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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马遮阳: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5-21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玉马遮阳 股票代码:300993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Yuma Sun-shading Technology Corp., Ltd.

(住所:寿光市金光西街 19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五月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马遮阳”、“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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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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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31,223,318 股,占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
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境内下游客户整体需求
有所放缓,对公司境内销售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随着全球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的进一步爆发,公司境外销售亦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2020 年,公
司实现营业收入 38,501.17 万元,同比上升 0.3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10,805.03 万元,同比下降 0.9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688.48 万元,同比下降 12.67%。2020 年,公司内销实现主
营业务收入 11,392.86 万元,同比下降 4.32%,外销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5,302.56
万元,同比下降 0.45%。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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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聚焦的功能性遮阳材料市场,国内外市场参与者众多,随着建筑遮阳
企业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制造工艺的不断改善,行业竞争将日趋激烈。倘若公
司无法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以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格局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将会面
临市场占有率降低、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三)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境外销售区域广泛,分布在全球六大洲的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外
销业务收入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9,599.31 万元、25,418.05 万元和 25,302.5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98%、68.10%和 68.95%。外销业务易受到出口目的地国进口政策、经济状况、
政治环境和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外销业务发生波动,将对公司境
外销售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9,599.31 万元、25,418.05 万
元和 25,302.56 万元,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98%、68.10%和 68.95%。报告期内,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 106.82
万元、145.36 万元和-1,051.98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14%、1.15%
和-8.37%。随着公司境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则
公司出现汇兑损失的可能性也将增加,将对公司利润构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7 年,公司经评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9 年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 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公司暂按 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43%、
9.41%和 9.06%。2020 年 12 月 7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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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下发《关于山东省 2020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文字
[2020]216 号),公司通过 2020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GR202037000859。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未能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评定,税收优惠到期后不能复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将无法持
续享受 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公司税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两人直
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87.69%,孙承志担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发行后,预计孙承志、崔月青仍处于控股地位,对公司
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但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
表决权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予以不当控制,则会影响甚至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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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880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玉马遮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玉马遮阳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玉马遮阳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06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31,680,000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31,223,318 股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玉马遮阳”,证券代码为“30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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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玉马遮阳

(四)股票代码:30099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1,68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2,92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223,31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456,682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的
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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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股份数量为 1,696,682 股,占网下发行总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约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孙承志 35,000,000 26.58 2024 年 5 月 24 日


保丰投资 26,000,000 19.74 2024 年 5 月 24 日


崔月青 15,000,000 11.39 2024 年 5 月 24 日


钰鑫投资 8,000,000 6.08 2024 年 5 月 24 日


浩金致同 3,330,000 2.53 2022 年 5 月 24 日


浩金致信 3,330,000 2.53 2022 年 5 月 24 日


钜鑫投资 2,600,000 1.97 2024 年 5 月 24 日


永合金丰 2,100,000 1.59 2022 年 5 月 24 日
首次公开发
前已发行股 崔贵贤 1,000,000 0.76 2024 年 5 月 24 日

李其忠 1,000,000 0.76 2022 年 5 月 24 日


国兴萍 600,000 0.46 2022 年 5 月 24 日


杨金玉 200,000 0.15 2022 年 5 月 24 日


范英杰 200,000 0.15 2022 年 5 月 24 日


梁金桓 200,000 0.15 2022 年 5 月 24 日


纪荣刚 100,000 0.08 2022 年 5 月 24 日


刘晓伟 100,000 0.08 2022 年 5 月 24 日


小计 98,76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15,966,000 12.12 2021 年 5 月 24 日
行网上网下
发行股份 网下无限售股份 15,257,318 11.59 202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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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网下限售股份 1,696,682 1.29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小计 32,920,000 25.00 -


合计 131,68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基于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0,911.69 万元、9,688.48 万元,公司选择《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规定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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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Yuma Sun-Shading Technology Corp.,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87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承志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4 日

住所: 寿光市金光西街 1966 号

邮政编码: 262702

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
售:遮阳节能新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性遮阳
面料、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料及
经营范围 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光玻璃门窗及配件;
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下的
“41 其他制造业”(行业代码:C41)

联系电话: 0536-5218698

传真号码: 0536-5218698

互联网地址: http://www.yumat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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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ymdshbgs@yumat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
杨金玉,0536-5218698
式: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占发行前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总股本持
号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券情况
股比例
2019 年 3 月 8 通过保丰投
董事长、
1 孙承志 日-2022 年 3 月 3,500.00 资持有 5,287.50 53.54% -
总经理
7日 1,787.50 万股
2019年3月8日 通过钰鑫投
董事、副
2 崔贵贤 -2022年3月7 100.00 资持有 55.00 155.00 1.57% -
总经理
日 万股
2019年3月8日
董事、副
3 纪荣刚 -2022年3月7 10.00 - 10.00 0.10% -
总经理

2019年3月8日 通过钰鑫投
4 王玉华 董事 -2022年3月7 - 资持有 15.00 15.00 0.15% -
日 万股
2019年3月8日
5 赵宝华 独立董事 -2022年3月7 - - - - -

2019年3月8日
6 李维清 独立董事 -2022年3月7 - - - - -

2019年5月30
7 王瑞 独立董事 日-2022年3月 - - - - -
7日
2019年3月8日
监事会主
8 李其忠 -2022年3月7 100.00 - 100.00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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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 通过钰鑫投
职工代表
9 孙德斌 -2022年3月7 - 资持有 10.00 10.00 0.10% -
监事
日 万股
2019年9月17 通过钰鑫投
10 王海萍 监事 日-2022年3月 - 资持有 5.00 5.00 0.05% -
7日 万股
副总经 2019年5月15
11 杨金玉 理、董事 日-2022年3月 20.00 - 20.00 0.20% -
会秘书 7日
副总经 2019年5月15
12 国兴萍 理、财务 日-2022年3月 60.00 - 60.00 0.61% -
总监 7日
2019年9月23 通过钰鑫投
13 梁金桓 副总经理 日-2022年3月 20.00 资持有 35.00 55.00 0.55% -
7日 万股
2019年9月23 通过钰鑫投
14 于仕龙 副总经理 日-2022年3月 - 资持有 3.00 3.00 0.03% -
7日 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
具之日,孙承志直接持有公司 35.44%的股份,崔月青直接持有公司 15.19%的股
份;孙承志、崔月青通过保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6.33%的股份;崔月青通过钰
鑫投资、钜鑫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10.73%的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孙承志、崔月
青共同控制公司 87.69%的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孙承志、崔月青目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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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承志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 370723196501******,1982 年 6 月毕业于寿光市圣城街道徐家初级中学,
初中学历。历任山东省寿光县第二纺织厂副厂长,寿光市玉马特帘装厂会计、厂
长,玉马窗饰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彩利科贸有限公司董事,寿光利特时化工
有限公司董事,玉马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崔月青女士,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
历,身份证号码 370723196407******。历任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会计,
玉马窗饰总经理、监事,玉马有限监事。现任保丰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钰鑫
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钜鑫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优玛文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孙承
志直接持有公司 26.58%的股份,崔月青直接持有公司 11.39%的股份;孙承志、
崔月青通过保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19.74%的股份;崔月青通过钰鑫投资、钜鑫
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8.05%的股份的表决权,孙承志、崔月青共同控制公司 65.76%
的股份的表决权。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实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实施了 3 次股权激励,分别通过钰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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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钜鑫投资两个持股平台和自然人直接增资的方式进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
员工持股平台及直接持股自然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来源 入股时间
2017 年 8 月
钰鑫投资 8,000,000 8.10 增资
2018 年 10 月
钜鑫投资 2,600,000 2.63 增资 2017 年 8 月
崔贵贤 1,000,000 1.01 增资 2018 年 10 月
梁金桓 200,000 0.20 增资 2018 年 10 月
纪荣刚 100,000 0.10 增资 2018 年 10 月
国兴萍 600,000 0.61 增资 2019 年 6 月
杨金玉 200,000 0.20 增资 2019 年 6 月
范英杰 200,000 0.20 增资 2019 年 6 月
刘晓伟 100,000 0.10 增资 2019 年 6 月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不涉及分次授予、未行权数量或相关行权安排,相关股份
已完成工商登记,目前已实施完毕。

(二)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钰鑫投资、钜鑫投资两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1、钰鑫投资

本次发行前,钰鑫投资持有公司 8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
本的 8.10%,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寿光钰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月青
注册地及主要生
寿光市南环路南侧(农圣街 3510 号)
产经营地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经营范围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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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钰鑫投资的合伙人份额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财产份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元) (%)
1 崔月青 普通合伙人 378.00 12.66 13.13
2 孙成芹 有限合伙人 212.00 7.10 6.88
3 崔贵贤 有限合伙人 198.00 6.63 6.88
4 王建军 有限合伙人 154.50 5.18 5.00
5 孙成信 有限合伙人 151.00 5.06 5.00
6 赵兴涛 有限合伙人 136.50 4.57 4.38
7 卢玉涛 有限合伙人 133.00 4.46 4.38
8 梁金桓 有限合伙人 126.00 4.22 4.38
9 杨国强 有限合伙人 108.00 3.62 3.75
10 刘玉坤 有限合伙人 100.50 3.37 3.13
11 王宝山 有限合伙人 84.90 2.84 2.88
12 崔美红 有限合伙人 79.80 2.67 2.63
13 崔心娥 有限合伙人 70.40 2.36 2.25
14 郑坤 有限合伙人 57.50 1.93 1.88
15 王玉华 有限合伙人 57.50 1.93 1.88
16 刘海燕 有限合伙人 57.50 1.93 1.88
17 戴国香 有限合伙人 57.50 1.93 1.88
18 孙彩云 有限合伙人 54.00 1.81 1.88
19 崔锡贤 有限合伙人 54.00 1.81 1.88
20 何文贤 有限合伙人 50.30 1.69 1.63
21 刘金龙 有限合伙人 48.90 1.64 1.63
22 樊国华 有限合伙人 44.60 1.49 1.50
23 孙德斌 有限合伙人 39.50 1.32 1.25
24 陈学霞 有限合伙人 37.40 1.25 1.25
25 孙金林 有限合伙人 36.00 1.21 1.25
26 于家海 有限合伙人 36.00 1.21 1.25
27 崔保贤 有限合伙人 28.80 0.97 1.00
28 王学良 有限合伙人 28.80 0.97 1.00
29 王建伟 有限合伙人 28.80 0.97 1.00
30 刘明海 有限合伙人 28.80 0.97 1.00
31 赵秀云 有限合伙人 28.80 0.9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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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万 财产份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元) (%)
32 付传锁 有限合伙人 28.80 0.97 1.00
33 张建平 有限合伙人 28.80 0.97 1.00
34 崔新秀 有限合伙人 25.20 0.84 0.88
35 张清松 有限合伙人 21.50 0.72 0.63
36 王永涛 有限合伙人 18.00 0.60 0.63
37 王宝增 有限合伙人 18.00 0.60 0.63
38 王海萍 有限合伙人 18.00 0.60 0.63
39 侯样利 有限合伙人 18.00 0.60 0.63
40 孙秀林 有限合伙人 18.00 0.60 0.63
41 何乃晓 有限合伙人 18.00 0.60 0.63
42 杨倩 有限合伙人 18.00 0.60 0.63
43 于仕龙 有限合伙人 12.90 0.43 0.38
44 张树杰 有限合伙人 12.90 0.43 0.38
45 卜朋林 有限合伙人 10.80 0.36 0.38
46 王晓明 有限合伙人 10.80 0.36 0.38
合计 2,985.00 100.00 100.00


2、钜鑫投资

本次发行前,钜鑫投资持有公司 26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
本的 2.63%,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寿光钜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月青
注册 地及主要 生
寿光市南环路南侧(农圣街 3510 号)
产经营地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
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钜鑫投资的合伙人份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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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财产份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额(万元) (%) (%)
1 崔月青 普通合伙人 234.00 25.00 25.00
2 崔心迎 有限合伙人 72.00 7.69 7.69
3 付忠祥 有限合伙人 36.00 3.85 3.85
4 付秋贞 有限合伙人 28.80 3.08 3.08
5 桑敬敬 有限合伙人 28.80 3.08 3.08
6 李杰 有限合伙人 21.60 2.31 2.31
7 刘伟伟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8 任晓波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9 安珊珊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10 杨建明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11 朱鹏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12 袁强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13 王好明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14 胡瑞新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15 付忠岩 有限合伙人 18.00 1.92 1.92
16 张艳玲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17 冯秀梅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18 陈静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19 崔心欣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0 刘文华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1 张小青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2 吴学伟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3 张萌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4 朱辉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5 朱培旭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6 苏红英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7 徐祥祥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8 李金芳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29 葛志强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0 崔晓婷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1 崔心成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2 武京丽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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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财产份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额(万元) (%) (%)
33 张春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4 李军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5 马波祥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6 李帅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7 隋艳艳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8 许桂芬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39 刘海凤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0 李效水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1 张慧超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2 李焕明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3 董通盟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4 李文博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5 刘桂娟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6 王明岳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7 李军亮 有限合伙人 10.80 1.15 1.15
48 崔秀真 有限合伙人 7.20 0.77 0.77
合计 936.00 100.00 100.00


(三)对自然人的激励

2018年10月24日,玉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玉马有限注册资本由8,510万
元变更为8,89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80万元,其中钰鑫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50万元,崔贵贤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万元,李其忠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
万元,梁金桓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万元,纪荣刚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万元。

同日,崔贵贤、李其忠、梁金桓、纪荣刚与玉马有限及钰鑫投资、钜鑫投资、
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签订了《关于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约定崔贵贤、梁金桓、纪荣刚及钰鑫投资以4.3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玉马有限
增资合计1,204万元,其中28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2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其
忠以6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玉马有限增资600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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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8,890万元变更为9,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国兴萍以货币方式认
缴出资60万元,杨金玉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万元,范英杰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20万元,刘晓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万元。

同日,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与公司及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
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崔贵贤、梁金桓、纪荣刚、李其忠签订《关于山东玉
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
按照6元/股的价格向玉马遮阳进行增资合计660万元,其中11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5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四)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钜鑫投资、钰鑫投资、崔贵贤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锁定三十六个
月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梁金桓、纪荣刚、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
份做出了锁定十二个月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98,760,000 股 , 本 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2,920,000 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
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孙承志 35,000,000 35.44 35,000,000 26.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保丰投资 26,000,000 26.33 26,000,000 19.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崔月青 15,000,000 15.19 15,000,000 11.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钰鑫投资 8,000,000 8.10 8,000,000 6.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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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金致同 3,330,000 3.37 3,330,000 2.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浩金致信 3,330,000 3.37 3,330,000 2.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钜鑫投资 2,600,000 2.63 2,600,000 1.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永合金丰 2,100,000 2.13 2,100,000 1.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崔贵贤 1,000,000 1.01 1,000,000 0.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李其忠 1,000,000 1.01 1,000,000 0.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兴萍 600,000 0.61 6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杨金玉 200,000 0.20 200,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范英杰 200,000 0.20 200,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梁金桓 200,000 0.20 200,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纪荣刚 100,000 0.10 100,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刘晓伟 100,000 0.10 100,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比例限售
- - 1,696,682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股份

小计 98,760,000 100.00 100,456,682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 - - 31,223,318 23.71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31,223,318 23.71 -

合计 98,760,000 100.00 131,68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7,374 户,公司前 10 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孙承志 35,000,000 26.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保丰投资 26,000,000 19.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崔月青 15,000,000 11.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钰鑫投资 8,000,000 6.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浩金致同 3,330,000 2.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浩金致信 3,330,000 2.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钜鑫投资 2,600,000 1.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8 永合金丰 2,100,000 1.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崔贵贤 1,000,000 0.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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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其忠 1,000,000 0.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97,360,000 73.94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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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3,292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1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2.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4.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6.4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5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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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
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64.6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
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35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3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837.11000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658.4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95.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96.6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72994848%,申购倍数
为 5,780.51898 倍

根据《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5,947,005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8,995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6,954,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
量为 18,995 股,包销金额为 229,839.50 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
量的比例为 0.0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9,833.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82.03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3-00021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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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4,751.17 万元。发行
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 3,400.00
律师费 188.80
审计及验资服务费 680.4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6.50
发行手续费 35.40
合计 4,751.17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4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82.0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59 元/股(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82 元/股(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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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3-00031 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 2021 年 1-3 月及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
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1.3.31 2020.12.31 变动情况
流动资产(万元) 40,700.74 39,296.91 3.57%
流动负债(万元) 5,237.63 6,035.76 -13.22%
总资产(万元) 73,215.41 70,923.08 3.2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22% 8.52% -1.30%
资产负债率(合并) 7.19% 8.55% -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67,951.38 64,859.51 4.7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6.88 6.57 4.77%
(元/股)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万元) 10,399.39 6,481.50 60.45%
营业利润(万元) 3,636.95 2,199.86 65.33%
利润总额(万元) 3,642.47 2,137.57 70.4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
3,087.61 1,850.84 66.82%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2,965.88 1,839.90 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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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3.31 2020.12.31 变动情况
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1 0.19 66.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30 0.19 61.20%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65% 3.28% 1.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4.47% 3.26% 1.21%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
1,656.05 1,304.74 26.93%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17 0.13 26.93%
(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财务数据变动分析

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保持稳定。
发行人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65.33%,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70.40%,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66.82%,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61.20%,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
66.8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 61.20%,整体经
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主要原因系: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而有所下滑,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逐步得到
有效控制,公司经营活动已恢复正常状态,因此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

三、2021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行业发展态势、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公司自身的
经营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经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约
22,900.00 万元至 24,6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40.38%至 50.80%;预计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6,300.00 万元至 6,77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4.63%至
33.9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6,190.00
万元至 6,65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36.93%至 47.11%。

2021 年 1-6 月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
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
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1 年 5 月 19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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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联系电话 010-60833233
传真 010-60833955
保荐代表人 梁勇、牛振松
联系人 屈亚楠、王笑雨、辛星、马德强、王煦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玉马遮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玉马遮阳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玉马
遮阳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玉马遮阳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
荐代表人梁勇、牛振松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梁勇: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负责或参与了九牧王、喜临门、桃李面包、安正时尚、彩讯股份、金时科技等首
次公开发行项目;天康生物、隆平高科、新纶科技、海宁皮城、桃李面包等再融
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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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松: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
或参与了澳柯玛、青岛软控、青岛金王、歌尔声学、理工监测、海南橡胶、振东
制药、九牧王、桃李面包、安正时尚、金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桃李面包、
利群股份等再融资项目;华远地产借壳上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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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及其近亲属崔贵

贤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孙承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贵贤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同时承诺: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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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孙成芹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票的限制性
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公司股东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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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
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股东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
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纪荣刚、王玉华、杨
金玉、国兴萍、梁金桓、于仕龙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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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其忠、孙德斌、王海萍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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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1)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监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近亲属孙成芹的

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东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本人将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永合金丰、范英杰、刘晓伟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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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东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本人将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的承诺

1、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
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
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

(二)公司股东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的承诺

1、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
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
方式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
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自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
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公司股东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的承诺

1、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
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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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
方式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
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自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
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山东玉
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后三年
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
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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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
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
将停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①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②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
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不符合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条件,则
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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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
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
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要约收购义务。

3、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
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在回购股票议
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后,公司将根
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公告、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及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 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
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单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累计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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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3 个月内实施完毕回购股票。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
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 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
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或公司董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
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
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 15%,且单一会计年度用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现
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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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
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
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如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
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金额)的 15%,但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税后金额)的
100%,且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
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按照将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
前公告。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
划。

6、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未严格实施本预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公
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未严格实施
本预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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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玉马遮阳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
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持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
本公司将严格实施《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
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
价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
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
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承诺

为保持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玉马遮阳”或“公司”)上市后
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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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玉马遮阳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
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玉马遮阳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玉马遮阳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
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
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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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
在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
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同
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
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
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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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
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
报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四、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及填补回报的措施”
之“(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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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
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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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股利分配有关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形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
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差异化政策

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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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超过 5,000 万元。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结合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
机、条件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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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和监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公司因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此外,为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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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7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的《山东玉马
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本公司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
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对前述义务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
责任。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本人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
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对前述义务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
任。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4、自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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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
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
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
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
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的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3、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
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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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本
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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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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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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