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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9-1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Benli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二〇二一年九月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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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上市初期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投资
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理性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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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068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
量为 17,680,0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
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本立科技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本次发行价格 42.5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3.54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0 日(T-3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45.14 倍,略高于可比公司静态市盈
率 32.93 倍(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T-3 日,剔除市盈率极值)。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
性作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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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创新风险

发行人始终坚持以创新为驱动,针对化工中间体行业应用领域存在的痛点和
难点,开发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合成工艺以替代传统工艺,为喹诺酮原料药等行
业的产业升级提供安全、环保、高效的中间体产品、技术与服务。

发行人专注于化工中间体领域十余年,积累了较多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创设
了三大技术平台,构建了成熟高效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
发创新能力。未来发行人将继续秉承“创新、替代和成本”的经营理念,不断扩大
产品和技术应用领域,从医药中间体拓展到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体,并进军
医药原料药市场,如不能继续获得市场认可,将对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失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
司在多年生产和研发中积累了大量的技术、配方和工艺等核心技术,拥有 12 项
发明专利、5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6 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严格规定了
核心技术人员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义务。如果未来激励机制及约束机制
未能不断完善,可能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主要技术泄密的情形,从而对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技术替代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替代周期,从技术开发时长、市场推广、环保和成本等
因素考量:

从发行人自身开发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创新工艺技术替代传统工艺
技术历程看,开发周期较长。

客户改用新工艺路线和采用新的中间体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工艺论证、
经济合理性分析,到样品小试、生产线局部改造,再到批量投产,至少需一到二
年的时间。

喹诺酮原料药行业经过多年竞争和发展,行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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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趋于正常,环保和成本是客户重要考量指标。发行人提供的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
中间体技术和工艺合理,物料回用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选取
的原材料容易取得且价格较低廉;发行人制定销售策略时确定的毛利率相对较低,
与客户相互依存。

随着行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快速。如果公司现有技
术和产品被竞争对手的新技术、新产品替代,业务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作为化工中间体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
等污染性排放物,如果处理不当会污染环境。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增强,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越
来越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执行的环保标准也将更高更严格,这
将增加公司在环保设施、三废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公司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可能
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赔偿其他方损失,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部分原材料和副产物为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也存在
危险工艺,可能存在因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风险。

未来如果由于生产装置意外发生故障、员工操作不当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
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综合利用对利润贡献不可持续的风险

公司 1201 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聚物,一直因技术限制未能利用,作为
固体废物管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为 1,161.014 吨。
2018 年 12 月公司二聚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成功并开始综合利用。

2019 年、2020 年耗用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分别为 500.188 吨、614.48 吨,
相应增加当期净利润分别约为 1,757.79 万元、2,181.57 万元,占 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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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约为 24.04%、23.79%。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度结存的二聚物尚余 46.346 吨,于 2021
年 2 月耗用完毕,对 2021 年度净利润贡献约为 164.54 万元。随着以前年度存
量二聚物耗用完毕,相关利润贡献将不可持续。

(七)报告期内存在同时向国邦集团大额销售和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邦集团下属企业浙江国邦销售 1501 产品,浙江国邦
位列发行人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36.20%、39.53%和 33.27%,对发行
人业务和发展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浙江国邦采用创新工艺,成本较传统工艺路
线低,生产过程更为安全和环保,且改造完成后逆转为传统工艺路线的转换成本
非常高,会带来环保和安全问题;发行人为 1501 产品首研企业,产能已达 6,100
吨,相比同类产品供应商产能 2,000 吨,供应能力较强,供应商替换难度大。发
行人为浙江国邦的重要供应商,直接关系到其供应链的安全,对浙江国邦环丙沙
星、恩诺沙星的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发行人和浙江国邦互为依存,不构成对浙
江国邦的销售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邦集团下属企业山东国邦采购环丙胺,且山东国邦位
列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浙江国邦采用传统工艺路线时一直向山东国邦采购环丙
胺生产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发行人推出创新工艺路线之后,浙江国邦环丙沙星
和恩诺沙星生产工艺部分调整为向发行人采购 1501 产品,生产 1501 产品需用
环丙胺作为生产原料,发行人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较多向山东国邦采购环丙胺。发
行人为山东国邦重要客户,也是国内环丙胺市场的主要客户,环丙胺采购拥有充
分自主权,可在山东国邦、浙江沙星等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不存在对山东国邦的
采购依赖。

发行人向浙江国邦大额销售和向山东国邦大额采购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合
理商业原因,双方均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独立形成采购决策。发行人与浙江国
邦、山东国邦相关业务互为依存,符合自身业务特点,交易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
性,发行人不存在对国邦集团的依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未来喹诺酮原料药因市场或政策原因需求下降,国邦集团减少环丙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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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诺沙星业务,发行人存在与国邦集团业务合作减少的风险,对公司产品销售和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根据在手订单、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环境,2021 年 1-9 月公司预计实
现营业收入 49,705.07 万元,同比增长 8.90%;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5,310.30 万元,同比下降 19.9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00.30 万元,同比下降 24.72%。

如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趋势等不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消除,且现有产品销售
规模不能持续扩大以及新产品投入市场不及预期,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
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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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浙江本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浙江本立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本立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07 号),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本立科
技 ” , 证 券代码为“301065” ,本次公开 发行 17,680,000 股股票,其中
17,680,000 股将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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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14 日

(三)股票简称:本立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06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68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68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68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3,0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
市股份无其它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吴政杰 17,090,000 24.18 2024 年 9 月 14 日
陈建军 7,140,000 10.10 2024 年 9 月 14 日
首次公开发
少思投资 5,250,000 7.43 2024 年 9 月 14 日
行前已发行
顾海宁 4,270,000 6.04 2024 年 9 月 14 日
股份
蒋华江 3,570,000 5.05 2024 年 9 月 14 日
王远音 2,550,000 3.61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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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蔡继平 2,380,000 3.37 2024 年 9 月 14 日
刘国平 2,300,000 3.25 2022 年 9 月 14 日
俞庆祥 2,000,000 2.83 2022 年 9 月 14 日
赵一顺 1,500,000 2.12 2022 年 9 月 14 日
张敏芳 1,200,000 1.70 2022 年 9 月 14 日
元橙投资 800,000 1.13 2022 年 9 月 14 日
项修贵 750,000 1.06 2022 年 9 月 14 日
陈倩 600,000 0.85 2022 年 9 月 14 日
夏翔 500,000 0.71 2022 年 9 月 14 日
吴小成 350,000 0.50 2022 年 9 月 14 日
蒋景文 300,000 0.42 2022 年 9 月 14 日
盛孟均 200,000 0.28 2022 年 9 月 14 日
潘朝阳 150,000 0.21 2022 年 9 月 14 日
王佳佳 100,000 0.14 2022 年 9 月 14 日
小计 53,000,000 74.99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17,680,000 25.01 2021 年 9 月 14 日
行网上发行
小计 17,680,000 25.01 -
股份
合 计 70,680,0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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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1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7,068.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1,768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1%,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1]第 ZF10080 号),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6,607.09 万元和
8,956.61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为 15,563.7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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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Benli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政杰
住所 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
N,N-二甲胺基丙烯酸乙酯制造,化工产品研发,化工产品批
发、零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年产:36%盐酸 7,350 吨,
年副产:25%三氯化铝溶液 30,616 吨,年回收:乙醇 10,619
经营范围
吨、二甲苯 24,723 吨、三正丙胺 3,648 吨(凭有效许可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的
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
所属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电话号码 0576-85501188
传真号码 0576-855011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enlitech.com
电子邮箱 blkj@benlitech.com
董事会秘书 顾海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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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1 吴政杰 董事长、总经理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1,709.00 1,790.55 33.78 无
持有 81.55 万股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2 陈建军 董事 714.00 801.50 15.12 无
持有 87.50 万股
董事、副总经理、董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3 顾海宁 427.00 439.25 8.29 无
事会秘书 持有 12.25 万股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4 孙勇 董事、副总经理 - 35.00 0.66 无
持持有 35.00 万股-
5 杨文斌 独立董事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 - - - 无
6 商志才 独立董事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 - - - 无
7 陈六一 独立董事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 - - - 无
8 吴小成 监事会主席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35.00 - 35.00 0.66 无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9 钱沛良 职工代表监事 - 5.25 0.10 无
持持有 5.25 万股-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10 徐鑫铨 职工代表监事 - 1.75 0.03 无
持持有 1.75 万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11 潘朝阳 15.00 32.50 0.61 无
人 持持有 17.50 万股-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12 潘凯宏 副总经理 - 17.50 0.33 无
持持有 17.50 万股-
2021 年 6 月-2024 年 6 月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13 盛孟均 副总经理 20.00 37.50 0.71 无
持持有 17.5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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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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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吴政杰,实际控制人为吴政杰、
刘翠容。本次发行后,吴政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09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
后股份总数的 24.18%;配偶刘翠容担任少思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
伙人,少思投资持有发行人 7.43%的股权,刘翠容拥有发行人 7.43%的投票权。

吴政杰,男,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64 年 5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0518****,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鼎苑****。

刘翠容,女,1972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
号码:33082319720729****,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鼎苑****。2014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少思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实施了股权激励,出资设立少思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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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资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少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住所 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23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翠容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4 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少思投资的所有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出资数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持股比例 担任公司职务 性质
(万元)
1 刘翠容 5 0.33% 实际控制人之一 普通合伙人
2 陈建军 250 16.67% 董事 有限合伙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
3 吴政杰 233 15.53% 有限合伙人
人之一
4 蒋景文 120 8.00% 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5 孙勇 100 6.67% 董事、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6 祝弘操 75 5.00% 后勤保障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7 盛孟均 50 3.33%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8 潘朝阳 50 3.33%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有限合伙人
9 潘凯宏 50 3.33%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10 王佳佳 50 3.33% 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11 项修贵 50 3.33% 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12 江舸 50 3.33% 人力资源总监 有限合伙人
13 徐洪顺 50 3.33% 研发中心主任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4 顾海宁 35 2.33% 有限合伙人

15 俞铭阳 35 2.33% 工程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6 琚建利 25 1.67% 营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7 杨仲华 20 1.33%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18 谢文明 20 1.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19 徐双光 20 1.33% 采购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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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数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持股比例 担任公司职务 性质
(万元)
职工代表监事、生产部经理
20 钱沛良 15 1.00% 有限合伙人
助理
21 钱银秀 10 0.67% 采购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2 李少云 10 0.67% 质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3 杨顶孝 10 0.67%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24 许春明 10 0.67%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25 余永志 10 0.67% 企业发展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6 杨继国 10 0.67%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27 童仁福 10 0.67% 业务骨干 有限合伙人
28 陈新锋 10 0.67% 设备动力科主任 有限合伙人
29 赵水法 10 0.67% 营销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0 李剑敏 10 0.67%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1 邓泉 10 0.67% 业务骨干 有限合伙人
32 潘建新 5 0.33% 审计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3 孔富强 5 0.33% 采购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34 童玉根 5 0.33% 安全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35 陈优强 5 0.33% 仓储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6 杨小方 5 0.33% 业务骨干 有限合伙人
37 詹剑武 5 0.33% 财务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8 蔡雄飞 5 0.33% 工程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9 马钧燕 5 0.33% 财务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40 严灵军 5 0.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1 郭文斌 5 0.33% 工程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42 蒋阿红 5 0.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3 徐鑫铨 5 0.33% 职工代表监事、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44 夏志超 5 0.33% 采购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45 周选兵 5 0.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6 马喜跃 5 0.33% 设备动力科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7 汪光洋 5 0.33% 环保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48 蒋林 5 0.33% 环保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49 刘开峰 2 0.13% 质检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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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的限售安排

少思投资及通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
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5,3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1,768 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
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吴政杰 17,090,000 32.24 17,090,000 24.1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建军 7,140,000 13.47 7,140,000 10.1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少思投资 5,250,000 9.91 5,250,000 7.4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顾海宁 4,270,000 8.06 4,270,000 6.04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蒋华江 3,570,000 6.74 3,570,000 5.0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远音 2,550,000 4.81 2,550,000 3.6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蔡继平 2,380,000 4.49 2,380,000 3.37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国平 2,300,000 4.34 2,300,000 3.2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俞庆祥 2,000,000 3.77 2,000,000 2.8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赵一顺 1,500,000 2.83 1,500,000 2.1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敏芳 1,200,000 2.26 1,200,000 1.70
锁定 12 个月
元橙投资 800,000 1.51 800,000 1.13 自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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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项修贵 750,000 1.42 750,000 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倩 600,000 1.13 600,000 0.8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夏翔 500,000 0.94 500,000 0.7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小成 350,000 0.66 350,000 0.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蒋景文 300,000 0.57 300,000 0.4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盛孟均 200,000 0.38 200,000 0.2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潘朝阳 150,000 0.28 150,000 0.2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佳佳 100,000 0.19 100,000 0.14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53,000,000 100.00 53,000,000 74.9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流通股 - - 17,680,000 25.01 无
小计 - - 17,680,000 25.01 -
合计 53,000,000 100.00 70,680,0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5,376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吴政杰 17,090,000 24.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陈建军 7,140,000 1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少思投资 5,250,000 7.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顾海宁 4,270,000 6.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蒋华江 3,570,000 5.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王远音 2,550,000 3.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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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7 蔡继平 2,380,000 3.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8 刘国平 2,300,000 3.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俞庆祥 2,000,000 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赵一顺 1,500,000 2.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 计 48,050,000 67.98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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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76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次
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42.50 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33.54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2.60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报告期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1,768 万股,发行价格
为 42.50 元/股。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 1,76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

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
定 价 发 行 申 购 情 况 及 中 签 率 公 告 》,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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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5,247,547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63,083,236,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108410898%,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9,224.16493 倍。

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 果 公 告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17,655,161 股 , 认 购 金 额 为
750,344,342.5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24,839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055,657.5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为 24,839 股,包销金额为 1,055,657.5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5,14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73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814.4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4,724.91 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不含增值税):971.70 万元;

3、律师费用(不含增值税):585.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含增值税):476.42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不含增值税):56.46 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8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共 募 集 资 金 75,140.00 万 元 , 扣 除 公 司 需 承 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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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814.48 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325.52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6.37 元/股(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值
加上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1.298 元/股(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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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18 年度、2019 年
度和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8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
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21 年 1-6 月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794 号”审阅报告,
同时公司管理层对 2021 年 1-9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 2021 年
1-6 月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和 2021 年 1-9 月财务信息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
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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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7021129200197416
临海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4906873210321
临海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360188000038452
台州临海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040122000057813
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930101040068323
临海市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8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模式、
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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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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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认为本立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
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同意推荐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保荐代表人:刘逢敏、郑益甫

联系人:钱学深

电话号码:0755-83516222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郑益甫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逢敏,男,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现任长
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曾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巨龙管业(002619)IPO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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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银绒业(000982)非公开发行项目;巨龙管业(002619)重大资产重组、
万家乐(000533)重大资产重组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郑益甫,男,在职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具有律师资格,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曾任职于上海申银
证券公司等。1994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哈岁宝(600864)IPO
项目、秋林集团(600891)IPO 项目、龙电股份(600726)IPO 项目、浙江富
润(600070)IPO 项目及配股、钱江摩托(000913)IPO 项目以及特发信息
(000070)非公开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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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政杰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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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刘翠容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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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承诺

(1)作为公司发起人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建军、顾海宁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作为公司发起人的其他股东少思投资、蒋华江、蔡继平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企业/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
求的,则本企业/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
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
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孙勇、潘朝阳、潘
凯宏、盛孟均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
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本立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2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小成、钱沛良和徐鑫铨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
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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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钱沛良和徐鑫铨在上述基础上,同时承诺如下:

“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
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5、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项修贵、蒋景文、王佳佳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
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王远音、刘国平、俞庆祥、赵一顺、张敏芳、陈倩、夏翔、
元橙投资承诺如下:


34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人/本企业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
所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
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吴政杰、陈建军、顾海宁、蒋华江、少思投
资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如下: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本立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立科技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立科技股票的发行价。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本企
业仍为本立科技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本企业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
本立科技,并积极配合本立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若本立科技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减持本立科技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立科技所有。如
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立科技,则本立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本立科技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
部分。”

二、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35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就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制订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或“稳定股价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
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
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
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
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


36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造成投资者相关损
失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3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
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④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票,增
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
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累
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
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
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和/或现金分红总额的 20%,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 50%。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
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
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
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至少每月薪酬
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
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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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
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5%;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
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回购应在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
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
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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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依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
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7)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8)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
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
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

(9)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导致公司回购股
份,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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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启动增持股份。

(3)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公司为
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本人增持股份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
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②本人单次或连续
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③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④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
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
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

(5)公司董事会将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作
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6)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
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
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

(7)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应用于增持股份
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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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导致公司回购股
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增持股份。

(3)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
论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个人上年度在公司
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现金分红总额的 20%,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本人个
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 50%。本人增持股份的价
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董事会将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作
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6)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
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
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

(7)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将本人应用于增持股份

4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
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本立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立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人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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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
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
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
级、积极实施募投项目、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进一步完善利润分
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方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
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为了应对
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
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
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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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
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
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
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政杰、刘翠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三)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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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
格执行。

2、若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


4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
请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修订后的政策严格执行。

2、本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
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
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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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
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体的股
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立科技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
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
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

3、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
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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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
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
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
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关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长城证券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锦天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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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锦天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锦天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评估承诺:“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阅读了浙江本立科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由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本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
司控股股东吴政杰、实际控制人吴政杰和刘翠容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书》,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愿意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
从事构成与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委派人员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未来如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公司;
对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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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
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其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6、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
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
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4)造成投资者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
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吴政杰、实际控制人吴政杰和刘翠
容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
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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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
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4)造成投资者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
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陈建军、少思投资、顾海宁、蒋华江
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
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
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
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吴政杰,实际控制人吴政杰、刘翠容,就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如果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未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
进行补缴,或者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按主管部门
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公司无需支付
上述任何费用。”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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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现有股东共有 20 名,其中 18 名自然人股东和 2 名合伙企业股
东,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发行人所有股东均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发行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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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本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
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
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
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
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
之日。

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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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薪资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
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十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主要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
诺合法、合理,所作出的确保履约措施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失信补
救措施合法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其履行承诺,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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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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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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