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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泰生物:奥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3-24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
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
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3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3,904,145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2,497,021 股,占总股数的 23.1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33.67 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 101.92 倍(每股
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中“C27 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51.09 倍(截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T-3 日)),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行业监管及政策风险

1、行业监管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下的体
外诊断行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行业实行分类管理和生产许可制度,
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医疗器械生产地和消费地也将医疗器械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
业,实行严格的许可或者认证制度。公司体外诊断产品出口到其他国际市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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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符合进口国相关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满足我国以及进口
国行业准入政策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公司产品在相应市场上的销售将受到限制,
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政策变化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属于国家重点监管行业,各国对体外诊断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会对公司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报告期内
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在 98%以上。产品主要销往欧洲、亚洲、美洲等国际市场。虽
然目前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体外诊断产品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但随着国际
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未来若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体外诊断产品的进口贸易政策或
产品认证发生变化,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内医疗
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监管政策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3、欧盟新法规 IVDR 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情况造成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其中欧盟地区是发行人最主要的海外市场。发行
人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欧盟地区销售适用当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IVDD,
98/79/EC ) 。 2017 年 5 月 , 欧 盟 正 式 发 布 了 新 版 体 外 诊 断 医 疗 器 械 法 规
(IVDR,EU2017/746),转换期为 5 年,将于 2022 年 5 月起强制实行。新法规
IVDR 对 IVD 产品分类规则分类更为复杂、严格,导致产品重新分类后的注册周
期延长,注册费用提升。同时,新法规 IVDR 对制造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进
一步强调了制造商责任并加强了对产品上市后监管要求。新法规 IVDR 实施后,
将对发行人现有的 ODM 业务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对部分有能力继续作为“合法
制造商”的 ODM 客户来说,将面临更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监管要求;而对另有部
分自身规模较小,能力有限的 ODM 客户来说,可能无法继续满足作为制造商的
责任和义务,故考虑选择转换为进口商或分销商的模式与发行人合作。另外,还
有部分客户因其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不足,不能满足新法规 IVDR 的要求,无法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行业,逐步被市场淘汰。在新法规整体趋严的监管形势下,
ODM 客户是否能持续满足作为“合法制造商”的文件和体系等监管要求,或转换
为进口商或分销商后与发行人的合作模式是否能长期持续,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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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向境外医疗器械品牌商或生产商提供快速体外诊断试剂,外销收入
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公
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55%、99.19%、98.69%及 99.89%,
公司未来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海外市场的拓展情况。但由于外销业务受国家出口
政策、客户所在国家进口政策与经济状况、国际贸易环境、货币汇率及快速体外
诊断试剂市场竞争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对公司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
公司不能有效管理海外业务或者海外市场拓展目标无法如期实现,将对公司业绩
造成一定影响。

(三)ODM 业务模式的风险

公司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销售以 ODM 模式为主,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 ODM 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 11,306.65 万元、
15,708.27 万元、20,583.52 万元和 40,463.88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7.16%、85.28%、85.60%和 83.11%,占比超过 80%,自有品牌销售占比相对较
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受 ODM 模式风险变动影响较大,未来若公司主要 ODM
客户出现收入规模大幅下降、经营不善等问题,或者公司未来在产品质量、供货
能力等方面不能满足 ODM 客户的需求,将可能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对公司的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要经营资质申请和续期的风险

体外诊断试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自 2014 年以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颁布了《体
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
对体外诊断试剂研制、临床试验、产品注册及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须取得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书等许可证或执照,该等文件均有一定的
有效期。上述有效期满后,本公司需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审
查及评估,以延续上述文件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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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销售以外销为主,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医疗器械产品,国外质量
体系认证、产品注册认证的过程周期长、环节多,需要包括公司、客户、认证机
构及监管机构等多方的合作与配合,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若公司无法在相关
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将会影响公司市场开拓和自有品牌的销
售,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新产品研发及注册风险

公司专注于体外诊断行业中的 POCT 细分领域。该行业是体外诊断行业发展
最快的细分领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新产品研发具有投入大、研发周期长、
风险及附加值高的特征。随着 POCT 产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应用于医疗诊
断,市场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公司必须
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究开发新的产品。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取得美国 FDA(510K)产品注册 8 项、欧
盟 CE 产品认证 531 项(其中 20 项公告机构类认证,511 项自我声明类认证)、
加拿大 MDL 产品认证 40 项,澳大利亚 TGA 产品注册 4 项。目前公司欧盟产品
认证主要以风险等级较低的“其他”类产品的自我声明类认证为主,办理程序相
对简易,故取得的产品认证数量较多。剔除欧盟自我声明类产品认证,发行人取
得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认证数量较少。

未来公司开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所需的产品研发周期较长,一般需要 1
年以上,并且新产品研发成功后还必须经过产品标准审核、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体系考核、注册检测和注册审批等阶段后才能上市,新产品取得产品认证或产品
注册证书的周期较长。如果公司不具备较强的持续研发能力,无法应对产品认证
注册周期长但产品更新迭代快的特点,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新产品的研发、
注册和认证风险。

(六)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风险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公司新冠病毒抗体检测
试剂等相关产品市场需求量短期内大幅增加,因此 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公
司产品结构出现较大调整,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以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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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较去年同期,公司各类产品销售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较去年同期 2019 年 1-9 月较去年同期
产品类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毒品及药物
7,558.71 6.66 10,505.88 43.69 5,887.48 9.65 7,959.94 44.62
滥用检测类
传染病检测
99,579.85 87.73 8,158.70 33.93 50,395.16 82.64 5,915.07 33.16

其中:新冠病
90,851.27 80.04 - - 44,014.17 72.17 - -
毒产品检测
妇女健康检
2,479.48 2.18 2,028.40 8.44 1,856.16 3.04 1,506.41 8.44
测类
肿瘤检测类 631.83 0.56 883.92 3.68 478.89 0.79 702.58 3.94
心脏标志物
634.67 0.56 937.15 3.90 488.96 0.8 866.39 4.86
检测类
其他检测类 2,617.31 2.31 1,532.17 6.37 1,878.26 3.08 887.57 4.98
合 计 113,501.85 100.00 24,046.21 100.00 60,984.91 100.00 17,837.96 100.00
注: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数据已经审阅,未经审计

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公司新冠病毒抗体检测产品销量 2,643.62 万人
份和 6,166.63 万人份,销售额达 44,014.17 万元及 90,851.27 万元,对主营业务收
入贡献率分别达 72.17%及 80.04%,成为公司 2020 年主导产品。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1,019.32
万元及 113,567.41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240.69%及 370.58%;净利润
37,765.07 万元及 67,968.56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503.62%及 766.73%。在
剔除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公司 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17,005.14 万元及 22,716.14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分别
减少 905.21 万元及 1,417.41 万元,销售收入略有下降。新冠疫情导致的公司业
绩增长具有偶发性,未来业绩增长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1)此类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持续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疫情在全球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新型冠状病
毒检测相关产品的销量会有所下降;(2)随着疫情的发展,众多企业加入新冠
病毒检测市场,市场供给的增加,将导致新冠病毒检测产品的利润空间下降;(3)
国际贸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国际市
场销量可能大幅下降,从而影响公司在之后疫情持续期间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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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公司各类产品较去年同期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较去年同期 2020 年 1-9 月较去年同期
产品类别
变动金额 变动率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毒品及药物滥用检测类 -2,947.17 -28.05% -2,072.45 -26.04%
传染病检测类 91,421.15 1120.54% 44,480.09 751.98%
其中:新冠病毒产品检测 90,851.27 - 44,014.17 -
其他传染病检测 569.89 6.99% 465.92 7.88%
妇女健康检测类 451.08 22.24% 349.75 23.22%
肿瘤检测类 -252.09 -28.52% -223.69 -31.84%
心脏标志物检测类 -302.47 -32.28% -377.44 -43.56%
其他检测类 1,085.15 70.82% 990.69 111.62%
合 计 89,455.65 372.02% 43,146.95 241.88%

由于产能限制及下游客户需求的变化,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产品一定程度上
影响其他产品销售,其中报告期内收入主要来源的毒品及药物滥用类检测产品 2020
年 1-9 月及 2020 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26.04%及 28.05%,肿瘤类检测
产品同比分别下降 31.84%及 28.52%,心脏标志物类检测产品同比分别下降 43.56%
及 32.38%。传染病类检测产品(不含新冠检测)、妇女健康类检测产品和其他检
测类产品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仍有一定的提升。

公司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主要面向海外市场,受国外新冠病毒疫情爆发的影
响,海外原材料厂商可能会出现无法正常生产供应,新冠病毒检测类产品的订单
需求激增挤占其他检测类产品的需求,以及运输管控受限等情况,进而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尚不明确,客户对
发行人新冠病毒检测需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新冠疫情发展对公司未来业绩
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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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5 号),具体内容
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22 号)”批
准。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奥泰生物”,
证券代码为“688606”;其中 12,497,021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起上市交
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奥泰生物

(四)扩位简称:奥泰生物

(五)股票代码:68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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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3,904,145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50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497,021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407,124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48,866 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限售期限

杭州竞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49.5000 36 个月
杭州群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15.0000 36 个月
高飞 420.0000 36 个月
徐建明 345.6005 12 个月
上海文叶商务咨询服务合伙
189.0000 12 个月
企业(普通合伙)
陆维克 175.0000 12 个月
杭州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41.4145 36 个月
合伙)
杭州靖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05.0000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杭州海邦巨擎创业投资合伙
105.0000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姜正金 80.8083 12 个月
杭州海邦羿谷创业投资合伙
79.2238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傅燕萍 70.0000 12 个月
尹雪 41.9886 12 个月
宓莉 22.8788 12 个月
合计 4,040.4145 -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锁定期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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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45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554,113
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7.02%,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4.25%。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其中,“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
公司股票名义总价值。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3,904,145 股,发行价格为 133.67 元/股,
公司预计市值为 72.05 亿元。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3,376.51 万元、5,596.60 万元、
7,069.53 万元和 31,450.38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24,133.55 万元,不低于 1 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预计市值及财务指标能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


12
第三节 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Alltest Biotech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4,040.414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飞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4 月 1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9 日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银海街 550 号
住所
第 3 幢第 4 幢第 5 幢厂房
生产: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第二、三类 6840 体外诊断试剂;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非治疗性生物原料(抗原、抗体)、
体外快速诊断试剂、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食品安全检测试剂;批发、
经营范围 零售:农药残留检测试剂、体外快速诊断试剂;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
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奥泰生物专注于体外诊断行业 POCT 细分领域,主营业务为体外
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快速诊断试剂,包括毒
主营业务 品及药物滥用检测、传染病检测、妇女健康检测、肿瘤检测以及心
脏标志物检测等五大系列,广泛应用于临床检测、现场检测及个人
健康管理等领域,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
所属行业 体外诊断行业属于制造业(C)中的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
邮政编码 310018
联系电话 0571-56207860
传真号码 0571-56267856
互联网网址 www.alltests.com.cn
电子信箱 yanping.fu@alltests.com.cn
董事会秘书 傅燕萍


二、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杭州竞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冠投
资”)直接持有公司 23.18%的股份,杭州群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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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18.83%的股份,高飞直接持有公司 7.79%的股份,上述
三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49.8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1、竞冠投资


竞冠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名称 杭州竞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249.5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249.5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赵华芳
注册地和主要生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 451 号太古广场 1 幢 2601 室
产经营地
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基金),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济
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承办会展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成果转让:电子产品;经销: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赵华芳 1,187.0250 95.00
股权结构
高飞 62.4750 5.00
合 计 1,249.5000 100.00
项目 2020-6-30/2020 年 1-6 月 2019-12-31/2019 年度
最近一年一期主 总资产(万元) 1,250.05 1,250.05
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1,250.05 1,250.05
净利润(万元) 0.00 0.00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竞冠投资的主营业
务为投资管理,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没有其他业务发生。竞冠投资的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同行业,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2、群泽投资


群泽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14
名称 杭州群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015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1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高飞
注册地和主要生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 165 号金瑞大厦 1 幢 1103 室
产经营地
服务: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基金)、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
划、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承办会展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电子产品;经销: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高飞 710.50 70.00
股权结构
吴卫群 304.50 30.00
合 计 1,015.00 100.00
项目 2020-6-30/2020 年 1-6 月 2019-12-31/2019 年度
最近一年一期主 总资产(万元) 1,015.00 1,015.01
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1,015.00 1,015.01
净利润(万元) 0.00 0.00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群泽投资的主营业
务为投资管理,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没有其他业务发生。群泽投资的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同行业,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3、高飞


高飞,男,1974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身份证号码:3390051974********,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共党员。 1998 年 6 月进入艾康生物技术(杭
州)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发主管、研发经理、研发总监、研发副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 年 6 月
至 2014 年 6 月任杭州生物医药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杭州奥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三年。




15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 位 本届任职期间 董事选任情况
董事长、总经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1 高飞
理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会,提名人高飞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2 赵华芳 董事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会,提名人高飞
董事、副总经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3 陆维克
理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会,提名人高飞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4 裘娟萍 独立董事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会,提名人高飞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5 谢诗蕾 独立董事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会,提名人高飞
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均为高飞与赵华芳协商一致后确定,并由高飞提名。

(二)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 位 本届任职期间 监事选任情况


16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1 陈小英 监事会主席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会,提名人高飞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2 高跃灿 监事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会,提名人高飞
职工代表监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职工代表
3 钱芬芬
事 2023 年 11 月 22 日 大会
注: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均为高飞与赵华芳协商一致后确定,并由高飞提名。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3 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1 高飞 董事长、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22 日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 陆维克 董事、副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22 日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3 傅燕萍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11 月 22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2 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高飞 董事长、总经理
2 陆维克 董事、副总经理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关联关系
(万股) (%)
1 高飞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420.00 10.3952
2 陆维克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75.00 4.3312
3 傅燕萍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70.00 1.7325
合计 665.00 16.4589




17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 员、核心技
间接持股的非 在非自然人
序 职务、关联关 术人员及其 术人员及其
姓名 自然人股东名 股东中的持
号 系 近亲属间接 近亲属间接
称 股比例(%)
持有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
股权数量 股权比例
(万股) (%)
董事长、总经 竞冠投资 5.0000 62.4750 1.5463
1 高飞 理、核心技术 群泽投资 70.0000 710.5000 17.5848
人员 赛达投资 41.2896 58.3896 1.4451
2 吴卫群 高飞之配偶 群泽投资 30.0000 304.5000 7.5364
3 赵华芳 董事 竞冠投资 95.0000 1,187.0250 29.3788
4 陈小英 监事会主席 赛达投资 3.5368 5.0015 0.1238
5 高跃灿 监事 赛达投资 1.4147 2.0006 0.0495
合 计 -- 2,329.8917 57.6647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上述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尚处于有效存续期内的已发行债券,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债券的情况。

四、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赛达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8
(一)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名称 杭州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17 日
认缴出资额 2,020.2073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2,020.2073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街 550 号 2 幢 5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飞
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以上除证券、期货,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售
经营范围
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 高飞

赛达投资为公司员工的持股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发行人的股权,无其他
对外投资和经营性资产,未实际经营业务。

(二)出资情况

在发行人中的任职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情况
1 高飞 普通合伙人 834.1373 41.2896 董事长、总经理
2 郑孝君 有限合伙人 214.3500 10.6103 国内销售经理
3 吴彦俪 有限合伙人 214.3500 10.6103 销售总监
4 邵越水 有限合伙人 214.3500 10.6103 同舟生物副总经理
5 陈小英 有限合伙人 71.4500 3.5368 监事会主席、采购经理
6 王海剑 有限合伙人 71.4500 3.5368 研发项目经理
7 陈金树 有限合伙人 71.4500 3.5368 研发项目高级经理
8 熊登峰 有限合伙人 71.4500 3.5368 研发项目经理
9 张丽英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生产计划部经理
10 罗群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国际客服经理
11 李容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国际销售经理
12 潘月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产品设计经理
13 胡倩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生产部经理
14 邵黎明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进出口部经理
15 吴晓诚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研发技术部项目经理
16 祝明明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产品管理经理
17 高跃灿 有限合伙人 28.5800 1.4147 监事
合计 2,020.2073 100.0000 --


19
(三)限售情况

赛达投资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股东名称 数量 备注
数量(万股) 占比 占比 期限
(万股)
一、限售流通股
杭州竞冠投
自上市之日起
资管理有限 1,249.5000 30.93% 1,249.5000 23.18% -
锁定 36 个月
公司
杭州群泽投
自上市之日起
资管理有限 1,015.0000 25.12% 1,015.0000 18.83% -
锁定 36 个月
公司
自上市之日起
高飞 420.0000 10.40% 420.0000 7.79%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建明 345.6005 8.55% 345.6005 6.41% -
锁定 12 个月
上海文叶商
务咨询服务 自上市之日起
189.0000 4.68% 189.0000 3.51% -
合伙企业(普 锁定 12 个月
通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
陆维克 175.0000 4.33% 175.0000 3.25%
锁定 12 个月
杭州赛达投
自上市之日起
资合伙企业 141.4145 3.50% 141.4145 2.62% -
锁定 36 个月
(有限合伙)
杭州靖睿投
资管理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
105.0000 2.60% 105.0000 1.95% -
企业(有限合 锁定 12 个月
伙)
杭州海邦巨
自上市之日起
擎创业投资 105.0000 2.60% 105.0000 1.95% -
锁定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

20
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
姜正金 80.8083 2.00% 80.8083 1.50% -
锁定 12 个月
杭州海邦羿
谷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79.2238 1.96% 79.2238 1.47% -
合伙企业(有 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
傅燕萍 70.0000 1.73% 70.0000 1.3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尹雪 41.9886 1.04% 41.9886 0.7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宓莉 22.8788 0.57% 22.8788 0.42% -
锁定 12 个月
申银万国创 保荐机
自上市之日起
新证券投资 - - 44.8866 0.83% 构相关
锁定 24 个月
有限公司 子公司
网下限售股 自上市之日起
- - 55.4113 1.03% -
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4,040.4145 100.00% 4,140.7124 76.82%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其他社会公
- - 1,249.7021 23.18% 无限售条件 -
众股东
小计 - - 1,249.7021 23.18% - -
合计 4,040.4145 100.00% 5,390.4145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例
杭州竞冠投资
1 1,249.5000 23.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群泽投资
2 1,015.0000 18.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3 高飞 420.0000 7.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徐建明 345.6005 6.4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文叶商务
咨询服务合伙
5 189.0000 3.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普通合
伙)

21
6 陆维克 175.0000 3.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杭州赛达投资
7 合伙企业(有限 141.4145 2.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伙)
杭州靖睿投资
8 管理合伙企业 105.0000 1.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杭州海邦巨擎
创业投资合伙
9 105.0000 1.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10 姜正金 80.8083 1.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3,826.3233 70.99%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未参与战略配售。

八、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已与公司签署配售协议。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
448,866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获配比例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32%。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锁定期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5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3.6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101.9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72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31 元(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92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454.50 万元。

(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第
332C000116)。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500,000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804,545,000.00 元 。 发 行 费 用 不 含 税 金 额
161,278,093.75 元,扣除不含税金额后,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43,266,906.25
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 13,500,000.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1,629,766,906.25 元。

同时,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04,145.00 元,股本人民币
40,404,145.00 元,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8)
第 330ZC0246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
注册资本人民币 53,904,145.00 元,股本 53,904,145.00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23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6,127.81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11,352.91
2 保荐费用 1,415.09
3 审计费用及验资费用 1,939.43
4 律师费用 877.74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1.13
6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 费用 61.50
合计 16,127.81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164,326.69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5,489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48,866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32%。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5,153,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25565%,其中网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5,144,555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8,445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为 7,898,134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7,898,13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
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067 股,副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 3,378 股。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一期母公司及
合并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 332ZA11103 号)。致同认为,
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
332ZA09787 号);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332A000295 号)。相
关内容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正常,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
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主要资产负债结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21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 2021 年一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 25,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
长 269.16%;预计 2021 年一季度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25
东的净利润为 10,75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234.71%,业绩快速增长。前述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
成盈利预测。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
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201000270346945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下沙支行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19033401040018088
份有限公司 州下沙支行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
3301040160017308407
份有限公司 行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
571913632610701
份有限公司 沙小微企业专营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27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了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
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021-33388611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廖妍华 0571-85063071、张兴忠 0571-85063071

项目协办人:赵煦峥

其他经办人员:王祎婷、毛哲维、赵平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奥泰生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廖妍华和张兴
忠,具体信息如下:

廖妍华:执行董事,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04 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
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万隆光电(300710,SZ)IPO 项目、梅轮电
梯(603321,SH)IPO 项目。

张兴忠:副总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04 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
29
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光迅科技(002281,SZ)再融资项目。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竞冠投资、群泽投资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

31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自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
总股本的 5%时,本公司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
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高飞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2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
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
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33
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
本的 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赵华芳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


34
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
本的 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

(四)公司股东赛达投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35
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
伙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合伙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
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高飞的配偶吴卫
群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
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36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
本的 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徐建明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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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
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
本的 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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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陆维克承
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
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
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八)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傅燕萍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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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九)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文叶咨询、靖睿投资、海邦巨擎、海邦羿
谷、姜正金、尹雪、宓莉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
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
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40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后三年
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2、停止条件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
将停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1)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2)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41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
使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不符合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条件,则第
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
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
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
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自实施完毕一次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或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实施完毕一次稳定股
价措施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本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


42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
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在回购股票议
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后,公司将根
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应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及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单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
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
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或公司董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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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
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
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
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 3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
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现金
分红税后金额的 10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
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
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如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 100%,且增持公司股
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
事项按照将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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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稳定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票,至出现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时方可终止。

(六)相关责任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实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相关
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
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竞冠投资、群泽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实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本
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
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
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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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实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
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
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有关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
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
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
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350 万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
将会随之大幅增加,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由于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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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项目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
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具体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水平

为了加强市场开拓,公司计划在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
一方面公司拟建立完善的营销与服务体系,构建一个有特色的营销网络和服务平
台,以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在销售团队的建设
方面,公司坚持以建设专业型营销团队为目标,加强销售人员的系统化、专业化
的培训,使公司的销售人员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与行业应用知识,能够为客
户在增强品质与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切实具备为客户创造价值的
能力。通过上述措施以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提升收入水平。

(二)加强技术创新,保持竞争优势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合理,经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
加强。公司将在坚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增加产品
品种系列,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持续扩大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保持主导产品
的竞争优势,形成规模效益,实现良好的现金流回报。

(三)积极稳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
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
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丰富发行人的产品结
构,显著提升研发实力、运营能力、市场推广能力和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
者的回报能力。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
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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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
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
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推进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和管控风险。

(五)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草
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已对《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
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如下: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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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
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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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③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
额的。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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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
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
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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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
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在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
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
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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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
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五)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
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
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


53
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
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
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徐建明、吴卫群作出了《关于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
立性”之“八、关联交易”之“(七)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三)关于发行人股东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
确认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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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
已做出的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
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
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约的约束承诺等方面作出承诺并签署了承诺函,已就其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责任主体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5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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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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