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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12-21
股票简称:利通电子 股票代码:60362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特别提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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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 4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4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6
(三)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承诺................................................................. 8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2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7
(六)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0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 20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 2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22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2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 22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23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 24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24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1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31
二、其他事项 ..........................................................................................................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3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33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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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
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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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张德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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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发行人自该事项发生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
施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
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生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实
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其中,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发行人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
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
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尚未
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
义务。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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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

(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 5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
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③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将回购股票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④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的条件尚未消失,
则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股票实施情况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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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
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
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4)信息披露

义务方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关于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
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
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
萍、邵培生、史旭平及公 行本人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杨 冰 、施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佶、刘军君、吴开君 责任。

(三)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
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
形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本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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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 20 日本公司股
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
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②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
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邵树伟,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
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①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
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向公司提供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
间等回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本人应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
规情形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回购。对于公司股东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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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售股份,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否
则本人将回购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

③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④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⑥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
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本人需根据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①国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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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国金证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③因国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国金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④上述承诺内容系国金证券真实意思表示,国金证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国金证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
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对
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
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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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利通电子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
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
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 20%;
②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
量的 40%;③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
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
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
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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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
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
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
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
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
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
的增持或减持。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德峰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
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
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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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
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
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
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未来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4)如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
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
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
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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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
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
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3、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未来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
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4)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

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

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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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
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

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

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4、智巧投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若在满足股票锁定期满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若本合伙企业计划未来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

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
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合伙企业
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本合伙企业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

上将充分考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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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本承诺进

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伙企业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
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此前所出具的
任何声明或承诺内容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承诺内容为准,同时如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
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若本公司
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
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
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
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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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
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2)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接
受公司的分红;

(3)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已作出的涉及现金补偿承诺,则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公
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
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予以赔偿;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
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本人完全消除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
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2)发行人监事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作出了相
关承诺,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
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
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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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
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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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1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8 号”文
批准。股票简称“利通电子”,股票代码“60362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合计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12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利通电子

4、股票代码:60362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
的合计 2,500 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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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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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Lettall Electronic Co.,Ltd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发行前);10,0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邵树伟

成立日期: 1980 年 11 月 25 日
液晶显示屏及部件、金属结构件、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件、专
用设备、电子产品、工模具、半导体、五金产品、水暖器材、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通用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经营范围:
分布式光伏发电;环境质量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用于液晶电视等液晶显示领域的精密金属结构件、电子元器件的
主营业务:
设计、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 金属制品业(C33)

住 所: 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邮政编码: 214241

电话号码: 0510-87600070

传真号码: 0510-87600680

公司网址: www.lettall.com

电子邮箱: zqb@lettall.com

董事会秘书: 施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量(万股) 股情况
邵树伟 董事长/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4,841.40 注1
邵秋萍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1,200.00 -
杨冰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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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佶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70.00
刘军君 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 注2
白建川 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 -
林雷 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 -
乐宏伟 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 -
李远扬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2019 年 12 月 - -
张德峰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500.00 -
钱旭 监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 注2

李勇 监事 2016 年 11 月-2019 年 12 月 - 注2

冯朔 监事 2017 年 3 月-2019 年 12 月 - 注2

邵钧 监事 2017 年 3 月-2019 年 12 月 - -
史旭平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100.00 -
吴开君 财务总监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17.00 注3
注 1:邵树伟直接持有利通电子 4,841.40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 64.55%,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利
通电子 163.50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 2.18%;
注 2:刘军君、钱旭、李勇、冯朔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利通电子分别为 7.5 万股、7.5 万股、5 万股
和 3 万股,分别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 0.10%、0.10%、0.07%、0.04%;
注 3:吴开君直接持有利通电子 17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 0.23%,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利通电
子 3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的 0.04%。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邵树伟,本次发行前邵树伟直接持有公司 64.55%的股权,
通过智巧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2.18%的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和史旭平,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
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8.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邵树伟本次发行前通过智巧投
资间接持有公司 2.18%的股权;本次发行前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和史旭平直
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90.18%的股权,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
他有争议的情况。

邵树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201061974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邵秋萍,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20223198008******,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
中星湖滨城,邵秋萍女士现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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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培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20223194910******,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
徐舍镇;

史旭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20223198109******,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
中星湖滨城,史旭平先生现为发行人副总经理。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500万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具体
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类别
(股东名称) 锁定期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邵树伟 4,841.40 64.55% 4,841.40 48.41% 3年
2 邵秋萍 1,200.00 16.00% 1,200.00 12.00% 3年
3 张德峰 500.00 6.67% 500.00 5.00% 1年
4 邵培生 458.60 6.11% 458.60 4.59% 3年
5 智巧投资 283.00 3.77% 283.00 2.83% 3年
6 史旭平 100.00 1.33% 100.00 1.00% 3年
7 施佶 70.00 0.93% 70.00 0.70% 3年
8 杨冰 30.00 0.40% 30.00 0.30% 3年
9 吴开君 17.00 0.23% 17.00 0.17% 3年
小计 7,500.00 100.00% 7,500.00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社会流通股 - - 2,500.00 25.00% 无限售
小计 - - 2,500.00 25.00% 无限售
合计 7,500.00 100.00% 1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6,359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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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邵树伟 48,414,000 48.41%
2 邵秋萍 12,000,000 12.00%
3 张德峰 5,000,000 5.00%
4 邵培生 4,586,000 4.59%
5 宜兴利通智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830,000 2.83%
6 史旭平 1,000,000 1.00%
7 施佶 700,000 0.70%
8 杨冰 300,000 0.30%
9 吴开君 170,000 0.17%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5,119 0.14%
合计 75,135,119 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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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19.2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股
数为 4,464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股数为 130,655 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35,119 股,包销金额为 2,606,445.51 元,包销比例为 0.5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2,250,000.00 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
资金总额为 482,250,0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472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共计 63,454,000.00 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38,275,25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500,000.00
律师费用 3,575,471.70
发行上市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1,216,485.8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886,792.45
合 计 63,454,000.00

每股发行费用:2.5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18,796,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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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02 元(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524 元(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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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字【2018】7408 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
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
再单独披露。

一、发行人 2018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10,972.72 115,191.78
非流动资产 34,079.18 32,360.62
资产合计 145,051.90 147,552.40
流动负债 94,300.19 103,849.00
非流动负债 410.53 144.89
负债合计 94,710.72 103,993.89
所有者权益合计 50,341.18 43,558.5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45,051.90 147,552.40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营业收入 105,567.05 102,098.06 35,014.98 34,882.33
营业利润 7,949.37 6,398.47 2,485.72 1,759.25
利润总额 7,937.20 6,379.98 2,497.47 1,749.54
净利润 6,782.67 5,360.45 2,039.28 1,450.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6,782.67 5,360.45 2,039.28 1,450.54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6,383.72 5,270.11 1,854.14 1,381.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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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发行人 2018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05,567.05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增长
3.4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6,782.67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增长
26.53%;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6,383.72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增长 21.13%。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4,683.15 2,324.42 375.84 -2,081.44
流量净额
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
-3,757.23 -6,652.88 -801.64 -1,657.58
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944.10 4,242.94 -1,590.78 5,486.95
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310.92 -61.80 189.83 -20.53
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7,185.37 -147.32 -1,826.75 1,727.40
增加额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0.21 -5.52 8.65 -
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
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476.01 119.36 198.02 80.08
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
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
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
0.96 -7.16 12.67 0.90
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小计 476.76 106.67 219.35 80.98
减:企业所得税影响数 77.81 16.34 34.20 12.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398.94 90.33 185.14 68.7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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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审计截止日后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产品订单
稳定,生产、销售状况正常,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也相对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 2018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69,000.00 至 176,000.00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1.20%至 5.3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162.00 至 9,85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09%至 11.9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8,756.00 至 9,453.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72%至 10.90%。
公司预计 2018 年全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上述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
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审计,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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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
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注1 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生
610902005810903 116,462,485.86
公司宜兴支行 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50101430120 年产 50 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
40,000,000.00
公司宜兴支行 5014 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040924000000049 年产 300 万套大屏幕液晶电
104,100,000.00
公司无锡分行 1 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
年产 500 万套液晶显示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305381900001 模组生产项目、年产 60 套大
181,200,000.00
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0178 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通用
模具生产线项目
注 1: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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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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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 6021

传真: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

联系人:都晨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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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
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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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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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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