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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2-24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Runya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吕山乡长吕路 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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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本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23,710,644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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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近年来,新材料行业技术发展较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
涌现,下游客户的需求不断变化,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也持续加大,因此,若公
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技术或产品开发未能有效满足客户
及市场需求,将面临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市场竞
争力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经验泄密风险
核心技术及经验是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要素之一。虽然公司已采取与核心
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加强内部保密意识等方式以防止技术经验泄密,但仍
然不能完全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泄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
机密的情况,核心技术及经验是公司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泄密将对公司
的整体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
3、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于公司的创新和
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近年来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技术人才缺乏。未
来,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研发人员
的薪酬待遇、增强技术人员的稳定性,造成骨干技术人员流失,将导致公司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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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力减弱,从而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IXPE)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由于产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旺盛的产品需求,公司实行下游应用聚焦的策
略,产品主要应用在 PVC 塑料地板的生产制造领域上,下游聚焦程度较高。虽
然报告期内 PVC 塑料地板制造企业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但若未来出现
宏观经济大幅下行、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将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降低,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生产的 IXPE 产品具有无毒环保、绿色健康的特点,被国内下游家居建
筑装饰领域的客户广泛用作 PVC 塑料地板制造的基础材料,并通过下游客户出
口欧美等国际市场。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公司部分客户的产品在美
国对华加征关税名单之中。公司与下游客户以及下游客户与其主要美国客户之间
均已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互之间已完成协商,各方合理分摊加征关
税带来的影响,未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或长期存在,或者其他出口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
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下游客户的出口
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IXPE 泡沫塑料
等新材料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空间广阔。若现有竞争者加大投入力度,或者
新的竞争者通过自行研发、资产整合等方式成功进入该行业,将加剧行业市场竞
争,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IXPE 泡沫塑料作为基础材料可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房屋建筑、包装、工
业、农业、体育用品、日用生活用品等领域。但公司由于产能不足,采取下游应
用聚焦的策略,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在家居建筑装饰领域中的 PVC 塑料地板制
造行业。在公司的生产规模和资金实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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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模较大、资信条件较好、产品需求量较大的客户进行合作,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2,178.74 万元、23,221.06 万元、
24,148.77 万元和 13,699.15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34%、71.49%、
66.17%和 73.74%,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均为 PVC 塑料地板制造企业。
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调整、公司聚焦的下游应用领域出现波动、主要客户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而公司未能开拓新的产品应用市场、及时调整
客户结构,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客户中易华润东及爱丽家居的主要下游终端客户是全球排名前列
的家居建材用品零售商 Home Depot,公司产品经下游客户通过 Home Depot 的质
量检测与认证。未来,若出现公司新产品未能通过终端客户的认证或终端客户的
认证体系及认证标准发生较大变化而公司产品未能及时更新认证的情况,将影响
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 LDPE(低密度聚乙烯)、抗菌料、ADC 发泡剂及
色母等。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均在 61%以上,占比较大,
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产品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下游客户
约定产品售价调整机制的情形。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无法通过产
品价格调整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进行转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6、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 IXPE 产品的生产流程涉及电子辐照、高温发泡等工序,存在一定的安
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资
质,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配置了安全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安
全生产经验,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7、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公司一贯重
视环境保护,对生产设备加装了环保设施,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行
业监管要求,并通过工艺改进与设备升级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以
较高的标准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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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
的要求日益严格,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环保要求也不断提高,若公司未来无法持
续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三)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风险
2019 年末以来,国内及海外发生 2019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
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复工率不足,
短期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2020 年 3 月,国内疫情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
但国外疫情蔓延,一方面,我国境外输入性病例有所增加,若疫情出现进一步反
复或加剧,可能对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
主要下游客户的产品远销全球各地,因此国外疫情的持续可能会影响公司客户产
品在全球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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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654 号)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1、同意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润阳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润阳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6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润阳科技”,证券代码
“300920”,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23,710,644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上
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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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10,64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289,356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的部分,10%
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这部
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89,356 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10.01%,占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万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张镤 4,116.3754 41.16% 2023 年 12 月 25 日
费晓锋 890.0271 8.90% 2021 年 12 月 25 日
童晓玲 556.2669 5.56% 2021 年 12 月 25 日
安扬投资 459.9930 4.60% 2021 年 12 月 25 日
明茂投资 445.6864 4.46%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徐雄翔 310.5595 3.11% 2021 年 12 月 25 日
唐艺森 155.2797 1.55% 2021 年 12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宋行群 155.2797 1.55% 2021 年 12 月 25 日
行股份
兴美投资 119.0392 1.19% 2021 年 12 月 25 日
荣俊投资 89.2859 0.89% 2021 年 12 月 25 日
鼎新企业 59.5326 0.60% 2021 年 12 月 25 日
翁晓冬 59.5196 0.60% 2021 年 12 月 25 日
万立祥 53.4017 0.53% 2021 年 12 月 25 日
科创投资 29.7533 0.30% 2021 年 12 月 25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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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下发行的股份-
128.9356 1.29% 2021 年 6 月 25 日
限售
网下发行的股份-
1,158.5644 11.59% 2020 年 12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无限售
网上发行的股份 1,212.5000 12.13% 2020 年 12 月 25 日
小计 2,500.0000 25.00%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183.12 万元和 10,313.95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为 18,497.07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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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Runya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庆锋
住所 浙江省吕山乡长吕路 16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隔热和隔
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
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
品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汽车零
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体育用品制造;
经营范围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第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
所设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南太湖老虎洞村。)
主营业务 无毒环保高分子泡沫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所属行业
司属于“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 313100
联系电话 0572-6921873
传真号码 0572-6091252
电子信箱 wanlixiang@zj-runyang.com
董事会秘书 万立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公 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序 间接持股 债
姓名 司任 任职期限 股 股 前总股
号 (万股) 券
职 (万股) (万股) 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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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7 年 12 月 8 通过明茂投
张镤 董事长 4,116.37 4,511.71
1 日-2020 年 12 资间接持有 60.16% 无
54 00
月7日 395.3346
2017 年 12 月 8 通过明茂投
董事、
2 杨庆锋 日-2020 年 12 - 资间接持有 26.3747 0.35% 无
总经理
月7日 26.3747
2017 年 12 月 8 通过安扬投
890.027 1,070.16
3 费晓锋 董事 日-2020 年 12 资间接持有 14.27% 无
1 86
月7日 180.1415
2017 年 12 月 8
556.266 556.266
4 童晓玲 董事 日-2020 年 12 - 7.42% 无
9 9
月7日
2019 年 3 月 11 通过明茂投
5 周霜霜 董事 日-2020 年 12 - 资间接持有 23.9770 0.32% 无
月7日 23.9770
董事任期:
董事、 2019 年 8 月 30
副总经 日-2020 年 12
理、财 月7日 通过安扬投
副总经理、财
6 万立祥 务总 53.4017 资间接持有 71.9249 0.96% 无
务总监、董事
监、董 18.5232
会秘书任期:
事会秘 2017 年 12 月 8
书 日-2020 年 12
月7日
独立董 2019 年 3 月 11
7 刘翰林 日-2020 年 12 - - - - 无

月7日
独立董 2019 年 3 月 11
8 杨学禹 日-2020 年 12 - - - - 无

月7日
独立董 2019 年 5 月 30
9 徐何生 日-2020 年 12 - - - - 无

月7日
监事会 2017 年 12 月 8
10 罗斌 日-2020 年 12 - - - - 无
主席
月7日
2017 年 12 月 8 通过安扬投
职工代
11 赵文坚 日-2020 年 12 - 资间接持有 55.2171 0.74% 无
表监事
月7日 55.2171
2017 年 12 月 8
12 薛凯 监事 日-2020 年 12 - - - - 无
月7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通过任何方
式持有公司股份或债券。

目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正履行提名程序,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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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极筹备换届相关工作。为保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及公司运行的连续性,在新
一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继续履行
相关职务工作。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张镤,实际控制人为张镤、杨庆锋夫妇。本次发行前,张
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54.89%的股份,通过明茂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27%的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 60.16%的股份。杨庆锋先生通过明茂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67%的
股份。张镤、杨庆锋夫妇合计持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60.83%的股份。张镤任公
司董事长,杨庆锋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张镤女士:197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专业为蚕学,无专业职称;历任云南省企业服务中心职员、美特斯邦威集团
有限公司科长、无锡市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湖州玉丰进出口有限公
司外贸部经理;张镤 2012 年 10 月-2014 年 12 月,担任润阳有限监事;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发行人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担任董事长职务,张
镤本届董事长任期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2020 年 12 月 7 日。
杨庆锋先生:197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专业为行政管理,无专业职称;历任云南省高原公司职员、云南恒丰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销售员、中兴纺织云南分公司销售员、张家港市保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总经理、常州永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无锡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
湖州华明塑胶制品厂销售员,现任明茂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兮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兴县吕山乡商会负责人;2012 年 10 月-2017 年 7 月担任发行
人总经理助理;2017 年 8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发行
人董事职务;杨庆锋本届董事、总经理的任期均为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2020 年
12 月 7 日。
本次发行后,张镤、杨庆锋夫妇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45.62%的股份,仍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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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500.00
万股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张镤 4,116.3754 54.89% 4,116.3754 4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费晓锋 890.0271 11.87% 890.0271 8.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童晓玲 556.2669 7.42% 556.2669 5.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安扬投资 459.9930 6.13% 459.9930 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明茂投资 445.6864 5.94% 445.6864 4.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徐雄翔 310.5595 4.14% 310.5595 3.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唐艺森 155.2797 2.07%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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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宋行群 155.2797 2.07%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兴美投资 119.0392 1.59% 119.0392 1.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荣俊投资 89.2859 1.19% 89.2859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鼎新企业 59.5326 0.79% 59.5326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翁晓冬 59.5196 0.79% 59.5196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万立祥 53.4017 0.71% 53.4017 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科创投资 29.7533 0.40% 29.7533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
- - 128.9356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 7,628.9356 76.2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 - 2,371.0644 23.71% -
流通股
小计 - - 2,371.0644 23.71% -
合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30,186 人,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 持股数量
序号 持股比例 限售安排
称 (万股)
1 张镤 4,116.3754 4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费晓锋 890.0271 8.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童晓玲 556.2669 5.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安扬
4 投资管理合 459.9930 4.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明茂
5 投资管理合 445.6864 4.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6 徐雄翔 310.5595 3.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宋行群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唐艺森 155.2797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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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姓名/名 持股数量
序号 持股比例 限售安排
称 (万股)
长兴兴美投
资管理合伙
9 119.0392 1.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
合伙)
长兴荣俊投
资合伙企业
10 89.2859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
伙)
合计 7,297.7928 72.98%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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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
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9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6.11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
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76,066,284,5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
申购倍数为 10,675.96975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2.5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的中签率为 0.015940045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2,106,590 股,放弃认购
数量 18,410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7.5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2,875,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8,410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325.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
费用人民币 6,123.0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201.98 万元。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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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1043 号《验资
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6,123.02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1043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3,905.19
审计验资费用 1,320.75
律师费用 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9.81
发行手续费用等 5.57
合计 6,123.02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4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1,201.98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59 元/股(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16 元(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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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至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
出具了报告文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ZF10941 号的审阅报告。公司 2020 年 1-9 月
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0 年全年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
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经审阅的财务情况”和“四、发行人 2020 年度经营预计情
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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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
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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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润阳科技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李俊、施娟
项目协办人:徐正兴
项目组其他成员:洪庭萱、陈京玮、段险峰、齐明、黄超、陈键
联系人:李俊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李俊、施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俊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
业务董事,曾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务、企业管理、
上市运作和投行业务等复合背景。曾主持或参与了开尔新材(300234.SZ)、田中
精机(300461.SZ)、闰土股份(002440.SZ)等多家企业的 IPO 审计工作,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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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或参与了德艺文创(300640.SZ)首发项目、合兴包装(002228.SZ)可转债项
目、江特电机(002176.SZ)再融资项目的辅导、申报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
行业务经验。
施娟女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香港科技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曾就职于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拟 IPO 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计工作经验。曾主办或参与德艺文创(300640.SZ)、厦门新立
基、瑞芯微(603893.SH)等 IPO 项目、国脉科技(002093.SZ)、中闽能源(600163.SH)
等再融资项目,招标集团、华威股份(870305.OC)、旷世智源(834964.OC)等
改制辅导项目,中瑞影视(833261.OC)、三鑫隆(839001.OC)等新三板挂牌推
荐督导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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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和杨庆锋夫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明茂投资、费晓锋、童晓玲、安扬投资承诺
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明茂投资就
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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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持股 5%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自然人股东费晓锋、童晓玲就其持有发行
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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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安扬投资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企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通过明茂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周霜霜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
定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宁波梅山港区明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
茂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其锁定期按照明茂
投资的承诺执行;上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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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万立祥、赵文坚就
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
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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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一)公司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和杨庆锋承诺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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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6、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7、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安扬投资、明茂投资承诺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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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5、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6、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入的 5 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费晓锋、童晓玲承诺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6 月 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4、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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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6、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7、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出具了《关于制
定<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
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
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上述第 20 个交
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2、继续实施条件: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自触发日起 120 天)届
满时,若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义务人将即刻提出并追加实施回购
或增持措施(追加措施的比例和期限可届时视情形确定),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条件实现。
3、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实施该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若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执行:
(1)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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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
要求;
(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
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顺序及措施
当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以下优先顺序: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消除。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
启动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5)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于回购期
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
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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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7)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8)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会计年
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 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
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
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
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
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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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控股
股东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
④公司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
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3、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
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
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
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
不少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③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
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
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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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
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
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稳定股价的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
他措施稳定股价。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负有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立即停止
发放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负有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张镤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
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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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和/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
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暂停领取董事薪酬(津贴),
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和/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
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承诺
1、如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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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
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
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
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夫妇关于股份购回的承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5 日内,督促公司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并依法购回本人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无条件暂停在公司处获得本人的薪酬和分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与
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
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张镤及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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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至该等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
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营业务为无毒环保高分子泡沫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
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IXPE)。IXPE 产品有优异的物理性能,具有无毒、无味、
减震、降噪、隔热、耐腐蚀、抗菌、防水、手感舒适、外观光滑整洁等多种优良
特性,作为一种无毒环保、绿色健康的材料,主要应用于绿色健康生活相关的家
居建筑装饰、汽车内饰及婴童用品领域。
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始终注重自主创新,持续推进无毒环保高分子
泡沫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技术的创新和产品应用的研究。在注重研发创新的同
时,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已通过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消费品测试、检
验和认证公司之一的 Intertek 的检测,并得到世界品牌 500 强的家居建材用品零
售商 Home Depot 的认可。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研发实力强、产品质
量好、品牌口碑优的无毒环保高分子 IXPE 塑料泡沫供应商。
总体来看,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运营能力较强。未来,随着新的无毒环保高
分子泡沫塑料应用领域的不断涌现、产品系列和产品结构的持续优化,公司盈利
能力将持续增强,呈现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
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将面临一系列的风险,主要风险如下:
(1)技术风险
①技术研发风险
近年来,新材料行业技术发展较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
涌现,下游客户的需求不断变化,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也持续加大,因此,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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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技术或产品开发未能有效满足客户
及市场需求,将面临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市场竞
争力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②技术经验泄密风险
核心技术及经验是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要素之一。虽然公司已采取与核心
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加强内部保密意识等方式以防止技术经验泄密,但仍
然不能完全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泄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
机密的情况,核心技术及经验是公司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泄密将对公司
的整体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
③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于公司的创新和
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近年来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技术人才缺乏。未
来,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研发人员
的薪酬待遇、增强技术人员的稳定性,造成骨干技术人员流失,将导致公司研发
能力减弱,从而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①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IXPE)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由于产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旺盛的产品需求,公司实行下游应用聚焦的策
略,产品主要应用在 PVC 塑料地板的生产制造领域上,下游聚焦程度较高。虽
然报告期内 PVC 塑料地板制造企业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但若未来出现
宏观经济大幅下行、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将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降低,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②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生产的 IXPE 产品具有无毒环保、绿色健康的特点,被国内下游家居建
筑装饰领域的客户广泛用作 PVC 塑料地板制造的基础材料,并通过下游客户出
口欧美等国际市场。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公司部分客户的产品在美
国对华加征关税名单之中。公司与下游客户以及下游客户与其主要美国客户之间
均已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互之间已完成协商,各方合理分摊加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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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带来的影响,未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或长期存在,或者其他出口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
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下游客户的出口
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③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IXPE 泡沫塑料
等新材料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空间广阔。若现有竞争者加大投入力度,或者
新的竞争者通过自行研发、资产整合等方式成功进入该行业,将加剧行业市场竞
争,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④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IXPE 泡沫塑料作为基础材料可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房屋建筑、包装、工
业、农业、体育用品、日用生活用品等领域。但公司由于产能不足,采取下游应
用聚焦的策略,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在家居建筑装饰领域中的 PVC 塑料地板制
造行业。在公司的生产规模和资金实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业务规
模较大、资信条件较好、产品需求量较大的客户进行合作,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2,178.74 万元、23,221.06 万元、
24,148.77 万元和 13,699.15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34%、71.49%、
66.17%和 73.74%,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均为 PVC 塑料地板制造企业。
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调整、公司聚焦的下游应用领域出现波动、主要客户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而公司未能开拓新的产品应用市场、及时调整
客户结构,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客户中易华润东及爱丽家居的主要下游终端客户是全球排名前列
的家居建材用品零售商 Home Depot,公司产品经下游客户通过 Home Depot 的质
量检测与认证。未来,若出现公司新产品未能通过终端客户的认证或终端客户的
认证体系及认证标准发生较大变化而公司产品未能及时更新认证的情况,将影响
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⑤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 LDPE(低密度聚乙烯)、抗菌料、ADC 发泡剂及
色母等。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均在 61%以上,占比较大,
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产品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下游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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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产品售价调整机制的情形。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无法通过产
品价格调整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进行转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⑥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 IXPE 产品的生产流程涉及电子辐照、高温发泡等工序,存在一定的安
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资
质,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配置了安全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安
全生产经验,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⑦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公司一贯重
视环境保护,对生产设备加装了环保设施,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行
业监管要求,并通过工艺改进与设备升级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以
较高的标准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
的要求日益严格,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环保要求也不断提高,若公司未来无法持
续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⑧产能扩充不及预期的风险
由于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及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量的持续提升,公司
在发泡与辐照环节仍存在产能限制。在发泡环节,公司正在现有厂区继续推进高
速发泡炉数量的提升并积极开展年产 10,000 万平方米 IXPE 扩产项目的规划与建
设工作以持续提高公司在发泡环节的生产能力;在辐照环节,公司已规划通过新
建辐照生产线再次扩充公司在辐照环节的生产能力。
虽然公司制定了周密的产能扩充进度规划并作出了相应的人员安排,若出现
项目审批进度不及预期或项目建设因不可抗力放缓的情况,将对公司产能扩充产
生一定的影响,进而降低公司业务发展速度。
(3)内控风险
①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镤、杨庆锋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60.83%的股份。本次
发行后,张镤、杨庆锋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直接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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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策的能力。虽然公司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并
且公司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如果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不能持续有效的贯彻执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及对公司的影响
力,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进行控制,可能
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将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②公司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资产规模将迅速扩张,对公司市场开拓、生产经营、
人员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体系、资源配置的
调整以及人才储备不能及时匹配资产规模扩大后对管理制度和经营团队的要求,
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①产品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0.14%、41.08%、46.14%和 48.61%,
毛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其一,基于下游市场的快速增长及良好的
产品品质,公司产品需求旺盛,公司实行下游应用聚焦的策略,不断优化产品结
构;其二,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市场价格有所下降,原材料采购
成本降低;其三,公司通过不断扩大产能以增强生产的规模效应和降低外购半成
品、外协加工的比例,通过优化产品配方、完善生产工艺等不断提高生产效益,
产品单位成本下降。
但若出现上下游市场波动、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
国际贸易摩擦升级等不利因素,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
②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3,186.78 万元、7,270.10 万元、
8,161.18 万元和 9,004.5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93%、22.38%、
22.36%和 24.24%(年化值),占比较为稳定。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客户信用政
策和销售收款制度,并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应收账
款的回款及时、良好,但如果未来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动,公司可能面临应
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③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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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获得了由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
务局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四家单位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未来,若公司未能被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④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及折旧摊销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公
司在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⑤期间费用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剔除股份支付的影响后,公司的期间费用率分别为 11.97%、9.08%、
11.91%和 11.05%,期间费用率较低,主要原因系:①公司区位条件良好,主要
客户距离公司较近,导致运费率较低;②公司所在的地区的平均工资较低,导致
销售、管理和研发人员的人均薪酬相对较低;③公司在产能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应
用领域聚焦的策略,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从而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相关支出相
对较少;同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导致公司管理人员数量和管理相关
支出较少;应用领域聚焦也导致公司的研发领域相对集中,节约了一定的研发材
料费用。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产能产量逐渐提升,产品应用领域将
进一步拓宽,公司的销售、管理及研发人员的数量将持续增长,公司的人员薪酬
也将逐步提高,公司可能面临期间费用率上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整体的盈利能
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5)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将根据
创业板发行规则进行发行。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行情、
投资者对于公司股价未来走势判断以及投资者对于公司的预计市值等因素都将
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如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可
能存在因认购不足或未达到预计市值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6)公司成长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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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6,836.53 万元、32,482.06 万元、36,496.80
万元和 18,577.2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3,915.51 万元、8,183.12 万元、10,313.95 万元和 5,382.92 万元,经营业绩呈
增长趋势。但是公司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市场前景、行业技术、行业竞争格
局及发行人创新能力、产能扩充、内部控制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
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的成长
性。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为年增产 1,600 万平方米 IXPE 自动化技改项目、年
产 10,000 万平方米 IXPE 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投项目已经过充分论证,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匹配
公司现有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募
投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会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的情形,从而
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①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风险
2019 年末以来,国内及海外发生 2019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
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复工率不足,
短期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2020 年 3 月,国内疫情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
但国外疫情蔓延,一方面,我国境外输入性病例有所增加,若疫情出现进一步反
复或加剧,可能对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
主要下游客户的产品远销全球各地,因此国外疫情的持续可能会影响公司客户产
品在全球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②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除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风险因素外,公司可能遭受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
(如遭受不可抗力,或出现系统性风险,或其他小概率事件的发生),对公司生
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公司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新产品开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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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无毒环评高分子泡沫塑料产品;加大品牌
推广力度,提升公司品牌的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和美誉度;积极实施人才扩
充计划,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和产能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
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公司技
术和产品优势,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
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2)加强募资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本次募投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以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
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
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原则。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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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和杨庆锋夫妇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
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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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
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
(2)利润分配的方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
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相关内容
①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
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准。
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②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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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规定
处理。
③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
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5)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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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
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和杨庆锋夫妇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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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承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承诺如下: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锦天城为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锦天城为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锦天城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师银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张镤、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夫妇承诺
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润阳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润阳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润阳科技或其子公司友好协
商、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润阳科
技《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交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及董事,本人保证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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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
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十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夫妇承诺
若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认定公司
需为员工补缴历史上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上述
费用受到处罚或因未缴纳上述费用被任何权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
并获得有权部门支持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及处罚款项,并依法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
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十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一项或
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
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镤及实际控制人杨庆锋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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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
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
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
相关约束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人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
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及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
分(如有);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
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
相关约束措施。

十三、对不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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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限售及减持、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
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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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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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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