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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2-07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
技工业园 B3 栋 1 楼 B、4 楼、5 楼 C、6 楼 C、B5 栋 1
楼 A、2 楼、A5 栋 2 楼东面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
首次公开发行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深圳科创鑫华
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众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本有限
合伙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2018 年 6 月 8 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
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
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
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②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③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④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

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4)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
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
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
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股东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天
利投资有限公司、钟志辉、丁承承诺
1、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2、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
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
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②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③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④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
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4)信息披露: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有限合
伙/本公司/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
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
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
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三)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敖日格勒、梁剑锋、刘军、周长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若申报离职,则
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4、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6 月 8 日)内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
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四)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的杨
莉、廖长春、马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
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在
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
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发行人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
股份的决议。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本公司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
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加权平均
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
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控股股东、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2)公司董事会应在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
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
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
和薪酬总和的 50%。
(4)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
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
股价的措施。
(6)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
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
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7)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
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
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
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

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
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
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
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
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按
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
(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
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科创鑫华承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购
回已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
在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
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对本人/本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
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
相关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密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及生产经验。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前景良好,然而,公
司经营发展仍将受到来自于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市场竞争、跨区域市场开拓、人力
资源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外部经营风险。为了应对风险,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将继续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原有销售网络,不断开拓市
场;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
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高性能特种橡胶密封材料建设项
目”拟利用在惠州市博罗县购置的生产基地,通过建设厂房、购置设备和引进人
员,实现对现有部分产品的扩产和技术升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通过购置一
系列国内外先进研发设备,并引进高端技术人才,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实
力,以开展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良好,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股东回报。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吸引和聘用国内
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确保
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
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与业务半径的提升,以及异地分支机构的逐步建立,公司跨
区域经营管理成本将有所提高,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激励机
制,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同时积极引入熟悉当地区域市场、了解行业运作

规律的业务骨干及管理人才,持续提升内部管理效率。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
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
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
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发行上市后,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利润分配计划》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 20%的标准;并将在董事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7)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如出现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由具体决策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被证券监管
部门认定为怠于采取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与公司
的股权激励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公司上
市后三年股东利润分配计划》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 20%的标准;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上述章程(草案)中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
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应当每年按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
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根据本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5、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
拟订,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
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事、监事意
见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
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
况下),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
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并作出决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
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
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
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
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利润分配计划》,详见招股说明
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分配情
况(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情况”的相关
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200 万股新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320 万股,为本
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40%。回拨
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1,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发行价格为 13.2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7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科创新源”,股票代码“300731”,本次公开发
行的 2,2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
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科创新源
(四)股票代码:30073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721.7391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
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2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深圳科创鑫华科技
1 18,000,000 20.64% 2020 年 12 月 8 日
有限公司
苏州天利投资有限
2 18,000,000 20.64% 2018 年 12 月 8 日
公司
3 钟志辉 7,931,700 9.09% 2018 年 12 月 8 日
4 丁 承 5,400,000 6.19% 2018 年 12 月 8 日
上海映雪夜锦投资
5 合伙企业(有限合 5,400,000 6.19% 2018 年 12 月 8 日
伙)
6 周 东 5,268,300 6.04% 2020 年 12 月 8 日
石河子市众能股权
7 投资合伙企业(有 5,217,391 5.98% 2020 年 12 月 8 日
限合伙)
小计 65,217,391 74.78%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 网上发行股份 19,800,000 22.70% 2017 年 12 月 8 日
2 网下配售股份 2,200,000 2.52% 2017 年 12 月 8 日
小计 22,000,000 25.22% -
合计 87,217,391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5,217,391.00 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87,217,391.00 元
法定代表人: 周东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 2008 年 01 月 10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2 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技工业园 B3 栋 1 楼 B、4
住所:
楼、5 楼 C、6 楼 C、B5 栋 1 楼 A、2
楼、A5 栋 2 楼东面厂房
邮政编码:
电话: 0755-29199950
传真: 0755-2919995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otran.cn/
电子信箱: tzh@szcotra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
证券事务办公室
门:
联系人: 梁剑锋
联系电话: 0755-29199950
经营范围: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及专业承包;自产产品的安装、维修及相关的技
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
审批的项目);防水、防火、防腐、密封、绝缘类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与
销售;电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PVC、绝缘胶带、防水带、胶泥、
自粘带、防火带、防火涂料、冷缩管、电力电缆附件、电力器材等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

主营业务: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密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
高端的防水、绝缘、防火、密封等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产品及解决方案可广泛应
用于通信、电力、矿业、轨道交通等领域。
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周 东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金 亮 董事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敖日格勒 董事、销售总监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梁剑锋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钟 宇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孔 涛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
陈 莉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杨 莉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廖长春 监事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马 婷 职工监事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刘 军 财务总监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周长明 生产总监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公司 职务
(股) (股)
1 周 东 科创新源 董事、总经理 5,268,300 21,080,869
2 敖日格勒 科创新源 董事、销售总监 - 326,087
3 梁剑锋 科创新源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17,391
监事会主席、人力资
4 杨 莉 科创新源 - 108,696
源部总监
5 廖长春 科创新源 监事、行政总监 - 108,696

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公司 职务
(股) (股)
监事、总经理执行助
6 马 婷 科创新源 - 65,217

7 刘 军 科创新源 财务总监 - 173,913
8 周长明 科创新源 生产总监 - 108,696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东,直接持有公司 5,268,300 股,通过深圳
科创鑫华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众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发行人 21,080,869 股,共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30.21%。
周东,男,身份证号码 65412319721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国
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职于中国建
筑第七工程局苏州分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2000 年 4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职于深圳
市真功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华北区销售经理;2001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职于思卡
帕胶带(苏州)有限公司,担任深圳办事处销售经理;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职于普林摩斯胶带(深圳)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公
司,现任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东投资的企业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对外投资企业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直接持有
1.00%出资
份额,通
深圳科创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1.00 万元 过科创鑫
伙)
华 持 有
99.00% 出
资份额
深圳科创鑫华科技有限公司 594.00 万元 99.00%
董事长、 上海钧珩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
周 东 60.00 万元 12.00%
总经理 名上海钧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众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430.00 万元 62.50%
(有限合伙)
深圳市鸿泰信德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 10.00%
成都钧瑶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102.60 万元 10.26%
通过科创
南宁市汉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7.65 万元 源投资持
股 15.00%

姓名 公司职务 对外投资企业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北京优易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60 万元 9.75%
新疆丰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63.00 万元 63.00%
2015 年 6 月注销)
上海九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
120.00 万元 60.00%
2015 年 12 月转让)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5,956 名,公司
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科创鑫华科技有限公司 18,000,000 20.64%
2 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0 20.64%
3 钟志辉 7,931,700 9.09%
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
4 5,400,000 6.19%
限合伙)
5 丁 承 5,400,000 6.19%
6 周 东 5,268,300 6.04%
石河子市众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 5,217,391 5.98%
(有限合伙)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804 0.0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
9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368 0.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10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904 0.00%
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2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3.24 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
数量 1,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网下发行数量为 2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1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83,478,293,500 股,中签率为 0.0237187407%,网上
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4,216.08 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45,804 股,包销金额为 606,444.96 元,主承销商
包销比例 0.2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12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226.80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24,901.2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
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瑞华验字
【2017】48080009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
等,发行费用总金额为 4,226.80 万元(不含税)。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 2,912.8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470.00 万元

律师费用 469.43 万元
本次发行有关信息披露费用 360.38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14.19 万元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1.92 元/股(每股发行费
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24,901.20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5.22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58 元/股(按发行人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对
2017 年的主要财务数据预测情况详细披露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并出具“瑞华阅字[2017]48410002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
收入 1,7876.17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5,182.66 万元,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
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本公司以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6 月经审计的实际经营业绩为
基础,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预计公司
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4,000.00~25,000.00 万元,预计公司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800.00~6,100.00 万元。上述业绩预测,只是
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财务报
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杨小虎、韦东
电话:0755-83734658
传真:0755-8296029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创
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
下: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
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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