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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6
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住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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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永彬先生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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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伯特利投资承诺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熊立武先生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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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四)公司股东奇瑞科技承诺: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史正富先生、王旭宁先生、王漫江先生、世纪江东、创东
方富锦、唐山方舟、安徽高新同华、金通安益二期、金华泰、安徽高新毅达、
台州尚颀、创东方富润、尚颀德连、盐城尚颀、德之贵承诺:
本人/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单位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六)除袁永彬先生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潘禾
佳、柯萍、杨卫东、闵海金、蔡春、孟凡志、陈忠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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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即李运动、张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上市后的股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
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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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
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
回购期限等。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公司启动回购股份程序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
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
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
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资金总额和期限
回购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
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15%。超过上
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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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彬先生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未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
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虽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①增持股
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②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将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
收购;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
他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
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价格和资金总额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
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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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
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①增持股
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②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将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
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
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价格和资金总额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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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
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本
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彬先生的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1)如本人和/或伯特利投资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和伯特利投资合计减持
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或伯特利投资首次卖出股份
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
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和伯特利投资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和/或伯
特利投资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和伯特利投
资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或伯特利投资
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该公告中将明确本人和伯特利投资减持
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
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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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
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2、奇瑞科技的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届时将综合考虑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
持公司股份。(1)如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本单位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在本单位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单位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单位减持股份的总数将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将在本单位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
告,该公告中将明确本单位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3)
如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熊立武先生的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资金支出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确定
是否减持公司股份。(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在本人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不超过 6 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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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将明确本人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3)如本人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伯特利投资的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届时将综合考虑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
持公司股份。(1)如本单位和/或袁永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
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单位和袁永彬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且在本单位或袁永彬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单
位和袁永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单位和/或袁永彬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本单位和袁永彬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将在本单位或袁永彬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
公告,该公告中将明确本单位和袁永彬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
等信息;(3)如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
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
限等信息。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安徽高新同华、史正富的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安徽高新同华、史正富届时将综合考虑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1)如安徽高新同华和/或史正富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安徽高新同华、史正富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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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在安徽高新同华或史正富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安徽高新同华和史正富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
如安徽高新同华和/或史正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
内,安徽高新同华和史正富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且将在安徽高新同华或史正富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该公告中
将明确安徽高新同华和史正富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如安徽高新同华和/或史正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
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
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
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四、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1、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
(1)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时的
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日至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
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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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
律机构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
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彬先生的承诺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中介机构的承诺
银河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如证券监
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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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华普天健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作出如下承
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
作出如下承诺:“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4,086.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按上限完成发行,公司总股本将由 36,770.10
万股增至 40,856.10 万股,股本规模有所增加。由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
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公司现有业务及募投项目已完成部分产生的收入
和利润实现。考虑上述因素,预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当年公司每股收益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比上一年有所下降,导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公司将抓住汽车零部件行
业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产品结构、品种和质量优势,在
机械制动系统产品、电控制动系统产品及轻量化制动零部件方面进一步扩大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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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并在市场拓展中发挥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把握市场机遇,
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扩大盘式制动器及制动防抱死系
统、电子驻车制动系统等电控制动产品的生产规模及市场竞争力,对公司整体业
绩的提升将发挥积极作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各募投项
目工程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
争取各项目早日竣工并达到预期效益。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上市后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充分有
效地发挥作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各分、子公司在业务发展、资源
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工作,强化基
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加强
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
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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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永彬先生承诺:(1)不
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违法侵占公司利益;(2)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
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7)本承诺函经本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
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除袁永彬先生之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
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函
经本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
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若本次发行上
市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得以实施,则本次发行之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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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并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
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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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发行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
如下:
1、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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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当年及随后三年期间(即“上
市后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草
案)》的前提下,根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
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
4、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多种方
式的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
如分红回报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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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对本分红回报规划予以修订,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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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8〕433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50 号”
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4 月 27 日
3、股票简称:伯特利
4、股票代码:603596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8,561,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860,000 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860,000 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以及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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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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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367,701,000 元
法定代表人: 袁永彬
公司住所: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19 号
董事会秘书: 陈忠喜
电话号码: (0553)566 9308
传真号码: (0553)565 822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tl-auto.com
电子邮箱: investor@btl-auto.com
所属行业: C36 汽车制造业
经营范围: 研发、制造和销售各类汽车安全系统零部件,相关技
术及管理咨询服务(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涉及专
项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 汽车制动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
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情况如下表: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
姓名 职务 任期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股比例
袁永彬 董事长、总经理 2015.06.16 至 2018.06.15 8,308.7500 20.337% - -
周必仁 董事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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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
姓名 职务 任期
量(万股) 比例 量(万股) 股比例
王 渊 董事 2016.09.20 至 2018.06.15 - - - -
潘禾佳 董事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509.4512 1.247%
杨卫东 董事、副总经理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331.8900 0.812%
柯 萍 董事、副总经理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331.8900 0.812%
王秉刚 独立董事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 -
骆美化 独立董事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 -
周逢满 独立董事 2015.09.24 至 2018.06.15 - - - -
高秉军 监事会主席 2016.09.20 至 2018.06.15 - - - -
李运动 监事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69.6969 0.171%
张 峰 职工监事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49.7835 0.122%
闵海金 副总经理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248.9175 0.609%
蔡 春 副总经理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109.5237 0.268%
孟凡志 副总经理 2016.05.18 至 2018.06.15 - - 19.9134 0.049%
财务总监、
陈忠喜 2015.06.16 至 2018.06.15 - - 106.2048 0.260%
董事会秘书
除上表所列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票的情况。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
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袁永彬先生持有公司 8,308.75 万股股份,占比 22.60%。伯特利投资为袁永
彬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3,318.90 万股股份,占比 9.03%。2017 年 12 月
11 日起,熊立武先生为袁永彬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257.80 万股,占
比为 14.30%。因此,袁永彬先生实际控制公司 45.93%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
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和控制力,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袁永彬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袁永彬,1962 年 9 月生,博士学历,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1979
年至 1983 年就读于华东工程学院机械制造专业,获学士学位。1984 至 1987 年
就读于日本东北大学材料强度专业,获硕士学位。1988 年至 1991 年,就读于美
国密州理工大学运筹管理学专业,获机械工程博士学位。1991 年至 1998 年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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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EX 公司(Abex Inc.)历任工程师、开发部经理。1998 年至 2004 年在天合汽
车集团(TRW Automotive Holdings Corp.)北美技术中心历任高级经理、亚太区
基础制动总工程师,2000 年被评为天合汽车集团院士。2004 年 6 月至今,担任
伯特利有限及股份公司的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至今,担任伯特利有限及股份公
司的董事长。袁永彬先生自 2014 年至今担任国务院侨办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
曾于 2005 年至 2007 年担任奇瑞汽车研究院副院长;曾于 2009 年至 2011 年担任
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中国工作委员会(C-WP29)专家;曾于 2010 至
2014 年担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制动器委员会理事。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367,701,000 股,本次公开发行 40,860,000 股,
占发行股总股本的 10.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锁定期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 (%) 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袁永彬(YUAN,YONGBIN) 83,087,500 22.60 83,087,500 20.34 36 个月
奇瑞科技(SS) 66,378,000 18.05 66,378,000 16.25 36 个月
熊立武 52,578,000 14.30 52,578,000 12.87 36 个月
伯特利投资 33,189,000 9.03 33,189,000 8.12 36 个月
安徽高新同华 18,043,500 4.91 18,043,500 4.42 12 个月
王旭宁 17,940,000 4.88 17,940,000 4.39 12 个月
世纪江东 16,594,500 4.51 16,594,500 4.06 12 个月
金通安益二期 13,800,000 3.75 13,800,000 3.38 12 个月
唐山方舟 13,110,000 3.56 13,110,000 3.21 12 个月
创东方富锦 11,764,500 3.20 11,764,500 2.88 12 个月
安徽高新毅达 11,500,000 3.13 11,500,000 2.81 12 个月
台州尚颀 9,062,000 2.46 9,062,000 2.22 12 个月
创东方富润 5,428,000 1.48 5,428,000 1.33 12 个月
金华泰 4,830,000 1.31 4,830,000 1.18 12 个月
王漫江 2,714,000 0.74 2,714,000 0.66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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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锁定期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 (%) 限制
史正富 2,300,000 0.62 2,300,000 0.56 12 个月
盐城尚颀 1,794,000 0.49 1,794,000 0.44 12 个月
尚颀德连 1,794,000 0.49 1,794,000 0.44 12 个月
德之贵 1,794,000 0.49 1,794,000 0.44 12 个月
小 计 367,701,000 100.00 367,701,000 9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40,860,000 10.00 无
合 计 367,701,000 100.00 408,561,000 100.00 —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东户数为 39,606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袁永彬(YUAN,YONGBIN) 83,087,500 20.34
2 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SS) 66,378,000 16.25
3 熊立武 52,578,000 12.87
4 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189,000 8.12
5 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8,043,500 4.42
6 王旭宁 17,940,000 4.39
7 芜湖市世纪江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594,500 4.06
8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3,800,000 3.38
9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13,110,000 3.21
10 杭州创东方富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764,500 2.88
合 计 326,485,000 7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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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概况
1、发行数量:4,086.00 万股
2、发行价格:15.10 元/股
3、每股面值:1 元/股
4、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61,698.60 万元。华普天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8〕3756 号)。
6、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 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 3,958.02
2 审计、验资费 698.00
3 律师费 28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24.53
5 发行手续费 95.15
发行费用合计 5,455.70
每股发行费用 1.34 元/股
注:每股发行费用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7、募集资金净额:56,242.90 万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71 元/股(按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66 元/股(按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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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华普天健审计了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
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华普天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会审字〔2018〕0615 号)。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
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
露。公司 2018 年 1-3 月和 2017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8 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 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219,649,678.54 2,021,966,020.95 9.78%
流动负债(元) 1,397,168,952.64 1,341,565,507.97 4.14%
总资产(元) 2,953,948,785.55 2,762,350,639.45 6.9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1,188,233,502.89 1,099,290,801.41 8.0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23 2.99 8.03%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680,959,282.03 617,121,911.75 10.34%
营业利润(元) 118,918,816.89 89,028,667.40 33.57%
利润总额(元) 119,314,531.35 88,212,802.99 35.2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86,896,785.48 63,137,624.48 37.6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78,678,234.96 59,094,823.58 33.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4 0.17 37.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21 0.16 33.1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60 7.45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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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6.89 6.97 -0.0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4,138,880.36 47,018,275.88 -300.2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26 0.13 -300.22%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18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由上年同期的 61,712.19 万元增加至 68,095.92
万元,增幅 10.34%;公司营业利润由上年同期的 8,902.87 万元增加至 11,891.88
万元,增幅 33.57%;公司利润总额由上年同期的 8,821.28 万元增加至 11,931.45
万元,增幅 35.26%;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 6,313.76 万
元增加至 8,689.68 万元,增幅 37.63%;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 5,909.48 万元增加至 7,867.82 万元,增幅 33.14%;
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由上年同期的 0.17 元/股增加至 0.24 元/股,增幅 37.63%;公
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上年同期的 0.16 元/股增加至 0.21 元/
股,增幅 33.14%。上述盈利指标的增加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随生产规模增加而
增加,且其中毛利率水平相对更高的产品收入占比提高。
2018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 4,701.83
万元减少至-9,413.89 万元,减少幅度为 300.22%,主要系当期票据贴现成本上升、
公司减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模,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
构成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出现税收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 2018 年 1-6 月生产经营情况
和主要财务指标与 2017 年同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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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国有股转持的事项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国资委出具《省国资委关于芜湖伯特利
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国
资产权函〔2016〕811 号),鉴于伯特利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086 万股,同意奇
瑞科技(其控股股东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奇瑞控股,持股比例为 51%,奇瑞控股
控股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 52%)在伯特利首发上市时,将持有的伯
特利 108.3608 万股(4,086×10%×51%×52%)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49 号)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
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 号)和《财政部 国
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
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本公司上述国有股东不再根据
财企〔2009〕94 号文转持本公司的相关股份。
本公司国有股东奇瑞科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 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 号)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
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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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银河证券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
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伯特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8112301012000412799
伯特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79430188000196186
伯特利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19150000000066242
伯特利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42006016018880008050
伯特利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498040100100072185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伯特利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银河证券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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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红兵、马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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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未经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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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1 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1 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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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电话:010-83571452
传真:010-66568380
保荐代表人:王红兵、马锋
项目协办人:王昭
其他联系人:何森、金诚、随豪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国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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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芜湖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芜湖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45
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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