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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11-13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001 号 2 幢 4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矩子科技”、“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
司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限)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
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
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矩子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三)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关联方的股东李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勋
及徐晨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
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的 25%。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
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
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雷保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
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六)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聂庆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
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七)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丽、元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八)股东徐建宏、蔡卡敦及凯风万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
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公司将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
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回购的价格不得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
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
止回购股份事宜。如果后续再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则再重新启动实
施稳定股价的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③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 20%,但不超过其上
一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 50%,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现
金分红的 10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年度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
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10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
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
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
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公告即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流通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发
行人未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股东承
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
东应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资金后的金额相等
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的该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
至控股股东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
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减去
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
红予以暂扣,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
关义务。
(六)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
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
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
部门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公
司股票。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
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及时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启动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本人
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
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赔偿投资者损
失。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
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
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部门认
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若因国浩律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
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
专款专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合法、合规。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业绩:公司已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市场
前景进行了充分论证。机器视觉检测设备产能扩张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提高
相关产品产能、产量,提升公司在该行业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业绩;研发中
心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研发技术水平,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
化为公司的盈利能力;营销网络及技术支持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
立体系化的营销和技术支持服务网络;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助于公司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给股东提供回
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
报规划,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做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保证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4、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
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6、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对本承诺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股利分配方案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 1 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且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宜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3)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
议,公司股票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及以前年度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
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发行人需要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务。发行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
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
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
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
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将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本
人共同开立的共管帐户,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
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
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
定期。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
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
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
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
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
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八、其他重要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
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承
诺人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承诺人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的行为。
3、承诺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其控制的(包括直接控制或间接控
制)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实体不开展与公司有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投入且不会
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公司、实体等。
4、若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或业务范围,承诺人承诺自身并保证促使承诺
人控制的企业、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
的业务相竞争的,承诺人承诺并保证促使其控制的公司、实体通过停止生产经营、
转让等形式退出竞争。
5、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公司全体股东之利益作出。
6、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
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
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费用的支出。
8、该承诺自签字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承诺人作为公司
股东或董监高期间以及自承诺人不再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日起两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直至本人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徐晨明、何丽、雷保家、王建勋、元亚投
资、矩子投资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
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承
诺人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承诺人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的行为。
3、承诺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其控制的(包括直接控制或间接控
制)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实体不开展与公司有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投入且不会
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公司、实体等。
4、若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或业务范围,承诺人承诺自身并保证促使承诺
人控制的企业、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
的业务相竞争的,承诺人承诺并保证促使其控制的公司、实体通过停止生产经营、
转让等形式退出竞争。
5、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公司全体股东之利益作出。
6、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
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
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费用的支出。
8、该承诺自签字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承诺人作为公司
股东或董监高期间以及自承诺人不再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日起两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如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承
诺人予以全额赔偿。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出具书面《关
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承诺人以及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矩子科技之
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与矩子科技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
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
格遵守矩子科技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矩子
科技的经营决策权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矩子科技及矩子科技的其他股东有权
根据本函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矩子科技及矩子科技的其他股
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矩子
科技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书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作为矩子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严格
按照中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矩子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作为矩
子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二、保证本人以及因与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矩子科技关联方的公司、企
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人的相关方”),今后原则上不与矩子
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如果矩子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
方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矩子科技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
证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矩子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矩子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
矩子科技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矩
子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三、保证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矩子科技签订的各种
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向矩子科技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矩子科技及矩子科技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
函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矩子科技及矩子科技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
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矩子科技所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2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
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2.0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2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矩子科技”,股票代码“300802”,本次公开发行
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
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三)股票简称:矩子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80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杨勇 24,495,750 24.50% 2022.11.14
徐晨明 6,123,975 6.12% 2020.11.14
雷保家 6,123,975 6.12% 2020.11.14
王建勋 6,123,975 6.12% 2020.11.14
何丽 4,286,775 4.29% 2020.11.14
徐建宏 3,061,950 3.06% 2020.11.14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李俊 2,449,575 2.45% 2022.11.14
行股份
聂庆元 2,449,575 2.45% 2020.11.14
蔡卡敦 1,837,125 1.84% 2020.11.14
元亚投资 7,661,700 7.66% 2020.11.14
凯风万盛 3,223,125 3.22% 2020.11.14
矩子投资 7,162,500 7.16% 2022.11.14
小计 75,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的股份 2,500,000 2.50% 2019.11.14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22,500,000 22.50% 2019.11.14
小计 25,000,000 25.00%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utze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杨勇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001 号 2 幢 408 室
从事智能、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光电设备的生产、销售,自
经营范围
有设备的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件经营)
主营业务 智能设备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
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 021-64969730
传真 021-34687805
电子信箱 investors@jutze.com.cn
董事会秘书 吴海欣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号 姓名 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1 杨勇 董事长 2018.12.20-2021.12.19 2,449.5750 358.1250 2,807.7000
2 王建勋 董事、总经理 2018.12.20-2021.12.19 612.3975 71.6250 684.0225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
3 徐晨明 2018.12.20-2021.12.19 612.3975 71.6250 684.0225

4 何纪英 独立董事 2018.12.20-2021.12.19 - - -
5 吴旭栋 独立董事 2018.12.20-2021.12.19 - - -
6 雷保家 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 2018.12.20-2021.12.19 612.3975 71.6250 684.0225
7 席波 监事、销售总监 2018.12.20-2021.12.19 - - -
8 聂庆元 监事 2018.12.20-2021.12.19 244.9575 28.6500 273.6075
9 吴海欣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8.12.20-2021.12.19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杨勇先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杨勇直
接持有本公司 2,449.575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2.66%,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同时,矩子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716.250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9.55%,杨勇持有矩子投资 50.00%的股份,为矩子投资的控
股股东,并担任矩子投资执行董事,对矩子投资拥有控制权。因此,杨勇个人可
直接支配的表决权合计占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总数的 42.21%。
杨勇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 年创
立本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对外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上海矩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50.00%
苏州微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403.8461 41.67%
杨勇 常熟领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25.00%
苏州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30 22.97%
苏州凯风宝盛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60 7.35%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51,826 户,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杨勇 24,495,750 24.50%
2 元亚投资 7,661,700 7.66%
3 矩子投资 7,162,500 7.16%
4 徐晨明 6,123,975 6.12%
5 雷保家 6,123,975 6.12%
6 王建勋 6,123,975 6.12%
7 何丽 4,286,775 4.29%
8 凯风万盛 3,223,125 3.22%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9 徐建宏 3,061,950 3.06%
10 李俊 2,449,575 2.45%
合计 70,713,300 70.7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2,5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 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2,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股份
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2.0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
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净利
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81,969,387,000 股,由于初步有效申购
倍数为 8,196.94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
发行股份的 50.0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即 1,250 万股。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74492720%。
本次网上发行余股为 63,020 股,网下发行余股为 1,81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主承销商包销金额 1,428,919.32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55,10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
用 5,547.9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552.06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XYZH/2019SHA20255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547.94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保荐承销费 4,233.0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61.32
律师费用 266.8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9.81
发行手续费和材料制作费用 16.90
合计 5,547.94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2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552.0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07 元(按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6 元(按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财务状况
本公司 2019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市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
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元) 397,701,789.76 392,650,585.05 1.29%
流动负债(元) 100,203,094.23 134,696,328.31 -25.61%
总资产(元) 564,562,655.14 563,255,166.27 0.2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428,378,764.71 397,151,679.88 7.8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71 5.30 7.86%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 302,117,898.09 331,541,417.33 -8.87%
营业利润(元) 81,437,922.29 88,507,417.73 -7.99%
利润总额(元) 81,627,621.08 88,459,875.03 -7.7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65,956,244.30 71,851,663.26 -8.2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65,327,909.96 69,761,451.00 -6.36%
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8 0.96 -8.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7 0.93 -6.4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75% 20.73% -4.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5.60% 19.92% -4.3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83,364,474.80 61,534,436.91 35.4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11 0.82 35.48%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
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56,456.27 万元、流动资产 39,770.18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2,837.88 万元。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
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有所上升。流动负债 10,020.31 万
元较上年末有所降低,主要是由于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减少所致。
2019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0,211.79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8.8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6,595.62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8.20%;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6,532.79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6.36%。公
司 2019 年 1-9 月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中美贸易摩擦
导致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尤其是外资客户暂时缩减采购规模或暂时处于观望状态,
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短期不利影响,但公司通过大力开发国内大中型新增
客户,同时持续推出技术水平更高、市场前景广阔、更有竞争力的新产品等措施,
以尽量减少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业绩的短期影响。
2019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36.45 万元,较去年同
期增长 35.4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1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5.48%,主要是由于支付的税费金额有所降低。
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主
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原材料采购、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 年全年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
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电话:021-38565756
传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谢雯、李金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矩子科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
矩子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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