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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7-29
股票简称:力鼎光电 股票代码:605118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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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录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 5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10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14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 16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6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18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4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 24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 2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26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 26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27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32
二、2020 年 1-6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 33
三、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 3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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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35
二、其他事项 .......................................................................................................... 3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8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3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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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

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
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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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
光电回购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
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
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承诺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承诺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
数的 25%。3、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
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诺人将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东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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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董事王雄鹰、吴德宝,高级管理人员陈蓉、严卓、王美华承诺:“1、
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
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
的 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
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
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
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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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监事徐金龙、陈兆竹、陈星权及离任监事陈春玲承诺:“1、自力鼎
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
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发行人间接股东厦门鼎豪、厦门鼎鸿创、厦门鼎顺、厦门德蔚、力鼎合伙承
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企业将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吴宝珍、吴蔚、王嘉楠、陈煜杰承诺:“1、自力鼎
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
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王嘉筠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监护人除外)管理本人间接持有
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
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前述承诺事项经其监护人王雄鹰、
肖云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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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承诺:“1、本公司作为力鼎光电的控股股东,将按照
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力鼎光电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力鼎光电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承诺。
2、本公司在持有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
本公司持股总数的 10%。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本公司在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事项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力鼎光电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时,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
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前述承诺事项与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符的,本公司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伊威达合伙承诺:“1、本企业作为力鼎光电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力鼎光电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承诺。2、本企业在持有
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
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企业持股总数的
20%。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3、本企业在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事项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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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企业实施减
持力鼎光电股份时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力鼎光电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5、若前述承诺事项与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不符的,本企业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
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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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
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
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
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
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3、控股股东单一
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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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
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
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10%,但不超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5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
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
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
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
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
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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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
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
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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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
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公司应当
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
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
薪酬的 10%。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
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
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若因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
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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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
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
况。5、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
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
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
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
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
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
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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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公司未
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
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
补救及改正情况。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
弃履行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人承诺:“若因保荐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1、本所为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力鼎光
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1、本所为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力鼎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
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法使用
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
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募集资金管理机制,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
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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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
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
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规模,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
增长。
公司将持续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
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达产和投入使用,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了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未来,
公司将继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具体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优势,不断提升技术研发能力,不断丰富产品种
类和完善产品质量;稳步推进生产流程优化、工艺及设备改造升级,提高生产效
率,降低运营成本;持续扩展国内和国外市场,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
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
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公司还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
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
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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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
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
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
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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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
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公司应当
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
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
薪酬的 10%。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
有公司本次发行之日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在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在股
票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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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应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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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
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仍有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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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在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
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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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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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
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9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23 号文批
准。股票简称“力鼎光电”,股票代码“60511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
计 4,1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30 日

3、股票简称:力鼎光电

4、股票代码:60511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550 万股(发行前总股本 36,45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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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

的合计 4,100 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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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Leading Optics Co., Ltd.

注册资本: 36,450.00 万元(发行前);40,550.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吴富宝

住 所: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 26 号 1 号厂房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27 日
光学仪器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
经营范围:
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 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 361028

电话号码: (0592)3136277

传真号码: (0592)3137588

公司网址: http://www.leadingoptics.com/

电子邮箱: stock@evetar.com

董事会秘书: 吴泓越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
吴富宝 董事长、总经理 2018-05-15 至 2021-05-14 - 187,437,519
王雄鹰 董事 2018-05-15 至 2021-05-14 - 28,980,511
吴德宝 董事 2018-05-15 至 2021-05-14 - 24,946,564
吴泓越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9-03-05 至 2021-05-14 - 57,386,607
覃一知 独立董事 2018-05-15 至 2021-05-14 - -
林峰 独立董事 2018-05-15 至 2021-05-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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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红 独立董事 2018-05-15 至 2021-05-14 - -
徐金龙 监事会主席 2018-05-15 至 2021-05-14 - 243,000
陈兆竹 监事 2018-05-15 至 2021-05-14 - 81,000
陈星权 职工代表监事 2019-07-30 至 2021-05-14 - 216,000
陈蓉 营销总监、副总经理 2018-05-15 至 2021-05-14 - 513,000
严卓 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2018-05-15 至 2021-05-14 - 324,000
王美华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018-05-15 至 2021-05-14 - 351,000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亿威达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27,337.50 万股,占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 75.00%。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富宝、吴泓越父子,其中吴富宝先生通过亿威达投资、

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等主体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51.4232%

股权,吴泓越先生通过亿威达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15.7439%股权,二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67.1671%股权。

吴富宝先生和吴泓越先生简历如下:

吴富宝先生:196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曾任厦门开元外贸公司业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厦门远东国际贸易公司
总经理助理,大连戴梦得粮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宝戴梦得股份有限公
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福州伊威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力鼎有限
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亿威达投资董事长,伊威达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鼎之杰
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欣立鼎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鼎豪执行董事,力鼎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富力或姆董事,厦门欣立鼎董事,海沧立鼎董事长兼总
经理,漳州亿威达董事长兼总经理,漳州力鼎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新区新立鼎董
事长兼总经理,高新区汇鼎董事长兼总经理,厦门云之拓董事长,上饶力鼎执行
董事兼经理,美国亿威达董事、CEO、CFO,厦门锐影董事长,以及本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吴富宝先生自 2001 年进入成像光学领域,潜心研究成像光学设计
技术,对光学镜头产品的设计研发有丰富的经验,主导了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开
发,其中“一种大通光高解析度变焦镜头”(ZL201410628191.6)获得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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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届厦门市专利奖三等奖,“大通光高解析度变焦镜头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获得 2017 年度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吴富宝先生带着“打造镜头的民
族品牌,成就光荣梦想”的使命感,于 2002 年创办了力鼎光电,有着丰富的从
业经验和企业管理实践,对成像光学领域的技术、产品和市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吴泓越先生:199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曾任力鼎有限销售工程师、光学设计工程师、技术支持课长,厦门鼎豪监事;

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45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4,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11%,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

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比例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比例(%) 锁定期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
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
27,337.50 75.00 27,337.50 67.42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
8,019.00 22.00 8,019.00 19.78 日起锁定
业(有限合伙)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
729.00 2.00 729.00 1.80 日起锁定
业(有限合伙)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
364.50 1.00 364.50 0.90 日起锁定
业(有限合伙)
3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4,100.00 10.11 —
合计 36,450.00 100.00 40,55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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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5,087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 273,375,000 67.42%
2 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190,000 19.78%
3 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90,000 1.80%
4 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45,000 0.90%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896 0.0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6 4,888 0.00%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7 4,512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8 4,136 0.00%
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3,760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10 3,384 0.00%
农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10 3,384 0.00%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64,594,960 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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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9.2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数量为 4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3,690 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365 股,网上投
资者弃购 70,531 股,合计 70,896 股,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
包销比例为 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8,048.00 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 38,048.00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所(2020)验字
D-002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2,471.65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1,8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74.53
律师费用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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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54.6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85.85
合 计 2,471.65
注:上述发行费用未包含增值税。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6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
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35,576.35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40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0 元(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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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
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华兴所(2020)审字 D-003 号审
计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华
兴所(2020)审阅字 D-002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附录、招
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
表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较上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年度末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57,450.79 57,373.33 0.14%

流动负债(万元) 9,039.65 17,376.64 -47.98%

总资产(万元) 81,585.29 81,438.37 0.1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3.30% 21.72% -8.4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3.87% 23.98% -10.1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70,049.02 61,701.81 13.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92 1.69 13.5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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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较上年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 20,919.38 22,891.25 -8.61%

营业利润(万元) 9,544.78 9,707.09 -1.67%

利润总额(万元) 9,660.68 10,536.98 -8.3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346.76 9,204.52 -9.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7,497.51 7,992.21 -6.19%
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5 -8.40%
扣 除 非 经 常性 损益 后 的基 本 每股收
0.21 0.22 -6.50%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67% 19.08% -6.41%
扣 除 非 经 常性 损益 后 的加 权 净资产
11.38% 16.57% -5.19%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5,183.76 9,471.56 -45.27%

每 股 经 营 活动 产生 的 现金 流 量净额
0.14 0.26 -46.15%
(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0 年 1-6 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资产质量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81,585.29 万元,较 2019 年末增加

0.18%,资产规模保持稳定。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70,049.02 万元,

较 2019 年末增加 13.53%,主要系 2020 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所致。公司流动

负债为 9,039.65 万元,较 2019 年末下降 47.98%,主要系 2020 年上半年银行短

期借款为零,较 2019 年末减少 6,900.00 万元。

2、经营成果情况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0,919.38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下降 8.61%,

主要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所致;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利润与 2019 年同期基

本持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为 7,497.51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分别下降 9.32%和 6.19%,主要

系 2019 年同期收到的上市补助和物料赔偿款较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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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情况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183.76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下降 45.27%,主要原因系存货增加后,支付给原材料供应商的款项增加,

以及退回漳州厂区工程保证金所致;2020 年 1-6 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2,224.40 万元,2019 年同期为-14,269.87 万元,主要系购买固定资产、

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较 2019 年同期有所下降;2020 年 1-6 月,公司筹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990.19 万元,2019 年同期为-1,314.53 万元,主要系公司

归还短期借款 6,900.00 万元所致。

三、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处于正常发展状态,公司业务经营情

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

情况基本保持一致。故发行人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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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

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厦 门 自贸
35150198040100001819 15,000.00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
试验区分行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80118900000610 15,578.97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
新阳支行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592903041310503 5,763.37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厦门分行
注:包含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765.99 万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志锋、杨洪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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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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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

表、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外,本公司

未召开其它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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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 6021

传真: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傅志锋、杨洪泳

项目协办人:曾弘霖

项目组成员:王水根、郑珺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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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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