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4-26
股票简称:新日股份 股票代码:60378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 501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崇舜、陈玉英夫妇以及张崇舜控制的公司股东江苏舜
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德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赵学忠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崇舜、陈玉英、赵学忠还出具承
诺:除上述锁定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公司股东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应明确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
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
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向投资者介
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
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
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
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
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20%;
(2)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回购情形,则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资金金额
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会计年度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继续出现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措施。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
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股东张崇舜、陈玉英以及舜德投资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张崇
舜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新日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
不高于新日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合计总额的 20%;如果单一
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增持情形,则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
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合计总额
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下一会计年度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继续出现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措施。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完回
购及增持义务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新日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
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买入情
形,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应将出具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6、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按照上述顺序实施。上述措施实施过程中,如
果公司股价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后续相应措施不再继续实
施。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的补救
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达
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将有权将控股股东通知的
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
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
司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该等人员通
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款、应付现金分红(包括其所控
制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个交易日
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的价格将按照本次发行价
格并加算本次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崇舜和陈玉英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个交易日内,
本人将依法购回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的价格将按
照本次发行价格并加算本次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张崇舜、陈玉英、舜德投资以及赵学忠分别承诺:在持有公司的
股份锁定期届满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年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遇
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减持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情况如下:
持股数
股东名 持股比例
(万 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是否减持 减持价格 减持方式
称 (%)
股)
张崇舜 9,282.01 60.67 每年减持不超过总股本 10% 采用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
陈玉英 1,989.00 13.00 每年减持不超过总股本 10% 不低于本
价交易系统、
赵学忠 1,989.00 13.00 每年减持不超过总股本 10% 次发行价
大宗交易系

统或协议转
舜德投资 2,039.99 13.33 每年减持不超过总股本 10%
让等方式
若公司股东张崇舜、陈玉英、舜德投资以及赵学忠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
届满的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
应做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本次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其以现金方式补偿给
公司。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障公司填补措 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
投票权)该等议案。
5、若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全力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
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财务审计报告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定价依据,主要产品的生产、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定价依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
务数据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综合行业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年度业绩
良好,与 2016 年度相比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423 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10
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新日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78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4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1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1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XINRI E-VEHICLE CO., LTD.
注册资本:15,3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 501 号
经营范围: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
观光敞车及其零部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的制造及其零部件
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动自行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话:0510-88109915
传真:0510-88109915
电子邮箱:dongshihui@xinri.com
董事会秘书:王晨阳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期起止日期及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本届任期 持股比例
60.67%,同时通过
持有舜德投资
1 张崇舜 董事长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93.70%的股权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2 陈玉英 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13%
3 赵学忠 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13%
通过持有舜德投
4 林筱诚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资 0.5%的股权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通过持有舜德投
5 李青 董事、工程技术中心总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资 0.5%的股权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通过持有舜德投
6 王晨阳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资 0.5%的股权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7 沈大龙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8 陆金龙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9 马贵龙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10 潘胜利 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2 月-2019 年 6 月 -
通过持有舜德投
11 成科 监事、审计监察部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资 0.15%的股权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2 冯安平 监事、审计监察部高级经理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
通过持有舜德投
13 范来生 财务负责人 2016 年 6 月-2019 年 6 月 资 0.5%的股权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张崇舜控制的舜德投资持有公司 13.33%的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张崇舜,实际控制人为张崇舜和陈玉英夫妇,其基本情况
如下:
张崇舜:1969 年 8 月出生,现任公司董事长,任中国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
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副理事长、锡山电动车协会会长、无锡市锡山区企业家
协会副会长,担任无锡市人大代表。曾荣获“2003 年度无锡市劳动模范”、“2006
年度无锡市十佳青年企业家”、“2008 年度无锡市优秀民营企业家”、“上海世博会
世博城市之星”等称号。
陈玉英:1969 年 8 月出生,现任公司董事。2010 年荣获“上海世博会世博
城市之星”称号。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张崇舜持有公司 60.67%的股份,同时,张崇舜控制
的舜德投资持有发行人 13.33%的股份。股东陈玉英持有公司 13%的股份。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张崇舜和陈玉英夫妇,合计控制本公司股份 87%。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5,3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100
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万股) (%) (万股) (%) (月)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张崇舜 9,282.01 60.67 9,282.01 45.50
2 陈玉英 1,989.00 13.00 1,989.00 9.75
3 赵学忠 1,989.00 13.00 1,989.00 9.75
4 舜德投资 2,039.99 13.33 2,039.99 10.00
小计 15,300.00 100.00 15,300.00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 社会公众股 -- -- 5,100.00 25.00 无
合计 15,300.00 100.00 20,400.00 100.00 -
注: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细锁定安排参
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股份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 50,759 户,持股数量前
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张崇舜 92,820,100 45.50
2 舜德投资 20,399,900 10.00
3 陈玉英 19,890,000 9.75
4 赵学忠 19,890,000 9.75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2,316 0.0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6 16,299 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7 12,677 0.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8 10,866 0.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财富资本-工商银行-银华财富资本
9 8,666 0.00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10 7,244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1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6.0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5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发行 4,5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 102,316 股,包销比例为 0.20%。
发行市盈率:
17.22 倍(每股收益按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7 倍(每股收益按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1,059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50 号《验资
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费用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59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0.00
律师费用 2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 500.00
每股发行费用为:0.74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27,269.0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95 元/股(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652 元/股(按本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7 年、2016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153,658.98 139,831.54
负债合计 98,831.81 86,538.19
股东权益合计 54,827.17 53,293.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54,827.17 53,293.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58 3.48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53,352.02 43,482.79
营业利润 717.24 730.03
利润总额 1,827.50 1,583.54
净利润 1,533.82 1,063.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33.82 1,156.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590.14 343.02
损益)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02 0.07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86 0.02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4% 2.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09% 0.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62.84 6.5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77 0.00
注:相关财务指标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本计算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主要财务数据,上述数据均未
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7年3月末资产总额较2016年末增加13,827.44万元,增幅为9.89%,主
要是一季度销售收入增加使得货币资金、应收票据等增加所致;公司2017年3月
末负债总额较2016年末增加12,293.62万元,增幅为14.21%,主要是应付账款、预
收账款等增加所致;公司2017年3月末所有者权益较2016年末增加1,533.82万元,
增幅为2.88%,主要是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公司2017年1-3月营业收入53,352.02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加9,869.23万元,
增幅为22.70%,主要原因系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上升。公司2017年1-3月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3.82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加376.83万元,增幅为
32.57%,主要原因系电动自行车销售收入上升及子公司湖北新日享受高新企业所
得税优惠造成所得税费用下降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保持稳定。此
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7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综合行业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业
绩良好,与 2016 年同期相比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本公司分别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
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
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065070104000679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凌、孙昭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
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10302642920999995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凌、孙昭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
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06507010400066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凌、孙昭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李凌、孙昭伟
联系人:李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
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6 日
附件: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31
32
33
34
35
36
3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盖章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