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8-30
股票简称:宏盛股份 股票代码:603090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WUXI HONGSHENG Heat Exchanger Manufacturing Co., Ltd.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南堤路 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500 万股,本次发行 2,500 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
股本为 1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钮玉霞及实际控制人钮法清、钮玉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城市中科盐
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镇江中科金山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宜兴中
科金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常熟市中科虞山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王诚、余彪、宋亚春、凌祥、岳惠兴、单博、徐荣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钮法清、钮玉霞、监事徐荣飞和高级管理
人员王诚、岳惠兴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担任公司董事的钮玉霞、钮法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王诚、岳惠兴还承诺:
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
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每年首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二)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
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 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
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
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
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此外,公司还承诺:在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
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内的公司所有规
章制度,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
四、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
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申报会计
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钮玉霞承诺:
1、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
的 1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2、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
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将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若违反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钮法清、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钮法清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均承诺:
(1)在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 5%。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
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
(4)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钮玉霞承诺:若公司未履行其做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
诺,在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
购义务的前提下,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
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
公司公告。
(2)发行人违反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公司将严格依
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钮玉霞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承诺,其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及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准确、完整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
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
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及关于招股意
向书真实、准确、完整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或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
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
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归定,内容
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出具承诺的相关责任主
体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市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以及所提出的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有所增加。由于本
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和产出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
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包括: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募集资金
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不断拓展公司业务,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不断加大对市场的开拓力度,积极推动公司新产品、新领域的市场开
发,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拓展收入增长空间。
3、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损耗、控制公司费用率
公司将积极推进生产工艺的改进、加强生产环节的精细化管理,不断降低生
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4、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的规定,实施公司未来三年利
润分配计划。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钮玉霞及实际控制人钮法清承诺:不得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钮法清、钮玉霞、秦愷、夏立军、冯凯燕、高级管理人员王诚、岳
惠兴、王立新、龚少平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九、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 2016 年 1-9 月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绩预测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市
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产品结构、主要客
户、税收政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 2016 年 1-9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16,400~18,200 万元,与上年同期(未
经审计)相比变动幅度在-10%至 0%之间;可实现净利润 2,700~3,000 万元,与
上年同期(未经审计)相比变动幅度在-5%至 5%之间。
十、其他说明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756 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 226 号
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31 日
(三)股票简称;宏盛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八)、 (九)两项外,本次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市的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xi Hongsheng Heat Exchanger Manufacturing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7,5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0 年 12 月 25 日(2012 年 8 月 13 日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钮法清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南堤路 66 号
经营范围:换热器、散热器、冷却器、散热条、汽车配件、空调配件、发电
机组配件、机械零部件、机车及船舶零配件的制造、加工;金属切削、冷作加工
及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铝制板翅式换热器及相关产品的研
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下游空气压缩机、工程机械及液压系统等领域的生产
企业提供高品质的换热器产品及冷却模块产品。公司的主要产品铝制板翅式换热
器属于通用设备,应用领域广泛,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多年来在换热器制造领域
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制造经验,通过按照下游厂商的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参
与下游厂商产品设计及工艺优化的方式,与客户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电话:0510-85997252
传真号码:0510-85990685
互联网网址:http://www.hs-exchanger.com/
电子邮箱:irm@hs-exchanger.com
董事会秘书:龚少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钮法清 董事长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钮玉霞 董事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秦愷 董事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夏立军 独立董事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冯凯燕 独立董事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陶真琳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徐荣飞 监事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潘浩 监事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王诚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岳惠兴 副总经理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王立新 副总经理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龚少平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6 月-2018 年 6 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份总额比例(%)
钮法清 董事长 4,643,700 4.64
钮玉霞 董事 54,675,000 54.68
王诚 总经理 303,750 0.30
岳惠兴 副总经理 156,150 0.16
徐荣飞 监事 60,750 0.06
合计 — 59,839,350 59.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以任何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钮玉霞,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2021219830112****,拥有加拿大永久
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钮玉霞持有公司 54,675,000 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4.6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钮法清、钮玉霞父女二人合计持有公司 59,318,700 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59.32%,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钮法清,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2021119580211****,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钮法清是钮玉霞的父亲。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2,500 万股,
不涉及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锁定期限 备注
(股) 例(%) (股) 例(%) 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钮玉霞 54,675,000 72.90 54,675,000 54.68 36 个月 --
钮法清 4,643,700 6.19 4,643,700 4.64 36 个月 --
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
3,750,000 5.00 3,750,000 3.75 12 个月 --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
3,750,000 5.00 3,750,000 3.75 12 个月 --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镇江中科金山创业投
2,812,500 3.75 2,812,500 2.81 12 个月 --
资企业(有限合伙)
宜兴中科金源创业投
2,062,500 2.75 2,062,500 2.06 12 个月 --
资企业(有限合伙)
常熟市中科虞山创业
1,875,000 2.50 1,875,000 1.88 12 个月 --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王诚 303,750 0.41 303,750 0.30 12 个月 --
余彪 303,750 0.41 303,750 0.30 12 个月 --
宋亚春 243,000 0.32 243,000 0.24 12 个月 --
凌祥 225,375 0.30 225,375 0.23 12 个月 --
岳惠兴 156,150 0.21 156,150 0.16 12 个月 --
单博 138,525 0.18 138,525 0.14 12 个月 --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锁定期限 备注
(股) 例(%) (股) 例(%) 制
徐荣飞 60,750 0.08 60,750 0.06 12 个月 --
合计 75,000,000.00 100.00 75,000,0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25,000,000 25.00 -- --
合计 -- -- 25,000,000 25.00 -- --
总合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23,227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钮玉霞 54,675,000 54.68
2 钮法清 4,643,700 4.64
3 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750,000 3.75
4 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750,000 3.75
5 镇江中科金山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812,500 2.81
6 宜兴中科金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62,500 2.06
7 常熟市中科虞山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875,000 1.88
8 王诚 303,750 0.30
9 余彪 303,750 0.30
10 宋亚春 243,000 0.24
合计 74,419,200 74.42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4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1,175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54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
序号 项目
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 2,280.00
2 审计、验资费 295.00
3 律师费 200.00
4 信息披露费 220.00
5 材料制作费、初始登记等其他费用 76.95
费用合计 3,071.95
每股发行费用:1.2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18,103.05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0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7 元(按照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
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52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
另行披露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 2016 年 1-9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16,400~18,200 万元,与上年同期(未
经审计)相比变动幅度在-10%至 0%之间;可实现净利润 2,700~3,000 万元,与
上年同期(未经审计)相比变动幅度在-5%至 5%之间。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灵山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658001040011804)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
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本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
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电话:021-35082731
传真:021-35082539
保荐代表人:钟铁锋、张从展
项目协办人:郭建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
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0 日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