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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9-06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 39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
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
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cn-dghj.com)的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股东康达投资、陈力皎女士以及秋炜投资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康达投资、陈力皎女士以及秋炜投资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力皎女士、冯岳军先生、沈国祥先生、卞方宏先生、陈
立群先生以及程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
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康达投资、秋炜投资、陈力皎女士、冯岳军先生、沈国祥先生、卞方宏先生、陈立
群先生以及程胜先生承诺:
电工合金上市后,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27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
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特制定
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
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
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
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
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
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
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十二个月内,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
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
有)及税后薪酬(如有)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
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稳定股价措施
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
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如有)总
额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
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
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
股价承诺。
(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
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以
下程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若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
回购股票的,则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
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
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五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
十二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并就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
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五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
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十二个月内履行公司股票增持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电工合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事宜出
具如下承诺:
1、公司将根据《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
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
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3、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电工合金控股股东康达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冯岳军夫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1、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电工合金股票;用于股
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
有)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
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本人将对制
定电工合金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本人未能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本人未能
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
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对本人的薪酬(如有)
予以扣留,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独立董事除外)
1、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电工合金股票,用
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
酬(如有)之和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
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
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电工合金
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
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
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四)独立董事承诺
1、本人将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制定公司稳定股价
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
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电工合金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
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
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控股股东康达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冯岳军夫妇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同时本公司/本人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
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
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
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电工合金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
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
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康达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冯岳军夫妇承诺:如因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本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本
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
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
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
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因其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
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制定并完善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
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主要措施如
下:
(1)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进行明确,进行事前控制,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用
途。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将切实履行《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3)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董事
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
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
司将加快对核心主业的转型升级,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抢抓新机遇,推进公司全
面发展。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
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公司通过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
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电工合金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
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康达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冯岳军夫妇承诺:将不利用本公司
/本人作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七、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由本次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持股比例共享。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
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
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
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
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
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
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股东康达投资、秋炜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冯岳军夫妇向公司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没有
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目
前未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存在以其他任何
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
(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3、如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现有业务或将
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
将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4、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
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
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
表决。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股东
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股东的合法权益。6、承诺函自出具
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承诺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各自作出的
承诺,并同意在其未能履行承诺时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电工合金如违反任一公开承诺的,将自违反承诺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
2、承诺人如违反任一公开承诺的,将赔偿由于违反任一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
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已作出的承诺,其将继续依法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1493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 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3,60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7.6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5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电工合金”,股票代码“300697”,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 4,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9 月 7 日
3、股票简称:电工合金
4、股票代码:30069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4,000 万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姓名 发行后总股
(万股) 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江阴市康达投资有限公司 5,800.00 36.25% 2020 年 9 月 7 日
陈力皎 5,000.00 31.25% 2020 年 9 月 7 日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江阴秋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200.00 7.50% 2020 年 9 月 7 日
的股份
小计 12,000.00 75.00% -
网上发行股份 3,600.00 22.50% 2017 年 9 月 7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400.00 2.50% 2017 年 9 月 7 日
行的股份 小计 4,000.00 25.00% -
合计 16,0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yin Electrical Alloy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2,000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1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岳军
成立日期:1985 年 6 月 12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5 年 9 月 9 日
公司住所: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 398 号
邮政编码:214423
经营范围:铜和铜合金承力索、电工合金、铜接触线、铜合金接触线、母线、扁
线、银铜梯排、异型排、换向器片、铜和铜合金管材、棒材及其铜和铜合金制品、铝
和铝合金制品的制造、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铜及铜合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
电话号码:0510-86979398
传真号码:0510-86221213
电子邮箱:dghj@cn-dghj.com
董事会秘书:沈国祥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1 陈力皎 董事长 2015.7.4-2018.7.3 5,000.00 5,280.00
2 冯岳军 董事、总经理 2015.7.4-2018.7.3 - 880.00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
3 沈国祥 2015.7.4-2018.7.3 - 240.00
秘书
4 包维义 独立董事 2015.7.4-2018.7.3 - -
5 李玉胜 独立董事 2015.7.4-2018.7.3 - -
6 王丽君 监事会主席 2015.7.4-2018.7.3 - -
7 陆元祥 监事 2015.7.4-2018.7.3 - -
8 陈新惠 职工代表监事 2015.7.4-2018.7.3 - -
9 卞方宏 副总经理 2015.7.4-2018.7.3 - 240.00
10 程胜 副总经理 2015.7.4-2018.7.3 - 180.00
11 陈立群 副总经理 2015.7.4-2018.7.3 - 180.00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康达投资持有本公司 48.3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力皎、冯
岳军夫妇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93.00%股权,并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康达投资
100.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江阴市康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阴市康达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12日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实收资本 3,000万元
注册地址及
江阴市周庄镇白蛇路213号301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除持有公司股权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关系。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陈力皎 90.00%
股东构成
冯岳军 10.00%
合计 100.00%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经审计) 总资产 9,477.46 总资产 10,348.13
净资产 9,473.72 净资产 10,335.69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净利润 38.03 净利润 -3,472.63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陈力皎女士: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21919720611****,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
冯岳军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100219710315****,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康达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2)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冯岳军夫妇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姓名 对外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康达投资 90.00%
陈力皎 秋炜投资 5.00%
工材物流 14.74%
康达投资 10.00%
冯岳军
秋炜投资 25.00%
除上述投资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其他直接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
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78,213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江阴市康达投资有限公司 58,000,000 36.25%
2 陈力皎 50,000,000 31.25%
3 江阴秋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2,000,000 7.50%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403 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5 11,410 0.01%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6 9,780 0.01%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7 9,780 0.01%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8 9,780 0.0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农业
9 8,150 0.01%
银行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
10 8,150 0.01%
有限公司
合计 120,097,453 75.0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7.63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2.97 倍(每股收益按 2016 年
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3,6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19,593,715,500 股,配号总数为
239,187,431 个,中签率为 0.0301019162%,有效申购倍数为 3,322.04765 倍;本次网上
发行余股 35,677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为 400 万股,网下发行余
股为 4,72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0,520.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955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3,923.52 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2,730.38 万元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498.00 万元
律师费用 245.28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4.15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35.71 万元
合计 3,923.52 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0.9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26,596.48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4 元/股(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322 元/股(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A15685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各项业务发展正常。
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
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
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一、2017 年 7-9 月业绩预计情况
2017 年 7-9 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为 26,000-29,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10%;
受上市费用支出等因素影响,预计净利润为 1,300 万元-1,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
度为-5%-5%。
公司预计 2017 年 7-9 月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与上述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
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
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
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
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保荐代表人:李声祥、徐荔军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
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
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意
担任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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