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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5-12
股票简称:莱克电气 股票代码:603355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克(苏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投资)承诺:
自莱克电气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莱克投资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股
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莱克投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莱克电气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上市公告书

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份的,莱克投资
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莱克投资持有的剩余莱克
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莱克投资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现金分红中与莱克投资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气所有。
本公司股东香港金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维)、苏州立达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投资)、苏州国发众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苏州国发众富)、苏州盛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盛融创
投)以及实际控制人倪祖根及其近亲属张玲凤、倪翰韬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吉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吉盛创投、
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燊乾投资)、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汇峰投资)、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大雄风创投)、苏州和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融创投)、
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企管)、上海赛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赛捷投资)、苏州高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州高锦创投)、江苏华成华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成华利创
投)、苏州润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润莱投资)、苏州福马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福马创投)、苏州利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
利中投资)、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智投资)承诺:自
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
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莱克电气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如下承诺:自
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莱克电气股



上市公告书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剩余莱克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包括本人
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
气所有。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倪祖根的近亲属,张玲凤和倪翰韬还承诺:倪祖根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张玲凤或倪翰韬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倪祖根离职后半年内,张玲凤或倪翰韬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莱克投资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香港金维和立达投资承诺:
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在锁定
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莱克电气的股票,莱克投资/香
港金维/立达投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
达投资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莱克投资/香港
金维/立达投资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
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 2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莱克投
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莱克投资/香港金维/
立达投资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 20%。
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上市公告书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
行,但如果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
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
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
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
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莱克电气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
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将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
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对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
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经有权提案
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公


上市公告书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全年不超过经审计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莱克投资
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
(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
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莱克投资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增持股票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连续 12 个
月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
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
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每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 10%,全年不超过从公司所取得税后
薪酬的 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应确保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作出履行
上述增持股票义务的承诺。
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将按照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顺位执行,在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将使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则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回购或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莱克投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
以后年度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红款项
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
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与拟增持股
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款、应付现金分红(包括其所投资的发行人股
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上市公告书

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
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莱克电气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
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为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将在有权部门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
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
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
准。如招股意向书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 30 个
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董事长
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 3 个交易日
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本公司履行职责,或根据本公
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 60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或

上市公告书

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控股股东莱克投资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
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莱
克投资将购回莱克投资在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
有),同时将督促莱克电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莱克投资购回股
份的价格等条件将与莱克电气回购股票的条件一致。莱克电气招股意向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莱克
投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
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红予
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倪祖根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作为
莱克电气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莱克电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督
促莱克投资购回莱克投资在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
(如有)。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 30 日
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
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实际控制的莱克投资、香港金维、
立达投资、苏州盛融创投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本人薪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
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



上市公告书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薪
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林证券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华林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华林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
交易费用。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
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
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

上市公告书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
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的利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应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了
2015 年 1-3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15 年 1-3 月经会计师审阅的财务
报表数据,公司 2015 年 1-3 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2015 年 1-3 月,公
司营业收入 100,701.77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27%;2015 年 1-3 月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154.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61%。

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9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
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75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证券代码“603355”;其中本次发行的 4,1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
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13 日

3、股票简称:莱克电气

4、股票代码:603355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401,000,000 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1,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
者询价配售的 410 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 3,690 万股股份无流通


上市公告书

限制及锁定安排。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Kingclean Electric Co.,Ltd.

3、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新区向阳路 1 号

4、注册资本:36,0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倪祖根

6、经营范围:从事农业、林业、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及相配套的电
机、水泵、发动机、小型汽油发电机以及清洁器具、厨房器具等小电器的研发制
造,生产非金属制品模具、精冲模、注塑等相关零部件和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
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及以上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及相关业
务。

7、主营业务:依托于自主研发的高效节能电机技术,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端
家居清洁健康电器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核心业务体系包括规模领先
的以吸尘器为代表的家居清洁业务,快速发展的以空气净化器为代表的室内空气
清洁业务,以及正在大力开拓的以高端智能净水器为代表的家庭水净化业务。

8、电话号码:0512-68253260

9、传真号码:0512-68258872

10、互联网网址:http://www.lexy.cn/

11、电子信箱:lexy@kingclean.com

12、董事会秘书:王平平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上市公告书

倪祖根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有债券
姓 名 职务 持股法人单位 本届任期
(万股) 情况
莱克投资 18,360.00 -

董事长、 香港金维 11,230.00 - 2014 年 4 月
倪祖根
总经理 立达投资 1,398.00 - -2017 年 3 月

苏州盛融创投 495.00 -

注:通过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立达投资和同创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姓名 职务 通过立达投 通过同创企管 本届任期
资持有 持有
2014 年 4 月-2017 年
薛峰 董事、副总经理 56.00 24.00
3月
董事、副总经理、财 2014 年 4 月-2017 年
王平平 56.00 24.00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月
2014 年 4 月-2017 年
沈月其 董事、副总经理 35.00 15.00
3月
2014 年 4 月-2017 年
顾迅洪 董事 24.00 8.00
3月
2014 年 4 月-2017 年
卫薇 监事 22.00 10.00
3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倪祖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倪祖根先生,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师。1987
年至 1994 年,先后任苏州春花吸尘器总厂电机工程师、电机分厂厂长、厂长助
理和技术副厂长;1994 年至 2006 年,先后担任苏州金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州金莱克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苏州金莱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2007 年,任金莱克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4,1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公开发行前 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莱克投资 18,360.00 51.00% 18,360.00 45.79% 36 个月
香港金维 11,230.00 31.19% 11,230.00 28.00% 36 个月
立达投资 1,800.00 5.00% 1,800.00 4.49% 36 个月
苏州国发众富 1,491.00 4.14% 1,491.00 3.72% 36 个月
苏州盛融创投 550.00 1.53% 550.00 1.37% 36 个月
苏州吉盛创投 360.00 1.00% 360.00 0.90% 12 个月
上海燊乾投资 360.00 1.00% 360.00 0.90% 12 个月
宁波汇峰投资 350.00 0.97% 350.00 0.87% 12 个月
深圳大雄风创投 250.00 0.69% 250.00 0.62% 12 个月
苏州和融创投 240.00 0.67% 240.00 0.60% 12 个月
同创企管 180.00 0.50% 180.00 0.45% 12 个月
上海赛捷投资 180.00 0.50% 180.00 0.45% 12 个月
苏州高锦创投 162.00 0.45% 162.00 0.40% 12 个月
江苏华成华利创投 162.00 0.45% 162.00 0.40% 12 个月
苏州润莱投资 120.00 0.33% 120.00 0.30% 12 个月
苏州福马创投 90.00 0.25% 90.00 0.22% 12 个月
苏州利中投资 65.00 0.18% 65.00 0.16% 12 个月
平安财智投资 50.00 0.14% 50.00 0.12% 12 个月
合计 36,000.00 100.00% 36,000.00 89.78%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网下发行社会 -
- - 410.00 1.02%
公众股
本次网上发行社会 -
- - 3,690.00 9.20%
公众股
合计 - - 4,100.00 10.22% -

总合计 36,000.00 100.00% 40,100.00 100.00% -




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 37,060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
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莱克(苏州)投资有限公司 183,600,000 45.79
2 GOLDWAC TRADING LIMITED 112,300,000 28.00
3 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0 4.49
4 苏州国发众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4,910,000 3.72
5 苏州盛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500,000 1.37
6 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 3,600,000 0.90
7 苏州工业园区吉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600,000 0.90
8 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 0.87
9 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0.62
10 苏州和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00,000 0.60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 万股(均为新股)。

二、发行价格:19.08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股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410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10%,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 3,690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9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782,280,000 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4SHA1029-12”《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项 目 金 额(元)
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 21,695,160.00
审计费用 3,490,566.06
律师费用 750,0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250,000.00
发行手续费 1,090,000.00
合计 30,275,726.06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74 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752,004,273.94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4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

上市公告书

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3 元(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的利
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 XYZH/2014SHA1029-11 号《审阅报告》。公司上市
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5 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5.3.31 2014.12.31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917,887,102.06 1,975,202,576.01 -2.90%
流动负债(元) 1,312,254,241.03 1,450,484,918.27 -9.53%
总资产(元) 2,946,860,190.24 2,995,731,302.66 -1.6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1,600,933,419.18 1,509,384,664.51 6.07%
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4.45 4.19 6.21%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007,017,666.24 1,030,364,942.53 -2.27%
营业利润(元) 104,730,908.63 98,904,212.73 5.89%
利润总额(元) 106,861,414.51 102,865,395.09 3.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91,548,733.70 86,687,064.87 5.61%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89,723,430.19 83,320,459.87 7.68%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 0.25 0.24 4.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25 0.23 8.70%
股收益(元/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5,558,283.39 64,870,068.95 78.14%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32 0.18 77.78%
净额(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上市公告书

2015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00,701.77 万元,同比下降 2.27%,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154.87 万元,同比增长 5.61%。公司净利润增长的主
要原因系:(1)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和推出新品,持续优化产品结构和
功能,在保持良好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毛利率由去年同期的 21.55%小幅上升至
当期的 22.59%;(2)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85%左右,2015
年 1-3 月人民币呈贬值趋势,公司实现一定汇兑收益。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为 191,788.71 万元,较 2014 年末减少
9.53%,主要原因系第一季度包含春节假期,采购相对较少的同时支付供应商年
度结算款项相对较多,导致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下降。
2015 年 3 月 31 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4.45 元,较 2014 年末
增长 6.21%,主要系本期经营积累增加所有者权益规模。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
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
客户和供应商构成、国家产业及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含本公司之子公司莱克电
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同)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 年 5 月
8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林
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
别为 1102 0211 1900 0739456、7323 8101 8260 0755785、1054 7601 0400 34667、
3700 0303 0025 81972,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800 万台家居环境清洁电器扩
产项目”、“年产 1,200 万台微特电机扩产项目”、“技术研发检测中心及信息管理
系统升级项目”和“国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本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
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华林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华林证券报送。
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华林证券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
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上市公告书

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半年度
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本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
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
授权自动失效。
6、开户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华
林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
证及说明。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
的约定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本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华林证券发现本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
证券提醒后而本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华林证
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开户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上市公告书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
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13、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电话:010-88091780

传真:010-88091790

保荐代表人:张兴旺、刘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莱克电气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莱克电气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
券愿意推荐莱克电气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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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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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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