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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锐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6-07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areer International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3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
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锐国际”、“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北京翼马、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 Career
Search 和北京奇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如有)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2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
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实际控制人高勇、李跃章、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
北京翼马股东、公司董事王天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如有)除外),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北京翼马的股权,也不
由北京翼马回购本人持有的北京翼马股权。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而终止。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GUOXIN、陈崧、段立
新、曾诚、李大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如有)除外),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申报
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
锁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四)控股股东北京翼马股东袁铁柱承诺
控股股东北京翼马的股东袁铁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如有)除外),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北京翼马的股权,也不由北
京翼马回购本人持有的北京翼马股权。
(五)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 Career HK、上海凯棱德、杭州长堤、北京云联、Great Ocean、
Erosa Business 和 Career Recruitment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如有)
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北京翼马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股份总数的 5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长堤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股份总数的 7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企业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奇特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四)持股 5%以上股东 Career HK 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指定的最低限价,以二者中较
低价格为参照执行。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
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时限,以二者中较短期限为参照执行,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或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时限,以二者中较短期限为参照执行。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
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 201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北京科锐国际人力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
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
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
(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
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之“2.(2).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
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
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
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
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2.(3).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
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工作。
4、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1,000 万元)—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
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
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其
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相关当事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北京翼马承诺
(1)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各项义务。
3、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
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各项义务。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以及股份回购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
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
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3、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
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北京翼马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
购程序,依法回购各股东本次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3、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
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上市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成
功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
东按其所持股份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及全体股东的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
单一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应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
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10,000 万元。
5、公司可以根据年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从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
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
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9、公司年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
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10、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
1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发行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五年规划》,对未来利润分配
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做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作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政策
和分红计划的详细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六、发行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三)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事项的承诺函
1、科锐国际《公司章程(草案)》已依法定程序取得科锐国际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效决议通过,本公司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
内容。
2、科锐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章程(草案)》
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数、上市时
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和适用。如根据需要将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本公司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
赞成票。
3、科锐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的规定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公司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股票后总股本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收益需要一定
的时间,公司发行当年的即期回报存在摊薄效应。本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提升公
司资产质量,提高主营业务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
薄的即期回报,维护股东权益。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已制定《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
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进行有效
管理和监督。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
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加快业务扩张,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坚持“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加快业务扩张速度,不断优化业务结
构,继续扩大公司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领先优势,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
场地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度的增加,资产结构更加稳健,
资产负债率将有效降低。随着公司募投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公司的盈利能力将
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3)贯彻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
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
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同时制定了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五年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北京翼马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先行赔付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公告
的精神,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
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的要求,对先行赔付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
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
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9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4,5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5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405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6.5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5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科锐国际”,股票代码“30066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6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6 月 8 日
3、股票简称:科锐国际
4、股票代码:30066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4,5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4,500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北京翼马 65,347,560 36.3042 2020.06.08
Career HK 24,335,100 13.5195 2018.06.08
杭州长堤 20,250,000 11.2500 2018.06.08
北京奇特 14,827,050 8.2373 2020.06.08
首次公开发
Career Search 4,155,165 2.3084 2020.06.08
行前已发行
Career Recruitment 2,293,245 1.2740 2018.06.08
股份
Erosa Business 2,293,245 1.2740 2018.06.08
上海凯棱德 590,355 0.3280 2018.06.08
北京云联 567,675 0.3154 2018.06.08
Great Ocean 340,605 0.1892 2018.06.08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
4,500,000 2.5000 2017.06.08

首次公开发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
行股份 40,500,000 22.5000 2017.06.08

本次发行股份小计 45,000,000 25.0000
合计 180,000,000 100.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Career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表人:高勇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5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5 年 1 月 23 日
注册资本:13,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301
邮编:100020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崧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代码:
L72)
商务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6)
主要业务:本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人力资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客户提供
中高端人才访寻、招聘流程外包、灵活用工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25037280
电话:010-59271212
传真:010-59271313
互联网网址:http://www.careerintlinc.com/
电子邮箱:CIBDO@careerintlinc.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的
姓名 现任职务 持股平台 任期
(股) 比例(%)
2015.1.23-20
高勇 董事长 20,637,413 11.4653 北京翼马
18.1.22
2015.1.23-20
GUO XIN 董事、总经理 4,155,165 2.3084 Career Search
18.1.22
2015.1.23-20
李跃章 董事、副总经理 17,986,262 9.9924 北京翼马
18.1.22
副董事长、副总经 2015.1.23-20
王天鹏 9,580,606 5.3225 北京翼马
理 18.1.22
- 2015.1.23-20
万浩基 董事 - -
18.1.22
- 2015.4.23-20
许磊 董事 - -
18.1.22
- 2015.4.23-20
姚宁 独立董事 - -
18.1.22
- 2015.8.27-20
赵保东 独立董事 - -
18.1.22
- 2015.5.13-20
郑毅 独立董事 - -
18.1.22
2015.1.23-20
段立新 监事会主席 992,890 0.5516 北京奇特
18.1.22
2015.1.23-20
曾诚 监事 1,393,776 0.7743 北京奇特
18.1.22
2015.3.25-20
李大捷 监事 413,704 0.2298 北京奇特
18.1.22
财务总监、董事会 2015.1.23-20
陈崧 898,156 0.4990 北京奇特
秘书 18.1.22
注:北京翼马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后 36.3042%股权,Career Search 直接持有发行人发
行后 2.3084%股权,北京奇特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后 8.2373%股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翼马,直接持有公司 65,347,560 股股票,占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 36.304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勇先生、李跃章先生,其中
高勇先生通过北京翼马间接持有公司 20,637,413 股股票,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1.4653%,李跃章先生通过北京翼马间接持有公司 17,986,262 股股票,占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的 9.9924%。
除上述情况外,高勇先生与李跃章先生没有其他对外投资,亦未自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86,13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翼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65,347,560 36.3042
2 Career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 24,335,100 13.5195
3 杭州长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0,000 11.2500
4 北京奇特咨询有限公司 14,827,050 8.2373
Career Search And Consulting (Hong Kong)
5 4,155,165 2.3084
Limited
Career Recruitment Consulting (Hong
6 2,293,245 1.2740
Kong)Limited
7 EROSA Business Ltd. 2,293,245 1.2740
8 凯棱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590,355 0.3280
9 北京云联咨询有限公司 567,675 0.3154
10 Great Ocean Capital Limited 340,605 0.1892
合计 135,000,000 75.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5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5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 2,120,35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
为 12,633,384.5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
倍数为 7,018.54694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北京科锐国际
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T+1 日)
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5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4,711.88889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3,119.35420
倍,中签率为 0.0320579177%。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250,416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009%,配售比例为 0.04142887%;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359,856 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7.997%,配售比例为 0.0357000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
数量为 1,889,728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1.994%,配售比例为 0.01280000%。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61,178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4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783.06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6 月 2 日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XYZH/2017BJA20434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3,691.94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2,923.58
2 审计和验资费用 132.08
3 律师费用 270.00
4 信息披露费用 348.11
5 发行手续费用 18.17
合计 3,691.94
注:1、每股发行费用为 0.8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2、
发行费用为不含税金额。
六、募集资金净额:25,783.0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06 元(以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28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YZH/2017BJA20260)。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3 月财务报表的相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17BJA20399)。上述财务数据及
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约为 48,000 至 49,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
化为 17.38%至 21.0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2,900 万元至 3,2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 0.47%至 10.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650 万元至 2,9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 12.13%至 22.71%。
(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作的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
要原材料的采购和主要服务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未
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于宏刚、刘佳萍
项目协办人:唐俊文
项目组成员:林煊、于雷、陈绍锋、罗春、吴煜磊、张远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
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科锐国际人力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签署页)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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