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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7-05
股票简称:玲珑轮胎 股票代码:601966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INGLONG TYRE CO., LTD.
(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轮胎”、“公司”或“本公
司”)股票将于2016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玲珑集团及关联股东英诚贸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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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持有的玲珑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通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形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派
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氏家族成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
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该部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机茂有限、颖名有限、中基兰德、丰隆集团、宏时投资、开
元投资、智诚东源、元风创投、亿和创投、坤元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
(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村、王显庆、张琦、温波、杨科峰、
张正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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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不
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本公司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
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
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8,000万元(资金来源
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做出并履行公司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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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玲珑集团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玲珑集团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
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玲珑集团可选择
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
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玲珑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
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
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玲珑集团将按照方
案开始实施增持股份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
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玲珑集团可不再实施上述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玲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3)玲珑集团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3,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筹
集)。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条件的,玲珑集团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玲珑集团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玲珑
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
红,直至玲珑集团实施完毕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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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
(三)公司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
(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
份以稳定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
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
如果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
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
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
使用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如有)累计额的30%买入公司股份以
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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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
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
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玲珑集团将督促发行
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玲珑集团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玲珑集团公开发售的股份。玲珑集团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
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
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玲珑集团公开发售的股份。玲珑集团承诺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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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进行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
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玲珑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玲珑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玲珑集团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玲珑集团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
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承诺:安信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因金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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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后,金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金杜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发行人审计和验资机构承诺:普华永道对发行人 2015年度、2014年度及
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6年3月2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6)第11017号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审核了玲珑轮胎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2016年3月2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6)第0573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普华永道对玲珑轮胎公司2015年度、2014
年度及2013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6年3月2日出具
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0572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对
玲珑轮胎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于
2016年5月17日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6)第019号的无保留结论
的审阅报告。
普华永道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玲珑集团承诺
玲珑集团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
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玲珑集团违反上述承诺,玲珑集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违反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
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玲珑集团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玲珑集团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玲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玲珑集团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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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二)英诚贸易承诺
英诚贸易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若英诚贸易违反上述承诺,英诚贸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违反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英诚贸易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英诚贸易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英诚贸易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英诚贸易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1年6月22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截至本次A股股票发行完成
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请投资者关注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约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
内容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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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
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明确未来几年的分红政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规划认为: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市后三年内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关于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之“七、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其他
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
(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年产1,000万套高性能轿车子午线轮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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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后增加超低断面抗湿滑低噪声子午线轮胎产能800万套/
年。前述超低断面抗湿滑低噪声子午线轮胎系公司研发的高性能轿车子午胎,
曾获得2010年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进步奖一
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本募投项目的实施可提高公司高端产品比
例,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同时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
解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压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
发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中相关内容。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
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通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在轮胎行业积累了较强的研发优势、产品优势、
质量优势、营销优势和品牌优势,同时,公司一直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报
告期内公司加强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团队。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公司已以自有资金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项目建设投资额占预算
总投资的比例为72%。
1、人员储备
公司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年产1,000万套高性能轿车子午线轮胎技术改
造项目,已经从内部及外部等各方面开展了相关的业务人员储备。公司各部门
岗位职位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清晰、完备,具有完善的培训体系和培训制度,
能够保证新进人员很快适应岗位;公司利用现有的技术、采购、生产、研发和
管理人员的同时不断从目前领先的自动化企业中招聘优秀人才,待项目正式启
动时,将会组建相关的运营团队。
2、技术储备
公司拥有多年轮胎产品研发和制造历史,制造技术成熟,生产技术国内领
先,产品规格齐全,已涵盖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工程机械胎及工程子午
胎、农业子午胎、斜交胎等。在2016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公司“节油
轮胎用高性能橡胶纳米复合材料的设计及制备关键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
等奖,这是迄今为止轮胎行业唯一的国家科学发明奖,也是公司继2010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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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抗湿滑低噪音超高性能轿车子午线轮胎”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
来第二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大奖,项目关键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公司技术
水平和技术储备在国内轮胎制造企业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优势,技术储备较为
充分。
3、市场储备
国内市场方面,全国各地的营销队伍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能在各自
的区域市场上独立地完成区域市场技术推广会等产品推广活动,已发展一级经销
商280多家,并与中国一汽、中国重汽、陕西重汽、上汽通用五菱、长安福特、
厦门金龙等国内外50多家知名整车厂商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国际市场方
面,公司建立了以自主品牌为主打的稳固型营销网络,拥有海外一级经销商300
多家,轮胎产品远销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
牌形象,并先后开发了通用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雷诺日产、印度塔塔、伊朗霍
德罗等配套厂商,出口量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以其在技术开发、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在业内
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公司品牌已广为客户所认同和接受,为公司带来了日益增长
的市场需求。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
大幅增长,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000万套高性能轿车子午线轮胎技
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使得公司固定资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完全释放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所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现有主营业务经营规模
公司所处的轮胎行业属于资本、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效益特征明
显。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逐期分别为1,128,788.86万
元、1,012,529.86万元、861,941.23万元;2015年,在我国轮胎行业整体出现下
滑态势,以及泰国玲珑火灾的不利影响下,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下降,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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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幅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公司将通过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现有成
熟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品牌建设,不断扩大现有主营业
务、产品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2、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项目的实施可提高公
司高端产品比例。为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产生投资回报,公司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已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先行进行了投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项目建
设投资额占预算总投资的比例为72%。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及早实现项目投资收益。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司成本及各项费用支出,加强应收账款
管理,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协作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同时,合理运
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
公司运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补充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上市后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强化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权益保障。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广泛听取投资者尤
其中小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回报
机制,在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对投资者的回
报。
(四)相关主体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如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经营
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在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下,公司主营业务总体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2016
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3,194.8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0.51%;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88.35万元,较去年同期提高
18.62%。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普华永道审阅(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6)
第019号审阅报告)。
基于本年度已实现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
势,尤其是轮胎产业上下游市场环境等因素,预计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净
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5年度无大幅波动。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54,797.93万元、
1,027,818.53万元、873,370.12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120,580.71万元、97,172.66
万 元 、 80,332.87 万 元 ,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98,001.25 万 元 、
83,417.07万元、67,761.09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102,569.62万元、87,990.80万元、71,118.10万元。
2015年度,一是受国际经济环境、大宗商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轮胎
行业整体销售出现下滑(尤其是上半年),二是泰国玲珑火灾造成的成品轮胎毁
损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的轮胎销售短缺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有
所下降。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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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天然橡胶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典型的资源约束型产品;作为大宗商
品,其价格与贸易政策、汇率、资本市场状况等有密切联系。近年来受境外大
宗商品市场影响,天然橡胶价格呈大幅波动态势,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
货价格变化如下图所示:
上海期货交易所橡胶连续收盘价格走势
资料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位:人民币元/吨
2012年1季度天然橡胶价格处于较高位,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成本压力,
2012年以来,天然橡胶价格总体上呈持续震荡下跌趋势。
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是生产轮胎的主要原材料,占轮胎总生产成本比重较
大。由于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价格有一定的联动性,因此天然橡胶的价格对轮
胎成本影响很大。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天然橡胶及合成橡胶在公
司生产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合计分别为46.02%、35.68%和30.03%。因此,本公司
将面临天然橡胶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氏家族,其成员为王希成、张光英、王锋和王
琳,其中王希成和张光英系夫妻关系,王希成与王锋、王琳系父子关系,张光
英与王锋、王琳系母子关系,王锋和王琳系兄弟关系。
王 希成、张光英、王锋和 王琳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51%、
4.425%、18.9625%、10%的股权。此外,王希成、王锋和王琳还分别持有英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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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51%、30%、19%的股权。王氏家族通过玲珑集团和英诚贸易间接控制玲珑
轮胎80.56%的股权。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持股优势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决策、人事安排、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非正常干
预、控制的情形,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涉及三项未决诉讼和一项主要未决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诉讼事项为:(1)Diana Alvarez Gonzales等自然人于2014年6月以本公司生
产的轮胎产品间接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其丈夫Pedro R. Gonzales, Jr.死亡以及
其本人受伤为由,向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法院及再次向德克萨斯州法院提
起的诉讼;(2)玲珑轮胎等公司诉Horizon案;(3)2015年2月,Susan Letterman
以公司生产轮胎缺陷间接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其儿子Werner K. Letterman死亡为
由,向佛罗里达州的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事项为:Regional Rubber Trading Co. Pte Ltd.(元方树胶)申请承认与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2011>烟民三字第17号)。
有关未决诉讼和仲裁的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
项”之“四、可能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因公司在上述
未决诉讼及未决仲裁案件中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如果公司败诉且裁决获得实
际执行,将存在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五)国际贸易壁垒提升的风险
近年来,美国、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针对我国轮胎
产品陆续开展“反倾销”调查,部分国家和地区出台了相关贸易保护政策。如
美国于2009年9月11日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3年
(2009.9-2012.9)的惩罚性关税,即在4%的原有关税基础上,自2009年9月26日
起的三年分别加征35%、30%和25%的附加关税;2014年7月22日,美国国际贸
易委员会初步裁定,自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
性损害,据此,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中国轮胎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简称“双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反”)调查。2015年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初裁结果,认定中国出口到美
国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存在倾销行为。基于倾销幅度的初裁结果,美国商
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对中国出口的上述产品征收相应的保证金。美国商务部在
本次初裁中使用泰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产品的价值。
根据初裁结果,玲珑轮胎、三角轮胎、普利司通(无锡)、大连固特异、江
苏韩泰、锦湖轮胎、中国倍耐力等64家国内轮胎企业获得32.50%的分别税率;
风神股份、双钱股份、杭州中策、贵州轮胎、青岛双星等21家国内轮胎企业未
获分别税率政策,这些企业以及所有未提及的轮胎企业适用100.02%的全国税
率;参加反倾销强制应诉的两家企业中,佳通轮胎适用30.46%的税率,赛轮金
宇适用40.04%的税率。
美国商务部已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倾销和补贴终裁,对中国轮胎厂商征收
14.35%-87.99%的反倾销税和20.73%-100.77%的反补贴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已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损害终裁。公司适用39.33%的税率。
公司海外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2013年度、2014年度
及2015年度,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54.22%、53.75%和
55.16%,其中向美国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1.20%、
10.20%和13.15%。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巴西、阿根廷、南非、墨西哥、印
度等针对我国轮胎产品陆续开展“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销售收入占出口收入的
比例具体如下: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国家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万元) 比例(%)
美国 113,367.80 23.84 103,320.36 18.99 126,475.60 20.67
巴西 8,842.53 1.86 22,982.80 4.22 36,774.41 6.01
南非 906.12 0.19 2,094.59 0.38 6,975.25 1.14
墨西哥 9,889.50 2.08 7,622.28 1.40 7,573.29 1.24
印度 3,689.10 0.78 7,816.23 1.44 12,137.47 1.98
阿根廷 551.56 0.12 444.31 0.08 720.44 0.12
泰国玲珑是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应对贸易壁垒的主要举措。一是泰国是全
球主要天然胶产地,对轮胎企业来说有原材料的供应、价格、物流等多重优势。
二是泰国是东南亚汽车制造中心和东盟最大的汽车市场。三是泰国生产的轮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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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不受其对中国轮胎生产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的影响。泰国玲
珑自 2015 年开始向美国批量销售,2015 年度由泰国玲珑、玲珑轮胎国内生产基
地发货对美国市场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73,713.92 万元、39,653.88 万元,2015
年度累计向美国市场实现销售收入 113,367.80 万元,较 2014 年度 103,320.36 万
元增加 10,047.44 万元,有效的消除了美国双反对美国市场销售的影响。
有关公司国外市场的具体销售区域的销售金额和占比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
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最近三年盈利能力分析”之
“(一)营业收入分析”相关内容;有关美国、阿根廷、巴西等国家对轮胎产品
的贸易保护等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五、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三)国际贸易壁垒”
相关内容。
如果未来国际贸易壁垒进一步提升,将可能给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带来一定
风险。
(六)境外经营相关风险
2013年,公司启动泰国玲珑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计划总投资68,866.6万美
元,建成后将新增1,200万套半钢子午线轮胎和12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产能。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投入约30.86亿元人民币,泰国玲珑项目一期
200万套半钢子午线轮胎项目已经投产。
由于境外工程建设过程以及建成后生产经营的安全性、购销市场的稳定性
以及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当地政治、经济和人力资源等因素的
综合影响,因此,一旦当地出现政局不稳等情况,进而影响公司在泰国地区的
生产经营活动,将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2015年2月1日,子公司泰国玲珑因厂区内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存货、房屋建
筑物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发生重大损失,损失约为12.62亿泰铢(约折合人民币2.35
亿元)。根据泰国警察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调查报告,“本次火灾起火的原因推理
出:因某种火花引起;或是某种可燃物引起;或是起火点位置的累积高温引起
的火灾并导致的重大损失。未发现有人为故意纵火或是因某人的粗心大意引起
的火灾。本次事故是不可能控制的,并非故意行为的刑事案件。因此,调查人
员认为可结案不需再调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就子公司泰国玲珑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
12月16日,总保险金额约为人民币15.07亿元。根据保险条款,双方约定每次事
故的免赔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二者以高者为准。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支付了赔款人民币4,000万元。2015年12
月18日,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理赔协议,并签署了赔付
协议书。根据签署的赔付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泰国玲
珑火灾事故支付赔款人民币16,080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剩余赔偿
款项12,080万元。考虑上述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后,本次事故的净损失约为人
民币7,410万元。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175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76号
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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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时间:2016年7月6日
3、股票简称:玲珑轮胎
4、股票代码:601966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说
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Linglong Tyre Co., Ltd.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王锋
住 所: 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
经营范围: 轮胎、橡胶制品、橡胶增强剂、钢丝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轮胎用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添加剂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
可证管理、专项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轮胎生产技术服务和推广;
轮胎生产厂房设计与施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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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轮胎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分
为全钢子午线轮胎、半钢子午线轮胎等 3,000 多个规格品种,广泛应用于乘用车、
商用车、工程机械等。公司已形成以“玲珑”、“山玲”、“利奥”、“BENCHMARK”、
“INFINITY”等多个品牌。公司顺应低碳经济和绿色制造潮流,形成低滚动阻
力系列、环保系列、跑气保用系列、雪地轮胎系列、低噪声系列、抗湿滑系列等
六大产品群。
所属行业: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联系电话:0535-8242369
传真号码:0535-3600085
互联网网址:http://www.linglong.cn/
电子信箱:linglong@linglong.cn
董事会秘书:孙松涛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玲珑集团有限公司、英诚贸易有限公司(Elite
Faith Trading Limited)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玲珑集团有限公司、英诚贸易有
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50.35%和16.78%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的职务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持有公司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18.9625%
股权;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0,42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50.35%
王 锋 董事长、总经理 无
持有英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比例 30.00%;英
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140.00 万股股
份,持股比例 16.78%
持有公司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2.00%股
刘占村 董事、副总经理 无 权;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0,42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50.35%
持有公司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2.00%股
王显庆 董事、副总经理 无 权;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0,42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50.35%
持有公司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2.00%股
温 波 监事会主席 无 权;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0,42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50.35%
持有公司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0.75%股
张 琦 董事 无
权;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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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50.35%
持有公司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0.59%股
杨科峰 董事、副总经理 无 权;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0,42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50.35%
持有公司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1.25%股
张正亮 副总经理 无 权;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0,42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50.35%
王能光 董事 无 无
孙建强 独立董事 无 无
王法长 独立董事 无 无
苏波 独立董事 无 无
李伟 监事 无 无
陈雪梅 监事 无 无
吕晓燕 财务总监 无 无
孙松涛 董事会秘书 无 无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玲珑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60,42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60.42%,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玲珑集团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还直接和间接控制
玲珑热电、玲珑置业、山玲担保等20多家公司。
玲珑集团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
希成;住所为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路50号;经营范围:轮辋、农业工业用泵、变
压器、电机制造;对建筑业的投资;林木的栽培和种植;金银产品的加工及销
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汽车维修、发电供热、货物运输、代理、货运站
(场)经营;住宿;餐饮;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工程设计监理;二手房
交易信息咨询;汽车零部件、煤炭、钢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工程建材、
供暖配套物资的批发零售;水泥、粉煤灰砖、锁具、压力容器制造;代理报关
报检;医疗服务;综合体育娱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氏家族,其成员为王希成、张光英、王锋和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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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王希成和张光英系夫妻关系,王希成与王锋、王琳系父子关系,张光英与王
锋、王琳系母子关系,王锋和王琳系兄弟关系。
王希成、张光英、王锋和王琳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 51.00%、
4.425%、18.9625%和 10%的股权。此外,王希成、王锋和王琳还分别持有公司
股东英诚贸易 51%、30%和 19%的股权。
王氏家族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希成先生,1948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37062419481130****,住所为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路 69 号。曾担任招远化工
厂副厂长、烟台轮胎厂厂长,1993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山东玲珑橡胶集团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今任玲珑集团董事长。
张光英女士,1947 年 7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37062419470712****,住所为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路 69 号。
王锋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8519720625****,
住所为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路 69 号,为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琳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8519750107****,
住所为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路 69 号,现任玲珑集团总裁。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 万股,本次发行 20,000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为 120,000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6.67%。本次发行前
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 (%)
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60,420.00 60.42 60,420.00 50.35
英诚贸易有限公司 20,140.00 20.14 20,140.00 16.78
机茂有限公司 4,770.00 4.77 4,770.00 3.98
有限售条件
颖名有限公司 3,780.00 3.78 3,780.00 3.15
A 流通股
中基兰德(北京)投资顾问
1,940.00 1.94 1,940.00 1.62
有限公司
丰隆集团有限公司 1,890.00 1.89 1,890.00 1.58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宏时投资有限公司 1,510.00 1.51 1,510.00 1.26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1,390.00 1.39 1,390.00 1.16
舟山市智诚东源投资合伙企
1,110.00 1.11 1,110.00 0.93
业(有限合伙)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10.00 1.11 1,110.00 0.93
苏州亿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10.00 1.11 1,110.00 0.93
浙江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30.00 0.83 830.00 0.69
无限售条件
社会公众股 — — 20,000.00 16.67
A 流通股
合计 100,000.00 100.00 12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62,457户,其中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1 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604,200,000 50.35
2 英诚贸易有限公司 201,400,000 16.78
3 机茂有限公司 47,700,000 3.98
4 颖名有限公司 37,800,000 3.15
5 中基兰德(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9,400,000 1.62
6 丰隆集团有限公司 18,900,000 1.58
7 宏时投资有限公司 15,100,000 1.26
8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13,900,000 1.16
9 舟山市智诚东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100,000 0.93
9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100,000 0.93
9 苏州亿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100,000 0.93
合计 991,700,000 82.6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2.9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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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9,60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
第 873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发行费用总额为 10,519.99 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 7,595.85 万元;审计
及验资费 1,963.08 万元;律师费 318.21 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84.91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257.94 万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249,080.01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71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65 元(按本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 1101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经营
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在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下,公司主营业务总体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2016
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3,194.8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0.51%;扣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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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88.35万元,较去年同期提高
18.62%。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普华永道审阅(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6)
第019号审阅报告)。
基于本年度已实现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
势,尤其是轮胎产业上下游市场环境等因素,预计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净
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5年度无大幅波动。
有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具体情况请参
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
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玲珑轮胎(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乙方)和保荐机构(丙方)已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
议”)。公司一共开立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专户募集资金额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年产1,000万套高性能轿车子午线轮
1 1,785,080,000.00
限公司招远支行 胎技术改造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 补充流动资金 705,720,100.00
限公司招远支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信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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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时中、杨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保荐代表人手机短信通知,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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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孙月焕、宋健任期届满,且连任两届,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法长、孙建强为
公司独立董事,孙月焕、宋健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此之外,公司其余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之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除原独立董事孙月焕、宋健
因为任期届满,由王法长、孙建强接任独立董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除上述换届选举相关议案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兴隆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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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电话:0755-82825427
传真:0755-82825424
保荐代表人:王时中、杨勇
联系人:韩志广、张竞、刘祥茂、王传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
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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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签署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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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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