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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1-20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 129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
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
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hongdacap.com.cn/)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
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等的承诺
自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宏达电子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
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
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宏达电子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宏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宏达电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宏达电子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的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其他股东天津宏湘、西藏瑞兰德、江汉资本、前海方舟、株洲
宏明、天津宏津、株洲宏瑞、嘉兴珺嘉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
义务。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等的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
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名称为:《关于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
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
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确认其主要内容并承诺如下:
1、已了解并知悉《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与股份回购的承

发行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有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本企业)将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承诺: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向除公司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股东按比例购回已转让的公开发售股份(若
发行人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保荐机构承诺:
广发证券承诺:如因广发证券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广发证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3、发行人律师承诺:
金杜事务所承诺:如因金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
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众华事务所承诺:众华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
关规定,就众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众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限发行人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
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向投资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6、发行人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会相应增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
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到产生
效益期间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地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
度的下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约束措施及承诺,具
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1)稳步推进并实施公司的经营开拓战略,坚持创新并完善公司设计理念,提高公司
市场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公司将引进优秀人才,为提高公司的经营
效率提供智力支持;并继续关注客户需求,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体
验。同时,公司将关注市场变化趋势,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份额并扩展相关市场。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结构保障和制度保障。公司将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行使投资者的权
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独立董事能
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
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承诺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同
时,公司制订了上市后投资者分红回报的规划,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实施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提升对投资者的回报。
3、约束措施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于每季度就本承诺的遵守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违反本
承诺情形的,公司将制定改正措施,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全体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本承诺的措施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发行人董事及高管承诺如下: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将来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
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
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
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
未分配利润,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
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在召
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上,利润分配的提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包括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通过。如独立董事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
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
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
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
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三年累积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等因素,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履行了上述论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
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关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维护发
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
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经营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
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对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人自该控股或实际控制关
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2、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
时告知股份公司,并尽可能地协助股份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
3、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股份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1、
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股份公司的独立发展;2、捏造、散布不利于
股份公司的消息,损害股份公司的商誉;3、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
成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4、从股份公司招
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5、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19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4,01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
行股票数量 4,01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401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3,60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
发行价格为 11.1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7〕74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宏达电子”,股票代码“30072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01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21 日
3、股票简称:宏达电子
4、股票代码:30072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1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1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4,010 万股股份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发行后总股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曾琛 14,080.00 35.19% 2020 年 11 月 21 日
钟若农 12,240.19 30.59% 2020 年 11 月 21 日
曾继疆 2,479.81 6.20% 2020 年 11 月 21 日
天津宏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239.50 3.10% 2018 年 11 月 21 日
伙)
株洲宏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94.50 1.49% 2018 年 11 月 21 日
限合伙)
天津宏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65.00 1.16% 2018 年 11 月 21 日
伙)
株洲宏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首次公 433.50 1.08% 2018 年 11 月 21 日
限合伙)
开发行
贺全平 178.00 0.44%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前已发
钟少卿 154.00 0.38% 2018 年 11 月 21 日
行的股
陈庚兰 95.50 0.24% 2018 年 11 月 21 日

西藏瑞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60.00 2.40%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合伙)
深圳市江汉资本有限公司 960.00 2.40%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40.00 2.10% 2018 年 11 月 21 日
林松填 416.00 1.04% 2018 年 11 月 21 日
陈思铭 384.00 0.96%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嘉兴珺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56.00 0.64% 2018 年 11 月 21 日
伙)
王建平 224.00 0.56%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小计 36,000.00 89.98% -
首次公 网上发行股份 3,609.00 9.02%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开发行 网下配售股份 401.00 1.00% 2017 年 11 月 21 日
的股份 小计 4,010.00 10.02% -
合计 40,01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Zhuzhou Hongda Electronics Corp.,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36,000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40,0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若农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 1297 号
网址:http://www.hongdacap.com.cn/
成立日期:1993年11月1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11月27日
邮政编码:412000
互联网网址:http://www.hongdacap.com.cn/
经营范围:电容器、电子模块及其它电子元器件、零配件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需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宏达电子是一家主要专注于钽电容器等军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及相关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拥有 20 多年钽电容器研发生产经验、五条国内先进的钽电容器生产线、完善的质
量检测体系和完整的钽电容器试验技术,拥有高能钽混合电容器、高分子钽电容器等军用
电容器的核心技术与专利,是国内军用钽电容器生产领域的重要企业。
公司客户覆盖航天、航空、兵器、船舶、电子等领域;产品广泛应用于航天、航空、舰
艇、导弹、雷达、兵器、电子对抗等航天工程、军事工程和武器装备上。公司未来将以钽电
容器为核心进行扩展,致力于打造拥有核心技术和重要影响力的军工电子元器件集团公司。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电话:0731-22397170
传真号码:0731-28413336
电子信箱:hongdaelectronics@foxmail.com
董事会秘书:曾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1 钟若农 董事长 2015.11.20-2018.11.20 12,240.19 -
2 曾继疆 董事、总经理 2015.11.20-2018.11.20 2,479.81 -
3 贺全平 董事、副总经理 2015.11.20-2018.11.20 178.00 -
4 靳海涛 董事 2015.11.20-2018.11.20 - 433.44
5 徐友龙 独立董事 2015.11.20-2018.11.20 - -
6 高成 独立董事 2015.11.20-2018.11.20 - -
7 欧阳祖友 独立董事 2015.11.20-2018.11.20 - -
监事会主席、职工
8 王大辉 2015.11.20-2018.11.20 - 30.50
代表监事
9 余江丹 监事 2015.11.20-2018.11.20 - 21.00
监事、其他核心人
10 袁坤阳 2015.11.20-2018.11.20 - 77.05

副总经理、董事会
11 曾琛 2015.11.20-2018.11.20 14,080.00 197.50
秘书
12 陈庚兰 财务负责人 2015.11.20-2018.11.20 95.50 -
13 钟少卿 副总经理 2015.11.20-2018.11.20 154.00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三人。钟若农和曾
继疆为夫妻关系,曾琛为二人之女,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0.00%的股份,其中曾琛直接
持股 39.11%,钟若农持股 34.00%,曾继疆持股 6.89%。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的基本情况
如下:
1、曾继疆,董事、总经理,男,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株洲市冶金工业学院,市政工程专业,大专学历,经济师职称。1983 年任株洲市政
公司技术员;1992 年至 1997 年任株洲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 年至今任株洲特
焊执行董事;200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宏达有限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
2、曾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女,1989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学位。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8 月
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3、钟若农,董事长,女,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
历,统计学专业,助理统计师职称。1979 年 12 月至 1992 年 4 月任株洲市第二汽车运输公
司统计员、会计;1992 年 5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株洲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 年
3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株洲特焊副厂长,2007 年 2 月至今任株洲特焊监事;200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宏达有限执行董事,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
钟若农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姓名 对外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株洲特焊 100%
湘东机械 100%
曾继疆、曾琛、钟若农
湘化汽轮机 100%
湘宏房地产 100%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
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79,196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曾琛 14,080.00 35.19%
2 钟若农 12,240.19 30.59%
3 曾继疆 2,479.81 6.20%
4 天津宏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39.50 3.10%
5 西藏瑞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0 2.40%
6 深圳市江汉资本有限公司 960 2.40%
7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40 2.10%
株洲宏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8 594.5 1.49%
伙)
9 天津宏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5 1.16%
株洲宏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0 433.5 1.08%
伙)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01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11.16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 2016 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为 3,609 万 股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08,221,444,500 股 ,配 号 总 数 为 216,442,889
个,中签率为 0.0333482889%,有效申购倍数为 2,998.65460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50,934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为 401 万股,网下发行余股为 2,912 股,全部
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4,751.60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验字[2017]9030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4,284.7296 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601.1216
2 审计验资费用 94.3396
3 律师费用 192.0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6.6034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0.6650
合计 4,284.7296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0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
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40,466.8704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16 元/股(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49 元/股(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2014 年-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17)第
9026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17 年三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其中 2016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
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7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 804,275,300.31 742,375,526.04 8.34%
流动负债 60,274,882.15 66,593,544.79 -9.49%
资产总额 1,007,803,072.07 910,253,309.75 10.72%
归属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912,372,309.46 806,150,027.48 13.18%
归属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2.53 2.24 13.18%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368,848,440.07 314,809,020.32 17.17%
营业利润 165,920,631.27 155,018,847.07 7.03%
利润总额 172,702,544.67 166,888,419.60 3.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46,542,281.98 137,927,739.29 6.2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140,818,227.57 140,651,955.84 0.12%
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38 5.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0.39 0.39 -0.13%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92% 20.51% -3.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16.26% 20.91% -4.65%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039,564.20 32,759,677.19 43.5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13 0.09 43.59%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17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 1,007,803,072.07 元,流动资产 804,275,300.31
元,流动负债 60,274,882.15 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912,372,309.46 元。截
至 2017 年 9 月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较上
年末均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 2017 年 1-9 月利润增加所致。
2017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68,848,440.07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17%;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7.03%、3.48%和 6.25%。
2017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均
有所上升,主要是受益于行业的发展及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公司销售规模持续扩大。
2017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较
上年同期有所上升,主要系随着公司业绩规模的扩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所
增长。
三、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7
年底,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
化。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2017 年 1-12 月,公
司预计营业收入将在 46,000 至 48,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1%至 6.97%;预计 2017
年 1-12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将在 20,000 至 20,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8%至
4.43%;预计 2017 年 1-12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 19,500
至 2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34%至 2.91%。
上述有关公司 2017 年 1-12 月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并不构成公司
的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
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
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19 楼
保荐代表人:肖晋、王锋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
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
的保荐意见如下: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意担任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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