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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8-21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Jinchun Nonwoven Co., Ltd.

(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 2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金春股份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
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
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8,453,92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金春股份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17 纺织
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1.15 倍(截至 2020
年 8 月 7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 30.54 元/股对应的 2019 年扣除非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5.69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
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
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非织造布主要原材料为粘胶短纤、涤纶短纤和ES纤维,2017年、2018年和2019
年,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2.39%、82.02%和79.96%。如果上述原材料产
品价格在未来大幅波动,将对公司产品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
动导致盈利能力变化的风险。

(二)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16%、19.23%和21.86%。毛利

3
率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一方面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从原材料采购、
生产组织到产品交付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为频繁,而公司产品
售价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出现一定波动。另一方面水刺、热风
和长丝超细纤维非织造布应用领域各有侧重,毛利率水平各不相同,报告期内各产品收
入比重的不同也会影响综合毛利率的波动。未来,公司可能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主要产
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用工成本上升、较高毛利率的长丝超细纤维非织造
布收入金额或比重下降等不利因素而导致综合毛利率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
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风险

2018年公司新开发了长丝超细纤维非织造布,主要应用于高端面膜和擦拭布等领域,
2018年和201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98.71万元和2,024.81万元。长丝超细纤维非
织造布作为一种新产品,下游品种开发及市场培育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未来长丝超细
纤维非织造布下游品种开发及市场应用推广不达预期,将对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率产生
不利影响。

(四)海外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向海外客户主要销售直铺型水刺非织造布,用于生产湿巾等下游产品,客户主
要集中在日本、韩国等地,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日本和韩国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外
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01%、94.44%和75.87%。公司历来重视海外客户的信用状况,选
择和信用状况良好、实力较强的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使得公司海外客户数量较少且
集中度较高,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日本LEC销售收入占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3.59%、59.82%和50.31%。目前公司仍存在海外销售较为集中的风险,如果公司目前现
有的主要海外客户不再向公司采购,将对海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15.01万元、5,380.79
万元和5,329.14万元,随着公司产能的提高和市场的开拓,应收账款相应增加。若客户
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将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


4
生不利影响。

(六)净利润增速不可持续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净利润稳步上升,分别为6,065.43万元、7,279.77万
元和8,869.19万元。2020年,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传染性疫情,公司是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主要产品可用于生产消毒湿巾、口罩等民用和医用防护品。受疫情
影响,公司下游市场需求大幅增长,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4.69%、
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279.33%(上述数据已经容诚审阅),预计公司2020年全年净利润
较2019年将出现大幅增长。上述业绩快速增长主要受疫情影响,疫情结束后,公司净利
润存在增速不可持续的风险。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0]1654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金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金春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金春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A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757号”文同意。公司
A股股本为1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845.39万股于2020年8月24日起上市
交易,证券简称为“金春股份”,证券代码为“30087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6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24日

(三)股票简称:金春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87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453,92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1,546,07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相关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相关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
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46,07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金瑞集团 58,112,835 48.43% 2023 年 8 月 24 日


7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 金通安益 8,000,000 6.67% 2021 年 8 月 24 日
前已发
行股份 欣金瑞智 5,087,165 4.24% 2023 年 8 月 24 日
庐熙投资 4,000,000 3.33% 2021 年 8 月 24 日
永强鸿坤 3,150,000 2.63%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常州彬复 3,150,000 2.63% 2021 年 12 月 27 日
汪德江 3,000,000 2.50% 2021 年 8 月 24 日
尹锋 2,000,000 1.67% 2021 年 8 月 24 日
十月吴巽 2,000,000 1.67% 2021 年 8 月 24 日
梁宏 1,500,000 1.25% 2021 年 8 月 24 日
小计 90,000,000 75.00% -
首次公
- - - -
开发行
战略配
- - - -
售股份
其中 1,546,071 股可
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24
网下发行股份 15,450,000 12.88%
首次公 日;13,903,929 股
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股份 2020 年 8 月 24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4,550,000 12.13% 2020 年 8 月 24 日
小计 30,000,000 25.00%
合计 12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
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511.99 万元和 8,020.95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Jinchun Nonwoven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9,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松亭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 218 号

经营范围:水刺无纺布、热风布、超细纤维无纺布制造、销售;纺织材料销售;无
纺布及其制品、机械设备、零配件、纺织原辅材料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发电及相关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非织造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17 纺织业”

电话号码:0550-2201971

传真号码:0550-2201971

电子邮箱:suntao@ahjinchun.com

董事会秘书:孙涛




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董事长、 2018 年 11 月-
1 曹松亭 - 228.75 228.75 2.54% 否
总经理 2021 年 11 月
副董事
2018 年 11 月-
2 孙涛 长、董事 - 229.33 229.33 2.55% 否
2021 年 11 月
会秘书
2018 年 11 月-
3 杨乐 董事 - 1,336.60 1,336.60 14.85% 否
2021 年 11 月
董事、副 2018 年 11 月-
4 李保林 - 110.59 110.59 1.23% 否
总经理 2021 年 11 月
董事、副 2018 年 11 月-
5 胡俊 - 55.30 55.30 0.61% 否
总经理 2021 年 11 月
2018 年 11 月-
6 梅诗亮 董事 - - - - 否
2021 年 11 月
2018 年 11 月-
7 贾政和 独立董事 - - - - 否
2021 年 11 月
2018 年 11 月-
8 温美琴 独立董事 - - - - 否
2021 年 11 月
2019 年 3 月-
9 王洪 独立董事 - - - - 否
2021 年 11 月
监事会主 2018 年 11 月-
10 卞勇 - 55.30 55.30 0.61% 否
席 2021 年 11 月
2018 年 11 月-
11 詹勇 监事 - - - - 否
2021 年 11 月
职工代表 2018 年 11 月-
12 周阳 - - - - 否
监事 2021 年 11 月
2019 年 5 月-
13 仰宗勇 财务总监 - 60.01 60.01 0.67% 否
2021 年 11 月
注:李保林董事任职期间为 2018 年 11 月-2021 年 11 月,副总经理任职期间为 2019 年 5 月-2021

年 11 月




10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金瑞集团持有公司 48.43%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杨迎春和杨乐父
子合计持有金瑞集团 47.49%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杨迎春先生,1964 年出生,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2322196403******。2003 年 3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来安县金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200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皖东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禾实
业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滁州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200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金禾实业董事长;2009 年 3 月至今,任金
瑞集团董事长;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3 年 9 月至今,任滁州金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任
金瑞集团总经理。
杨乐先生,1989 年出生,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1122198905******。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业
务经理;2013 年 10 月至今,任立光电子董事长;2013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金瑞
集团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至今,任金瑞集团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金
禾实业总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金禾实业董事;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
任金禾实业副董事长;2019 年 4 月至今,任金禾实业董事长;2015 年 9 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1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一)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报告书刊登日,欣金瑞智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保林 普通合伙人 200.00 21.74%
2 曹松亭 有限合伙人 150.00 16.30%
3 孙 涛 有限合伙人 150.00 16.30%
4 杨如新 有限合伙人 120.00 13.04%
5 胡 俊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87%
6 卞 勇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87%
7 杨晓顺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87%
合计 920.00 100.00%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安排

欣金瑞智及通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份锁定承
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相关承诺”。

(三)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
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12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金瑞集团 58,112,835 64.57 58,112,835 48.43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金通安益 8,000,000 8.89 8,000,000 6.6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欣金瑞智 5,087,165 5.65 5,087,165 4.24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庐熙投资 4,000,000 4.44 4,000,000 3.33 -
锁定 12 个月
受 让 股 份 之 日 于 2018 年
起 36 个月之内,12 月 20 日
永强鸿坤 3,150,000 3.50 3,150,000 2.63
并自上市之日 受 让 发 行
起 12 个月内 人股份
受 让 股 份 之 日 于 2018 年
起 36 个月之内,12 月 27 日
常州彬复 3,150,000 3.50 3,150,000 2.63
并自上市之日 受 让 发 行
起 12 个月内 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
汪德江 3,000,000 3.33 3,000,000 2.5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尹锋 2,000,000 2.22 2,000,000 1.6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十月吴巽 2,000,000 2.22 2,000,000 1.6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梁宏 1,500,000 1.67 1,500,000 1.25 -
锁定 12 个月
网下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 - 1,546,071 1.29 -
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90,000,000 100.00 91,546,071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 - - 28,453,929 23.71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28,453,929 23.71 - -
合计 - - 120,000,000 100.00 - -


13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1,899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金瑞集团 58,112,835 48.43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金通安益 8,000,000 6.67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欣金瑞智 5,087,165 4.24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庐熙投资 4,000,000 3.33
定 12 个月
受 让股份 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并
5 永强鸿坤 3,150,000 2.6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受 让股份 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并
6 常州彬复 3,150,000 2.6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7 汪德江 3,000,000 2.50
定 12 个月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8 十月吴巽 2,000,000 1.67
定 12 个月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9 尹锋 2,000,000 1.67
定 12 个月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10 梁宏 1,500,000 1.25
定 12 个月
合计 90,000,000 75.00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30.5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4.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1.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45.6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41.4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7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133.08713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6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5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
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67940368%,申购倍数为 5,954.49450 倍。


15
根据《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453.0722 万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1.9278 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545.0000 万股,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
购的情形。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
销金额为 588,750.12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16,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46,680,830.25 元。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44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2.32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费 200.00
承销费 5,497.20
审计及验资费用 494.34
律师费用 264.1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66
合计 6,951.92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84,668.0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20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74 元(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
务报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230Z009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655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0 年 1-6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0 年 1-9 月的
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
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
址 www.zqrb.cn)的招股说明书。




1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营业部 29210078801100001404
2 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 520928505831000026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营业部 9550880210899200555
4 兴业银行滁州琅琊路支行 496020100100060228
5 交通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 350220000013000052968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 175257929090
7 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 8112301011500644932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18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未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1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608208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陆丹君、汪家胜

项目协办人:陈磊

项目组其他成员:邵路伟、陈振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金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金春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
行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
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陆丹君、汪家胜提供持续督导工
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陆丹君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

20
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智航、道道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利源精
制、银星能源非公开项目等。

汪家胜先生:保荐代表人,EMBA,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润数娱、山东药玻、鲁阳股份、中科电气、出版传媒、同方股
份、奥普光电、多氟多、金正大、福瑞药业、凯美特气、金禾实业、明泰铝业、永清环
保、瑞丰高材、开元仪器、利源精制、启明星辰、北京城建、常山股份、艾华集团、口
子窖、永兴特钢、道道全、天智航等企业的首发、再融资和公司债、并购重组项目。作
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




2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金瑞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21 年 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迎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

22
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杨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股
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2、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将向发行人如实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
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松亭、孙涛、仰宗勇、李
保林、胡俊、卞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股

23
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2、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将向发行人如实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
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欣金瑞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21 年 2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永强鸿坤、常州彬复承诺

1、自本企业受让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

24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股东金通安益、庐熙投资、十月吴巽、汪德江、尹锋、梁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
部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金瑞集团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严格遵守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2、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
司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
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
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由此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
(二)股东欣金瑞智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严格遵守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2、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
业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
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
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由此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金通安益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严格遵守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2、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
业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
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量
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由此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庐熙投资、十月吴巽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严格遵守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26
2、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
业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
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
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由此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遵守股份限售与减持相关规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瑞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其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
将尽快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促使公司股价尽快恢复至每股净资产及以上水平。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27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或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每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低于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30%,但三年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总额;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
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作
出实施股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
份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
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并
对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金瑞集团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
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公司控股股东金瑞集团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


28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公司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
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3)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
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实施程序:
(1)在应由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
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
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
有的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后实施增持,或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份增
持方案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以稳定公司股价。


29
公司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0%。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实施程序:
(1)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
信息。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
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
书,确保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的措
施或承诺已经实施或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0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
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在增持义务触发后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
持,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
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
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
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增持义务触发后提出具体增持计
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
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
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
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 20%。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申报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或其
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行为。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1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照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以孰高者为准。若本公
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届时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以孰高者为准。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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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届时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以孰高者为准。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
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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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在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对本公司未履行承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
4、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其损失;
5、若有违法所得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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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6、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其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5、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其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
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自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申请发行人降低或停发本人薪酬;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6、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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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
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36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陆丹君 汪家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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