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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7-28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lectric Connector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 8 栋第一层至第三层 A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连技术”、“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m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爱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
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
任。
3、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任俊
江、杨书智、周阳、黄中清、谭志林、龚立群承诺: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
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
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 2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
所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持股 5%以上股东任俊江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
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
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 4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
所有。
2、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琮碧睿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琮
碧睿信”)承诺
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
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
通过,则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陈
育宣、林德英、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预案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依照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
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
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
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
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
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
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
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
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
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但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
划披露之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
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年度内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当根据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
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如控股股东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
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
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
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
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
股东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发行人股份。控股股东增持
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控股股东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3)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
(三)公司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
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
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
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
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如在发行人披露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
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在发行人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将要求新聘任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发
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
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
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
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
损失。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
升公司盈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研发与技术优势、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微型电连接器及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的技术研究、设计、
制造和销售服务。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增长。2014-2016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8,696.15 万元、90,356.95 万元和 138,496.11 万元,
2015 年 、 2016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31.53% 和 53.28% 。
2014-2016 年 公 司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0,734.10 万 元 、
22,593.99 万元和 35,862.03 万元,2015 年、2016 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 8.97%和
58.72%,公司主要业务发展态势良好。
公司长期注重研发投入,建成了一支稳定高效的研发队伍,成功实施了众
多重要研发项目,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也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储备了必要技
术。同时,公司持续投入先进机器设备,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与工艺。本次公开
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加大在技术研发、设备升级、生产工艺提升上的投入,持
续提高核心竞争力、强化主营业务与盈利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
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延伸业务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实现业务规模、盈利能
力及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
2、稳步实施市场开拓战略,增加公司的收入与盈利
针对公司市场较为集中于智能手机的现状,公司将在继续强化对现有客户
服务的同时,持续品牌建设、发展新的战略客户、拓展产品的其他应用领域,
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与盈利,提升公司业务的抗风险能力。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依据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人才战略,在吸引国内外人才的同时配
套相应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竞争力与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同时,公司将加
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目前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
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
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
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5、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加快募投项目的推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
运用均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紧密结合,
互相支持,可以从技术实力、产品布局、市场布局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完成公司的战略布局,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微型化、高可靠性
射频连接器及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生产线建设迎合现有智能移动终端行业客户的
产品升级需求,满足现有业务的发展需要;FPC/BTB 窄间距连接器生产线建
设、Type-C 高速连接器生产线建设、汽车用射频连接器生产线建设是将公司成
熟的技术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以增强对核心客户的配套供货能力,拓展公司
产品的应用领域,完善业务布局;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升级
项目将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和产能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技术实力。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良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
提高股东回报。
6、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还制订了《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
督。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
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
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
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请参见本节“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二、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和“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中相关内容。
七、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3)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3、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
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
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
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
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通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7、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
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
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
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
的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三)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
为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
督,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
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
下,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
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内,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
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
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均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
(2)如在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内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
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
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认为,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
期,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20%。
(4)上述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
动资金及投资等方面,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
英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
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
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
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
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
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
可能会与电连技术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电连技术的要求,将
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电连技术,由电连技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
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电连技术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电连技术经济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电连技术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九、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任俊江、琮碧睿信分别出具承
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电连技术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电
连技术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电连技术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本合伙企业
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电连技术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本合伙企业
提名的电连技术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以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
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
上不与电连技术发生关联交易。如果电连技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
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合
伙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连技术的章程和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
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电连技术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电连技术与本人/本
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
意促使电连技术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
行其与电连技术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
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电连技术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电连技术造成损失,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电连技术
作出赔偿。”
十、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就发行人租赁房产未确权
的事实出具了承担相关风险及全部损失的承诺
如果发行人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
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
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
本人愿就发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不
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十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夫妇
关于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夫妇已出具《关于发行人社保
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承诺:“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
决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
及其下属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
承诺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十二、陈育宣关于不收购关联企业的承诺
电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后,本人不促使电连技术及其下属公司以
任何方式收购浙江博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森大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铭锋
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电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0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
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3,000 万
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6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电连技术”,股票代码“300679”,
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m;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
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1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
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31 日
3、股票简称:电连技术
4、股票代码:30067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之“一、(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0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陈育宣 3,049.02 25.41% 2020 年 7 月 31 日
林德英 1,464.94 12.21% 2020 年 7 月 31 日
任俊江 1,452.56 12.1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琮碧睿信 1,019.93 8.50% 2018 年 7 月 31 日
前的股份 陈微微 358.71 2.99% 2020 年 7 月 31 日
林爱英 310.88 2.59% 2020 年 7 月 31 日
杨书智 95.66 0.8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黄中清 23.91 0.20% 2018 年 7 月 31 日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龚立群 23.91 0.2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黄金亮 370.67 3.09% 2018 年 7 月 31 日
王新坤 107.61 0.9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黄文彬 95.66 0.80% 2018 年 7 月 31 日
卢锋朝 92.07 0.77% 2018 年 7 月 31 日
王克明 82.50 0.69% 2018 年 7 月 31 日
柏文海 70.55 0.59% 2018 年 7 月 31 日
张博 59.79 0.50% 2018 年 7 月 31 日
赵善记 35.87 0.3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郝学平 35.87 0.30% 2018 年 7 月 31 日
梅萍 29.89 0.25% 2018 年 7 月 31 日
李瑛 23.91 0.20% 2018 年 7 月 31 日
杨建新 11.96 0.10% 2018 年 7 月 31 日
董振坤 11.96 0.1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韩丽 11.96 0.10% 2018 年 7 月 31 日
尹绪引 11.96 0.1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魏启彪 11.96 0.10% 2018 年 7 月 31 日
李培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周杰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廖剑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赵福燕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谭志林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杨兵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黄亚福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邓忠诚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达芸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张自然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刘允霞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陈锋 9.57 0.08% 2018 年 7 月 31 日
蔡军 3.59 0.03% 2018 年 7 月 31 日
余丽庭 3.59 0.03% 2018 年 7 月 31 日
梁善贵 3.59 0.03% 2018 年 7 月 31 日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亚 3.59 0.03% 2018 年 7 月 31 日
谭伟裕 3.59 0.03% 2018 年 7 月 31 日
宋小军 3.59 0.03% 2018 年 7 月 31 日
小计 9,000.00 75.00%
网上定价发行股份 2,700.00 22.50% 2017 年 7 月 31 日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下配售股份 300.00 2.50% 2017 年 7 月 31 日
股份
小计 3,000.00 25.00%
合计 12,000.00 100.00%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Electric Connecto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9,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育宣
成立日期 有限公司 2006 年 11 月 20 日、股份公司 2015 年 8 月 17 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 8 栋第一层至
住所
第三层 A 区
邮政编码
电话 0755-81735688
传真号码 0755-8173569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ectsz.com/
电子信箱 IR@ectsz.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聂成文
电话号码 0755-81735688-8126
经营范围:精密模具、通讯用电子连接器、电子塑胶制品的技术开发、设
计、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精密模具、通讯用电子
连接器、电子塑胶制品的制造。
主营业务:发行人专业从事微型电连接器及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的技术研
究、设计、制造和销售服务,产品广泛应用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智能移动终
端产品以及车联网终端、智能家电等新兴产品中。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
的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在本公司所任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陈育宣 董事长、总经理 陈育宣 2015/7/26 至 2018/7/25
任俊江 董事、副总经理 任俊江 2015/7/26 至 2018/7/25
周阳 董事 琮碧睿信 2015/7/26 至 2018/7/25
杨书智 董事、副总经理 陈育宣 2015/7/26 至 2018/7/25
陈奥 独立董事 陈育宣 2015/7/26 至 2018/7/25
伍刚 独立董事 陈育宣 2015/12/28 至 2018/7/25
关新红 独立董事 陈育宣 2015/7/26 至 2018/7/25
黄中清 监事会主席 陈育宣 2015/7/26 至 2018/7/25
谭志林 监事 陈育宣 2015/7/26 至 2018/7/25
李新样 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5/7/26 至 2018/7/25
龚立群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 2015/7/26 至 2018/7/25
聂成文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2015/7/26 至 2018/7/2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上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
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万 间接持股(万 间接持股方 合计持股(万
姓名 身份
股) 股) 式 股)
陈育宣 董事 3,049.0160 - - 3,049.0160
林德英 陈育宣配偶 1,464.9420 - - 1,464.9420
陈微微 陈育宣近亲属 358.7090 - - 358.7090
林爱英 林德英近亲属 310.8810 - - 310.8810
任俊江 董事 1,452.5550 - - 1,452.5550
直接持股(万 间接持股(万 间接持股方 合计持股(万
姓名 身份
股) 股) 式 股)
杨书智 董事 95.6560 - - 95.6560
通过琮碧睿
周阳 董事 - 0.1015 0.1015
信持有
伍刚 独立董事 - - - -
陈奥 独立董事 - - - -
关新红 独立董事 - - - -
黄中清 监事 23.9140 - - 23.9140
谭志林 监事 9.5660 - - 9.5660
李新样 监事 - - - -
龚立群 高级管理人员 23.9140 - - 23.9140
聂成文 高级管理人员 -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育宣、林德英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50.1551%的股份。
1、陈育宣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男 , 1966 年 9 月 出 生 , 身 份 证
3303231966********,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 EMBA。陈育宣先生在电子元器件
行业具有丰富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是深圳市连接器行业协会副会长。陈
育宣先生工作经历如下:
(1)1985 年至 1987 年,于浙江省乐清虹桥镇上陶五金塑料厂任技术员;
(2)1987 年至 1997 年,于浙江省乐清空调电视配件厂任技术员、业务员;
(3)1997 年至 2001 年,于乐清市康利电子有限公司任主要负责人;
(4)2001 年至 2006 年,于深圳铭锋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总
经理、销售副总;
(5)自发行人前身电连有限 2006 年设立至今在公司历任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长等职务。
2、林德英
林德英,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65 年 4 月出生,身份证
3303231965********,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EMBA,陈育宣先生配偶。林德英女
士自 1987 年至 1996 年在浙江乐清市空调电视配件厂担任会计,自 1996 年至
2006 年在乐清市康利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自 2006 年至今在电连有限及发行
人历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室经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发行人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其
他企业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59,686 户。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育宣 3,049.0160 25.4085%
2 林德英 1,464.9420 12.2079%
3 任俊江 1,452.5550 12.1046%
深圳琮碧睿信投资
4 管理中心(有限合 1,019.9280 8.4994%
伙)
5 黄金亮 370.6660 3.0889%
6 陈微微 358.7090 2.9892%
7 林爱英 310.8810 2.5907%
8 王新坤 107.6130 0.8968%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9 杨书智 95.6560 0.7971%
10 黄文彬 95.6560 0.797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3,000 万股,发行后流通股股
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4、每股发行价格:67.72 元/股
5、发行市盈率 1:22.99 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市盈率 2:17.25 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19 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3.89 元
7、发行市净率 1:6.0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市净率 2:2.83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8、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价格为 67.72 元,共计发行 3,000 万股,其中网下初步发行 1,800
万股,网上初步发行 1,200 万股。回拨后网下发行 300 万股,网上发行 2,700 万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03,160 万元。
9、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暂行规定》条件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 203,16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85,966.8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659 号《验资报告》。
12、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金额为 17,193.1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15,663.02
律师费用 495.28
审计及验资费用 561.32
信息披露费用 355.66
发行手续费用 117.91
合计 17,193.19
每股发行费用为 5.7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13、发行后每股收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2.95 元/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2014-2016 年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二、2017 年 1-3 月财务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之间,发行人资产质量及周转能力、收入及成本构成、利润率水平等
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发行人经营状况恶化、经营
业绩下降等不利变化。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 31,931.22
万元,同比 2016 年 1-3 月增长 26.29%,净利润 9,678.43 万元,同比 2016 年 1-3
月增长 35.47%。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A15017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三、2017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目前的经营业绩情况,发行人合理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较上
年同期增长约 17%;实现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13%。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1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楼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盛培锋
项目协办人:杜元灿
项目组其他成员:简越、孙奥、黄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
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电连技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同意担任电连技术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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