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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2-17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SFOILLESS BEARING CO.,LTD.

(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
址 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
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周引春(公司董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事长、总经理)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顾美娟(公司董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3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事)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
年8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周引春(公司董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事长、总经理)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发行人的控股
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
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地位的前提下,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
份的可能。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
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
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
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
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
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浦志林(公司董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事、副总经理)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5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
年8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6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
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
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
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
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
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腾飞投资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顺飞投资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8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7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公司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
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
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
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4)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5)本公司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
或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
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三条及第四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6)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8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公司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
达晨创投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浙创创投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当依照届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如需)。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
司所有)。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沈持正(公司董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事)、单亚元(公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司董事、财务总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监)、傅忠红(公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司董事)、胡志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刚(公司副总经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理)、浦四金(公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司副总经理、董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事会秘书)、山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学琼(公司监事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会主席)、顾新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强(公司监事)、 份;
袁翔飞(公司监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事)及周锦洪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
(公司原副总 年8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
经理)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9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周彩勤、王文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
彪、顾爱明、章
年8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
跃刚(公司实际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控制人周引春、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顾美娟的亲属)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10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案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
本预案中规定的其他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与程序

当预案的触发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上述 1、2 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11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
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
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
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本预案第三条的规
定。公司决定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管薪
酬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
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
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 2%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 8%。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2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增持)与程序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
案触发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
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在方案获得必要的
审批及授权后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依照方案进行
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 110%,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
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
金分红的 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
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以前年度已经
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与控股股东可同时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亦可分别执行。若公司实施回
购的措施后或者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在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
触发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控股股东均已依照预案
的规定采取了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但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公司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

13
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计划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
但如果在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
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
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
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发行人处
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更换或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在该等人员就任前,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
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要求其依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提出未履行本预案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美娟夫妇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


14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
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因
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先行赔付义务。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
诺如下:因信永中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因浙江六和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评估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
下:因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15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

报措施及承诺

(一)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以
下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
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
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采取的具
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

(1)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

公司在自润滑轴承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
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通过研发中心的升级改造,进一步吸引行
业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不断推动现有产品的换代升级及新产品的研发,持续增
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2)积极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坚持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完善公司销售政
策,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公司自润滑轴承及自润滑轴承用复合材料的市场
竞争力,提高公司品牌效应的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强募投项目管理,提升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
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
争优势。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的前期管理,并适时根据市场需求利用自有资金和
银行贷款先期进行投入以做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公司采购、生
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
建设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3、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6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详细规定了
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制定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董事会、
监事会、管理层能充分履行职权,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提醒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17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周引春、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美娟夫妇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
了以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外
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存在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
等商业秘密;(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
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4)如果
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
损失。

公司 5%以上股东浦志林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以下承诺:

本人和直系亲属及其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
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和直系亲属及其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


18
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在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
信息等商业秘密;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
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人
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公司 5%以上股东顺飞投资、腾飞投资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以下承诺:

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
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类
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
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
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生效,并在股份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依照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以下承诺:

本人和直系亲属及其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
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和直系亲属及其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


19
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在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
信息等商业秘密;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
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人
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周引春、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美娟夫妇、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周引春、顺飞投资、浦志林、腾飞投资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了以下承诺:

(1)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确属必要且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
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费的标准;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
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
允,从而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保
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公司)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20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公司)将对发行人的
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六、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针对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
宜,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
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品种等;(3)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引春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针对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
作出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
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
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3)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其薪资或
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公司实际控制人顾美娟承诺:

21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本
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补偿
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公司股东顺飞投资、腾飞投资承诺:

“针对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
履行事宜,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公司
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
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
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浦志林、沈持正、单亚元、傅忠红、浦四金、
山学琼、顾新强、袁翔飞、胡志刚、薛良安(LIANGXUE)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本
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
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
束:(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2)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其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
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22
公司独立董事王雪梅、王爱华、廖帮明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
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
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其津贴,并且亦不得以
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津贴。”

七、利润分配政策

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公
司发行上市后股利政策的《公司章程(草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
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及实施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将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
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23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符合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6、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如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
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进一步细化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股利分配进行监督,

25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并经 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要点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
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
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
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
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
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定着
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股东要求和意愿、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本次发行融
资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上市后三年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时
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
重股东回报。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上市后三年(包括上市当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
公司计划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或调整:公司遵循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
此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
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对公司
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
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

26
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




2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2019]256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106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其中:网下配售 210.6 万股,网上发行 1,895.4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3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0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双飞股份”,股票代码“300817”,本次公开发行
的 2,106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
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
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2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300817
(四)股票代码:双飞股份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22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06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8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
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106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后总股本比例
姓名 (股)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周引春 35,150,000.00 41.7359 2023 年 2 月 18 日
2 顺飞投资 5,100,000.00 6.0556 2023 年 2 月 18 日
3 浦志林 4,580,000.00 5.4381 2021 年 2 月 18 日
4 腾飞投资 4,200,000.00 4.9869 2023 年 2 月 18 日
5 顾美娟 2,850,000.00 3.3840 2023 年 2 月 18 日
6 达晨创投 2,528,000.00 3.0017 2021 年 2 月 18 日
7 沈持正 2,300,000.00 2.7309 2021 年 2 月 18 日
8 周锦洪 2,300,000.00 2.7309 2021 年 2 月 18 日
9 浦四金 1,760,000.00 2.0898 2021 年 2 月 18 日
10 单亚元 1,760,000.00 2.0898 2021 年 2 月 18 日
11 浙创创投 632,000.00 0.7504 2021 年 2 月 18 日
小计 63,160,000.00 74.9941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股) 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 网上发行股份 18,954,000 22.5053 2020 年 2 月 18 日
2 网下配售股份 2,106,000 2.5006 2020 年 2 月 18 日
小计 21,060,000 25.0059
合计 84,22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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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SFOILLESSBEARINGCO.,L
英文名称:
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3,160,000.00 元人民币
发行后注册资本: 84,22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引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1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30 日
住所: 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4107
电话: 0573-84518146
传真: 0573-84518146
电子信箱: pusijin@sf-bearing.com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信息披露部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浦四
金,联系电话 0573-84518146

经营范围:无油润滑复合材料、滑动轴承系列、轴承专用模具和设备、金属结构
件、金属组合件的生产、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自润滑轴承及自润滑轴承用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规定,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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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
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1 周引春 董事长、总经理 2017.8.29-2020.8.28
2 浦志林 董事、副总经理 2017.8.29-2020.8.28
3 顾美娟 董事 2017.8.29-2020.8.28
4 沈持正 董事 2017.8.29-2020.8.28
5 单亚元 董事、财务总监 2017.8.29-2020.8.28
6 傅忠红 董事 2017.8.29-2020.8.28
7 王雪梅 独立董事 2017.8.29-2020.8.28
8 王爱华 独立董事 2017.8.29-2020.8.28
9 廖帮明 独立董事 2017.8.29-2020.8.28
10 顾新强 职工代表监事 2017.8.29-2020.8.28
11 山学琼 监事会主席 2017.8.29-2020.8.28
12 袁翔飞 监事 2017.8.29-2020.8.28
13 浦四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8.29-2020.8.28
14 胡志刚 副总经理 2017.8.29-2020.8.28
15 薛良安(LIANG XUE) 技术总监 2017.8.29-2020.8.2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 持股形式 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 35,150,000.00
周引春 董事长、总经理 通过顺飞投资间接持股 1,600,000.00
通过腾飞投资间接持股 1,390,000.00
浦志林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4,580,000.00
顾美娟 董事 直接持股 2,850,000.00
沈持正 董事 直接持股 2,300,000.00
单亚元 董事、财务总监 直接持股 1,760,000.00
傅忠红 董事 通过达晨创投间接持股 536.00
山学琼 监事会主席 通过腾飞投资间接持股 600,000.00
顾新强 职工代表监事 通过顺飞投资间接持股 600,000.00
袁翔飞 监事 通过顺飞投资间接持股 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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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四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股 1,760,000.00
通过顺飞投资间接持股 15,000.00
胡志刚 副总经理
通过腾飞投资间接持股 60,000.00
合计 53,265,536.00

除表中列示持股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持有本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周引春先生,直接持 有公司 3,515.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55.65%。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引春、顾美娟夫妇,周引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515.00 万
股,持股比例为 55.65%,顾美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85.00 万股,持股比例 4.51%,两
人合计直接持股 3,800.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60.16%。此外,周引春先生通过腾飞投
资、顺飞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299.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4.73%)。周引
春和顾美娟夫妇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为 4,099 万股,持股比
例为 64.89%。同时,周引春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顾美娟为发行人董事。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被投资公司情况
姓名 在公司担任职务 被投资公司名 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与本公司
称 (万元) (%) 关系
顺飞投资 160.00 31.37 公司股东
周引春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腾飞投资 139.00 33.10 公司股东
顾美娟 实际控制人 - - - -

除以上投资情况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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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 据 2020 年 2 月 1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
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44,613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
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周引春 35,150,000.00 41.74
2 顺飞投资 5,100,000.00 6.06
3 浦志林 4,580,000.00 5.44
4 腾飞投资 4,200,000.00 4.99
5 顾美娟 2,850,000.00 3.38
6 达晨创投 2,528,000.00 3.00
7 沈持正 2,300,000.00 2.73
8 周锦洪 2,300,000.00 2.73
9 浦四金 1,760,000.00 2.09
10 单亚元 1,760,000.00 2.09




33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106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8.37 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68,947,089,000 股,
根据《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554.22940 倍,超过 150 倍。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10.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95.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3,637.60098 倍,网上发行最终中签
率为 0.0274906458%。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50,923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1,888 股,
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52,811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8,687.2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111.55 万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33,575.6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0JNA20003”《验资报告》。




34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51,115,500.00 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1、保荐承销费 35,592,242.40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5,169,811.32
3、律师费 6,226,415.09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962,264.15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164,767.04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51,115,500.00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2.4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
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33,575.67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9.42 元/股(按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7991 元/股(按经审计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35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 1-6 月、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19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19JNA20092)。
结合下游行业趋势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2019 年度(XYZH/2019JNA20093)盈利预测报
告。
有关审阅数据以及盈利预测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
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相关财务信息”。




36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 年 1 月 2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7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峻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李建、伍仁瓞

电话:021-22167172

传真:021-2216718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双飞无
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8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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