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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宏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8-31
股票简称:宏微科技 股票代码:688711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华山中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
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
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
配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7,825.9293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023.404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
的 20.543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7.5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88.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76.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18.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01.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价
格 27.51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
为 118.05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3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
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对重要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中的核心原材料芯片分别来自自研芯片和外购芯片,
其中自研芯片采用 Fabless 模式委托芯片代工企业生产,外购芯片主要采购英飞
凌等芯片供应商。发行人存在对芯片代工企业和外购芯片供应商依赖的风险,具
体包括:

1、公司自研芯片对芯片代工企业交付能力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芯片采用 Fabless 模式生产,即由公司自主设计并委托芯片
制造商生产,同行业公司中除斯达半导采用 Fabless 模式外,其余公司采用 IDM
模式。目前,公司的 IGBT 芯片主要由华虹宏力、Newport Wafer Fab Limited 负
责代工,公司负责提供 IGBT 芯片设计方案,由代工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硅片进
行芯片制造;公司的 FRED 芯片主要由华润华晶负责代工,公司负责提供芯片设
计方案以及硅片材料。

与采用 IDM 模式的芯片企业不同,公司不涉及芯片的制造,因此公司对华
虹宏力、华润华晶、Newport Wafer Fab Limited 等芯片代工企业供应交付能力存

4
在依赖的风险,如果公司主要芯片代工供应商产能严重紧张或者双方关系恶化,
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及时、足量供应,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对外购芯片供应商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的外购芯片主要采购自英飞凌等芯片供应商,
公司第一大客户台达集团指定从英飞凌采购芯片。报告期内,台达集团定制模块
中英飞凌芯片成本占台达集团定制模块成本比例分别为 50.02%、60.69%和
61.72%,芯片成本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外购芯片金额分别为 5,367.51 万元、6,200.62 万元和 5,954.98
万元,外购芯片占芯片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63.12%、61.75%和 46.38%,外购芯片
中从英飞凌采购的芯片金额为 4,159.39 万元,5,159.20 万元和 4,168.12 万元,占
外购芯片金额比例分别为 77.49%、83.20%和 69.99%,占比较高。

英飞凌既是公司芯片重要供应商,同时也是公司 IGBT 产品竞争对手,鉴于
国际形势的持续变化和不可预测性,公司可能存在英飞凌断供芯片的情形。如未
来公司无法从英飞凌持续采购芯片产品,且难以通过其他供应商采购芯片或利用
公司自研芯片进行替代,将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低的风险

从整体市场份额来看,目前国内功率半导体器件市场的主要竞争者仍主要为
国外企业,如英飞凌(Infineon Technologies)、富士(Fuji Electric)、三菱(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赛米控(SEMIKRON)、安森美(ON Semiconductor)等,
其占据了近 70%的市场份额,其中 2019 年全球 IGBT 模块市场份额前五位的企
业分别为英飞凌(Infineon Technologies)、三菱(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
富士(Fuji Electric)、赛米控(SEMIKRON)和威科电子(Vincotech),前五
大企业合计占据全球细分市场 68.80%的市场份额。公司在技术实力、产品系列
化和市场份额方面与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公司面临着国
内其他品牌企业(如斯达半导、士兰微等)的竞争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6,249.27 万元、25,972.09 万元、33,162.93
万元,各年度营业收入规模与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差距较大,如英飞凌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0.29 亿欧元、85.67 亿欧元,斯达半导


5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77,943.97 万元、96,300.30 万元。相比国
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整体业务规模较小,市场份额较低,根据 IHS Markit
数据,2019 年,行业龙头企业英飞凌在全球 IGBT 模块市场份额为 35.6%,国内
龙头企业斯达半导 IGBT 模块市场份额为 2.5%,根据 IHS Markit 数据推算,2019
年公司 IGBT 系列产品占全球市场份额的比例约为 0.45%;根据 Yole 数据测算,
报告期内,斯达半导 IGBT 系列产品销售数量占国内市场需求总数量比例分别为
4.79%、4.40%和 4.75%,公司 IGBT 系列产品销售数量占国内市场需求总数量比
例分别为 1.43%、1.47%和 1.81%。与国内外龙头企业相比,公司 IGBT 产品业务
规模和市场份额仍存在较大差距。

公司存在业务规模较小、IGBT 产品市场份额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
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自身经营管理、市场需求、技术研发等因素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或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公司盈利能力将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若竞争对手利用其品牌、技术、资金优势,加大在公司所处市场领域的投入,可
能对公司市场份额形成挤压,使得公司产品收入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销售规模
和盈利能力。

(三)下游行业应用领域集中度高,新能源领域占比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工业控制及电源行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79.47%、90.49%和 91.85%,行业集中度高。其中模块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分别为 65.47%、75.40%和 75.64%,按照应用领域划分,模块业务收入中工业控
制及电源领域收入占比分别为 95.45%、95.73%和 97.21%,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
领域收入分别为 46.39 万元、90.79 万元和 146.54 万元,占模块收入比例分别为
0.27%、0.47%和 0.59%,清洁能源领域收入分别为 642.50 万元、653.72 万元和
480.24 万元,占模块收入比例分别为 3.79%、3.36%和 1.93%。模块产品行业应
用领域较为单一,且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领域收入占比较小。

公司存在下游行业应用领域集中的风险。如果公司下游行业中工业控制及电
源行业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动,而公司不能按规划实现新产品应用领域的扩
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的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7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317 号文,同意江苏
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74 号批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8,493,334 股。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宏微科技”,证券代码“688711”;其中
20,234,041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宏微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江苏宏微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711


7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8,493,334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623,334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234,041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8,259,293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455,595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一)本次发行前后
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
微科技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509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933,698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
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8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27.10 亿元,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2,295.31 万元,且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33,162.93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套标准第二款内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9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7,387.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赵善麒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华山中路 18 号
电子元器件及电子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计算机
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IGBT、FRED 为主的功率半导体芯片、单管、模块和电源模
主营业务
组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 话 0519-85166088
传 真 0519-85162297
电子邮箱 xxpl@macmicst.com
董事会秘书 丁子文1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赵善麒。

本次发行后,赵善麒直接持有公司 17,52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927%。
赵善麒基本情况如下:

赵善麒,男,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为 21010619621105****,博士研究生学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1 年 10 月
毕业于吉林大学半导体专业,1991 年 10 月至 1993 年 11 月,任吉林大学博士后、

1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丁子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鉴
于丁子文先生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
丁子文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由丁子文先生(公
司副总经理)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待丁子文先生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正式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10
副教授;1994 年 1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北京电力电子中心副总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0 月任法国 INSA de Lyon 博士后;1995 年 11 月至 1996 年 1 月
任法国 INSA de Lyon 客座副教授;1996 年 2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北京电力电子中
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1 月任香港科技大学研究员;2000
年 2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美国 Advanced Power Technology, Inc 资深高级工程师、
技术转移部总监;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月任美国 Advanced Power Technology, Inc
中国区首席代表兼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宏电节能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启帆星执行董事;2006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公司
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 提名人
1 赵善麒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赵善麒
董事、董事会秘
2 丁子文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赵善麒
书、副总经理
3 刘利峰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赵善麒

11
4 李四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赵善麒
第二届董事
5 汤胜军 董事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6 肖海伟 董事 2020 年 8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惠友创嘉
第三届董事
7 温旭辉 独立董事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第三届董事
8 张玉青 独立董事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第三届董事
9 王文凯 独立董事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2021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董事会
换届选举,组成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与上述人员相同,任期三年,自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开始。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赵善麒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 提名人
1 罗实劲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第二届监事会
2 许华 监事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第三届监事会
3 戚丽娜 职工监事 2018 年 8 月 23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


2021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进行了监事会换届选举,组成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与上述人员相同,任期三年,
自第三届监事会会任期届满开始。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罗实劲为监事会主席。公司监事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公司现
有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


12
1 赵善麒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2 丁子文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3 刘利峰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4 李四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8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5 王晓宝 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6 薛红霞 财务总监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


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务与上述人员相同,上述人员将按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 6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学历
1 赵善麒 董事长、总经理 博士
2 王晓宝 副总经理 本科
3 刘利峰 董事、副总经理 硕士
4 俞义长 芯片研发总监 硕士
5 戚丽娜 监事、芯片研发经理 硕士
6 麻长胜 模块研发总监 本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 在公司任职或关 持股数量 限售期
序号 持股方式 持股平台
称 系 (万股) 限
1 赵善麒 董事长、总经理 1,752.4600 直接持股 - 36 个月
董事、董事会秘
2 丁子文 414.7200 直接持股 - 12 个月
书、副总经理
89.3200 直接持股 - 12 个月
3 刘利峰 董事、副总经理
10.0177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4 李四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0000 直接持股 - 36 个月


13
股东名 在公司任职或关 持股数量 限售期
序号 持股方式 持股平台
称 系 (万股) 限
11.1248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5 汤胜军 董事 - - - -

6 肖海伟 董事 - - - -

7 温旭辉 独立董事 - - - -

8 张玉青 独立董事 - - - -

9 王文凯 独立董事 - - - -

10 罗实劲 监事会主席 - - - -

11 许华 监事 16.3092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监事、核心技术人
12 戚丽娜 9.0727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13 薛红霞 财务总监 17.4163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124.4200 直接持股 - 12 个月
14 王晓宝 副总经理
9.7207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15 俞义长 核心技术人员 9.9907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126 麻长胜 核心技术人员 9.4507 间接持股 宏众咨询 12 个月

注:前述间接持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比例*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结果可能因
四舍五入等取整情况而存在误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宏众咨询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此之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宏众咨
询现持有公司 270.02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2.7415%,宏众咨询基本情况如
下:

成立时间 2012-06-20
执行事务 注册地
王晓宝 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合伙人 (主要生产经营地)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



14
营业期限 自2012年6月20日至无限期

股权结构

序号 类型 合伙人名称 出资占比 任职情况

1 普通合伙人 王晓宝 3.60% 副总经理

2 有限合伙人 姚天保 7.28% 实验室主任

3 有限合伙人 薛红霞 6.45% 财务总监

4 有限合伙人 许华 6.04% 监事、审计总监

5 有限合伙人 张景超 5.22% 芯片研发经理

6 有限合伙人 张海泉 4.60% 模块研发经理

7 有限合伙人 许春凤 4.44% 营销总监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长助
8 有限合伙人 戴超原 4.25%

9 有限合伙人 卢杨 4.25% 行政总监

10 有限合伙人 李四平 4.12% 董事、副总经理

11 有限合伙人 杨小春 3.78% 销售经理

12 有限合伙人 刘利峰 3.71% 董事、副总经理

13 有限合伙人 倪玉萍 3.70% 采购总监

14 有限合伙人 史帅领 3.70% 质量管理部总监

15 有限合伙人 俞义长 3.70% 芯片研发总监

16 有限合伙人 王成良 3.70% 模块制造部副总监

17 有限合伙人 麻长胜 3.50% 模块研发总监

18 有限合伙人 戚丽娜 3.36% 监事、芯片研发经理

19 有限合伙人 王毅 2.59% 电源事业部生产经理

20 有限合伙人 林茂 1.80% 高级产品工程师

21 有限合伙人 耿爱宾 1.59% 华东大区销售经理

22 有限合伙人 田慧 1.29% 销售内勤经理

23 有限合伙人 张正义 1.11% 高级研发工程师

24 有限合伙人 陈国康 1.11% 产品经理

25 有限合伙人 陈炳 1.02% 总裁办主任

26 有限合伙人 高夫强 0.92% 测试主管


15
27 有限合伙人 刘兆军 0.82% IT 工程师

28 有限合伙人 井亚会 0.74% 高级产品工程师

29 有限合伙人 俞明亮 0.74% 华南大区经理

30 有限合伙人 常亚龙 0.74% 模块制造部主管

31 有限合伙人 徐胜男 0.74% 招聘主管

32 有限合伙人 周其乐 0.74% 高级工艺工程师

33 有限合伙人 石彩云 0.74% 高级研发工程师

34 有限合伙人 张若鸿[注] - 模块研发主管

35 有限合伙人 滕正刚 0.74% 高级工艺工程师

36 有限合伙人 卢佳 0.74% 应用中心主管
应用中心高级 FAE 工程
37 有限合伙人 姜荇 0.74%

38 有限合伙人 王海俊 0.56% 销售部经理

39 有限合伙人 郑军 0.55% 高级研发工程师

40 有限合伙人 张斌 0.55% 研发工程师

合 计 100.00%

注:鉴于张若鸿于 2021 年 1 月离职,2021 年 1 月 4 日经宏众咨询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张若鸿将其持有的宏众咨询的出资额 3.5 万元以 14.88 万元转让给王晓宝。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部分内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387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2,462.3334 万股,为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本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
结构如下:




16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7,387.0000 100.00 7,825.9293 79.4564

1 赵善麒 1,752.4600 23.7236 1,752.4600 17.7927 36 个月
深圳常春藤新产
业优企股权投资
2 600.0000 8.1224 600.0000 6.0918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江苏华泰战略新
3 兴产业投资基金 501.0000 6.7822 501.0000 5.0866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深圳市惠友创嘉
4 创业投资合伙企 466.6000 6.3165 466.6000 4.7374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5 李福华 455.1200 6.1611 455.1200 4.6208 12 个月

6 康路 454.2200 6.1489 454.2200 4.6117 12 个月
江苏九洲投资集
7 团创业投资有限 416.4000 5.6369 416.4000 4.2277 12 个月
公司
8 丁子文 414.7200 5.6142 414.7200 4.2106 12 个月
深圳市汇川投资
9 335.3755 4.5401 335.3755 3.4051 12 个月
有限公司
常州宏众咨询管
10 理合伙企业(有限 270.0200 3.6553 270.0200 2.7415 12 个月
合伙)
11 徐连平 232.8200 3.1518 232.8200 2.3638 12 个月

12 艾红梅 205.0000 2.7751 205.0000 2.0814 12 个月
深圳市君汇投资
13 合伙企业(有限合 163.1745 2.2089 163.1745 1.6567 12 个月
伙)
14 吴木荣 157.5000 2.1321 157.5000 1.5991 12 个月
宁波清控汇清智
15 德股权投资中心 134.3000 1.8181 134.3000 1.3635 12 个月
(有限合伙)
16 王晓宝 124.4200 1.6843 124.4200 1.2632 12 个月

17 代新社 120.0000 1.6245 120.0000 1.2184 12 个月



17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18 刘利峰 89.3200 1.2092 89.3200 0.9069 12 个月

19 严献忠 80.0000 1.0830 80.0000 0.8122 12 个月
深圳市慧悦成长
20 投资基金企业(有 67.1500 0.9090 67.1500 0.6818 12 个月
限合伙)
21 李燕 57.5000 0.7784 57.5000 0.5838 12 个月

22 李建国 28.0000 0.3790 28.0000 0.2843 12 个月

23 耿亚琴 26.7000 0.3614 26.7000 0.2711 12 个月

24 李四平 20.0000 0.2707 20.0000 0.2031 36 个月

25 常东来 20.0000 0.2707 20.0000 0.2031 36 个月

26 韩安东 20.0000 0.2707 20.0000 0.2031 12 个月

27 廖接炎 19.9000 0.2694 19.9000 0.2020 12 个月

28 钱祥丰 18.2000 0.2464 18.2000 0.1848 12 个月

29 张爽 16.8000 0.2274 16.8000 0.1706 12 个月

30 陈海燕 15.6000 0.2112 15.6000 0.1584 12 个月

31 曹强 15.4000 0.2085 15.4000 0.1564 12 个月

32 邓勇伟 15.0000 0.2031 15.0000 0.1523 12 个月
南京道丰投资管
33 理中心(普通合 15.0000 0.2031 15.0000 0.1523 12 个月
伙)
34 许铎 10.0000 0.1354 10.0000 0.1015 12 个月

35 荣睿 10.0000 0.1354 10.0000 0.1015 36 个月

36 钱健 9.8000 0.1327 9.8000 0.0995 12 个月

37 陆宇英 6.9000 0.0934 6.9000 0.0701 12 个月

38 毛国政 5.0000 0.0677 5.0000 0.0508 12 个月

39 聂世义 5.0000 0.0677 5.0000 0.0508 36 个月

40 赵晨 1.5000 0.0203 1.5000 0.0152 12 个月

41 章科 1.3000 0.0176 1.3000 0.0132 12 个月

42 叶杏珊 1.2000 0.0162 1.2000 0.0122 12 个月


18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43 徐克强 1.2000 0.0162 1.2000 0.0122 12 个月

44 陈崇雷 1.1000 0.0149 1.1000 0.0112 12 个月

45 李峰 1.0000 0.0135 1.0000 0.0102 12 个月

46 卢潮涛 0.9000 0.0122 0.9000 0.0091 12 个月

47 周琳琳 0.7000 0.0095 0.7000 0.0071 12 个月
冠亚投资控股有
48 0.6000 0.0081 0.6000 0.0061 12 个月
限公司
49 张孝宪 0.6000 0.0081 0.6000 0.0061 12 个月

50 刘伟民 0.6000 0.0081 0.6000 0.0061 12 个月

51 陆青 0.5000 0.0068 0.5000 0.0051 12 个月

52 李祥华 0.3000 0.0041 0.3000 0.0030 12 个月

53 张立新 0.3000 0.0041 0.3000 0.0030 12 个月

54 袁媛 0.2000 0.0027 0.2000 0.0020 12 个月

55 徐碎英 0.2000 0.0027 0.2000 0.0020 12 个月

56 何显奇 0.1000 0.0014 0.1000 0.0010 12 个月

57 杜剑峰 0.1000 0.0014 0.1000 0.0010 12 个月

58 宣继涛 0.1000 0.0014 0.1000 0.0010 12 个月
深圳市富林天使
59 管理咨询有限公 0.1000 0.0014 0.1000 0.0010 12 个月

60 民生投资 - - 123.1167 1.2500 24 个月
民生证券宏微科
61 技战略配售 1 号集 - - 222.4428 2.2585 12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
62 93.3698 0.9480 6 个月
售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 - - 2,023.4041 20.5436 -
股)
总股本 7,387.0000 100.0000 9,849.3334 100.0000




19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赵善麒 17,524,600 17.79 36 个月
深圳常春藤新产业优企股
2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000,000 6.09 12 个月
伙)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
3 5,010,000 5.09 12 个月
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
4 4,666,000 4.74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李福华 4,551,200 4.62 12 个月
6 康路 4,542,200 4.61 12 个月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创业投
7 4,164,000 4.23 12 个月
资有限公司
8 丁子文 4,147,200 4.21 12 个月
9 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 3,353,755 3.41 12 个月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
10 2,700,200 2.74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合计 56,659,155 57.53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 2 名,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民生证
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成,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
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0
2、跟投数量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123.1167
万股,认购金额为 3,386.94 万元。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计划

2021 年 7 月 1 日,宏微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
售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宏微科技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并确定参与宏微科技战略配售员工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具体人员、持有份额等事宜。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为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数量为
222.4428 万 股 , 占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比 例 为 9.03% , 认 购 金 额 为
61,499,984.35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7 月 13 日

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 6,150.00 万元

21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有份额比例
(万元) 人董监高
1 赵善麒 董事长、总经理 4,625.00 75.2032% 是

2 俞义长 核心技术人员,芯片研发总监 500.00 8.1301% 否

3 薛红霞 财务总监 150.00 2.4390% 是

4 许华 职工监事 150.00 2.4390% 是

5 王晓宝 副总经理 125.00 2.0325% 是

6 丁子文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00.00 1.6260% 是

7 卢杨 行政总监 100.00 1.6260% 否

8 戴超原 董事长助理、证券事务代表 100.00 1.6260% 否

9 倪玉萍 采购总监 100.00 1.6260% 否

10 史帅领 质量管理部总监 100.00 1.6260% 否

11 荣睿 应用中心首席专家 100.00 1.6260% 否

合计 6,150.00 100.00% -

注:赵善麒、薛红霞、王晓宝、丁子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俞义长、许华、卢杨、
戴超原、倪玉萍、史帅领、荣睿为公司核心员工。

宏微科技资管计划的投资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该等人员
均与宏微科技签署劳动合同。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
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62.3334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7.5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118.05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27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23 元/股(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
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0 元/股(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7,738.79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02
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8,058.36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
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总计 8,058.36
其中:保荐与承销费用 6,096.49


23
审计及验资费用 886.78
律师费用 509.4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45.8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9.81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9,680.43 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5,888 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为 3,455,595 股,占发行总量的 14.03%。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34,659,418,000 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520.33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8,395,500 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422285%,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
认购数量 8,385,270 股,放弃认购数量 10,230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12,772,239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12,772,239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230 股。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
务 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
[2021]00001 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如下:“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
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衡专字[2021]01535 号)。上述主
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
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
资者注意。

二、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等情况,预计下游行业需求仍
将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

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36,615.65 万元至 38,617.79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61.96%至 70.8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367.11
万元至 4,803.8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3.17%至 156.48%;预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145.42 万元至 3,359.96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94.41%至 107.67%。

受下游客户产品需求快速增长及部分 IGBT 型号模块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实
现批量供货的双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要客户的 IGBT 模块销售收入均实现了不同

25
程度的增长,使得公司预计 2021 年度 1-9 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增长较快。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
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
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7417650889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15101040243670
支行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03004653377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51990236191020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27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
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宏微科技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
宏微科技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
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
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注册地址

电话 021-60453965
传真 021-60453965
保荐代表人 梅明君、范信龙
联系人 梅明君
联系方式 021-60453965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梅明君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曾参与或负责了兄弟科技
( 002562.SZ )、 安 科 瑞 ( 300286.SZ )、 图 南 股 份 ( 300855.SZ )、 洛 凯 股 份
(603829.SH)、科思股份(300856.SZ)企业 IPO 项目。曾负责 2015 年及 2020
年兄弟科技(002562.SZ)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7 年兄弟科技(002562.SZ)

29
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再融资项目。曾负责或参与东风科技(600081.SH)重大
资产重组项目、赤天化(600227.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
富的执行经验。

范信龙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曾参与或负责了图
南股份(300855.SZ)、科思股份(300856.SZ)、博瑞医药(688166.SH)、洛凯股
份(603829.SH)、腾龙股份(603158.SH)、华天科技(002185.SZ)等企业 IPO
项目。曾负责华东科技(000727.SZ)增发、澄星股份(600078.SH)配股及可转
债、华西股份(000936.SZ)可转债、华天科技(002185.SZ)非公开、格林美
(002340.SZ)非公开、圣阳股份(002580.SZ)非公开、2020 年兄弟科技(002562.SZ)
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
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执行经验。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31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常春藤、李福华、康路、九洲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
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担任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丁子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3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 5%以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宏众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如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在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离职后半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33
(3)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

(6)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
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最近一年新增持股 5%以上股东华泰战略、持股 5%以下股东南京道丰
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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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

(5)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
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最近一年新增持股 5%以上股东惠友创嘉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

(3)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
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荣睿、常东来、聂世义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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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
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持股 5%以下股东吴木荣、李燕及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韩安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
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36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深圳市惠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宁波清控汇清智德股
权投资中心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

(3)如果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0、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四平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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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
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持股 5%以下股东徐连平,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利峰、王
晓宝、戚丽娜、许华、薛红霞,核心技术人员俞义长、麻长胜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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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
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持股 5%以下股东汇川投资、自然人股东钱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
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公司/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
规定。

(3)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9
13、自然人股东赵晨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自然人股东钱祥丰、陆青、毛国政、李峰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5、除上述股东外,其他公司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
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


40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如下关
于稳定股价预案:

若宏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
发行人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发行人及本承诺函载明的相关主体应按本承诺函
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1)本预案增持的实施主体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
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发行人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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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
的,发行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非独立董事承诺:“在发
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 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

4)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
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
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
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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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
触发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
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 30%;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1)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增持发
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 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为稳定
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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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
持。

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
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
和(税前,下同)的 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发行人及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发行人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函并签署相关承诺。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
下终止:

① 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 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年度在本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4、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发行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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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股
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本人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
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
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
已转让的限售股。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
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
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后及时作出回购股份的
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
回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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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应在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
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提交股份购回方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
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
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
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
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
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
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
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
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
股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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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而募集基金投资项目产
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本次公开
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会被摊薄。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对填补回报提出措施如下:

1、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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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升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能力;

3、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竞
争力;

4、在募投项目扩大产能之外,拓展新产品业务领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积极回报股东;

6、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
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即期
回报的相关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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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如果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
公司新老股东可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如因国家财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
整后的数额为准。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
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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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
分配,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
明确意见,并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
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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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
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
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
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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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民生证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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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生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环球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衡会计师作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天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衡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赵善麒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股或者控制其他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
本人并没有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人及其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亲属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及附
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
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
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
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凡本人及其附属公司或者附属
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
业务,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上述商业机会完整让予公司。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
偿公司相应损失。

上述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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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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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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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
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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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
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
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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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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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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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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