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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0-18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Prevail Optoelectronic Equipment Co., Ltd.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友谊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
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许泉海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9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职
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
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许
梦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9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新余华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 5%以
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四)股东徐锦梁、徐孟英、朱一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9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
和施小萍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9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小达、张剑峰、
张龙样、蔡奕、李琦、丁春良、王福祥、周友水、李雪峰和蒋芳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
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
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0%,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
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每次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源
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
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2年内合计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每次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
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
股份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
做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若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在发行
人的控股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
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
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
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
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
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
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本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
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
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
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
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
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
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少于其最近三年内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 30%,且历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上市前
后各三年内获得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总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
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
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方可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相关责任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实施《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采取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
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
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实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
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万隆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万隆股份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隆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
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实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
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万隆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万隆股份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隆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
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750 万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
将会随之大幅增加,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由于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项目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
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市场开拓、推进产品技
术创新、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
控制等措施,从而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
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水平
为了加强市场开拓,公司计划在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
一方面公司拟建立覆盖全球的营销与服务体系,构建一个与广电智能网络设备及
通信系统产业化应用相配套的、有特色的营销网络和工程服务平台,以满足客户
本地化的服务需求,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在销售团队的建设方面,公
司坚持以建设专业型营销团队为目标,加强销售人员的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
使公司的销售人员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与行业应用知识,能够为客户在提升
效率、增强品质与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切实具备为客户创造价值
的能力。通过上述措施以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提升收入水平。
(二)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广电网络及通信系统行业是以技术带动行业发展的领域,持续不断地研发投
入并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是公司未来保持快速发展、提高股东回报的基础。
因此,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和产品的投入,巩固公司广电网络传输设备与数
据通信系统为核心的技术优势,保持公司在国内同行业的技术领先地位。同时,
公司将针对智能宽带网络、智能家居终端设备等新一代融合化数据通信系统的应
用性研究、制造加工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和技术储备,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测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
的技术研发能力,推进公司产品、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增强公司营销及售后服务
实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 150 万台广电智能网络设备产业化升级项
目、光接入设备和智能终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领先优势和产业化
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及通
信系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公司现有产品性能,丰富产品功能,改善产
品结构,提升公司产能规模及营销服务实力,最大程度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能
大幅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相应提高公司的利润总额,公司的成长性将得到进一
步加强。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
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
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推进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和管控风险。
(五)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
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已对《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审议,强化
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
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
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
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
的。
(四)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
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的事项。
(五)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六)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长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八)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九)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长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长应作出
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 1/2 以上独
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
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
金额的。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
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三) 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
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
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共同享有。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本次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
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全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及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
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许泉海、许梦飞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作出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
“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三、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
关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本人不会利用作为本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发行人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
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
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如果公司及其下属分
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
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及其下属
分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给予全额补
偿,以确保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6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
量不超过1,75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网上发行数量1,750万股,发行价格为14.7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 64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创 业板上 市,股 票简称 “万 隆光电 ”,股 票代码
“30071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75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9日起上市
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0月19日
3、股票简称:万隆光电
4、股票代码:30071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61.4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5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网上发行的1,750万股新股
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可上市交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易日期
2020 年 10
许梦飞 16,934,000 24.68
月 19 日
2020 年 10
许泉海 13,316,000 19.41
月 19 日
新余华凯集诚投资
2018 年 10
管理中心(有限合 4,868,000 7.09
月 19 日
伙)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 2018 年 10
3,902,000 5.69
有限公司 月 19 日
浙江特产集团有限 2018 年 10
2,434,000 3.55
公司 月 19 日
2020 年 10
朱一飞 1,960,000 2.86
月 19 日
2018 年 10
王小达 1,900,000 2.77
月 19 日
首次公开发
2018 年 10
行前已发行 张剑峰 1,500,000 2.19
月 19 日
股份
2020 年 10
徐锦梁 1,450,000 2.11
月 19 日
2020 年 10
徐孟英 1,430,000 2.08
月 19 日
2018 年 10
朱国堂 273,000 0.4
月 19 日
2018 年 10
徐凤仙 273,000 0.4
月 19 日
2018 年 10
任国瑞 210,000 0.31
月 19 日
2018 年 10
施小萍 126,000 0.18
月 19 日
2018 年 10
张龙样 126,000 0.18
月 19 日
2018 年 10
蔡奕 126,000 0.18
月 19 日
2018 年 10
李琦 100,000 0.15
月 19 日
2018 年 10
丁春良 42,000 0.06
月 19 日
2018 年 10
王福祥 42,000 0.06
月 19 日
2018 年 10
周友水 42,000 0.06
月 19 日
2018 年 10
李雪峰 30,000 0.04
月 19 日
2018 年 10
蒋芳 30,000 0.04
月 19 日
小计 51,114,000 74.50 -
首次公开发 2017 年 10
网上发行股份 17,500,000 25.50
行股份 月 19 日
小计 17,500,000 25.50 -
合计 68,614,000.00 100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9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公司股东徐锦
梁、徐孟英、朱一飞,所持股份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2021年4月19日);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和施小萍所持
股份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2019年4月19日)。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Prevail Optoelectronic Equi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 5,111.40 万元(发行前)
6,861.4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许泉海
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13 日
住所: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友谊村
邮政编码: 311241
电话号码: 0571-82575771
传真号码: 0571-82565300
互联网网址: www.prevail-catv.com
电子邮箱: prevail@prevail-catv.com
董事会秘书: 郑静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光电通讯设备,通信设备,通信终端设备,有
线电视网络设备及广播设备,智能化监控设备,计算机软硬
件,电子产品,宽带设备,以太网交换机,光网络设备,光
传输设备,五金配件;服务:光电通讯设备、通信设备、通
信终端设备、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及广播设备(除卫星电视广
播地面接收设施)、智能化监控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
产品、宽带设备、以太网交换机、光网络设备、光传输设备、
五金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制造、安装,
承接通信系统工程,信息系统集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
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代码:C39)。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广电网络设备及数据通信系统的研发、生产、
销售和技术服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发行后持股 占发行后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数量(万股) 股本比例(%)
董事长、总 2017 年 6 月
1 许泉海 1,331.60 19.41 直接持股
经理 -2020 年 6 月
董事、副总 2017 年 6 月
2 徐凤仙 27.30 0.40 直接持股
经理 -2020 年 6 月
董事、财务 2017 年 6 月
3 施小萍 12.60 0.18 直接持股
总监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4 朱国堂 董事 27.30 0.40 直接持股
-2020 年 6 月
董事、董事 2017 年 6 月
5 郑 静 - - -
会秘书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6 章腾凯 董事 57.35 0.84 间接持股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7 张根源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8 傅羽韬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9 林鹏飞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6 月
监事会主
2017 年 6 月
10 黄立茂 席、职工代 - - -
-2020 年 6 月
表监事
2017 年 6 月
11 陈月花 监事 - - -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12 何肄杰 监事 - - -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13 任国瑞 副总经理 21.00 0.31 直接持股
-2020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14 余兴洪 副总经理 - - -
-2020 年 6 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许泉海、许梦飞分别持有公司19.41%、24.68%的股权,二
人为父女关系,合计持有公司44.09%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许泉海、许梦飞的情况如下:
1、许泉海
许泉海,男,1957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74
年9月至1979年8月在党山镇中学和官一完校任教,1979年9月至1983年12月党山
街道无线电修理部个体工商户,1984年1月至1989年12月任萧山无线电六厂厂长,
1990年1月至1998年4月任杭州万隆电子器材厂厂长;1998年8月至2000年9月任万
隆网络总经理,2000年10月至2001年4月任万隆网络副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10
年8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许梦飞
许梦飞,女,198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 8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外贸部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除本公司外,没有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或控制企业。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5,018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
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许梦飞 16,934,000 24.68
2 许泉海 13,316,000 19.41
3 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868,000 7.09
4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902,000 5.69
5 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 2,434,000 3.55
6 朱一飞 1,960,000 2.86
7 王小达 1,900,000 2.77
8 张剑峰 1,500,000 2.19
9 徐锦梁 1,450,000 2.11
10 徐孟英 1,430,000 2.0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50万股,全部为新股
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14.75元/股。
对应的发行市盈率:
1、发行前市盈率:17.1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发行后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
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1,75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132,921,842,500
股,中签率为0.0131656315 %,有效申购倍数为7,595.53386倍。
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28,389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812.50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10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
验字(2017)第110ZC0340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2,402.26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1,509.43
审计费用 349.06
律师费用 182.08
信息披露费用 344.34
发行手续费用 17.36
注:发行费用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3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23,410.2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71元(按照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418元/股(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致同审字(2017)第110ZA6492号审
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
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3,200.00万元至34,500.00万元,与
上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将在13.65%至18.1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区间为4,151.40万元至4,295.9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将在7.39%至
11.13% 之 间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区 间 为
3,851.40万元至3,995.9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将在3.36%至7.24%之
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2017年9月2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4室
保荐代表人:廖妍华、方欣
电话:(021)388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申万宏源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
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
推荐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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