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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3-30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78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0]13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年3月31 日
3、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4、股票代码:601101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54,000,000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0,000,000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公司控股股东京煤集团承诺:“自昊华能源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我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持有的昊华能源A股股份,也不由昊华能源回购我公司持有的A股股份。”
本公司股东金石投资、中煤集团、首钢总公司、五矿发展和煤科总院均承诺:“自昊华能源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我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持有的昊华能源A股股份,也不由昊华能源回购我公司持有的A股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22,000,000
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88,0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0年3月31 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BEIJING HAOHUA ENERGY RESOURCE CO.,LTD.
3、注册资本: 34,4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 耿养谋
5、成立日期: 2002 年12 月31 日
6、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 号
7、邮政编码: 102300
8、电话: 010-6983 9412
9、传真号码: 010-6983 9412
10、互联网网址: www.bjhhny.com.cn
11、电子信箱: hhny@bjhhny.com
12、所属行业:煤炭采选业
13、营业范围:开采、洗选原煤;电力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煤制品;能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技术培训。
14、主营业务:主营煤炭生产、销售及贸易业务。
15、董事会秘书:关杰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目前共有董事15名,列表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职位
耿养谋 董事长
付合年 董事
阚 兴 董事
张 伟 董事、总经理
刘锡良 董事
韩玉和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崔建国 董事
俞 凌 董事
李永进 董事
王 峰 董事
王显政 独立董事
张圣怀 独立董事
梁钧平 独立董事
杨有红 独立董事
任淮秀 独立董事
(2)监事
本公司目前共有监事5名,列表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职位
白书元 监事会主席
鲍 霞 监事会副主席
姬阳瑞 监事
关运彪 职工监事
董瑞亮 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目前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列表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职位
张 伟 董事、总经理
韩玉和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常宝才 副总经理
何孔翔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关 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本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在本次发行前,京煤集团持有本公司85.15%的股份。
京煤集团的前身是北京矿务局,系原煤炭部直属统配煤矿之一,1998 年起隶属北京市管理。2000 年2 月,经北京市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
批复》(京政函[2000]120 号)批准,原北京矿务局和原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合并改制为
京煤集团。北京市政府以截止2000 年6 月30 日在原北京矿务局和原北京市煤炭总公
司中拥有的国家资本权益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京煤集团,并于2001 年2 月8 日
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目前注册资本为139,251 万元,法定代表人付合年,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 号。京煤集团位列2009 年度中国煤炭工业企业
100 强第32 名,位列2008 年度北京企业100 强第41 名。
京煤集团目前的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饭店、宾馆、旅游、现代物流;机械加
工制造、建筑安装设计、新型建材、煤矸石发电、水煤浆、民爆器材、科研设计、地
质勘探、食品饮料等。
截至2008年12月31 日,京煤集团总资产达1,307,1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426,119万元,2008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7,982万元,上述数据经中
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9年9月30 日,京煤集团总资产为1,487,578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29,751万元,2009年1-9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1,792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 (月)京煤集团
292,897,404 85.15282, 829,056 62.30 36
(SS,注1)
金石投资 24,000,000 6.9824,000,0005.29 12
五矿发展(SS) 8,742,773 2.548,742,773 1.93 12
首钢总公司(SS) 8,742,773 2.548,442,2401.86 12
中煤集团(SS) 8,742,773 2.548,442,240 1.86 12
煤科总院(SS) 874,277 0.25844,224 0.19 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10,068,3482.22 36
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631,1190.14 12
理事会
本次发行A 股股东 - - 110,000,000 24.23
其中:网下配售
22,000,0004.85 3
部分
其中:网上资金
88,000,00019.38 -
申购部分
合 计 344,000,000 100.00 454,000,000 100.00
注1: “SS”是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其为国有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国有股
东京煤集团将所持的10,068,348 股发行人股份、中煤集团将所持的300,533 股发行人股份、首钢
总公司将所持的300,533 股发行人股份、煤科总院将所持的30,053 股发行人股份,划转由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五矿发展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其转持股份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中国
五矿集团公司承担,按相当于190,839 股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额上缴中央金库。
2、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京煤集团 282,829,056 62.30%
2 金石投资 24,000,000 5.29%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10,699,467 2.36%
4 五矿发展 8,742,773 1.93%
5 首钢总公司 8,444,240 (注1) 1.86%
6 中煤集团 8,442,240 1.86%
7 煤科总院 844,224 0.1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8
国工商银行 388,411 0.09%
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5,469 0.08%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5,411 0.08%
1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5,411 0.08%
10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5,411 0.08%
1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5,411 0.08%
1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5,411 0.08%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5,411 0.08%
1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5,411 0.08%
10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385,411 0.08%
10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 385,411 0.08%
1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5,411 0.08%
10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85,411 0.0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10
险产品-019L-CT001 沪 385,411 0.0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
10
红-019L-FH002 沪 385,411 0.0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分
10
红-019L-FH001 沪 385,411 0.0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个险投
10
连 385,411 0.0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
10
能 385,411 0.0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团体万
10
能 385,411 0.08%
10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85,411 0.08%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5,411 0.08%
10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85,411 0.08%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10
金 385,411 0.08%
10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385,411 0.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保
10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5,411 0.0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10
有限公司-中金短期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85,411 0.08%
中国建设银行-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
10
资基金 385,411 0.08%
10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产品 385,411 0.0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10
险产品-005L-CT001 沪 385,411 0.0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
10
红-005L-FH002 沪 385,411 0.0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分
10
红-005L-FH001 沪 385,411 0.08%
注1:首钢总公司所持8,444,240股中,2,000股为本次网上资金申购获得的无限售流通股。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0,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29.8元/股
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2,000,000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88,000,000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278,000,000.00 元。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0
年3月26 日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0]第101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122,320,060.00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95,145,000.00元、律师
费用3,350,000.00元、审计评估费用6,516,006.00元、验资费90,000.00元、发行手续费529,000.00元、路演宣传费15,110,000.00元、印花税1,580,000.00元。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1.11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155,679,940.00 元
七、本次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10.63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1.03 元(按本公司200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法定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联系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5 层
电 话: 010-8458 8888
传 真: 010-8486 5610
保荐代表人: 刘隆文、万新平
联系人: 叶平平、啜玉林、李亦中、何申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对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要求,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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