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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普赛斯: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0-15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8号4幢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2021年10月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目录

目录 ............................................................................................................................... 1

特别提示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9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9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10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及债
券的情况 ......................................................................................................................... 12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4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 15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21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2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4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24
二、发行价格 ................................................................................................................. 24
三、每股面值 ................................................................................................................. 24
四、发行市盈率 ............................................................................................................. 24
五、发行市净率 ............................................................................................................. 24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2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25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 26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6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26
十二、超额配售权 ......................................................................................................... 26

1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8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 28
二、其他事项 .................................................................................................................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0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3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 30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2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的重要承诺 ................................................................................................................. 32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 52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 53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 53




2
特别提示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普赛斯”、“发行人”、“本
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A股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4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后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2,000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市场对生物试剂的准确性、稳定性及多样性等要求不断提高,生命科学研究
的热点不断变化,公司需要密切跟踪生物医药领域的市场动态并及时进行新产品
的前瞻性研发。生物试剂和技术服务对产品性能和质量、种类、覆盖度及新产品
的上市速度要求高,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跟踪生物医药研究及市场的发展趋势,
不能保持研发技术竞争力,不能及时研发出新产品满足市场最新需求,将会对发
行人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生物医药及生物试剂行业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的特
点,且可能受到快速及重大技术变革的影响。创新药物或类似药研发技术会随着

5
新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等因素的出现而更新迭代,研发所对应的生物试剂及
技术服务也需要同步更新迭代。目前,随着生物医学研究发展以及基因工程、蛋
白质工程及实验检测分析等技术的升级,生物试剂企业可能面临着无法快速跟随
技术升级的挑战。公司重视提高自身研发能力,通过对科研人才的持续引进、生
物医药科学前沿的持续研究、持续完善及建立新技术平台、实验设备的更新换代,
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和研发质量。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人才队
伍的建设,不能保持实验设备及时更新换代以及维护投入,可能将导致公司无法
实现技术平台的提升,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进而将影响公司未来的
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新冠病毒疫情导致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席卷全球,生物医药行业针对抗击新冠病毒药物、疫
苗研发用蛋白及诊断试剂原材料需求快速增长。公司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发新冠
病毒相关产品逾130种,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及亲和力检测服务”、
“2019-nCoV诊断抗体及中和抗体筛选原料”入围科技部疫情防控先进技术成果
和创新产品。

2020年,公司新冠病毒相关产品营业收入为7,271.12万元,占2020年营业收
入比例为29.52%,扣除新冠病毒相关产品收入后,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仍大幅增
长68.07%。作为领先的生物试剂及技术服务企业之一,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
6,984.16万元、10,329.30万元及24,631.86万元。目前,新冠病毒疫情逐步得到控
制,新冠疫苗大规模接种,对新冠病毒诊断类产品收入下降影响较大,对新冠病
毒非诊断类产品收入影响相对较小,从而,公司因为新冠病毒疫情带来的业绩增
长可能无法持续。同时,若新冠病毒疫情持续严重,可能导致下游生物医药公司、
生物科技公司和科研机构客户的研发、生产活动减少乃至停滞,从而导致对公司
非新冠病毒相关蛋白产品需求降低。

(四)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境外收入下滑的风险

美国是公司境外的重点市场,报告期内,美国地区营业收入占比为41.63%、
39.97%和42.87%。目前,公司相关产品未被列入美国加征关税清单,但若未来
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公司产品被加征关税,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若中
6
美之间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发行人美国市场业务开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下降风险

随着全球主要国家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投入不断加大,生物试剂及技术服务市
场需求逐步增加,行业保持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0.26%、
88.46%和91.91%,保持在较高水平。若未来因竞争者加入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和
服务议价能力降低、固定资产投入加大、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公司人员薪酬上
涨,则公司毛利率可能下滑,将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六)存货减值增加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92.53万元、2,156.85
万元和3,258.46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42%、25.87%和18.21%,
存货减值准备金额为296.54万元、478.17万元和702.56万元。未来随着公司生产
规模扩大,存货余额有可能会有所增加,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
活动的现金流量。此外,若公司产品发生滞销,或部分产品损坏、退货等情况导
致存货跌价,亦存在发生影响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13.58万元、
1,617.04万元和3,128.05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80%、19.39%
和17.48%,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48.24万元、85.78万元和165.57万元。报
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分别占总额的99.91%、99.86%和
99.84%,占比较高,且公司客户信用情况良好,但随着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
应收账款余额仍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
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汇率风险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为4,411.32万元、6,347.12
和16,278.7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为64.16%、62.84%和67.89%。公司汇兑损
益分别为143.40万元、113.77万元和-226.73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7
11.94%、9.01%和-1.70%。公司与境外客户的交易主要通过外币进行结算,随着
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机制改革的加速,未来人民币汇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
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较大幅度的波动,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合理控制汇率变
动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




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百普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百普赛斯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百普赛斯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0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百普赛斯”,证
券代码为“301080”,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8日起上
市交易。



9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0月18日

(三)股票简称:百普赛斯

(四)股票代码:3010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动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陈宜顶 1,882.72 23.53 2024 年 10 月 18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天津百普赛斯 799.05 9.99 2024 年 10 月 18 日
已发行股份 苗景赟 713.85 8.92 2024 年 10 月 18 日
闫长伟 372.89 4.66 2022 年 10 月 18 日

10
王妙春 362.24 4.53 2022 年 10 月 18 日
南京高科新浚 355.13 4.44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杭州聚上医 297.89 3.72 2022 年 10 月 18 日
宁波澜亭视聆 250.90 3.14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新昌普华 193.90 2.42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深圳分享 159.81 2.00 2022 年 10 月 18 日
顺天鑫融 135.00 1.69 2022 年 10 月 18 日
天津百普嘉乐 122.29 1.53 2024 年 10 月 18 日
融丰开元天一 105.00 1.31 2022 年 10 月 18 日
西藏同创伟业 102.57 1.28 2022 年 10 月 18 日
融丰开元中和 97.50 1.22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沈琴华 31.26 0.39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林涛 18.00 0.23 2022 年 10 月 18 日
小计 6,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
网上发行股份 2,000 25.00 2021 年 10 月 18 日
上网下发行股份
小计 8,000 25.00 -
合计 8,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
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100Z0054号),发行人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24,631.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588.26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673.74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结合发行人最近一次股权转让对应的
估值情况以及可比公司的市场估值情况,预计发行人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CROBIOSYSTEMS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
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宜顶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8号4幢4层
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
政许可的项目);工程招标及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品及危险化学品)、玻璃
经营范围
容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生
产重组蛋白;生产培养基、填料;生产生物试剂盒。
主营业务 提供重组蛋白等关键生物试剂产品及技术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所属行业
业为“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电话 010-53395173
传真 4008875666-186366
公司网址 http://www.acrobiosystems.cn
电子邮箱 IR@acrobiosystem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证券事务部
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林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

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合计持股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数量(万
号 日期 量(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股)
(%)


12
占发行前
合计持股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数量(万
号 日期 量(万股) 股比例 券情况
股)
(%)
659.70(通过天津百普赛斯
董事长、 2020.06.06- 间接持股 657.94 万股,通过
1 陈宜顶 1,882.72 2,542.42 42.37 无
总经理 2023.06.05 天津百普嘉乐持股 1.76 万
股)
董事、副 2020.06.06- 4.79(通过天津百普赛斯间
2 苗景赟 713.85 718.64 11.98 无
总经理 2023.06.05 接持股 4.79 万股)
2020.06.06- 0.24(通过杭州聚上医间接
3 王学刚 董事 - 0.24 0.004 无
2023.06.05 持股 0.24 万股)
2020.06.06- 0.53(通过南京高科新浚间
4 秦扬文 董事 - 0.53 0.009 无
2023.06.05 接持股 0.53 万股)
独立董 2020.06.06-
5 许娟红 - - - - 无
事 2023.06.05
独立董 2020.06.06-
6 刘峰 - - - - 无
事 2023.06.05
独立董 2020.06.06-
7 张勇 - - - - 无
事 2023.06.05
监事会 2020.06.06-
8 闫长伟 372.89 - 372.89 6.21 无
主席 2023.06.05
2020.06.06-
9 李杨 监事 - - - - 无
2023.06.05
职工监 2020.06.06- 6.87(通过天津百普赛斯间
10 屈文婷 - 6.87 0.11 无
事 2023.06.05 接持股 6.87 万股)
副总经
理、董事
2020.06.06- 27.00(通过天津百普嘉乐间
11 林涛 会秘书、 18.00 45.00 0.75 无
2023.06.05 接持股 27.00 万股)
财务负
责人
副总经 2020.06.06- 17.65(通过天津百普嘉乐间
12 黄旭 - 17.65 0.29 无
理 2023.06.05 接持股 17.65 万股)
研发经 5.29(通过天津百普嘉乐间
13 秦丽丽 - 5.29 0.09 无
理 接持股 5.29 万股)

细胞分 2.64(通过天津百普赛斯间
14 石晓娟 - 2.64 0.04 无
析经理 接持股 2.64 万股)

蛋白分 12.07(通过天津百普赛斯间
15 张晓慧 - 12.07 0.20 无
析经理 接持股 12.07 万股)

合计 2,987.46 736.78 3,724.24 62.07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13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陈宜顶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31.38%的股权,通过
天津百普赛斯控制公司发行前13.32%的股权,通过天津百普嘉乐控制公司发行前
2.04%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46.74%的股权,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6年12月12日,陈宜顶与苗景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自协议
生效之日起,双方在百普赛斯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
致行动,就行使何种表决权及如何行使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
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双方如果出现意见分歧,以陈宜顶意见为
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苗景赟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11.90%的股权,并通
过天津百普赛斯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0.08%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其一致行动人苗景赟的情况如下:

(1)陈宜顶

陈宜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毕业于陕西科技
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2003年7月至2007
年4月,担任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细胞培养研究员;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
担任香港英杰生命技术有限公司(Invitrogen)北京办事处技术销售专家、应用
开发科学家;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担任赛默飞世尔生物化学制品(北京)有
限公司生物工艺产品应用科学家;2011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及前身百普赛斯
有限)董事长及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百斯医学诊断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2)苗景赟

苗景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化工
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职称。2003年3月至2007年12月,担
任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工艺开发研究员;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担任通用

14
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产品专家;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担任通用电气医疗
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产品专家、产品经理;2012年2月至今,担任公
司(及前身百普赛斯有限)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部分员工通过天津百普赛斯、天津百普嘉
乐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天津百普赛斯和天津百普嘉乐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天津百普赛斯

(1)基本情况
15
公司名称 天津百普赛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12-20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 11 号 A 座 21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M6UQ1U
注册资本 635.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宜顶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2)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通过天津百普赛
合伙人姓名/名 合伙人类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任职
出资比例 斯间接持有发行
称 型 (万元) 情况
人股份数量(股)
普通合伙
陈宜顶 522.64 82.34% 6,579,384 董事长兼总经理

有限合伙
贺斯敏 27.39 4.31% 344,391 市场部

有限合伙
姚志利 21.91 3.45% 275,673 总经办

有限合伙
张林 13.70 2.16% 172,595 蛋白纯化部

有限合伙
冯立叶 9.59 1.51% 120,657 生产计划部

有限合伙
张晓慧 9.59 1.51% 120,657 蛋白分析部

有限合伙
崔玉超 6.85 1.08% 86,297 产品质量控制部

有限合伙
屈文婷 5.48 0.86% 68,718 行政部

有限合伙
苗景赟 3.83 0.60% 47,943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
石晓娟 2.10 0.33% 26,369 细胞分析部

有限合伙
张燕 0.56 0.09% 7,191 蛋白分析部

有限合伙
刘晶 0.56 0.09% 7,191 市场部

有限合伙
张雪瑶 0.56 0.09% 7,191 稳定细胞株部

有限合伙
李珊 0.56 0.09% 7,191 产品质量控制部

有限合伙
陈小红 0.42 0.07% 5,593 销售部

有限合伙
向杰 0.42 0.07% 5,593 生产计划部



16
通过天津百普赛
合伙人姓名/名 合伙人类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任职
出资比例 斯间接持有发行
称 型 (万元) 情况
人股份数量(股)
有限合伙
邢酉辰 0.42 0.07% 5,593 产品质量控制部

有限合伙
韩云娜 0.42 0.07% 5,593 蛋白分析部

有限合伙
冯娜 0.42 0.07% 5,593 采购部

有限合伙 产品冻干和制剂
段倩倩 0.42 0.07% 5,593
人 部
有限合伙
张鹏 0.42 0.07% 5,593 细胞培养部

有限合伙
冯艳凤 0.35 0.06% 4,794 产品开发部

有限合伙
赵旭霞 0.35 0.06% 4,794 总经办

有限合伙
刘宁宁 0.35 0.06% 4,794 销售部

有限合伙
陈路飞 0.35 0.06% 4,794 大提发酵部

有限合伙
张智涛 0.28 0.04% 3,196 产品开发部

有限合伙
裴梅芳 0.28 0.04% 3,196 内审部

有限合伙
古万超 0.28 0.04% 3,196 产品研发部

有限合伙
纪闯 0.28 0.04% 3,196 检测服务部

有限合伙
孟祥春 0.28 0.04% 3,196 细胞培养部

有限合伙
于洋洋 0.28 0.04% 3,196 财务部

有限合伙
周芮 0.28 0.04% 3,196 蛋白纯化部

有限合伙
占园 0.28 0.04% 3,196 市场部

有限合伙
李强 0.28 0.04% 3,196 行政部

有限合伙
孙丽娟 0.28 0.04% 3,196 产品质量控制部

有限合伙
王晓菲 0.28 0.04% 3,196 产品研发部

有限合伙
周梦楠 0.28 0.04% 3,196 细胞培养部

有限合伙
张雅慧 0.28 0.04% 3,196 产品研发部

有限合伙
孙锐 0.28 0.04% 3,196 细胞培养部


17
通过天津百普赛
合伙人姓名/名 合伙人类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任职
出资比例 斯间接持有发行
称 型 (万元) 情况
人股份数量(股)
有限合伙
刘红涛 0.28 0.04% 3,196 细胞培养部

有限合伙
杜彦妮 0.28 0.04% 3,196 行政部

有限合伙
高文静 0.21 0.03% 2,397 蛋白分析部

有限合伙
潘建亮 0.21 0.03% 2,397 行政部

有限合伙
范华 0.21 0.03% 2,397 分子构建部

有限合伙
黄艺华 0.21 0.03% 2,397 检测服务部

合计 635.00 100.00% 7,992,000 -


(3)员工持股平台的锁定期

天津百普赛斯就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作了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
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的持股变动、信息披
露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
18
(5)本企业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天津百普嘉乐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天津百普嘉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12-03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 11 号 A 座 676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WM9Q7D
注册资本 693.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宜顶
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通过天津百普
在发行人处任
合伙人姓名/名 合伙人类 出资额(万 嘉乐间接持有
出资比例 职
称 型 元) 发行人股份数
情况
量(股)
普通合伙 董事长兼总经
陈宜顶 10.00 1.44% 17,647
人 理
有限合伙
陈霞敏 200.00 28.86% 352,941 美国百普赛斯

副总经理、董
有限合伙
林涛 153.00 22.08% 270,000 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有限合伙
黄旭 100.00 14.43% 176,471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
赵芸 100.00 14.43% 176,471 杭州韬圃科技

有限合伙
秦丽丽 30.00 4.33% 52,941 产品研发部

有限合伙
孙杨丰 20.00 2.89% 35,294 销售部

有限合伙
葛平菊 20.00 2.89% 35,294 检测服务部

有限合伙
刘茜 15.00 2.16% 26,471 质量保证部

有限合伙
李祥魁 15.00 2.16% 26,471 销售部

有限合伙
贾素珍 10.00 1.44% 17,647 供应链支持部


19
通过天津百普
在发行人处任
合伙人姓名/名 合伙人类 出资额(万 嘉乐间接持有
出资比例 职
称 型 元) 发行人股份数
情况
量(股)
有限合伙
秦音美 10.00 1.44% 17,647 人力资源部

有限合伙
李梅 10.00 1.44% 17,647 财务部

合计 693.00 100.00% 1,222,941 -


(3)员工持股平台的锁定期

天津百普嘉乐就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作了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
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的持股变动、信息披
露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

(5)本企业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0
(二)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
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其他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陈宜顶 18,827,168 31.38% 18,827,168 23.5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天津百普赛斯 7,990,508 13.32% 7,990,508 9.99%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苗景赟 7,138,452 11.90% 7,138,452 8.92%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闫长伟 3,728,904 6.21% 3,728,904 4.6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5 王妙春 3,622,363 6.04% 3,622,363 4.5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6 南京高科新浚 3,551,335 5.92% 3,551,335 4.4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7 杭州聚上医 2,978,902 4.96% 2,978,902 3.7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8 宁波澜亭视聆 2,509,019 4.18% 2,509,019 3.1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9 新昌普华 1,939,030 3.23% 1,939,030 2.4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0 深圳分享 1,598,102 2.66% 1,598,102 2.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1 顺天鑫融 1,350,000 2.25% 1,350,000 1.6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天津百普嘉乐 1,222,941 2.04% 1,222,941 1.5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3 融丰开元天一 1,050,000 1.75% 1,050,000 1.3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4 西藏同创伟业 1,025,668 1.71% 1,025,668 1.2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5 融丰开元中和 975,000 1.62% 975,000 1.22%
锁定 12 个月
2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自上市之日起
16 沈琴华 312,608 0.52% 312,608 0.3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7 林涛 180,000 0.30% 180,000 0.23%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 60,000,000 100.00% 60,0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18 无限售流通股 - - 20,0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 20,000,000 25.00%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9,995 户,公司前 10 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1 陈宜顶 18,827,168 23.5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天津百普赛斯 7,990,508 9.99%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苗景赟 7,138,452 8.92%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闫长伟 3,728,904 4.6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5 王妙春 3,622,363 4.5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6 南京高科新浚 3,551,335 4.4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7 杭州聚上医 2,978,902 3.7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8 宁波澜亭视聆 2,509,019 3.1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9 新昌普华 1,939,030 2.4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0 深圳分享 1,598,102 2.00%
锁定 12 个月
合计 53,883,783 67.35%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为网上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
22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
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情形。




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2.5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58.2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7.8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7.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7.1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92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4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
询价和配售。

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无网下询价和配售环节,有效申购倍数 8,706.65488 倍,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 19,944,460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55,540
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5,540 股,包销金额为 6,248,250.00 元,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77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5,000.00 万元,扣除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75.92 万元(发行人系采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
抵扣,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包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9,424.08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对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100Z0053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5,575.92 万元(发行人系采用简易征收的一般
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包含增值税),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135,00.00
2 律师费用 512.00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90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8.00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205.92
合计 15,575.92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5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7.7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09,424.08 万元。本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不存在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取得资金的情形。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8.68 元/股(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5 元/股(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已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100Z0054 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
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容诚审字
[2021]100Z0566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
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2021 年度财务信息预测情况系公
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 9 家银行分别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110104016000135804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1027000000365888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 1105017177000966999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 3239018800004708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台湖支行 110061520013002249103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大兴机场支行 63348021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4095961086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华支行 319471771628
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811070101310216136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1 年 9 月 24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28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515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张远明、吴宏兴

项目协办人:杨许滢

项目组成员:王海涌、罗丹、黄海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
代表人张远明、吴宏兴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30
(1)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张远明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199)科创
担任项目协办人 是
板 IPO 项目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88521)
担任项目组成员 是
科创板 IPO 项目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301080)创业板 IPO 项目

(2)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吴宏兴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918)中小板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IPO 项目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956)中小板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IPO 项目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88521)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科创板 IPO 项目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301080)创业板 IPO 项目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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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将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
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

32
(6)本人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百普赛斯、天津百普嘉乐就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
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的持股变动、信息披
露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

(5)本企业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苗景赟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
和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33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将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
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

(6)本人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闫长伟、王妙春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
和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4
(2)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
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

(4)本人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持股 5%以上股东南京高科新浚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的持股变动、信息披
露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

(3)本企业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其他自然人股东沈琴华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35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自然人股东林涛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
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

(5)本人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杭州聚上医、宁波澜亭视聆、新昌普华、深圳分享、顺天

36
鑫融、融丰开元天一、西藏同创伟业、融丰开元中和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所持股份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其一致行动人苗景赟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当公司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
公司股份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股票的价格
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份期
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
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7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
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
有。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百普赛斯、天津百普嘉乐就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当公司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
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股票的价
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份
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
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
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
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
归公司所有。

3、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8
持股 5%以上股东闫长伟、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当公司或本人/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禁止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股票
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
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
股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
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
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4、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林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林涛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
如下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当公司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

39
公司股份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股票的价格
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份期
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
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
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
购相关规定,且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
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
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日股票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
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收盘
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稳定
40
股价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
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
的影响,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
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并在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经有提案权的人士或股东提
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如根据届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回购股份事宜的,则不再召开
股东大会。

②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③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
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
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41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

④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回购股份予以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奖励。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
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
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
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及当年现金分红的 20%。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③控股股东承诺在本人符合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本
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如有)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
或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42
及现金分红的 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③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该等就此做出
书面承诺。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
关主体依据本预案第一部分的约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股价上涨而终止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的,视同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
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4、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如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
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的,且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
行督促义务的,则公司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
时,公司有权自应付控股股东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公司拟回购股份总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公司严格履行回购义务和本预案项下其他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向投资
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控股股东的
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该控股股东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款,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
公司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

43
付该等人员的税后现金分红或税后薪酬中暂时扣留与该等人员通知的各自拟增
持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薪酬款,直至该等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
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该等事实认定后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其一致行动人苗景赟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作
出如下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该等事实认定后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
力,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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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
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
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
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
引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升公司研发能力,
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才、技术的储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进行。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的《上市后三年度分红回报规划》,
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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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条件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
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颁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
顶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
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
本人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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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
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
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关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
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47
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其一致行动人苗景赟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后,本人将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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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
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
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其一致行动人苗景赟作出如下承诺: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
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并有权扣减本人
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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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百普赛斯、天津百普嘉乐作出如下承诺: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
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
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
所有。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董事陈宜顶、苗景赟、王学刚、秦扬文、许娟红、刘峰、张勇,监事闫长伟、
李杨、屈文婷,高级管理人员林涛、黄旭作出如下承诺: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
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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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

5、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作出如下承诺: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
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应获分
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
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
公司所有。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针对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持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
权,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博时资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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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12.50%
财产份额,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
东深圳市分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财产份额,深圳市分享
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2.66%股份,穿透后保荐机构及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间接持有本公司0.0244%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为百普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承诺若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
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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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
任的承诺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本所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四)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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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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