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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9-10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星港路 6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录
特别提示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一、重要声明 ............................................................................................................................................2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2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3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3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3

三、特别风险提示 ....................................................................................................................................3

(一)创新失败或落后的风险 ............................................................................................................3

(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露风险 ........................................................................................4

(三)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全球市场需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4

(四)国际贸易摩擦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5

(五)海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6

(六)汇率波动风险 ............................................................................................................................6

(七)知识产权风险 ............................................................................................................................7

(八)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处罚和潜在纠纷风险 ................................................................7

(九)宏观经济下行导致消费者需求下滑的风险 ............................................................................8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亲属关系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9

(十一)全球海运运力紧张、运费价格上涨风险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10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10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10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1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1

三、上市标准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1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3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14

2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5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15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15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16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6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7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9

一、发行数量 ..........................................................................................................................................19

二、发行价格 ..........................................................................................................................................19

三、每股面值 ..........................................................................................................................................19

四、发行市盈率 ......................................................................................................................................19

五、发行市净率 ......................................................................................................................................19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2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20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20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1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1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21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3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2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3

三、其他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5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2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25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27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7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29
3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33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34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35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38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41

八、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41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44

附件: ..........................................................................................................................................................46

2021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46




4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匠心家居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
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匠心家居所属行业为“C21 家具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家具
制造业(C21)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9.75 倍(截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请投
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 72.69 元/股对应的 2020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9.4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布的行业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创新失败或落后的风险

设计被视为家具行业的“灵魂”,直接决定了一个公司产品的品质和市场定位。
随着消费者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差异化,其对家具产品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
家具产品设计包括外观设计、材质选用、功能设计等方面。

3
智能家具产品的设计不仅需要考虑传统家具的设计、材质及功能,还需要在成本
可控、工艺可实现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技术推动产品功能升级、用户体验改善,为
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健康的家居生活体验。由于涉及新技术的应用,智能家
具的设计需要与技术研发深度结合,需要综合美学、人体工学、材料学、机械技术、
电机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乃至人工智能技术等多学科知识,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概念、技术以及工艺方面的持续创新、创意。

面对消费者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若公司无法继续保持产
品设计创新、技术应用创新和生产工艺改进,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
品的需求,则公司将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露风险

智能家具行业高度依赖设计创意、技术创新,产品开发需要稳定的技术团队以及自
主创新能力,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或核心技术大量泄露,很可能会严重削弱
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影响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三)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全球市场需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全球范围爆发新冠疫情。为应对该重大疫情,我国各地政府采取了限制
人员流动、相关人员隔离、推迟复工复学等举措。受此影响,公司境内生产基地在 2020
年春节后推迟复工,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主要客户集中在美国市场,包括各类家具企业。疫情期间,美国各地采取
了不同程度的抗疫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零售活动的活跃度;疫情还可能对美国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造成中长期的负面影响。若美国疫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
制,将可能导致公司未来业绩大幅下滑。

若全球新冠疫情持续蔓延恶化,美国等发达国家政府采取更加严格的疫情控制措施,
可能导致公司 2020 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下滑、经营性现金流入减少,进而对公司流
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削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越南生产基地目前已成为公司全球生产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南子公司的
正常运行对公司的整体产能具有重要意义。2021 年 5 月以来,越南疫情有扩大态势,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称:如无十分必要,应暂停赴越出行安排。发
行人越南工厂执行了较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全力确保生产经营有序进行,但依然无
法完全规避员工感染风险。若未来越南当地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或发行人越南工厂
出现病毒传播、停工停产等情形,发行人产能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统计数据,截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全球新冠病毒累计
确诊人数超过 1.37 亿例;此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病毒变异,疫情仍在全球范围内
发展和蔓延。

尽管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全球众多国家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项经济活
动逐步恢复正常,但若疫情进一步发展或病毒大规模变异,可能导致各国重新采取更为
严格的疫情控制措施,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影响可能随
着疫情持续存在并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四)国际贸易摩擦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区域政治环境、经济发展状况、行业政策、汇率政
策等都会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当前全球国际贸易市场摩擦不断,贸易保护主义有
所抬头,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占比 95%以上,境外客户目前主
要集中在美国。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至今。2018 年 7 月 6 日起,美国对约
340 亿美元中国出口商品加征 25%关税;2018 年 8 月 23 日起,美国对约 160 亿美元中
国出口商品加征 25%关税。2018 年 9 月 24 日起,美国对约 2000 亿美元中国出口产品
加征 10%关税;对 2019 年 5 月 10 日后离开中国港口的商品,上述加征关税从 10%上
调至 25%。2019 年 9 月 1 日起,美国对约 1200 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 15%关税。

公司主要生产的智能电动沙发、智能电动床、智能家具配件产品属于美国加征关税
清单范围。虽然公司已与多数美国客户达成关税成本分摊约定,且已建立越南生产基地,
但公司仍需承担部分关税成本。此外,中美经贸问题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若未来中
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关税成本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业务及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若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关税分摊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
公司承担关税成本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业务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
尽管目前公司部分生产销售通过越南子公司完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美国加征关税
的负面影响,但若未来美国政府对越南出口的智能家具相关产品加征关税,或发行人越
南工厂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当地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能导致发行人关税成本提升,进而
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

自 2019 年 5 月发行人主要产品被美国加征 25%关税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暂未发生
对发行人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进一步进展。2021 年 1 月,美国完成总统换届,新
一届政府对中美贸易的政策立场及其影响尚不明确,中美贸易摩擦的未来走向及其对发
行人业绩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2020 年 12 月 21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
南的软垫式座椅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1 年 5 月 5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
做出初步决定,对上述软垫式座椅加征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其中发行人及其越南子公
司分别适用 40.71%、34.98%的惩罚性关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加拿大产品销售收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1.62%、2.10%和 2.88%,虽然占比较低,但本次反倾销和
反补贴调查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及在加拿大市场的持续开拓仍有一定潜在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可能长期存在并持续影响国际
贸易的发展,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海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在美国设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美国市场的开拓、美国客户的销售及售
后服务。公司在越南设立了一家全资二级子公司匠心越南,已于 2019 年三季度投入运
营,承接部分生产任务并作为对美销售渠道之一。

由于美国、越南在法律环境、经济政策、市场形势以及文化、语言、习俗等方面与
中国存在一定的差异,会对公司的跨境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尤其是越南经济发
展水平、产业配套以及工人专业素质较中国存在一定差距,可能导致匠心越南经营效果
不达预期。

(六)汇率波动风险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
率制度。公司以外销为主,并主要以美元作为结算币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将对公

6
司以美元结算的收入以及汇兑损益产生较大影响。

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公司产品以美元定价,
人民币贬值或升值时,公司人民币报表收入随之上升或下降;另一方面,自确认销售收
入形成应收账款至结汇期间,公司因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益,直接影响公司业
绩。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2,858.02 万元(收益)、
-1,174.56 万元(收益)和 4,779.68 万元(损失),波动较大。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大幅
波动且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
不利影响。

2020 年下半年,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根据 Wind 数据,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从 2020
年 6 月末的 1:7.08 升至 2020 年 12 月末的 1:6.52,累计升幅超过 8%。若人民币进一
步持续升值,将对发行人以人民币计价的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假设美元定价不变),同
时将导致发行人形成汇兑损失,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

(七)知识产权风险

作为一家创新创意型企业,持续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积累是取得竞争优势和持续
发展的重要因素。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公司目前拥有若干核心技术,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165 项境内外专利,其中 8 项发明专利。

不排除部分客户或竞争对手出于利益驱动仿制公司产品,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侵蚀
公司产品和技术优势,从而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和利益。而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也会消耗公司的经济资源,从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虽然公司坚持自主创新,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由于智能家具行业国际
化程度高,不同法律体系下对知识产权的解释和认定的差异可能会引发纠纷或诉讼;亦
不能排除少数竞争对手利用诉讼手段作为商业策略,拖延或阻碍公司技术研发及市场开
拓。

(八)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处罚和潜在纠纷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客户主要是国际知名家具企业,其对产品
品质要求普遍较高。若公司无法从设计、原材料采购、精细化生产等多个环节建立起全
面、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或是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未能有效执行,致使出现产品质量问

7
题,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而引发质量纠纷、客户索赔、消费者
诉讼,导致公司订单减少、市场形象受损乃至失去客户。

同时,公司产品在境外多个区域销售,需要适用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存在不能完全满足各销售地区差异化的质量安全要求,从而导致潜在纠纷及诉讼、处罚
的风险。

美国 1972 年《消费品安全法》、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及各州的相关法律法
规均对产品质量风险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在相关
法律法规的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火灾、电气、化学或机械故障造成的
损坏、伤害或死亡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市场为美国,在美国销售主要涉及的风险为产品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该等责任主要基于违反保修义务、过失或严格产品责任。其中,产品的设计缺陷、制造
缺陷及警告缺陷都可能引起严格产品责任。若公司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引发损害赔偿责
任,进而遭受有关机构的调查、处罚,甚至面临诉讼。尽管公司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
但若发生上述情况,公司仍可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九)宏观经济下行导致消费者需求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是居民家庭,而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消
费者的购买能力及购买意愿。

公司产品目前主要销往美国,并着力开拓国内市场。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数
据,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 3.0%、
2.2%和-3.5%。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2020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
增速分别为 6.7%、6.0%和 2.3%,增速有所放缓。2020 年初全球范围爆发的新冠疫情已
经对全球经济造成较为广泛的负面影响。

宏观经济下行影响美国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加之疫情影响消费者出行购物,若美
国经济进一步大幅下滑,可能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公司的主要产品智能电动沙发和智能电动床为日常消费品,市场空间较大,但
是经济下行导致消费者收入下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及消费能力均会受到抑制。若未来
全球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停滞或出现较大下滑,消费者对智能家具产品消费能力和意愿

8
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亲属关系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三对夫妻,具体情况如
下:

姓名 公司任职 亲属关系

李小勤 董事长、总经理
夫妻
徐梅钧 董事、副总经理
张聪颖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夫妻
郭慧怡 董事

许红梅 董事
夫妻
王俊宝 财务总监

尽管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公司治理有效
性并约束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的行为;但董事会及高管团队中的夫妻关系,仍可能带
来潜在的内部利益冲突风险。

若发行人相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得不到有效执行,或内部审计、
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失效,则前述董事会及高管团队中的夫妻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降低,进而对公司的规范运行及股东利益带来不利影
响。

(十一)全球海运运力紧张、运费价格上涨风险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集装箱运输需求集中释放,而境外因疫情原因港口作业
效率降低,大量空集装箱回运困难。同时,苏伊士运河货轮搁浅等事件加剧了全球海运
需失衡问题。受此影响,我国及越南等出口国海运周期大幅增长,出现“一箱难求”等
问题。全球海运价格亦持续上涨,截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达到
3,324 点,创下十余年来新高。

若未来海运运力紧张、运费持续上涨的情况不能得到缓解,则发行人外销业务收入
及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1〕2591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匠心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匠心家居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匠心家居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04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
2,000.00万股于2021年9月1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匠心家居”,证券代码为
“301061”。


1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13日

(三)股票简称:匠心家居

(四)股票代码:3010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
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李小勤 34,680,000 43.35% 2024 年 9 月 13 日
宁波随遇心蕊 19,320,000 24.15% 2024 年 9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宁波明明白白 3,150,000 3.94% 2024 年 9 月 13 日
常州清庙之器 1,650,000 2.06% 2024 年 9 月 13 日


11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徐梅钧 1,200,000 1.50% 2024 年 9 月 13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00 25.00% 2021 年 9 月 13 日
小计 20,0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
上市标准: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5-32 号),按照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11,293.89 万元和
19,777.2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符合所选上市标准。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HC Changzhou Corp.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小勤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星港路 6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星港路 61 号

经营范围:智能家居与电动家具产品及零配件、交流电机、直流电机及传动系统、
机电一体化产品、床垫、纺织品、塑胶制品、木制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专用集成电
路、模块及功能模组智能化、数码化控制产品组件的程序设计、制造与销售;相关测试
设备、工装、夹具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钢管(除轧钢、炼钢)的加工、制造、销售;
信息与技术咨询;道路货运经营(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电动沙发、智能电动床及其核心配件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21 家具制造业”

电话号码:0519-85582889

传真号码:0519-85582856

电子邮箱:investorrelationship@hhc-group.com.cn

董事会秘书:张聪颖


13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序 任职起止日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股本持股比
号 期 情况
股) 股) 股) 例(%)
2018 年 12
董事长、 月 21 日至
1 李小勤 3,468.00 2,021.50 5,489.50 91.49%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8 年 12
董事、副 月 21 日至
2 徐梅钧 120.00 - 120.00 2.00%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2
月 20 日
董事、副 2018 年 12
总经理、 月 21 日至
3 张聪颖 - 50.00 50.00 0.83% 无
董事会 2021 年 12
秘书 月 20 日
董事、副 2018 年 12
Liu
总经理、 月 21 日至
4 Chih- - 60.00 60.00 1.00% 无
核心技 2021 年 12
Hsiung
术人员 月 20 日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5 许红梅 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 至
6 郭慧怡 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0 年 2 月
独立董 19 日 至
8 冯建华 - - - - 无
事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0 年 2 月
独立董 19 日 至
9 王宏宇 - - - - 无
事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20 年 2 月
独立董 19 日 至
10 郭欣 - - - - 无
事 2021 年 12
月 20 日


14
2019 年 9 月
发行人
30 日 至
11 丁立 监事会 - 15.00 15.00 0.25% 无
2021 年 12
主席
月 20 日
2018 年 12
发行人 月 21 日至
12 陈娟 - 7.50 7.50 0.12% 无
监事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8 年 12
发行人 月 21 日至
13 王雪荣 - 5.00 5.00 0.08% 无
监事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8 年 12
发行人
月 21 日至
14 王俊宝 财务总 - 20.00 20.00 0.33% 无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合计 3,588.00 2,179.00 5,767.00 96.12%
注:李小勤通过宁波随遇心蕊持有 1,932 万股、通过宁波明明白白持有 66 万股、通过常州清庙之器
持有 23.5 万股;张聪颖通过宁波明明白白持有 50 万股;Liu Chih-Hsiung 通过常州清庙之器持有 60
万股;丁立通过宁波明明白白持有 15 万股;陈娟通过宁波明明白白持有 7.5 万股;王雪荣通过宁波
明明白白持有 5 万股;王俊宝通过宁波明明白白持有 20 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小勤直接持有公司 57.80%的股份,通过宁波随遇心蕊间接控制公
司 32.20%的股份,通过宁波明明白白间接控制公司 5.25%的股份,通过常州清庙之器间
接控制公司 2.7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98.0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小勤女士,出生于 1971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10619710326****,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二条。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勤直接持有公司 43.35%的股份,通
过宁波随遇心蕊间接控制公司 24.15%的股份,通过宁波明明白白间接控制公司 3.94%
的股份,通过常州清庙之器间接控制公司 2.06%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73.50%的股份,
具体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15



100.00% 20.95% 14.24%


宁 宁 常
波 波 州 徐 公
随 明 清 梅 众
遇 明 庙 钧 股
心 白 之 东
蕊 白 器


43.35% 24.15% 3.94% 2.06% 1.50% 25.00%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
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000.00 万股普通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公
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李小勤 3,468.00 57.80 3,468.00 43.35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随遇心蕊 1,932.00 32.20 1,932.00 24.15 -
锁定 36 个月
宁波明明白白 315.00 5.25 315.00 3.94 自上市之日起 -


16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常州清庙之器 165.00 2.75 165.00 2.06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梅钧 120.00 2.00 120.00 1.50 -
锁定 36 个月
小计 6,000.00 100.00 6,000.0 75.00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 - 2,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2,000.00 25.00 - -
合计 6,000.00 100.00 8,0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39,992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李小勤 34,680,000.00 43.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
2 港区随遇心蕊 19,320,000.00 24.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明明白白
企业管理合伙
3 3,150,000.00 3.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
伙)
常州清庙之器
企业管理咨询
4 1,650,000.00 2.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 徐梅钧 1,200,000.00 1.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信建投证券
6 41,558.00 0.05 无限售安排
股份有限公司
7 黄建华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8 彭景辉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9 黎丽霞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10 庄刚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合计 60,043,558.00 75.05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7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2.6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1.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8.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9.4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6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9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13506677%,其
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958,442 股,放弃认购数量 41,558 股。

根据《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958,442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金
额 1,450,779,148.98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41,558 股,放弃认购金额 3,020,851.02 元。本
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1,558 股,包销金额为 3,020,851.02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
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45,3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260.6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5-6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0,119.37 万元。根据天健
验[2021]15-6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用 7,557.26
审计及验资费 1,502.83
律师费 566.0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0.9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92.30
合计 10,119.37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5.0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

20
次发行股本)。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260.6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7.57 元/股(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57 元/每股(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审[2021]15-3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
[2021]15-58 号)。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1 年度的业绩
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附件”。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
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
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
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江苏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80800188000260655
2 苏州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51004000001004
3 招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519902541310103
4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经开区支行 1159500000023578
5 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8110501012501805978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
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3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
变化。




2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01539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吕岩、刘洋

联系人:吕岩

项目组成员:臧黎明、傅志武、李学武、曹青、周云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常州匠
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
行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25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吕岩、刘洋提供持续督导
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吕岩先生:保荐代表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回天新材再融资项目、太阳纸业再融资项目、徕木电子 IPO 项目、
宇晶股份 IPO 项目、佳力图 IPO 项目、天目湖可转债项目、佳力图可转债项等。

刘洋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目湖可转债项目、天目湖 IPO 项目、瑞特股份 IPO 项目等。




2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

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勤及其配偶徐梅钧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
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
(二)宁波随遇心蕊、股东宁波明明白白、常州清庙之器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
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



28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
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
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
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A、公司回购股票;B、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C、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不能迫使实际
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9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第一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
件为: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
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
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
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30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
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
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
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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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
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
总额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
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
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暂
扣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2
3、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
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
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
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七)相关主体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
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
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
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或作出的其他稳
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投赞成票。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勤及其控制的股东宁波梅随遇心蕊、宁波明明白
白及常州清庙之器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对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
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
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强化
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升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能力;

3、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竞争力;

4、在募投项目扩大产能之外,拓展新产品业务领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
下,积极回报股东;

6、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
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勤进一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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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
相关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
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
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公
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
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
条件。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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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
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
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
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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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
购款加上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公司将依法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
权后的价格,如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
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8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
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公
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其将依法及时回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上股票发行
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而改变。



39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而改变。

(四)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
依法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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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
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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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宁波随遇心蕊、股东宁波明明白白、常州清庙之器承诺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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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
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所获分配
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合伙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合伙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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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
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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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
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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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1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管理层结合国内外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测 2021 年 1-9 月实现营
业收入 14.50-15.00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0-2.25 亿元。上述数据仅为管
理层预测,未经审计或审阅,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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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7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吕 岩 刘 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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