无锡红福、北京
红石缺席,占公 《关于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
2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司股份总数的 的公司全部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7.58%
3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
4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议案
《关于注册发行 7 亿元私募债务融资工具的议
5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案》等议案
6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7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议
8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9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10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资项目的议案》等议案
11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12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
13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议案》等议案
《关于签署南宁市、五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14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补充协议(二)及南宁市、东盟经开区污水处理
费代征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15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16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
集、召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分别签署;会议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决议的签署合法、
有效;不存在管理层、董事会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行
使职权的行为。股东大会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对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和规
范本公司运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董事会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2010 年 6 月 27 日和 2014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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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任期为三年。
1、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
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8)按下述要求决定重要财产的租赁、承包、资产处置、购买、转让、对
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①决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交易的成交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 5,000 万元以下;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下;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以下;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下;
②决定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且绝对金额不足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③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30%的水务投资项目;
④决定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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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主要议事规则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
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但应提
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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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会议审议是董事会
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
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采取会议审议方式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董事
会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审议的方式召开。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3、董事会运行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共选举产生三届董事会。2012 年以来,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24 次会议,运行规范。历次董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出席情况 审议议案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的议案》
彭宾雄、曹胜
缺席;占董事 《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2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会总人数四 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分之一
3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
4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全体董事
的公司全部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5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公司 201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等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6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全体董事
等议案
《关于注册发行 7 亿元私募债务融资工具的议
7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全体董事
案》等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0-2012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
8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全体董事
案》等议案
9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公司 201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等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10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全体董事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1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全体董事
案》等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12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全体董事
等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13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董事
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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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会议名称 出席情况 审议议案
14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公司 201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等议案
15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议案》
16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全体董事
等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
17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全体董事
议案》等议案
《关于签署南宁市、五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18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全体董事 议补充协议(二)及南宁市、东盟经开区污水
处理费代征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19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
20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全体董事
案》等议案
2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全体董事 《公司 201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等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
2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全体董事
案》等议案
《关于支付 201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审阅费用的
23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全体董事
议案》等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24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全体董事
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存在导致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况;历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分别签署;
会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议的签
署合法、有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审议各项重大事项,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
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对
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本公司运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2010 年 6 月 27 日和 2014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和第三届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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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连任。
1、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行使以下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主要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应当在十日内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时;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4)监事提议时。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
授权范围,受托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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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
3、监事会运行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共选举产生三届监事会。2012 年以来,公司监事会共召开
13 次会议,运行规范。历次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出席情况 审议议案
1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全体监事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3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议案》
4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议案》
5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关于审议公司 2010-2012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6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7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8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9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10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2—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
11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全体监事

1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
13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全体监事


公司历次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导致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况;历次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人数达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历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监事分别签
署;会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议
的签署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成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多次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各项重大事项实施
了有效的监督。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1、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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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并经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目前共有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010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张志浩、林仁聪、任
丽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任丽华系会计专业人士。
2014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志浩、林
仁聪、任丽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任丽华系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与任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的基本条件。
2、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相关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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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3、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当选以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出席了自其担任独立董事以来的历次董事会会议,不存在连续三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独立董事当选以来,均未曾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权利
和义务,对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加强了对全体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五)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201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了
修订。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2014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许雪菁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为三年。
2、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制定并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
人员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关注媒体报
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2)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建立健全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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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3)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4)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司限
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5)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6)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7)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
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8)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运行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自聘任以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出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并亲
自记录或安排其他人员记录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秘
书均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提供会议材料、会议通知等
相关文件,较好地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的完善、与中介机构的配合协调、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要管理制度的
制定等方面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2010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议案》,同意在董事会
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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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分别在战略决策、提名、人事薪酬管理、审计等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
策和监控职能。
同时,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员组成、议事程序进行了规
定。专门委员会的建立和相关制度的健全进一步促进了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完
善。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本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为五名,分别为黄东海、徐斌元、张志浩、
林仁聪、任丽华,其中张志浩、林仁聪、任丽华为独立董事,主任委员为黄东海,
委员人数及构成符合规定。本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提名委员会
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三名,分别为张志浩、林仁聪、黄东海,其中
张志浩、林仁聪为独立董事,主任委员为张志浩,委员人数及构成符合规定。本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
止。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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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三名,分别为林仁聪、任丽华、黄东海,
其中林仁聪、任丽华为独立董事,主任委员为林仁聪,委员人数及构成符合规定。
本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审计委员会
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五名。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分别为任丽华、黄
东海、梁侠津、张志浩和林仁聪,其中任丽华为主任委员且系专业会计人士,委
员人数及构成符合规定。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类别 会议名称 审议议案
审计委员会 2012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聘请公司再次申报上市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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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次会议 《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议案
2012 年第 3 次会议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2012 年第 4 次会议 《关于提议聘请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2013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审议公司 2010-2012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2013 年第 2 次会议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议案
2013 年第 3 次会议 《关于审议公司 2013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2013 年第 4 次会议 《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4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4 年第 2 次会议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议案
2014 年第 3 次会议 《关于确认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4 年第 4 次会议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2014 年第 5 次会议 《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5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审议公司 2012—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2015 年第 2 次会议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议案
2015 年第 3 次会议 《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2012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投资建设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的议案》
2012 年第 2 次会议 《关于注册发行 7 亿元私募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南宁市供水管道工程(北湖北路工业集中区主干
2013 年第 1 次会议
道路、长福路等 80 条)的议案》
《关于向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3 年第 2 次会议
等议案
战略与投资委员
《关于向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会 2014 年第 1 次会议
等议案
2014 年第 2 次会议 《关于调整沙井大道、壮锦大道污水管及提升泵站投资额的议案》
《关于签署南宁市、五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
2015 年第 1 次会议
及南宁市、东盟经开区污水处理费代征协议的议案》
《关于向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5 年第 2 次会议
等议案
2012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及资格的议案》
2012 年第 2 次会议 《关于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及资格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 2013 年第 1 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2013 年第 2 次会议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5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及资格的议案》
2012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继续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的议案》
2012 年第 2 次会议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执行情况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 2013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确认公司 201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会 2013 年第 2 次会议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执行情况的议案》
2014 年第 1 次会议 《关于确认公司 201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2014 年第 2 次会议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执行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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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也不存在受到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四、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
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为核心的内部组织机构体系,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激励
和约束机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控股股东针对潜
在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独立运作等方面出具了承诺,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各组织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协调
运作,有效监督。各部门有既定的管理职责和权限,部门之间建立了适当的职责
分工及报告制度,部门内部也存在相应的职责分工,以保障各项经营业务管理的
授权、执行、记录及资产的维护与保管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个人互相牵制地完成。
公司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形成了相互
制衡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本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
为完善、覆盖经营管理各个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公司的高效运作,包
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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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合
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筹资》、《内部控制制
度—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工程项目》、
《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预算》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与付款》等。通过以上制度使得公司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设备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对企业的规范运作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内控制度的
持续完善和认真执行,确保了公司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既防范经营风险又促进效
益提高,从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在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业和公司的特点,保
证了内部控制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来,各项制
度均得到有效的执行,对公司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公司的长
远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

评估意见
公司管理层认为:按照财政部于 2008 年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会[2008]7 号)的要求,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
特点,在所有重大方面建立了一套较为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良好
地贯彻执行。管理层认为,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执行有效,实现了本
集团内部控制的目标。

(三)安永华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核意见
安永华明出具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安永华
明(2015)专字第 60646608_H02 号)中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如下:“我们
认为,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贵集团在上述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所述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
会[2008]7 号)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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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
2013 年度及 201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安永华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
华明(2015)审字第 60646608_H01 号)。
除特别说明外,本节所提供的信息均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合并

范围及变化情况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 2006 年 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
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的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
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采用若干修订后/新会计准则
2014 年 1 至 3 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
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上述 7 项会计准则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但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14 年 6 月,财政部修订
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
务报告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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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引起公司相应会计政策变化的,已根据相关衔接规定
进行了处理,对于对比较数据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已进行了相应追溯调整。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
度、2013 年度及 2012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621,600,000 582,603,746 325,988,974
应收账款 90,513,749 74,533,053 72,868,737
预付款项 3,288,033 4,324,463 4,330,510
其他应收款 21,316,384 16,741,401 13,140,787
存货 38,208,368 44,514,226 48,250,661
其他流动资产 4,658,694 3,813,695 1,705,894
流动资产合计 779,585,228 726,530,584 466,285,563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收款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固定资产 3,020,060,000 2,702,548,989 2,781,508,043
在建工程 1,644,467,014 1,451,947,770 1,025,421,567
工程物资 17,680,481 19,783,745 12,614,059
无形资产 379,337,366 386,151,399 397,022,579
递延所得税资产 41,987,950 40,257,973 38,912,184
非流动资产合计 5,105,532,811 4,602,689,876 4,257,478,432
资产总计 5,885,118,039 5,329,220,460 4,723,763,99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330,000,000 100,000,000 459,000,000
应付账款 48,843,888 41,938,282 54,19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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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预收款项 84,197,361 41,046,824 39,996,426
应付职工薪酬 6,234,648 6,695,597 8,158,119
应交税费 28,992,892 30,042,169 38,766,939
应付利息 25,493,000 25,188,159 6,456,089
其他应付款 485,458,385 319,818,998 318,928,584
一年内到期 的非流
472,796,242 448,768,360 446,022,022
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7,405,202 8,689,097 8,320,756
流动负债合计 1,489,421,618 1,022,187,486 1,379,840,87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970,253,853 2,063,948,657 1,963,955,987
应付债券 698,950,000 698,950,000 --
专项应付款 103,118,310 102,393,205 103,862,165
递延收益 108,816,720 110,560,812 113,804,26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881,138,883 2,975,852,674 2,181,622,412
负债合计 4,370,560,501 3,998,040,160 3,561,463,286
股东权益:
股本 588,810,898 588,810,898 588,810,898
资本公积 177,252,249 176,734,346 176,734,346
盈余公积 118,905,277 95,143,325 74,319,936
未分配利润 629,589,114 455,991,347 307,943,0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1,514,557,538 1,316,679,916 1,147,808,190
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14,500,384 14,492,519
股东权益合计 1,514,557,538 1,331,180,300 1,162,300,709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5,885,118,039 5,329,220,460 4,723,763,995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985,518,475 914,660,468 852,440,924
减:营业成本 516,951,576 501,781,541 454,181,197
营业税金及附加 4,844,830 6,434,851 6,146,490
销售费用 24,495,349 23,811,465 20,629,351
管理费用 78,803,272 67,752,168 77,087,881
财务费用 115,840,531 84,074,755 88,697,751
资产减值损失 804,570 1,586,902 -356,256
营业利润 243,778,347 229,218,786 206,0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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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加:营业外收入 44,120,729 11,567,321 7,126,577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19 378,369 -
减:营业外支出 9,769,835 2,518,338 1,285,871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9,205,812 2,317,859 957,396
利润总额 278,129,241 238,267,769 211,895,216
减:所得税费用 42,645,306 36,430,022 32,908,449
净利润 235,483,935 201,837,747 178,986,76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5,043,616 201,256,326 178,404,506
少数股东损益 440,319 581,421 582,261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0.3992 0.3418 0.3030
稀释每股收益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综合收益总额 235,483,935 201,837,747 178,986,767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
235,043,616 201,256,326 178,404,506
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
440,319 581,421 582,261
收益总额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001,596,777 939,620,209 911,839,748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3,514,711 10,947,149 10,569,39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45,111,488 950,567,358 922,409,14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79,366,952 221,093,877 215,973,406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60,093,186 145,966,410 132,873,054
支付的各项税费 90,902,120 92,392,419 75,625,54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9,193,881 74,837,450 73,718,44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29,556,139 534,290,156 498,190,44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5,555,349 416,277,202 424,218,695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
154,383 447,464 128,038
金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1,862,528 15,363,325 71,489,86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2,016,911 15,810,789 71,617,898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493,667,585 527,348,145 445,39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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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93,667,585 527,348,145 445,397,53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41,650,674 -511,537,356 -373,779,64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740,870,048 1,152,084,770 1,391,601,519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700,00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40,870,048 1,852,084,770 1,391,601,51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48,400,169 1,314,210,630 1,150,004,196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12,995,523 184,402,342 186,772,843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 - 573,556 776,220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净额 - 1,254,968 46,062,600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4,422,8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75,818,492 1,499,867,940 1,382,839,6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948,444 352,216,830 8,761,88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40,023 -341,904 -27,912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38,996,254 256,614,772 59,173,022
加:期/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82,603,746 325,988,974 266,815,952
六、期/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21,600,000 582,603,746 325,988,974


(四)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597,598,229 560,157,173 303,205,233
应收账款 88,845,506 72,934,690 68,671,010
预付款项 1,555,090 3,832,196 4,190,040
其他应收款 17,626,718 12,968,549 9,442,911
存货 8,100,161 8,854,256 8,726,219
其他流动资产 4,658,694 3,813,695 1,705,894
流动资产合计 718,384,398 662,560,559 395,941,307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收款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96,818,576 82,395,776 82,395,776
固定资产 3,050,616,798 2,739,554,045 2,814,221,314
在建工程 1,671,067,973 1,452,210,324 1,007,043,859
工程物资 17,680,481 19,783,745 12,614,059
无形资产 379,204,830 386,013,136 396,77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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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 29,971,090 29,543,418 29,416,510
非流动资产合计 5,247,359,748 4,711,500,444 4,344,469,252
资产总计 5,965,744,146 5,374,061,003 4,740,410,559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330,000,000 100,000,000 459,000,000
应付账款 5,323,908 1,387,598 3,995,099
预收款项 68,223,143 30,776,908 29,600,359
应付职工薪酬 4,012,591 3,077,051 4,116,555
应交税费 23,929,843 25,551,346 34,510,203
应付利息 25,493,000 25,188,159 6,456,089
其他应付款 576,236,091 383,520,190 371,366,73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472,796,242 448,768,360 446,022,022
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7,405,202 8,689,097 8,320,756
流动负债合计 1,513,420,020 1,026,958,709 1,363,387,81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970,253,853 2,063,948,657 1,963,955,987
专项应付款 103,118,310 102,393,205 103,862,165
应付债券 698,950,000 698,950,000 -
递延收益 108,816,720 110,560,812 113,804,26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881,138,883 2,975,852,674 2,181,622,412
负债合计 4,394,558,903 4,002,811,383 3,545,010,226
股东权益:
股本 588,810,898 588,810,898 588,810,898
资本公积 179,309,237 179,309,237 179,309,237
盈余公积 117,786,070 94,024,118 73,200,729
未分配利润 685,279,038 509,105,367 354,079,469
股东权益合计 1,571,185,243 1,371,249,620 1,195,400,333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5,965,744,146 5,374,061,003 4,740,410,559


(五)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957,114,091 869,879,688 790,339,537
减:营业成本 498,480,789 464,746,198 404,203,822
营业税金及附加 2,615,750 3,411,174 3,210,089
销售费用 24,495,349 23,811,465 20,629,351
管理费用 67,182,163 54,733,480 64,12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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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财务费用 116,181,005 84,361,884 88,987,086
资产减值损失 824,772 1,040,406 -483,976
加:投资收益 235,481 860,332 949,577
营业利润 247,569,744 238,635,413 210,616,426
加:营业外收入 41,924,441 8,519,526 6,157,14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19 378,369 -
减:营业外支出 9,584,401 2,423,331 1,245,80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9,083,866 2,317,859 938,506
利润总额 279,909,784 244,731,608 215,527,775
减:所得税费用 42,290,264 36,497,721 32,938,382
净利润 237,619,520 208,233,887 182,589,393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综合收益总额 237,619,520 208,233,887 182,589,393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962,148,701 892,156,908 819,128,576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0,588,717 7,593,247 7,669,64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02,737,418 899,750,155 826,798,21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77,278,530 190,603,252 160,971,39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38,848,107 126,626,977 113,151,815
支付的各项税费 86,757,496 87,353,438 70,683,585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6,511,631 70,358,315 67,851,10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99,395,764 474,941,982 412,657,8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3,341,654 424,808,173 414,140,320
二、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35,481 860,332 949,577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
154,383 435,779 126,059
现金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1,862,528 15,363,325 71,489,86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2,252,392 16,659,436 72,565,496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483,244,569 536,964,150 459,356,508
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 - - 42,832,790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14,422,800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97,667,369 536,964,150 502,18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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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45,414,977 -520,304,714 -429,623,802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740,870,048 1,152,084,770 1,391,601,519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700,00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40,870,048 1,852,084,770 1,391,601,51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48,400,169 1,314,210,630 1,136,354,196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
212,995,523 183,828,787 185,996,62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 - 1,254,968 3,229,81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61,395,692 1,499,294,385 1,325,580,62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525,644 352,790,385 66,020,89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
40,023 -341,904 -27,912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37,441,056 256,951,940 50,509,496
加:期/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60,157,173 303,205,233 252,695,737
六、期/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97,598,229 560,157,173 303,205,233


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公司会计年度釆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公司记账本位币和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
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
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
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
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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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
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
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调
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
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
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
收购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以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进行后续计
量。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支付的
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
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
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
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
础进行会计处理,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
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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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的财务
报表。子公司,是指被公司控制的企业或主体。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采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对子
公司可能存在的与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已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一致。公
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
于合并时全额抵销。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
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自公司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直至公司对其控制权终止。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对于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被合并方的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前期财务
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
制时一直存在。
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公
司重新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作为权益性交易。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
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
小的投资。

(六)外币折算
公司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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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由此产生的结算和货币性项目折算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之外,均计
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
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
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差额根据非货币性项目的性质计入
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
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七)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
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一组类似金
融资产的一部分),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届满;
(2)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在“过手协议”下承担了及
时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全额支付给第三方的义务,并且(a)实质上转让了金融资产所
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b)虽然实质上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
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
代,或者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
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
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
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是指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公司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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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
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
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
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其他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采
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金融工具抵消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
表内列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5、金融资产减值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
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
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
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发行
人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
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以及公开的数据显示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
发生减值时,则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通过备抵项目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即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
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
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
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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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或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
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
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
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
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
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
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6、金融资产转移
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
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
该金融资产。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
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
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财务担保金
额,是指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八)应收款项
1、应收账款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对单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对除第三方代收的污水处理款项以外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公司对
于不同业务的客户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确定应收账款组合,并采用账龄分析
法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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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 组合确定依据 账龄 计提比例(%)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
组合一 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的客户
6 个月以上
1 年以内(含 1 年)
1-2 年(含 2 年)
组合二 工程施工业务的客户
2-3 年(含 3 年)
3 年以上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对于由第三方代收的污水处理款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应收款
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进行逐一检查,存在客观证据
表明其他应收款发生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
额确认减值损失。

(九)存货
存货包括了将在制水及污水处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建造施工业务过
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及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
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
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
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将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
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均按
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按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减已
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及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价。成本以实际成本核算,包括直接
材料、直接人工、分包费、其他直接费用及应占的施工间接费用等。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估计单项建造合同总成本,若单项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将
超过其预计总收入,则提取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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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
面价值之间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合并日之前的其
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
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
他股东权益变动而确认的股东权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
置后仍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比例结转,处置后转换为金融工具的则全额结转。通
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
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并
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之和;购买日之前持有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
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
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而确认的
股东权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仍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按比例结转,处置后转换为金融工具的则全额结转。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
投资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现金
取得的,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
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
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
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的,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
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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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
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
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
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
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
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
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
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方的净
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按照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
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
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股东权益
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股东权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
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终止采用权益法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
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
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而确认的
股东权益,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仍采用权益法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
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按
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
股东权益变动而确认的股东权益,按相应的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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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时才予以确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该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
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否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
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
的其他支出。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评估的尚可
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评估的尚可使用年限系根据评估报告估计使用年限与成新
率计算得出。
固定资产的折旧釆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
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项目 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50年 5%-10% 1.8%-6.33%
管网 35、40年 5%-10% 2.25%-2.71%
专用设备 7-15年 5%-10% 6%-13.57%
办公设备 5-7年 5%-10% 12.85%-19%
运输工具 5-10年 5%-10% 9%-19%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

(十二)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
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十三)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
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
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
建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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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专门借款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暂时性的存款利息收入或投
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
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过程中,发生除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必要的程
序之外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
新开始。

(十四)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时才予以确认,并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即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无形资产按照其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各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下: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使用寿命 50-70年 2-5年

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
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公司至少于每
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
时进行调整。

(十五)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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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除存货、递延所得税、金融资产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
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
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
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者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十六)预计负债
除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及承担的或有负债之外,当与或有
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
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
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十七)收入
收入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予以确认。
1、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照从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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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公司自来水销售收入按照水表所记录的自来水用水量及物价部门核定的自
来水单价确定。
2、提供劳务收入
于资产负债表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完工百
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否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
确认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
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
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以已经发生的成
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按照
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
款不公允的除外。
公司污水处理收入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时确认。
3、建造合同
于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否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金额
确认收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公司,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就固定造价合同而
言,还需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且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
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公司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
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合同总收入金额,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4、利息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5、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内部控制及收入确认政策核查

(1)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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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销售和收款的内部控制,公司制定了《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等
制度,具体运行情况如下:

1)合同管理

公司营业处报装接待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用户新申请用水、更改口径等业务。
营业处负责人确认申请,并与用户签订供水装置安装合同和供水服务合同。营业
处对用户合同、用户信息进行文档管理和系统管理。信息管理部门设置用户资料
进入权限,不得随意泄露用户情况信息。对用户情况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2)售水管理

营业处抄表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到表位抄表,逐户统计用户用水量,并将
用水量准确输入至抄表机。抄表员完成当日抄表任务后,将抄表机交给微机室装
载数据。由收费系统根据上载数据中的水表状态自动报水表维护班进行分工处
理,发现有表用水、偷接水、私自装表用水等违章用水的现象时,及时了解情况,
并报告供水监察部门处理。

营业处微机室操作员将抄表机数据装入收费系统,对用水量变化大于或小于
30%的用户情况进行汇总,报营业处负责人,由营业处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复查、稽核。

3)销售收款

抄表员对用水量经过校对后录入营销系统统计,并由营销系统出具水费通知
单,用户可以凭单缴交现金或转账,对办理托收或代收的用户,由委托银行进行
扣缴,对欠费用户,抄表员通过送水费通知单给用户的方式催收;

计划财务部与营业处进行定期对账,并定期向相关人员报送相关的财务信
息,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应收账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2)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的核查

1)供水业务收入

①供水业务收入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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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业务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售水收
入:

A.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有效控制;

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E.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供水业务收入具体确认时点及计量依据

自来水经过用户计量水表时,公司确认售水收入。售水收入的计量根据由计
量水表所记录的自来水用水量以及地方物价部门核定的自来水单价确定。具体流
程为:公司抄表员按月(或隔月)定期抄表,抄表数据录入公司供水营销系统,
供水营销系统根据数据录入情况生成客户当月用水量,营销系统根据客户用水性
质和用水量计算出应收水费,财务部每月末根据营销系统统计数据确认收入。

③供水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核查

公司供水业务的收入确认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理由如下:

A.自来水经过计量水表后,自来水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至用水
用户;

B.自来水经过计量水表后,公司对自来水已无控制;

C.售水收入按照用户用水量(包括已经抄表用水量和抄表日至资产负债表日
期间暂估用水量)及物价部门核定的自来水单价进行计量,因此售水收入可以可
靠地计量;

D.自来水经过水表后,公司拥有按水表记录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的权利,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E.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与售水相关的供水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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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供水业务收入的确认亦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理由如
下:

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已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已抄表及经合理估
计的未抄表的售水确认为营业收入;同时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与所属会计期
间供水相关的折旧、职工薪酬、电费、药剂等生产成本确认为营业成本。因此,
售水收入确认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2)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①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确认原则

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为公司向南宁市中心城区及下辖五县用户
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入。污水处理业务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原则,在提供劳务交
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
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污水业务收入具体确认时点及依据

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履行相
关的义务(包括满足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合理的污水处理要求等)时,取得按政
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权利,并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污水
处理业务收入计量依据由计量水表所记录的自来水用水量以及经物价部门核定
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A.南宁市污水业务收入:由公司抄表员按月(或隔月)定期抄表,抄表数据
录入公司供水营销系统,供水营销系统根据数据录入情况生成客户当月用水量,
营销系统根据客户用水量计算出污水处理费,财务部每月末根据营销系统统计数
据确认污水处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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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五县污水业务收入:五县污水处理费由当地自来水企业代为征收,并将之
上缴县政府(县财政局),再由县政府拨付至五县污水处理厂;当地自来水企业
按月向县政府和五县污水处理厂提交用户用水数据和污水处理费金额,经三方核
对无误后,共同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公司每月末根据上月污水处理费收入暂估确
认本月收入,并在次月根据三方共同确认的污水处理费金额进行调整。

③污水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污水业务收入的确认符合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原则,理由如下:

A.污水处理收入按照计量水表所记录的用户用水量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
处理单价进行计量,因此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B.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于提供污水处理劳务时,即
取得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权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C.公司已按照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要求提供完毕污水处理
劳务;

D.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与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污水处理成本能够可靠计
量。

公司污水业务收入的确认亦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理由如
下:

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已满足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已抄表及经合理估
计的未抄表用水量和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计算的污水处理费确
认为营业收入;同时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与所属会计期间污水处理相关的折
旧、职工薪酬、电费、药剂等生产成本确认为营业成本。因此,污水处理收入的
确认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3)同行业对比情况

同行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年报或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供水与污水业务收
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如下:
上市公司 供水业务 污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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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依据 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依据

首创股份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已将产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创业环保 移给购货方,一般指 会计准则的规定 提供服务时确认 会计准则的规定
自来水及中水已输送
到客户时确认
本集团销售自来水应当
根据营业部门统计的实
际销售自来水的数量以
及计费系统收费账单确 在特许经营期内,本
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实 集团结算期间污水处
本集团提供污水处
现,并以销售数量乘以 理费用=Σ单位结算
理服务,应根据《污
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 价格×各污水厂结算
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不含增值税、污水处 污水处理量(若实际
实施方案》的要求,
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 污水处理量<设计污
于本集团向重庆市
重庆水务 会计准则的规定 等相关税费)确定应计 水处理量的 60%,则
财政局或授权单位
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因 结算污水处理量为设
提交的合格支付凭
所售自来水的用途不同 计污水处理量的 60%;
据,并与其办理结算
或其他原因,物价部门 若实际污水处理量≥
手续时确认收入实
核定了不同单价的,本 设计污水处理量的
现。
集团应当分别统计数量 60%,结算污水处理量
计算。计算公式为:主 为实际污水处理量)。
营业务收入=Σ 某种用
途的自来水销售量×物
价部门核定的单价
本公司根据与特许经
营业部门将上门抄见的 营权授予方签订的特
实际销售水量及用水性 许经营协议及排水服
质输入营销管理信息系 务协议,按照协议约
洪城水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统,该系统根据当地物 会计准则的规定 定的处理单价和双方
价部门核定的执行单价 对进水流量计进行读
自动生成应收水费,以 数后形成双方签字的
此确认自来水销售收入 付费审批单确认污水
处理服务费收入
根据营业部门统计的实
根据与特许经营权授
际销售水量并与计费系
予方签订的特许经营
统收费账单核对后确认
兴蓉投资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协议,按照约定的处
当月销售数量,以此销
理单价和实际结算处
售数量乘以物价部门核
理量确认
定的执行单价确认
桑德环境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营业部门统计的实 根据与特许经营权授
瀚蓝环境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际销售数量,按照物价 予方签订的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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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业务 污水业务
上市公司
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依据 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依据
部门核定的销售单价计 协议,按照实际结算
算确认 处理量确认
武汉控股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与特许经营权授
根据营业部门统计的实
予方签订的协议,按
中山公用 会计准则的规定 际销售数量,按照物价 会计准则的规定
照实际结算处理量确
核定单算确认

根据营业部门统计的实
际抄表数量以及计费系
统数量确认主营业务收
江南水务 会计准则的规定 入的实现,并以销售数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量乘以物价部门核定的
单价确定应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额
国中水务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主要以与被服务方共
未见该业务的相关披 未见该业务的相关披 同确认的污水处理量
中原环保 会计准则的规定
露,不适用 露,不适用 及协议单价按期计算
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时点为每月
定期抄表期,抄表数 抄表数据回传到自来水
据回传到自来水营业 营业收费系统生成水费 未见该业务的相关 未见该业务的相关披
锦龙股份
收费系统生成水费明 明细表,用水总量经核 披露,不适用 露,不适用
细表,用水总量经核 实后确认收入
实后确认收入
未见该业务的相关披 未见该业务的相关披
国祯环保 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的规定
露,不适用 露,不适用


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公司于
报告期内的供水业务相关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并无重大差
异;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无重大差异;而对
于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确认的计量依据,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大多采取按污水处理
量与政府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方式,而公司报告期内直接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
费并确认收入,污水处理收入的计量系根据用户用水量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
处理费单价确定,故导致公司报告期内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确认的计量依据和同
行业上市公司有所不同。

2015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南宁市政府及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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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分别签署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
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
费。因此,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污水业务收入确认的计量依据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趋同。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供水与污水业务收入确认政
策及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

(十八)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
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
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文件规定用
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
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
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的作为与收益
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
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
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
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九)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
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计入股东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或
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公司根据资产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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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
递延所得税。
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
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
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
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
转回。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公司
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
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
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据税法规
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
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
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重新评估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供所有或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
限度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
所得税与同一应纳税主体和同一税收征管部门相关,则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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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租赁
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
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
法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一)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因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
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公司提供
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
工薪酬。
短期薪酬: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
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公司的职工参加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养老保险,
相应支出在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辞退福利: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
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
本或费用时。

(二十二)利润分配
公司的现金股利,于股东大会批准后确认为负债。

(二十三)安全生产费
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工程施工成本,同时计入专项储备;
使用时区分是否形成固定资产分别进行处理: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
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归集所发生的支出,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固定
资产,同时冲减等值专项储备并确认等值累计折旧。

(二十四)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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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
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
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
在主要市场的,公司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
(或最有利市场)是公司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
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
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
经济利益的能力。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
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
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
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二十五)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
影响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负债的披露。然
而,这些估计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结果可能造成对未来受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的账
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
以下为于资产负债表日有关未来的关键假设以及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关键
来源,可能会导致未来会计期间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重大调整。
1、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减值(除商誉外)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当存在迹象表明其账面金额不可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
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较高者,表明发生了减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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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管理层必须
估计该项资产或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
2、折旧及摊销
公司于投产当日起按有关的估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以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
的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反映了管理层就公司拟从使用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的估计。
3、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
公司根据个别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管理层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
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估计完工百分比。由于建造合同的活动性质,
于建造合同进行过程中,公司会对各建造合同所预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成本进行
复核及修订。
4、应收账款减值
公司对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
生减值时,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除第三方代收的污水处理款项以外的单项金额
不重大,但按账龄组合后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根据以前年度相同或相类似账龄
的应收账款组合的实际损失率,结合现时情况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由第
三方代收的污水处理款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已发生减值,计提坏账准备。倘若实际情况比预期更差,导致实际的坏账
损失大于计提的坏账准备,则会影响实际发生坏账当期公司的业绩。
5、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根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北部湾经济开发区开放开发政策的执
行情况,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作出合理的估计。

(二十六)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公司将与劳务中介公
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派遣人员的薪酬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范围,并在财务报表中对报告期间信息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引起的追溯调整对 2014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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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采用新准则前 采用新准则后
2014 年 追溯调整影响
年初余额/本年发生额 年初余额/本年发生额
应付职工薪酬 5,980,611 714,986 6,695,597
其他流动负债 12,860,234 -714,986 12,145,248
采用新准则前 采用新准则后
2013 年 追溯调整影响
年初余额/本年发生额 年初余额/本年发生额
应付职工薪酬 7,587,426 570,693 8,158,119
其他应付款 319,499,277 -570,693 318,928,58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
136,610,642 9,355,768 145,966,410
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
84,193,218 -9,355,768 74,837,450
动有关的现金
采用新准则前 采用新准则后
2012 年 追溯调整影响
年初余额/本年发生额 年初余额/本年发生额
应付职工薪酬 5,893,175 437,604 6,330,779
其他应付款 274,462,019 -437,604 274,024,415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
125,735,182 7,137,872 132,873,054
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
80,856,318 -7,137,872 73,718,446
动有关的现金


四、税项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规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
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
目录(2008 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 15%税
率缴纳。
根据公司取得的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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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备案告知书》和《税收优惠审批决定书》,公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税收减免
条件。根据生源供水取得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
审核确认通知书》和《税收优惠事项确认通知书》,生源供水符合《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
定的税收减免条件。
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生源供水报告期内
均按 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南宁水建报告期按 25%的税率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务机关已针对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情
况出具了证明。

(二)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税费
类别 税率
增值税 6%(2014 年 7 月 1 日起 3%)、17%
营业税 按应税工程施工收入的 3%计缴
城巿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7%缴纳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2%计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的自来
水销售收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其购进自
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且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后,36 个月内不进行变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57 号),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销售自产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除自来水销售和污水处理收入以外的产品销售收入按 17%的税率计算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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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五、分部信息

出于管理目的,公司根据产品和服务划分成业务单元,公司有如下三个报告
分部:
(1)供水业务分部,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等;
(2)污水处理业务分部,主要从事城市污水处理等;
(3)工程施工业务分部,从事市政管道工程、排水工程和给水工程等的施
工。
管理层出于配置资源和评价业绩的决策目的,对各业务单元的成果分开进行
管理。分部业绩,以报告的分部利润为基础进行评价。该指标系对利润总额进行
调整后的指标。分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负债不包括应交税费之企
业所得税,该述资产和负债由公司统一管理。
分部间的交易按市场价进行。
1、2014 年度经营分部信息
单位:元
项目 供水业务 污水处理业务 工程施工业务 调整和抵销 合并

对外交易收入 519,382,463 437,731,627 28,404,385 - 985,518,475

分部间交易收入 3,453,901 234,980 85,701,478 -89,390,359 -

资产减值损失 824,772 - (20,202) - 804,570

折旧和摊销费用 64,768,891 95,467,180 447,541 - 160,683,612

利润总额 63,696,827 218,299,062 5,549,690 -9,416,338 278,129,241

所得税费用 42,645,306

资产总额 5,885,118,039

分部资产 2,220,111,518 3,755,826,352 148,495,872 -281,303,653 5,843,130,089

未分配资产 41,987,950

负债总额 4,370,560,501

分部负债 2,185,939,282 2,210,844,268 83,060,032 -128,364,470 4,351,479,112

未分配负债 19,081,389

其他披露:

折旧和摊销以外

的非现金费用 -11,222,008 -5,267,476 -20,202 - -16,509,686

长期股权投资以 276,817,122 396,462,086 98,260 - 673,377,468



1-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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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非流动

资产增加额

2、2013 年度经营分部信息
单位:元
项目 供水业务 污水处理业务 工程施工业务 调整和抵销 合并

对外交易收入 471,551,355 398,328,334 44,780,779 - 914,660,468

分部间交易收入 3,075,093 284,872 75,596,389 -78,956,354 -

资产减值损失 1,040,405 - 546,497 - 1,586,902

折旧和摊销费用 65,491,070 89,043,020 457,527 - 154,991,617

利润总额 68,763,530 177,707,361 1,904,957 -10,108,080 238,267,768

所得税费用 36,430,022

资产总额 5,329,220,460

分部资产 1,896,324,563 3,486,632,302 135,389,563 -229,383,941 5,288,962,487

未分配资产 40,257,973

负债总额 3,998,040,160

分部负债 1,833,601,573 2,171,398,129 73,938,527 -99,841,752 3,979,096,477

未分配负债 18,943,683

其他披露:

折旧和摊销以外
-25,859,269 -25,550,478 546,497 - -50,863,250
的非现金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以

外的其他非流动 135,266,041 366,396,638 56,180 - 501,718,859

资产增加额

3、2012 年度经营分部信息
单位:元
项目 供水业务 污水处理业务 工程施工业务 调整和抵销 合并
对外交易收入 433,758,445 356,581,092 62,101,387 - 852,440,924
分部间交易收入 2,298,594 276,500 54,776,998 -57,352,092 -
资产减值损失 -483,976 - 127,720 - -356,256
折旧和摊销费用 59,397,223 60,992,841 476,224 -1,608,263 119,258,025
利润总额 42,647,783 174,643,389 1,812,684 -7,208,640 211,895,216
所得税费用 32,908,449
资产总额 4,723,763,995
分部资产 2,654,552,934 3,087,669,799 152,726,304 -1,210,097,226 4,684,851,811
未分配资产 38,912,184
负债总额 3,561,463,286
分部负债 1,544,250,751 2,945,388,576 92,314,773 -1,047,334,600 3,534,61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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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负债 26,843,786
其他披露:
折旧和摊销以外
-11,626,903 -8,712,451 127,720 - -20,211,634
的非现金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以
外的其他非流动 121,801,941 431,477,487 158,132 -7,944,609 545,492,951
资产增加额



六、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及其影响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9,203,993 -1,939,490 -957,39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42,578,584 9,767,258 5,980,972
水费违约金 826,049 786,080 513,751
赔偿费收入 642,338 583,924 464,538
捐赠支出 -134,900 -20,000 -17,49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57,184 -128,789 -143,663
所得税影响数 -5,376,406 -1,674,435 -982,74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数(税后) - 315 -4,732
非经常性损益 28,974,488 7,374,863 4,853,228

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中的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业外收入中的非经常性损益: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19 378,369 -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1,819 378,369 -
政府补助 42,578,584 9,767,258 5,980,972
水费违约金 826,049 786,080 513,751
赔偿费收入 642,338 583,924 464,538
其他 71,939 51,690 167,316
营业外支出中的非经常性损益: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9,205,812 2,317,859 957,396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9,205,812 2,317,859 957,396
捐赠支出 134,900 20,000 17,496
其他 429,123 180,479 31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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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期末主要资产的情况

(一)固定资产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02,006.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原价(元) 累计折旧(元) 净值(元)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建筑物 1,184,049,908 206,973,130 977,076,778 15-50
管网 1,844,621,746 437,652,635 1,406,969,111 35、40
专用设备 978,302,998 364,755,739 613,547,259 7-15
办公设备 47,261,847 33,988,757 13,273,090 5-7
运输工具 25,949,127 16,755,365 9,193,762 5-10
合计 4,080,185,626 1,060,125,626 3,020,060,000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也无暂时闲置、
持有待售、融资租入、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基本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64,446.70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
工程名称 金额 减值准备 账面净额
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292,503,529 - 292,503,529
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程 4,278,844 - 4,278,844
自来水管道工程 151,455,789 - 151,455,789
加压站 15,682,092 - 15,682,092
五县污水厂 3,631,748 - 3,631,748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及第二批供水管
3,053,596 - 3,053,596
道工程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197,239,668 - 197,239,668
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 164,721,610 - 164,721,610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水管网一期工程 309,560,254 - 309,560,254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管网工程 43,184,808 - 43,184,808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 122,560,008 - 122,560,008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网工程 146,541,168 - 146,541,168
其他水务工程 190,053,900 - 190,053,900
合计 1,644,467,014 - 1,644,467,014



2、重大在建工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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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重大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工程名称 预算 2013.12.31 本期增加 转入固定资产 2014.12.31
朝阳溪污水综合整治工
630,410,000 39,474,971 7,959,747 47,434,718 -

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
442,092,900 235,996,341 56,507,188 - 292,503,529

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
173,610,000 182,671,821 38,240,327 216,633,304 4,278,844

自来水管道工程 494,306,382 107,919,251 105,188,611 61,652,073 151,455,789
加压站 35,054,423 11,566,200 21,920,409 17,804,517 15,682,092
五县污水厂 396,920,000 25,085,892 4,584,714 26,038,858 3,631,748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及
44,790,000 3,307,691 -344,199 -90,104 3,053,596
第二批供水管道工程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
239,653,000 143,892,889 53,346,779 - 197,239,668
一期工程
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
129,900,000 129,080,236 35,641,374 - 164,721,610
污水管网一期工程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水管
495,258,800 232,554,739 77,005,515 - 309,560,254
网一期工程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
44,924,100 41,586,850 1,597,958 - 43,184,808
管网工程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
370,750,500 22,303,405 100,355,323 98,720 122,560,008
建一期工程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
182,240,000 96,099,065 50,442,103 - 146,541,168
网工程
其他水务工程 585,099,966 180,408,419 110,437,758 100,792,277 190,053,900
合计 - 1,451,947,770 662,883,607 470,364,363 1,644,467,014


续表:
工程投入占 借款费用资本 其中:本期资 本期资本化
工程名称 资金来源
预算比例 化累计金额 本化金额 率
朝阳溪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世行贷款及自筹 98% 9,699,314 - 不适用
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日元贷款及自筹 96% -35,851,403 -14,494,296 -5.92%
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程 银行贷款及自筹 127% 7,339,158 995,916 6.26%
自来水管道工程 银行贷款及自筹 97% 669,250 48,033 7.21%
加压站 银行贷款及自筹 51% 65,800 65,800 7.11%
五县污水厂 银行贷款及自筹 110% 18,615,765 - 不适用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及第二
自筹 54% - - 不适用
批供水管道工程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
银行贷款及自筹 82% 21,289,481 7,034,092 6.95%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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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入占 借款费用资本 其中:本期资 本期资本化
工程名称 资金来源
预算比例 化累计金额 本化金额 率
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
银行贷款及自筹 127% 16,200,647 7,247,061 6.81%
管网一期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水管网一
银行贷款及自筹 63% 26,257,831 8,280,508 7.03%
期工程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管网
银行贷款及自筹 96% 2,790,925 284,791 6.38%
工程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
银行贷款及自筹 36% 4,916,412 4,916,412 7.02%
期工程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网工
银行贷款及自筹 80% 10,871,684 6,323,649 6.32%

其他水务工程 银行贷款及自筹 - 13,548,410 4,764,019 6.48%
合计 - - 96,413,274 25,465,985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建工程借款费用资本化累计金额为 9,641.33
万元,其中包括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15,292.83 万元和汇兑损益资本化累计金额
-5,651.50 万元。

(三)无形资产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37,933.74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取得方式 原价 累计摊销 减值准备 摊余价值 摊销年限
土地使用权 购买/出让 412,027,698 33,327,781 - 378,699,917 50-70 年
软件 购买 6,743,456 6,106,007 - 637,449 2-5 年
合计 - 418,771,154 39,433,788 - 379,337,366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形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未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


八、最近一期末主要债项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负债总额为 437,056.05 万元,主要包括:短
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
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及递延收益等;
无或有负债。

(一)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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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借款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短期借款总额为 33,000.00 万元,无逾期未偿
还的款项,均为银行信用贷款。
2、应付账款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应付账款为 4,884.39 万元,主要为采购材料、
物料尚未支付的款项及工程分包款。
除公司向开通塑管采购自来水管道材料尚未支付的款项 160.02 万元,以及由
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应付建宁集团 72.86 万元款项外,无持有公司 5%(含 5%)以
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应付账款;款项中也无账龄超过 1 年的
大额应付账款。
3、预收款项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预收款项为 8,419.74 万元,主要为公司向供
水区域内用户收取的尚未最终竣工结算的一户一表工程改造款及预收工程款。
其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预收


单位名称 预收账款余额(元)
建宁集团 129,492

款项情况如下:
上述关联方预收款项为南宁水建 2012 年 6 月前承接建宁集团工程项目预收
的工程款。
4、应付职工薪酬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为 623.4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短期薪酬 5,628,056 90.27%
其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4,728 0.24%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注 1) 851,101 13.65%
住房公积金 53,990 0.87%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932,637 63.08%
其他短期薪酬 775,600 12.44%
辞退福利(注 2) 606,592 9.73%
合计 6,234,648 100.00%
注 1: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为生源供水从税后利润提取尚未使用完毕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注 2:辞退福利系职工内部退休计划,即为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水建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1 日
期间实行职工内部退休计划,南宁水建累计 12 名员工参加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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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属于拖欠性质的应付职工薪酬。
5、应交税费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交税费合计 2,899.2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增值税 2,381,672 8.21%

营业税 3,759,420 12.97%

企业所得税 19,564,391 67.48%

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135,951 0.47%

城市维护建设税 434,087 1.50%

房产税 625,649 2.16%

城镇土地使用税 1,655,574 5.71%

其他 436,148 1.50%

合计 28,992,892 100.00%


6、应付利息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付利息 2,549.3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短期借款利息 646,250 2.54%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 5,273,599 20.69%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应付债券利息 19,573,151 76.78%

合计 25,493,000 100.00%


7、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 48,545.84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工程款 439,786,161 90.59%
投标保证金 6,557,408 1.35%
履约保证金 6,643,674 1.37%
押金 1,683,847 0.35%
土地租金 26,710 0.01%
其他 30,760,585 6.34%
合计 485,458,385 100.00%

其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其他
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其他应付款余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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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集团 612,723
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11,700
合计 1,224,423

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应付金额(元) 未偿还原因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35,399,097 工程未结算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2,023,760 工程未结算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5,203,990 工程未结算
合计 52,626,847 -


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47,279.62万元,均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无逾期未偿还的款项。

(二)非流动负债
1、长期借款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借款总额为 197,025.39 万元,包括信用借
款和保证借款,无逾期未偿还的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占比 借款年利率
信用借款 1,960,087,154 99.48% 0.59%-7.21%
保证借款 10,166,699 0.52% 0.50%
合计 1,970,253,853 100.00% -

2、应付债券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发行票面金额为 100 元的三年期非公开定向债券 700
万份,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70,000 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3%,每年 7 月 24 日
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付
债券余额为 69,895.00 万元。
3、专项应付款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专项应付款为 10,311.83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项目 金额(元) 占比
以奖代补(注 1) 52,348,005 50.76%
中央国债(注 2) 34,969,640 33.91%
专项资金(注 3) 12,879,312 12.49%
其他(注 4) 2,921,353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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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3,118,310 100.00%
注1: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
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待相关资产完工并验收通过后转
入递延收益,在资产折旧期限内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
注2:中央国债是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是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建设补助的资金。
注3: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待相关资产完工并验收通过后转入递延收益,在资产折旧期限内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
注4:其他是指南宁市财政局拨付的财政资金。

3、递延收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递延收益为 10,881.6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年计入营业
项目 年初数 本年增加 年末数
外收入
项目扶持资金 69,422,431 - -2,142,339 67,280,092
以奖代补资金 17,028,323 1,765,560 -594,163 18,199,720
中央财政拨款 24,110,058 - -773,150 23,336,908
合计 110,560,812 1,765,560 -3,509,652 108,816,720

(1)项目扶持资金系本公司取得宾阳县财政局、武鸣县财政局、横县财政
局、马山县财政局及上林县财政局拨付的污水厂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用于补助相
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公司将该金额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将在相关资产使用年限
内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
(2)以奖代补资金系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的专项应付款
于相关资产完工并验收通过后转入递延收益,并将在资产折旧期限内平均转入营
业外收入。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分别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
管网建设的专项应付款 1,780.50 万元、21.90 万元和 176.56 万元转入递延收益。
(3)中央财政拨款系公司取得的用于补助公司相关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并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公益性国债项目转贷资金转为拨款的通知》 南
财经[2012]218 号)的规定,南宁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转贷给本公司用于公益性项
目的国债资金本金,扣除按国债转贷协议计算至 2012 年 3 月 15 日到期累计应归
还本金后的余额 1,045.44 万元,全部转为中央财政拨款用于补助相关项目的建设,
因相关工程已完工验收,本公司将该余额由长期借款转入递延收益;于 2012 年
10 月,本公司从南宁市财政局取得中央财政拨款 1,500.00 万元用于陈村水厂二期
工程的建设,因相关工程已验收,本公司将该金额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对于上述
款项,本公司将在相关资产使用年限内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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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4 年将上述递延收益中的 350.97 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


九、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 588,810,898 588,810,898 588,810,898
资本公积 177,252,249 176,734,346 176,734,346
盈余公积 118,905,277 95,143,325 74,319,936
未分配利润 629,589,114 455,991,347 307,943,0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514,557,538 1,316,679,916 1,147,808,190
少数股东权益 - 14,500,384 14,492,51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14,557,538 1,331,180,300 1,162,300,709


(一)股本变化情况
单位:元
股东名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建宁集团 441,608,173 441,608,173 441,608,173
上海神亚 - - -
温州信德 72,774,381 72,774,381 72,774,381
无锡红福 43,416,534 43,416,534 43,416,534
北京红石 1,240,472 1,240,472 1,240,472
凯雷复星 28,281,338 28,281,338 28,281,338
复星高新 1,490,000 1,490,000 1,490,000
合计 588,810,898 588,810,898 588,810,898


2012 年 3 月 13 日,上海神亚分别与凯雷复星和复星高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上海神亚以 2.70 元/股的价格分别向凯雷复星和复星高新转让 28,281,338 股、
1,490,000 股公司股份。该次股权转让于 2012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并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资本公积变化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溢价 183,794,014 183,794,014 183,794,014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7,059,668 -7,059,668 -7,059,668
其他 517,903 - -
合计 177,252,249 176,734,346 176,7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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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15 日,公司以合计对价人民币 14,422,800 元取得子公司生源公司
的少数股东所持有的全部 40%股权,调增了资本公积人民币 517,903 元。

(三)盈余公积变化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118,905,277 95,143,325 74,319,936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金。

(四)未分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期初余额 455,991,347 307,943,010 177,237,988
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35,043,616 201,256,326 178,404,506
的净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3,761,952 20,823,389 18,258,939
分配股利 37,683,897 32,384,600 29,440,545
期末余额 629,589,114 455,991,347 307,943,010


十、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5,555,349 416,277,202 424,218,6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41,650,674 -511,537,356 -373,779,64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948,444 352,216,830 8,761,88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40,023 -341,904 -27,91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8,996,254 256,614,772 59,173,022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中央财政转贷资金转政府补助 - - 10,454,438


十一、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及其他重要事



(一)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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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须作披露的或有事项。

(二)承诺事项
单位:元
资本承诺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已签约但未拨备 574,029,847 451,402,839 373,902,632

上述承诺事项主要系公司已经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固定资产建造合同和
设备采购合同。

(三)期后事项
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文),本公司分别与南宁市政府及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签订了污水
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在特许经
营区域范围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应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南宁市及上述五县
政府和东盟经开区管委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作为一
个调整周期,首期(即 2015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污水处理服务
费价格标准分别确定为:南宁市中心城区为 1.78 元/立方米,宾阳、横县、马山、
上林和武鸣县(及东盟经开区)分别为 2.3 元/立方米、2.49 元/立方米、3.63 元/
立方米、5.29 元/立方米和 2.16 元/立方米。


十二、主要财务指标

(一)基本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流动比率 0.52 0.71 0.34
速动比率 0.49 0.66 0.3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3.66% 74.48% 74.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 2.57 2.24 1.95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
0.04% 0.05% 0.11%
比例
财务指标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1.91 12.34 11.32
存货周转率(次/年) 12.47 10.71 9.0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7,206.69 53,205.53 44,497.95
利息保障倍数(倍) 2.34 2.22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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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元) 0.88 0.71 0.7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7 0.44 0.10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总资产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设立后的股本总额
5、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净资产
6、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半年度指标采用年化数)
7、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半年度指标采用年化数)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不含利息资本化金额)+当年折旧摊销额
9、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10、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期末股本总额


(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14 年度 16.53 0.3992 不适用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013 年度 16.26 0.3418 不适用
股东的净利润
2012 年度 16.55 0.3030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014 年度 14.50 0.3500 不适用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2013 年度 15.67 0.3293 不适用
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2 年度 16.10 0.2947 不适用
注:公司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适用稀释每股收益指标。
上述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 2+Ei× Mi÷ M0-Ej× Mj÷ M0± Ek× Mk÷ M0)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
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
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
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P/S
S=S0+S1+Si× Mi÷ M0-Sj× Mj÷ M0-Sk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
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
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
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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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
产利润率 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其中,主要靠政府投
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 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
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
利润率不得高于 12%;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
率核定。

公司主要在南宁市城区从事供排水一体化服务,2012、2013 和 2014 年度,
公司实际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16.10%、15.67%和 14.50%,
均超过了 12%。实际净资产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及合法性如下: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合理收益标准的约定旨在为政府确定供
水价格提供依据。政府制定供水价格时,按照 8-10%(或 12%)的净资产利润率
水平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进而制定供水价格。但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
管理效率的提高、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净资产的变化等因素,实际净资产利润率
水平将可能高于或低于 8-10%(或 12%)的区间,并非对供水企业实际盈利水平
的约束。

2、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系基于成本监审的结果,成本监审过程中对部分
运营成本项目的核定需要采用当地社会平均合理成本,而非企业的实际运营成
本,以鼓励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3、当前供水价格系基于广西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队于 2009 年 8 月出具的《广
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区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制定。成本监审结果系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
定员试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绿城水务规模、供水能力和社会平均成本等因
素核定得出。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南宁市城区供水不含税成本(不含水资源费)为 1.2983
元/立方米,含税成本为 1.3849 元/立方米。2009 年供水价格调整时,水价调整方
案遵循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净资产利润率的适用原则,最终经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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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为 1.45 元/立方米。

4、实际经营中,供水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成本直接决定了净资产利润率
水平。绿城水务系供排水一体化企业,公司充分利用供水、污水处理一体化运营
的优势,实现了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在生产技术、营业收费、管网维护、机电设
备维修等多方面的资源共享,使公司各项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降低了公司
业务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同时,公司通过精简公司机构设置、提高员工素质,使
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降低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平均人力成本。因此,报
告期内,公司实际净资产利润率水平相对较高。

5、此外,公司积极引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世界银行等境外机构低成本贷
款,由于近年来人民币升值,2012、2013 和 2014 年度,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汇
兑收益分别为 2,379.33 万元、5,353.35 万元和 1,603.04 万元,大量的汇兑收益也导
致公司净资产利润率较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合理收益标准的约
定旨在为政府确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并非对供水企业实际盈利水平的约束,供
水企业实际盈利水平受管理效率、运营成本、投资周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城
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供水价格时考虑的合理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不具有可比
性;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供水价格严格履行了成本监审、听证和审批制度,符合国
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情形。


十三、资产评估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设立时,由建宁集团委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0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建宁集团拟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
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组建股份有限公
司(名称待定)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通桂评报字(2006)第 005 号),
南宁市国资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06]1 号)对评估
结果进行了核准。
1、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遵照公认的评估原则,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价格信息,对委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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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实施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及价格咨询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整体资产采用成
本加和法进行评估,对各分项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05 年 6 月 30 日,建宁集团拟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
资产总额为 134,093.82 万元,净资产为 27,308.60 万元;调整后账面资产总额为
134,095.16 万元,净资产为 27,308.60 万元;评估后资产总额为 142,384.60 万元,评
估增值 8,289.44 万元,增值率为 6.18%,净资产为 35,601.85 万元,评估增值 8,293.25
万元,增值率为 30.37%。评估结果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22,529.85 22,529.85 22,530.10 0.25 0.00
长期投资 2,935.42 2,935.42 3,690.30 754.88 25.72
固定资产 108,527.54 108,528.88 116,141.62 7,612.74 7.01
其中:在建工程 57,818.81 57,818.81 58,427.83 609.02 1.05
建筑物 34,308.30 34,308.30 40,720.12 6,411.82 18.69
设备 7,997.70 7,997.70 8,589.60 591.90 7.40
工程物资 8,402.73 8,404.07 8,404.07 0.00 0.00
无形资产 22.58 22.58 22.58 0.00 0.00
其中:土地使用权 0.00 0.00 0.00 0.00 0.00
递延资产 78.43 78.43 0.00 -78.43 -100.00
资产总计 134,093.82 134,095.16 142,384.59 8,289.43 6.18
流动负债 41,817.28 41,818.62 41,817.97 -0.65 0.00
长期负债 64,967.94 64,967.94 64,964.77 -3.17 0.00
负债总计 106,785.22 106,786.56 106,782.75 -3.82 0.00
净资产 27,308.60 27,308.60 35,601.85 8,293.25 30.37

3、评估值变化较大的原因
本次评估后的净资产为 35,601.85 万元,评估增值 8,293.25 万元,最主要是建
筑物的评估增值,增值额达到 6,411.82 万元。
此次评估涉及的大部分房屋、管道等建筑物建造年代距评估基准日较远,近
年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人工成本较以前年度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增长,使得房屋
的重置成本增加,导致此次评估范围内的建筑物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值。

(二)发行人设立时涉及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的评估
公司设立时,由建宁集团委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06 年 4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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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建宁集团拟出资组建本公司而涉及的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
厂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组
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而涉及的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评估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书》(中通桂评报字(2006)第 018 号)。
1、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遵照公认的评估原则,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价格信息,对委估资
产实施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及价格咨询等必要的评估程序,整体资产采用成本
加和法进行评估,各项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06 年 4 月 30 日,南宁华侨区自来水厂调整后账面总资产
479.07 万元,净资产 347.94 万元;总资产评估值 691.81 万元,评估增值 212.74 万
元,增值率为 44.41%,净资产评估值 560.68 万元,评估增值 212.74 万元,增值率
为 61.14%。

(三)发行人第一次增资时的资产评估情况
2009 年 8 月,为满足增资扩股需要,公司委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
估基准日 2009 年 7 月 31 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2009 年 8 月 21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资
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09)第 015 号),南宁市国资委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09]2 号)对评估结果进行了核准。
1、评估方法
结合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最终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7 月 31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69,520.45
万元,评估价值为 75,664.26 万元,增值 6,143.81 万元,增值率为 8.84%。

(四)发行人第二次增资时的资产评估情况
2010 年 9 月,为满足增资扩股需要,公司委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
估基准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2010 年 9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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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资
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0)第 024 号),南宁市国资委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10]2 号)对评估结果进行了核准。
1、评估方法
结合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最终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80,058.67
万元,评估价值为 90,260.27 万元,增值 10,201.60 万元,增值率为 12.74%。

(五)2011年受让生源供水20%股权事宜所涉及的评估
为公司收购南水科技持有的生源供水 20%的股权,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生源供水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2011 年 3 月 28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拟收购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 2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
[2011]第 008 号)。该评估报告已在南宁市国资委备案。
1、评估方法
结合生源供水资产和负债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
估,最终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生源供水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3,475.86 万元,评估价值为 3,716.64 万元,增值 240.78 万元,增值率为 6.93%。
经评估,本次公司拟收购的生源供水 2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743.33 万元。

(六)2011年受让南宁水建股权所涉及的评估
2011 年 8 月 25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1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对南宁水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而涉及的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1]第 026 号)。该评估报告已经广
西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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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复[2011]128 号)核准。
1、评估方法
结合南宁水建资产和负债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
估,最终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评估结果
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南宁水建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
值为 6,432.93 万元,评估价值为 6,580.47 万元,增值 147.54 万元,增值率为 2.29%。

(七)2014年受让生源供水40%股权事宜所涉及的评估
公司收购生源供水 40%股权过程中,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3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生源供水 4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股东拟转让 4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通桂评报字[2014]第 107 号)。该评估报告已经南宁市国资委核准。
1、评估方法
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结果作为本
报告的评估结论。
2、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生源供水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3,384.11
万元,经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3,568.01 万元,增值率为 5.43%。
经评估,生源供水 40%股权价值为 1,427.20 万元。

(八)土地评估情况
2010 年 7 月 8 日,广西无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0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
基准日对建宁集团拟转让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土地估
价报告》(广西无双(2010)(估)字第 002 号)。待估 15 宗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的土地使用权由建宁集团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总面积 641,335.08 平方米。评
估人员采用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土地进行估价测算,最终以上述
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加权算术平均值(市场比较法权重 60%,基准地价系数修正
法权重 40%)确定待估宗地的宗地单位面积地价,15 宗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总
价最终评估价值为 27,88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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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23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1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对建宁集团拟转让给公司的 2 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南宁建宁
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两宗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
字[2011]第 022 号)。待估土地为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南面的两宗公共基础设施
用地,总面积 52,919.1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别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系
数修正法进行评估,然后以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加权平均值来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市场比较法权重 60%,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权重 40%)。经评估,2 宗土地使
用权评估价值为 2,360.19 万元。


十四、验资情况

(一)设立时第一期验资情况
根据《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
为 41,000 万元,由建宁集团认缴 35,600 万元,上海神亚认缴 5,400 万元。以上出
资分两期缴足,第一期出资为建宁集团投入的资产及上海神亚认缴出资的 20%,
第二期出资为上海神亚认缴出资的 80%。
2006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公司设立的第一期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
字[2006]58 号)。经审验,截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各股东缴纳的第一
期出资 36,680.00 万元,其中:建宁集团以实物和货币缴纳出资 35,600.00 万元,
上海神亚以货币缴纳出资 1,080.00 万元。

(二)第二期出资验资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08 年 8
月 6 日公司设立的第二期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
[2008]78 号)。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8 月 6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神亚缴纳的第二
期出资 4,320.00 万元,公司股东两期累计缴纳注册资本 41,000.00 万元,其中建宁
集团缴纳出资 35,600.00 万元,上海神亚缴纳出资 5,400.00 万元,公司股东已足额
缴付全部注册资本。

(三)第一次增资扩股时的验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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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22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
[2009]50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神亚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466.67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7,466.67 万元。

(四)部分出资置换的验资情况
2010 年 9 月 2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建宁集团调整出资资产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
桂验字[2010]28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建宁集团缴
纳的替换出资人民币 953.18 万元,出资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及各股东持股比例不
变。

(五)第二次增资扩股时的验资情况
2010 年 9 月 30 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截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
[2010]32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 11,414.42 万元,其中:建宁集团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增 8,560.82 万元,
上海神亚以现金缴纳 577.13 万元,温州信德以现金缴纳 1,410.77 万元,无锡红福
以现金缴纳 841.65 万元,北京红石以现金缴纳 24.05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58,881.09 万元。

(六)验资复核情况
根据《关于收回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券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财
办会[2013]20 号),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向财政部、证监会提出
终止其证券业务,其证券资格许可证已于 2013 年 6 月被收回。为此,本公司委
托安永华明对公司设立及最近一次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未发现公司设
立和 2010 年增资涉及实收资本状况与东华桂验字[2006]58 号、东华桂验字[2008]78
号和东华桂验字[2010]32 号验资报告结论在重大方面存在不相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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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公司管理层结合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
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和资本性支出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并对公司未来的
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本公司管理层提请投资者注意,阅读本节内容时,应同时结合本公司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本招股说明书揭示的其他信息一并阅读。


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状况分析
1、资产规模和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及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77,958.52 13.25% 72,653.06 13.63% 46,628.56 9.87%
其中:货币资金 62,160.00 10.56% 58,260.37 10.93% 32,598.90 6.90%
应收账款 9,051.37 1.54% 7,453.31 1.40% 7,286.87 1.54%
其他应收款 2,131.64 0.36% 1,674.14 0.31% 1,314.08 0.28%
存货 3,820.84 0.65% 4,451.42 0.84% 4,825.07 1.02%
非流动资产 510,553.28 86.75% 460,268.99 86.37% 425,747.84 90.13%
其中:固定资产 302,006.00 51.32% 270,254.90 50.71% 278,150.80 58.88%
在建工程 164,446.70 27.94% 145,194.78 27.25% 102,542.16 21.71%
无形资产 37,933.74 6.45% 38,615.14 7.25% 39,702.26 8.4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198.80 0.71% 4,025.80 0.76% 3,891.22 0.82%
资产总计 588,511.80 100.00% 532,922.05 100.00% 472,376.40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472,376.40 万元、532,922.05 万元和
588,511.80 万元。近年来,为适应南宁城市发展需要,巩固和扩大供水和污水处
理市场,公司加大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投资,2012 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及
在建工程余额合计较 2011 年末增加 32,462.20 万元,从而使 2012 年末公司资产总
额较 2011 年末增长 10.37%。2013 年,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PPN 募集资金
7 亿元,使公司货币资金大幅增加;另外,公司继续投入项目建设,在建工程余
额较 2012 年末增加 42,652.62 万元,期末总资产较 2012 年末增长 12.82%。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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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继续投入项目建设,在建工程余额较 2013 年末增加 19,251.92 万元,期末总
资产较 2013 年末增长 10.43%。
从公司资产结构来看,呈现流动资产比例较低、非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特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 90.13%、86.37%和
86.75%。这主要是由于公司从事水务经营,所需的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大,从而形
成了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而存货等流动资产相对较小。
公司所处水务行业具有资本性投入大、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特点,公司的资产结
构主要是由于所处行业特点决定的。
2、流动资产结构分析
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构成,报告期
各期末,四项合计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98.71%、98.88%和 98.98%,具体如下: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 32,598.90 万元、58,260.37 万元和 62,160.00
万元,分别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 69.91%、80.19%和 79.73%。
2012 年末和 2013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分别较上年末增加 5,917.30 万元和
25,661.47 万元,增长幅度分别为 22.18%和 78.72%,主要原因是:为满足固定资产
项目投资以及资金周转需求,公司不断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了资金筹措安
排;2013 年 7 月,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PPN,募集资金 7 亿元。截至 2012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及长期借款较上年末合计增加
20,258.07 万元;2013 年末,公司新增应付债券 69,895.00 万元。
(2)应收账款
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的主要收费模式为: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用
水协议书》,公司向客户供水后,抄表员根据客户水表定期记录客户用水量并在
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结算水费(包括污水处理费),客户在十五日内结清全部
水费。公司工程施工业务通常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工程款。因此报告期内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相对较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7,286.87 万元、7,453.31 万元和
9,051.37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5.63%、10.26%和 11.61%;报告期
各期,公司应收账款期末净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55%、8.15%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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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公司应收账款期末净额与流动资产、当期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期末应收账款净额(万元) 9,051.37 7,453.31 7,286.87
期末流动资产(万元) 77,958.52 72,653.06 46,628.56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 11.61% 10.26% 15.63%
当年营业收入(万元) 98,551.85 91,466.05 85,244.09
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 9.18% 8.15% 8.5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基本保持稳定。2014 年年末应收账款较上
年末增加 1,598.07 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4 年度对南宁市江南区龙潭水厂售水
规模增加,期末尚有 967.81 万元水费尚未支付完成。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龙潭水厂已偿还上述欠款中的 915.32 万元。
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9,151.92 93.34% 7,492.26 92.18% 7,161.42 91.79%
1 年至 2 年 114.94 1.17% 145.38 1.79% 279.13 3.58%
2 年至 3 年 119.12 1.21% 134.91 1.66% 45.23 0.58%
3 年以上 418.58 4.27% 354.91 4.37% 316.55 4.06%
小计 9,804.56 100.00% 8,127.45 100.00% 7,802.33 100.00%
减:应收账款坏账
753.18 7.68% 674.15 8.29% 515.46 6.61%
准备
应收账款净额 9,051.37 92.32% 7,453.31 91.71% 7,286.87 93.3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较短,大部分都在 1 年以内,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
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看,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比较稳
健,公司已经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
(3)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 1,314.08 万元、1,674.14 万元和
2,131.64 万元。
公司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864.55 38.95% 913.76 51.89% 772.70 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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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至 2 年 543.21 24.47% 331.10 18.80% 238.21 17.01%
2 年至 3 年 329.12 14.83% 189.89 10.78% 69.90 4.99%
3 年以上 482.85 21.75% 326.06 18.52% 319.94 22.84%
小计 2,219.73 100.00% 1,760.81 100.00% 1,400.75 100.00%
减:其他应收款坏账
88.09 3.97% 86.67 4.92% 86.67 6.19%
准备
其他应收款净额 2,131.64 96.03% 1,674.14 95.08% 1,314.08 93.8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工程项目的押金。2014 年末,公司其
他应收款账龄增加,主要系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押金的账龄相应增加。
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看,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比
较稳健,公司已经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
3、非流动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固定资产 302,006.00 59.15% 270,254.90 58.72% 278,150.80 65.33%
在建工程 164,446.70 32.21% 145,194.78 31.55% 102,542.16 24.09%
无形资产 37,933.74 7.43% 38,615.14 8.39% 39,702.26 9.33%
递延所得税资产 4,198.80 0.82% 4,025.80 0.87% 3,891.22 0.91%
非流动资产合计 510,553.28 100.00% 460,268.99 100.00% 425,747.84 100.00%

(1)固定资产
①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分别为 361,179.00 万元、367,818.49 万元和
408,018.56 万元,2012 年末、2013 年末和 2014 年末分别较上一年末增长 32.71%、
1.84%和 10.93%。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是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主要原因,报
告期各年内,公司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金额分别为 89,014.21 万元、6,055.29
万元和 47,036.44 万元,占公司当年固定资产原值净增加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0%、
91.20%和 117.01%。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 408,018.56 万元,累计折旧为
106,012.56 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02,006.00 万元,固定资产成新率(成新率
=账面净值/原值)为 74.02%。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管网、专用设备、
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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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项目 累计折旧(万元) 成新率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万元) 比例
房屋及建筑物 118,404.99 29.02% 20,697.31 97,707.68 32.35% 82.52%
管网 184,462.17 45.21% 43,765.26 140,696.91 46.59% 76.27%
专用设备 97,830.30 23.98% 36,475.57 61,354.73 20.32% 62.72%
办公设备 4,726.18 1.16% 3,398.88 1,327.31 0.44% 28.08%
运输工具 2,594.91 0.64% 1,675.54 919.38 0.30% 35.43%
合计 408,018.56 100.00% 106,012.56 302,006.00 100.00% 74.02%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状况良好,未出现减值迹象。
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的比较分析
公司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该折旧方法是公司根据对固定资产的性
质及其使用情况的分析而制定的,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与国内 A 股同类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比较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 管网 专用设备 办公设备 运输工具
上市公司
年限 残值率 年限 残值率 年限 残值率 年限 残值率 年限 残值率
首创股份 5-50 3%-5% 10-50 3%-5% 3-20 3%-5% 3-22 3%-5% 3-22 3%-5%
创业环保 10-50 0%-5% 25 0%-5% 10-20 0%-5% 5-10 0%-5% 5-10 0%-5%
重庆水务 8-35 3% 15-20 3% 5-18 3% 5-18 3% 6 3%
洪城水业 15-45 3% 15-18 3% 10-18 3% 5-10 3% 12 3%
兴蓉投资 8-40 4%、5% 25-40 4%、5% 5-15 4%、5% 5-12 4%、5% 8-15 4%、5%
桑德环境 25-30 5% 20-25 5% 10-12 5% 5-15 5% 5 3%
瀚蓝环境 33-40 0%-5% 20、40 0%-5% 10 0%-5% 5 0%-5% 8 0%-5%
武汉控股 20-35 3%-5% 30 3% 5-25 3%-5% 5 3%-5% 5-10 3%-5%
中山公用 15-50 5% 20 5% 5-10 5% 5 5% 5-10 5%
江南水务 20 4%、5% 15 5% 10-15 4%、5% 3-8 4%、5% 5-6 4%、5%
国中水务 20-40 3%-5% - - 10-30 3%-5% 3-5 3%-5% 5-15 3%-5%
中原环保 30-40 5% - - 7-28 5% - - 5-12 5%
锦龙股份 15-50 5% 15-50 5% 3-10 5% 5 5% 5-8 5%

国祯环保 15-35 3% - - 6-15 3% 5-10 3% 5-8 3%
绿城水务 15-50 5%-10% 35、40 5%-10% 7-15 5%-10% 5-7 5%-10% 5-10 5%-10%

注:上市公司数据来自 2013 年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由上述比较可见,绿城水务与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管网
的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残值率的选取。
固定资产残值率方面,绿城水务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选择 5%-10%。其中,
除公司下属子公司生源供水残值率取 10%以外,其余固定资产残值率均取 5%,
约占公司固定资产原值的 99%,与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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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折旧年限方面,不同上市公司差异较大,最高取值为 50 年。比较而言,
绿城水务供水管网、污水管网的折旧年限分别为 35 年、40 年,处于合理范围内,
但取值相对较高。该折旧年限的确定系基于对管网使用寿命的估计,根据对管网
材料、南宁市地质气候环境、运输介质的腐蚀性和压力以及其管网管理水平的综
合分析得出的结论,具体如下:
A.南宁市的地质条件较好,地质结构稳定,不良地质情况较少(如溶洞、裂
带、软基等),且对管道无腐蚀或弱腐蚀。
B.供水管网主要由球墨铸铁管、钢管、钢筋混凝土管、PE 管等爆管率较低
的管道构成,污水管道管材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管,公司采用的管道材质特点是
耐久性好,强度高,使用寿命较长。
C.南宁属亚热带季风区,常年气温波动较少,极端恶劣天气较少,对管道的
不良影响较小。
D.管道维护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管网管理处对管道进行维护和检查,购置
了先进的设备对管网进行检漏、定位、巡查,并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保证及时对
管网进行维修和维护。
E.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城镇给水排
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
因此,公司折旧政策符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管网折旧年限在合理范围内,但取值相对较高,折旧成本
相对较低。2014 年度,公司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计提折旧金额分别为 3,340.00 万
元和 1,454.72 万元,假设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缩短 5 年、10 年,则
对 2014 年应计提折旧金额分别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折旧年限缩短 5 年 折旧年限缩短 10 年
实际计提数
应计提金额 影响金额 应计提金额 影响金额
供水管网折旧 3,340.00 3,896.67 556.67 4,676.00 1,336.00
污水管网折旧 1,454.72 1,662.54 207.82 1,939.63 484.91
合计 4,794.72 5,559.20 764.48 6,615.63 1,820.91

注:应计提金额=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根据测算,折旧年限缩短 5 年和 10 年,对当年应计提折旧的影响分别为 7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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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 1,820.91 万元,分别占 2014 年营业成本的 1.48%和 3.52%,不会对公司业
绩造成重大影响。
③固定资产修理计划
由于公司从事的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属于公用事业,关系人们的日常生产、
生活,公司业务的持续、安全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公司非常重视对设备、管网等
设施的维护和修理,每年均会制定当年的维护和修理计划。在安排维修计划前,
下属各单位向公司设备管理部等职能部门上报年度维修计划,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各单位所报计划,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研,然后根据调研结果,整理、汇
总上报给公司分管领导初审,公司分管领导初审结果递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其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结合公司现状,公司
2015-2017 年的大修和日常维修支出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供水业务 2,600 2,720 2,800
污水处理业务 660 730 1,000
合计 3,260 3,450 3,800

由于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修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以保证公司固定资产
的持续稳定运行,公司每年均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
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使用状况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未来公
司出现修理费大幅增加情况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
(2)在建工程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区域不断扩大,城市用水与
污水处理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公司加大了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建设力度;
此外,公司 2009 年取得了南宁市下辖五县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公司相应投
资建设了五县的污水处理设施。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金额分别为
102,542.16 万元、145,194.78 万元和 164,446.70 万元。其中,2012 年末,随着江南
污水处理厂二期、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和陈村水厂二期扩建等工程的投产转固,
在建工程金额较 2011 年末下降 31.36%;2013 年末,随着在建工程继续投入,账
面金额较 2012 年末增长 41.60%;2014 年末,在建工程账面金额较 2013 年末增长
13.26%。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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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供水工程 35,740.53 21.73% 20,102.72 13.85% 16,455.07 16.05%
污水处理工程 128,706.17 78.27% 125,092.05 86.15% 86,087.08 83.95%
合计 164,446.70 100.00% 145,194.78 100.00% 102,542.16 100.00%

(1)供水业务在建工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自来水管道工程 15,145.58 10,791.93 6,851.84
加压站 1,568.21 1,156.62 79.92
南宁市陈村水厂二期扩建工程 11.15 115.90 62.23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供水管道
61.03 91.71 174.98
工程
南宁市 2010 年第二批供水管道
244.33 239.06 349.28
工程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
12,256.00 2,230.34 243.80
工程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
32.20 26.06 26.06
期工程
其他供水业务工程 6,422.03 5,451.10 8,666.96
合计 35,740.53 20,102.72 16,455.07

上述供水业务在建工程用途及进展情况如下:
自来水管道工程:在南宁市区范围内建设供水管道,主要是各道路大口径输
水管道建设,用于自来水输送,该项目将根据南宁市道路规划情况持续推进建设。
加压站:南宁市区各供水加压站建设工程,主要有南站西加压站 10KV 电源
工程、琅东加压站扩建工程、南宁—东盟商务区加压站、佛子岭临时加压泵站的
建设,以提高部分低水压片区的供水问题,上述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
南宁市陈村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在陈村水厂二期工程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新
增供水能力为 10 万立方米/日,使陈村水厂供水能力从 30 万立方米/日提高至 40
万立方米/日,已于 2012 年 9 月投产运行,后续还有部分配套工程在建。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供水管道工程:根据 2010 年南宁市新建的市政道路情
况敷设供水管道。该项目为月湾路、云景路、亭洪西路、东葛路延长线、五象大
道延长线、科园西二路、高新大道等新建道路配套供水管道。管道随道路建设同
步铺设,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道路建设进程相对滞后,导致部分管道工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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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
南宁市 2010 年第二批供水管道工程:根据 2010 年南宁市新建的市政道路情
况敷设供水管道。该项目为林里桥路、旧五一西路、玉兰路、金菊路、盘龙丹凤
路、吉祥路等共 14 条新建道路敷设供水管道。管道随道路建设同步铺设,由于
征地拆迁等原因,道路建设进程相对滞后,导致部分管道工程进程滞后。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在河南水厂原有供水能力的基础上进行
改造和扩建,增加居民生活用水供水能力 24 万立方米/日。为公司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之一,该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根据市政建设规划,为满足五象新区
用水需求,扩大供水市场,在南宁市五象新区玉洞大道铺设供水管网。为公司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由于道路征地拆迁等原因,该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建设。
其他供水业务工程,主要包括一户一表安装工程、部分供水配电电气改造、
部分水厂技改工程等。项目正在建设中。
2)污水处理业务在建工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朝阳溪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 3,947.50 3,614.47
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29,250.35 23,599.63 25,303.57
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程 427.88 18,267.18 12,997.44
五县污水厂 363.17 2,508.59 1,774.24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19,723.97 14,389.29 7,174.84
南宁市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
16,472.16 12,908.02 8,396.28
水管网一期工程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水管网一期工
30,956.03 23,255.47 14,873.68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管网工程 4,318.48 4,158.69 3,230.76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网工程 14,654.12 9,609.91 268.39
其他污水处理工程 12,540.01 12,447.77 8,453.41
合计 128,706.17 125,092.05 86,087.08

上述污水处理业务在建工程用途及进展情况如下:
朝阳溪污水综合整治工程:在朝阳溪流域铺设污水管网,建设相关的污水收
集设施,对该区域的污水进行收集,该项目已于 2014 年正式投入使用
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程:在江北片区铺设污水管网,建设相关的污水收集
设施,对该区域的污水进行收集,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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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程:在沙井片区、富宁片区铺设污水管网,对该区域
的污水进行收集,目前沙井大道污水管已投入使用,其余正在建设中。
五县污水厂:在南宁市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等五个县建设污水处
理厂、铺设污水管道,对上述各县城区的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已于 2011 年 12
月底投产运行,后续尚有部分配套工程正在建设中。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对五象新区收集污水的集中处理,建设污
水处理能力为 5 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为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之一,该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
南宁市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工程:对南宁市三塘镇和火车东
站片区的污水收集和处理,建设污水处理能力为 2 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及
配套设施。目前,该项目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水管网一期工程:配合五象新区建设和发展,在五象新区
敷设污水管网,管道随道路建设同步铺设。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目前道路建设
进程相对滞后,导致项目进程滞后。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管网工程:五象新区其他地段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该
项目目前尚在建设中。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包含江北片高新片区多条道路污水管道敷设
工程,目前该项目尚在建设中。
其他污水工程:南宁市其他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部分污水处理厂厂区道路
平整、绿化工程等。
3)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的变化情况
①2012 年,公司增加在建工程投入 43,050.08 万元,转入固定资产 89,014.2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固 其他转出 期末余额
朝阳溪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3,400.70 213.77 - - 3,614.47
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 29,859.82 9,778.05 39,637.87 - -
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23,017.60 2,622.52 336.55 - 25,303.57
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程 12,536.30 461.14 - - 12,997.44
自来水管道工程 9,752.10 2,237.08 5,137.34 - 6,851.84
加压站 102.25 23.07 45.40 - 79.92
五县污水厂 2,065.46 1,956.10 2,247.32 - 1,7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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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陈村水厂二期扩建 5,129.75 3,165.23 8,232.75 - 62.23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供水管道工程 950.06 156.76 931.84 - 174.98
南宁市 2010 年第二批供水管道工程 304.79 160.26 77.48 38.29 349.28
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 20,612.78 3,719.03 24,331.81 - -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5,514.77 1,660.06 - - 7,174.84
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 5,057.81 4,190.87 - 852.39 8,396.28
五象新区污水管网一期 12,646.12 2,227.56 - - 14,873.68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管网工程 1,929.59 1,301.18 - - 3,230.76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 22.24 221.56 - - 243.80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网工程 - 268.39 - - 268.39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项目 - 26.06 - - 26.06
其他水务工程 16,494.81 8,661.40 8,035.85 - 17,120.36
合计 149,396.97 43,050.08 89,014.21 890.68 102,542.16

②2013 年,公司增加在建工程投入 48,707.91 万元,转入固定资产 6,055.29 万
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固 期末数
朝阳溪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3,614.47 335.25 2.22 3,947.50
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25,303.57 -1,693.88 10.06 23,599.63
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程 12,997.44 5,269.74 - 18,267.18
自来水管道工程 6,851.84 7,260.63 3,320.55 10,791.93
加压站 79.92 1,076.70 - 1,156.62
五县污水厂 1,774.24 902.82 168.47 2,508.59
南宁市陈村水厂二期扩建 62.23 81.79 28.12 115.90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供水管道工程 174.98 - 83.27 91.71
南宁市 2010 年第二批供水管道工程 349.28 - 110.23 239.06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7,174.84 7,214.45 - 14,389.29
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 8,396.28 4,511.74 - 12,908.02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水管网一期工程 14,873.68 8,381.79 - 23,255.47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管网工程 3,230.76 927.92 - 4,158.69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 243.80 1,986.54 - 2,230.34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网工程 268.39 9,341.51 - 9,609.91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项目 26.06 - - 26.06
其他水务工程 17,120.36 3,110.88 2,332.37 17,898.87
合计 102,542.16 48,707.91 6,055.29 145,194.78

③2014 年,公司增加在建工程投入 66,288.36 万元,转入固定资产 47,036.44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固 期末数
朝阳溪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3,947.50 795.97 4,7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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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水综合整治工程 23,599.63 5,650.72 - 29,250.35
沙井富宁大道污水管工程 18,267.18 3,824.03 21,663.33 427.88
自来水管道工程 10,791.93 10,518.86 6,165.21 15,145.58
加压站 1,156.62 2,192.04 1,780.45 1,568.21
五县污水厂 2,508.59 458.47 2,603.89 363.17
南宁市陈村水厂二期扩建 115.90 -99.80 4.95 11.15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供水管道工程 91.71 -38.74 -8.06 61.03
南宁市 2010 年第二批供水管道工程 239.06 4.32 -0.95 244.33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14,389.29 5,334.68 - 19,723.97
三塘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 12,908.02 3,564.14 - 16,472.16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水管网一期工程 23,255.47 7,700.55 - 30,956.03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污水管网工程 4,158.69 159.80 - 4,318.48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 2,230.34 10,035.53 9.87 12,256.00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项目 26.06 6.13 - 32.20
江北片高新片区污水管网工程 9,609.91 5,044.21 - 14,654.12
其他水务工程 17,898.87 11,137.44 10,074.28 18,962.04
合计 145,194.78 66,288.36 47,036.44 164,446.70


4、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1)坏账准备
公司对单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
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除第三方代收的污水处
理款项以外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公司对于不同业务的客户以账龄作为
信用风险特征确定应收账款组合,并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由第三方代收的污水处理款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应收款,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进行逐一检查,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
他应收款发生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
减值损失。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753.18 674.15 515.46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88.09 86.67 86.67
合计 841.27 760.81 602.12

(2)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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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取上述坏账准备外,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
均不存在减值情况,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二)负债状况分析
1、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负债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短期借款 33,000.00 7.55% 10,000.00 2.50% 45,900.00 12.89%
应付账款 4,884.39 1.12% 4,193.83 1.05% 5,419.19 1.52%
预收款项 8,419.74 1.93% 4,104.68 1.03% 3,999.64 1.12%
应付职工薪酬 623.46 0.14% 669.56 0.17% 815.81 0.23%
应交税费 2,899.29 0.66% 3,004.22 0.75% 3,876.69 1.09%
应付利息 2,549.30 0.58% 2,518.82 0.63% 645.61 0.18%
其他应付款 48,545.84 11.11% 31,981.90 8.00% 31,892.86 8.9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47,279.62 10.82% 44,876.84 11.22% 44,602.20 12.52%
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740.52 0.17% 868.91 0.22% 832.08 0.23%
流动负债合计 148,942.16 34.08% 102,218.75 25.57% 137,984.09 38.74%
长期借款 197,025.39 45.08% 206,394.87 51.62% 196,395.60 55.14%
应付债券 69,895.00 15.99% 69,895.00 17.48% - -
专项应付款 10,311.83 2.36% 10,239.32 2.56% 10,386.22 2.92%
递延收益 10,881.67 2.49% 11,056.08 2.77% 11,380.43 3.2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88,113.89 65.92% 297,585.27 74.43% 218,162.24 61.26%
负债合计 437,056.05 100.00% 399,804.02 100.00% 356,146.33 100.00%

公司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
款和应付债券,报告期各期末,上述项目合计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89.51%、90.83%和 90.55%。
2、公司主要负债情况
(1)短期借款
公司的短期借款主要为向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满足经营过程中短期流动资
金的需求。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短期借款分别为 45,900 万元、10,000 万元和
33,000.00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2.89%、2.50%和 7.55%。
2013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上年末减少 35,900 万元,主要系公司于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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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 PPN 募集资金 7 亿元,部分资金被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2014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23,000 万元,主要系公司为满足资金
需求,增加短期借款借入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均为信用借款。
(2)应付职工薪酬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 815.81 万元、669.56 万元和 623.46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0.23%、0.17%和 0.14%。其中,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在报告期内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工资、奖金、津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
贴和补贴总额
2014 年 1,139,360 107,035,979 108,160,611 14,728
2013 年 2,167,278 95,198,739 96,226,657 1,139,360
2012 年 1,188,501 86,771,837 85,793,060 2,167,278

其中,公司各类别员工报告期内的人均薪酬(含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
与广西及南宁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人员类别
人均薪酬 变动幅度 人均薪酬 变动幅度 人均薪酬 变动幅度
全体职工平均薪酬 66,807.05 4.35% 64,023.06 13.88% 56,220.88 7.58%
其中:董事、监事、高管 268,064.44 12.85% 237,541.89 -8.91% 260,766.33 -0.51%
中层管理人员 134,822.42 -2.57% 138,372.78 1.54% 136,269.78 5.70%
普通员工 62,256.54 5.73% 58,880.79 15.55% 50,958.30 8.25%
广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尚未公布 - 42,637.00 13.35% 37,614.00 10.14%
南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尚未公布 - 48,188.00 13.25% 42,551.00 8.90%
注:当年薪酬总额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总额当年减少数,职工人数取年末数;广西和南宁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年鉴》。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的平均薪酬保持了稳定增长,与当地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趋势不存在重大差异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中层管
理人员的平均薪酬在报告期内出现小幅波动,主要系受人员变动、绩效考核等因
素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规和业务现状制定了适宜的薪酬管理办法,员工工资由岗
位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构成,目前尚未对上市后的薪酬水平制定具体的调整计
划或安排。未来必要时,公司管理层将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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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经营业绩及社会物价水平变化情况等多方面因素,适时制定相应的薪酬调
整计划。
(3)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设备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以及土地价
款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分别为 31,892.86 万元、31,981.90 万元和
48,545.84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8.95%、8.00%和 11.11%。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付款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设备工程款 43,978.62 27,286.87 23,188.98
投标保证金 655.74 928.29 1,178.34
履约保证金 664.37 810.56 806.33
押金 168.38 175.23 187.07
土地租金 2.67 2.67 32.88
土地价款 - - 3,742.3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支付价
- - 125.50

其他 3,076.06 2,778.28 2,631.41
合计 48,545.84 31,981.90 31,892.86

2013 年末,其他应付款较 2012 年末略有增加,主要变化包括:一方面,随
着对在建工程的持续投入,公司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增加 4,097.89 万元;
另一方面,公司完成了 3,742.35 万元土地价款的支付。
2014 年末,其他应付款较 2013 年末增加 16,563.94 万元,增加 51.79%,主要
原因为:随着在建工程的持续投入,公司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较 2013 年
末增加 16,691.75 万元。
(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均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报告
期各期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 44,602.20 万元、44,876.84 万元和
47,279.62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2.52%、11.22%和 10.82%。
报告期内,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的变动主要受公司长期借款期
限情况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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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47,279.62 44,876.84 44,602.20

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投资力度,扩大了负债规模,
随着部分长期借款的临近到期,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也总体呈现增加态势。
(5)长期借款
近年来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增长较快,而融资渠道相对
单一,主要通过长期借款的方式满足公司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的长期借款分别为 196,395.60 万元、206,394.87 万元和 197,025.39 万元,占负
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55.14%、51.62%和 45.08%。
报告期内,公司长期借款主要为信用借款,公司长期借款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信用借款 196,008.72 202,435.36 192,291.02
保证借款 1,016.67 1,209.50 1,254.58
质押借款 - 2,750.00 2,850.00
合计 197,025.39 206,394.87 196,395.60

截至 2014 年末,公司长期借款(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中利率低于
正常市场利率的长期借款金额为 74,013.58 万元,其中,外债转贷资金为 73,551.58
万元,其他财政借款为人民币 462.00 万元。外债转贷资金具体如下:
项目 原币值 人民币 执行利率
日元贷款 536,987.72 万日元 27,601.17 万元 0.75%、1.70%
美元贷款 7,334.08 万美元 44,877.26 万元 0.58%-1.05%
欧元贷款 143.94 万欧元 1,073.15 万元 0.5%/0.7%
合计 - 73,551.58 万元 -

(6)应付债券
截至 2014 年末,公司应付债券余额为 69,895.00 万元,系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发行票面金额为 100 元的三年期 PPN700 万份,发行金额为 7 亿元,债券票面年
利率为 6.3%,每年 7 月 24 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7)专项应付款
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国家设立了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及中央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
资金。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部分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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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利用了上述专项资金以及中央国债资金等,公司在收到上述资金时将其计入
“专项应付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专项应付款分别为 10,386.22 万元、10,239.32
万元和 10,311.83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2.92%、2.56%和 2.3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专项应付款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以奖代补 5,234.80 5,411.36 5,433.25
中央国债 3,496.96 3,496.96 3,496.96
专项资金 1,287.93 1,206.00 1,206.00
其他 292.14 125.00 250.00
合计 10,311.83 10,239.32 10,386.22
注:以奖代补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城镇污水处理配套
管网专项资金。

2013 年末,公司专项应付款较 2012 年末减少 146.90 万元,主要变动包括:
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所使用的以奖代补资金 21.90 万元已转至递延
收益;②南宁市财政局拨付的 125.00 万元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已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到期偿还。
2014 年末,公司专项应付款较 2013 年末增加 72.51 万元,主要变动包括:①
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所使用的以奖代补资金 176.56 万元转至递延收
益;②中央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增加 81.93 万元;③江南污水处理厂
示范建设项目收到的南宁市财政局拨付的 2013 年自治区本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50 万元;④收到南宁市财政局拨付的南宁市应急水源管道工
程建设资金 192.14 万元;⑤南宁市财政局拨付的 75.00 万元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到
期偿还。
(8)递延收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收益的构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扶持资金 6,728.01 6,942.24 7,152.49
以奖代补资金 1,819.97 1,702.83 1,735.63
中央财政拨款 2,333.69 2,411.01 2,492.30
余额 10,881.67 11,056.08 11,380.43

2013 年末,公司递延收益余额减少,主要系 346.24 万元递延收益于 2013 年
度转入营业外收入。另外,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所使用的以奖代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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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1.90 万元于 2013 年度转至递延收益。
2014 年末,公司递延收益余额减少,主要系一方面有 350.97 万元递延收益于
2014 年转入营业外收入,另一方面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所使用的以奖
代补资金 176.56 万元转至递延收益。
3、偿债能力分析
(1)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
财务指标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与 31 日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3.66% 74.48% 74.78%
资产负债率(合并) 74.26% 75.02% 75.39%
流动比率(倍) 0.52 0.71 0.34
速动比率(倍) 0.49 0.66 0.30
财务指标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7,206.69 53,205.53 44,497.95
利息保障倍数(倍) 2.34 2.22 2.0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
51,555.53 41,627.72 42,421.87
元)
注: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包括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等固定
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量较大。近年来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较快,城区面积不断扩
大,为延伸业务覆盖区域,公司加大了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但由于融资渠道相对
单一,公司主要通过债务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导致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一直较高。
公司债务融资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期限较长、
利率较低,对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压力相对较小。截至 2014 年末,公司外国政
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 73,551.58 万元,占公司带息负债余额的 21.18%,
若扣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报表
资产负债率为 61.77%,资产负债率水平相对合理。另外,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
公司负债主要由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应
付债券构成。其中,应付债券到期日为 2016 年 7 月 24 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借款的期限情况如下:
借款期限 金额(万元) 比例
1 年以内(短期借款和 1 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80,279.62 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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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 59,713.35 21.53%
5-10 年 73,112.00 26.37%
10-20 年 8,979.43 3.24%
20 年以上 55,220.60 19.91%
合计 277,305.01 100.00%

注:长期借款期限按剩余到期时间确定。

从借款的期限结构来看,公司 5 年以上的借款占借款总额(短期借款、长期
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的比重为 49.52%,10 年以上的借款占比为 23.15%,
公司负债的期限分布较为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等流动负债金额较大,而流动资产金额相对较小,
导致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指标较低,但公司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
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强,短期偿债能力具有保障。2013 年 7 月,公司在
银行间市场发行了 3 年期 PPN,募集资金 7 亿元,有效缓解了公司短期债务压力,
2013 年末的流动比例和速动比率分别较上年末提高 108.34%和 119.01%;2014 年,
由于短期借款规模增加,年末流动比例和速动比率分别下降 26.76%和 25.76%。未
来公司将通过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调整债务结构,增加长期负债占负债总额的
比例,降低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及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金额
较高,公司有足够的现金和利润用以支付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无逾期还贷的
情况。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42,421.87 万元、
41,627.72 万元和 51,555.53 万元,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44,497.95 万元、
53,205.53 万元和 57,206.69 万元,为偿还债务利息提供了可靠的现金保障。报告期
各期间,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2.07、2.22 倍和 2.34 倍,能够保障利息的足额
偿付。
目前公司与多家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外部融资渠道畅通,公司设立
以来信用记录良好,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资金保证。
公司管理层认为,虽然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较低,但由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较强,为偿还债务利息提供了可靠的
现金保障,公司偿债能力较强。
(2)同行业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情况
2011-2013 年,公司与国内 A 股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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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动比率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公司简称 2013 年末 2012 年末 2011 年末
重庆水务 34.42% 30.88% 33.91%
武汉控股 44.22% 40.70% 42.85%
首创股份 59.55% 59.40% 56.08%
瀚蓝环境 54.25% 50.34% 54.08%
洪城水业 61.15% 60.02% 57.92%
江南水务 39.07% 30.98% 25.79%
中原环保 54.42% 45.68% 50.88%
兴蓉投资 34.63% 47.81% 46.66%
资产负债率
创业环保 62.66% 61.84% 59.10%
国中水务 25.04% 36.95% 35.23%
中山公用 19.73% 20.34% 28.43%
桑德环境 40.91% 37.91% 55.30%
锦龙股份 64.76% 17.17% 33.44%
国祯环保 76.45% 74.79% 70.81%
平均 47.95% 43.91% 46.46%
绿城水务 75.02% 75.39% 76.32%
重庆水务 3.79 2.81 2.03
武汉控股 0.98 1.40 1.82
首创股份 1.29 1.33 1.77
瀚蓝环境 0.69 1.21 1.71
洪城水业 0.60 0.61 0.47
江南水务 1.29 1.85 1.90
中原环保 0.73 1.44 2.01
兴蓉投资 1.15 0.83 1.21
流动比率
创业环保 1.48 1.33 1.05
国中水务 4.48 1.93 1.73
中山公用 2.08 1.56 0.57
桑德环境 2.04 2.26 1.04
锦龙股份 1.02 36.57 0.42
国祯环保 0.50 0.50 0.55
平均 1.58 3.97 1.31
绿城水务 0.71 0.34 0.41
重庆水务 3.63 2.66 1.86
武汉控股 0.95 0.63 0.79
首创股份 0.73 0.61 0.98
瀚蓝环境 0.42 1.14 1.30
速动比率
洪城水业 0.56 0.56 0.44
江南水务 1.07 1.55 1.68
中原环保 0.69 1.25 1.85
兴蓉投资 1.07 0.76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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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保 1.40 1.22 0.95
国中水务 3.06 1.01 1.19
中山公用 1.66 1.50 0.55
桑德环境 1.81 2.13 0.96
锦龙股份 1.00 36.55 0.41
国祯环保 0.44 0.41 0.49
平均 1.32 3.71 1.04
绿城水务 0.66 0.30 0.36
注:1、以上数据均来源于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资产负债率均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
2、计算平均值过程中对部分特殊值进行了剔除。

公司已综合运用银行信贷、银行间市场债务工具、外币借款等多种负债方式
进行融资,但相对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融资渠道仍有局限,因此报告
期内资产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较大,导致公司非流动资产
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末,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 90.13%、86.37%
和 86.75%。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以及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特点是公司流动比
率、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的主要原因。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1)应收账款周转分析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1.91 12.34 11.32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30.64 29.59 32.24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应向用户收取的自来水费和污水
处理费以及工程施工业务应收取的工程款。对于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公司抄
表人员定期上门抄表,抄表后公司将水费单据送达至用户,用户按照用水量缴纳
水费。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书》,客户须在每次抄表日起 15 天
内结清水费,超过期限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逾期 2 个月
仍未缴纳水费的,公司有权停止向欠费客户供水;公司工程施工业务通常根据工
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工程款。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小,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应
收账款周转率保持较高水平。
(2)存货周转率分析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12.47 10.71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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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周转天数 29.26 34.07 40.55

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无需保存大额的存货,公司各期末
存货主要为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报告期各期末,随着存货规模的下降,公司的
存货周转率逐年提高。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由于公司所处
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经营模式决定的,资产周转水平合理。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一)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自成立以来,公司加大了南宁市的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供水能
力与污水处理能力稳步提高,公司实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营业收入及利
润均保持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的总体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营业收入 98,551.85 7.75% 91,466.05 7.30% 85,244.09 20.43%
营业成本 51,695.16 3.02% 50,178.15 10.48% 45,418.12 17.95%
营业利润 24,377.83 6.35% 22,921.88 11.24% 20,605.45 19.66%
利润总额 27,812.92 16.73% 23,826.78 12.45% 21,189.52 19.62%
净利润 23,548.39 16.67% 20,183.77 12.77% 17,898.68 19.74%
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 23,504.36 16.79% 20,125.63 12.81% 17,840.45 19.90%
利润


(二)营业收入分析
1、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主营业务收入 98,294.25 99.74% 90,916.36 99.40% 84,772.90 99.45%
其他业务收入 257.59 0.26% 549.68 0.60% 471.20 0.55%
合计 98,551.85 100.00% 91,466.05 100.00% 85,244.09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2012 年、2013 和 2014 年年营业收入年
增幅分别为 20.43%、7.30%和 7.75%。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各期间,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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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9.45%、99.40%和 99.74%。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供水收入 51,748.80 52.65% 46,696.55 51.36% 43,036.35 50.77%
污水处理收入 43,747.46 44.51% 39,807.13 43.78% 35,632.24 42.03%
工程施工收入 2,797.99 2.85% 4,412.69 4.85% 6,104.31 7.20%
合计 98,294.25 100.00% 90,916.36 100.00% 84,772.90 100.00%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由供水收入、污水处理收入和工程施工收入构成。报告期
内,公司在南宁市城区实行供水、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于 2012 年起在南宁市
下辖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此外公司下属
子公司南宁水建从事工程施工业务。
2012 年起,污水处理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有所提高,主要由于公司在
南宁市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的污水处理厂于 2011 年 12 月底
正式投产运营,且南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上调,公司
污水处理收入相应增长。
从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特点来看,公司将继续保持供水及污水处理
业务投入,未来公司供水及污水处理收入将保持增长趋势。
2、营业收入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2012、2013 和 2014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5,244.09 万元、91,466.05 万元和 98,551.85 万元,其中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分别较上年增长 20.43%、7.30%和 7.75%。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1)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公司售水量持续增长
近年来,南宁市地区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趋势,2005 年至 2013 年,南宁
市全市生产总值由 723.36 亿元增加到 2,803.54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18.45%。
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南宁市城市化水平得到提高,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需求不断增长。
作为南宁市最主要的供水企业,得益于南宁城市用水需求的增长,公司报告
期内自来水销售量稳步增加,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公司自来水销
售量分别达到 29,620 万立方米、31,477 万立方米和 33,603 万立方米分别较上年度
增长 5.31%、6.27%和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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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是公司经营业绩提升的基础性因素。
(2)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污水
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格[2011]428 号)、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执
行第二步调整南宁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1]45 号)以及广
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设区城市污水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格函[2012]7 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南宁
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2]9 号),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南宁
市污水处理费价格由 0.80 元/立方米调整至 1.17 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 0.03
元/立方米)。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武鸣等五个县污
水处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3]695 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
于调整武鸣等五个县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3]52 号),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武鸣、宾阳、马山县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1.15 元/立方米,上林、
横县(除六景工业园外)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1.05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推动了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增加。
(3)污水处理服务区域的扩大
根据南宁市下辖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分别与公司签署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公司被授予南宁市下辖五县
县城范围内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公司在南宁市下辖五县的污水处理厂已于
2011 年 12 月底正式投产运营,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服务区域由南宁市中心城区
扩展至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也随着服务区域的扩大而增
加。
(4)增值税征收率下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文件,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
“依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即公司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征收
率由按照 6%税率征收调整为按照 3%税率征收。
(5)2015 年 3 月 1 日起,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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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下发了《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根据该办法,公司与南宁市政府和下
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分别签署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约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本次结算方式调整完成后,公司污水处
理业务收入将通过向政府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方式实现,污水处理服务费=污
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公司结算污水处理量。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确定南宁市中心城区首期(201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污水
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宾阳、横县、马山、上林和武鸣县(及
东盟经开区)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分别为 2.3 元/立方米、2.49 元/立方米、
3.63 元/立方米、5.29 元/立方米和 2.16 元/立方米。
结算方式调整后,随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不断投产运营,公司污水处理能
力不断提高,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也将稳步增加。
3、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及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
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
之“3、前五名客户情况”。其中,前五大客户中新增或减少的客户如广西百色
市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
工程总公司等主要系南宁水建工程施工客户。
鉴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报告期内公司客户较为分散,前五大客户交易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2012、2013 和 2014 年度,前五大客户交易金额占营业收
入比重分别为 5.82%、5.21%和 6.30%,各期末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分别占应
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 5.63%、2.51%和 22.97%。2014 年末,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规
模增加一方面系武鸣县和宾阳县等县财政局应转付的当地污水处理费尚未支付
完成,另一方面主要系南宁市江南区龙潭水厂应支付的 967.81 万元水费尚未支付
完成。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龙潭水厂已偿还上述欠款中的 915.32 万元。
4、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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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入确认相关会计政策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
“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七)收入”有关内容。报告期内,本
公司各项业务确认收入的具体流程如下:
(1)南宁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收入确认:公司抄表员按月(或隔月)定期抄
表,抄表数据录入公司供水营销系统,供水营销系统根据数据录入情况生成客户
当月用水量,营销系统根据客户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计算出应收水费、污水处理费
和水资源费,财务部每月末根据营销系统统计数据确认收入。
(2)五县污水处理收入确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五县污水处理费由当
地自来水企业代为征收,并将之上缴县政府(县财政局),再由县政府拨付至五
县污水处理厂;当地自来水企业按月向县政府和五县污水处理厂提交用户用水数
据和污水处理费金额,经三方核对无误后,共同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公司每月末
根据上月污水处理费收入暂估确认本月收入,并在次月根据三方共同确认的污水
处理费金额进行调整。
(3)南宁水建工程施工收入确认:南宁水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建造合同》的有关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以累计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公司向用
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并根据结算污水处理量按月向当地政府收取
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此结算方式下,公司每月末根据污水处理量确认污水处理业
务收入。
公司上述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流程符合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及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

(三)营业成本分析
1、营业成本的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主营业务成本 51,593.56 99.80% 49,687.83 99.02% 45,273.73 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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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成本 101.60 0.20% 490.33 0.98% 144.39 0.32%
合计 51,695.16 100.00% 50,178.15 100.00% 45,418.12 100.00%

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由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报告期各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99.68%、99.02%和 99.80%。
按照业务类别,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供水成本 29,411.08 57.01% 26,850.45 54.04% 25,345.09 55.98%
污水处理成本 19,882.79 38.54% 18,731.87 37.70% 14,452.68 31.92%
工程施工成本 2,299.69 4.46% 4,105.51 8.26% 5,475.96 12.10%
合计 51,593.56 100.00% 49,687.83 100.00% 45,273.73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由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和工程施工成本构
成,其中供水成本占比较高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供水成本占主营业务成
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5.98%、54.04%和 57.01%。相对于对供水设施的投入,近年
来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较大,随着污水处理设施逐渐完工并转为固定资产,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污水处理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总额的比例达到 31.92%、
37.70%和 38.54%,分别较上年度增加 9.28、5.78 和 0.84 个百分点。
2、营业成本变动分析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 45,418.12 万元和 50,178.15
万元和 51,695.16 万元,2012 年末、2013 年末和 2014 年末分别较上年末增长 17.95%、
10.48%和 3.02%。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供水成本 29,411.08 9.54% 26,850.45 5.94% 25,345.09 13.43%
污水处理成本 19,882.79 6.14% 18,731.87 29.61% 14,452.68 66.31%
工程施工成本 2,299.69 -43.99% 4,105.51 -25.03% 5,475.96 -25.43%
合计 51,593.56 3.84% 49,687.83 9.75% 45,273.73 17.97%

2012 年,公司污水处理成本较 2011 年增长 66.31%,供水成本较 2011 年增长
13.43%,工程施工成本较 2011 年下降 25.43%,变动的主要原因包括:①五县污
水处理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等新建污水处理
设施陆续投产运行,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规模有所扩大,污水处理成本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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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 2012 年售水量较 2011 年增加 5.31%,供水成本相应增加;③广西电价于
2012 年 9 月起上调,推动供水成本及污水处理成本的增长;④南宁水建 2012 年
对外承接的工程有所减少,工程施工成本相应下降。
2013 年,公司污水处理成本较 2012 年增长 29.61%,供水成本较 2012 年增长
5.94%,工程施工成本较 2012 年下降 25.03%,变动的主要原因包括:①江南污水
处理厂二期工程、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等在建工程系于 2012 年 9 月投产转
为固定资产,因此 2013 年度折旧费用较 2012 年大幅上升,污水处理成本增加幅
度较大;②公司 2013 年售水量较 2012 年增加 6.27%,供水成本相应增加;③公
司 2013 年度工程施工成本下降,主要系南宁水建承接工程量下降。
2014 年,公司污水处理成本较 2013 年增长 6.14%,供水成本较 2013 年增长
9.54%,工程施工成本较 2013 年下降 43.99%,变动的主要原因包括:①公司 2014
年售水量较 2013 年增加 6.75%,供水成本相应增加;②公司 2014 年度工程施工
成本下降,主要系南宁水建承接工程量下降。
3、报告期原水、能源、材料采购及供应商情况
公司自来水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原水,业务经营所需能源主要为电力,其他
采购的材料包括化学药剂、管网及表位维护和安装工程所需阀门、水表、井盖、
消火栓、管材等。原水、能源和材料的具体供应情况及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参见本
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六)
原水、电力及其他材料供应情况”。

(四)利润来源及变动情况
1、利润构成情况
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报告期各期间,公司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
比重分别为 97.24%、96.20%和 87.65%。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营业利润 24,377.83 87.65% 22,921.88 96.20% 20,605.45 97.24%
营业外净损益 3,435.09 12.35% 904.90 3.80% 584.07 2.76%
利润总额 27,812.92 100.00% 23,826.78 100.00% 21,189.52 100.00%

2、利润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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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2-2014 年,公司利润保持了持续增长。
2012 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较 2011 年增长 19.62%、19.74%,主
要增长因素为:①公司 2012 年售水量同比增长 5.31%,公司水费收入相应增长;
②南宁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由 0.80 元/立方米上调至 1.17 元/
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 0.03 元/立方米),且公司在南宁市下辖五县的污水处
理项目于 2011 年底正式投产运行,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范围相应扩大,业务收入
有所增加,故此公司 2012 年污水处理业务毛利较 2011 年增加 7,603.95 万元,增
长 56.01%;③2012 年,公司外币借款产生汇兑收益(扣除资本化部分)2,379.33
万元,相应增加了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2013 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较 2012 年增长 12.45%、12.77%,主
要增长因素为:①公司 2013 年售水量同比增长 6.27%,公司水费收入相应增长;
②2013 年,公司外币借款产生汇兑收益(扣除资本化部分)5,353.35 万元,相应
增加了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2014 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较 2013 年增长 16.73%、16.67%,主
要增长因素为:①公司 2014 年售水量同比增长 6.75%,公司水费收入相应增长;
②五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获得当地政府
拨付的污水处理价格补贴 3,435.29 万元;③2014 年,公司外币借款产生汇兑收益
(扣除资本化部分)1,603.04 万元,相应增加了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3、毛利和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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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98,294.25 90,916.36 84,772.90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51,593.56 49,687.83 45,273.73
主营业务毛利(万元) 46,700.69 41,228.54 39,499.17
主营业务毛利率 47.51% 45.35% 46.59%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 39,499.17 万元、41,228.54 万元和
46,700.696 万元,其中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 23.58%、4.38%
和 13.27%。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及毛利相应增加,主要原因系:①2012 年 2
月 1 日起,南宁市上调了污水处理费价格;②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南宁市下辖
五县分别上调了污水处理费价格;③2014 年 7 月起,增值税税率由 6%下调至 3%;
④公司售水量逐年上涨。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6.59%、45.35%和
47.51%。
(1)主营业务毛利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主要来源于供水业务与污水处理业务,具体构
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供水业务 22,337.72 47.83% 19,846.10 48.14% 17,691.26 44.79%
污水处理业务 23,864.67 51.10% 21,075.26 51.12% 21,179.56 53.62%
工程施工业务 498.30 1.07% 307.18 0.75% 628.35 1.59%
合计 46,700.69 100.00% 41,228.54 100.00% 39,499.17 100.00%

(2)供水业务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供水业务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供水业务收入 51,748.80 46,696.55 43,036.35
供水业务成本 29,411.08 26,850.45 25,345.09
供水业务毛利率 43.17% 42.50% 41.11%

公司供水业务毛利率主要受供水价格及供水成本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供水价
格及供水成本的变动情况如下:
①价格方面,报告期内,公司执行南宁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南宁市城市供
水价格改革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9]251 号)所确定的供水价格,公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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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平均供水价格分别为 1.45 元/立方米、1.48 元/立方米和 1.54

元/立方米(按供水业务收入与售水量计算)。2013 年和 2014 年的平均供水价格
相对较高,主要系一方面公司供水结构略有变化,单价较高的建筑用水比重增加,
另一方面系供水价格中包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所提高。
②成本方面,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单位供水成本分别为 0.86 元/
立方米、0.85 元/立方米和 0.88 元/立方米(按供水业务成本与售水量计算),具
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立方米
单位供水成本构成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动力成本 0.30 0.31 0.29
折旧摊销费 0.19 0.20 0.19
人工成本 0.21 0.19 0.19
修理费 0.06 0.06 0.10
直接材料 0.02 0.03 0.03
其他 0.09 0.07 0.07
合计 0.88 0.85 0.86

2012 年,公司单位供水成本较 2011 年增加 0.07 元/立方米,供水成本上升的
主要原因为:A.报告期内,广西电价上调,公司供水业务平均动力成本上升;B.
随着公司对供水设施建设的不断投入,生产用固定资产、土地价值逐年增加,折
旧摊销成本略有上升;C.平均人工成本有所增加;D.2012 年,公司供水设施的修
理费支出有所增加。2013 年,公司单位供水成本较 2012 年略有下降,主要系供
水设施的修理费支出减少所致。2014 年,公司单位供水成本略有上涨,主要系人
力成本上升和水资源费上涨所致。
(3)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污水业务收入 43,747.46 39,807.13 35,632.24
污水业务成本 19,882.79 18,731.87 14,452.68
污水毛利率 54.55% 52.94% 59.44%

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主要受污水处理费价格及污水处理成本影响,报告
期内公司污水处理费价格及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动情况如下:
①价格方面,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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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格分别为 1.12 元/立方米、1.17 元/立方米和 1.17 元/立方米(按售水量计算)
6。2012 年污水处理费平均价格较 2011 年增加 0.33 元/立方米,主要原因是 2012
年 2 月起南宁市污水处理费价格上调至 1.17 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 0.03 元/
立方米)。2013 年全年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价格,因此平均价格增加至 1.17 元/
立方米。
②成本方面,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平均成本分别
为 0.85 元/立方米、0.75 元/立方米和 0.79 元/立方米(按污水处理量计算),具体
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立方米
平均成本构成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动力成本 0.15 0.16 0.17
折旧摊销费 0.36 0.35 0.35
人工成本 0.08 0.05 0.07
修理费 0.04 0.03 0.08
污泥处理费 0.04 0.04 0.04
价格调节基金 0.04 0.04 0.04
其他 0.07 0.08 0.10
合计 0.79 0.75 0.85

2012 年,公司单位污水处理成本较 2011 年增加 0.20 元/立方米,2012 年增长
较快的主要原因是:A.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广西电价进行了调整并开征电力
价格调节基金,因此 2012 年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平均动力成本较 2011 年增加 0.02
元/立方米;B.五县污水处理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
工程陆续投产运行,2012 年污水处理业务的折旧摊销成本有明显上升;C.2012
年南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相应增加了公司污水处理业务
成本;D.随着污水处理设施资产的增加,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的修理支出有一定
增加。
2013 年,公司单位污水处理成本较 2012 年下降 0.10 元/立方米,主要原因系
随着江南污水厂二期及琅东污水厂三期等工程于 2012 年 9 月正式投入运营,2013
年度污水处理量较 2012 年度增加 46.31%,摊薄了人工等固定成本支出,导致单
位污水处理成本下降。
2014 年,公司单位污水处理成本较 2013 年上升 0.04 元/立方米,主要系人力


6
报告期内,污水处理费平均价格计算未考虑五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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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上升等因素所致。
(4)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工程施工业务收入 2,797.99 4,412.69 6,104.31
工程施工业务成本 2,299.69 4,105.51 5,475.96
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 17.81% 6.96% 10.29%

(5)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的毛利率
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供水业务 污水处理业务
公司简称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重庆水务 25.71% 26.67% 68.15% 68.09%
武汉控股 15.73% 15.05% 46.54% 22.60%
首创股份 22.17% 24.19% 47.71% 45.28%
瀚蓝环境 37.84% 37.89% 40.45% 39.15%
洪城水业 33.29% 33.45% 39.18% 42.05%
国中水务 43.49% 50.27% 46.67% 47.47%
兴蓉投资 44.21% 49.36% 57.91% 57.58%
桑德环境 38.03% 36.00% 36.94% 34.69%
中山公用 26.62% 25.17% 40.95% 40.50%
创业环保 26.32% 35.25% 39.72% 42.02%
江南水务 54.90% 58.47% 23.97% -
锦龙股份 46.06% 44.68% - -
中原环保 - - 47.11% 51.14%
国祯环保 - - 46.98% 45.91%
平均 34.53% 36.37% 46.53% 44.71%
绿城水务 42.50% 41.11% 52.94% 59.44%
注:以上数据均来源于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尚未披露,暂不对2014
年数据进行比较。

由上述对比可见,国内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从事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的
毛利率水平差异较大,而绿城水务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均略高于行
业平均水平。造成上述毛利率水平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首先,全国各地区水价存在差异。由于我国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目前
采取政府定价模式,不同地区或城市的水价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公司之间不存在
直接可比性。全国其他主要城市水价对比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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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四)定价机制与水价情况”之“5、
广西及全国主要城市水价对比情况”。
其次,各上市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实际经营状况存在差异。同行业 A 股上市
公司供水能力、污水处理能力以及实际供水量、污水处理量的对比情况参见本招
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一)主
营业务”之“3、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为满足当地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各
上市公司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一般由多个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组成,不同供
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差异较大。其中,我国供水业务发展较早,部分供水厂建成时
间较早,并随着技术进步和需求增加陆续进行扩建改造;而污水处理业务起步较
晚,污水处理厂多建成于上世纪 80 年代以后。绿城水务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基
本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之“(一)主营业务”之“1、供水业务”和“2、污水处理业务”有关内容,部
分供水厂上世纪 30 年代即已开始运营,而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营时间均在 2000 年
以后。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体现为公司经营中的成本优势,具体
包括如下方面:
①公司充分利用南宁市城区供水、污水处理一体化运营的优势,实现供水和
污水处理业务在生产技术、营业收费、管网维护、机电设备维修等多方面的资源
共享,使公司各项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降低了公司业务的运营成本和费用。
②原水的取水成本低,水质较好。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水主要以邕江为水源,
邕江流经南宁市城区,公司取水便利,并且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使公司取水成本
较低。
③通过精简公司机构设置、提高员工素质,使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降低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平均人力成本。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2006]42 号令)、《定价成本
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成本监审时系根
据规定的定员标准或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审定职工工资成本。供水和污水处
理行业现行的定员标准系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城市建设各行业编
制定员试行标准》((85)城劳字第 5 号)确定。与该定员标准相比,公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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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污水处理业务的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服务人员均较定员标准有
一定幅度精简。
④公司管网资产的折旧年限相对较长,折旧成本相对较低。
由于水厂、管网等水务设施投入较大,水务行业固定资产和管网资产占总资
产比例相对较高。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绿城水务固定资产原值为 408,018.56
万元,净值为 302,006.00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为 51.32%;其中,管网资产原值为
184,462.17 万元,净值为 140,696.91 万元,管网占固定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46.59%。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和管网比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 固定资产占总资 管网占固定资产
公司名称 管网账面价值 总资产
价值 产占比 占比
重庆水务 345,522.17 705,634.73 1,988,207.47 35.49% 48.97%
武汉控股 88,864.55 482,728.42 718,777.70 67.16% 18.41%
首创股份 65,413.07 462,932.99 2,432,663.19 19.03% 14.13%
瀚蓝环境 7,420.58 119,930.66 542,840.40 22.09% 6.19%
洪城水业 43,593.69 77,687.13 463,219.12 16.77% 56.11%
国中水务 - 37,114.45 355,191.22 10.45% -
兴蓉投资 258,881.54 499,547.48 1,040,298.01 48.02% 51.82%
桑德环境 7,610.80 45,303.10 744,725.35 6.08% 16.80%
中山公用 86,198.72 164,091.91 820,516.67 20.00% 52.53%
创业环保 - 308,812.40 1,107,375.10 27.89% -
江南水务 69,832.80 129,601.32 302,085.33 42.90% 53.88%
锦龙股份 - 25,213.29 1,028,582.50 2.45% -
中原环保 - 45,229.73 185,244.53 24.42% -
国祯环保 - 13,057.70 214,817.13 6.08% -

注:部分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和管网占比较低,主要原因系其业务的多元化。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绿城水务供水管网、污水管网的折旧年限分别为 35 年、
40 年。与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相比,绿城水务管网资产的折旧年限处于合理范
围内,但折旧年限取值相对较长,折旧成本相对较低。具体比较分析参见本招股
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
产状况分析”之“3、非流动资产结构分析”之“(1)固定资产”之“②固定资
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的比较分析”有关内容。
⑤公司专业从事公司和污水处理业务,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不断优化
工艺流程,通过技术改造降低成本,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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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间费用情况
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报告期各期间,公司
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1.87%、19.20%和 22.24%,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销售费用(万元) 2,449.53 2,381.15 2,062.94
管理费用(万元) 7,880.33 6,775.22 7,708.79
财务费用(万元) 11,584.05 8,407.48 8,869.78
期间费用合计(万元) 21,913.92 17,563.84 18,641.50
占营业收入比重 22.24% 19.20% 21.87%

(1)销售费用
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及福利、修理费构成,两项合计占销
售费用总额的 90%以上,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销售费用主要项目及所占比例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职工薪酬及福利 1,681.40 68.64% 1,500.36 63.01% 1,281.97 62.14%
修理费 541.11 22.09% 669.66 28.12% 596.85 28.93%
业务费 47.94 1.96% 29.97 1.26% 49.29 2.39%
折旧费 34.20 1.40% 33.60 1.41% 31.05 1.51%
其他 144.89 5.91% 147.56 6.20% 103.78 5.03%
合计 2,449.53 100.00% 2,381.15 100.00% 2,062.94 100.00%

2012-2014 年,公司销售费用逐年增加,主要系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及福利费
增加所致。
(2)管理费用
公司管理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及福利、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构成,报告期内
公司各期管理费用主要项目及所占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职工薪酬及福利 4,015.04 50.95% 3,926.30 57.95% 3,829.13 49.67%
税金 832.75 10.57% 795.60 11.74% 763.39 9.90%
中介机构费用 395.49 5.02% 265.08 3.91% 546.17 7.08%
折旧及摊销 414.30 5.26% 472.45 6.97% 462.63 6.00%
办公费 194.10 2.46% 224.69 3.32% 311.29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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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24.04 0.31% 58.82 0.87% 231.06 3.00%
财产保险费 179.29 2.28% 184.40 2.72% 181.69 2.36%
修理费 95.28 1.21% 95.49 1.41% 158.18 2.05%
租赁费 216.66 2.75% 217.15 3.21% 209.41 2.72%
管网工程前期咨询费 865.90 10.99% - - - -
其他 647.46 8.22% 535.25 7.90% 1,015.83 13.18%
合计 7,880.33 100.00% 6,775.22 100.00% 7,708.79 100.00%

2012 年管理费用较 2011 年增加 1,338.09 万元,增长 21.00%,主要系:①2012
年公司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福利费较 2011 年增加 530.97 元;②随着公司资
产规模的扩大,2012 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及摊销费用较 2011 年增加 250.59 万
元。
2013 年,公司管理费用较上年度降低 12.11%,主要系:①2013 年度计入管
理费用的中介机构费用较 2012 年减少 281.09 万元;②公司进行成本控制,业务
招待费下降 172.24 万元;③环保核查费、管网规划设计咨询费等其他费用较 2012
年减少 480.58 万元。
2014 年管理费用较 2013 年增加 1,105.11 万元,主要系由于政府道路规划改变,
相关管道工程建造项目取消,相关管网工程前期咨询费 865.90 万元转入管理费
用。
(3)财务费用
公司财务费用主要是借款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主
要项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利息支出 17,561.65 17,010.45 15,754.47
减:利息资本化金额 4,236.24 3,130.86 4,371.85
减:利息收入 253.45 322.02 245.23
汇兑损失/(减:收益) -3,292.68 -9,484.32 -4,218.43
减:汇兑损益资本化金额 -1,689.65 -4,130.97 -1,839.10
其他 115.14 203.25 111.71
合计 11,584.05 8,407.48 8,869.78

2012 年,公司财务费用较 2011 年增加 2,314.25 万元,增长 35.30%,主要项目
的变动情况为:①公司银行借款规模有所增加,公司 2012 年利息支出较 2011 年
增加 2,957.49 万元;②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陆续投产转固,原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停
止资本化,2012 年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较 2011 年减少 944.13 万元;③公司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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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包括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日元长期贷款,2012 年日元兑人民币汇率出
现较大下跌,2012 年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益达 2,379.33 万元,较 2011 年增加
1,639.50 万元。
2013 年,公司财务费用较 2012 年减少 462.30 万元,降低 5.21%,主要项目变
动情况为:①公司于 2013 年发行 7 亿元 PPN,债务规模增加,利息支出较 2012
年增加 1,255.98 万元;②随着在建工程陆续投产转固,2013 年利息费用资本化金
额较 2012 年减少 1,240.99 万元;③受日元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的影响,
公司 2013 年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益达 5,353.35 万元,较 2012 年度增加 2,974.02
万元。
2014 年,公司财务费用较 2013 年增加 3,176.58 万元,增长 37.78%,主要项
目变动情况为:①随着在建工程的继续投入,2014 年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较 2013
年增加 1,105.38 万元;②由于日元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 2014 年度呈先扬后抑的
态势,公司 2014 年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益为 1,603.04 万元,较 2013 年度减少
3,750.31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损失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当期汇兑损益(收益以“-”表示) 备注
币种
2014 年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日元 -1,639.46 -4,291.30 -2,176.21 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产生
美元 176.21 -1,076.75 -227.62 由世界银行贷款、公司美元存款产生
欧元 -139.79 14.70 24.50 由法国政府贷款产生
合计 -1,603.04 -5,353.35 -2,379.33 -

5、营业外收支情况
(1)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项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水费违约金 82.60 78.61 51.38
赔偿费收入 64.23 58.39 46.45
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0.18 37.84 -
政府补助 4,257.86 976.73 598.10
其他 7.19 5.17 16.73
合计 4,412.07 1,156.73 712.66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系收到的政府补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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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项目扶持资金 214.23 210.25 206.27
以奖代补资金 59.42 54.69 44.87
中央财政拨款 77.32 81.30 53.14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消火栓维护费 50.00 50.00 70.00
建造工程劳保调剂金 216.68 301.64 85.21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测补金 72.55 63.79 65.61
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 100.00 70.00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 125.00 70.00 -
清洁生产补助资金 - 20.01 -
安全生产补助金 - 10.00 -
工业节能奖励基金 5.00 5.00 -
污水价格补贴 3,435.29 - -
其他 2.37 10.05 3.00
合计 4,257.86 976.73 598.10

根据公司与南宁市及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分别签订
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由于五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无法
弥补成本,当地政府根据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的结果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于
2014 年分别向五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支付 2012 年和 2013 年价格补贴 2,227.90 万元
和 1,207.39 万元,合计 3,435.29 万元。根据 2014 年实际经营情况,宾阳、横县、
马山、上林四县政府分别于 2015 年 3 月向公司支付 2014 年价格补贴合计 927.86
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具体收到价格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 2014 年度补贴 2013 年度补贴 2012 年度补贴
宾阳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239.16 355.33 518.91
上林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372.77 349.46 462.97
马山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250.66 262.62 336.27
横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65.27 125.33 416.28
武鸣县污水处理分公司 - 114.65 493.47
合计 927.86 1,207.39 2,227.90




(2)营业外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项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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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920.58 231.79 95.74
捐赠支出 13.49 2.00 1.75
其他 42.91 18.05 31.10
合计 976.98 251.83 128.59

2014 年度处置固定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对轴流风机、琅东生产线设备、中格栅
除污机、堆置棚等 79 项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的损失合计 817 万元,以及固定资产
清理过程发生的报废经济鉴证及评估费用。

(五)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920.40 -193.95 -95.7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4,257.86 976.73 598.10
水费违约金 82.60 78.61 51.38
赔偿费收入 64.23 58.39 46.45
捐赠支出 -13.49 -2.00 -1.75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
-35.72 -12.88 -14.37

所得税影响数 -537.64 -167.44 -98.2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数(税后) - 0.03 -0.47
非经常性损益 2,897.45 737.49 485.32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72%、3.66%和 12.33%。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在非经常性损益中占比
较高。2014 年,公司收到五县政府补助 2012 年与 2013 年的污水价格补贴共计
3,435.29 万元,导致非经常性损益较往年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具体参见本节之“二、
盈利能力分析”之“(四)利润来源及变动情况”之“5、营业外收支情况”之
“(1)营业外收入”。


三、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555.53 41,627.72 42,4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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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4,165.07 -51,153.74 -37,377.9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94.84 35,221.68 876.1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4.00 -34.19 -2.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899.63 25,661.48 5,917.30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2,421.87 万元、
41,627.72 万元和 51,555.53 万元,均明显高于同期净利润水平,显示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现金的能力较强,公司经营业绩具有较好的现金流支撑。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扩大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的覆盖范围,公司加大了
供水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资本性支出较大,导致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
动净现金流量均为负数:报告期各期间,公司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分别为
-37,377.96 万元、-51,153.74 万元和-44,165.07 万元。
公司报告期内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参见本节“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分别为 876.19 万元、35,221.68 万元
和-3,494.84 万元。2012 年,公司在建工程投入较 2011 年有一定幅度下降,筹资
需求相应降低,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有较大幅度下降。2013 年,公司在银行间市
场发行 PPN 募集资金 7 亿元,因此 2013 年度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大幅增加,同
时也导致公司 2014 年的筹资需求相应降低,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出现较大幅度
下降。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一)最近三年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本性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资本性支出 金额
期间 主要科目 主要用途
(万元) (万元)
固定资产 884.80 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
2014 年度 49,366.76
在建工程 48,210.58 投资建设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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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271.37 土地使用权及各种软件投入
固定资产 589.61 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
2013 年度 52,734.81 在建工程 52,006.77 投资建设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
无形资产 138.44 各种软件投入
固定资产 1,609.32 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
2012 年度 44,539.75 在建工程 33,968.38 投资建设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
无形资产 8,962.06 土地使用权投入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投入规模加大。公司于 2009 年 5 月获得了南宁市
下辖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县城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公司
污水处理业务的经营区域扩大,为此,公司于 2009 年开始投资建设南宁市下辖
五县的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为适应南宁市城市不断发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污水
处理的建设规划要求,公司加大了南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力度,报
告期内的主要建设项目包括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和相关的污水管网工程。此外,为提高供水能力和管网覆盖范围,报告期内公司
还投资了陈村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和自来水管
道工程等项目。
上述水务设施建设投资为公司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打下
了良好的基础。

(二)未来可预期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在未来两到三年,公司重大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①目前除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外的在建工程的进一步投入,公司将利用自身积累以及长期贷款等方式取得上
述投入所需资金;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和投资计划安排,以自筹资金先行投资建设,募集资
金到位后,置换公司前期先行投入的资金,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
节募集资金运用”部分相关内容。


五、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一)南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公司提供了盈利稳步增长的空间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数据,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南宁市生产总值(GDP)分别为 2,211.51 亿元、2,503.55 亿元和 2,803.54,
GDP 增速分别为 13.5%、12.3%和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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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几年,作为我国大西南出海通道的枢纽、南部对外开放的重要城市以及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南宁市经济将会继续保持快速的增长,南宁市的工
业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人口将进一步增长,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需求以及污水
处理需求将继续增加,这为公司盈利的稳步增长提供了空间。

(二)水价上调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我国水价仍处于较低水平。随着我国水资源的供求矛
盾日益突出,通过水价杠杆调节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将成为未来水价改革的主要方
向,未来我国城市水价总体上将呈现上涨的趋势,公司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综合竞争实力
将得到显著提高,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将有所
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将显著增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供水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将增加,
公司盈利能力将逐步增强,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发展能力。


六、股东未来分红回报分析

(一)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
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规划具体要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所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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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以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为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其中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采用的利润分配方式。如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
分配股利。
(1)现金分红: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可供
分配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确
定。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具体
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如公司营业收入快速
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
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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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实施中期分红时,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意愿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要求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公司可适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
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
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以
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6、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实施计划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以后,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1)现金分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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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去三年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增长水平,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盈
利能力较强,公司本着回报股东的原则,每年对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同时
考虑公司仍处于发展阶段,需保留部分盈利用于项目投资,因此确定公司每年向
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各年度的具体现金分红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
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
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等情形,可供分配利润增加时,董事会可
以提出更高的现金分红比例。
(2)股票股利计划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听取所有股东对公司
分红的建议,接受股东的监督。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确定该现金分红比例的主要原因包括:
1、现金分红比例与公司现金流状况及财务结构相匹配
公司为采用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营的水务企业,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相对稳
定,公司业务经营可获得较为稳定的营业收入和持续的经营性现金流流入。因此
在持续正常经营情况下,公司未来具备向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分红回报的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及净利润(合并财务报表)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555.53 41,627.72 42,421.87
净利润 23,548.39 20,183.77 17,898.68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均大幅高于同期实现的净利润,
表明公司收益质量良好,能为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提供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水务行业具有资产建设投资较大、固定资产占比较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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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适应南宁城市发展需要,公司近年来加大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投
资,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借款规模均有所增加,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
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对较低。为保证公司保持稳健的资产负债结
构和偿债能力,应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合并财务
报表)情况如下: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3.66% 74.48% 74.78%
流动比率 0.52 0.71 0.34
速动比率 0.49 0.66 0.30

2、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
为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公司需要适时投资建设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
未来几年公司仍有较大规模的投资建设需要;此外,随着水务行业产业化、市场
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司在立足南宁市场的同时,也将采用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
进入异地市场以实现规模化发展。因此,考虑到公司未来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及资金需求量,制定 20%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说明,
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说明,保证
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安永华明对本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
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 60646608_H05 号《审阅报
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
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广西
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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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 201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安永华明审阅,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6,604,739,287 5,885,118,038
总负债 5,035,558,476 4,370,560,501
所有者权益 1,569,180,812 1,514,557,53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569,180,812 1,514,557,538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所有者权益较 2014 年末保持平稳。公司总负债
较 2014 年末增长 15.22%,主要系由于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分别发行短期融资
券和中期票据 25,000 万元和 45,000 万元。

2、合并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228,209,275 191,516,040
营业成本 119,653,989 105,808,640
营业利润 50,436,347 23,538,818
利润总额 64,032,546 45,765,170
净利润 54,623,274 39,085,8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4,623,274 39,022,69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43,375,102 20,345,684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121,830 102,168,15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7,683,747 -135,938,6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7,421,457 -100,280,949


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9.16%,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46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9.98%。收入和净利
润实现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的稳步增长。

公司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基本与上年同期持平,筹资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于公司在 2015 年一季度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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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7 亿元而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

3、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 1,81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3,400,614 21,798,213
水费违约金 213,737 171,02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8,152 255,298
利润总额影响数 13,596,199 22,226,352
所得税影响数 -2,348,026 -3,549,345
净利润影响数 11,248,172 18,677,006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2015 年 1-4 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均实现同比稳步增
长。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进行了相应调整,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业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价格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保持平
稳,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的调整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未出现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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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一、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

(一)发展目标
公司将抓住南宁市良好发展机遇,大力发展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不断巩固
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经营优势;在立足南宁
市场的同时,采用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进入异地市场以实现规模化发展;通过信
息化管理技术的应用,提升公司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努力使公司发展成为
跨区域经营的中西部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现代化水务公司。

(二)发展计划
1、加强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南宁市区域市场
为了满足南宁市城市发展需要,公司将加快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
步提高公司供水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主要完成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东
盟经济园区供水工程、南宁市三塘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
程等项目。公司建设目标为:至 2017 年,公司日供水规模达 147 万立方米,日
污水处理规模达 95 万立方米,不断扩大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的服务范围,进一
步巩固公司在南宁市城区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的经营优势。
2、异地市场开拓计划
为了大力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充分利用国家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机遇,公司将
适时通过新建、收购、BOT 等多种方式实行跨区域经营,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根据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市场开拓原则,公司收购计划的目标依次为:(1)
南宁市周边县镇的供排水设施或水务公司股权;(2)广西自治区内其他城市的
水务资产或水务公司股权;(3)以西南片区为突破口,进军中、西部地区水务
市场,并逐步向国内水务市场发展。
3、优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的业务模式
公司将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南宁市周边水务资源,使公司的水务市
场拓展至南宁市周边县镇水务市场。强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经营,充分挖掘资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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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控制运营和管理成本,为将来跨地区经营积累经验。
4、大力推进水务信息化建设
公司将通过实施信息化战略,使水务管理信息化程度达到国内同行业一流水
平。公司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为通过建立三大类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企业运营管
理效率。三大类信息化系统为:客户关系服务类子系统(包括客户报装系统、营
销抄表收费系统等)、生产管理类子系统(包括 ERP 供应链管理系统,生产调
度系统、服务热线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水质监测与评价信息系统、工程项
目管理系统、泵站远程监控系统等)和综合资源子系统(包括 OA 办公自动化系
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设备资产管理系统等)。随着管理水平
的提升,公司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结合起来,以适应未来企业的机制改
革、流程再造、组织架构要求,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集中、统一和高效地配置,
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5、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公司立足于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企业的内控管理体系,不断
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全面提升公司规划管理、投资决策、预算管理和日常经营管
理水平;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及时调整组织结构,提高组织运行效率;进一
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管理体系,
加大中层干部考核力度,逐步推行全员竞争上岗,真正形成“岗位靠竞争、收入
凭贡献”的竞争与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提升技术科研与创新能力
公司将坚持“科技兴司”战略,继续提升技术科研与创新能力。一是大力引
进或联合研发型人才,充实研发力量;二是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技术联盟,
增强行业内技术交流;三是加强与政府和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向国家有关政府
部门申请科研课题,并与国内知名高校共建科研基地,进一步扩大公司在行业技
术领域的影响力。
7、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是公司稳健快速发展的基石,公司将通过一整
套人才引进、培养与激励计划来确保公司人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同时,培育
员工“团结、创新、务实、优质、高效”的精神,使广大员工融入公司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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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才建设计划将始终以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为目标。


二、拟订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和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假设条件
公司实现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为:
1、本次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能够顺利实现,募集资金能及时到位;
2、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发生对公司经营不
利的重大变化;
3、公司业务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变化;
4、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环境处于正常发展状态,不会出现重大突变情形;
5、不会发生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
抗力因素;
6、汇率、利率等的变化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面临的主要困难
1、水务行业的固定资产建设投入较大、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公司实施上
述发展计划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目前公司资本实力仍较弱,仍需通过自身积累
和外部融资不断增强自身的资本实力。
2、公司对外开拓异地水务市场时,将可能遇到地方行政干预或地区壁垒等
情况,使公司跨地区市场开拓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上述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关系

公司制定的上述发展计划以主营业务为基础,是现有业务的拓展。上述发展
计划将全方位增强公司在供水、污水处理业务方面的实力,通过提高供水和污水
处理业务规模,以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上述发展计划的实施将促进公司主营
业务的稳健发展,使公司的业务结构更趋合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因此,公司制定的上述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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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实现上述目标的作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对于公司实现上述发展计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主要为了提高公司现有供水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
点,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大幅增加公司资本
实力,为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本次发行将为公司构
建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丰富公司的融资方式,这将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资
金融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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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4,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7已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投资项目 投资概算总额
投入金额 入金额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8 37,075.05 22.24 37,052.81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23,965.30 5,953.90 18,011.40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 5,036.63 - 5,036.63
偿还银行借款 27,000.00 - 27,000.00
合计 93,076.98 5,976.14 87,100.84

上述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为 93,076.98 万元,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已使用自
筹资金投入 5,976.14 万元,余下部分将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入。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和投资计划安排,继续以银行借
款或自有资金先行投资建设,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首先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并用于项目后续投资。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
所需,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解决。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情况
除偿还银行借款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
批或核准,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批复 环保批复 可研报告的批复 初步设计的批复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 南发改城市 南环建字 南发改城市 南发改城市
1
扩建一期工程 [2012]158 号 [2012]122 号 [2012]174 号 [2013]139 号


正式提交 IPO 申请财务基准日。
7

2013 年 6 月 24 日,南宁市发改委出具了《关于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南
8

发改城市[2013]139 号),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的投资概算总额由 33,707.28 万元(可研报告金
额)调整为 37,075.0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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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 南发改地区 南环建字 南发改环资 南发改环资
2
厂一期工程 [2007]12 号 [2010]1 号 [2011]46 号 [2012]24 号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 南发改城市 南环建字 南发改五象
3 -
水管道一期工程 [2012]110 号 [2012]98 号 [2012]2 号


(三)前次IPO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
自前次提交 IPO 申请以来,公司已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投资计划安排对前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陆续进行了投入,其中部分项目已经完工,不适合继续作为本
次重新申请 IPO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时,公司也根据自身的经营模式特点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认真分析,重新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了遴选。
公司前次 IPO 申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下:
序 计划投资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情况
号 (万元)
一、供水项目
该项目于 2011 年 2 月开工建设,并已于 2012 年 9 月投产运营,
南宁市陈村水厂二
1 11,154 后续还有部分配套工程在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
期扩建工程
实际总投资 8,277 万元。
该项目于 2011 年 5 月开工建设,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
南宁市 2010 年第一
2 2,295 目实际总投资 1,189 万元;管道随道路建设同步铺设,由于征地
批供水管道工程
拆迁等原因,目前道路建设进程相对滞后,导致项目进程滞后。
该项目于 2011 年 5 月开工建设,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
南宁市 2010 年第二
3 2,184 目实际总投资 586 万元;管道随道路建设同步铺设,由于征地拆
批供水管道工程
迁等原因,目前道路建设进程相对滞后,导致项目进程滞后。
二、污水处理项目
该项目于 2009 年 9 月开工建设,于 2011 年 9 月建成并投入试运
南宁市琅东污水处
1 24,648 行,该项目实际总投资 24,236 万元,并于 2012 年 9 月通过环保
理厂三期工程
验收。
南宁市三塘污水处
该项目于 2010 年 6 月开工建设,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
2 理厂及配套污水管 12,990
目实际总投资 16,473 万元,目前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
网一期工程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 16,128 该项目于 2011 年 4 月开工建设,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
3
理厂一期工程 (注) 目实际投资 19,724 万元,目前正在建设中。
该项目包含多条道路污水管道工程,自 2008 年 10 月陆续开工建
南宁市五象新区污 设,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实际投资 30,956 万元;管
4 49,526
水管网一期工程 道随道路建设同步铺设,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目前道路建设
进程相对滞后,导致项目进程滞后。
合计 116,992
注:南宁市发改委分别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2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
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环资[2011]46 号)和《关于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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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调整的批复》(南发改环资[2012]24 号),将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项目总投资概算调整为 23,965.30
万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申报 IPO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南宁市陈村水
厂二期扩建工程、南宁市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南宁市 2010 年第一批供水
管道工程和第二批供水管道工程已经全部或部分转为固定资产。其中,琅东污水
处理厂三期工程运营后,分别于报告期各期增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借款财务
费用和运营成本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固定资产折旧 1,071.14 1,071.14 267.79
财务费用 766.90 841.81 300.27
运营成本 1,465.95 1,361.30 485.98
合计 3,303.99 3,274.25 1,054.04

可见,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运营后,分别于 2012、2013 和 2014 年度增
加公司成本费用合计约 1,054.04 万元、3,274.25 万元和 3,303.99 万元。琅东污水处
理厂三期工程运营后,由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盈利能力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尚未
满足污水处理费价格上调条件,因此该项目的投产运营暂未直接对应污水处理业
务收入的增加。但考虑到公司系供排水一体化企业,供水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的
稳步提高是提供供排水一体化服务的保证,报告期内,公司总体净利润水平保持
了平稳增长。
根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南宁市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向公司支付
污水处理服务费,南宁市中心城区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
米。按此结算方式,未来公司新的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营后,污水处理量增加,将
直接带来收入的增长。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水务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国家一直重视并支持水务行业的发展。中央及各级
地方政府支持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一方面,国家支持供水设施建设,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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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人民生活和工商业用水需求;另一方面,国家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均提出
要不断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防治水污染和缓解水资源日益短缺。因此,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南宁市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将推动城市用水和城市污水

处理需求的不断增加
南宁市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和西南腹地的结合部,为广西自治区首府,是我国
大西南出海通道的枢纽和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近年来,南宁市的社会经济
及城市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数据,2009 年、2010 年、2011 年、
2012 年和 2013 年,南宁市生产总值(GDP)分别为 1,492.38 亿元、1,800.43 亿元、
2,211.51 亿元、2,503.55 亿元和 2,803.54 亿元,按可比价计算 GDP 增速分别为 15.0%、
14.2%、13.5%、12.3%和 10.3%。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及 2013 年,
南宁市市区户籍人口规模分别为 267.14 万人、270.74 万人、272.82 万人、274.55
万人和 279.73 万人,增长比例分别为 1.23%、1.35%、0.77%、0.63%和 1.89%9。
随着中国-东盟逐步形成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泛珠三角以及大西南区域合
作格局逐步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成为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区域之一,将打造
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南宁市经济发展面临良好的发
展机遇,这将推动南宁市城市用水需求和城市污水处理需求的不断增加。

(三)五象新区开发建设为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南宁市的城市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区域性国际城市功能明显提
高,城市基础设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根据南宁市城市发展
规划,五象新区将成为南宁市重点建设区域,规划中的五象新区核心区是一个功
能复合的城市中心区,也是一个以文化体育、行政办公为主,集居住、物流、休
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新区,五象新区的规划范围为西起良凤江控制绿地、
北至邕江、南临那马组团、东接邕宁老城区的 175 平方公里用地。
五象新区是南宁市实施北部湾战略的重要基地,也是南宁市城市南向扩展、
实施多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空间。随着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新区人口和用
水量不断增加,五象新区将成为未来公司业务重要的增长点。因此,在五象新区

9
数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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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投资建设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有利于为公司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
南宁市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南宁市城市用水需求的增加,
根据南宁市统计局的数据,南宁市城市供水总量从 2003 年的 26,351 万立方米增
长至 2012 年的 40,215 万立方米,年复合增长率为 4.81%。近年来南宁市面临良好
的发展机遇,南宁市地区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区域将不断扩大,以及社会
经济发展带来人口集聚,均将推动南宁市城市用水需求增加。根据《南宁市城市
供水专项规划﹙2008-2020﹚》,南宁市 2020 年供水量将达到 178 万立方米/日。
目前,公司供水能力为 131 万立方米/日,而 2013 年最高日供水量已突破 123.9
万立方米,现有供水能力接近瓶颈。在供水高峰期,南宁市各水厂基本满负荷运
行,部分地段供水水压偏低,供水能力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用水的需求。根据“城
市建设、供水先行”的原则,以及目前南宁市的供水现状,公司对供水设施进行
扩建改造,增加供水能力是必要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增加居民生活用水供水能力
24 万立方米/日,有利于公司扩大供水服务区域并提升售水量,增强公司持续发
展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是我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
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任务。2011 年 3
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提高城镇生活污水
和垃圾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 85%和
80%”;2012 年 4 月,《“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提出,到 2015 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5%;2013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加强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到 2015 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实现污
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5%。
近年来,南宁市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增加,城市污水排放量也相应增加。随
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和供水区域的扩大,公司有必要适时建设污水处理
设施,以满足城市区域扩大、人口增加而新增的城市污水处理需求,同时满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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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十二五”期间对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有关要求。另外,邕江是我国四大水系
之一珠江水系的上游,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保护邕江水系、改
善生态环境,保障下游广大地区的用水安全。
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成后,将使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增加 5 万立方米/
日,进一步提高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增强公司在南宁市城区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
化的经营优势,同时也对五象新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3、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
玉洞大道西起银海大道,东至龙岗大道延长线,中间与江北大道南延线、平
乐大道、五象核心区 1 号路、4 号路、龙岗片区 2 号路延长线等南北向主干道连
通,是五象新区重要的东西向主干道之一,是五象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交通枢
纽。
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是公司将业务范围延伸到五象新区的重要基础,
有利于公司供水业务的持续发展。在道路修建的同时铺建供水管道,是非常及时
和必要的,有利于减少道路二次开挖对周边群众的影响,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此
外,供水管道工程的投资建设相当于一般企业销售网络的建设,公司供水业务在
供水管网覆盖的服务区域内具有长期主导地位,这将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奠定基
础。
4、偿还银行借款
近年来,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较快,城区面积不断扩大,为延伸业务覆盖区
域,巩固和扩大业务市场,公司加大了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但由于融资渠道相对
单一,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进
行项目融资,导致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一直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有
一定偿债压力。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资产负债
率分别达到 74.26%和 73.6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0.52 和 0.49。
公司负债主要由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应
付债券构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合计金额为 80,279.62 万元,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合计金额为 266,920.39 万元,上
述负债均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
负债规模较大导致了公司支出的利息成本较高。2014 年,公司利息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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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7,561.65 万元,扣除资本化金额后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 13,325.40 万元,对
公司损益影响较大。
因此,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一方面有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另一方面,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后,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
1、项目概况
本项目系在河南水厂原有供水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和扩建。河南水厂位于
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始建于 1959 年,1964 年建成投产,历经三次改扩建。河
南水厂以邕江为水源,目前供水规模为 34 万立方米/日(其中包括 24 万立方米/
日生活用水和 10 万立方米/日低质工业用水)。项目投产后,河南水厂供水能力
将增加至 50 万立方米/日(其中包括 48 万立方米/日生活用水和 2 万立方米/日低
质工业用水)。
2、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净水工程、原水管工程及附属工程:原水管工程主要包
括新增原水输水管等工程;净水工程包括在现有的净水厂内进行改造及扩建,新
建絮凝沉淀池叠合清水池、气水反冲洗滤池、反冲洗泵房、送水泵房、回收水池
及废水处理系统等生产设施。此外,项目将对厂区原有加矾间、加氯间工艺设备
进行改造。
本项目净水工艺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加消毒工艺,属于国内成熟工艺,出厂
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各项指标。
3、项目的选址及拟占用土地情况
本项目在南宁市河南水厂内进行建设,厂内预留建设用地能够满足该项目建
设需要。公司拥有河南水厂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编号为南宁国
用(2010)第 543014 号、南宁国用(2010)第 545230 号,土地面积为 101,499.66
平方米和 1,614.33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4、项目概算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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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概算总
投资金额为 33,707.28 万元。2013 年 6 月 24 日,南宁市发改委出具了《关于南宁
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南发改城市[2013]139 号),
项目概算总投资金额调整为 37,075.05 万元,其中包括:工程费用 30,380.14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915.12 万元、预备费 1,664.76 万元、其他费用 2,115.02 万元。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投入 22.24 万元,剩余资金需
求 37,052.81 万元拟利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
5、项目进展
该项目已获得南宁市发改委《关于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项目建
议书的批复》(南发改城市[2012]158 号)、《关于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城市[2012]174 号)和《关于南宁市河
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南发改城市[2013]139 号)。
该项目已于 2013 年 9 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建设中。
6、环保情况
本项目已获得《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河
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环建字[2012]122 号)。
7、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投产后,河南水厂供水能力将增加至 50 万立方米/日(其中包括 48 万立
方米/日生活用水和 2 万立方米/日低质工业用水)。目前,公司生活用水第一阶梯
用水价格为 1.45 元/立方米,以此为基础测算,预计项目内部收益率为 10.02%(税
后),税后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10.00 年。

(二)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在五象新区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城市污水 5 万立方米/
日。本项目是公司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建设步伐而扩大发展污水处理业务
的重要项目。五象新区是南宁市城市规划中的一个全新城区,是南宁市新的行政、
文体、商业服务中心,五象新区的规划范围为:西起良凤江控制绿地、北至邕江、
南临那马组团、东接邕宁老城区的 175 平方公里用地。
本项目的建设将提高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增强公司在南宁市城区供水和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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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一体化的经营优势。同时,项目建设有利于配合政府积极发展五象新区,改
善五象新区生态环境,提高五象新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控制邕江污染,为城
市的不断发展提供服务。
2、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拟建设污水处理能力为 5 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综合
办公楼、门卫室、厂区道路以及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该项目的污水处理采用倒置 A2/O+化学辅助除磷工艺流程:污水—粗格栅—
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A2/O 反应池—二沉池—紫外线消毒渠—污水排放,该
处理工艺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常用的工艺,有成熟的运转经验。
该项目出厂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
的一级 B 标准。
3、项目选址及拟占用土地情况
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的龙岗大道与玉洞大道交叉路口。公司
已取得该项目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编号为南宁国用(2013)第
620506 号,土地面积为 63,899.69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类
型为出让。
4、项目概算总投资
根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初
步设计的批复》(南发改地区[2010]55 号)和《关于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
程初步设计调整的批复》(南发改环资[2012]24 号),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23,965.30
万元。其中包括:工程费用 13,539.01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8,519.89 万元、预
备费 1,102.95 万元、其他费用 803.44 万元。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投入 5,953.90 万元,剩余资金
需求 18,011.40 万元拟利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
5、项目进展
该项目已经取得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
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南发改地区[2007]12 号)、《关于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
厂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环资[2011]46 号)和《关于南宁市
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初步设计调整的批复》(南发改环资[2012]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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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已于 2011 年 4 月开始实施,目前正在建设中。
6、环保情况
该项目已经取得《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5
万 m3/d)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建字[2010]1 号)。
7、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南宁市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向公司支付
污水处理服务费,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 1.78 元/立方米。若运营后实
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60%,则该污水处理厂结算污水处理量按照
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60%计算;如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 60%,
则该污水处理厂结算污水处理量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计算。
按该项目 5 万立方米/日设计能力测算,预计满负荷运行后每年可新增收入
3,248.50 万元;按公司 2014 年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 54.55%测算,预计每年可带来
毛利 1,772.06 万元。

(三)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
1、项目概况
本项目系根据市政建设规划,在南宁市五象新区玉洞大道铺设供水管网。玉
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西起银海大道,东至龙岗大道延长线,与江北大道南延
线、平乐大道、五象核心区 1 号路、4 号路、龙岗片区 2 号路延长线等南北向主
干道连通,是五象新区重要的东西向主干道之一,是该片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交
通枢纽。项目规划总供水面积约为 175km2。
2、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拟沿玉洞大道(银海大道-龙岗大道延长线)北侧铺设总长约 17,612
米的供水管道,其中主管约 12,980 米,支管约 4,632 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铺
设 DN800 供水管道。
本项目拟根据不同的用水情况及条件选用不同的管材。其中,主管管材采用
球墨铸铁管,内壁采用水泥砂浆喷涂,降低内阻;过路管道采用螺旋焊缝钢管,
管内外壁均采用高分子涂料进行防腐。
3、项目选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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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玉洞大道,西起银海大道,东至龙岗大
道延长线。
4、项目概算总投资
根据《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南宁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批复》(南发改五象[2012]2 号),本项目概算总投资金额为 5,036.63 万元,其中包
括工程费用 4,091.50 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396.35 万元、基本预备费 359.03 万
元、其他费用 189.75 万元。
本项目投资拟全部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
5、项目进展
该项目已经取得南宁市发改委《关于五象新区玉洞大道(银海大道-龙岗大
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南发改城市[2012]110 号)和《关于
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
五象[2012]2 号)。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建设。
6、环保情况
该项目已经取得《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
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建字[2012]98 号)。
7、经济效益分析
该项目建成后,可提高南宁市城区供水稳定性,扩大公司供水范围,提高售
水量。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于公司当前供水价格测算,项目投资财务内
部收益率(税后)为 6.62%,税后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14.50 年。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供排水设施工程,供排水设施为公司从事供
水、污水处理业务的基础。基于水务行业特点,供排水设施同时具有地域辐射性
和资产排他性的特点,供排水设施建成之后,公司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内从事供
水或污水处理业务,且其他市场参与者很难进入该区域,所以供排水设施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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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完成后,意味着公司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占领了相关市场,为公司长期从事供水、
污水处理业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对公司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发行价格将高于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比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提
高。

(三)对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结构的影响
近年来公司投资建设供排水设施所需资金以借款为主,融资方式较单一,导
致公司近年来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大幅增加
公司的股东权益,减少公司负债,增加资产总额;在公司负债规模不发生大幅度
增长的情况下,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公司偿
债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周期,在项目建设期间,公司净资
产收益率将可能被稀释。项目投产后,公司供水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均有效提高,
服务区域不断扩大。其中,供水能力的增加和服务区域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公司售
水量不断增长,从而不断增加供水业务收入;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财税[2014]151 号)及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能
力的增加将持续增加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另外,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伴随南宁
市经济发展、城市区域的扩大以及人口规模的增长,公司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将
不断增加,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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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现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股利分配方案,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形下,公司红利的
分配以现金形式发放,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余额的 20%,但股东大会对当年分红另行作出决定的除
外。


二、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利分配均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严格遵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公司最近三年股利分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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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2012 年 6 月 14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 2011 年末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2,944.05
万元。
2013 年 6 月 24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 2012 年末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5 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3,238.46
万元。
2014 年 6 月 20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 2013 年末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4 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3,768.39
万元。
2015 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 2014 年末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按每 10 股派 0.73 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分配现
金股利 4,298.32 万元。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章程决定,如需改变,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采用的利润分配方
式。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
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
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可供分配利润以公司
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确定。董事会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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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
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第(五)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
露义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
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
持同步。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或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实施中期分红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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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
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并在提
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
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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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和投资者关系的管理
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
设立了专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机构,初步建立起了符合上市要求的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体系,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机构
负责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 许雪菁(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0771-4851348
电子邮箱 crystal@gxlcwater.com
传真 0771-4852458


二、重要商务合同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总资产 588,511.8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 151,455.75 万元,考虑到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行业特性,本公司于本节披露
的重大合同均为标的金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或虽未达到该标准但
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
1、南宁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1)2006 年 9 月 14 日,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国资委、南宁市建
设委员会、南宁市市政管理局联合与公司签署了《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
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将南宁市城区(含中国—东盟
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绿城水务。特许经营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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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开始三十年,即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36 年 9 月
13 日止。
(2)2012 年 5 月 18 日,南宁市政府与公司签署了《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
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进一
步明确了公司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及补偿机制。
(3)2015 年 2 月 28 日,南宁市政府与公司签订了《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
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根据污水
处理量与地方政府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2、南宁市下辖五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1)2009 年 5 月 21 日,宾阳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宾阳县县城污水处理特
许经营协议》,将宾阳县县城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年,即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39 年 5 月 20 日止。
2012 年 5 月 18 日,宾阳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宾阳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在宾阳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及补偿
机制。
2015 年 2 月 28 日,宾阳县政府与公司签订了《宾阳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根据污水处理量与
当地政府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2)2009 年 5 月 21 日,横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横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将横县县城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自协议
签署之日起三十年,即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39 年 5 月 20 日止。
2012 年 5 月 18 日,横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横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在横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及补偿机制。
2015 年 2 月 28 日,横县政府与公司签订了《横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根据污水处理量与当地
政府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3)2009 年 5 月 21 日,马山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马山县县城污水处理特
许经营协议》,将马山县县城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年,即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39 年 5 月 2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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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18 日,马山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马山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在马山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及补偿
机制。
2015 年 2 月 28 日,马山县政府与公司签订了《马山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根据污水处理量
与当地政府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4)2009 年 5 月 21 日,上林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上林县县城污水处理特
许经营协议》,将上林县县城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年,即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39 年 5 月 20 日止。
2012 年 5 月 18 日,上林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上林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在上林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及补偿
机制。
2015 年 2 月 28 日,上林县政府与公司签订了《上林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司根据污水处理量
与当地政府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5)2009 年 5 月 21 日,武鸣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武鸣县城污水处理特许
经营协议》,将武鸣县县城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自
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年,即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39 年 5 月 20 日止。
2012 年 5 月 18 日,武鸣县政府与公司签署了《武鸣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在武鸣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及补偿
机制。
2015 年 2 月 28 日,武鸣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与公司签订了《武鸣县
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公
司根据污水处理量与当地政府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确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

(二)购销合同
1、销售合同
(1)2006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与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签订了《供用水
合同》(合同编号:1075162)。双方约定本公司向用水地址为南武二级公路 71
号提供生活用水,供水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价格标准收取。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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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抄表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在抄表日起 15 日内结清
全部水费。
(2)2009 年 6 月 11 日,本公司与广西大学签订了《供用水协议书》(报装
编号:2009006335)。双方约定本公司负责供应符合国家水质、水压规定的自来
水,并按照南宁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依据贸易结算水表的计量记录计收
水费。公司应在每次抄表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结算水费,广西大学须在每次抄表
日起 15 天内结清全部水费。
(3)2012 年 3 月 20 日,本公司与武鸣县供水有限总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
(合同编号:2012-19-2D)。双方约定互相供水,互相供给的自来水价格按每平
立方米 0.76 元结算(不含水资源费);如供方所在地水价发生调整,则按调整后
生活用水价格 49%的比例浮动(供水价格均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价格调
整基金,如果之后政策再规定有其他价外附加费的,则按政策规定的价外附加费
标准支付给供方)。双方指定专人共同于每月 30 日抄表并签字确认当月的总水
量,需方于次月 15 日将上月水费转到供方指定账户。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4)2012 年 7 月 4 日,本公司与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
水合同》(合同编号:2012-29-3D)。双方约定互相供给的自来水价格按每立方
米 1.21 元结算;如果供方所在地水价发生调整,则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下
调每立方米 0.24 元的价格执行(自来水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价格基金,如果
今后国家政策规定有其他价外附加费的,则按国家规定的价外附加费标准支付给
供方)。双方指定专人共同于每月 30 日抄表并签字确认当月的总水量,需方于
次月 15 日将上月水费转到供方指定账户。合同有效期自 2012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8 日。
2、采购合同
(1)2010 年 4 月 22 日,本公司与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武鸣县、
上林县、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编号:
WWTG1)。双方约定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承担武鸣县、上林
县、马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设备采购、设备安装、测试、运输、安装调试
和试运行,合同价格为 4,288.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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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签订《宾阳县、横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
备供货、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编号:WWTG2),承包方为中国海外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体。双方约定承包方
按合同要求承担宾阳县、横县污水厂一期工程设备采购、设备安装、测试、运输、
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合同价格为 2,646.98 万元。
(3)2010 年 7 月 26 日,本公司与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签订了《琅东污水处
理厂三期工程污泥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CSW-LDW-201003)。
双方约定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向本公司供应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
工程污泥处理系统设备,合同价格为 2,196.50 万元。
(4)2010 年 7 月 26 日,本公司与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签订了《琅东
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后续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LCSW-LDW-201004)。双方约定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向本公
司供应琅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后续处理系统设备,合同价格为 2,859.50 万元。
(5)2010 年 9 月 29 日,本公司与威立雅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
国 OTV 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10CN01GTG5IWC5301 的《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土建、设备供货与安装、调试
及试运行合同》(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双方
约定威立雅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国 OTV 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第
六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按合同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土建、
设备供货与安装、调试及培训服务,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22,191.45 万元、美元 399.42
万元、欧元 210.07 万元。
(6)2011 年 3 月 2 日,本公司与江苏兆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塘污
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CSW-STW-201101)。双方约定
江苏兆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向本公司提供三塘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设备,合同总价款为 2,507.26 万元。
(7)2011 年 7 月 5 日,本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陈村水厂二
期扩建工程净水工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CSW-CC-201101)。双方约定
由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陈村水厂二期扩建工程的净水工艺设备,
合同总价为 2,18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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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3 年 11 月 19 日,本公司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罗赖污水提升泵站及出水压力污水管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BNW3X120002001)。双方约定由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本
公司提供罗赖污水提升泵站及出水压力污水管设备,合同总价为 2,328.00 万元。
(9)2014 年 6 月 19 日,本公司与南宁市共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螺旋
钢管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KWAD2G2014172)。双方约定由南宁市共利钢管制
造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螺旋钢管,合同总价为 2,081.03 万元。
(10)2014 年 7 月 7 日,本公司与广西川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河南水
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净水流程工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CSW-HN-201401)。
双方约定由广西川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
程净水流程工艺设备,合同总价为 3,883.08 万元。
(11)2014 年 8 月 1 日,本公司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球墨铸铁管
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GXYLG20141045-N)。双方约定由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
司向本公司提供球墨铸铁管,合同总价为 3,572.42 万元。
(12)2014 年 10 月 20 日,本公司与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签订
《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水泵、风机及阀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LCSW-HN-201402)。双方约定由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
水泵、风机及阀门等设备及备品备件,合同总价为 3,294.58 万元。

(三)借款合同
1、 国内银行借款合同
序 合同金额 担保方
业务类别 借款银行 年利率 借款期限 合同编号
号 (万元) 式
基准利率 2010/5/14-
1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2,000 4511602010M100002900 信用
(注 1) 2020/3/10
2010/5/14-
2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2,000 基准利率 4511602010M100002800 信用
2020/5/10
2010/5/31-
3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5,000 基准利率 604950127010005 信用
2020/5/30
2010/5/31-
4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6,000 基准利率 604950127010006 信用
2020/5/30
2010/5/31-
5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11,000 基准利率 604950127010007 信用
2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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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金额 担保方
业务类别 借款银行 年利率 借款期限 合同编号
号 (万元) 式
2010/5/31-
6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000 基准利率 604950127010008 信用
2019/5/30
2010/5/31-
7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000 基准利率 604950127010009 信用
2019/5/30
2010/6/28-
8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2,000 基准利率 4511602010M100004400 信用
2020/6/25
2010/10/27-
9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2,000 基准利率 4511602010M100006800 信用
2019/10/27
2010/10/28-
10 长期借款 工商银行 2,500 基准利率 2010 年(江南)字 0054 号 信用
2020/10/26
2010/11/17-
11 长期借款 工商银行 8,000 基准利率 2010 年(江南)字 0059 号 信用
2020/10/26
2011/1/4-
12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2,000 基准利率 4511602011M100000000 信用
2019/3/6
2011/1/4-
13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2,000 基准利率 4511602011M100000100 信用
2019/6/6
2011/1/4-
14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4,000 基准利率 4511602011M100000300 信用
2017/12/6
基准利率上浮 2011/1/4-
15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17,000 604950127011001 信用
5% 2019/1/3
9,000 2011/1/4-
16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基准利率 604950127011002 信用
(注 2) 2020/1/3
基准利率上浮 2012/3/15-
17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000 604950127112001 信用
10% 2019/3/14
基准利率上浮 2012/3/31-
18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3,000 4511602012N200000000 质押
10% 2015/3/31
基准利率上浮 2012/9/7-
19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000 604950127012014 信用
5% 2022/9/6
基准利率上浮 2012/9/19-
20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4,000 604950127012015 信用
5% 2022/9/6
基准利率上浮 2012/12/17-
21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900 604950123612004 信用
5% 2015/12/16
2013/1/8-
22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3,000 基准利率 604950123613002 信用
2016/1/7
2013/1/8-
23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3,000 基准利率 604950127013002 信用
2022/9/6
2013/5/21- 兴银桂桃源业务部(项目融资)
24 长期借款 兴业银行 10,000 基准利率 信用
2023/5/20 借字(2013)第 001
基准利率上浮 2013/5/21-
25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000 604950127013009 信用
5% 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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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金额 担保方
业务类别 借款银行 年利率 借款期限 合同编号
号 (万元) 式
基准利率上浮 2013/6/4-
26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3,000 604950123613003 信用
5% 2016/6/3
基准利率上浮 2013/7/19-
27 长期借款 招商银行 15,000 7710832113057 信用
5% 2015/7/18
北部湾银 2013/12/30- 北部湾银行贷字
28 长期借款 3,000 固定利率 6.15% 信用
行 2015/12/30 HT033013123001594 号
北部湾银 2013/12/31- 北部湾银行贷字
29 长期借款 3,000 固定利率 6.15% 信用
行 2015/12/31 HT033013123101595 号
5,000 基准利率上浮 自实际提款
30 长期借款 工商银行 2014 年(江南)字 0005 号 信用
(注 3) 10% 日起 10 年
2014/4/16-
31 短期借款 光大银行 6,000 固定利率 6.3% 790714040016 信用
2015/4/15
基准利率上浮 2014/5/5-
32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200 604950127114002 信用
10% 2024/5/4
基准利率上浮 2014/5/5-
33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2,500 604950127014009 信用
10% 2024/5/4
基准利率上浮 2014/6/23-
34 长期借款 华夏银行 10,000 NN1310120140001 信用
10% 2017/6/23
基准利率上浮 2014/6/30-
35 长期借款 交通银行 2,000 4511602014M100000600 信用
10% 2016/12/6
2014/7/15-
36 短期借款 光大银行 4,000 固定利率 6.3% 790714040022 信用
2015/7/5
基准利率上浮 2014/7/16-
37 短期借款 交通银行 5,000 4511602014MR00001200 信用
10% 2015/7/16
基准利率上浮 2014/9/29-
38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3,000 604950127014021 信用
5% 2024/5/4
基准利率上浮 2014/9/29-
39 长期借款 建设银行 11,000 604950127114003 信用
5% 2024/5/4
基准利率上浮 2014/9/29-
40 短期借款 民生银行 5,000 公借贷字第 ZH1400000166230 号 信用
10% 2015/9/29
邮政储蓄 2014/10/20-201
41 短期借款 5,000 固定利率 6.3% YYT2014101501 信用
银行 5/10/19
自实际提款
42 短期借款 中国银行 3,000 固定利率 6% 2014 年城中银贷字第 027 号 信用
日起 12 个月
1 年期存款基准
2015/2/16-
43 长期借款 兴业银行 20,000 利率上浮 3.4% 兴银桂绿金项融字 2015 第 001 号 信用
2025/2/15
(注 4)
注 1:上述表格中所述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注 2:2012 年 9 月 26 日,合同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实际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实际借款金额为 4,500 万元
注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实际借款金额为 3,400 万元。
注 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实际借款金额为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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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借款合同
(1)2007 年 8 月 13 日,本公司与南宁市财政局签署《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
力银行贷款南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江北片管网、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子项目再
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号:NZW07_001)。按合同约定,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转
贷给本公司总金额不超过 499,400 万日元,专门用于江北片区管网、琅东污水处
理厂二期子项目的土建、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有关费用(包括协力银行按贷款支
付额千分之一收取的手续费)。本贷款年利率为 0.75%,贷款期限为 40 年,含宽
限期 10 年。本公司首次偿还本金日为 2013 年 3 月 10 日,偿还金额为 8,188.26 万
日元;其余本金从 2013 年 9 月 10 日至 2043 年 3 月 10 日分 60 次偿清,偿还日期
为每年 3 月 10 日和 9 月 10 日,每次偿还金额为 8,186.86 万日元。另外,本公司
应按贷款余额向贷款人支付年率为 0.15%的转贷手续费,并承担一切汇率风险。
(2)根据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利用日本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变更
债务主体有关问题的批复》(桂财国际[2007]26 号),2007 年 8 月 13 日,本公司
与南宁市财政局签署《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广西供水项目子项目——
三津水厂一期工程转贷再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号:NZW07_002)。按合同约
定,南宁市财政局转贷给本公司总金额不超过 220,100 万日元,专门用于三津水
厂一期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及有关费用(包括协力银行按贷款支付额千分之一
收取的手续费)。贷款年利率为 1.7%,贷款期限为 30 年(贷款期限自 2000 年 3
月 28 日算起),含宽限期 10 年。本公司首次偿还本金日为 2010 年 3 月 10 日,
偿还金额为 5,368 万日元;其余本金从 2010 年 9 月 10 日至 2030 年 3 月 20 日分
40 次偿清;偿还日期为每年 3 月 10 日和 9 月 10 日;每次偿还金额为 5,368 万日
元。另外,本公司应按贷款余额向贷款人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年率为 0.25%的转
贷手续费,并承担一切汇率风险。
(3)2007 年 8 月 13 日,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银行于 1998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广西城市环境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以及《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城市环境项目”的
转贷协议》,《关于变更世界银行贷款南宁城市环境项目债务主体的请示》(南
财债[2006]71 号)和《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城市环境项目变更债务主体有关问
题的批复》(桂财债[2007]32 号)等文件,本公司与南宁市财政局签订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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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南宁城市环境项目”再转贷协议》。
按合同约定,南宁市财政局将世界银行提供的 300.15 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
和 3,307.12 万美元的贷款转贷给本公司,用于实施南宁城市环境项目。双方约定:
①信贷转贷期为 17 年,其中前 5 年为宽限期;本公司应就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
信贷本金按 0.75%的年利率每年分两次交付手续费,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 0.5%的
年利率每年分两次交付承诺费,应从 2003 年 11 月 5 日起每年分两次向债权人偿
还信贷本金(本公司成立前已由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每次偿还额为
信贷本金的二十四分之一,最后一次还清余额;信贷的还本付费按特别提款权计
算,以美元交付。②贷款期为 20 年,其中前 5 年为宽限期;本公司应就未提取
的贷款本金按 0.75%的年率向债权人交付承诺费,就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
金按《贷款协定》第 2.05 节条款所规定的适用利率向债权人交付利息;在宽限期
满后,从 2003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止,每年分两次按照《贷款协定》
约定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的还本付息按美元计算,以美元交付。同时,合
同中规定信贷和贷款所涉及的所有汇率风险由债务人承担。另外,本公司应向南
宁市财政局按贷款额度的 1.4%比例交付项目管理费。
南宁市财政局与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9 年签订《关于世界银行“南
宁城市环境项目”再转贷协议》。后因组建成立本公司,故原南宁市排水有限责
任公司本合同之权利义务由本公司所承继。
(4)2010 年 12 月 20 日,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银行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广西南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贷款协定》(贷款号 7898-CN)、
南宁市人民政府与世界银行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以及财政部
与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签订的《转贷协议》,自治区财政厅与南
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财政局签订的《再转贷协议》,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
市财政局与本公司就“广西南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下的“城乡污水处理
项目”签订《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南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辅助贷款协议》。
按照合同约定,南宁市财政局同意根据《项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世界
银行提供总额为 6,555 万美元贷款转贷给本公司,用于实施南宁城乡污水处理项
目。如因需要贷款在本项目的各个子项目内调整,则相应的本、息、费的计算以
调整后的金额计算。本贷款转贷期限为 25 年,其中前 5 年为宽限期;债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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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贷款协定》的规定,向世界银行支付一笔相当于贷款金额的 0.25%的费用(先
征费)。利率为与贷款币种相同的 LIBOR 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上可变利
差。
3、其他债务融资协议
2013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共 6 家投资人签订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定向发行 PPN 金额 70,000 万元,
发行时间为 2013 年 7 月 23 日,发行期限为 3 年期。

(四)建设工程合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订立时间 承包方 合同编号
号 (万元)
南湖竹排冲流域管网建设工程合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 08CN01GTG1NW 62,048.76
1 2008/4/21
同 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T1101 (万日元)

五象大道污水管工程建设工程施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
2 2009/10/28 2009 字 532 号 7,404.51
工合同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洞大道(银海大道——龙岗大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 GXLCWS-NN200
3 2010/1/5 13,167.67
道)污水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任公司

宾阳县、横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土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
4 2010/1/15 WWTC2 2,299.02
工程合同 建设公司
武鸣县、上林县、马山县污水处理
5 2010/1/25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WWTC-1 3,631.56
厂一期土建工程合同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五
6 武鸣污水管网一期工程合同 2010/3/12 WWSC1 5,338.35
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
7 横县污水管网一期工程合同 2010/3/17 WWSC3 2,368.32
程局有限公司

南宁市富乐西路(三期)、秀灵北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
8 路、东沟岭金川路、北湖路东三里 2010/12/10 2010 字 439 号 2,353.28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污水管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片区 1 号路、21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
9 号路、高速公路玉洞出口延长线污 2010/12/14 2010 字 410 号 2,068.87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管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象新区总部基地 I 标段污水管工 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
10 2010/12/29 2010-18-6A 3,383.22
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团公司
三塘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施工合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
11 2011/2/25 2011-05-01A 5,446.27
同 司
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
12 2011/7/8 2011-14-1A 6,628.82
施工合同 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1-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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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核心区 4 号路、7 号路、17 号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
13 路、商业大道及商业大道延长线污 2011/11/18 2011-18-1A 5,179.67
任公司
水管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南宁市江北片污水管网高新区(丰
达路、高新东三路、科园东十三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
14 2013/2/8 2013-02-1A 13,896.55
科园东十一路、可利大道、滨河路) 建设公司
污水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
15 程-边坡工程和原水超越管工程合 2013/9/22 2013-22-1A 2,559.57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同协议书

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
16 2014/1/24 (2014)048 15,222.55
程(净水厂)施工合同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江南流域亭江路污水干管
(含泵站)完善工程-五象污水提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
17 升泵站及亭江路(金象大道-江南 2014/5/4 2014-08-1A 4,941.57
任公司
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工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南宁市壮锦大道污水管工程《建设 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
18 2014/10/30 2014-14-7A 14,803.66
工程施工合同》 限公司

南宁市天雹水库至陈村水厂应急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
19 水源管道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 2014/12/19 2014-08-10A 7,125.12
任公司
合同
注:上述列表中的合同金额除有标注之外,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及仲裁,也不存在尚未了结或面临之
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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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声明



一、发行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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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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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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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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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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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经办资产评估师: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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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经办注册会计师: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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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经办资产评估师:




广西无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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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资料外,公司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作
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本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地查阅上
述备查文件,该等文件也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 9:00-11:00、14:30-16:30。


四、查阅网址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网址为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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