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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8-07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HUANGYI TECHNOLOGY CO., LTD.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二零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 刊 载 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
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庆华承诺:
自双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2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与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
份总数的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双一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双一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
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姚建美、赵福城、崔海军、张
俊霞、任玉升、冯好真、张胜强、孔令辉、王凯承诺:
自双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2018年2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双一科
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双一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双
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双一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双一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双一科技股份;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
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法人股东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山东江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
何双一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双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庆华之关联股东王德堂、郑秀莉、姚建美、
国红梅、王雪梅、王雪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双一科技的股
份,也不由双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
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中期分
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是合
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①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④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投票权。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滚存利润分配
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若本次发行
上市成功,则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实现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发行上市后
的老股东和新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依其所持股份
比例共同享有。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
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
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
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
预案。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
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
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
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
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
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
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
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
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
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
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
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
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
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
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
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王庆华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2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数量,并提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与间接持有的双一科技股
份总数的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
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果本人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人应上
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2、公司股东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数量,并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果本公司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公司
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
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
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
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
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
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敦促
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
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
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
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促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
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双一科技的相
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所为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双一科技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
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就上述事项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和应对措
施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
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公司依据未来发展规划做
出的战略性安排。其中,年产十万件车辆用复合材料制品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
司应对未来新兴市场快速发展的能力,复合材料应用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
司研发水平的提高和新产品的推出;机舱罩及大型非金属模具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有
助于提高和巩固公司的现有市场地位;补充流动资金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保障经
营业务的顺利开展。
总体来看,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
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和行业地位的不断提升。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复合材料应用公
司之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有充分的准备与积累,能够保证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承诺: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力度。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产品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充分发挥先
进成熟的生产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竞争力,实现产
品销量和盈利的持续稳定增长。
(2)加强研发投入,提高技术竞争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重视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通过公司产业化的
优势,迅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
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使用的《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公司做出如下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
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内容,继
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签署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
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公司应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
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
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
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双一科技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
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
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
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将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本人共
同开立的共管帐户,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
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
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
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
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
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庆华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
1、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双一科技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自身未经营、亦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双一科技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与双一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自身将不从事与双一科技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
或收购与双一科技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
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双一科技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
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与双一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
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双一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双一科技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如双一科技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不与双一科技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双一科技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
争的情形,其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双一科
技、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
争。
5、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双一科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双
一科技所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15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734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 1,734 万股。其中,发行价格为 32.12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9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双一科技”,股票代码“300690”;本次公开
发行的 1,734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8 月 8 日
3、股票简称:双一科技
4、股票代码:30069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93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34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734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734 万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庆华 26,409,901 38.09% 2020 年 8 月 8 日
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430,000 7.83% 2018 年 8 月 8 日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
5,000,000 7.21% 2018 年 8 月 8 日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诣创业投资有限
2,080,000 3.00% 2018 年 8 月 8 日
公司
张俊霞 2,000,000 2.88% 2018 年 8 月 8 日
赵福城 1,182,584 1.71% 2018 年 8 月 8 日
王雪梅 1,000,000 1.44% 2020 年 8 月 8 日
王雪菲 1,000,000 1.44% 2020 年 8 月 8 日
郑秀莉 983,860 1.42% 2020 年 8 月 8 日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孔令辉 878,227 1.27% 2018 年 8 月 8 日
的股份 国红梅 843,807 1.22% 2020 年 8 月 8 日
姚建美 655,895 0.95% 2020 年 8 月 8 日
冯好真 609,916 0.88% 2018 年 8 月 8 日
王德堂 563,600 0.81% 2020 年 8 月 8 日
崔海军 441,765 0.64% 2018 年 8 月 8 日
张胜强 441,763 0.64% 2018 年 8 月 8 日
任玉升 333,423 0.48% 2018 年 8 月 8 日
郑超 294,508 0.42% 2018 年 8 月 8 日
李智 236,088 0.34% 2018 年 8 月 8 日
许钢 200,000 0.29% 2018 年 8 月 8 日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秀兰 147,253 0.21% 2018 年 8 月 8 日
赵玉竹 118,887 0.17% 2018 年 8 月 8 日
王凯 112,024 0.16% 2018 年 8 月 8 日
刘洪波 110,855 0.16% 2018 年 8 月 8 日
张立 110,855 0.16% 2018 年 8 月 8 日
苗元广 97,287 0.14% 2018 年 8 月 8 日
黄林 97,287 0.14% 2018 年 8 月 8 日
杨涛 50,000 0.07% 2018 年 8 月 8 日
苏勇 50,000 0.07% 2018 年 8 月 8 日
万金鹏 50,000 0.07% 2018 年 8 月 8 日
王延坤 50,000 0.07% 2018 年 8 月 8 日
赵泽厚 40,000 0.06% 2018 年 8 月 8 日
国立建 39,348 0.06% 2018 年 8 月 8 日
吕荣杰 37,100 0.05% 2018 年 8 月 8 日
赵连平 23,609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田桂芬 23,609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杨秀山 22,035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刘朝晖 21,248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李丽华 20,461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张爱红 20,461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李玉兰 19,674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邱家成 19,674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张会花 19,674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刘俊芝 18,887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郑爱芝 18,887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高建强 18,887 0.03% 2018 年 8 月 8 日
王延东 17,313 0.02% 2018 年 8 月 8 日
高玉宝 15,739 0.02% 2018 年 8 月 8 日
倪德虎 15,739 0.02% 2018 年 8 月 8 日
李福星 7,870 0.01% 2018 年 8 月 8 日
小 计 52,000,000 74.99%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网上发行股份 17,340,000 25.01% 2017 年 8 月 8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 - -
行股份
小 计 17,340,000 25.01% -
合 计 69,34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ANDONG SHUANGYI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5,200 万元(发行前);6,934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王庆华
5、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
6、经营范围:复合材料制品、风电复合材料部件、非金属模具设计制作销售,
风机、冷却塔设计、制造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7、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集复合材料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
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涵盖大型非金属模具加工领域、风电领域、工
程和农用机械领域、游艇及船舶领域、轨道交通及公共交通领域等。
8、所属行业: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9、电话:0534-2602899
10、传真:0534-2600833
11、电子邮箱:fin@shuangyitec.com
12、董事会秘书:冯好真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 (股) 总股本比例
王庆华 董事长 2014.7.16-2017.7.16 26,409,901 - 38.09%
董事兼总经
姚建美 2014.7.16-2017.7.16 655,895 - 0.95%

董事兼副总
赵福城 2014.7.16-2017.7.16 1,182,584 - 1.71%
经理
董事兼技术
崔海军 2014.7.16-2017.7.16 441,765 - 0.64%
总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 (股) 总股本比例
左松林 董事 2014.7.16-2017.7.16 - - -
刘 涛 董事 2017.2.28-2020.2.28 - - -
张俊霞 监事会主席 2014.7.16-2017.7.16 2,000,000 - 2.88%
任玉升 监事 2014.7.16-2017.7.16 333,423 - 0.48%
职工代表监
李庆英 2014.7.9-2017.7.9 - - -

财务总监兼
冯好真 2014.7.16-2017.7.16 609,916 - 0.88%
董事会秘书
王 凯 副总经理 2014.7.16-2017.7.16 112,024 - 0.16%
孔令辉 分公司经理 2014.7.16-2017.7.16 878,227 - 1.27%
张胜强 分公司经理 2014.7.16-2017.7.16 441,763 - 0.64%
杜 宁 独立董事 2015.9.20-2018.9.20 - - -
严建苗 独立董事 2015.7.10-2018.7.10 - - -
尹 证 独立董事 2015.7.10-2018.7.10 - -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庆华,直接持有本公司 2,640.99 万股股份,
占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比例为 50.79%,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制公司的股份占公司
发行前总股本的 50.79%。
王 庆 华 先生 , 中国 国 籍, 拥 有澳 大利亚 境 外 永久 居留 权, 身 份 证号码为
372401196403******,毕业于烟台大学;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1985 年 8 月
至 2000 年 2 月,任职于德州市玻璃钢制品总厂,担任销售科科长、厂长职务;2000
年 3 月至今,历任双一实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双一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担任
双一科技董事长。同时任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常务理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庆华先生未控制其
他企业。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4,717.00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庆华 26,409,901 38.09%
2 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430,000 7.83%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3 5,000,000 7.21%

4 山东江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80,000 3.00%
5 张俊霞 2,000,000 2.88%
6 赵福城 1,182,584 1.71%
7 王雪梅 1,000,000 1.44%
8 王雪菲 1,000,000 1.44%
9 郑秀莉 983,860 1.42%
10 孔令辉 878,227 1.27%
合计 45,964,572 66.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734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2.12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5.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1.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
行 数 量 为 17,340,000 股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23,071,213,000 股 , 中 签 率 为
0.0140894037%,有效申购倍数为 7,097.53247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0,454 股,全
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55,696.0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844.89 万元
后(含税)(不含税费用为 7,432.6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7,851.19 万元(扣除税
款)。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00031
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 目 金额(含税)(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6,139.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845.88
3 律师费用 445.2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0.00
5 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 44.81
合 计 7,844.89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4.52 元/股。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7,851.19 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发行
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2.54 元/股(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
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已扣除相关税费)的合计数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5208 元/股(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7]第
3-00036 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 季度财务
报表的相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
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未审财务报表,公司 2017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为 27,996.88 万元,同比
增长 37.04%;净利润为 5,813.18 万元,同比增长 22.5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394.25 万元,同比增长 18.59%。
上述有关公司 2017 年半年度业绩变动的测算,只是公司的初步测算,并不构成
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四层
联系电话:025-83387687
联系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时锐、汪晓东
联系人:时锐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双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同意担任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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